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 合并文本 -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标准计划秘书处颁发。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版权所有,1999年,罗马。本文本可以印刷或电子方式复制供私人研究或利用,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官方和官方认可的检查及验证系统,是具有根本重要性和广泛使用的食品管理手段。消费者对其食品供应的质量(包括安全)的信任,部分地取决于消费者对这些系统作为食品管理措施的效用的认识。全世界食品贸易,如肉和肉制品贸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查及验证系统的使用。1991年3月召开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织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及食品贸易大会之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为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各方着手编写有关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指导文件。1993年至1999年期间编写了一系列文本,为方便用户,兹首次合并提供这些文本。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前 言食品法典委员会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标准计划食品法典委员会实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食品标准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采用公正的食品贸易方法。食品法典(拉丁文指食品法或法典)是以统一方式陈述的国际采用的食品标准汇编。它还包括以行为守则、准则和其他建议措施为形式,帮助实现食品法典宗旨的咨询性质的规定。委员会认为,行为守则可为国家食品管理或执法当局提供有益的要求核查清单。公布食品标准法典,意在指导和促进食品定义和要求的制定和确立,以便协调统一,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关于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合并文本1991年3月召开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织食品标准、食品中的化学物质及食品贸易大会之后,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织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为各国政府和其他有关各方着手编写有关食品进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指导文件。1993年至1999年期间编写了一系列文本,为方便用户,兹首次合并提供这些文本。如欲进一步了解有关这些文本或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情况,可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秘书联系:The Secretary,CodexAlimentarius Commission,Joint FAO/WHO Food Standards Programme,FAO. Viale delle Terme di Caracalla,00100,RomeItalyfax:+39(06): Codex@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目 录前 言i目 录ii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3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设计、操作、评7价和认证准则关于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等同协定签25订准则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信息交流准则36关于拒收进口食品的国家间信息交流准则40索 引46ii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CAC/GL 20-1995第一节 — 引 言1. 官方或官方认可的检查和验证系统属于具有根本重要性而广泛使用的食品管理手段;以下原则适用于这类系统。消费者对其食品供应的质量(包括安全)的信任,部分地取决于消费者对食品管理措施效用的认识。全世界食品贸易,如肉类和肉制品贸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查和验证系统的使用。然而,检查和验证要求可能严重妨碍国际食品贸易。因而,这些系统的设计和应用宜反映适当的原则。2. 食品检查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的任何阶段进行。对某些食品来说,督查产品的收获、加工、储存、运输和其它处理过程可能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最佳手段。根据所使用的储存方法,可能有必要持续督查,直至零售为止。检查系统可侧重食品本身、生产和销售链中所采用的程序和设施、可加入或污染食物的物质及材料。3. 检查应当在最适宜的阶段进行(如冷藏链各阶段的冷藏查验)。对某些要求、如同产品说明有关的要求来说,可能把检查工作局限于销售过程至最终出售前进行。4. 在设计和使用阶段,食品检查和验证系统均应适用一系列原则,确保得到与消费者保护和促进贸易一致的最佳结果。第二节 — 定 义5. 审核指为确定活动及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目标而进行的系统而职能独立的检查。验证指官方验证机构或官方认可的验证机构提供关于食品或食品管理系统符合要求的书面或同等保证的程序。食品验证3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可酌情基于一系列查验活动,可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持续检查、质量保证系统审核以及成品检验。检查指对食品或对食品、原材料、加工及分销管理系统的检查,包括加工过程中的产品及成品的检验,以核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官方检查系统和官方验证系统指政府机构管理的有权履行管理或执法职能或履行这两种职能的系统。官方认可的检查系统和官方认可的验证系统指得到拥有权限的某政府机构正式批准或承认的系统。要求指主管当局确定的同食品贸易有关的、涉及公共健康保护、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贸易条件的标准。风险估计指对食物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残留物、毒素或致病生物引起的对公众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评价。第三节 — 原 则6. 如果适当,应使用食品检查和验证系统确保食品及其生产系统符合要求,以便保护消费者免受食品危害和欺诈性销售方法的影响,促进在准确说明产品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目的适宜性7. 检查和验证系统应当充分有效地实现同确定所需的可接受保护程度有关的指定目标。风 险 估 计8. 确保食品安全的检查系统,应当根据与有关情形相适应的客观风险估计设计和操作。所采用的风险估计方法宜与国际接受的方法一致。风险估计应以当前现有的科学依据为基4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础。9. 检查系统应用于特定商品和加工方法时应与估计风险相称。进行风险估计或应用等同原则时,进口国应充分考虑出口国关于国家或地区无食源性疾病的声明。非 歧 视 性10. 各国应确保避免任意或不合理地区分不同情形下适宜的风险程度,以避免歧视或变相贸易限制。效 率11. 检查和验证系统应具有执行其任务的适当手段。在选择检查和验证系统时,应酌情与有关机构协商,考虑消费者成本及有关食品行业和政府的金钱和时间代价。这类系统对贸易的限制程度不得超过实现所需保护水平所必需的程度。协 调 一 致12. 适当时成员国应使用食典标准、建议和准则(或所有国家均可加入的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准、建议和准则),作为其检查和验证系统的成分。各国应积极参加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它有关国际机构的工作,促进和便利食典标准的制定、接受和审查。等 同 性13. 各国应承认不同的检查/验证系统可能实现同一目标,因而具有等同性。证明等同性的义务在于出口国。透 明 度14. 在尊重保密的合法关注的同时,食品检查和验证系统的原则和操作应当公开,由消费者及其代表组织和其它有关各5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方详细审查。15. 进口国应提供有关现有要求的信息,并公布拟对要求作出的修改,除非产生严重而紧迫的危险,否则应给予适当时间提出意见。出口国的看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看法,作出最终决定时应予以考虑。新的要求生效前应给予合理的时期,以便允许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生产方法和管理措施作必要调整。16. 进口国应根据要求,就其作出食品是否符合其有关要求的决定的基础向出口国提供及时的咨询。17. 应进口国主管当局的要求,出口国应提供观察和评价其有关检查和验证系统的实际工作过程的机会。特殊和差别待遇18. 在设计和应用食品检验和验证系统时,进口国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需保障的能力。管理和检查程序19. 进口国应完成评价符合要求所必需的任何程序,不得有不当延误。进口国的信息要求和收取的任何费用应局限于合理而必要的范围。验证的有效性20. 验证食品出口的国家和依赖出口证书的那些进口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验证的有效性。出口国的验证程序可包括使人们确信,官方或官方认可的检查系统已验证证书所涉及的产品或过程符合要求。进口国的措施可包括入境点检查系统、出口检查系统审核以及确保证书本身真实准确。6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设计、操作、评价和认证准则CAC/GL 26-1997第一节 — 目 标1. 本准则奠定了发展符合《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1原则》的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框架。准则意在协2助各国应用要求和确定等同性,从而保护消费者,促进食3品贸易。2. 本文件涉及认可检查和/或验证系统的等同性,而不涉及同具体食品或其成分有关的标准(例如,食品卫生、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签及质量要求)。3. 各国政府应用本文所提出的准则,应有助于增强和维护对出口国检查和验证系统的必要信任,促进公平贸易,并考虑到消费者对有关保护水平的期望。 1 CAC/GL 20-1995。2本准则中“国家”一词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该组织已得到一组国家向其转交的有关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和/或与其它国家签订等同协定的权限。3《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规定,在食品检查及验证系统的设计和应用中,进口国应考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保障的能力(第18段)。7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第二节 — 定 义审核指为确定活动及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目标而进行的系统而职能独立的检查。验证指官方验证机构或官方认可的验证机构提供关于食品或食品管理系统符合要求的书面或同等保证的程序。食品验证可酌情基于一系列查验活动,可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持续检查、质量保证系统审核以及成品检验。等同性指不同检查和验证系统实现同一目标的能力。检查指对食品或对食品、原材料、加工及分销管理系统的检查,包括半成品及成品的检验,以核查其是否符合要求。官方认可指拥有权限的政府机构正式承认某检查和验证机构4提供检查和验证服务的能力的程序。官方检查系统和官方验证系统指政府机构管理的有权履行管理或执法职能或履行这两种职能的系统。官方认可的检查系统和官方认可的验证系统指得到拥有权限的某政府机构正式批准或承认的系统。要求指主管当局确定的同食品贸易有关的、涉及公共健康保护、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贸易条件的标准。风险分析指由三项成分组成的过程:风险估计、风险管理和5风险通报。 4 与《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一致(CAC/GL 20-1995)。5 《食品标准法典程序手册》,第10版,1997年。8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风险估计指以下步骤构成的以科学为依据的过程:(i)5危险识别、(ii) 危险定性、(iii) 影响评估和 (vi) 风险定性。风险管理指依据风险估计的结果权衡政策替代方案和如有需5要,挑选并实施有关管理备选方案包括管理措施的过程。风险通报指风险评估员、风险管理员、消费者和其它有关各5方之间交互性交流同风险有关的信息和意见。第三节 — 风险分析4. 持续而透明地应用风险分析法,将增强对贸易伙伴的食品安全和检验系统的信任,促进国际贸易。它还将使检验资源能够更有效地把食品生产和销售链任何阶段出现的对公共健康的危害作为目标。5. 食品卫生规范委员会制定的危险分析临界控制点(HACCP)原则,系统地奠定了识别和控制危险,从而确保食品安6全的基础。食品企业使用危险分析临界控制点方法应得到各国政府的承认,作为增强食品安全的根本手段。第四节 — 质量保证6. 食品企业自发利用质量保证手段也应得到鼓励,以便增强对所获得的产品质量的信任。如果食品企业使用安全和/或 6《危险分析和临界控制点系统及其应用准则》,建议的国际行为守则 — 食品卫生一般原则附件(CAC/RCP 1 - 1969,第3修订版,1997年)。9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质量保证手段,官方检查和验证系统应予以考虑,尤其是通过改变其管理方法。77. 然而,政府确实保留通过官方检查和验证确保食品符合要求的基本责任。8. 如果官方当局认为质量保证程序与其要求相关,则行业有效利用这类程序的程度,可能影响政府服务机构核查是否符合要求的方法和程序。第五节 — 等同性9. 若能客观证明出口国拥有符合本准则的有关食品检查和验证系统,应有助于其检查和验证等同性的承认。10. 为确定等同性,政府应承认:· 应当为所涉及的风险建立检查和验证系统,考虑到不同国家生产的相同食品可产生不同的危险;· 管理方法可能不同,但可产生等同结果。例如,环境抽样和严格应用优良农业实践,为验证目的进行有限的最终产品检验,可产生与控制初级产品中的农业化学残留物进行广泛的最终产品检验相等的结果。11. 进口食品和国产食品的管理,其设计目的应实现相同的保护程度。若出口国已经有效管理,进口国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在此情形下,进口前各阶段应已经实现与国内管理相 7 在本准则中,“检查和验证”指“检查和/或验证”。10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等的管理程度。12. 应进口国食品管理当局的要求,出口国应提供对其检查和验证系统进行查验和评价的机会。进口国当局对检查和验证系统的评价,应考虑出口国主管当局已经进行的内部计划评价或其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的评价。13. 进口国为确立等同性而对检查和验证系统进行的评价,应考虑到出口国主管当局所拥有的所有有关信息。等 同 协 定14. 等同原则的应用,可以政府间为检查和/或验证生产领域、部门或部门部分而建立的协定或谅解书为形式。等同性也可通过实施一项将包括检查和验证两个国家或更多国家之间所有食品贸易形式的全面协定来确立。15. 认可检查和验证系统等同性的协定可包括以下有关条款:· 立法框架、管理计划和行政程序;· 检查和验证服务机构联络点;· 出口国证明其执法和管理计划,包括实验室的效用和适宜性;· 相关时,需验证或批准的产品或设施、认可设施和认可机构名单;· 有助于持续认可等同性的机制,如危险信息交流及监测和监视。11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16. 协定应包括提供定期审查和增补机制,包括解决协定范围内产生的分歧的程序机制。第六节 — 检查和验证系统基础设施17. 各国应确定通过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实现的主要目标。18. 各国应拥有有助于实现检查和验证计划目标的立法框架、管理机构、程序、设施、设备、实验室、运输、通讯、人员和培训。19. 如食物链不同部分的权限属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当局,必须避免相互冲突的要求,以防止产生法律和商业问题及贸易障碍。例如,如可能制定省或州法,国家一级应当建立能够确保统一适用要求的主管当局。然而,若能为有关国家当局接受,进口国当局可为检查或验证目的认可国家以下一级的一个主管机构。立 法 框 架20. 在本节中,法规包括公共当局颁发的同食品有关的和涉及保护公共健康、保护消费者和公平贸易条件的法、条例、要求或程序。21. 与食品有关的管理效益,取决于食品法规的质量和完整性。法规应规定对生产、制造、进口、加工、储存、运输、分销和贸易所有阶段进行控制的权力。22. 法规也可酌情包括以下有关规定设施登记或合格加工厂名单、设施核准、贸易商注册或登记、设备设计核准、违约12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惩罚、编码要求和收费。23. 出口或进口国国家主管当局应具有执法和根据适当法规采取行动的能力。它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官方检查系统和官方认可的检查系统的完整、公正和独立,确保按规定标准实施国家法规中提出的检查计划。管理计划和操作活动24. 管理计划有助于确保检查行动与目标相关,因为这些计划的结果可根据为检查和验证系统确立的目标进行评价。检查机构应根据确切的目标和有关风险分析制定管理计划。如无详细的科学研究,管理计划应当以当前知识和实践所提出的要求为基础。应尽一切努力应用基于现有国际接受的方法的风险分析。25. 尤其是各国应要求或鼓励食品设施使用危险分析临界控制点方法。官方检验员应接受评价危险分析临界控制点原则运用方面的培训。如计划包括抽样和样品分析,应确定适当的抽样方法和适当验证的分析方法,以确保相对具体目标而言结果具有代表性而可靠。26. 管理计划的成分应酌情包括:· 检查;· 抽样和分析;· 卫生核查,包括个人清洁和服装;· 查验书面和其它记录;· 查验该设施所操作的任何验证系统的结果;· 国家主管当局对设施的审核;13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 国家对该管理计划的审计和核证。27. 应建立行政程序,确保检查系统的核查:· 根据风险比例定期进行;· 在怀疑违约行为时进行;· 如存在若干当局,不同当局以协调的方式进行。28. 核查应酌情包括:· 设施、装置、运输手段、设备及材料;· 用于准备和生产食品的原材料、成分、技术辅助手段及其它产品;· 半成品和成品;· 准备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洗涤、保养产品和工艺及杀虫剂;· 用于制造或加工食品的工艺;· 健康、分级和验证标识的应用及完整性;· 保存方法;· 标签完整性和要求。29. 管理计划的成分应作正规记录,包括方法和技术。决策标准和行动30. 管理计划应根据具体目标,以最适当的阶段和操作活动为对象。管理程序不应损害食品、尤其是易腐产品的质量或安全。14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31. 设计检查系统的监督频率和强度时,应当考虑风险和处理产品者包括生产者、制造者、进口者、出口者和分销者已经进行的监督的可靠性。32. 对进口的实物核查应以与进口有关的风险为基础。如无正当理由,各国应当避免对进口进行系统的实物核查,正当理由如产品的相关风险大;怀疑某特定产品违背要求;或者产品、加工商、进口商或国家有不符合要求史。33. 进行实物核查时,进口产品抽样计划应考虑风险程度、抽样商品的提示和种类、出口国核查的可靠性及进口国负责处理该产品者的可靠性。34. 发现某进口产品违反要求时,由此采取的措施应考虑以下标准,以确保任何行动与公众健康风险、对消费者的潜在欺诈或欺骗程度相适应:· 同一产品或同一类产品反复违背要求;· 负责处理该产品者的违背史;· 原产国核查的可靠性。35. 应用的具体措施如有必要可以累积,并可包括:关于违背要求的产品 —· 要求进口商恢复符合要求(如问题涉及供消费者了解的标签并对检查或健康无影响时);· 全部或部分拒收一次或整批货物;· 产生潜在严重健康危险时,销毁产品;15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 关于未来的进口· 进口者或出口者执行管理计划以确保问题不再重现;· 对查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类别和/或有关企业加强核查强度;· 要求原产国主管当局就查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产品类别提供信息并给予合作(原产地加强核查,包括第27-28段中所指出的监督);· 实地查访;· 在最严重或持续的情形下可中止从有关设施或国家进口。36. 如有可能,进口国有关食品管理当局应给予进口者或其代表查看拒收或扣留货物的机会,就后者而言,给予提供任何有关信息的机会,以协助进口国管理当局作出最终决定。37. 产品被拒收时,应按照法典委员会的国家间进口食品拒8收信息交流准则交流信息。设施、设备、运输和通讯38. 检查员应获得实施检验程序和方法的适当设施和设备。39. 可靠的运输和通讯系统对确保在需要时和在需要的地方提供检查和验证服务和对向实验室转送样品至关重要。40. 应提供通讯设施,确保采取适当行动以满足要求,解决潜在的收回货物的问题。应考虑发展电子信息交流系统,尤其为了促进贸易、保护消费者健康和防止诈骗。 8 CAC/GL 25-1997。16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实 验 室41. 检查服务应当利用经过官方认可的计划评价和/或鉴定合格的实验室,以确保实行适当的质量控制,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如有可能,应使用验证的分析方法。42. 检查系统的实验室应应用国际接受的质量保证技术原则9,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可靠性。人 事43. 官方检查服务应配备或可利用足够数量的同以下诸领域有关的合格人员:食品科学和技术、化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兽医科学、人类医学、流行病学、农业工程、质量保证、审计和法律。人员应能操作食品检验和管理系统并受过有关训练,其地位应确保其公正性,对检验或验证的产品或设施无直接商业利益。第七节 — 验证系统44. 有效的验证系统取决于上文第六节所述有效的检查系统。45. 提出验证要求,应证明存在健康风险或欺诈或欺骗风险。如有可能,应考虑替代验证的方法,出口国的检查系统和要求被评定为等同于进口国的检查系统和要求时尤应如此。双边或多边协定,如双边认同协定或预先验证协定,可规定免除某些情形下原本需要的验证和/或颁发证书。 9 食品进口和出口管理检验实验室能力评价准则(CAC/GL 27-1997)。17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46. 验证应提供某项产品或某批产品符合要求,或者某食品检验系统符合规定要求的保证,并将酌情以下述情况为基础:· 检查机构定期核查;· 分析结果;· 评价同遵守规定要求相联系的质量保证程序;· 颁发证书明确需要的任何检查。47. 主管当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官方验证系统和官方认可的验证系统的完整、公正和独立。它们应当确保有权验证证书的人员经过适当培训,充分认识其填写的每张证书内容的重要意义,如有必要,在指南中说明。48. 验证程序应当包括确保证书在各有关阶段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假证书。尤其是,工作人员:· 不得验证其本人不了解或无法肯定的物质;· 不得签发空白或不完整的证书,或为未按照适当的管理计划生产的产品签发证书。如依据另一项凭证文件签发证书,签发该证书者应持有该文件;· 与验证的产品不应有任何直接的商业关系。第八节 — 官方认可49. 各国可官方认可代表官方机构提供服务的检查或验证机构。18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50. 检查或验证机构为得到官方认可,必须按客观标准进行评价,必须至少符合本准则所规定的标准,涉及人员的能力、独立和公正时尤其如此。51. 官方认可的检查或验证机构的实绩应由主管当局定期评定。应建立纠正缺陷或酌情撤消官方认可的程序。第九节 — 检查和验证系统的评价及核实52. 除例行检查之外,应对国家系统进行审核。应鼓励检查和验证机构进行自我评价,或者由第三方评价其效用。53. 自我评价或第三方审核,应利用国际认可的评价和核实程序,在检查和验证系统各级定期进行。为确保充分保护消费者和国家关注的其它事项、提高内部效率或促进出口等目的,国家检查服务机构可进行自我评价。54. 潜在的进口国经出口国同意,可作为其风险分析过程的一部分,对出口国的检查和验证系统进行回顾,以确定从该国进口的要求。贸易开始后宜定期进行评价回顾。55. 为了协助出口国证明其检查或验证系统具有等同性,进口国应随时提供有关其系统及性能的充分信息。56. 除了管理效率、履行其官方职能的独立性及相关时其业绩史之外,出口国应能证明其充足的资源、工作能力和法律支持。57. 进口国对出口国系统的评价和核实程序准则见附件。19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第十节 — 透明度158. 与《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中提出的透明度原则一致,为了增进消费者对其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信心,政府应确保其检查和验证系统的操作尽可能透明,与此同时,考虑到专业和商业保密的法定制约因素,避免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相比的质量或安全产生令人误解的印象,形成新的贸易壁垒。20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附件:进口国对出口国检查和验证系统的评价和核实程序准则1. 引 言 评价和核实应主要针对出口国运用的检查和验证系统的效用,而不是具体的商品或设施。 评价和核实可由进口国官员进行。评价和核实的主题可为进口国的检查和验证基础设施,或适用于单一生产者或一类生产者的具体检查和验证系统。2. 准 备 负责进行审核者应制定包括以下各点的一项计划:· 审核主题、深度和范围,主题评价将依据的标准或要求;· 审核日期、地点及包括发表最终报告的时间表;· 审核员的特征,如果使用集体方针,包括领导人;· 进行审核和发表报告将使用的语言;· 会议安排,酌情标明官员和设施查访;· 保密要求。 该计划应事先由该国代表和如有必要,被审计的组织事先审核。 如果进口国食品管理不同方面的权限属于进口国的不同当局,这些当局应协调其审核行为,以避免评价出口国检查和验证基础设施时出现任何重复查访。21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3. 首 次 会 议应与出口国代表,包括负责检查和验证计划的官员举行首次会议。在该会议上,审核员将负责审查审核计划,确认为进行这次审核提供充足的资源、文献和任何其它必要的设施。4. 查 验查验可包括对文献材料的检查和现场核查。 文件审查文件审查可由对国家食品检查和验证系统的初步审查构成,重点在于检查和验证系统中涉及有关商品的成分的实施。以该初步审查为基础,审核员可查验同这些商品相关的检查和验证档案。 现场核查 采取这一步骤的决定不是自动的,而应当以各种因素为基础,如食品风险估计、工业部门或出口国遵守要求的历史、生产和进出口的产品数量、国内础设施的变化、食品检查和验证系统的变化以及检查员的培训(理论和实践)等。 现场核查可涉及访问生产设施和食品处理或储存区,以核查是否符合段所述文献材料中提供的资料。 后续审核如果进行后续审核以核实缺陷是否得到纠正,可能仅需检查那些被发现须纠正的部分。22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5. 工 作 文 件评价结果和结论的报告格式应尽可能标准化,以便使审核、报告和评价方法更加一致有效。工作文件还包括待评价成分的任何核查清单。这些清单可包括:· 法规和政策;· 设施结构和工作程序;· 检查、抽样范围及检查标准的适宜性;· 抽样计划和结果;· 验证标准;· 督查行动和程序;· 报告和申诉程序;· 检查员的培训。6. 结 束 会 议应与出口国代表、包括负责检查和验证计划的官员举行一次结束会议。在该会议上,审核员将负责提出审核结果,并酌情对遵守标准情况作出分析。陈述信息的方式应当清楚、简要,从而使人们明确理解审核结论。如有可能,应商定弥补任何缺陷的行动计划。7. 报 告审核报告草案应尽快转交两国的有关当局。它应包括一份审核结论报告及各项结论的凭证文件,并包括结束会议期间讨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详细情况。最终报告应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的意见。23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8. 审 核 频 率潜在进口国应与出口国商定审核频率。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以往审核的结论及有无自我审核系统及其效用,或对出口国管理系统的第三方审核。24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关于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等同协定签订准则(CAC/GL 34-1999)第一节 — 范 围1. 本文件向希望签订有关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双边或多边等同协定的政府提供实际指导。这类协定可为具有约束力的文书,以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签订的“国际协定”为形式,也可以是其它不太正式的安排如谅解备忘录。第二节 — 定 义审核指为确定活动及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目标而进行的系统而职能独立的检查。验证指官方验证机构或官方认可的验证机构提供关于食品或食品管理系统符合要求的书面或同等保证的程序。食品验证可酌情基于一系列查验活动,可包括生产过程中的持续检查10、质量保证系统审核以及成品检验。验证系统指官方和官方认可的验证系统。11等同性指不同检查和验证系统实现同一目标的能力。检查指对食品或对食品、原材料、加工及分销管理系统的检 10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CAC/GL 20-1995)。11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设计、操作、评价和认可准则。25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10查,包括半成品及成品的检验,以核查其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系统指官方和官方认可的检查系统。官方检查系统和官方验证系统指政府机构管理的有权履行管10理或执法职能或履行这两种职能的系统。官方认可的检查系统和官方认可的验证系统指得到拥有权限10的某政府机构正式批准或承认的系统。要求指主管当局确定的同食品贸易有关的、涉及公共健康保10护、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贸易条件的标准。第三节 — 协定宗旨12国家或许希望签订同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有13关的协定,以便:1. 提供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要求的有力手段;2. 避免活动重复,更加高效而有效地利用集体资源;3. 提供合作交流专门知识、援助和信息的机制,以便保证和加强符合要求。等同协定一般不打算作为一种贸易条件,而是作为确保进口国要求得到满足、对贸易产生最小障碍的手段。例如,这类协定可导致降低进口国为检验标准而进行实物核查或抽 12本准则中“国家”一词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该组织已得到一组国家向其转交的有关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和/或与其它国家签订等同协定的权限。13 见第一节 —范围。虽然本准则提及“国家”和“协定,”但许多情形下,主管当局将签订协定或其它安排。26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样的频率,或避免原产国进行额外的验证。第四节 — 协定范围和种类本准则意在既包括双边又包括多边协定。此类协定可涉及贸易伙伴间的单向或双向贸易。经缔约方商定,关于管理和验证系统的等同协定可涉及食品安全的任何方面或其它有关的食品要求。此类协定可局限于具体贸易领域或具体产品。假如已经确定某些或所有要求方面具有等同性,即可签订这类协定。等同协定可包括关于证书或其它形式的特定贸易产品证14明的规定,或可规定免除证书或其它形式的证明。第五节 — 双边或多边讨论前的考虑进口国考虑并确定出口国的措施是否符合进口国的要求。然而,任何决定必须依照客观标准。一般来说,签订协定需要大量资源。因此,鉴于为进行必要评价可获得的资源有限,出口国和进口国可能需要为导致签订协定的磋商活动确定重点。此类重点不应与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冲突。确定重点时,各国或许可考虑以下若干或所有事项:1. 由于某些产品类别给公共健康带来的风险,是否应予优先考虑;2. 关于将成为协定主题的产品,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是否有大量的贸易,两国间的协定是否将促进贸易 14 见CAC/GL 26-1997第45段。27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3. 出口国有无足够的基础设施和资源来保持适当的管理系统;4. 出口国的产品违背进口国要求的频率高低;5. 出口国是否承认并遵守法典委员会国际食品贸易道德守则;6. 能否因协定而节约大量资源。为签订一项等同协定而参加讨论的国家,应准备促进协15定签订之前和之后的评价和核实活动。尚未准备签订等同协定的国家,可能希望共同为签订此类协定作出努力。除了其它活动之外,信息交流、联合培训、技术合作、发展基础设施和食品管理系统,可成为以后签订协定的组成部分。进口的发达国家应考虑向出口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建立使其食品出口满足进口国要求并促进签订等同协定的系统。第六节 — 为签订等同协定发起讨论活动为签订等同协定而发起讨论活动的国家应确定:1. 拟议的等同协定的种类;2. 有待包括的产品;3. 各产品的主管当局;以及 15 此类评价和核查活动的行为准则见CAC/GL 26-1997。28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4. 协定将涉及的要求的范围(例如,健康和安全、质量保证系统、标签、欺诈消费者等等)。收到此类询问的国家应及时作出响应。收到此类询问者如果难以对该询问作出积极的响应,则应当提供一份原因声明及促进未来签订等同协定的任何有关建议。双方均应核实是否具有讨论并签订此类协定的法定授权。第七节 — 等同协定磋商过程作为磋商过程的第一步,进口国应随时提供其有关管理措施条文,指明这些措施的目标。关于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进口国应指明各项措施所处理的健康风险。如果已知出口国存在而进口国不存在某些健康危险,如食物病原体,应当指明这些危险及处理措施。出口国应提供资料,酌情证明其本身的安全管理系统达到进口国的目标和/或保护程度:· 进口国确定出口国管理措施即使与进口国的不同,但达到进口国适当健康保护程度之后,则可签订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等同协定。· 进口国确定出口国管理措施即使与进口国的不同,但达到进口国的目标之后,则可签订其它有关食品要求的等同协定。等同协定的签订因双方使用食典标准、建议和准则而得29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到促进。为了促进磋商过程,应酌情交流以下有关信息:1. 为统一和一致应用构成协定主题的食品管理系统奠定法律基础的法律框架,包括所有有关法规的文16本;2. 管理计划和活动,包括将成为协定主题的出口国所有有关措施的文本,以及同管理计划和活动有关的17其它材料;183. 决策标准和行动;194. 设施、设备、运输和通讯以及基础卫生和水质;5. 实验室、包括实验室评价和/或认证资料,以及实验20室应用国际接受的质量保证技术的证据;6. 出口国通过对检验员的有关培训、证明和授权确保21具有法定资格和进行合格检验的系统的详情;以及检验员的人数和分布;7. 出口国国家系统审核程序详情,包括保证检验人员22正直而无利益冲突; 16 见CAC/GL 26-1997第20-23段。17 见CAC/GL 26-1997第24-29段。18 见CAC/GL 26-1997第30-37段。19 见CAC/GL 26-1997第38-40段。20 见CAC/GL 26-1997第41-42段。21 见CAC/GL 26-1997第43段。22 见CAC/GL 26-1997第47段和52-57段。30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8. 出口国任何快速警报系统的结构和活动详情。各国可能希望编写平行表格归纳上述资料,确定国家管理系统之间的差异。进口国和出口国应确定联合审议措施/要求的差异的过程。进口国的代表应有机会查明出口国管理系统的运作符合概述情况。此项目的可通过对第九节所描述的过程和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系统的设计、操作、评价和认证准则的有关附件进行相关评价和核实来实现。协定参加者应确立有关程序,以便:1. 定期审查和核实等同协定签订后等同性持续存在;2. 解决审查和核实过程中查明的任何问题。应制定解决问题的程序,包括规定进口国重新查验产品以确认出口国已经纠正缺点。协定参加者应讨论并决定等同协定是否应包括规定除证书之外或作为替代证书,使用业经证明符合出口国等同管理措施的设施名单。进口国可使用该设施名单来监测进口货物。出口国将负责向进口国提供该名单,必要时予以增补。进口国保留拒绝从某设施进口、与出口国安排从名单中删除某设施的权利,但须提供其行动的理由。协定参加者应商定食品紧急管理情形下交流信息的程31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23序。协定参加者应商定在发现食品货物不符合等同协定条款情形下采取的程序。协定参加者应商定在任何一方未确信协定条款得到满足的情形下终止该协定的程序。在考虑合法保密关注的同时,为增强公众对该协定的信24心,特定国家的有关主管当局应当向公众 —包括消费者、行业和其它有关各方 —25提供机会,在适当时候就协定拟议内容提出意见。第八节 — 试点研究签订协定前,进口国和出口国主管当局可商定进行试验或试点研究。试点研究协定和协议草案可包括但不局限于同以下方面有关的条款:1. 试点计划的说明和时限。2. 有关政府和官方认可的私营组织的作用和能力。3. 检查和验证程序。4. 审核程序和频率。5. 培训或信息需要说明。 23 见法典委员会食品管理紧急情形信息交流准则(CAC/GL 19-1995)。24新加坡、乌拉圭、越南、马来西亚和埃及代表团对使用“应当”一词提出保留。25 见CAC /GL 26-1997第58段。32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第九节 — 协定的起草可酌情包括在协定中的资料列在附录A中。第十节 — 协定的实施所有签署国政府应发表公布该协定的通告或该协定条文。应向各国公众提供其官方语言版本的协定条文。协定生效后,各方应迅速将同该协定有关的任何拟议的新的或修订的措施通知另一方或其它各方。33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附录:等同协定的内容以下内容可酌情纳入等同协定。1. 名称:协定名称可随着协定缔约方的喜好和法律要求而有所差异。2. 缔约方:双边或多边协定缔约方的名称。3. 目的:简要声明协定的具体目的。4. 范围:确定作为协定主题的产品和措施。指出必要时的例外。5. 定义:根据需要确定协定所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如有可能,应当使用世贸组织和食典文件中的定义。6. 实质性义务:全面说明各参加者的义务和具体责任。7. 主管当局:将负责实施该协定的各主管当局的名称。8. 等同性结论:声明协定的进口缔约方认为等同的管理系统或系统部分。9. 评价和核查条款:说明核查遵守协定条款的方法,包括审核程序和/或参加者利用官方认可的第三方的规定(包括并非官方认可协定的签署国中的主管当局)。应明确说明持续核查计划。10. 验证标准:当证书为满足要求的协定的一部分时,提出出口国和进口国主管当局确定产品是否达到进口国标准时应使用的按属性分列的标准清单。11. 样品采集:进口国和/或出口国将用于检验和/或验证的基准和抽样程序清单。34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12. 分析和其它方法:参加的主管当局将用于确定协定所涉产品符合标准情况的方法和等同程序清单。13. 行政程序:实际实施和应用该协定的程序和指南。14. 信息交流和协作:分享专门知识、提供援助和交流信息的种类名单,这些活动将有助于确保协定所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15. 透明度:说明应例行交流的信息种类,包括但不局限于修订的法律和标准、分析结论及检查结果。16. 通报:说明以下情形及应采取的程序:报告影响贸易产品安全的因素的重大变化;存在同贸易产品有关、对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风险的情形;以及为处理这些情形正在采取的步骤。17. 争端的解决:说明参加者为解决协定产生的争端应采用的磋商程序、联合委员会和/或其它机制。这些程序和机制不应限制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各项协定中的权利或义务。18. 联络官员:参加的每个主管当局应至少指定一名联络官员,提供其职称/职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函件地址(没有必要包括具体个人的姓名)。19. 生效:协定条款生效日期。20. 审查、修改和终止:审查、修改和终止协定的方法。21. 签字:代表参加协定的主管当局的官员的签字、职务和姓名及签字日期。35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26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信息交流准则CAC/GL 19-1995序 言1. 在本准则中,“食品管理紧急状况”指已明确查明存在同消费某些食品有关的不幸严重健康影响风险的情形。在多数情形下,已知造成这类健康影响的作用物(如辨明的微生物或化学作用物)的性质。然而,在消费某种食品产生严重健康影响,但尚未查明造成这些影响的作用物的情形下可能出现紧急情形。本准则也适用这类情形。2. 出口国食品管理当局应利用电讯手段,迅速通知进口已发生紧急状况的食品,或为这些食品的目的地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起初的信息往往不完整,因此,随着情况的变化和得到更详细的信息时,应进一步通知加以补充。各国应酌情使其公众了解食品紧急状况。3. 进口国食品管理当局在食品进口管理过程中检测到认为十分严重、因而表明出现食品管理紧急状况的问题时,应通过电讯手段迅速通知出口国。4. 食品管理紧急情况下迅速交流信息既有利于进口国,又有利于出口国。这样,可尽量减少人体健康的风险,迅速查明有关食品并撤出市场。这有助于避免对来自同一国家但未 26凡有兴趣收到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下食品进口管理和信息交流联络名单的政府和组织,应与澳大利亚食典联络点即澳大利亚检疫和检查处联系:GPO Box 858, Canberra 2601, ACT Australia: telefaxno. +。36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卷入紧急状况的其它食品采取无根据的行动。5. 各国应指定粮食管理紧急状况下的一个主要联络点,从而能够发挥在这类情形下交流信息的国家主管单位的作用。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信息交流标准格式6. 下文讨论了需考虑的最重要的信息成分,并在附件中提出了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信息交流标准格式。7. 虽然本准则主要目的是在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交流信息,但应向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或根据要求向其它国际组织提供有关信息的副本或概要,以协助处理国际食品管理紧急状况。健康危害的性质8. 应简明扼要地说明健康危害的性质。如有可能,应指明造成健康危害的作用物(微生物、化学物等)。然而,如果某种食物的消费与不利于健康的严重影响的出现之间有明确的联系,即使造成这些影响的作用物尚未查明,也应当报告这一情况。有关食品9. 在健康危害与某种特定食品或某些食品相关的情形下,应按照本准则所附标准格式详细查明。在其它情形下,如果污染面广,影响许多不同种类的食品,应查明所有这些受影响的食品。采取的行动10. 应简要报告为减少和消除危害所采取的行动。对受影响的食品来说,这可能至少包括以下方面:37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 为查明和防止该食品的销售所采取的措施;· 产地为预防再出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确定负责监督产品撤出市场、扣留产品和监督产品最终处理的机构。获取进一步信息的联络点11. 负责协调反应的机构,应使收到有关食品的国家不断获悉所采取的行动,并向它们提供能够告知关于危险、有关食物、采取的行动以及其它有关信息等进一步详细情况的个人或组织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附件: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信息交流标准格式以下应构成各国在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下提供的咨询。健康危害的性质· 生物/微生物污染(标明有关生物和毒素)。· 化学污染,如农药、药物、工业化学物、环境污染物残留毒性程度。· 放射性核污染(标明有关放射性核素)。· 查明的其它危害(如异物)。· 未知作用物 —标明同消费特定食物有关的不利于健康的严重影响。在上述各种情形下,应通报根据现有资料确定的具体危害及其程度或普遍性。38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确定有关食物· 产品说明和数量· 包装种类和规格· 批号· 其它识别标志/专用戳记,包括集装箱和运输细节· 有关生产者、制造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姓名及地址。采取的行动· 所采取的行动情况(如收回和/或销毁有关食品、禁止销售来自某地区或设施的食品)· 为查明和防止销售该食物所采取的措施;· 产地为防止再出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为从市场上收回食品、扣留产品和从市场上收回产品所采取的措施;· 为最终处理采取的措施。获取进一步情况的联络点· 能提供进一步情况的个人或组织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39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关于拒收进口食品的国家间27交流信息准则CAC/GL 25-1997序 言1. 以下准则为有组织交流关于拒绝进口的信息奠定了基础。此类准则需考虑的最重要的信息成分见附件,下文详细讨论了各个类别。准则意在包括所有种类的食品。2. 本准则仅仅处理因未遵守进口国要求而引起的拒绝进口。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下的信息交流由《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信息交流准则(CAC/GL 19-1995)》处理。3. 使用《拒收进口食品信息交流准则》,意在帮助各国遵守《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及验证原则(CAC/GL 20-1995)》,尤其是该原则第14条的透明度条款。一般考虑4. 进口国食品管理当局拒收提交进口的食品货物时,应始终向该货物的进口者提供信息,说明拒收的原因。如果管理当局收到此类请求,也应向出口者提供有关信息。5. 出于以下原因: 27凡有兴趣收到食品管理紧急状况下食品进口管理和信息交流联络名单的政府和组织,应与澳大利亚食典联络点即澳大利亚检疫和检查处联系:GPO Box 858, Canberra 2601, ACT Australia: telefaxno. +。40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 证明出口国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或公共健康问题;或· 证明严重误述或欺诈消费者;或· 证明出口国检查或管理制度严重失误;而拒收货物时,进口国食品管理当局应立即(以电讯或其它类似的快速通讯手段)通知出口国食品管理当局,提供本准则附件所规定的详细情况。6. 出口国食品管理当局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确定可能导致拒收货物的任何问题的根源。如掌握有关所需调查的结果的信息,出口国食品管理当局若收到请求,应向进口国当局提供。应进行必要的双边讨论。7. 在其它情形下,例如:· 证明反复出现可纠正的失误(如标签错误、文件放错);或· 证明出口国当局检查/验证后处理、储存或运输中出现系统的失误,进口国食品管理当局也应定期或根据要求向出口国食品管理当局发出有关通知。8. 即使本准则未作规定,进口国也可决定向出口国提供有关拒收的信息。9. 在一些国家中,可自由提供有关公共食品管理的结果的信息,而在其它国家中,法律制约因素可能阻止或限制向第三方传递有关如拒绝输入的信息,在某些情形下,必须经过41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一段时间之后才能交流信息。各国应尽可能尽量减少对向其它国家公布有关拒收食品的信息的限制。10. 为使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能够协助出口国努力满足进口国的要求,应根据请求向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有关拒收进口食品的信息。详 细 情 况有关食品标识11. 为能查明提交进口时被拒绝输入的一次运送的或一批食品,需要一定数量的基本信息。这方面最重要的信息是该食品的性质、数量说明,任何产品批号、其它专用戳记、商标或数量,及出口商和/或食品生产者、制造者的姓名或地址。有关进口商或销售者的信息也是有益的。如一批产品经过验证,证书号可提供一种重要的识别方法。进 口 细 节12. 有关进口或提交进口的信息是必要的。此外最重要的成分是入境地点和日期、进口商的特征和详细联络情况。拒 收 决 定13. 获得有关拒绝输入决定的信息是重要的,尤其是作出该决定的食品管理当局的名称、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及是否整批或仅仅部分货物被拒绝输入。拒 收 理 由14. 拒绝食品货物输入,应明确说明其理由,并提及违背的条例或标准。42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15. 食品可因感观检验时发现无法接受,或因由技术/物理缺陷,如罐头泄漏、封印开启或箱包破损而被拒绝输入。在物理检查导致拒收的情形下,应对使用的标准作明确的说明。16. 当发现食品中污染物数量超过最高允许量时,应标明污染物及其发现量和最大容许量。在未固定最高限量的生物污染或生物毒素污染的情形下,应尽可能具体说明有关的生物或毒素的特征,并酌情说明发现的污染程度。同样,应标明违背食品添加剂或构成标准条例的情况。一些国家仅仅接受来自出口国明确批准的设施的某些食品(如鲜肉)。如果此类食品来自这些设施的证据不足或不完整而被拒绝输入时,应当予以声明。17. 如果根据进口国所作分析拒绝进口食品货物入境时,进口国当局应根据要求提供所采用的抽样和分析方法细节及所取得的结果。采取的行动18. 食品货物被拒收或扣留后所采取行动,应提供有关情况。其中应包括该货物的最终结果情况,如销毁或扣留整理。19. 如果拒收食品再出口,应声明此类再出口所附加的条件。例如,一些国家允许仅向原产国再出口,或向已知该货物在其它地方被拒绝输入、并事先声明其愿意接受的国家再出口。20. 除了出口国和进口国食品管理当局之间交流信息之外,可能也值得向出口国使馆或其它代表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有关国家采取行动纠正发现的缺点,从而避免今后的货物被拒43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收。44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附件:关于拒收进口食品的国家间信息交流标准格式各国应就拒收进口食品提供特定情形下现有的和相关的以下信息。有关食品标识· 产品说明和数量· 包装种类和规格· 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等)· 集装箱号、提货单或类似的运输细节· 其它专用戳记、商标或编号· 证书号· 有关制造商、生产者、销售者和/或出口者的姓名和地址及设施编号进口细节· 入境口岸或其它入境点· 进口商姓名和地址· 提出输入的日期拒收决定的细节· (标明)拒收整批/部分货物· 作出拒收决定的食品管理当局的名称和地址· 决定日期· 可提供拒收理由详情的食品管理当局的名称和地址45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拒收理由· 生物/微生物污染· 化学污染(农药或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等)· 放射性核素污染· 标记不当或有误· 成分缺陷· 违背食品添加剂要求· 感观检验质量无法接受· 技术或物理缺陷(如包装破损)· 证书不全或不符· 未来自核准的国家、地区或设施· 其它原因注:根据进口国抽样和/或分析拒收进口食品,应根据要求提供抽样和分析方法、检验结果以及检验实验室的特征等详细情况。采取的行动· 销毁食品· 扣留食品有待重新整理/和纠正文献错误· 扣留食品以待最终判定· 食品扣存地点· 准予输入供非人消费用途· 准予按某些条件如向指定知情国家再出口· 通知进口商· 通知出口国使馆/食品管理当局· 通知其它可能的目的地国家的当局· 其它46
食品法典食品进口和出口索 引定义, iii, 1, 36A可接受保护程度,2, 3, 9, 12,E31系统效率, 3, 21系统的认证, 10, 21, 32紧急状况, 5, 6, 7, 33核准机构, 13等同性, v, 3, 9, 10, 12, 13, 27,核准设施, 13 28, 29, 30, 31, 32, 33, 34, 36行政程序, 13, 37等同协定, v, 9, 13, 27, 28, 30,协定 31, 32, 36 双边和多边协定, 19, 27, 29, F 36食品管理, iii, 1, 2, 5, 6, 7, 10, 相互认可, 19 13, 18, 23, 27, 32审核, 1, 2, 4, 10, 15, 19, 21,管理计划, 13, 15, 18, 2023, 24, 25, 26, 27, 32, 33,紧急状况, 5, 6, 7, 3334, 36系统, 2, 10, 27, 32C食品进口和出口检查系统, 10,证书, 4, 19, 20, 29, 33, 36 21, 32验证, iii, v, 1, 2, 3, 4, 9, 10, 11,认证 12, 13, 14, 15, 16, 18, 19,设施, 1, 13, 14, 18, 24, 3220, 21, 22, 23, 24, 25, 27,H28, 29, 32, 33, 34, 36危险分析和临界控制点系统 食品法典, iii, 5, 10, 11, 18, 27,(HACCP), 11, 15 30, 32, 33, 36危害法典委员会 食品, 2国际食品贸易道德守则, 30 健康, 6, 7, 31主管当局, 13, 14, 15, 21, 31,I 36, 37检查, iii, v, 1, 2, 3, 4, 5, 9, 10,消费者, iii, 1, 2, 3, 9, 10, 1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4, 17, 28, 34 19, 20, 21, 22, 23, 24, 25,D27, 28, 32, 33, 34, 37欺诈行为, 2检查和验证系统, 23, 24, 3047
检查及验证系统食品法典基础设施, 1, 2, 4, 10, 11, 12,R 15, 20, 21, 27, 28, 35, 37拒收, 18 官方要求, iii, 1, 2, 3, 4, 9, 10, 12, 官方认可, 1, 2, 4, 10, 15, 14, 15, 19, 20, 21, 23, 24,19, 27, 28, 34, 36 27, 28, 29, 30, 31, 33, 36 核实, 12, 15, 21, 23, 24, 30,风险分析, 2, 3, 5, 10, 11, 12, 33, 36 15, 16, 17, 19, 21, 24, 31, 37L 风险估计, 2, 3, 10, 11, 24S实验室, 13, 14, 18, 19, 32抽样和分析, 10, 11, 12, 15, 17,法规, 14, 15, 25, 32 19, 20, 21, 25, 29, 37M科学, 2, 15相互认可(另见协定), 19 科学证据, 2NT违约, 14, 16, 30第三方检查和审核, 13, 21不符合要求, 17透明度, 3, 22, 37PV易腐产品, 16核实, 12, 15, 21, 23, 24, 30,人员, 14, 19, 20, 3233, 36试点研究, 34WQ世界贸易组织, 29, 36, 37质量保证, 2, 10, 11, 12, 19,20, 27, 31, 3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