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背后的利益博弈:假合同引发二手房悔约
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剩余的 XX00 元购房款,被告应于 XX 年 3
月 5 日交付完毕,至本案受理之日,被告尚未支付给原告,故被告构成违
约,违约金的计付时间为 XX 年 3 月 6 日起至该购房款交付完时止。被告
主张违约金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本院予以适当减少。被告主张原告未按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向其交
付四个车位,构成先期违约,其不支付 XX00 元购房款的行为为行使先履
行抗辩权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先
履行抗辩权"的构成须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履行有先后
顺序为条件,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由法律规定或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本
案中,双方的债务履行并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故被告的主张理由不
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原告未按约定数额办理按揭款、延期交房、
延期办理产权证等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被告可另案起诉,本院在本案中
不予处理。 (五)二审情况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
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
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补充协议(二)
中已明确约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 XX00 元购房款应于 XX 年 3 月 5 日前
付完。但至一审受理之日,上诉人尚未支付给被上诉人 XX00 元购房款,
故上诉人构成违约,上诉人除支付购房款外还应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一
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交付 4 个停车位,已构成违约
,该 4 个停车位折合 XX00 元用以折抵拖欠被上诉人的 XX00 元购房款问
题,因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承诺该 4 个停车位可以折合 XX00 元,在
被上诉人未能交付车位时可由上诉人不付购房余款 XX00 元的证据,二审
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原告未按约定数
额办理按揭款、延期交房、延期办理产权证等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因与
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在一审中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可
另案起诉,二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六)解说在实践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
出现各自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以对方违约行为作为
己方违约的抗辩理由,如何区分双方责任,应从以下方面着:首先,双方
的违约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如均属独立的两个违约事由,应分别追究各
方的违约责任;其次如果双方的违约行为具有关联性,则应对其抗辩事由
进行分析归类,看是否构成法定的抗辩理由,如构成法定抗辩事由,则按
法定的抗辩权适用原则进行归责,如不构成法定抗辩事由则分别追究各方
的违约责任。下面围绕三个法定的抗辩权进行分析比较: 一、 先履
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法条赋
予后履行一方在两种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构成
要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法律上规定了履行顺序,
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无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不享
有先履行抗辩权。(2)必须先履行义务一方有违约行为,即迟延履行、不完
全履行、部分履行、不能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约定双方合同义务
的履行顺序且法律也未对此作出规定,被告(上诉人)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
主张不能成立。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
使,是对对方履行请求的一种抗辩,其目的在于促使先履行一方依约履行
义务,而产生后履行一方可延期至先履行一方履行义务之后再履行之后果
,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先履行一方采取补救措施、适当履行后,先
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先履行抗辩权也不产生解除
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 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 68 条明确赋予先履行义
务一方在法定事由前提下可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安抗辩权,以充分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先履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财产
状况恶化,明显难以履行给付对价义务时,有权中止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它弥补了拒绝履行抗辩权的不足,充分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原则,
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
双务合同;(2)后履行义务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
现实危险。主要有如下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包括指一般的亏损或
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2)后履行义务一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
务的行为。(3)后履行一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即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使人难以相信其能履行合同义务,(4)后履行义务一方有其他丧失或可能
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1)先履行义务一
方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指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履行义务并未消失,在后
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2)先履行义务一方解除合同,
先履行义务一方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一方并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可通知后履行一方解除合同。 不
安抗辩权的适用缺陷:由于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于
适用。(1)行使抗辩权一方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行使抗辩权一方如何才能
达到法律上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不够具体化;(2)在后履行义务一方提供"
适当"担保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何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适
当"的标准,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权利滥用,影响交易
安全。 三、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 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约。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
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在
对方履行义务前均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简言之"一手交钱,才一手
交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所
履行的义务具有牵联,一方的权利以另一方的义务为前提,双方的权利义
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履行义务的同时性,
即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依约应履行义务的时间并无先后之分;(3)对方未履行
义务;(4)对方债务存在履行的可能。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对抗对方
请求履行权的抗辩,实质上是一种延期抗辩权,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更不能直接产生向对方索赔的法律后果;同时也不能导致合同当然解除
,应履行的约定或法定义务不会归于消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主债务
行使抗辩,而不能针对对附随义务抗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负有
举证责任,但只要证明对方没有履行义务就可,不必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
义务。 四、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
权与不安抗辩权由于构成要件较为相似,适用上容易混淆,应加以区分:
a 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前者为后履行义务一方,后者为先履行义务一方
;b 行使权利的法定条件不同,前者只要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就可提
起,而后者提起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c 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可产
生延期履行的后果,不会必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后者可先中止
履行,如后履行一方未能提供担保,守约方即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在实践当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义务
,在出现双方违约的情形应慎重选用法定抗辩权,选用不当可能导致实体
权利的丧失法律上的保护,只有紧扣三****定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依法主
张自己的权利,才能充分保护己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