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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XXX 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XXX 律函字[2014]第 号
致:长沙市 XXXXXX 公司
本所受 XXXX 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长沙市分公司(以
下简称市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本律师函,请你单位依法全面履行相关法律
义务。
一、合同履行及法律责任的问题
2009 年 8 月,你单位与市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
赁了 XXXXXX,合同约定租赁期为 XX 年(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19 日,其中 2009 年 8 月 1 日至 2009 年 9 月 19 日
为免租金期),租金支付方式为:第一年租金为 万元
( 万元/月),第二年租金为 万元(
万元/月),第三年租金为 万元( 万元/月);另外还
约定在租赁期内另支付物管费 5000 元/月;租金及物管费每年分
两次付清。2012 年 9 月 19 日合同到期后,你单位与市公司没有
再续签租赁合同,但你单位也没有交还房屋,继续侵占租赁房屋,
另外还拖欠租金。2013 年 5 月 17 日本所律师依法给你单位去了
《律师函》,你单位除支付部分租金外,自 2014 年 6 月 5 日止,
拖欠租金及物管费 元(20 个月零 17 天),但按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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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增比例计算共拖欠租金及物管费 元(20 个月零 17
天)。你单位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8 条、第
60 条、第 107 条之规定,你单位除应当依约全面履行上述给付
义务外,还需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拖欠款项及依法给付的问题
关于你单位所拖欠的租金及物管费,省公司及市公司多次与
你单位交涉(包括当面约谈、发催款函等),你单位曾于 2012
年 11 月 12 日向市公司出具了书面还款计划,承诺于 2012 年 11
月至 2013 年 3 月分五次付清全部拖欠款,但你单位违背相关约
定,2013 年 5 月《律师函》发出后,你单位除部分履行外,至
今仍拖欠租金及物管费,并且出现了新的拖欠,产生新的违约及
侵权行为。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律师函》后,应当及时全面履行
给付义务。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27 条、第 235 条、
第 236 条之规定,你单位除依法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物管费外,还
应当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并将租赁物及时交还省公司及市公司。
三、律师声明
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依法诚信守约是一切
市场主体所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商业准则和市场规则。人无信
不立,事无信不顺。2014 年 1 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全面加强社
会信用建设,提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的新要求,
希望你单位依法诚信履约,不至于受到信用惩戒和信用污点。
2、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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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与省公司及市公司协商后续租赁或者依法
及时归还租赁物等问题,如你单位对本《律师函》置之不理,本
所将授权依法向法院起诉。
特此函告,请你单位充分重视为谢!
湖南 XXXX 律师事务所
XXXX 律师
律所及律师联系方式:
长沙市 XXXX 楼(邮编:410001)
联系电话:0731-8XXXX、XXXX、XXXX(传真)
XXX 律师: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