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介绍
----国际税务部分
万海芳
主要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境外税额抵免
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
新所得税法国际税务部分新变化
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在国际税务国内立法上有几个引人注新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在国际税务国内立法上有几个引人注
目的新变化。目的新变化。
11、新税法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新税法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扩大了我国的税扩大了我国的税
收征管范围收征管范围,,将依照外国将依照外国((地区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划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划为居民企业。扩大了扩大了非居民企业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税税基税基,,对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要征税。对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要征税。
强化了源泉扣缴强化了源泉扣缴,赋于税务机关追缴权和指定扣缴权。,赋于税务机关追缴权和指定扣缴权。
22、、强化了反避税强化了反避税,引入国际上通用的受控外国公司法、,引入国际上通用的受控外国公司法、
资本弱化条例增加税务机关打击避税的手段,通过加收利资本弱化条例增加税务机关打击避税的手段,通过加收利
息直接打击企业零成本的避税行为。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批息直接打击企业零成本的避税行为。增加了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权。扩大企业提供关联资料范围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权。扩大企业提供关联资料范围。。
33、、优化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抵免优化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抵免,增加间接抵免,对我,增加间接抵免,对我
国的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国外子公司、子子国的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国外子公司、子子
公司分得的境外股息、红利,所对应的的已在国外缴纳的公司分得的境外股息、红利,所对应的的已在国外缴纳的
所得税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所得税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内容
●●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
●●缴纳所得税范围缴纳所得税范围
●●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税率税率
●●优惠优惠
●●税收协定税收协定
●●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
非居民企业概念
新所得税法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
民企业。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旧法:单
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 新法:将“登
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相结合。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
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
第一类: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
际管理机构在境外,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
构、场所的企业;
第二类: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包括企业、组织、合伙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
两个概念。 “实际管理机构” 和“机构、
场所”。
“实际管理机构”
条例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
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1、要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
2、管理和控制的手段还要能够全面;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
员、账务、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
问题:我国一企业C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
注册了一家子公司A公司,根据新法规定,
A公司是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
很有可能不是非居民企业了,要按居民企
业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
““机构、场所机构、场所””。。
条例第五条,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机构、场所””主要分为两类:主要分为两类:
一、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一、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1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3、提供劳务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
4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
的场所;的场所;
5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概念非居民企业概念
二、委托营业代理人。
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将该营业代理
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
1、接受外国企业委托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境
内的单位,也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个人;
2、代理活动必须是经常性的行为;
3、代理的具体行为为:代其签订合同,或者
储存、交付货物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范围缴纳所得税范围
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范围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范围
按照新税法第三条规定分两种情况。按照新税法第三条规定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只就来源于中国第一种情况: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所得缴纳所得税((非营非营
业利润业利润))。。
1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 2、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既有境内所得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既有境内所得收入,
又有境外所得收入,但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又有境外所得收入,但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第二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境内、境外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缴纳所得税所得都要缴纳所得税((营业利润营业利润))。。
适用企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既有境内所适用企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既有境内所
得收入,又有境外所得收入,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得收入,又有境外所得收入,取得的境外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有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范围缴纳所得税范围
什么是实际联系?
是指该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
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或是通过该
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控制的财产所取得
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
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4、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
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所得来源地判断标准
55、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确定。确定。
6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
企业所在地确定。企业所在地确定。
77、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
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
定。定。
88、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担保费所得)。(担保费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一、对于就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纳税的非居
民企业
有两种计算方法
1、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
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
2、按客观标准或规定比例核定(核定征税的
方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二、对于只就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则二、对于只就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则
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为应纳税
所得额;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
净值后的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 (三)其他所得,参照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收入全额
条例第103条明确收入全额包括向支付人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
税率(对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继续保留)
1、对于就境内、境外所得都要纳税的非居民
企业,税率为25%。
2、对于只就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
业,根据新税法第四条规定,法定税率为
20%。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税率
征收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
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
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国内法与税收协定国内法与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两国政府间签署的协议,是对境
内非居民(缔约国对方)的有关所得进行征
税权划分的规定。双方国家在执法过程中
必须遵守,它是对双方国家相关法律(所
得税法)的限定。
协定一般优惠于国内法。
1、有的所得在税法上规定是要征税的,但我
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协定是不予征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国内法与税收协定国内法与税收协定
2、按国内税法新所得税法规定征税,但我
国与某些国家协定执行有条件的低税率征
税。
3、按税法规定构成中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
如果协定规定其不构成纳税义务或部分纳
税义务,则应按协定规定处理。
居民身份证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旧税法:旧税法:
对未扣缴或无法扣缴的情况未做规定对未扣缴或无法扣缴的情况未做规定
————新所得法:新所得法:
11、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由纳税人、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由纳税人自行
缴纳;;
22、纳税人未能自行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该纳税、纳税人未能自行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该纳税
人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人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
追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指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源泉扣缴是指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在每次支付
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一、一、扣缴方式扣缴方式
11、法定扣缴、法定扣缴 (法(法3737条条//条例条例103-106103-106))
对只就对只就境内所得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
其他所得(如担保费)其他所得(如担保费)
22、指定扣缴、指定扣缴 (法(法3838条条//条例条例106106))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在某在某
些情况下些情况下可以可以进行源泉扣缴进行源泉扣缴
- -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所得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所得
33、特定扣缴、特定扣缴 (法(法3939条条//条例条例107-108107-108))
适用未进行法定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适用未进行法定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二、扣缴方法二、扣缴方法
11、、法定扣缴情况下,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法定扣缴情况下,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从该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所得,由支付人在支付时从该款项中预先扣除该款项所应
承担的所得税税款的制度。承担的所得税税款的制度。
2 2、指定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扣缴情况下,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指
定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
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在某些情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在某些情
况下可以进行源泉扣缴,况下可以进行源泉扣缴,
((1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
且有且有证据证据表明表明不履行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义务的;
((22))没有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登记,且未委托中国,且未委托中国
境内的境内的代理人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履行纳税义务的;
((33))未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申报或者预缴申或者预缴申
报的。报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33、、特定扣缴特定扣缴
((11)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当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多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当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多
处取得收入时处取得收入时,,比如说购买了我国的不良资产,这个不良比如说购买了我国的不良资产,这个不良
资产是由多个企业的资产打包构成的,分布在全国各地,资产是由多个企业的资产打包构成的,分布在全国各地,
当转让时,纳税人应在何处缴纳当转让时,纳税人应在何处缴纳??根据条例第根据条例第107107条规定条规定,,
应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地点进行申报缴纳。应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地点进行申报缴纳。
((22)当纳税人还未依法缴纳时,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当纳税人还未依法缴纳时,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
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条例第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条例第108108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追缴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追缴
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
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境外境外FF公司公司20082008年年11月向我省境内月向我省境内AA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转让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转让
一项专有技术使用费一项专有技术使用费,,取得收入取得收入500500万元万元((在不考虑税收协在不考虑税收协
定的情况下定的情况下),A),A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扣缴义务,,在向在向FF
公司支付该项专有技术使用费时公司支付该项专有技术使用费时,,应先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应先扣缴非居民所得税
((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50)50万元万元,,但是但是AA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没有扣缴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没有扣缴所
得税而是直接汇钱给了得税而是直接汇钱给了FF公司。后来公司。后来A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知道了知道了..
税务机关怎么办税务机关怎么办??
通过通过AA公司找到公司找到FF公司要求公司要求FF公司缴纳该笔税款。公司缴纳该笔税款。
得到的回答是拒绝缴纳。得到的回答是拒绝缴纳。
税务机关征得到这笔税吗税务机关征得到这笔税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等信息渠道了解到F
公司还向我国B公司提供了一笔技术使用费,
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B公司还有款项未付
清,于是税务机关向F公司下发追缴通知书,
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
方式等告知该公司,然后就在B公司要付给
境外F公司的款项中扣缴了此笔税款。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三、扣缴义务人有什么法律义务和权
利?
1、义务: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1)扣缴登记
(2)扣缴申报
(3)解缴税款
(4)设置账簿、接受检查、报告义务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22、、权利权利(对扣缴义务人的保护激励机制):(对扣缴义务人的保护激励机制):
((11)通过统一代码制、税款预缴制和电子申报方式)通过统一代码制、税款预缴制和电子申报方式
降低扣缴成本。降低扣缴成本。
((22)给与扣缴义务人适当的)给与扣缴义务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征管法征管法))
((33)将扣缴义务人的权力义务明确化、规范化。)将扣缴义务人的权力义务明确化、规范化。
((44))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指导、培训,提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指导、培训,提
高扣高扣 缴意识和办税能力。缴意识和办税能力。
((55)建立良好纳税评价制度,与社会信誉、其他优)建立良好纳税评价制度,与社会信誉、其他优
惠措施挂钩。惠措施挂钩。
境外税额抵免
境外税额抵免概念
新税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
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
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
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
额进行抵补。
境外税额抵免
————旧税法:旧税法:
仅限于直接抵免,无间接抵免。仅限于直接抵免,无间接抵免。
外国企业在华营业机构,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外国企业在华营业机构,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的境外税额,作为费用扣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的境外税额,作为费用扣
除。除。
————新法:新法:
增加对境外股息给予间接抵免。增加对境外股息给予间接抵免。
外国企业在华营业机构,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外国企业在华营业机构,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税额抵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的境外税额,给予税额抵
免。免。
境外税额抵免
抵免方式
1、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境外税额抵免
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间接抵免(法二十四条、条例八十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仅限于居民企业仅限于居民企业
抵免方法:居民企业从其抵免方法:居民企业从其直接直接或者或者间接控制间接控制的外的外
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
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
内进行抵免,实际上是用在国外已交的所得税去内进行抵免,实际上是用在国外已交的所得税去
扣减该企业应交的所得税。扣减该企业应交的所得税。
直接控制直接控制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20%以上以上
股份。股份。
间接控制间接控制指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指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20%20%以上股份。以上股份。
从最低一层企业逐层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从最低一层企业逐层计算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
额。额。
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
1、确定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境外税额抵免
根据新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内、境外所得
都要缴纳所得税(营业利润)的企业可以享
受境外抵免。
--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走出去
企业)
--取得发生在境外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
非居民企业境内机构、场所
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程序
2、将企业所有的收入合理划分企业境内、
境外收入
在确定抵免时,先要将取得的收入划分为
境、内外所得及境外有实际联系所得。
对于不属于来源境外所得而被境外税务机
关误征收的所得税,可以依据税收协定向
本国税务机关提请启动协商程序—对走出
去企业提供的服务。
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程序
33、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确认可予抵免的外国税额
根据条例七十七、八十一条规定,可抵免的外国根据条例七十七、八十一条规定,可抵免的外国
税额必须税额必须同时满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以下条件
((11)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依境外法律规定而)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依境外法律规定而
属于境外税务机关征税对象。属于境外税务机关征税对象。
((22)可以抵免的税款,限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可以抵免的税款,限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
款。其他性质的税是不能抵免的。款。其他性质的税是不能抵免的。
((33)可以抵免的税款,限于企业应当缴纳并已经)可以抵免的税款,限于企业应当缴纳并已经
实际缴纳的税款。若依外国法律规定,企业不需实际缴纳的税款。若依外国法律规定,企业不需
要缴纳,但企业缴了,对于此笔税款不能抵免。要缴纳,但企业缴了,对于此笔税款不能抵免。
企业在国外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款也是不企业在国外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款也是不
能拿回境内进行抵免的。能拿回境内进行抵免的。
((44)需要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需要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纳税凭证纳税凭证。。
境外税额抵免----操作程序
4、计算抵免限额(条例七十八条)
计算原则:分国(地区)不分项
—按中国税法确定境外净所得,再计算应
纳税额,以此作为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
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
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这一节内容,我们也习惯称
为反避税,反避税是国际税收工作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体
现。新所得税法是对反避税进行的一次全
面立法。
特别纳税调整
内容:
转让定价
受控外国公司
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条款
加计利息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当今典型的企业避税方法有转让定价、弱化资本、当今典型的企业避税方法有转让定价、弱化资本、
利用避税地、税收协定滥用、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利用避税地、税收协定滥用、利用金融衍生工具
避税等,其中转让定价是使用最普遍的避税方法。避税等,其中转让定价是使用最普遍的避税方法。
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间所得税税率上的差别,跨国公司利用关联企业间所得税税率上的差别,
通过巧妙设计的转让价格,将高税率企业的利润通过巧妙设计的转让价格,将高税率企业的利润
转移给低税率企业,以此来减少整个集团的纳税转移给低税率企业,以此来减少整个集团的纳税
义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义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一、转让定价调整—基本原则
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
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
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
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1、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其他
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
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条
例第一百零九条)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22、关联关系判定、关联关系判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25%或以上的;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25%或以上的;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50%或以上,或或以上,或
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
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
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
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
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
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3、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
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
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4、合理方法(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包括:转让定价调整两类方法
第一类方法:传统交易法或称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第二类方法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贡献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交易净利润法指标选择:
销售利润率
营运资产收益率
贝里比率
完全成本加成率
1. 初步查问
2. 基本资料收集
3. 正式转让定价调查通
知
4. 现场审计及正式调查
6. 最终转让定价调整
不需进一步调查
磋商5. 初步转让定价调查意
见
调调查程序查程序
转让定价调查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二、成本分摊协议(新增加内容)
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
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
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
则进行分摊。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成本分摊协议程序程序
1 、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
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1)集团内各成员公司作为成本分摊协议的
参与方,其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商业意义,
值得投入和承担一定风险;
(2)各成员的各种投入的价值要按独立交易
原则进行计价;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成本分摊协议程序程序
(3)对研发活动的末来收益有合理的预期,
拥有经济所有权;
(4)研发活动所分摊的成本与研发活动带来
的收益要匹配一致
(5)加入、退出和终止成本分摊协议时,要
与独立方在同等条件下作出的选择相同或
类似。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成本分摊协议程序程序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在税务机
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
送有关资料
3、违反上述规定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一百一
十二条)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预约定价预约定价
三、预约定价安排(三、预约定价安排(APAAPA))
法第四十二条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
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
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1 1、、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与转让定价程序相反,属事先预约。与转让定价程序相反,属事先预约。
企业事先将其和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要涉企业事先将其和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要涉
及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及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与税务机关共同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与税务机关共同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
达成协议,作为未来两至四年计征所得税的会计达成协议,作为未来两至四年计征所得税的会计
核算依据,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核算依据,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税务机关在未来两税务机关在未来两
至四年对其价格不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至四年对其价格不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预约定价预约定价
22、预约定价种类、预约定价种类
(1) (1)单边预约定价
指一个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单个的纳税人之间指一个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单个的纳税人之间
所订立的所订立的APAAPA。。
(2) (2)双边预约定价
指两个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在其国境内从事活指两个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在其国境内从事活
动的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所签订的动的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所签订的APAAPA。。
(3) (3)多边预约定价
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在其境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与在其境
内从事活动的纳税人之间所签订的内从事活动的纳税人之间所签订的APAAPA。。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预约定价预约定价
33、、 我们为什么要做预约定价我们为什么要做预约定价
打击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逃避税收打击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逃避税收
一直是各国税务当局工作中的难题。尽管各国政一直是各国税务当局工作中的难题。尽管各国政
府绞尽脑汁采取诸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府绞尽脑汁采取诸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
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等传统方法来调整跨国关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等传统方法来调整跨国关
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行为,但效果不是很理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行为,但效果不是很理想。
对我们对我们::
有效防止避税有效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预约定价预约定价
对企业对企业
((11)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降低税收成本。降低税收成本。
跨国企业纳税人事先就转让定价的方法与税 跨国企业纳税人事先就转让定价的方法与税
务行政机关达成协议,就能确切地知道自己在国务行政机关达成协议,就能确切地知道自己在国
内应承担的税负以及在内应承担的税负以及在APAAPA有效期间所纳税负应有效期间所纳税负应
作怎样的调整,从而避免了日后被税务机关列为作怎样的调整,从而避免了日后被税务机关列为
转让定价审计的风险、巨额的开支以及此引发的转让定价审计的风险、巨额的开支以及此引发的
诉讼。通过签订诉讼。通过签订APAAPA,跨国企业纳税人的法定权,跨国企业纳税人的法定权
利在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这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利在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这有利于维护纳税人
的合法利益。的合法利益。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预约定价预约定价
((22)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范税收风险)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范税收风险 。。
通过预约定价签订,可以避免未订立协议前 通过预约定价签订,可以避免未订立协议前
各国税务当局各自行使自己的税收管辖权而形成各国税务当局各自行使自己的税收管辖权而形成
对跨国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对跨国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导致双重征税问题。例导致双重征税问题。例
如,当如,当APAAPA涉及在外国的联属企业交易,而这个涉及在外国的联属企业交易,而这个
外国又同本国订有双边协定时,纳税人可以将已外国又同本国订有双边协定时,纳税人可以将已
订的订的APAAPA报送主管部门,请求其与缔约国主管部报送主管部门,请求其与缔约国主管部
门谈判签订一项协定作为门谈判签订一项协定作为APAAPA的平行协定,以利的平行协定,以利
于于APAAPA的执行,从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的执行,从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中国预约定价的执行的现状
1998年,厦门签署第一个单边APA,目
前12个省、市、计划单列市进行了实践
1998年以来,全国与200多家企业签订了单
边APA
已签署的APA达成协议的平均时间为一年,
适用于未来2-4个年度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预约定价
误区
认为认为APAAPA是光靠谈判谈出来的。是光靠谈判谈出来的。
其实做其实做APAAPA是非常科学的,系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所要涉是非常科学的,系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所要涉
及到的工作都要做,几乎要花上好几个月的时间进行评估、及到的工作都要做,几乎要花上好几个月的时间进行评估、
经济分析。首先经济分析。首先11、要做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如企业偿、要做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如企业偿
债,盈利能力等。债,盈利能力等。22、对企业进行功能性判断,认定他有、对企业进行功能性判断,认定他有
没有销售功能,有没有研发功能没有销售功能,有没有研发功能……功能越多,利润越高。功能越多,利润越高。
33、选择一个正确的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一个正确的转让定价方法。44、确定可比企业在数、确定可比企业在数
据库中的特征,进行数据库操作。据库中的特征,进行数据库操作。55、对每户可比企业进、对每户可比企业进
行报表分析。行报表分析。66通过分析确定出几户可比企业。通过分析确定出几户可比企业。77、根据可、根据可
比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差异调整。比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差异调整。88、确定预期的公平交易、确定预期的公平交易
价格或利润值域。价格或利润值域。
注重提高注重提高APAAPA的质量的质量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四、转让定价—资料提供资料提供
转让定价调查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循
环的不断地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利
用信息的过程。某一个信息的分析结
果很可能带来另一个信息的需求,也
可能否定另一个信息的分析结果。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反避税工作中所需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企业内部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基础
登记信息、各类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资料、关联关系申报表、关联交
易申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交易合
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
会计帐簿等。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一类是:企业外部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可比
企业数据库(上市公司)、非上市可比企
业数据信息、可比交易价格数据库、各大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行业信息(包
括行业年度分析报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
、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融资利率、外汇
汇率、与被调查企业相关的资讯信息、关
联企业数据信息等。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法第四十三条法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
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
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资料包括(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1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
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
务等的再销售(或者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务等的再销售(或者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
(或者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或者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
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
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新增)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
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
的企业。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资料提供的时间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资料提供的时间要求:(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提供与关联业
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
和说明等资料。和说明等资料。
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
在税务机关与其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相关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五、转让定价五、转让定价——核定方法核定方法
法第四十四条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
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
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
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2、按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
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
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
纳税所得额。(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公司(新增条款)受控外国公司(新增条款)
法第四十五条法第四十五条 由由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或者居民企业和中中
国居民控制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
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
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
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公司(新增条款)受控外国公司(新增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
持有外国企业持有外国企业10%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
同持有该外国企业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50%以上股份;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
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
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
控制。(第一百一十七条控制。(第一百一十七条 ))
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公司受控外国公司CFCCFC(新增条款)(新增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
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
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
一款规定税率的50%。(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是指,该CFC
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而以减少或规避
中国税收为主要目的。
特别纳税调整---资本弱化(新增条款)资本弱化(新增条款)
法第四十六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
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资本弱化(新增条款)资本弱化(新增条款)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
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
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债权性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包括:
1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 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
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 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
性投资。性投资。
特别纳税调整---资本弱化(新增条款)资本弱化(新增条款)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
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
有所有权的投资。
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
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权益资本权益资本==实收资本实收资本((股本股本)+)+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盈余公盈余公
积积++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债务资本=短期负债(银行借款、商业信用)
+长期负债(银行借款、融资租赁)
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条款一般反避税条款(新增条款)(新增条款)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
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
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
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
税款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条)
特别纳税调整---加计利息(新增条款)加计利息(新增条款)
法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
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
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特别纳税调整---加计利息(新增条款)加计利息(新增条款)
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
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6月月11日起至补缴税款日起至补缴税款
之日止的期间,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时扣除。(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
按照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
税期间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加55个百分点计个百分点计
算。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
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
))
特别纳税调整---调查期限(新增条款)调查期限(新增条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
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
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
整。(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
各位辛苦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