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主讲:章文波
适用专业:会计学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选用教材:《税法》
经济科学出版社
税法
绪论
第一章
流转税类
特定目的税类
资源税类
财产行为税类
所得税类
增值税
第二章
消费税
第三章
营业税
第四章
关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章
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
资源税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五章
耕地占用税
第九章
车辆购置税
第十章
房产税
第九章
车辆税
第十章
印花税
第十一章
契税
第十一章
税收征管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十六章
教学进度安排
4
4
企业所得税
8
4
4
企业所得税
7
4
1
3
营业税
6
4
1
3
消费税
5
4
2
2
增值税
4
4
4
增值税
3
4
4
增值税
2
4
4
绪论
1
备注
合计
其他
设计作业
实验实践
讲课
(包括讲课、实验、课堂讲座、设计作业等)
教学环节及时数
教学内容
周次
4
4
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
16
4
2
2
复习
17
4
4
其他税种三
15
4
4
其他税种二
14
4
4
其他税种一
13
4
2
2
个人所得税
12
4
4
个人所得税
11
4
4
个人所得税
10
4
2
2
企业所得税
9
备注
合计
其他
设计作业
实验实践
讲课
(包括讲课、实验、课堂讲座、设计作业等)
教学环节及时数
教学内容
周次
第一章 概论
本章重点:
1、税法的构成要素;
2、税法的分类;
3、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的定义及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凭借政治权利,根据法律的标准,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和单位以及自然人)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活动。
纳税人依法纳税,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商品的需要。
税收体现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权力。
税收的特征:强制、无偿、固定
税法构成要素
一、总则
二、纳税义务人(区分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有两种基本形式:
自然人: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思考:
1、纳税义务人都要亲自将税款上缴税务机关吗?
2、纳税义务人都是税负的承担者吗?
税法构成要素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义务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都是指虽然某个主体将税款交纳到税务机关,但税款由其他主体支付,该主体只是代为缴纳。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两者之间的最大不同是:在交易中资金的流向和税款的流向上是不一样的,代扣代缴中资金流向与税款流向相反;代收代缴中资金流向与税款流向相同。
税负转嫁
税法构成要素
三、征税对象(现行税收分类中的主要分类标志)
征税对象即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是税收分类的主要标志。
思考:
1、增值税为什么叫增值税,是以什么为征税对象呢?
2、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有何关系?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
税基有两种形态: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
四、税目:具体化的征税对象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具体化为14个税目:烟、酒、珠宝、鞭炮、高尔夫球等
税法构成要素
五、税率(衡量税负的轻重)
1、比率税率(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
2、定额税率(消费税中的柴油、汽油)
3、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5、全额累进税率(实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考虑了税收优惠))
税法构成要素
税额
计税金额
税额
销售数量
税额
税额
应税所得
应税所得
税法构成要素
某卷烟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烟丝,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0000元,则其应纳消费税=100000*30%=30000元,如果它销售烟丝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200000元,则其应纳消费税=200000*30%=60000元
某啤酒厂销售本厂生产的啤酒100吨(价格为2000元/吨),则其应纳消费税为100*220=22000元,如果销售啤酒200吨(价格为1800/吨),则应纳消费税=200*220=44000元。
税法构成要素
速算法:
2200*10%-105=115 30000*25%-1005=6495
1005
25%
超过9000元~35000元的部分
4
555
20%
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
3
105
10%
超过1500元~4500元的部分
2
0
3%
不超过1500元的
1
速算扣除数
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直接计算法:
某人某月的工资所得为2200元,其应纳税额=1500*3%+700*10%=115
如果他的工资所得为30000元,其应纳税额=1500*3%+3000*10%+4500*20%+21000*25%=6495元(1500+3000+4500+21000=30000)
税法构成要素
25%
大中企业
20%
小微企业
税率
企业规模
2010年,某企业的规模为小微企业,其全年所得为3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20%=6000
税后收益=30000-6000=24000
2011年,该企业规模扩大,不再为小微企业,其全年所得为30001元,
其应纳税额=30001*25%=
税后收益==
税前所得只增加了1元,但纳税却增加了元,税后收益由24000元减少至元。
税法构成要素
六、纳税环节:在何环节纳税?在一个还是几个环节纳税?
增值税在生产、销售、进口等各个环节多环节纳税
消费税大多数情况只在生产环节纳税
七、纳税期限(纳税期间、纳税限期)
纳税期间:将不间断的企业经营行为人为的划分为不同的多个期间,对期间内的纳税义务进行汇总申报
纳税限期:在纳税期间结束后的将税款交纳到税务机关的时间要求
八、纳税地点:税款交至哪个地方的税务机关
税法构成要素
九、减税免税(税收优惠)
1、减税:减半征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后的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减按**(低税率)征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暂按15%征收);
2、免税:免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后的第1至第2年免征) 。
3、减征率:乡镇企业按应交税款减征10%
4、起征点:营业税中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营业额50元
5、免征额:(个人所得税中的费用扣除标准类似于免征额)
起征点和免征额之间是有区别的:
如果计税依据为100,税率为20%。如果规定采用起征点300元优惠方式和采取免征额300元优惠方式,则分别纳税为0和0
如果计税依据为1000,税率为20%。如果规定采用起征点300元优惠方式和采取免征额300元优惠方式,则分别纳税为1000*20%=200和(1000-300)*20%=140
十、罚则
十一、附则
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
3、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
4、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税类
流转税类、所得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关税
税收管理体制(分税制)
一、税务机构设置
1、国税系统
2、地税系统
二、征收范围划分
1、国税;2、地税;3、财政;4、海关
三、税收收入划分(分税种)
1、中央税
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地方税
第二章 增值税
本章重点
1、征税范围(特殊的情况)
2、纳税义务人的种类
3、销售额的确定
4、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5、出口货物退(免)税
增值税原理
(一)概念
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按增值额(V+M)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二)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1
1
3
5
按增值额课税10% (元)
5
50
50
原材料
10
10
100
零售
8
30
80
产成品
9
10
90
批发
按全额课税10% (元)
增值额(元)
售价(元)
生产或流通环节
增值税原理
说明:C1:固定资产;C2: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存货
+
C
V+M
C1 + C2
C1已提折旧部分允许扣税
收入型增值税
C1一次性允许扣税
消费型增值税
C1不允许扣税
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原理
(三)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1、直接计算法
直接计算出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再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X税率
(1)加法
增值额=工资+奖金+利润+租金+利息+……
(2)减法
增值额=销售额—外购项目金额
2、间接计算法(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1)购进扣税法:购入原材料即其可抵扣进项税额
(2)领用扣税法:原材料投入生产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3)销售扣税法:原材料生产出的产品销售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符合配比原则,但操作不便
增值税原理
(四)增值税的特点
1、中性税收,避免重复征税
2、税负完全转嫁
3、税基广阔,征收普遍性和连续性
(五)增值税优点
1、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2、采取出口退税,有利出口
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4、税款抵扣制度有利于税收征管
(六)增值税的不足
1、计算复杂
2、征收成本高
3、管理难度大
增值税原理
(七)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的存在的问题
1、征收范围仍然偏窄
2、税率过高
3、税款抵扣存在较多问题
4、税收优惠过多过乱
5、纳税人划分标准过高
6、不完全的价外税难以实现规范化管理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销售和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2、受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P30
2、视同销售货物行为P31
3、混合销售行为P52
4、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P53
5、其他特殊规定P74
征税范围(视同销售行为)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月初购入烟丝一批,其不含税的购买金额为100万元,用途不明
借:原材料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
贷:银行存款 117万
(1)将50万元烟丝投入生产成200万元卷烟并对外销售,
(2)另外将30万元的烟丝作价40万元对其他企业投资,
(3)剩余20万元的烟丝发给职工做福利。
(1)借:应收帐款 234万
贷:产品销售收入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万
(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
(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万
征税范围(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只是这项行为包括两个内容,一方面涉及增值税,另一方面涉及营业税,这两个内容是无法分开来进行的(从属特点)!
例如:电视机厂利用自己的车辆运送本企业的货物至购买者处,在这个销售行为中,销售电视机为增值税征税范围而运输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
装修企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为顾客装修房屋,在这个行为中装修为营业税征税范围而销售装修材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该行为也属于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并不一定征收增值税,要依据纳税人的主营范围来确定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以生产、批发或零售货物为主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货物的货款和劳务款全部征收)
其他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营业税(货物的货款和劳务款全部征收)
上例中电视机厂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装修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征收营业税。
征税范围(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他们分别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项行为从理论上是能分开进行的,
例如:
电视机厂向A企业销售电视机,向B企业提供运输服务;
装修企业向甲出售装修材料,向乙提供装修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时,要根据是否分别核算来确定所纳税种
进行分别核算的,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未进行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进行了分别核算时,电视机厂销售电视机取得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装修企业出售装修材料取得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提供装修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如果未能分别核算,则对于所有的款项全部征收增值税。(惩罚)
其他特殊规定(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7项)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税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2、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3、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5、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
6、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7、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8、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9、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0、制造行业增值税政策
11、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12、债转股的增值税政策
13、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4、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
三、起征点的规定
四、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承租人和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劳务,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的类型
(一)一般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三)区分标准
1、销售规模(50、80万)
2、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3、纳税人的性质(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两种纳税义务人的区别: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不能扣除进项税额。不能使用专用发票
(四)认定及管理
思考题:对于相同的业务,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一定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嘛?
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X税率-进项税额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有变化)
3、零税率
二、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1、现在的征收率统一为3%
2、以前商业的小规模企业:4%;其他的小规模企业:6%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一)一般销售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款。
注意不包括的项目有(价外费用):
1、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运费发票开给购买方,运费发票转交购买方
3、符合条件的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税。
(二)折扣销售:
1、折扣销售是指商业折扣(量大从优)
一件100元/件,十件95元/件
2、销售折扣是指现金折扣(提前付款的优惠)(2/10,n/30)
应收账款1000元:10天内付款付950,10天至30天付款付1000
3、折扣销售要求是价格折扣,不能是实物折扣(买二送一)
例:酒店推出啤酒“买一送一”,每瓶价格为8元,现买了两瓶并获送两瓶;
酒店推出啤酒折扣销售,现购买了四瓶,因此5折销售,每瓶4元
正确处理:按折扣后的余额确定销售额(销售方按规定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以旧换新方式
例:新高压锅100元/个,旧高压锅折价30元/个,确认销售额100?70?
正确处理:按新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不得扣除;
特殊情况: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销售额为实际收到的销售额
(四)还本销售
100元/个,10年后还本。为将来还本,现将40元存入银行,销售额100?60?
正确处理:按新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五)以物易物(非货币性交易)
甲企业、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甲用自产的价值300万元的A产品与乙自产的价值300万元的B产品等价交换。换入的产品均作为本企业的原材料,双方均开具了专用发票,但乙不慎丢失了取得的发票。本月双方均无其他购销业务。
销售额0?300?
如双方不做购销处理
则甲、乙均无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均为0
正确处理:双方均按照购进和销售处理
甲:销项税额=300*17%=51;进项税额=300*17%=51
应纳税额=51-51=0
乙:销项税额=300*17%=51;进项税额=0
应纳税额=51
此外:互换产品涉及不同税率时、互换企业的纳税义务人类型不同,双方均作购销处理和不作购销处理也会对双方的纳税情况有影响。
(六)包装物押金
1、押金应区别于租金: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是一定要计入销售额中征税。
2、正确处理:以是否逾期来判断:未过期的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逾期的押金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注意:押金为是含税的,所以在并入销售额时,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3、特殊情况: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在发生时(不管是否返还)征收增值税。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处理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即未转型)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即未转型)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视同销售行为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如果该货物还需从价按比率税率缴纳消费税,则: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所以在计税时,依据的是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为什么是增值税在换算销售额时是除以(1+增值税税率)而消费税在换算销售额时是除以(1-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从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价外税)
消费税:从不含消费税的销售额换算为含消费税的销售额(价内税)
不含增值税
的销售额
(S)
增值税
销项税额
S*税率
+
=
含增值税
的销售额(M)
M=S+S*增值税税率
=S(1+增值税税率)
S=M/(1+增值税税率)
含消费税
的销售额(M)
消费税额
M*税率
不含消费税
的销售额(S)
S=M-M*消费税税率
=M(1-消费税税率)
M=S/(1-消费税税率)
价
外
税
价
内
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项税额的扣除(理解时注意配比原则)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即对方的销项税额。
(一)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1、专用发票或关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凭扣税凭证抵扣;凭证遗失或不全的,不能抵扣
2、计算扣除的进项税额(普通的凭证)
(1)购进农产品,扣除率13%
(2)购销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扣除率7%,包括建设基金,不含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
例如:收购100元农产品作为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00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公式见教材P47
7、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对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如在购进时已明确不能抵扣,则购进时不能计入进项税额
2、如在购进时无法判断用途,则暂时认为是生产用途,购进时先计入了进项税额,
3、当已计入了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不得抵扣的方面时,再从发生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主要出现问题是推迟确定)
根据销售方式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2、当期进项税额的时间限定(主要出现问题是提前确定)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180日内认证,认证的当期扣除
(2)海关完税凭证:开具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试点地区为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后再抵扣)
3、不足抵扣的处理:留待下期抵扣(不退税)
4、改变用途时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5、销货退回或折让,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6、从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7、一般纳税人注销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货不作转出进项税额处理,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8、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地市级分行支行预缴,省级分行和直属级分行汇缴方式缴纳增值税。
例题
某汽车制造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小汽车出厂价格为每辆10万元(不含增值税),2009年6月该厂的购销情况如下:
1、销售给特约经销商A小汽车50辆,货款已收到,同时收取了手续费1万元,经销商已经提走40辆,其余10辆尚未提货,该厂开具了50辆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捐赠给某协作单位汽车8辆,收到受赠单位支付的本企业为该业务垫付的运费万元,运费发票抬头单位为协作单位,且该发票已转给协作单位;
3、与特约经销商B签定60辆汽车的代销协议,当月收到经销商返还的30辆汽车的代销清单及销售款;
4、以价值100万元的10辆小汽车向一汽车配件厂换取等值的配件,双方均已收到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5、销售一台不需用的旧机床(09年1月购入并开始使用),帐面价值为40万元,已提折旧2万元,销售价格为万元;
6、购进汽车零件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68万元,另支付运费3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发票上注明运费2万元,建设基金万元,装卸费万元,保险费万元。
7、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处购入零件一批,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万元,增值税额为万元
8、本厂职工食堂建设工程领用上月购进的生产用钢材价值10万元
9、购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万元,购进复印机一台,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万元,购进职工食堂的椅子、桌子等,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万元;
请计算该厂当月的应纳增值税额(上述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
当月销项税额=50*10*17%+1/(1+17%)*17%+8*10*17%+30*10*17%+100*17%+
当月进项税额=100*17%+68+(2+)*7%+-10*17%++=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计算纳税
未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进口货物征税
一、范围:有报关进口手续的货物均应征税,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加工后复出口的除外,如不能复出口,则应补税
二、纳税义务人: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与国内销售货物税率相同
四、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可能)
关税完税价格(基本上为到岸价格(CIF))
五、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六、进口货物后再在国内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其进口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从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实际上进口环节对于进口商而言也就和普通的国内购买是基本一样的,支付的税额都可以抵扣。只不过国内购买时,是将价款和增值税款一起支付给上游企业了;而进口环节中价款给了外国商人,增值税款给了海关。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即零税率
出口环节免交增值税款,并退还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已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增值税款。(无出口销项税额,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为负数时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环节免交,但不退还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已支付给上游企业的增值税款。(无销项税额,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该税款转至出口货物中),应纳税额为负数时不退税(留待下期抵扣)。)
3、出口不免税不退税
出口环节与内销环节等同对待。照章征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具备条件:
1、属于两税的征税范围的货物;2、报关离境;
3、财务上已做销售处理的货物;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具体的适用范围
(一)免税且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的货物
4、生产企业的视同自产货物出口
(二)免税不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货物出口(有12类货物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免税货物出口的
4、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5、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6、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7、军品出口
8、其他
适合免税不退税的出口货物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应计入产品成本。
(三)不免税也不退税
1、计划外出口原油2、援外出口货物3、禁止出口的货物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17%、15%、14%、13%、11%、9%、8%、6%、5%
具体货物出口退税率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 )上查询。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
方法一“免、抵、退”,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免:免交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抵:出口货物承担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内销的销项税额
退: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方法二、“先征后退”,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征:在购进货物时,照常征税
退:出口退还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
征、退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一)免抵退的计算步骤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汇率X(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征税率-退税率)
计算顺序由下向上。
2、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理论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汇率X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退税率
计算顺序由下向上。
3、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1)只有在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才需要确定退税额。
(2)根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理论退税额)的大小比较决定当期实际退税额(选择数值小的)。
具体为: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留抵税额=0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书上P62例4的会计解释
购进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
内销货物: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万
帐户余额为17-(34-8)-3=-12万(负号表示是借方余额)
理论退税额=26万
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万
帐户期末余额
17+8+12-34-3=0
书上P63例5的会计解释
购进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万
内销货物: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万
此时帐户为借方余额17-(68-8)-5=-48万
理论退税额=26万
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万
帐户期末余额
17+8+26-68-5=-22(表示借方余额22,结转下期抵扣)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后出口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购进金额X退税率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12类指定货物出口(普通发票)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X退税率(6%或5%)
(3)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出口(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应退税额=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X退税率(6%或5%)
(4)外贸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商品出口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耗用原辅料的进项金额X材料的退税率+加工费X货物的退税率
书上P64例7的会计解释
购进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200
征、退差额处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0
五、出口退税的管理
1、审核
2、超期未申报,计提销项税额(先做内销处理)
3、退税期限:一般情况为按月退税。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在开始的12个月不实行按月退税(预防骗税);12个月后采取一次性退税,12个月后恢复按月退税(小型出口企业仍采取年底一次性退税)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7项)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税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2、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3、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4、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5、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
6、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7、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8、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9、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0、制造行业增值税政策
11、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12、债转股的增值税政策
13、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4、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
三、起征点的规定
四、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销售方式有关。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间:根据经营特点,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和一个季度之分。
纳税限期: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的,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其他期间的,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汇算清缴。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持有证明的回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证明的在销售地纳税
3、非固定业户在销售地纳税
4、进口业务在报关地纳税
二、纳税申报
主动申报,
一般纳税人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1、发票联
2、抵扣联
3、记账联
二、开具限额
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具体最高开票的限额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相关材料领购专用发票。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零售烟、酒、食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主要是涉及红字专用发票问题,要点是注意红字专用发票不得随意开具,需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方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具体内容见教材P92-P93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没有通过认证的专用发票
2、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八、专用发票的管理
1、对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
2、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3、对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4、防伪税控系统专用发票的管理
5、代开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三章 消费税
本章重点: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
2、一般行为消费税的计征
3、特殊行为消费税的计征
4、消费税的出口退税
消费税原理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流转税之一,是以特定的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
2、消费税的特点:
第一、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第二、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第三、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第四、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第五、消费税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六、消费税是价内税
消费税原理
3、消费税的作用
第一、调节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
第二、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第三、保证财政收入
第四、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应税消费品(征税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不含个体经营者)为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纳税环节
消费税一般情况下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纳税。(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
税目、税率
十一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不含香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零售环节征收)、鞭炮和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轿车(2005年之前)
2006年调整了税目,新的税目为14个.
一、增加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现为元/升、元/升)。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单位税额为元/升(现为元/升)
2、燃料油、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元/升(现为元/升)
二、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三、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排量在升(含)以下的,税率为1%;
(2)排量在升以上至升(含)的,税率为3%;
(2)排量在升以上至升(含)的,税率为5%;
(3)排量在升以上至升(含)的,税率为9%;
(4)排量在升以上至升(含)的,税率为12%;
(5)排量在升以上至升(含)的,税率为15%(现为25%)
(6)排量在升以上的,税率为20%(现为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排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排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元/500克或元/500毫升。
(五)卷烟的定额税率
原为150元/箱,现为元/只(09年税率调整了,且加征了一道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税率
1、比例税率:化妆品、摩托车等
2、定额税率:汽油、柴油等
3、复合税率:烟、酒等
消费税的计税
一、定率从价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般情况下消费税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一样的。销售额均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均指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受托加工业务特殊(增值税以加工费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以同类货物的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二、定额从量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实际销售、使用、收回或进口的消费品数量
消费税的计税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四、特殊规定
1、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
3、以物易物、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按同类消费品的最高价格
4、关联交易,价格需调整
5、兼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一、用于连续生产:不计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要纳税
计税依据按下列顺序确定:
1、按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税
2、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定额税) ÷ (1—消费税税率)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新)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选择部分白酒核定,剩余的部分由省级税务局核定。
核定标准
(1)一般情况根据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50%——70%范围内核定,特殊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70%范围内核定。
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最低计税价格可根据价格变化情况调整。
某汽车制造企业2009年6月购进原材料生产越野车,当月销售越野车取得销售额8000万元(含增值税),将价值50万元(含增值税)的越野车赞助某汽车拉力赛,将两辆改造的汽车交由厂部使用,成本为3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是多少?(消费税率5%,成本利润率6%)
销售汽车的消费税=8000/(1+17%) ×5%=(万元)
赞助汽车的消费税=50 / (1+17%) ×5%=(万元)
自用汽车的消费税=30 ×(1+6%) ÷ (1-5%) ×5%=(万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定义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方式
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要代收代缴消费税。
加工业务中增值税以加工费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消费税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平均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 (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 ÷ (1-消费税税率)
收回后的消费品纳税处理P153
(1)委托方收回加工消费品后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2)继续加工的可以从最终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已纳税款(按领用数量)。
某企业委托一加工企业加工半成品,所提供的原材料价值30万元,受托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当月加工完成收回,该企业将其中的30%直接对外销售,50%继续加工成成品,成品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50万元。(半成品的消费税率为30%,成品消费税率为45%)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30+5)/(1-30%)X30%=15万元
委托方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50X45%-15*50%=15万元
受托方收取增值税=5X17%=万元
进口消费品
进口消费品
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
2、应纳税额=进口数量X单位税额
3、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 ÷(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X单位税额
4、进口卷烟
(1)确定消费税税率(按条确定)
确定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36%)
组成计税价格大于70元(原为50元)时,适用税率56%,小于70元时,适用税率为36%
(2)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 ÷ (1-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X单位税额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扣除范围:11个方面
扣除办法:领用扣税法
将领用的已税消费品中的消费税款从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某企业2010年1月库存外购已税烟丝100万元,当月购进烟丝1200万元,已验收入库,本月月末库存烟丝400万元,生产甲类卷烟1500箱,全部售出,取得销售额390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为多少?
销售卷烟的消费税=
3900 × 56%+1500 × =(万元)
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
(100+1200 — 400) ×30%=270(万元)
应纳税额=-270=(万元)
税额减征(税收优惠之一)
对达到欧II排放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出口退税
一、消费税退税率与征税率是相同的
二、消费税的退税政策
1、免税并退税:适用外贸企业
2、免税不退税:适用生产企业
3、不免税也不退税:其他企业
为什么消费税对生产企业不像增值税那样采用退税政策而只需要采用免税政策呢?
三、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
1、应退税额=工厂销售额X税率
2、应退税额=出口数量X单位税额
某外贸企业在2010年3月从鞭炮加工工厂购进一批价值500万元的鞭炮,当月将该批鞭炮全部报关出口,离岸价为100万美元(外汇牌价8:1)。
出口退税额=500X15%=75万元
某外贸企业在2010年3月从商业企业购进一批价值500万元的鞭炮(该商业企业是以300万元价格从鞭炮加工企业购进的),当月将该批鞭炮全部报关出口,离岸价为100万美元(外汇牌价8:1)。
出口退税额=300X15%=45万元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4、纳税申报
第四章营业税
本章重点:
1、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2、营业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关系
3、营业额的确定
4、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保险劳务指:
(1)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
(2)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其他陆路运输
3、承租、承包和挂靠
4、建筑安装业务转包或分包
5、金融保险业
三、扣缴义务人
1、受托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
2、总承包人(建筑安装业务转包、分包时)
3、代理人、受让者、购买者(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时)
4、售票者(演出由他人售票时、演出经纪人是个人时)
5、初保人(分保险业务)
6、受让者(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
7、其他
税目
(按行业设置)
1、交通运输业:打捞、航空地服、程租期租湿租、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2、建筑业:管道煤气集资费、自建自用建筑物及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
3、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光租干租、代销福利彩票的手续费、索道经营收入、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酒店产权式、港口设施保安费、受托种植植物或饲养动物
8、转让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及投资后股权转让
9、销售不动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及投资后股权转让、单位或个人赠送、自建住房后销售(注: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税率
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5%:服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20%:娱乐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具体规定(以实际营业额(收支差额))
(一)交通运输业
1、国际运输,全程运费减支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
例:南昌的某运输企业将一批货物运送至纽约,收取运费为100万元,先将货物运至上海,装船后运至美国洛杉矶,再付费30万元由境外运输公司运至纽约。
应纳税额=(100-30)*3%=21万元
2、国内联运,实际收到的运费
例:某企业委托联运公司将货物从南昌运至北京,运费为3万元,南昌公司将货物运送至武汉后付费2万元给武汉联运公司并由其运至北京。
南昌公司的应纳税额=(3-2)*3%=万元
武汉公司的应纳税额=2*3%=万元
3、国航和货航的客机腹舱联运,国航为腹舱收入,货航为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后的余额
(二)建筑业
1、转包、分包业务,以总收入扣除转包款分包款后的余额
例:某建筑企业承包一项承包款为1000万元的工程,然后将其中的300万元的装修工程转包给装修公司,
建筑企业的应纳税额=(1000-300)*3%=21万元
建筑企业扣缴营业税额=300*3%=9万元
2、建筑、修缮、装饰工程的营业额包括耗用物资和动力款,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安装设备价值计入工程价值的安装工程作业,营业额应包括设备款
3、纳税人自建房屋
(1)自用的不缴纳营业税;
(2)对外销售的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分别征收营业税
某生产企业建造了一栋厂房和三栋生活用房,价值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厂房由本企业使用,一栋生活用房本企业用,另外两栋按照500万元的价格买给另外一个单位。
建造厂房自用和一栋生活用房自用,不用缴纳营业税
另外两栋对外销售需要缴纳营业税
建筑行为的应纳税额=200*3%=6万元
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4、清包工形式的装饰劳务,营业额为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
(三)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业务为贷款利息收入
2、外汇转贷业务(对利息差额征税)
(1)中国银行系统的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为向借款人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上级行为收到其他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与付出利息之差
(2)其他银行系统的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为利息收入与核定付出利息之差,上级行对实际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进行调整
例如:中国银行总行向国外某企业借入500万美元的外汇后交给北京市分行贷给国内一企业,北京市分行收取1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支付给国外企业利息8万元。另中国银行总行取得其他业务的利息为20万元。
则:分行营业额为10万元,总额营业额为12(20-8)万元
如果这笔外汇转贷业务发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则分行营业额为2(10-8)万元,总额营业额为20万元(假设核定利息与实际利息相等)
3、融资租赁业务,全部收入扣除实际成本之后按直线法折算本期营业额
4、金融机构进行股票、债券交易的,卖出价—买入价,同一会计年度内汇总,多退少补。汇总后的负差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5、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为全部手续费收入,受托收款业务为收入与付出的差额
6、保险业务
(1)初保业务(2)储金业务(3)应收未收保费(4)无赔偿奖励(5)分保险业务
7、金融企业贷款利息
(1)核算期内,按应收利息缴税,核算期外,按实际收到的利息缴税
(2)已缴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核算期过后,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例如:金融企业将500万元贷给某企业1年,月利率为1%(每月5万元),企业每月实际支付利息4万元(支付14个月后不再支付)。
金融企业在这一年间每月应按5万元申报纳税
一年后的2个月,金融企业每月按4万元申报纳税
假设一年后的第3个月,金融机构其他业务的营业额为100万元,则该月金融企业按88万元【100-(60-48)】申报纳税
(四)邮电通信业
1、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出租电路业务的,各电信部门以各自实际收入为营业额;
2、合作的邮政电信业务,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中国移动的捐款,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文化体育业
进行演出,以全部收入扣除支付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他人售票的,由售票者进行扣缴。
(六)娱乐业
全部收费(即混合销售)
(七)服务业(以实际收入为营业额)
1、代理业2、福利彩票投注点3、广告代理
4、拍卖行5、出境游6、国内游7、旅游景区的游船、观光电梯等收入8、计算机软件9、境外劳务10、物业管理11、无船承运
(八)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需要扣除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九)核定营业额
(十)其他
1、销售退回:退税或扣减以后的营业额
2、折扣销售:发票
3、违约赔偿金
4、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对已税预收款的影响
5、劳务派遣
6、石油化工集团的土地租金收入
7、税控收款机所含的增值税抵扣,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不足抵扣的下期继续抵扣。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X税率
2009年4月1日某融资租赁企业将一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给一企业,租赁期为5年,总共能收到租赁款2000万元,租赁公司为购买该设备的实际成本是1520万元,该融资租赁公司当年的应纳营业税额?
营业额=(2000-1520)X9X30/60X30=72
应纳税额=72X5%=万元
某单位一直以来都为自有的一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险,每年的保费为5000元,由于去年该车未出险,为此保险公司给予10%的保费作为无赔偿奖励
营业额=5000-500=4500
应纳税额=4500X5%=225元
2006年五一黄金周,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50人的旅行团前往新马泰旅游,收取了4000元/人的旅游费,该团在境外由当地旅游公司接待,为此,旅行社支付了3000元/人;同期,该旅行社还组织了另一个100人的旅游团前往黄山旅游,收取1600元/人旅游费,旅游途中,旅行社为每位游客支付了300元火车费,540元住宿费,200元景区门票费,160元餐费。请问应纳税额是多少
营业额=(4000-3000)X50+(1600-300-540-200-160)X100=90000
应纳税额=90000X5%=4500元
特殊行为的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目行为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三、兼营应税劳务(指营业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四、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划分
1、建筑业、水泥预制构件
2、邮电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报刊发行、电信产品的销售
3、服务业
(1)代购代销业务
(2)混合销售、兼营行为
(3)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集资费、初装费等
(4)企业按揭和汽车代办
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劳务
5、商业企业向供货企业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等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二、法定免税
三、其他免税和减税
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4、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本章重点难点:
1、纳税义务人及其种类
2、征税对象和税率
3、应纳税收入的范围和确定
4、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扣除办法(标准)
5、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
6、税收优惠政策
7、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原理
一、特点
1、企业所得税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2、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3、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
二、各国的一般处理
1、对纳税义务人强调独立法人资格
2、税基是调整后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
4、税收优惠除直接的减免税外,还有有间接的优惠(税收抵免、税收豁免、加速折旧),突出行业优惠淡化区域优惠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
二、纳税义务人的种类(根据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
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范围宽(全面、无限)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范围窄(部分、有限)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备注(相关知识链接):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
纳税义务人改变示意图
旧
税
法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新 税 法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设立了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与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
(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3、所得来源的确定原则:P306
税 率
基本税率: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际征收时减半征收,即10%)
按低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在国际税收中称为预提所得税。
税率改变示意图
旧
税
法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33%、27%、18%
外商投资企业30%+3%
居民企业25%
非居民企业
25%、20%
新 税 法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30%+3%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30%+3%、20%
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纳税所得额
1、概念
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2、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3、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的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据税收法规计算出来的,它与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有关,但当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相抵触时,不执行会计制度。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十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例1:某企业收入总额为300万元,会计列支工资支出为50万元(可扣除的金额为48万元),列支利息支出为20万元(可扣除的金额为16万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万元。
利润=300-50-20-100=1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00-48-16-100=136万元
上述计算方法为直接计算法,即按会计的流程、按税法的规定处理
例2:某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30万元,经税务部分核算,发现实际工资比准予扣除的工资多2万元,实际利息支出比准予扣除的利息多4万元,其他列支项目符合税法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130+2+4=136万元
上述计算方法为调整计算法,即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
二、收入总额(通常企业会少计或推迟计入)
1、收入包括货币形式的收入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2、收入总额包括下列种类: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3、特殊收入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处置资产收入
(1)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2)非内部处置资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5、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
2、配比原则
3、相关性原则
4、确定性原则
5、合理性原理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注:
1、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扣除或扣除折旧、摊销
3、不得重复扣除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以前内资企业是限额扣除,外资企业是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能结转下期补扣
3、社会保险费
(1)按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按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准予扣除
(3)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准予扣除
(4)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例3:某国有企业在2008年度,支付职工合理的工资总额500万元,列支了职工福利费80万元,列支了工会会费15万元,列支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该企业当年可扣除三项经费分别是多少?
500*14%=70<80,可扣除70万元
500*2%=10<15,可扣除10万元
500*%=>10,可扣除10万元
4、利息费用(注意利息资本化问题)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限额扣除)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例4:企业在12月31日归还了一笔半年的短期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年利率为10%,支付利息5万元;同日还归还了一笔半年的向上游企业的短期借款,本金5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2%,支付利息3万元。该企业准予扣除的借款利息是多少?
100*10%*1/2+50*10%*1/2=5+=(万元)
6、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1、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例5:甲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是2000万元,会计上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50万元。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50*60%=30万元
2000*5‰=10万元
准予扣除10万元
乙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是20000万元,会计上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50万元。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50*60%=30万元
20000*5‰=100万元
准予扣除30万元
例6:某国有设备制造企业
XX08年度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广告费支出为2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0万元;
XX09年度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当年广告费支出为20万元,业务宣传费为万元,
XX10年度销售收入为400万元,当年广告费支出为22万元,业务宣传费为7万元
请问该企业这三年每年分别可以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多少?
XX08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15)
XX09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0万元(本年,补扣上年)
XX10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万元(本年29,补扣XX08年)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2)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经审核,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进项税额,视同财产损失,按规定扣除
17、其他项目
会员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例7:某国有企业在2008年热心公益事业,向外界进行了多次捐赠: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希望工程捐款20万元,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款10万元,通过教育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40万元,还直接向受灾地区的灾民直接捐款30万元,捐赠总额为100万元。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请计算企业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20+10+40=70万元
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
准予扣除捐赠支出=70万元
如果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则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为60万元(500*12%=60)
(四)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5、亏损弥补(税前弥补)
亏损: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情况,与会计中会计利润小于零不相同
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个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机构的所得。
例8、某企业XX97年成立,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万元)分别如下表:
无所得
40
04
无所得
20
02
无所得
30
03
10
60
05
100
-20
-40
-30
-50
-30
应纳税所得额
100
无所得
无所得
无所得
无所得
无所得
亏损弥补
06
01
00
99
98
97
年份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例:P323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抵免)
分国不分项
1、境内外所得合并纳税。
2、分别计算不同国家各自的扣除限额(即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3、已纳税款大于扣除限额,按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在未来5年间从来源于同一国家的限额余额中扣除);已纳税款小于扣除限额,据实扣除
例9
01年:760*25%-25-25-12
02年:980*25%-25-50-16
03年:1200*25%-50-20
丙业务200
丙业务200
丙业务100
B国(30%)
丁业务100
丁业务80
丁业务60
C国(20%)
甲业务10
乙业务190
甲业务40
乙业务60
甲业务60
乙业务40
A国(30%、22%)
700
600
500
国内(25%)
03
02
01
应税所得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所得率见表12-1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所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实际利润调整。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征或减征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四、加计扣除优惠
五、创投企业优惠
六、加速折旧优惠
七、减计收入优惠
八、税额抵免优惠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优惠
十二、其他优惠
一、免征或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税额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年:享受免税政策,不纳税
第二年:享受免税政策,不纳税(补亏70万)
第三年:享受免税政策,不纳税
第四年:享受减半政策,补亏后无所得,不纳税
第五年:享受减半政策,补亏后无所得,不纳税
第六年:享受减半政策,纳税70*25%*1/2=
第七年:正常纳税,纳税90*25%=
710
630
520
450
500
230
300
成本
90
70
80
50
-100
70
-100
所得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收入
7
6
5
4
3
2
1
年度
例10某污水处理企业,开业后各年情况如下:
例11:某企业在2008年度,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为1000万元,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400万元,则转让所得免税,其他经营所得纳税1000*25%=250万元。
某企业在2009年度,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为1000万元,转让技术所有权取得700万元,则转让所得纳税200*25%*=25,其他经营所得纳税1000*25%=25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单独计算区内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3)过渡优惠期间,由于复查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以后也不得享受。
例12: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1月1日设立,其后各年情况如下:
710
630
520
450
400
230
200
成本
90
70
80
50
100
70
100
所得
800
700
600
500
500
300
300
收入
7
6
5
4
3
2
1
年度
第一年:100*15%
第二年:70*15%
第三年:100*15%
第四年:50*15%
第五年:80*15%
第六年:70*15%
第七年:90*15%
例13: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1月1日设立在经济特区,其后各年情况如下:
710
630
520
450
400
230
200
成本
90
70
80
50
100
70
100
所得
800
700
600
500
500
300
300
收入
7
6
5
4
3
2
1
年度
第一年:免税
第二年:免税
第三年:100*25%*
第四年:50*25%*
第五年:80*25%*
第六年:70*15%
第七年:90*15%
例13: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1月1日设立在经济特区,其后各年情况如下:
710
630
520
500
400
300
200
成本
90
70
80
-50
100
-70
100
所得
800
700
600
450
500
230
300
收入
7
6
5
4
3
2
1
年度
第一年:享受第一年免税
第二年:享受第二年免税
第三年:享受第一年减半,(100-70)*25%*
第四年:享受第二年减半,
第五年:享受第三年减半,(80-50)*25%*
第六年:70*15%
第七年:90*15%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非居民企业不区分小型大型
最新政策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优惠
(一)研究开发费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例14:某企业在2008年度,应税收入为1000万元,除研究开发费外的其他允许扣除支出为700万元,当年未资本化的研究开发费支出为140万元。
会计利润为1000-700-140=160万元
则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700-140-140*=90万元
160-140*=90万元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例15:某企业XX08年5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300万元,其各年情况如下:
90
70
80
50
100
70
100
所得
15
14
13
12
11
10
09
年度
可抵扣所得额为300*70%=210
第一年:100*25%
第二年:抵扣后当年无所得,不纳税
第三年:抵扣后当年无所得,不纳税
第四年:抵扣后当年所得为10万元,纳税10*25%
第五年:80*25%
第六年:70*25%
第七年:90*25%
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例16:某企业当年购买一固定资产,价值为200万元,预计残值为0,折旧年限为10年,企业每年现金收入100万元,无其他成本
1800
所得额
180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180
所得额
450
所得税额
450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45
所得税额
20
200
10
200
年数总和法
20
200
8
20
200
9
20
200
7
20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现金收入
200
20
20
20
20
20
20
平均折旧法
合计
6
5
4
3
2
1
年度
上述各年所得税额的总和在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下是一致的,好像没有优惠,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看,年数总和法前期纳税少,后期纳税多,所以他们的货币时间价值是不一样的。
七、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
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受让方享受优惠政策。
原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例17:某企业购买一价值1000万元的环境保护设备。
90
70
80
50
100
70
100
所得
15
14
13
12
11
10
09
年度
可抵扣所得税额为100
第一年:抵扣前100*25%=25,抵免后不纳税
第二年:抵扣前70*25%=,抵免后不纳税
第三年:抵扣前100*25%=25,抵免后不纳税
第四年:抵扣前50*25%=,抵免后不纳税
第五年:抵扣前80*25%=20,抵免后不纳税(刚好抵免完)
第六年:70*25%
第七年:90*25%
如假设企业第五年所得额为60万元,则第五年抵免后不纳税。尚未抵免完的5万元不能在第六年抵免
如企业在第三年将设备转让给另外的企业,则第三年该企业应纳税额=100*25+=。受让方从这年开始重新享受税额抵免优惠政策。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
已经按照旧税法规定开始享受优惠的,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减免税期限在5年内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从第6年起按上述政策执行。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免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
1、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不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3、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管理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最短为3年
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率减按15%,部分可五免五减半
9、两免三减半
10、再投资退税(40%、80%)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年:企业亏损,不纳税
第二年:补亏后企业仍未营利,不纳税
第三年:企业亏损,不纳税
第四年:补亏后企业仍未营利,不纳税
第五年:补亏后企业仍未营利,不纳税
第六年:企业开始获利,享受免税政策,不纳税
第七年:企业享受第二年免税政策,不纳税
710
630
520
450
500
230
300
成本
90
70
80
50
-100
70
-100
所得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收入
7
6
5
4
3
2
1
年度
例18某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开业后各年情况如下:
第一年:企业开始获利,享受第一年免税,不纳税
第二年:企业享受第二年免税,不纳税
第三年:企业享受第三年免税,不纳税
第四年:企业享受第四年免税,不纳税
第五年:企业享受第五年免税,不纳税
第六年:企业享受第一年减半,70*15%*
第七年:企业享受第二年减半,90*15%*
第八年:企业享受第三年减半,90*15%*
第九年:企业享受第四年减半,90*15%*
第十年:企业享受第五年减半,90*15%*
第十一年:五年五减半政策享受完毕,企业开始正常纳税,90*15%
90
710
800
7
90
710
800
8
90
710
800
9
90
710
800
10
90
710
800
11
630
520
450
400
230
200
成本
70
80
50
100
70
100
所得
700
600
500
500
300
300
收入
6
5
4
3
2
1
年度
例18某新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总额为100亿元,开业后各年情况如下:
第五年(2008年),该企业的投资者从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分得利润40万元,第六年(2009年),该企业的投资者从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分得利润37万元。第七年(2010年),投资者将第五、第六年分得的利润共计77万元用于开班一集成电路封装企业(预计经营期为10年)。
再投资退税额=37/(1-15%/2)*15%/2*40%=万元
90
710
800
7
90
710
800
8
90
710
800
9
90
710
800
10
90
710
800
11
630
520
450
400
230
200
成本
70
80
50
100
70
100
所得
700
600
500
500
300
300
收入
6
5
4
3
2
1
年度
例18某新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总额为100亿元,开业后各年情况如下:
十二、其他优惠
(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的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1、15%——18%——20%——22%——24%——25%
2、24%——25%
(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的过渡政策
原享受定期减免政策的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因未获利而尚未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从2008年开始计算优惠期限,
注:税率同时要调整(例:2010年按22%减半)
(三)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1、累积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2、再投资退税的处理
3、转让专用技术或提供贷款的处理
4、不再符合优惠条件的处理
(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1、2001-2010,税率减按15%
2、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以上,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收入占比70%以上,可两免三减半(按15%减半)
(五)其他事项
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1、按前述第六节非居民企业计算方法计算扣缴税款。
2、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3、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企业。
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调整方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
(三)成本加成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
(五)利润分割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三、核定征收
四、加收利息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申报
四、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征收管理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
本章重点:
1、纳税义务人类型及划分
2、所得项目的类型
3、不同项目适用的税率
4、不同项目应税所得的确定
5、应纳税额的计算
6、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7、纳税申报及缴纳
个人所得税原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1、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历史(五次修改)
二、个人所得税计税原理
以个人取得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所得=收入-费用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混合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无限和有限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居所)。
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天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需要计算其居住天数)。
非居民纳税义务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的个人
无住所但在境内
住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定居的中国
公民和外国侨民
境内无住所又
不居住的个人
境内无住所且居
不满一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
境内、外所得都征税
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
仅对境内所得征税
例1:
1、美国人汤姆在2005年4月1日开始在华工作,2006年9月1日离开中国。
2、英国人吉米2006年1月1日开始在华工作,每月回英国探亲6天。
3、德国人波比2006年1月1日开始在华工作,11月和12月回德国学习了两个月。
4、日本人田本2006年1月25日开始在华工作,6月1日至29日回日本述职,9月1日至26日回日本结婚,12月15日回日本欢度圣诞节。
5、某中国人在2006年1月至10月在韩国打工,11月回国工作。
请问上述五人,谁是居民纳税人?
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以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判断
2、生产经营所得,以经营场地判断
3、劳务报酬所得,以劳务提供地判断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判断,动产转让所得以转让实现地判断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所在地判断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机构所在地判断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使用地判断
所得的来源地不等同于所得的支付地
征税对象(11类)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征税
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动)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所得并计算纳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的所得
5.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合并所得并计算纳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五、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等,不属于稿酬所得,而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但对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所得:取得时暂缓征,转让时征收。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十、偶然所得
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税 率
工资、薪金所得
九级超额
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5375
4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9
10375
40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8
6375
3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7
3375
30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6
1375
2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5
375
20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4
125
1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3
25
1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2
0
5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1
速算扣除数
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下限*(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级速算扣除数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6750
3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5
4250
3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
1250
2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3
250
1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2
0
5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1
速算扣除数
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0%比例税率
其中:
稿酬所得减征30%
劳务报酬所得加征5~10成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
7000
4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5
2000
3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2
0
20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1
速算扣除数
税率(%)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稿酬所得):20%*(1-30%)=14%
其他所得:20%
关于承包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的处理
1、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按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此时,该所得应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年薪)
2、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只上缴一定费用的,此时,该所得视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费用扣除额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适用于所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合计为4800元)。适用于下列人员: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2.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业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类似于企业计算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损失)
注:成本、费用中可扣除业主自身工资(2000元/月)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减除的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该纳税年度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
总额 - (2000×12)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
对这四类所得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 费用扣除额
费用扣除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则按每次收入额减除20%的费用
注:财产租赁所得还允许扣除修缮费用(每次最多800元)。
5.财产转让所得
以个人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上述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收入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扣除任何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金额
股息、红利的征税规定:P419
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7.个人捐赠的税务处理
(1)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2)向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进行的捐赠,准予从其应税所得中全额扣除
(3)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从下次、下月或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4)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应纳税额计算
一、单项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中国居民赵某2009年度每月工资收入2800元,则
应税所得=2800-2000=800
工资收入应纳税额=800×10%-25=55
应纳税额=500*5%+300*10%=25+30=55
例4:应聘于中国国内企业的英国专家A每月取得工资收入8000元,则:
应税所得=8000-4800=3200
应纳税额=3200×15%-125=355
例5:中国居民王某2009年10月从应聘的甲单位取得工资收入1400元,从应聘的乙单位取得工资收入1200元。则
应税所得=1400+1200-2000=600
应纳税额=600×10%-25=35
2.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6:2008年1月1日某人与一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主要承包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一年。年底,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20万元,该个人应上交全年承包费6万元。计算该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应纳税额=×35%=(万元)
3.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7:某歌星在中国境内参加一场演出,出场费为80000元,计算其应纳税额。
应纳所得额=80000×(1-20%)=64000
应纳税额=64000×40%-7000=l8,600(元)
如果出场费是600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为所得额=48000<50000,
所以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例8:某教师在民办院校上课,每周8节,每月4周,每节课60元,
应纳税所得额=60*8*4-800=1120(元)
应纳税额=1120*20%-0=224元
4.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20%*(1-30%)
例9:某人因其编写的教材在出版社出版发行,取得稿酬30000元,几年后,该教材再版,出版社支付给他稿酬20000元。
第一次出版应纳税额=30000*(1-20%)*20%*(1-30%)=3360
再版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0:某个人将其住宅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而住宅购进时的价格为8万元,装修费用为1万元,过户公证等费用为1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150,000-(80,000+10,000+1,000)〕×20%=11,800(元)
注意: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征税。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即收入额)*20%
例11:某居民09年10月取得股息4000元,取得半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3000元
股息所得的应纳税额=4000**20%=400元
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12:某居民某月中奖50000元
偶然所得的应纳税额=50000×20%=10000(元)
特殊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处理
1、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
(1)月工资收入超过费用扣除标准时,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全部奖金X税率-速算扣除数
(2)月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时,将全年奖金减去工资薪金与费用扣除标准之间的差额后除以12,按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奖金-(2000-当月工资薪金)]X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该政策
(4)半年奖、季度奖等不适用上述政策,需与当月工资合并后纳税。
(5)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该方式纳税。
例13:中国公民张某在2009年,每月工资2200,年终取得全年奖金10000元,则12月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工资的应纳税额=(2200-2000)X5%=10元
10000/12=元
奖金的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
当月的应纳税额=10+975=985
例14:中国公民赵某在2009年,每月工资1400,年终取得全年奖金10000元,则12月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工资的应纳税额=0
[10000-(2000-1400)]/12=元
奖金的应纳税额=[10000-(2000-1400)]*10%-25=915(元)
例15:中国公民张某在2009年,每月工资2200,年终取得全年奖金6000元,则12月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工资的应纳税额=(2200-2000)X5%=10元
6000/12=500元
6000*5%=300(元)
当月的应纳税额=10+300=310
例16:中国公民赵某在2009年,每月工资2200,年终取得全年奖金6001元,则12月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工资的应纳税额=(2200-2000)X5%=10元
6001/12=元
6001*10%-25=(元)
当月的应纳税额=10+=
>>310??合理吗?合法吗?
不合理但合法
[*10%-25]X12=
+10=该计算方法虽然合理但不合法。
(与合法的计算相差在减除的速算扣除数的个数不同)
例17:中国公民张某在2009年,每月工资2200,年终取得全年奖金9600元,则全年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月工资的应纳税额=(2200-2000)X5%=10元
9600/12=800元
9600*10%-25=935(元)
全年的应纳税额=10X12+935=1055
例18:中国公民张某在2009年,每月工资2200,每月还取得月奖金800元,则全年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2200+800-2000)X10%-25]X12=900
分散发放为什么会比集中发放纳税少?
(减除的速算扣除数的个数不同)
例19:中国公民张某在2009年,每月工资4000,年终取得全年奖金6000元,则全年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月工资的应纳税额=(4000-2000)X10%-25=175
6000/12=500元
6000*5%=300(元)
全年的应纳税额=175X12+300=2400
例20:中国公民张某在2009年,每月工资4000,每月还取得月奖金500元,则全年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4000+500-2000)X15%-125]X12=3000
分散发放为什么会比集中发放纳税多?
(税率提高了)
2、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
不扣减费用,全额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直接纳税。
例21:在华工作的美国人B,每月取得工资收入6000元,年终取得全年奖金10000元,全年的应纳税额?
(6000-4800)*10%-25=95
10000*20%-375=1625
95*12+1625=2765
特殊情况: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外同时兼任职务的,其不在华月份取得的奖金不纳税。
例22:日本人C在日公司工作,兼任在华的中日合资企业的顾问,每年只来华工作2个整月,年终取得奖金12000元,奖金的应纳税额是?
12000/12*2*10%-25=175
3、特定行业职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12-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失业保险费(金)征免税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6、关于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的征税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7、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免税规定
(1)对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1)上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办法是:
①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张三受原单位派遣到中外合资企业工作,每月取得原单位工资3000元,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工资8000元。
原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税款=3000*15%-125=325
合资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税款=(8000-2000)*20%-375=825
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3000+8000-2000)*20%-375=1425
应补税=1425-325-825=275
9、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纳税问题
无住所的人包括居民纳税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人,
正常情况下(不考虑税收优惠),无住所的居民纳税人取得境内外工资收入都要向中国纳税;非居民纳税人的无住所个人取得境内工资收入须纳税,境外工资收入无须纳税,
境内境外所得区分
境内所得
工资
工资
境内
工作期间
境外所得
工资
境外企业
支付
境外所得
Σ
境内所得
工资
境内企业
支付
Σ
境外
工作期间
X
X
√
√
纳税义务区分
境内所得
工资
工资
境内
工作期间
工资
境外企业
支付
境外所得
Σ
工资
境内企业
支付
境外
工作期间
居民
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由于我国有税收优惠政策(P448),所以实际情况如下
(1)居住小半年(包括不居住)的,境内企业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纳税,境外企业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不纳税。
(2)居住大半年的,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都要纳税
(3)居住1年至5年的,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纳税,境内企业支付的境外工作期间工资纳税,境外企业支付的境外期间工资工资不纳税
(4)连续居住超过5年的,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纳税,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境外工作期间工资都要纳税。
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规定
小半年(非居民)
境内所得
境内
工作期间
境外企业
支付
境外所得
Σ
境内企业
支付
境外
工作期间
工资
工资
大半年(非居民)
境内所得
境内
工作期间
境外企业
支付
境外所得
Σ
境内企业
支付
境外
工作期间
工资
工资
1至5年(居民)
境内所得
境内
工作期间
境外企业
支付
境外所得
Σ
境内企业
支付
境外
工作期间
工资
工资
工资
工资
5年以上(居民)
境内所得
境内
工作期间
境外企业
支付
境外所得
Σ
境内企业
支付
境外
工作期间
工资
工资
工资
工资
(5)境内企业的无住所的高管人员
a、居住小半年(包括不居住)的,境内企业支付的境内境外工作期间工资都要纳税
b、居住大半年至5年的,境内企业支付的境内境外工作期间工资都要纳税,境外企业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纳税,境外企业支付的境外工作期间工资不纳税
C、超过5年的,境内企业支付的境内境外工作期间工资都要纳税,境内外企业支付的境内境外工作期间工资都要纳税
小半年的高管人员
境内所得
境内
工作期间
境外企业
支付
境外所得
Σ
境内企业
支付
境外
工作期间
工资
工资
工资
大半年至5年的高管人员
境内所得
境内
工作期间
境外企业
支付
境外所得
Σ
境内企业
支付
境外
工作期间
工资
工资
工资
工资
5年以上的高管人员
境内所得
境内
工作期间
境外企业
支付
境外所得
Σ
境内企业
支付
境外
工作期间
工资
工资
工资
工资
1月中既有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需要按天数分配
10、多个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应各自按实际所得分别计算纳税。
例:两人合作出书,共获得1600元稿酬,主编甲得到1200,副主编乙得到400元,
则甲纳税(1200-800)*14%=56元
乙无需纳税。
11、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1)符合条件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取得不符合条件的退职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可按原工资薪金数额划分为若干个月份计算个人所得税额;划分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划分
退职后6个月内再次任职受雇的,退职费收入不与再次受雇任职取得的工薪所得合并。
12、职工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补偿收入征免税
(1)企业职工因企业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作为数月工资薪金纳税,平分时间为不超过12年的实际工作年限数。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税收优惠
一、免征
二、减征
三、暂免征
四、无住所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居住时间长短享受的优惠
注意:5年期限的计算:居住满5年是指连续居住满5年;5年后每年按年确认纳税义务;5年后的某年居住不满90天的,从新计算5年期限。
境外所得以纳税款的处理(居民纳税人)
避免重复征税,对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允许抵免应纳税款,采取限额抵免。
抵免限额计算方法:分国分项
具体处理方法:加法(补税)
注意与企业所得税中相同问题处理存在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限额抵免、分国不分项、减法(扣除)
例:中国居民某月在境内取得工资2500元,从日本取得稿酬所得(税前)6000元,在日纳税800元;从美国取得稿酬所得(税前)10000元,在美纳税1000元,在美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000元,在美纳税3000元
该月应纳税额是?
日本的限额=6000*(1-20%)*14%=672
美国限额=10000*(1-20%)*14%+20000*(1-20%)*20%=4320
应纳税额=(2500-2000)*10%-25+320=345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补税部分
国有企业境内生产经营所得1000万,日本的所得500万,已纳税110万,美国的生产所得300万,已纳税120万,专利权所得400万,已纳税135万,企业应纳税额是?
日本限额=500*25%=125
美国限额=(300+400)*25%=175
应纳税额=(1000+500+300+400)*25%-110-175=265万
1000*25%+15=265万(用加法处理)
境内外所得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不超过限额部分
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自行申报纳税
适用范围
纳税期限
申报方式
申报地点
二、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
适用范围
代扣代缴的期限
土地增值税
本章重点:
1、征税范围的界定
2、税率的特点
3、增值额的计算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4、税收优惠
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特点:
1、不论法人还是自然人
2、不论经济性质
3、不论内外
4、不论部门
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界定标准:
1、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集体土地不得自行转让)
2、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出让与转让)
3、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继承房地产)
具体情况的判定
1、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注意赠与的规定)
3、房地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房地产的抵押:抵押期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抵押期满视情况而定。
5、房地产的交换: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个人之间交换自由居住用房的,可免征
6、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进行投资、联营时,暂免征,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再转让时征收土地增值税
7、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的,暂免征,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
8、企业兼并:暂免征
9、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0、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5
60
超过200%的部分
4
15
50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3
5
40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2
0
30
不超过50%的部分
1
速算扣除系数(%)
税率(%)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级数
计税依据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一、应税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2、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适合于新建房),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注:不据实扣除,按标准扣除)
1、能准确核算利息的,利息可据实扣除,其他开发费用按(一)(二)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不能准确核算利息的,所有开发费用按(一)(二)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如:转让收入为4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00万元
增值额=400-100=300万元
原始公式计算:
300(50+50+100+100)
50*30%+50*40%+100*50%+100*60%=145
速算法计算:
300*60%-100*35%=145
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减免税优惠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并出售一幢商品房,取得收入3050万元,纳税人为建造该幢商品房支付地价款350万元,建造此楼投入54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提供准确的利息支出情况,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印花税为‰,三项费用扣除比例为10%)。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为35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350+540)×10%=89(万元)
(4)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为:
3050×5%×(1+7%+3%)=(万元)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20%的扣除:
(350+540)×20%=178(万元)
(6)扣除项目金额总和为:
350+540+89++178=(万元)
土地增值额==(万元)
土地增值比率=÷×100%=%
由于土地增值比率高于100%低于200%,故应适用第三档适用税率,即50%,扣除系数为15%。则
应纳税额=*50%*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