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AULL-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
........................................................................... 、、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10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个人账户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合同订立
个人账户
保单状态报告
合同生效
个人账户价值
合同效力的终止
犹豫期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保单贷款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保险期间
合同效力的中止
保单周年日
保险金额
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
保单年度
保险责任
有效身份证件
年金转换选择权
周岁
责任免除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解除
无有效行驶证
受益人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机动车
保险事故通知
手续及风险
现金价值
保险金申请
退保费用
结算利率
保险金给付
最低保证利率
宣告死亡处理
条款约定利率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
8 如实告知
保险费的交纳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财富账户年金保险D款(万能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保单周年日(见)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见)以生效日起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与保险金额无关。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转换选择权
从本附加合同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如果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见),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您在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的机动车(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按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追加保险费
来自主合同的保险利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追加保险费和来自主合同的保险利益构成。
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交纳的追加保险费金额至少为1000元,且该金额为500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除追加保险费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仅来自于主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生存年金及累积生息红利领取方式下的保单红利,具体以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条款约定为准。
5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
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每月1日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我们将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宣告个人账户的上月结算利率(见)。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见)(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在本附加合同终止结算时,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于领取日从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中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的申请与给付
您申请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从个人账户中给付您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部分领取费用
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
第1
5%
第2
4%
第3及以后
0%
部分领取手续费
对同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去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四次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
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除另有约定外,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与主合同的贷款比例一致)扣除本附加合同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见)计算。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
合同解除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您。
退保费用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将按照您的退保时间收取一定的退保费用,退保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占效力终止日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
第1
5%
第2
4%
第3及以后
0%
8
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状态报告。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合同内容变更;
(3)联系方式变更;
(4)争议处理。
10
释义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结算利率
我们将每月根据万能保险产品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年利率)。
具体利率转换公式如下:
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条款约定利率
由我们参照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