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摩尔多瓦
投资税收指南
前 言
为了让“走出去”企业更好地了解对外投资的税收风险,我们编写
了《 》(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从摩尔多瓦共和国(以下简称“摩尔多瓦”或“摩”)经济概况、
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中摩税收协定及相互
协商程序、投资存在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主要介绍摩尔多瓦的经济概况,包括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以及投资政策四部分内容。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摩尔多瓦的税收制度。概述了摩尔多瓦税收制
度及税收法律体系,重点从居民和非居民两个角度对摩尔多瓦现行的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详细介绍。另外还介绍了摩尔多瓦现行
的增值税和关税,同时对其他税费进行了简要介绍。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摩尔多瓦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简要介绍了摩
尔多瓦税收征收管理机构,重点就居民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
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务代理、法律责任及非居民纳税
人的税收征管措施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
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资本弱化以及法律责任八个部分。
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中摩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包括中摩税收
协定概述、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及协定争议的防范三部分内容。
第六章主要介绍了赴摩尔多瓦投资的税收风险。从信息报告、纳
税申报、调整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摩尔多
瓦投资的税收风险。
《指南》仅基于2025年6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
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化和
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
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时向企
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此带
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摩尔多瓦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行业 ...........................................................................................2
经贸合作 .......................................................................................................3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3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4
投资政策 .......................................................................................................5
投资门槛 ...........................................................................................5
投资吸引力 .......................................................................................6
投资退出政策 ...................................................................................7
第二章 摩尔多瓦税收制度简介....................................................................................8
概览 ...............................................................................................................8
税制综述 ...........................................................................................8
税收法律体系 ...................................................................................8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9
企业所得税 .................................................................................................10
居民企业 .........................................................................................10
非居民企业 .....................................................................................19
申报制度 .........................................................................................22
个人所得税 .................................................................................................23
居民纳税人 .....................................................................................23
非居民纳税人 ...............................................................................299
申报制度 .........................................................................................31
增值税 .........................................................................................................32
概述 ...................................................................................................32
税收优惠 .........................................................................................36
应纳税额 .........................................................................................37
申报制度 .........................................................................................40
关税...............................................................................................................41
概述 ..................................................................................................41
税制改革 .........................................................................................44
税收优惠 .........................................................................................45
纳税时间 .........................................................................................45
其他税(费) ..............................................................................................45
消费税 .............................................................................................45
财产税 .............................................................................................46
地方税 .............................................................................................46
在用货物环境污染税 .....................................................................46
道路税 .............................................................................................47
社会保险 .........................................................................................47
健康保险 .........................................................................................48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50
税收管理机构 .............................................................................................50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50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50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50
税务登记 .........................................................................................50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52
纳税申报 .........................................................................................53
税务检查 .........................................................................................54
税务代理 .........................................................................................54
法律责任 .........................................................................................55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56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56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56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58
关联交易 .....................................................................................................58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58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59
关联申报管理 .................................................................................59
同期资料 .....................................................................................................60
分类及准备主体 .............................................................................60
具体要求及内容 .............................................................................61
其他要求 .........................................................................................61
转让定价调查 .............................................................................................61
原则 ..................................................................................................61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61
转让定价调查 .................................................................................62
预约定价安排 .............................................................................................62
受控外国企业 .............................................................................................63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63
资本弱化 .....................................................................................................63
判定标准 .........................................................................................63
税务调整 .........................................................................................63
法律责任 .....................................................................................................64
第五章 中摩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65
中摩税收协定 .............................................................................................65
中摩税收协定 .................................................................................65
适用范围 .........................................................................................65
常设机构的认定 .............................................................................67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71
摩尔多瓦税收抵免政策 .................................................................7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77
在摩尔多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77
摩尔多瓦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79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79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79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79
启动程序 .........................................................................................79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79
摩尔多瓦仲裁条款 .........................................................................80
中摩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80
第六章 在摩尔多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81
信息报告风险 .............................................................................................81
纳税申报风险 .............................................................................................81
调查认定风险 .............................................................................................82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82
参 考 文 献 ..................................................................................................................83
附录一 摩尔多瓦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84
附录二 摩尔多瓦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85
附录三 摩尔多瓦预提税率表 ......................................................................................88
附录四 在摩尔多瓦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 ....................................................................89
第一章 摩尔多瓦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摩尔多瓦是1991年从苏联独立出来的国家,是连接独联体及欧盟
两大政治、经济集团的桥梁和窗口,地缘优势明显,市场辐射潜力较大。
作为政治、经济转轨国家,摩尔多瓦逐步建立了三权分立的议会民主
制度、力图形成与欧盟法律法规接轨的较为完整的司法体系。摩尔多
瓦政局基本稳定、社会秩序良好,融入欧盟已成为摩尔多瓦今后较长
时期内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国策。经过七轮谈判,摩尔多瓦和
欧盟于2014年6月正式签署深度广泛自由贸易协定和联系国协定。
2022年6月23日,摩尔多瓦正式获得加入欧盟的候选国地位,并于
2024年6月开始入盟谈判。
2023年,摩尔多瓦 GDP 为3,004亿列伊(约合168亿美元),同比
增长%(以不变价格计算)。摩尔多瓦2019-2023年宏观经济统计
情况见表1:
表1 2019-2023年摩尔多瓦宏观经济统计表
年份 GDP(亿美元) GDP(亿列伊) GDP 增长率(%) 人均 GDP(美元)
2019 2, 4,405
2020 2, 4,376
2021 2, 5,274
2022 2, 5,713
2023 3, 6,930
资料来源:《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摩尔多瓦国家统计局 2025 年 6 月 16 日发布的新闻公告,
2024 年摩尔多瓦GDP数据为 3, 亿列伊。
2023 年,摩尔多瓦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为 1, 亿列伊(约合
亿美元),公共财政支出为 1, 亿列伊(约合 亿美元)。财政
赤字 亿列伊(约合 亿美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摩尔多瓦国债余额为 1, 亿列伊
(约合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亿列伊,占GDP的 %。
其中,内债占比%,外债占比%。
2024 年,摩尔多瓦货物出口总额 亿美元,比 2023 年减少
%。其中,对欧盟国家(EU-27)出口额为 亿美元,比 2023
年减少 %,占出口总额的 %;对独联体国家出口额为 亿
美元,比2023 年减少%,占出口总额的%。
2024 年,摩尔多瓦货物进口总额 亿美元,比 2023 年增长
%。其中,自欧盟国家(EU-27)进口额为 亿美元,比 2023
年增长 %,占进口总额的 %;自独联体国家进口额为 亿
美元,比2023 年减少%,占进口总额的%。
根据统计,摩前五大贸易伙伴分别是罗马尼亚、乌克兰、中国、
德国和意大利。
2023 年,摩尔多瓦最终消费总额 3,104 亿列伊,占 GDP 比重
%;资本形成总额 亿列伊,占 GDP 比重 %;货物
和服务净出口亿列伊,占GDP 比重%。
2024 年摩尔多瓦通货膨胀率平均为 7%。
摩尔多瓦物价低于周边的罗马尼亚、乌克兰等国。2023 年,摩
尔多瓦消费者价格指数为 。
摩尔多瓦国家统计局在 2025 年 5 月 30 日通报,2025 年第一季
度,摩尔多瓦名义平均月工资总额为 14, 列伊。与去年同期相比,
2025 年第一季度的平均月工资总额名义价值增长%。
2024年第一季度,失业率为%。
支柱和重点行业
摩尔多瓦国土面积的 80%是黑土高产田,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
葡萄、食糖、食油和烟草等,曾是苏联水果、浆果、玉米、向日葵和
蔬菜等农作物的生产基地之一。
摩尔多瓦葡萄种植面积为 万公顷,现每年葡萄酒产量约 60 万
吨,其中 80%用于出口。摩尔多瓦葡萄酒生产企业共有 186 家,其中初
级加工企业 60 家,二级加工企业 62 家,灌装企业 38 家,烈酒
生产企业 14 家,酒精生产企业 12 家。米列什蒂·密茨大酒窖总长
250 公里,是欧洲最大的酒窖,据称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酒窖,是摩尔多
瓦引以为豪、颇具特色的旅游、品酒胜地。该酒窖距摩尔多瓦首都基希
讷乌市约 20 公里,始建于 1969 年。酒窖存放各类名酒 200 万瓶, 以其数
量之最被列入吉尼斯世界纪录。这些酒都按酒龄分类陈列在隧道两侧。
该地下酒城还设有风格不同的品酒厅。多年来,不少外国元首、政界要
人及社会名流等在这里留下了足迹。独联体的首脑会议也曾在这里凭借
葡萄酒的魅力消除分歧,化解矛盾,达成一致。类似的大酒窖还有克里
科克瓦大酒窖,其规模比米列什蒂酒窖略小,但颇具特点。
摩尔多瓦工业大部分为私营企业,且主要由外国投资者投资或集
体控股,包括农产品(食品)加工、烟叶及卷烟加工、纺织、皮革加
工和制鞋等。
根据摩尔多瓦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23 年摩尔多瓦农业、工
业、服务业占GDP 的比重分别为%、%、%。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摩尔多瓦于 2001 年 7 月 26 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
独联体内继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之后的第三个WTO 正式成员。
摩尔多瓦不仅具有同扩大后的欧盟国家直接接壤的地理优势,也
是东南欧地区经济圈的一员和独联体成员,在东南欧和独联体国家均
享受贸易优惠待遇。摩尔多瓦参加的主要区域贸易协定有:《独联体
自由贸易协定》《东南欧稳定公约》《同欧盟的贸易关税普惠》《同
欧盟的自主贸易优惠》《同欧盟的深度广泛自贸区》《摩尔多瓦土耳其
自由贸易协定》。同摩尔多瓦开展经贸活动的国家超过 80 个,主要集
中在欧盟、独联体、美洲和亚洲。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进入 21 世纪,中摩两国贸易快速增长。据中国海关统计,2023 年
中摩双边贸易额为 亿美元,同比增长 %。其中,中国对摩
出口 亿美元,同比增长 %;自摩进口 亿美元,同比增长
%。
摩尔多瓦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从最初的以家电、建材、服装、鞋帽、
纺织等中低档日用消费品为主,近年来逐步向有行业竞争优势的通讯设
备、家具、汽车等高科技类商品发展。
中摩两国在经济合作领域存在可推动的空间。摩尔多瓦独立以
来,由于缺乏资金,基础设施亟待维护、修复、建设。目前,摩尔多
瓦正在加速融入欧盟,国际组织和欧盟等对摩尔多瓦也给予了一定的贷
款、融资支持,预计将有一批公路、能源、水处理、民用住宅、农业和
农产品加工项目出台,中资企业可积极参与招投标项目,在与摩尔多
瓦经济技术合作中取得新的突破。
表2 2019-2023年中摩双边贸易情况
单位:亿美元
年份 进出口贸易总额 中国对摩尔多瓦出口 中国自摩尔多瓦进口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对摩尔多瓦无直接投资;截至
2023年末,中国对摩尔多瓦直接投资存量418万美元。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摩尔多瓦投资主管部门是摩尔多瓦经济部及下属的投资和出口
促进组织——国家投资局。投资局是一个常设的国家非商业性协调和评
定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银行账号和其他必备
工作条件。其设立的目的是为确保国家机构和有关各方面监督投资计
划的实施。
2004 年颁布的《摩尔多瓦企业投资活动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
向除军事领域外的任何领域投资。目前摩尔多瓦重点招商引资的经济
领域和行业是:农业,特别是农产品的收获、贮藏和加工行业;动力
工程;电网建设;供水及治污系统建设;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
的建设等。
从事企业活动的外国个人和法人实体,以及在所在国和永久居住
地注册的各种团体均可在摩尔多瓦所在经济部门组建企业、开设股份
公司,直接投资或购买企业股份以及股票和其他证券、知识产权等。
外国投资者在经摩尔多瓦经济部的批准以后,可以购置国家债券。外
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摩尔多瓦私有化项目。经摩尔多瓦政府批准以后,
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摩尔多瓦境内进行自然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加工,
但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农业和森林用地,只能和当地投资者合作或以合
资企业的名义购买农用土地。如外资企业在收购等投资过程中遇到困难,
可以咨询摩尔多瓦经济部下属的国家投资局。2012 年,摩尔
多瓦颁布实施了《竞争法》(第 183 号法令),对限制市场竞争和违
法的行为、处罚措施做了详细规定,目前无针对安全审查、国有企业
并购的专门法律。
外资企业如决定并购摩尔多瓦企业,需首先向摩尔多瓦主管部门
(经济部或法院)递交并购申请,在 30 日内得到批准或者否决的批
复。如并购申请得以批准,摩尔多瓦政府将正式发布公告,三个月公
告期满后生效。
投资吸引力
摩尔多瓦的投资环境优势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 地理位置优越。摩尔多瓦背靠欧盟,面向独联体,处于欧
洲两大政治、经济体结合部,其邻国为罗马尼亚和乌克兰,有着得天
独厚的地理优势。随着2008年1月欧盟给予摩尔多瓦单方面优惠贸易安
排协议的正式生效,摩向欧盟出口的绝大部分产品享受免除关税的优惠,
获得了进入欧盟市场的便利条件,2014年6月已签署深度广泛自由贸易
协定;摩尔多瓦同时是独联体成员国,享有独联体与欧盟框架内与其成
员国之间的各项贸易和投资优惠和便利。2023年6月,摩同欧洲自由贸
易联盟(EFTA)签署自贸协定,协定的签署为摩产品的出口提供有利
条件,吸引协定国公司赴摩投资,为摩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2) 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有利于外国投资者按照世贸组织
规则在摩尔多瓦开展经贸合作,同时摩尔多瓦正在谋求加入欧盟,有
关法律都向欧盟靠拢。
(3) 劳动力成本低。与周边国家相比,摩尔多瓦工资为3欧元/
小时,而乌克兰为4欧元/小时,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则为5欧元/小时。
(4) 国民受教育程度高。苏联时期,摩尔多瓦教育发达,基础
教育较好,全国几乎没有文盲。
(5) 农业基础好,土地肥沃。摩尔多瓦曾是苏联的粮仓和葡萄
酒园。摩尔多瓦地处世界三大黑土地平原之一的乌克兰平原,肥沃的
黑钙土约占国土面积四分之三,非常适合小麦、玉米、向日葵、烟草
等农作物的种植。
(6) 摩尔多瓦在已设立的自由经济区和工业园区实行一系列税
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外来投资者来摩尔多瓦发展。
近年来,摩尔多瓦注重提升政府数字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
升电子政务能力。目前,摩尔多瓦政府可以在线提供财务申报、生物
特征护照、数字地图、数字签名等多种服务。
投资退出政策
摩尔多瓦目前尚未有投资退出相关政策。
第二章 摩尔多瓦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摩尔多瓦拥有完善的税收体系,征税权分属中央政府和地方税务机
关。摩尔多瓦的税法覆盖范围广泛,涵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
税、消费税、财产税、地方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关税和其它税种。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由中央政府征收,财产
税和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摩尔多瓦的法律制度是苏联与大陆法系相结合的典型代表,它是
不断改革和完善的产物。其最明显的特征是核心原则被编入了一个可
引用的系统中,它是法律的主要来源。
在摩尔多瓦的法律体系下,法官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鉴别和判
定争议案件。法官有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在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正
确的基础上不存在任何错判,不偏离法律规定,从而做出合法且有依
据的判定。
摩尔多瓦的宪法和具体法律规定其司法机关通过法院体系行使
权力。根据现行的司法制度立法,司法制度由以下司法机构执行:最
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普通法院。
税务行政相关的诉讼,起诉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必须先通过
初步程序,即要求诉讼所涉证件对应的发证机关或上级机关撤销全部
或部分执法行为。
税法实施
摩尔多瓦的税法体系由税法与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
总署以及其他专门的中央和地方公共机构制定的税收规范构成。
一般来说,如果摩尔多瓦作为其中一方缔约国适用的某项不是由
地方政府制定的国际条约,其所约定的税收制度或税收规范应当优先
于当地税法。
税法和税收规范的解读(解释)应以执行机关的解释为准,除非
另有规定。任何解读(解释)都应正式公布。
法律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相关费用可取得具有税收约束力的裁定
结果。
另一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缴纳费用就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确认
或解释信,但通常这种纳税人要求提供的解释文件不具有约束力。
2014年,摩尔多瓦与欧盟签署了联合协议,双方建立了政治与经
济联系。根据该协议,摩尔多瓦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逐步将其法律规定
(包括税收法规)与欧盟和国际法规接轨。
近三年重大税制变化
通常情况下,政府机关每年会对摩尔多瓦的税法和其他税收规定
进行修订、修改和完善。
根据最近摩尔多瓦对税法进行的一系列修订,基于经合组织原则
的转让定价规则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在摩尔多瓦实施。新的转让定价
规则代表了一种确定关联方(跨境关联方及部分特定国内交易)之间
独立交易定价的机制,目的是据此评估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摩尔多瓦引入新转让定价规则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章
节的内容。
另一个重要变化是摩尔多瓦已于2024年1月1日引入一般反滥用
规则,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根据该规则,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不
考虑或重新评估与纳税人为了获得某种税收优惠而声称的情况或经
济内容不同的交易或行为。
摩尔多瓦已加入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并
承诺通过参与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一揽子计划,与框架内所有其
他成员开展协作,共同应对避税问题、提升国际税收规则一致性并确
保更加透明的税收环境。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减去适用的税收扣除项目和
税收豁免项目进行纳税,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在摩尔多瓦取得的收入进
行纳税。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管理或组织业务活动的公司设立在摩尔多瓦的企
业(即经营活动是由在摩尔多瓦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所执行的),以
及业务活动主要发生在摩尔多瓦的企业。
征收范围
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纳税。
税率
(1)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
摩尔多瓦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12%。
(2) 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中小型企业
以下税率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农场主、个体工商户或上年度商业
和管理咨询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超过60%的企业除外):
①如果企业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则本报告期内除根据相关税
法所规定的免税收入外,其取得的经营活动收入应按照4%的税率纳
税。
①符合下列情况,企业就本报告期取得的经营活动收入可选择按4%
的税率纳税,或按12%的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纳税:
A. 企业在前一财务报告期内(截至12月31日)取得增值税免税的
经营活动收入,或者取得的增值税免税和应税的经营活动收入的总和不
超过120万列伊(前提是免税收入部分超过应税收入部分的50%);
B. 企业在前一财务报告期内(截至12月31日)未取得任何经营活
动收入;
C. 企业在本报告期内注册成立。
①如果企业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必须按12%的企业所得税标
准税率纳税。
(3) 农场主
农场主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
(4)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按12%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1) 自由经济区内的居民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①向摩尔多瓦境外出口自由经济区生产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前项之外的收入减按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的75%征收企业所得
税。
①若公司某个季度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用于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
开发的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则自下一季度起,出口自由
经济区生产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在三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①若公司某个季度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用于自由经济区基础设施
开发的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则自下一季度起,出口自由
经济区生产的商品取得的收入在五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第①及第①条税收优惠的企业,以及对固定资产或对自由
经济区基础设施进行额外投资的企业,如果其登记在册的平均员工人
数比前一年度的平均员工人数增长了20%,则自约定的额外投资资金
到位起的下一个季度开始,其出口收入可以多次享受税收优惠。享受
优惠的时间根据投资金额有所不同,以下是不同投资金额所对应的税
收优惠:
A.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美元:在一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B.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在三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C.投资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美元:在五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摩尔多瓦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自由经济区内运营企业的“区域性
国家援助计划”的新规,该法规旨在针对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
新的适用规则。纳税人如欲享受相应企业所得税优惠(即区域性国家
援助),需于2025年2月25日前与自由经济区管理局签署专项补充协
议,并满足相关条件清单要求。
(2) 国际自由港内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自取得应税所得的下一纳税年度起的十年内,在国际自由港中取
得的经营收入可减按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十年后,在国际自由港中取得的经营收入可减按企业所得税
标准税率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
(3) 进行投资的制造业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开展投资活动的制造业企业若符合以下主要条件,可减按企业所
得税标准税率的50%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优惠政策被认定为“区域性
国家援助”):
①企业须在政府核准的制造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工、纺
织制造、电器生产、汽车配件制造、家具生产等)开展经营并实施投
资项目;
①合格支出包括对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投资;
①企业就符合条件的投资成本可享受的国家援助强度上限视投
资所在地而定,并须获得政府批准。
该项税收优惠的授予须通过企业与经济发展和数字化部门签署
专项协议,而该协议则是依据政府关于批准在摩尔多瓦投资的区域性
国家援助计划中规定的具体程序和规则签订的。
(4) 创造就业机会的商业实体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商业实体若能每年增加员工数,则可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可减免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前一年全国的平均月薪乘以公司工资表中较前一
年增加的平均员工数。
(5) 不分配股息的企业
符合法律规定的微型、小型或中型企业若不以股息形式支付其于
2023至2025财政年度期间取得的利润,则所对应的应税收入可适用零
税率。
若上述企业以股息(包括股票在内)形式支付其于2023至2025
财政年度期间取得的利润,则企业应就所分配的股息缴纳12%的企
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不适用于个体户、农民、自由经济区居民企业、自
由国际港口居民企业、自由国际机场居民企业、园区居民企业,只适
用于中小企业,以及从事摩尔多瓦经济活动分类中规定的金融和保险
服务的企业。
(6) IT 园区中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如 果 IT 园区中的居民企业70%以上的账面收入来自IT 园区授权
的经营活动,其每月的账面收入可以享受7%的特别税收减免优惠。特
别减免税额不能低于企业雇佣人数与预计月平均工资之乘积的
30%。2025年摩尔多瓦政府批准的预计月平均工资为16,100列伊。
IT园区内的居民企业享受7%的特别税收减免可适用于以下
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地方税、财
产税、在摩尔多瓦登记的汽车的道路税。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包括企业从所有来源获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
可扣除的费用和免税收入。一般而言,公司可以税前扣除该纳税年度
内与其业务活动相关的必要费用。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中:
①为防止被动损失而进行的资产置换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估值及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所产生的收益;
①来源于经济主体的资本投入以及为弥补财务亏损和净资产负
数余额的出资;
①通过广告活动获得的奖金,并且单笔不超过万列伊;
①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
①法人实体取得的外部资金来源,包括与发展教育和研究相关的
项目收入和国际捐赠收入。
(3) 税前扣除
一般原则下,只有为合理商业目的而发生的费用才能在税前扣
除。
①以下费用只能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A.业务招待费和娱乐费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收入的%;
B.差旅费的扣除限额需参照当地对于员工代表团的规定;
C. 每名员工每个工作日员工餐费以及企业向每名员工每个工作
日提供的餐券的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70摩尔多瓦列伊;
D. 每名员工每个工作日员工交通费的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75摩
尔多瓦列伊;
E. 未留档的经营费用,扣除额最高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
F.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详见“(五)固定 资
产折旧规定”部分);
G.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私人医疗保险费用,可在不超过政府批准的
当年度该经济领域预测月平均工资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H. 租赁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扣除限额为租赁费用的 15%;
I. 公司管理层使用汽车所产生的汽车折旧费、保养费、行驶费和
维修费,须在每人仅使用一辆车,并且只用于商业活动的情况下才允
许扣除;
J. 为慈善和赞助而发生的现金捐款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
5%;
K. 雇主为员工提供 SARS-CoV-2 病毒检测和 SARS-CoV-2 疫苗
接种而产生的费用;
L. 为员工支付的 3 岁以下子女替代性育儿服务的费用,可在每月
每名员工子女不超过 2,500 列伊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M. 特定类别员工培训及团队建设活动支出,可在不超过该雇主上
年度或当年度工资总额(不含法律规定某些管理层职位的工资支出)
5%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N. 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实物福利(含代金券)可在不超过政府批准
的当年度该经济领域预测月平均工资的 10%的限额内税前扣除,且该
限额适用于每名接受此类福利的员工;
O. 为员工提供体育设施使用的费用(须为法律规定的专业供应商
提供的、以保健或治疗为目的的运动及体育锻炼服务)可在不超过政
府批准的当年度该经济领域预测月平均工资的 50%的限额内税前扣
除;
P. 为员工购买医疗服务的费用可在不超过政府批准的当年度该
经济领域预测月平均工资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Q. 通常,在公司管理层批准的限额内允许扣除因残渣、损耗、自
然腐烂而产生的费用,但与烟草、乙醇和石油产品有关的费用除外,
这些费用可在摩尔多瓦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范围内扣除;
R. 准备金(详见“(4)准备金”部分);
S. 低于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公布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
准予在税前扣除。
①除此之外,以下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A.公司创办人和雇员的个人及家庭开支;
B.资产估值和减值损失;
C. 购置可折旧资产支付的费用;
D. 关联方之间出售或交换资产、开展工作或提供服务造成的亏
损,交易各方已采用独立交易原则的除外;
E. 支付给商业专利持有者的费用;
F.与免税收入相关的费用;
G.罚金、罚款和其他因违反法律而受到的处罚费用;
H.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I.分配给企业的储备金或准备金;
J.因存货、固定资产短缺而产生的费用;
K.公司员工和股东的个人福利费用;
L.支付给关联方的不当费用,包括报酬、利息和租金。
(4) 准备金
通常情况下,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法院裁
决认定某公司无法收回其某一项债权,则该公司可在税前扣除该笔债
权的坏账损失,但银行及非银行信贷机构可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税前
扣除特定类别的准备金。
(5) 固定资产折旧规定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应使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
定资产的税收折旧。
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记录应分别核算,折旧率按照100%和摩尔
多瓦政府批准的固定资产目录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之比确定。
特殊情况下,企业实体允许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第一年使用加
速折旧法。该政策要求第一年计提的折旧不能超过固定资产初始价值
的50%,未折旧部分应按剩余使用寿命进行折旧。该加速折旧法不适
用于从事摩尔多瓦经济活动分类中规定的金融和保险活动的企业。
从财务角度来看,固定资产为初始价值超过12,000列伊且使用寿 命
超过1年的资产。
(6) 弥补亏损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经营净亏损可在发生亏损后的五个
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扣。
如果纳税人亏损期间超过一年,则将按照损失发生顺序进行结转
抵扣。
亏损金额不得向以前年度结转。
(7) 特殊事项的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摩尔多瓦企业发生的并非以节税为目的的重组业
务(合并、吸收、分立或改变经济主体),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全面的
税务审计。
在重组业务中,购买方或吸收方沿用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对资产
和负债账户、利润分配账户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账户的记录方法,包
括累计纳税损失的记录方法。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国家会计准则(NAS)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到的结果。通常,应纳税
所得额为所有收入减去合理的税收扣除项目和税收减免项目。税收扣
除项目是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正常和必
要的费用支出。
(2) 列举案例
摩尔多瓦企业会计账上记录的总收入=500,000列伊;
摩尔多瓦企业会计账上记录的总费用=300,000列伊,其中10,000
列伊是与本地公司业务无关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列伊-300,000列伊+10,000列伊(非业务相
关的费用不可税前扣除)=210,000列伊;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2%×210,000列伊=25,200列伊。
合并纳税
摩尔多瓦税法中没有关于集团合并纳税的规定,即不允许集团进
行合并纳税申报或在集团内部之间弥补亏损。
其他
(1) 资本利得
资本利得按照与营业收入相同的规则征税。
(2) 股息
对支付给非居民和居民企业的股息一般按6%的税率征收预提所
得税。对在2008至2011财政年度之间相关的股息仍按15%的税率征
收预提所得税。
(3) 境外税收抵免
对于公司在摩尔多瓦的应税收入中已缴纳的境外税款,可在摩尔
多瓦境内申请企业所得税抵免。在取得境外缴税证明的前提下,公司
应在相关收入在摩尔多瓦纳税的当年抵减其境外已缴税款。
非居民企业
概述
(1) 摩尔多瓦税收管辖权类型
通常,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在摩尔多瓦取得
的收入纳税。为此,在摩尔多瓦的非居民企业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
税或预提所得税。
(2) 摩尔多瓦税收居民判定标准
请参阅章节的内容。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通常仅就其在摩尔多瓦取得的收入进行纳税,包括特
定交易中产生的资本利得。
然而,无论非居民企业在何处向摩尔多瓦居民企业提供了管理或
咨询服务,其从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处取得的收入都要在摩尔多瓦缴纳
企业所得税。
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就常设机构来源于摩
尔多瓦的所得,按照12%的标准税率纳税。
征税范围
常设机构的定义为非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开展全部或者部分营
业活动直接或者依靠代理人间接使用的固定场所,包括下列情况:
(1) 管理场所、分公司、代表处、办公室、工厂、商店、车间、
矿场、油气井、采石场或其他任何自然资源开采地、农作物种植地;
(2) 建筑工地,建造、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技术监督活动,
相关设备的维护和运行活动(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
(3) 非居民企业出售储存于摩尔多瓦自用或租用仓库中的货物;
(4) 除开展一些筹备,辅助或其他性质的活动外(不以建立常
设机构为目的,特例请参考下述①-①),在摩尔多瓦提供服务、开
展活动超过三个月,以及根据劳务合同和独立专业活动协议进行工作
的人员;
(5) 非独立代理人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代理人以非居民企业的
名义交付货物、采购产品,或从事上述(1)-(4)活动的。
若非居民企业于摩尔多瓦开展筹备、辅助或其他性质的活动不符
合上述常设机构判定标准,则不应视为成立常设机构。以下活动应被
视为筹备、辅助或其他性质:
①因存储或展示属于非居民企业的产品及货物而使用设施;
①因存储或展示目的而保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或商品库存;
①因为其他企业进行加工而保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货物或商品
库存;
①非居民企业因购买商品而维持固定营业场所;
①非居民企业为收集或分发信息、营销、广告及对商品(服务)
进行市场研究而维持固定营业场所【此类活动不体现非居民企业的主要
(正常业务)活动】;
①由某人代表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而维持固定营业场所(合同须
按照非居民企业的详细书面说明签署);
①开展在上述(2)中阐述的不超过六个月建筑工地相关活动。
外国企业在摩尔多瓦的不动产租赁所得以及某些资本利得,通常
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在摩尔多瓦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在摩尔多瓦设立的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
居民企业适用上述章节第(1)项的规定。在摩尔多瓦设立常
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或分支机
构的利润纳税。
但境外集团总部向当地常设机构收取的以下费用不得在税前扣
除:
(1) 使用知识产权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类似款项;
(2) 服务费;
(3) 贷款利息费用及其他类似费用;
(4) 与摩尔多瓦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
(5) 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支出。
由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分回给境外总部的净收入无需缴纳预提
所得税或汇款税。
应纳税额
通过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在摩尔多瓦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民企
业,适用于上述章节的规定。其他类型的收入,请参照上述对应
子章节的内容。
预提所得税
居民及非居民纳税人需要针对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服务费、从居民个人处购得的商品、保险费、广告活动和博彩所得、
向居民个人的捐款支出以及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缴纳预提所得税。针对
各个项目的预提所得税税率请参阅附录三摩尔多瓦预提税税率表。
亏损弥补
在摩尔多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例如,在摩尔多瓦
设立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业务的)适用上述章节第
(6) 条的规定。
在摩尔多瓦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规定。
特殊事项的处理
通过在摩尔多瓦设立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非居
民企业,适用上述章节第(7)条的规定。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1)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
摩尔多瓦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如下:
①适用12%标准税率的企业应在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次年的3月
2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①适用7%优惠税率的IT园区中的企业应在每个申报月度结束后
次月的2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①适用4%优惠税率的中小型企业应在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次年
的3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①摩尔多瓦境内的常设机构或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每个
报告年度结束后次年的3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 预提所得税申报要求
向非居民和居民个人支付所得并扣缴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有义务
向当地税务局提交以下税务申报表:
应在每个申报月度结束后次月的25日前提交月度预提所得税申
报表。
应在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次年的1月25日前提交已支付款项和预
提所得税的年度信息报送表。
相关报告应以电子方式向当地税务机关特定门户网站提交申报。
税款缴纳
(1) 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要求
①适用12%标准税率的企业应按季度等额分期缴纳税款,具体时
间为本报告年度的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及12月25日之前。在
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产生的补缴税款应在报告年度结束后
次年的3月25日前向税务机关缴纳。
①适用7%优惠税率的IT园区中的居民企业应在每个申报月度结
束后次月的2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①适用4%优惠税率的中小企业应在每个申报季度结束后次月的
2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①摩尔多瓦境内的常设机构或非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按季度
分期预缴税款,具体时间为本报告年度的3月25日、6月25日、9月
25 日和12月25日之前。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支付和结算应在报告年度结
束后次年的3月25日前完成,同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
(2) 预提所得税缴纳要求
当地居民企业帮非居民或居民个人代缴预提所得税时,有义务在
申报月度次月的25日之前向税局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
摩尔多瓦居民个人应就其在摩尔多瓦获得的全部含税所得以及
从海外金融与投资经营中获得的所得进行纳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其在
摩尔多瓦境内所得以及因在摩尔多瓦境内工作而获得的海外收入(不
包括境外金融活动与投资所得)纳税。
近年来,除下列章节中介绍的免税金额调整外,摩尔多瓦个人所
得税的相关规定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1) 居民纳税人为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个人:
①在摩尔多瓦拥有永久性居所(含出国留学或旅行的个人,以及
摩尔多瓦政府公派出国的官员);
①任一财政年度在摩尔多瓦停留时长满183天。
(2) 下列个人在摩尔多瓦负有纳税义务:
①在摩尔多瓦境内获得收入,以及从海外金融与投资中获得所得的
摩尔多瓦居民;
①在摩尔多瓦的合法私人企业,包括个体户、有限合伙人、一般
合伙人以及农场主。
征收范围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在摩尔多瓦获得的全部含税所
得以及从海外金融与投资经营中获得的所得,减去适用的扣除项目和
其它指定补贴。
(1) 全部含税所得包括下列各项:
①来自创业、专业服务或其它类似活动的所得;
①个人通过提供服务获得的薪资与费用;
①雇主支付的现金或实物报酬以及其它所得;
①利息所得;
①资本利得;
①特许权使用费与年金所得;
①股息所得;
①租金收入;
①律师及其它专业人员获得的收入,包括佣金和其它类型的收
入。
(2) 全部含税所得不包含下列各项:
①从疾病专项费用中获得的补偿金额;
①第三方为事故或永久性残疾所支付的赔偿金;
①子女赡养费与津贴;
①捐赠与遗产;
①政府规定限额内的每日津贴;
①奖学金;
①从政府或慈善机构获得的福利;
①来自商业专利活动的所得;
①销售由个人生产的辅助原材料及农产品的所得(农场与个体户
获得的所得除外);
①个人返还可回收包装物获得的收入;
①因精神损害获得的赔偿;
①提供给员工的在规定限额内的餐券;
①居民个人(摩尔多瓦公民及无国籍人士)因处置基本住房以及
出售已由纳税人持有至少三年的汽车所取得的收入(具有历史或民族
价值的收藏类车辆除外);
①居民个人取得的资本利得或政府发行的证券以及地方公共行
政机构发行的债券利息所得;
①雇主为员工支付的检测是否感染SARS-CoV-2病毒的费用以及
SARS-CoV-2疫苗接种的费用;
①雇主向雇员支付的补贴,用于补偿雇员为其三岁以下子女寻找替
代性托儿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每人每名子女每月不超过2,500列伊;
①雇主向雇员提供的实物福利(包括代金券),其累计金额不得
超过相关福利发放年度政府所批准的、按经济水平预测的月平均工资
的10%;
①由法律规定的专业供应商提供的体育设施使用服务,用于体育
锻炼和身体保健(包括预防性和治疗性目的),其金额不超过相关福
利发放年度政府所批准的、按经济水平预测的月平均工资的50%;
①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其金额相当于相关福利发放年度政府所批准
的、按经济水平预测的月平均工资;
①为雇员支付的自愿医疗保险费用,其金额相当于相关福利发放
年度政府所批准的、按经济水平预测的月平均工资。
① 对通过配电网供电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3) 应税所得
①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薪酬包括工资薪金、现金或实物报酬、奖金、奖励、假期津
贴、通货膨胀津贴以及专利与商标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薪酬还包括
按日计酬、临时工获得的薪资、向私人企业的董事及经理支付的费用
与薪金以及专业人士(律师、医生与专家)获得的收入。
①个体经营所得
经许可进行独立劳务的个人(商人、工匠及家族协会)获得的收
入以及个体经营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
①董事费
支付给董事或董事会成员的费用与工资薪金类似。
①投资所得
居民个人从摩尔多瓦银行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6%的预
提税。
①雇主提供的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计划是指在法人实体或其关联法人实体内部发起的一
种长期激励计划,授予该法人实体的员工和/或管理人员以优惠价格
购买或免费获得一定数量该法人实体所发行的股份或参与股份的权
利。一般来说,股票期权计划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A. 所有参与该计划的人员通过该计划所获得或免费取得的股份
或参与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5%;
B. 从权利授予日至行权日(即购买或获得股份/参与股份之日)之 间,
该计划必须设定不少于三年的最短期限;
C. 根据股票期权计划所授予的权利,在授予日被视为非应税收入。
①资本收益
应税资本收益资产包括下列项目:
A.股票、债券及其它在企业活动中拥有的所有权;
B.未用作商业用途的私人财产;
C.土地;
D.购买和出售资产获得的期权。
任一财政年度的资本利得的计税基础为该财政年度获得的资本
利得总金额的50%。
资本收益仅可用于抵扣资本亏损。
(4) 不征税所得
因不可抗力造成财产损失而获得的财产补偿收入不属于应税收
入。原有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五年。
个人所得税税率
摩尔多瓦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2%的固定税率。
税收优惠
根据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情况(如配偶是否享受个人扣除优惠、子
女赡养、永久性残疾等)可在摩尔多瓦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相应的
扣除可降低税基。具体扣除标准请参见章节。除以上扣除外, 摩
尔多瓦个人所得税法未规定其它税收优惠项目。
税前扣除
(1) 可扣除费用
个人可对下列费用进行扣除:
①与企业活动相关的费用(业务相关扣除);
①资本亏损未超过资本收益的部分;
①用于缴纳强制性医疗保险费的费用;
①用于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的费用;
①用于支付自愿医疗保险费或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费用,金额不
超过相关年度政府批准的、按经济水平预测的月平均工资,需遵守相
关法律中规定的条件和规则;
①个人支付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火灾保险及其他自然灾害保险
的保费,金额不超过相关年度政府批准的、按经济水平预测的月平均工
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合计;
①个人为购置首套住房所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不超过相关年度
政府批准的、按经济水平预测的月平均工资,需遵守相关法律中规定
的条件和规则;
①在纳税年度内为《摩尔多瓦教育法典》所列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
的受抚养子女支付的教育费用,金额不超过相关年度政府批准的、按
经济水平预测的月平均工资,适用于所有子女及各类形式教育合计。
(2) 个人扣除
上述全部来源的应纳税所得额均可减去个人扣除额。每个纳税人
如果年收入不超过 360,000 列伊,其应税所得可享受每年 29,700 列伊
的个人扣除。特定名单中的个人有权享受每年 34,620 列伊的个人扣除。
此类个人包括残疾退伍军人、战役老兵的配偶与父母以及自幼残疾的
个人。
如配偶无法享受个人扣除优惠,则该个人还可享受每年 21,780
列伊的额外扣除;每位被赡养人每年可享受 9,900 列伊的扣除;永久
性残疾的个人可享受每年 21,780 列伊的扣除。
(3) 商业相关扣除
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可从所获收入中扣除,与个人及家庭相关
的费用除外。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摩尔多瓦获得的全部含税所得以及从海外
金融与投资经营所得纳税。该所得可减去适用的扣除项目和其他指定
补贴。同时,居民纳税人可扣减其个人缴纳的强制性医疗保险。
(2) 示例
表3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示例
单位:列伊
项目 税率(或保险比例) 金额
工资薪金收入(月) 10,
员工承担部分
税前扣减
个人扣除(29,700/12) 2,
医疗保险(员工承担部分) 9%1)
应纳税所得额 6,
应纳税额 12%
净收入 8,
雇主承担部分
社会保险(雇主承担部分) 24%1) 2,
雇主成本总计 12,
注1):自2021年1月1日起,由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比例由18%提高到24%,员工则不再承担6%的社会
保险。同时,雇主不再承担%的医疗保险,员工承担的医疗保险比例由%上升到9%。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未满足章节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且在摩尔多瓦负有
纳税义务的个人。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摩尔多瓦境内所得以及因在摩尔多瓦境内
工作而获得的海外收入(不包括境外金融活动与投资所得)纳税。
税率
税率同居民纳税人。
税前扣除
在计算摩尔多瓦的应税收入时,非居民不享有个人豁免。同时,
在摩尔多瓦缴纳的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可以由非居民扣除。
税收优惠
参照本指南第五章中摩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摩尔多瓦境内所得以及因在摩尔多瓦境
内工作而获得的海外收入(不包括境外金融活动与投资所得)纳税。
个人扣除、指定补贴及其他扣减不适用于以上所得。非居民纳税人于摩
尔多瓦缴纳的医疗保险可扣除。
(2) 示例
表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示例
单位:列伊
工资薪金收入 10,
员工承担部分
医疗保险(可税前扣除) 9%1)
应纳税所得额 9,
应纳税额 12% 1,
净收入 8,
雇主承担部分
社会保险 24%1) 2,
雇主成本总计 12,
注1):自2021年1月1日起,由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比例由18%提高到24%,员工则不再承担6%的社会
保险。同时,雇主不再承担%的医疗保险,员工承担的医疗保险比例由%上升到9%。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企业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为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
报
企业为员工(居民和非居民)计算并支付工资和其他应税福利时,
有义务向税务局提交包括所得税、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缴款在内的个
人所得税报告:
月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在申报月度结束的次月 25 日前提交;
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在报告年度的次年 1 月 25 日之前申报
已支付工资薪金信息和已扣缴个税的年度信息。
相关申报表应以电子形式通过当地税务机关指定门户网站提交。
①个人自行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
个人(居民和非居民)在摩尔多瓦取得额外的应税收入但没有扣
缴义务人的,个人有义务自行准备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于报告
年度的次年 4 月 3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
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可以选择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的指定门户
网站,以电子形式提交申报(前提是个人已取得授权电子签名),也
可以选择以纸质形式提交申报。
(2) 税款缴纳
①企业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制为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缴
纳
企业为员工(居民和非居民)计算并支付工资和其他应税福利,
有义务在申报月度的次月 25 日前向税务局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医
疗保险和社会保险缴款在内的税款以及福利项目。
①个人自行缴纳年度所得税
个人(居民和非居民)在摩尔多瓦取得了额外的应税收入,但没
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有义务自行准备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于
报告年度的次年 4 月 30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并完成税款缴纳。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概述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摩尔多瓦已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
个人或法人实体。在摩尔多瓦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定期开展商业或专
业活动的公司,如果达到法定登记起点,则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此外,如果非居民为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法律规定的数字服务
并取得收入,也需要在摩尔多瓦进行增值税登记。
(1)反向征收
反向征收是一种自行评估增值税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由商品或
劳务的接受方缴纳增值税。
在摩尔多瓦境内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接受非居民提供劳务时,如
果劳务提供地是在摩尔多瓦,那么该劳务将被视为进口。
反向征收机制下增值税的税款缴纳截止日为服务进口日或付款
日,其中也包括预付款,具体取决于此前发生的情况。其增值税申报
应在申报月度的次月 25 日之前完成。为进口服务计算的增值税允许
进项税抵扣。
未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有义务在进口或支付劳务费用的
次月 25 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申报并缴纳进口服务的增值税。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收购破产过程中在摩尔多瓦领土上登
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的资产时,适用国内反向征收机制,但对于重
组过程中的企业不适用。如果破产企业(卖方)将资产出售给另一家
公司(买方),买方需按照反向征收原则计算并支付增值税额, 随后
有权抵扣进项税额。获得的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构成应税商品。
征收范围
下列交易行为需缴纳增值税:
(1) 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在摩尔多瓦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2) 纳税人在摩尔多瓦进口劳务(适用“反向征收机制”);
(3) 进口商品。
税率
“应税收入”指销售应纳增值税的商品和劳务收入。有些收入适用
增值税免税(可抵扣),即提供方无需缴纳增值税,并可申请相关的
进项税返还。通常,增值税免税(可抵扣)项目包括出口商品、相关
劳务以及其它收入。
增值税税率可分为:
(1)标准税率:20%;
(2)优惠税率:8%。
除特定项目明确规定了适用优惠税率或可享受免税之外,所有的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行为都适用于增值税标准税率。
(1) 适用税率8%的商品和劳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烘焙食品;
①乳制品;
①农产品;
①药品;
①在摩尔多瓦生产以及进口至摩尔多瓦的天然气和液化气;
①在摩尔多瓦境内饲养、屠宰、加工或出售的天然农业产品、植
物制品和园艺产品;
①在摩尔多瓦境内生产、进口或出售的甜菜糖;
①用于生产摩尔多瓦境内电力、热力和热水的固体生物燃料,包
括为生产固体生物燃料的某些原材料以及固体生物燃料所产生并供
应给公共设施的热力。
①住宿餐饮业提供的以下品类:
由归属于摩尔多瓦经济活动分类中第一类的经济主体提供的各
种类型住宿服务,包括酒店公寓、汽车旅馆、旅游别墅、平房、旅游
养老、农业旅游、露营、度假村或度假营服务。
根据摩尔多瓦经济活动分类第一类,经济主体在开展住宿或餐饮活
动的范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但不包括可直接消费的酒精饮料, 不
论是预制的酒精饮品还是现场制作的酒精饮品。
(2) 适用增值税免税(可抵扣)的商品和劳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出口商品和劳务;
①国际客运和货运;
①为居民建筑供应的电力、热能及热水;
①为自由贸易区所提供的商品和劳务。
“免税收入(不可抵扣)”是指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劳务
收入。这种类型的免税收入不得抵扣相对应的进项税额。
(3) 不可抵扣的免税商品和劳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住房;
①土地;
①汽车(请注意,自2026年1月1日起,汽车将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并按20%增值税税率征税);
①根据政府批准的特殊规定,计入股本的长期有形资产;
①拖拉机和其他农用机械;
①儿童食品;
①金融服务;
①教育服务;
①保险业;
①博彩;
①书籍和期刊。
制度演变
近些年摩尔多瓦的增值税规定没有重大变化。
与此同时,摩尔多瓦计划在未来几年期间逐渐将其增值税立法与
欧盟增值税指引保持一致。
增值税登记
增值税登记的法定门槛是连续12个月内营业额或进口服务额达
到120万列伊。对于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人,无需考虑营业额的大小,
可自愿选择进行增值税登记。
(1) 集团登记
摩尔多瓦增值税法不允许进行增值税集团合并申报。关联企业必
须分别进行增值税登记。
(2)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
外国企业一般不得持有增值税登记号。如果外国企业由于在摩尔
多瓦进行商业活动构成了常设机构,就必须在当地进行增值税登记,
之后即与居民企业接受同样的管理。
例外情况是,向摩尔多瓦消费者(个人)提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
企业必须在摩尔多瓦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5) 点中的“数字经济”部分。
(3) 登记流程
为了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当地企业必须在满足增值税登记条
件当月的最后一天前,填写增值税登记申请表,并附上一系列当地税
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会对此进行税务检查,可能还会
要求额外的资料和信息。
纳税人被视为完成增值税登记是从其提交申请表并满足了增值
税登记要求的次月第一天开始。尽管当地法规并未明确说明税务机关
完成税务检查和确认登记成功的截止日期,在实际操作中,该流程一
般截止到纳税人提交申请表后的第30天。
(4) 延迟登记罚款
如果公司未能及时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可能会被地方税务机关
处以公司应纳税营业额7%-10%的罚款。
(5) 数字经济
在企业对企业的交易中,客户通常需要根据反向征收机制承担进
口服务(包括数字产品)的增值税。
对于企业对个人客户的交易,从2020年4月1日开始,通过电子网
络向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服务(即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以及
接受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支付的通过电子网络提供服务的付款的非居
民中介机构,如果其服务的供应地点被认定在摩尔多瓦境内,则需要
在摩尔多瓦缴纳增值税。向摩尔多瓦消费者(个人)提供此类数字服
务的各类非居民企业必须在摩尔多瓦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6) 注销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注销登记需要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以税务机关因
注销登记而出具税务检查报告的日期作为注销登记日。
税收优惠
在连续12个月内营业额或进口劳务额不超过120万列伊的中小型
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4%简易税率而非12%标准税率)可以选择是
否进行增值税登记。此外,享受该税收优惠(增值税登记)无最低营
业额或登记门槛的要求。
应纳税额
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称为“可征税时间”或“纳税时点”。通常,
纳税时点为以下三个时点的较早者:
(1) 从客户处收取部分或所有的销售款;
(2)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3) 开具税务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在每个纳税期间缴纳税款。增值税一般按月申
报。
(1) 在反向征收机制下,由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的增值税纳税
时点为劳务进口或者支付劳务费用(二者中以较早者为准)的次月25
日前。
(2) 涉及对从已宣布破产程序的本地公司购得的资产,应遵循
反向征收原则,纳税时点为账单支付日期(包括预付款)或买方取得
资产的日期(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不动产除外。针对不动产,纳
税时点应为房产登记簿中所记录的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变的日期。
(3) 进口商品的纳税时点可能是进口日或者商品不再适用暂缓
纳税的日期。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 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抵扣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或劳务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
进项税进行抵扣。纳税人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应缴纳增值税,可通过可
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包括从摩尔多瓦购买商品或劳务支付取得的增值税、进
口商品支付的增值税以及自行估算的从反向征收劳务产生的增值税。
在申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一般需要取得合规的发票或海关文
档。在接收方已经将这些购进凭证记录到会计账簿的纳税期间,可以
行使进项抵扣的权利。
自2026年1月1日起,从被列入必须开具电子发票纳税人名单的供应
商处进行采购时,无论发票是否缺失,买方均可进行增值税抵扣。
对于向摩尔多瓦税收体系之外的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或涉及技
术援助及投资项目(能源、天然气及电子通信服务除外),将要求使
用电子发票。
(2) 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外购的用于非生产经营相关(比如用于纳税人的个人消费)的商
品或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外,某些业务支出的进项税
额也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举例:
①个人消费;
①遗失、盗窃或毁损的商品成本;
①所得税上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①商业礼品(法定限额内授予员工的福利除外);
①坏账(商品或劳务的购买方从未向提供方支付过款项);
①公司管理层所用车辆超出法定特定限额的修理、维护及运营费
用。
(3) 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举例(如与应税经营活动相关):
①公司管理层用车相关的租用、租出、维护和燃料支出(受到特
定限制);
①卡车和货车相关的购买、租用、租出、维护和燃料支出;
①参加会议、学术研讨会和培训课程;
①移动电话;
①广告费(受到特定限制);
①交通费(受到特定限制);
①酒店住宿(受到特定限制);
①在公司管理层批准的限额内允许扣除因残渣、损耗、自然腐烂
而产生的费用,但与烟草、乙醇和石油产品有关的费用除外,这些费
用可在摩尔多瓦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范围内扣除。
(4) 部分抵扣
免税收入(不可抵扣)对应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纳税人如果既
有应税收入又有免税收入(不可抵扣),则只能抵扣应税收入相关的
进项税,免税收入(可抵扣)视为应税收入。但在满足如下条件时,
可以抵扣购进商品或劳务时取得的增值税:
①纳税人分别保存了针对应税收入和不可抵扣的免税收入发生
的购进商品或劳务支付记录;
①增值税可抵扣金额是按月计算,根据取得的所有与应税收入和
不可抵扣的免税收入相关的增值税税额按比例计算。
(5) 退税
如果按月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超过当期销项税,且超出部分的增
值税产生于如下来源,那么纳税人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①可抵扣的免税收入;
①生产和销售面包及乳制品的公司产生的收入;
①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商业实体进行的资本投资,投资在特定
类型下的房屋和交通工具除外;
①客运机动车相关的资本投资;
①多缴税额;
①从2023年1月1日起,如果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的自动信息系统
“电子发票”或通过连接到自动信息系统的“电子销售监控”系统的结算设
备开具财务收据,并使用相关收据来申报其所提供的应税货物劳务及
服务,则纳税人可在法律规定限额内申请退还进项超额部分
(超过销项税额部分)。
纳税人如果需要申请增值税退税,应采取如下特定流程:
①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①在税款退回前,税务机关会进行税务检查,以确保退税申请金额
准确无误。
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退税往往比较困难,一般会经历延期。
(6) 登记前成本
通常来说与登记前发生的成本(购买支出)相关的进项税一般不
允许抵扣。
(7) 无固定经营场所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在摩尔多瓦既无固定经营场所也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企业无法
操作增值税进项抵扣。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①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地企业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地企业有义务按月在申报月度次月25
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①向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
向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数字服务并在摩尔多瓦注册为增值税
纳税人的非居民企业有义务按季度在申报季度结束后的次月25日之
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增值税申报表应通过当地税务机关的特定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
提交申报。
(2) 税款缴纳
①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地企业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当地企业有义务按月在申报月度次月25
日之前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由此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相应的增值税仅可用列伊支付。
①向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
向摩尔多瓦居民个人提供数字服务并在摩尔多瓦注册为增值税
纳税人的非居民企业有义务按季度在申报季度结束后的次月25日之
前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由此产生的增值税。
相应的非居民企业可以选择用列伊、欧元或美元缴纳增值税。
关税(Customs Duties)
概述
关税法规由2024年1月1日生效的新版海关法、其他法律规范以及
摩尔多瓦作为其中一方就关税事项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所构成。
通常,摩尔多瓦的关税法规适用于所有法律形式的企业。 从
事关税法规规定的业务活动的人员,必须进行海关登记。
关税应由报关人、报关代理人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直接缴纳。
征税范围
关税是按照在提交报关单时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计算并征收。关
税将支付给摩尔多瓦当局海关。
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
通过销售进口到摩尔多瓦的货物,其海关完税价格一般为其销售
价格加上进口货物发生的其他特定成本(如保险费用、运输费用、佣
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用)。
在申报海关完税价格时,实际支付的价格或应支付的价格应包括
运入摩尔多瓦境内的进口货物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相关的装运和
处理费用,即使这些费用是由买方承担且未包括在实际支付或应付的
商品款项中。
特许权使用费
关税法规规定,与进口货物有关、作为销售条件并且未包含在货
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缴纳关税。
海关制度
摩尔多瓦法律规定的关税征管制度分为以下三种类型:自由流通
(进口)制度、出口制度及特殊制度。
(1) 自由流通(进口)制度:
完成海关进口程序,进入摩尔多瓦境内的货物可以进行自由流
通。这意味着进口货物的关税和相关费用都已经缴纳,因此货物可以
从海关向摩尔多瓦境内自由转移。
对某些可暂缓缴纳进口关税的货物,其相关报关程序一般须经海
关授权批准。
已报经海关进入自由流通领域的境外商品与境内商品具有同等
地位。
(2) 出口制度:
出口是指离开摩尔多瓦海关监管区域且无需复运进境的货物适
用相关海关出境手续的一种海关监管方式。
(3) 特殊制度:
① 转口程序:转口程序允许海关监管下的货物从海关区域内的
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地点,在一定时期内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及其他
税费或不受商业政策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货物申报的截止日期由启运地海关根据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
输法规,或程序持有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可抗力等要素综合核定,
并据此规定了货物应在目的地海关申报的时间表。
① 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指在海关的批准和监管下,按一定条
件存放货物的区域。
保税仓库可分为两类:任何人均可使用的公共保税仓库,以及仅
限持有保税仓库运营许可证主体使用的私有保税仓库。
处于保税仓库制度下的货物可在关境内移动,但须全程记录其位
置及流转信息。许可证持有人须建立海关认可的监管台账,详细记录
货物标识、海关状态及流转轨迹,并接受海关核查。货物出库后须在8
日内完成运输,经申请可延长5日。
① 来料加工:外国货物的一道或多道加工程序可以在摩尔多瓦
境内适用来料加工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作为加工品将要离开海关管
辖区域的货物:无需缴纳进口关税,亦不受限于任何经济政策(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
① 临时入境:临时入境程序允许复出口的境外货物在不作任何
改变(除了因使用而产生折旧)的前提下,在摩尔多瓦境内使用,可
全部或部分减免进口关税并且不受限于商业政策。
临时入境期间,货物和运输工具必须为境外财产,在摩尔多瓦境
内不得出售、租赁、转租、移交、抵押、转让或供他人使用,除非获
得海关批准,在缴纳进口关税并完成报关程序后才能进入自由流通领
域。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① 外向加工:外向加工允许货物进入自由流通领域,临时离境
进行进一步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允许进入自由流通领域,免除全部或
部分进口关税。
外向加工临时出境的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的经济政策。外向加工程
序作为来料加工程序的补充适用复出口程序的经济政策。
① 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属于摩尔多瓦境内,在自由贸易区
内的境外货物无需缴纳进口关税,不受限于经济政策,除非法律另有
规定。境内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须符合该特定区域货物准入的相关法
定条件。
① 最终用途制度:允许货物因特定用途而以免征或减征进口关
税的方式自由流通。
当货物在其生产阶段已具备经济上的唯一合理用途,即仅能用于
所规定的最终用途时,海关当局可在授权文件中规定相关条件,以确
认货物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从而适用关税的免征或减征。
优惠关税待遇
根据摩尔多瓦参加的国际协定,优惠关税待遇是指特定货物在进
口到摩尔多瓦时享受减免关税。
关税税率
货物被放行自由流通前应支付的关税税率是根据摩尔多瓦综合
关税(TARIM)确定的。进口货物的税率从0%到75%不等,具
体根据进口货物的类型而定。
摩尔多瓦线上TARIM数据库中包含了以下内容:
(1) 商品综合税则目录;
(2) 适用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进出口税率;
(3) 优惠的税收协定;
(4) 反倾销税率;
(5) 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6) 法律法规规定的海关措施和经济政策。
线上TARIM数据库可以通过以下链接进行查阅:
税制改革
新的《海关法》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该法规确立了本指南中
关税章节所述的全新海关规则体系。
税收优惠
摩尔多瓦关税法规规定了以下情况可以减免关税:
(1)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口固定资产作为实物出资增加公
司法定资本的,免征关税;
(2) 特定种类的图书及期刊杂志
(3) 自由贸易区内的进口货物;
(4) 摩尔多瓦参与的国际援助和投资项目的进口货物;
(5) 进口货物用于人道主义援助或慈善用途的;
关税优惠待遇是指根据摩尔多瓦签订的国际协议的规定,对特定
商品进口至摩尔多瓦时给予关税减免或豁免优惠。
纳税时间
通常,关税应在货物进入摩尔多瓦境内或者离开摩尔多瓦境内时
向海关进行申报纳税。
其他税(费)
消费税(Excise Duties)
在摩尔多瓦税法第四章“消费税”的附录部分有消费税的应税商品
清单,该清单对各类应税商品的具体消费税税率(按定额或从价征收)
均有规定,并均适用于应税商品的进口和当地销售行为。
部分应纳消费税的商品示例及2025年适用税率如下:
(1)酒精——列伊/升(无水酒精);
(2)啤酒——列伊/升;
(3)香烟——1,列伊/千支,同时另按13%的税率从价计征,
但不得低于1,列伊/千支;
(4)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3,至8,列伊/吨;
(5)香水——从价计征10%;
(6)汽车——至列伊/立方厘米;
(7)鱼子酱——从价计征25%;
财产税(Property Tax)
财产税是针对包括土地、房屋、公寓和其他房地产征收的一种税,
其税率每年由国土资源局确定。例如,基希讷乌市2025年的房地产税率
从%到%不等,具体取决于房地产的类型。
自2025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局可对以下情形最高加征300%财
产税:
(1) 位于城区范围内的闲置建筑物及土地,其闲置认定标准由
国土资源局决议确定;
(2) 连续两年未开垦的农业用地,自第三年起征税,具体实施
条件由国土资源局决议规定。
地方税(Local Taxes)
根据企业注册地不同,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
常见的地方税收包括:交易单位税、地方发展税和广告投放税。
税率(基希讷乌市)如下:
(1) 交易单位税:税率取决于交易单位的类型和面积,如集市 、
超市、大型超市的年税率从每交易单位2,890列伊至77,000列伊不等 ,取
决于不同交易单位的总面积;
(2) 地方发展税:年税率为公司每位员工204列伊;
(3) 广告投放税:广告投放物每平方米952列伊,车载广告投放
物每平方米440列伊。
另外还有根据执行活动的特性征收的其他特定地方税。
在用货物环境污染税(Tax on Goods that Under the Usage
Process Cause Environment Pollution)
进口和制造在使用过程中导致环境污染商品的商业实体有义务
为环境污染缴纳税费,具体如下:
(1) 对于特定类型的塑料、木材、纸张、纸板、玻璃、金属( 包
括铝)包装产品,根据包装产品的材料类型,每包装单位的环境污染
税在1,000至4,500列伊/吨的范围内变动;
此外,相关法案还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条款,规定生产者(含
进口商)无论以个体还是联合体形式,均有义务在废弃物管理系统中
注册,对已被丢弃或已成为废弃物的产品承担回收、再循环或资源化
义务。针对回收包装材料并达成回收目标的商业实体,法案设立了税
收豁免机制(2025年度,根据不同的包装材料类型,豁免比例为5% 至
25%不等)。
已注册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商业实体须以个体或联合体形式,于次
年4月30日前向国家税务局提交年度报告,若当年度包装材料未完成
资源化处理则需缴纳税款;未注册该系统的商业实体则须于次月25
日前向国家税务局提交月度报告并缴纳税款。
(2) 在法律规定的由当地实体进口或制造的货物清单中,基于
特定货物的购置或供应价值,环境污染税税率范围为%到%。对
上述货物征收的环境污染税应每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缴
纳税款,申报截止日为报告月份次月25日。
道路税(Road Tax)
在摩尔多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需要缴纳道路税。道路税的征收取
决于车辆发动机容量和其他特性。
社会保险(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
摩尔多瓦的社会保险缴费是强制性的,由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
范。该体系由国家社会保险局(CNAS)管理,旨在为参保人提供社
会保障。
雇主须参加社会保险体系,并负责根据其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及其
他应税福利计算、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缴费依据摩尔多瓦法律规定的法定费率计算。标准社会
保险缴费率为雇员总薪酬及其他应税福利的24%,由雇主全额承担。
雇主须在薪资及其他福利计算月份的次月25日之前提交月度电
子报告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摩尔多瓦社会保险体系涵盖一系列社会福利,包括:
(1) 养老金;
(2) 因一般疾病、非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工伤(包括照顾生病
儿童的津贴)导致的暂时性工作能力丧失津贴;
(3) 疾病预防和工作能力恢复补助;
(4) 生育津贴;
(5) 抚养儿童直至其年满3岁的津贴;
(6) 收养儿童安置期间的一次性津贴;
(7) 收养或监护/代管儿童的一次性津贴;
(8) 对年满3岁以上被收养或监护/代管儿童的抚养津贴;
(9) 失业救济金;
(10) 死亡抚恤金。
例外情况,在摩尔多瓦外资企业工作的外籍员工,如果选择不参
加摩尔多瓦社会保险体系,可根据《创业投资法》的规定豁免缴纳社
会保险费。
未正确计算、申报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导致罚款、滞纳金以及
地方当局实施的其他处罚。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 Contribution)
摩尔多瓦的健康保险缴费是强制性的,由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
范。该体系由国家健康保险公司(CNAM)管理,旨在确保参保人
获得医疗服务。
员工须参加强制性健康保险体系,雇主则负责代表其员工计算、
申报和缴纳相关费用。
健康保险缴费率为雇员总薪资及其他应税福利的9%,并直接从
雇员工资中扣除。
雇主须在薪资及其他福利发放月份的次月25日之前提交月度电
子报告并缴纳相应的健康保险费。
未正确计算、申报或缴纳健康保险费可能导致罚款、滞纳金以及
地方当局实施的其他处罚。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摩尔多瓦国家税务局(STS)是摩尔多瓦税务机关的中央机构,
行使税法赋予其的财政特权。国家税务局由财政部管辖,其主要职能
是征收和管理摩尔多瓦税法规定的各种直接税和间接税。
国家税务局下设多个机构,包括:管理和行政处、市政及行政区
划一般管理处、大额纳税人管理处、财政债务一般指导处、转让定价
处及其他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国家税务局负责根据摩尔多瓦税法制定税收管理基本政策,其中
也包括对纳税人记录、纳税申报表收集、税务审计执行,及未缴税款
罚款的管理。
除上述职责外,国家税务局还承担一系列其他职责,其中包括:
(1) 就财政立法的应用给出国家税务局官方立场;
(2) 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3) 防止和打击包括逃税在内的侵权行为;
(4) 识别违规行为;
(5) 审查上诉;
(6) 在税务管理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税务登记(即取得纳税人识别号)随同企业在公共服务机构
(Public Services Agency)办理公司法定注册时一并完成。因此,摩尔
多瓦分公司或子公司将在注册日被税务机关视为自动完成了上述税务
登记。因此,摩尔多瓦企业的税务登记日与公司注册日是同一天。摩尔多
瓦的常设机构直接在摩尔多瓦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因为公共服务机构
未要求常设机构进行登记)。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由于企业在摩尔多瓦注册时即自动完成了税务登记,因此企业无
需再向税务机关进行单独的税务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税务登记表上的信息有任何后续的改变,纳
税人应当在信息发生改变之日起60日内告知摩尔多瓦税务机关。
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税务登记文件的,将会被摩尔多瓦税务机
关处以罚款。
个体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被派遣至摩尔多瓦工作的外籍个人应当在自摩尔多瓦产生纳税 义
务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务登记。在此之后,外籍个人应当按年进行纳
税申报,并在次年4月30日前缴纳所得税。如果外籍个人在摩尔多瓦
境内领取薪金,当地雇主应当代扣代缴该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申
报和支付其社会保险费(如适用)。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通常来说,外籍个人需要在摩尔多瓦移民局进行身份登记并领取
个人身份证号码,由此完成税务登记。如果外籍个人无需在摩尔多瓦移
民局进行身份登记,则应当从摩尔多瓦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识别
号。纳税人识别号只能用来申报和支付税款。
无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不符合触发纳税义务条件的商务出差。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设置要求
企业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按当地会计规定进行报告。
会计账簿和报告必须使用官方语言(摩尔多瓦语),并以列伊作
为货币单位。所有外汇交易必须根据交易当天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公布
的汇率转换成列伊。摩尔多瓦国家银行会每天公布外汇汇率。
当地公司需要准备和设置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账簿(包含法
定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凭证可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设置。
会计制度简介
企业可以根据内部会计制度要求,选择国家会计准则(NAS)
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作为编制基础来编制账簿。
公众利益实体应当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众利益实体”指其
证券被允许在受监管的市场上交易的实体,可以是银行、保险(再保
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集体投资机构、国有企业或国有份额
超过股本50%的股份制公司等大型实体。
此外,对于使用国家会计准则的当地企业还被要求使用法定的摩
尔多瓦会计科目表。对于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企业,可以批准其
使用其内部会计科目。
当地企业应在以下期限内每年编制并提交财务报表:
(1) 公众利益实体:报告年度结束后120天内;
(2) 其他实体(非公众利益实体):在报告年度结束后的150
天内。
对于公众利益实体企业以及根据当地法律规定的标准获得大中
型资格的企业,还需要接受法定外部审计。对于其他企业,可根据企
业自身需要选择是否聘用审计。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企业需保存其会计账簿,当地公司还需要保存用于编制财务报表
的会计账簿(包括法定会计科目)。同时,企业可以纸质或电子形式
保存上述会计账簿以及相关凭证,以备在摩尔多瓦税务或司法部门审
查时作为相关证据向其提供。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1) 税务发票和信用单
通常,除摩尔多瓦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外,对于应税收入,纳税
人必须提供财政发票。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以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的费用也需要财政发票作为支持。法律不认可信用单的形式。
(2) 出口证明
从摩尔多瓦出口的商品无需缴纳增值税。为了免征增值税,销售
方须提供商品已从摩尔多瓦离境的证明。根据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不同
类型,法律提供了一系列可以证明其离境的支持材料。
(3) 外币发票
财政发票必须以摩尔多瓦的货币单位列伊开具,因此,不存在外
币发票。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
请参阅章节。
个人所得税
请参阅章节。
增值税
请参阅章节。
税务检查
纳税评估
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根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金额或根据税务机
关的决定来确定。
税务稽查
一般来说,税务稽查就是从纳税人是否履行其纳税义务、是否遵
循税法和会计法规、是否核验建立纳税基础以及是否明确主要税会差
异等方面检验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履行义务的正
确性和准确性的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可以就纳税人提出异议的方面进行初步
的检查程序。之后,税务机关会发布税务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具有强
制执行力,在未支付税款的情况下可强制要求其缴纳税款。
税务审计
根据法律规定,税务审计有以下目标:
(1) 全面税务审计,指审计在特定时间内纳税人是否按照财税
法律和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全部纳税义务;
(2) 部分税务审计,指审计在特定时间内纳税人是否按照财政
法律和会计制度规定执行一项或多项纳税义务;
(3) 其他税务审计,包括事实核查、文件核查、专题核查、实
地核查以及对比核查。
税务代理
不适用。
法律责任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 登记违法处罚
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陈述或说明变更公司总部或开始、关闭子公
司信息的,将被处以3,000到5,000列伊的罚款。
(2)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使用有特殊形式模型而非通过规范行为创设的会计文档,以及使
用经特殊修订或不属于纳税人的会计文档,将被处以这些会计文档的
经济活动价值25%到35%的罚款。
此外,未妥善保管税务记录、设立控制记录存档的区域(专业控
制区)、遗失了全部或部分会计账簿,从而限制了税务检查工作,将
被处以40,000到60,000列伊的罚款。
(3)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未提交税务报告的或逾期提交税务报告的,每个报告将被处以
500到1,000列伊的罚款,但是所有报告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列伊。 提
交的税务报告含有不准确数据的或者含有错误的,每个报告将
被处以500到1,000列伊的罚款,所有报告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列伊。 未
及时提交税务发票的,每张未提交的发票将被处以3,000到
3,600列伊,罚款总额不超过72,000列伊。
税务发票未在通用电子登记册上进行登记的,每张未登记的税收发
票将被处以3,000到3,600列伊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72,000列伊。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通过提交不真实信息的税务报告少缴税款的,将被处以少缴税款
20%到30%的罚款。
逃避缴纳税款的,将被处以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80%到100%的
罚款。
延期缴纳税款,需按照中央银行提供的上年11月基准利率的基础
上增加5个百分点,按年计息,缴纳延期纳税的利息罚款。
其他处罚
妨碍税务检查人员检查生产设备、仓库、仓储设施、商业场所和
其他场所的,以及未能按照税务检查的要求提供解释、数据、资料和
文件的,将被处以4,000到6,000列伊的罚款。
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判定为逃税行为的,可能会导致刑事
调查。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通过预提所得税机制缴纳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在摩尔多瓦进
行税务登记。摩尔多瓦的地方税收法规没有就非居民企业税务代理或
税务代表的概念做出规定。
摩尔多瓦目前尚未针对有关非居民企业的合同项目备案、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审批和备案等方面制定相关规定。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所得税管理及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摩尔多瓦的应税所得,由支付人进行计
算、扣缴和申报预提所得税。
如章节所述,以下预提所得税税率适用于摩尔多瓦非居民企
业取得的来源于摩尔多瓦所得的总收入:
(1) 股息红利适用6%的税率;
(2) 从摩尔多瓦取得的其他类型收入适用12%的税率。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适用12%的税率。股权转让收入应同其它应纳税收入
合并后,减去合理的税收扣除项目和税收减免项目,并按12%税率
计算企业所得税总应纳税额。
财产转让
财产转让适用12%的税率。财产转让收入应同其它应纳税收入
合并后,减去合理的税收扣除项目和税收减免项目,并按12%税率
计算企业所得税总应纳税额。
股息红利
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股息红利适用6%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支付2008财政年度至2011财政年度的股息仍按15%的税率征收预提
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代扣代缴12%的预提所
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同其它应纳税收入合并后,减去合理的税
收扣除项目和税收减免项目,并按12%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总应纳税
额。
增值税管理
一般情况下,未在摩尔多瓦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不能登记
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摩尔多瓦税法也没有规定增值税代理人的概
念。但是,向摩尔多瓦消费者(个人)提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需
要在摩尔多瓦登记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关联方是指纳税人的家属、控制纳税人的一方、由纳税人控制的
一方或者与纳税人一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一方。具体定义为:
(1) 纳税人的家属包括:纳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
祖父母、侄子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及其配偶、纳税人
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纳税人(兄弟姐妹)和妻子(配偶) 的孙
子或孙女(侄子)、纳税人祖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纳税人父母
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纳税人(兄弟姐妹)和妻子(配偶)的
孙子或孙女(侄子)的子女,以及纳税人配偶的相关人士。
(2) 控制是指拥有(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关联方间接拥有)
至少50%的股权或者投票权。在这些资本或股份直接或间接地由其家
属持有的情况下,自然人应被视为资本或股份的拥有者。
摩尔多瓦新的转让定价规则(详见下文章节转让定价调查)
将遵循以下关于关联方的定义和术语:
关联方,如果两方之间的关系符合以下至少一种情况,则可被视
为具有关联关系,包括其中一方处于破产程序中的情形:
(1) 如果两名自然人是配偶或为二级亲属关系(包括兄弟姐妹、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则两名自然人之间具有关
联关系;
(2) 如果个人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持
有法人实体至少25%的表决权股份,或者实际控制该法人实体,则该
自然人被视为与该法人实体具有关联关系;
(3) 如果一方法人实体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关联方持有的
股份)持有另一方法人实体至少25%的表决权股份,或者实际控制另
一方法人实体,则该法人实体被视为与另一方法人实体具有关联关
系;
(4) 若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同
时持有两个法人实体各自至少25%的表决权股份,或实际控制两个法
人实体,则两方法人实体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若某人在事实和法律上被认定对某一法人实体的经营活动具有
决策权,则视为其对该法人实体具有实际控制,具体情形包括:
(1) 有权指定或撤销该法人实体监督机构(董事会)的多数成
员、执行机构或执行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审计师、审计委员会的多数成
员;
(2) 通过与该法人实体签订的合同、该法人实体的章程或章程
中的条款、或通过与持有该法人实体有表决权股份的其他人员签订的
协议来行使对该实体的控制权。
若某人通过一个或多个个人或法人实体持有某一法人实体的表
决权股份,则该人被视为间接控制该法律实体。
一个法人实体的常设机构也被视为该法人实体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所有涉及有形和无形资产及服务的国内外交
易,均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关联申报管理
(1) 关于摩尔多瓦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现行税法规定如
下:
①关联方间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关联方进行销售、资产交换、开
展工作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扣除,适用摩尔多瓦新转让定价
规则的关联方交易除外;
①关联方间发生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费用以及非必要的和
非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①纳税人以低于市场价格与符合股东资格的自然人或其他不从
事经营活动的关联自然人进行经济交易取得的经营所得,需按调整的
市场价格纳税,适用摩尔多瓦新转让定价规则的关联方交易除外。
摩尔多瓦目前未针对关联申报的主体、方式、要求及期限做相关
规定。
(2) 根据税法规定,特定交易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如下:
①来自公共统计部门和价格监管机构的信息,如无法获取,可选
用以下来源;
①通过大众传媒公开或发布的市场信息;
①最接近卖方总部的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报价(已进行交易登记)
的官方数据。当交易未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或是销售(采购)业务
发生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时,应当使用该证券交易所的报价信息以及国
家证券和国债的报价信息。
此外,根据税法的规定:
①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递交从其他来源取得的市场价格信息;
①只有在有理由确认上述信息具有可靠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
有权使用该信息。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每个财政年度与关联方交易总额(所有关联交易的不含税价总
和)大于等于2,000万列伊的纳税人将需要准备转让定价相关信息及 本
地转让定价文档。
具体要求及内容
转让定价信息报告应在每个报告年度结束后的第六个月的 25 日
前向税务机关报送。
本地转让定价文档须在税务机关发出要求之日起 120 日内提交
(但可不早于前述转让定价信息报告提交截止期限)。
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就转让定价调整/估算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
提交经修订的本地转让定价文档。
转让定价文档应当以罗马尼亚语编制。与受控交易相关的协议/
合同副本,以及作为受控交易执行依据的信息、法律文件和其他文档, 若
以外文撰写,须由经认证的翻译人员译为罗马尼亚语(英文或俄文原件
除外)。
在进行可比性分析以判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须
考量关联方开展交易/经营活动所在市场的经济环境及地理区域因
素,并优先考虑可比非受控交易数据来源地的地理区域因素。若选择
关联方未开展交易/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理区域,纳税人须提供合理依
据。
其他要求
暂无。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基于经合组织原则的新转让定价规则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在摩
尔多瓦实施。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根据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新转让定价规则允许采用
以下方法确定定价: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 成本加成法;
(3) 再销售价格法;
(4) 交易净利润法;
(5) 利润分割法;
(6) 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认可的其他方法。
除非受控交易的其中一方正在接受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
务稽查,亦或价格调整将减少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关联方可以主
动纠正受控交易中的转让价格,并在可比价格范围最小值和最大值之
间调整价格。
转让定价调查
2024年2月9日,摩尔多瓦发布关于转让定价实施规则的第9号法
令:规定核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则,包括税务机关初步核查
和税务稽查。一旦在初步核查中发现差异,纳税人可以调整与被核查受
控交易相关的转让价格。若纳税人不主动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将启动
税务稽查。该法令自发布当日起生效,细则于2024年1月1日起适用于
在摩尔多瓦注册的法律实体以及在摩尔多瓦设有分支机构或常设机
构的外国法律实体。
预约定价安排
自2025年1月1日起,摩尔多瓦开始实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该决
定是由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用于确定关联方之间
受控交易在特定期限内的转让定价方法及适用条件。预约定价安排具
有以下主要特点:
(1) 可由国家税务局单方面签发,亦可由国家税务局与申请人
关联方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双边或多边程序共同签
发;
(2) 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须在摩尔多瓦与非居民关联方所在
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才能签发;
(3) 适用于正在进行或未来发生的受控交易,有效期最长不超
过五个财政年度(含申请提交所在的财政年度);
(4) 适用于过去两个财政年度内已完成的受控交易(不含申请
提交所在的财政年度);
(5) 签署预约定价安排的纳税人须在其涵盖的每个财政年度准
备并提交一份有关预约定价安排合规性和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该报
告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
(6) 签发或修订预约定价安排的费用标准为:
①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按每项交易30,000列伊计收;
① 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按每项交易50,000列伊计收。
受控外国企业
摩尔多瓦税法尚无受控外国企业(CFC)的相关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摩尔多瓦税法尚未就成本分摊协议(CCA)做出具体规定。
成本分摊协议产生的费用应遵循一般的费用扣除原则,仅与生产
经营相关的费用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摩尔多瓦税法尚未就资本弱化做出具体规定。
税务调整
一般情况下,当地企业因合理商业目的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税前
扣除。但是,无论是本国货币(列伊)还是外国货币,均不得超过当
地银行向法人实体提供的为期12个月或以上的贷款加权平均利息率
计算的利息费用扣除限额。该加权平均利息率由中央银行在其官网上
进行公布。
上述对利息费用扣除的限制不适用于金融部门发放贷款的情况。
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前述的利息费用限额,则超过部分不得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责任
请参阅节相关内容。
第五章 中摩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摩税收协定
摩尔多瓦目前和不同的国家(地区)间有51个双边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地区),为了协
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
通过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大力实施“引进来”以及中
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意义。
中摩税收协定
2000年6月7日,中国政府与摩尔多瓦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摩税收协定”)。根据中摩税收协定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并于2002 年1
月1日起执行。
中摩税收协定共计二十九条,主体内容涵盖了协定适用范围、常
设机构、各类所得税收管辖权的分配、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税收无差
别待遇、协商程序和税收情报交换等。
中 摩 税 收 协 定 原 文 链 接 :
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从两个维度加以定义:一是人的范围,
二是税种的范围。同时,考虑到税收协定作为国际法的一种,还需要考
虑空间和时间范围。
主体范围
(1) 个人税收居民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一条,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
双边居民的人。
此处所谓“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三条第一款,
“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2) 企业税收居民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居民是指按照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
机构所在地、管理所在地、注册地或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
纳税义务的人。当某个企业或个人因上述规定同时为中国居民和摩尔多
瓦居民时,双方主管当局应当通过协议,确定该企业或个人为哪一方税
收居民。
企业的居民身份往往会对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产生决
定性的影响。故在决定投资架构时,为了能够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
遇,以何种居民身份进行投资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例如,当中国企业采用间接控股架构模式收购摩尔多瓦目标企
业,海外的收购平台可能因其不属于中国居民而无法适用中摩税收协定。
而当中国企业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
SPV)模式收购摩尔多瓦目标企业,并希望 SPV 支付的融资利息能够
在摩尔多瓦抵税,那么该 SPV 必须属于摩尔多瓦居民企业。在这种情
况下SPV 与摩尔多瓦目标企业之间无法适用中摩税收协定, 但 SPV 的
中国母公司与SPV 之间可以适用中摩税收协定。
对于第三国企业在中国的分公司取得来源于摩尔多瓦的收入,其
在中国的分公司无法享受中摩税收协定优惠,因为“人”的范围不包括
分公司。但同时中国分公司可以主张其适用其总公司所在国与摩尔多
瓦之间的税收协定优惠。
客体范围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二条,中摩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其
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为如何。
故中摩税收协定仅涵盖所得税,对于其他在中摩两国境内征收的
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则不属于税收协定规范的范围。
领土范围
就税收协定适用的领土范围,中摩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实
施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即在确认中摩协定适用的领土范围时,首先满足
两国领土的属权;其次,再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效实施。
由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地实施单独的税收法律,
故中摩税收协定所涵盖的中国税收居民并不包括来自上述地区的居民。
上述地区的税收居民不能主张适用中摩税收协定。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
国际惯例,如果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则税收协定一般不
会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反之,如果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未构成常
设机构,则税收协定一般会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故常设机构是
否存在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至关重要,也将直接影响企业境
外经营的税收成本。
对于拟赴摩尔多瓦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来说,一旦
在摩尔多瓦构成常设机构,则其所得将受到摩尔多瓦所得税法的监
管,对企业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会产生重大影响。
中摩税收协定的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对主要
常设机构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根据中摩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分为:场
所型常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三大类。下文将
分别对其加以介绍。
场所型常设机构
(1) 认定标准
中摩税收协定列举了在通常情况下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包括管
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
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农场、种植园或葡萄园。但
不限于上述场所,列举不影响其他场所按照第一款概况性规定的定义进
行常设机构判定。
中摩税收协定同时针对场所型常设机构提供了负面清单,即在以
下情形下不构成常设机构: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①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①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
业场所;
①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他准备性或者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①专为上述活动的结合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这种结合使
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2) 需要关注内容
从协定规定来看,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
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故对于拟赴摩尔多瓦从事经营
活动的企业而言,其在摩尔多瓦的固定场所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当企业在摩尔多瓦的经营活动,既包括辅助性活动又包括营
业性活动时,企业应考虑在一个固定场所同时从事上述两种活动, 以
避免因分设辅助机构和营业机构导致辅助机构发生的费用无法从营
业机构的利润中扣除;
第二,协定规定的例外性情况缩小了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范围。一
般情况下,从事“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①辅助性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
活动基本或重要的组成部分;
①该场所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
①该场所仅限于事务性服务,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工程型常设机构
(1) 认定标准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连续十二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
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咨询活动。
(2) 需要关注内容
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关注的要点如下:
第一,从事相关工程活动,仅以规定的时间标准判定是否构成常
设机构。故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从事相应活动未满十二个月
的,则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或咨询活动”既包括在
项目分包情况下,由分包商进行作业、总承包商负责指挥监督的活动,
也包括独立监理企业从事的监督活动。对总承包商负责的监督管理活动,
其时间计算与整个工地、工程的持续时间一致。对独立监理企业承包的
监督管理活动,应视作单独项目,独立计算其持续时间。
第三,如果企业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
项目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为止计算其在摩尔多瓦进行工
程作业的连续日期。其中,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日期后,其因故中
途停顿作业,但工程尚未终止或结束,人员与设备也未撤出的,上述
停工日期不得扣除。
代理型常设机构
(1) 认定标准
中摩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非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代
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
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
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也就是说,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
约国另一方的代理人按照协定的规定能够构成非独立代理人的,那么
该居民企业的代理人就构成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型常设机构。一旦
构成常设机构,其相应归属于摩尔多瓦的营业利润需在摩尔多瓦缴纳
所得税。
(2) 需要关注内容
对于代理型常设机构,主要需要关注何谓非独立代理人;一般而
言,对非独立代理人的理解,可以着重在下面四个方面:
第一,协定对非独立代理人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即不要求非独立代
理人必须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非独立代理人既可以是个人, 也
可以是办事处或企业,甚至可以是企业的雇员、部门。
第二,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具体是指以企业名义签订,或者
虽然不是以企业的名义,但仍然能够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且合同本身的利益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不直接受益于合同。同时,
“合同”必须与企业自身业务相关,其它内容的合同不在此列。例如,中国
居民企业的员工到摩尔多瓦进行招聘,以企业名义与摩尔多瓦当地劳动
力签订用工合同,但不能据此认定该员工必然是中国居民企业的常设机
构,如果其所代表企业签署的合同与企业本身的经营活动内容不一致,
则属于辅助性的合同。
第三,经常行使代表权力。这里的“经常”不能在绝对、孤立的条件
下进行理解,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业务性质以及合同内容来加以确定。由
于企业业务性质导致其交易数量不大、合同签订数量较少的, 也可能
构成“经常行使代表权力”。“行使”的理解也并非绝对、孤
立,政府更倾向于依照实质重于形式来理解,因此,“行使”不仅包括签
订合同本身的行为,还包括实施合同谈判、商定合同细节的行为。例如,
中国居民企业的受托人在摩尔多瓦与中国居民企业的所有客户完成了合
同细节谈判后,中国居民企业直接邀请其所有客户到中国或者其它第三
方国家(地区)与其签订合同的,谈判受托人视同中国居民企业在摩
尔多瓦的非独立代理人,并且构成常设机构。
第四,仅开展辅助性活动的代理人不属于非独立代理人。所谓辅
助性活动,即上述负面清单中所列举的各类活动。
由于独立代理人不构成常设机构,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独立代理人
条款避税,中摩税收协定对独立代理人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如果代
理人的活动全部都归属于同一企业,或者仅代表一个企业,且该企业
与代理人之间在商业和财务上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不构成独立代理
人。在实务中,税务当局在判定代理人是否属于独立代理人时,一般
应要求独立代理人至少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代理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被代理企业。主要评判标准有
代理人商业活动的自由度、代理人商业活动的风险承担主体、代理人
代表的企业的数量等;
①代理人仅开展自身常规业务活动,不从事经济利益归属于被代
理企业的其它活动。
同样在实务中,如果遇到双方企业是母子公司,根据中摩税收协
定,仅仅拥有子公司的股权而形成的控制或者被控制关系,不会使子
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但是,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
签订合同,并符合非独立代理人构成条件的,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代
理常设机构。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取得
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居民,如在摩尔多瓦构成常设机构,
则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并入常设机构,征收摩尔多瓦企业所得税; 如该中
国居民未构成常设机构,则其取得的上述所得仅需在摩尔多瓦计征预提
所得税。如取得所得的中国居民为上述所得的受益所有人, 则预提所
得税税率不得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营业利润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
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
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
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
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不动产所得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六条的规定,摩尔多瓦政府可以就中国居民
使用位于摩尔多瓦的不动产而产生的所得向中国居民征税。
“使用”的形式包括出租、直接使用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使用。“不
动产”的界定按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确定。但协议规定了其最小范
畴,即“不动产”应当至少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
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
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不固定
或固定收入的权利。同时,协议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不属于不动产。
如果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摩尔多瓦的不动产使用所得,则不论其
是否在摩尔多瓦设立常设机构,摩尔多瓦政府均有税收管辖权。本条
款的规定仅限于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中国居民转让摩尔多瓦不动产
而产生的转让收益则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条款。
财产转让所得
中摩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就各类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管辖权划分
做出了规定。
(1) 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也就是说,如
果中国居民转让位于摩尔多瓦的不动产且产生收益,摩尔多瓦政府有
权向中国转让方征税。“不动产”的定义在中摩税收协定的第六条中有具
体描述。
(2) 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不动产除外)取得的收益,可由常设机
构所在国征税。也就是说,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摩尔多瓦设有常设机构,
那么其转让营业财产中不动产以外部分产生的收益,摩尔多瓦政府有
权向该常设机构征税。
(3) 股权转让所得
转让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
可在缔约国一方征税。
①被转让企业的财产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
产组成;
①该项股票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
个人劳务所得
中摩税收协定对于艺术家、运动员、教师、研究人员、学生和实
习人员的纳税义务以及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等特殊性个人劳务
和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个人劳务的征税权做出了规定。以下作简单介
绍:
(1)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中国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
者运动员在摩尔多瓦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摩尔多瓦政府均有
权就该部分所得征税。但是,如果上述活动是按照双方政府同意的文
化交流计划开展的,则对应所得在摩尔多瓦应予以免税。
同时,若表演家或运动员在摩尔多瓦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
不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个人,而是归属于中国其它居民,摩尔多瓦政
府仍然有权对该部分所得有征税权。然而,当上述活动是按照双方政
府同意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的,该项所得在摩尔多瓦应予以免税。
(2)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中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摩尔多瓦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它公认
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对其由于教学或
研究在摩尔多瓦所取得的报酬,应自其第一次到达摩尔多瓦之日起二
年内予以免税。
(3)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中国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目的,停留
在摩尔多瓦,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或
所得,摩尔多瓦政府不应征税。
(4) 董事费
中国居民担任摩尔多瓦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
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摩尔多瓦征税。
(5) 退休金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十八条,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
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即对中国居民
而言,自摩尔多瓦企业退休以后,取得的退休金或其它类似报酬, 应在中
国征税。同时,如果居民取得中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按社会保险制度的
公共福利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款项,则上述款项也应仅在中国
征税。
(6) 政府服务
政府部门及其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
的报酬,一般应在支付国征税,除非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
居民且上述服务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举例来说,如果摩尔多瓦政府
雇佣中国居民个人向其提供政府服务,摩尔多瓦政府支付给该个人的
除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在摩尔多瓦纳税。但如果上述劳务是由中国个
人在中国提供,那么上述所得应在中国征税。关于政府退休金,摩尔
多瓦政府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由摩尔多瓦政府
征税;但是,如果向摩尔多瓦政府提供服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
国国民的,那么其退休金收入仅由中国政府征税。此外,上述规定不
适用于个人向政府从事的与营业有关的事业所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7) 独立个人劳务
除了上述劳务外的其它劳务活动,根据中摩协定的独立个人劳务
条款,中国居民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来源于
摩尔多瓦的收入,除以下情形外,仅由中国政府征税,符合以下情形
之一的,摩尔多瓦政府亦有权征税:
①中国居民个人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目的在摩尔多瓦设立了经
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固定基地的判断标准与常设机构类似);
①中国居民个人在有关历年中在摩尔多瓦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
或超过183天。
注意,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摩尔多瓦政府仅有权对
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摩
尔多瓦政府仅有权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收入征税。
此外,协定还对“专业性劳务”进行了列举,包括独立的科学、文
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
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等。
(8)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中国居民个人因受雇
取得的收入,除在摩尔多瓦受雇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摩尔多瓦受雇
取得的报酬,除非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应在摩尔多瓦征税:
①中国居民个人在有关历年中在摩尔多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
过183天;
①该项报酬并非由摩尔多瓦居民公司支付;
①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摩尔多瓦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
负担。
但对于中国居民在中国某企业受雇,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
机上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政府可以征税。
摩尔多瓦税收抵免政策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在摩尔多瓦,在取得境外缴税证明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要求就境
外缴纳的所得税抵扣应在摩尔多瓦缴纳的所得税。税收协定的规定与
国内税收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协定的规定为准。
在中国,中国居民从摩尔多瓦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摩尔
多瓦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 抵
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办法
在摩尔多瓦,摩尔多瓦居民取得的所得,根据协定的规定,可以
在中国征税,摩尔多瓦应该允许从该人所得征收的税收中,扣除相当
于在中国就该项所得应纳的税收数额。
但是,该项扣除额不应超过扣除前计算的应属于在中国就该所得
可征收的所得税部分。
在中国,中国居民从摩尔多瓦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摩尔
多瓦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 抵
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饶让条款相关政策
中摩协定未就税收饶让抵免做出规定。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摩尔多瓦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具有无差别待遇原则的条款:
(1)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
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协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也应适用于
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2)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
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
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
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3) 除适用协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
六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
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4)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
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
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
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在摩尔多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摩尔多瓦执行协定的模式
目前摩尔多瓦未有关于执行协定模式(如审批制或备案制)的相
关规定。
如果双边税收协定和摩尔多瓦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则纳税人
可以适用更优惠的税率。
为了保障税收协定的实施,境外所得受益人应当在摩尔多瓦支付
人付款时向其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以证明在付款
年度受益人拥有其所在国家的税收居民身份。当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证明可以在下一年的前60天内(含60天)继续使用。受益人提供税收
居民身份证明前,应适用摩尔多瓦国内税率。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生
效后,受益人方可按协定税率调整应纳税额。
如果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在摩尔多瓦支付人以摩尔多瓦国内税
率(而不是以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或免税)向境外付款之后提供
的,境外所得受益人有权要求返还多扣缴的税款。摩尔多瓦支付人需
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将其退还给境
外所得受益人。
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请参见部分。此外,除英语和俄语外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
翻译为摩尔多瓦语。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在摩尔多瓦取得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十分简单。具体来说,
为申请适用双边税收协定而需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仅需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交标准申请材料及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通常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税收居
民身份证明。
摩尔多瓦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互协商程序指,“当一个
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
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
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
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如果主管当局认为所提意见合
理但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
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
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
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摩尔多瓦的税收立法未就执行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做出
特别规定。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目前没有现行的法规或惯例为相互协商程序提供指引。
启动程序
根据中摩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需在不符合协议规定的税收行为
产生之后的三年内提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目前没有现行的法规或惯例为税务机关实施启动程序提出相应
的要求和步骤。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2001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正式生效。该协议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根据摩尔多瓦法律,法院判决是法院的处理行为,是诉讼的最终裁
决,代表了司法的裁决。法院判决是法院执行的最重要的程序行为, 其反
映了参与者的所有诉讼活动,包括对参与者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摩尔多瓦仲裁条款
中摩税收协定未包含任何仲裁条款。
中摩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中国和摩尔多瓦间的税收尚未遇到任何潜在争议。此外,暂未发
现任何有关中摩税收协定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章 在摩尔多瓦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
险
信息报告风险
(1) 企业所得税层面,税务登记(即取得纳税人识别号)随同
企业在公共服务机构(Public Services Agency)办理公司法定注册时一
并自动完成。但是,若公司未能及时向税务机关陈述或说明变更公司总
部或开始或关闭子公司信息的,将被处以3,000到5,000列伊的罚 款。
(2) 个人所得税层面,外籍个人需要在摩尔多瓦移民局进行身
份登记并领取个人身份证号码,由此完成税务登记。但是若该外籍无
需在移民局进行身份登记,则应当从摩尔多瓦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识
别号以用于后续税务申报和税款支付。
(3) 增值税层面,如果公司未能及时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可
能会被地方税务机关处以公司应纳税营业额7%至10%的罚款。
未提交税务报告的或逾期提交税务报告的,每个报告将被处以
500到1,000列伊的罚款,但是所有报告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列伊。 提
交的税务报告数据不准确或存在错误的,每个报告将被处以
500到1,000列伊的罚款,所有报告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列伊。
未及时提交税务发票的,每张未提交的发票将被处以3,000到3,600
列伊,罚款总额不超过72,000列伊。
税收发票未在通用电子登记册上进行登记的,每张未登记的税收发
票将被处以3,000到3,600列伊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72,000列伊。
纳税申报风险
通过提交不真实信息的税务报告少缴税款的,将被处以少缴税款
20%到30%的罚款。
逃避缴纳税款的,将被处以未申报和未缴纳税款金额80%到100%
的罚款。
延期缴纳税款,需按照中央银行提供的上年11月基准利率的基础
上增加5个百分点,按年计息,缴纳延期纳税的利息罚款。
其他因未能合规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具体请参
见上述章节。
调查认定风险
在最近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调查的税务风险领域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
(1) 服务费用和分摊成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具有合
理的商业目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2) 境外向摩尔多瓦企业收取的派遣外籍员工入境产生的费用
(如住宿费、旅行费等)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为体现经济实质而对交易重新定性(如将服务重新定性为
特许权使用费)。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错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如下:
(1) 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如果税收协定的条款没有被应用或者被错误地应用(导致在税源
地产生较高的税率),纳税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退还多扣缴的税
款。
(2) 不能享受税收抵免
如果摩尔多瓦企业未对其从境外取得的已在境外扣缴所得税的
收入申报税收抵免,则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享受税收抵免。
参 考 文 献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 摩尔多瓦国家统计局
[3] 安永“2024年全球企业所得税指南——摩尔多瓦”,本章内容是基于截至2024年3月1 日的
信息。
[4] 安永“2024-2025年全球个人所得税指南——摩尔多瓦”,本章内容是基于截至2024 年
10月1日的信息。
[5] 安永“2025年全球增值税、商品劳务税和消费税指南——摩尔多瓦”,本章内容是基 于截
至2025年1月1日的信息。
[6] 《 税 收 条 约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 定》
(国家税务总局)。
[8]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 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附录一 摩尔多瓦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
表
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
摩尔多瓦共和国议会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经济发展和数字化部
基础设施与区域发展部
财政部
司法部
外交部
内务部
国防部
教育与研究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农业与食品工业部
环境部
能源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局
附录二 摩尔多瓦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以下为与摩尔多瓦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及适用税率一览表:
股息国家/地区
A(%) B(%)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阿尔巴尼亚 10 5 5 10
亚美尼亚 15 5 10 10
奥地利 15 5 5 5
阿塞拜疆 15 81) 10 10
白俄罗斯 15 15 10 15
比利时 15 15 15 0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
那
10 5 10 10
保加利亚 15 5 10 10
加拿大 15 52) 10 10
中国 10 5 10 10
克罗地亚 10 5 5 10
塞浦路斯 10 5 5 5
捷克共和国 15 5 5 10
爱沙尼亚 10 10 10 10
芬兰 15 5 5 3或73)
法国
5) 10 54) 5 6
格鲁吉亚 5 5 5 5
德国 15 15 5 0
希腊 15 5 10 8
匈牙利 15 5 10 0
爱尔兰 10 5 57) 5
以色列 10 5 5 5
意大利 15 5 5 5
日本 15 15 10 0或106)
哈萨克斯坦 15 10 10 10
科威特 5 5 2 10
吉尔吉斯斯坦 15 5 10 10
拉脱维亚 10 10 10 10
立陶宛 10 10 10 10
卢森堡 10 5 57) 5
北马其顿 10 5 5 10
马耳他 5 5 5 5
黑山 15 5 10 10
荷兰 15 0或58) 5 2
阿曼 5 5 5 10
波兰 15 5 10 10
葡萄牙 10 5 10 8
罗马尼亚 10 10 10 10或159)
俄罗斯联邦 10 10 0 10
塞尔维亚 15 5 10 10
斯洛伐克共和国 15 5 10 10
斯洛文尼亚 10 5 5 5
西班牙 10 510) 5 8
瑞士 15 5 1011) 0
塔吉克斯坦 10 5 5 10
土耳其 15 10 10 10
土库曼斯坦 10 10 10 10
乌克兰 15 5 10 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 5 6 6
英国 10 512) 5 5
乌兹别克斯坦 15 5 10 15
无双边税收协定的国
家(地区)
6或1513) 6或1513) 12 12
A列:一般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
B 列: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25%的股份的企业,则可适用该税率。
注1)如果实际受益所有人为投资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250,000美元资本的企业,则可适用该税率。 注2)
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25%的股份的企业,则可适用该税率。
注3)如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计算机软件、设计、模型、方案、机密模型
和流程,或者是为了取得具有工业性、商业性和科技性经验的信息的,适用3%税率。其他特许权使用费适
用7%税率。
注4)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10%的股份的企业,则可适用该税率。
注5)税收协定已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注6)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包括电影胶片和电影、广播
磁带或电视广播),可以免征税。
注7)如果利息的实际受益所有人为金融机构,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注8)如果实际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50%股份的企业,且投资资本至少为
300,000 美元或等值欧盟成员国货币单位,则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注9)如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专利、商标、制图、模型、方案、机密模型和流程,或者是具
有工业性、商业性和科技性的信息,适用10%税率。其他特许权使用费适用15%税率。
注10)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50%的股份的企业(除合伙企业外),则无需
缴纳预提所得税。
注11)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如下事项取得的相关利息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①与销售工业性、商业性、科技性设备相关的信贷;
①企业间销售商品的收入。
注1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股息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①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或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50%股份的企业,且在股息支付日对其投资
资本至少为一百万英镑(或等值其他货币金额);
①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为养老金计划。
注13)通常,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6%。对于2008至2011财政年度相关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
为15%。
附录三 摩尔多瓦预提税率表
预提所得税 税率(%)
股息红利 6或151)
支付给居民个人的利息 6或122)
利息
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 122)
特许权使用费 123)
服务费 124)
从居民个人处购得的商品 6或125)
保险费 126)
广告活动和博彩所得 127)
向居民个人的捐款支出 68)
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 0
注1)通常,支付给非居民和居民纳税人的股息应按6%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对于支付2008至2011
财政年度的股息仍按15%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注2)对支付给居民个人的利息,银行、储蓄和贷款机构、参与式融资服务机构以及公司证券发行商按6%
的税率代扣代缴税款,但国家证券及/或地方政府债券相关利息除外。
注3)支付给居民个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代扣代缴12%的预提所得税。
注4)非居民纳税人收取的服务费应代扣代缴12%的预提所得税,并需要提交一份由居民企业确认的
具体服务清单。
注5)指定农产品应代扣代缴6%的预提所得税。向居民个人购买的其它类型的商品需代扣代缴12%的
预提所得税(某些商品除外)。
注6)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保险费需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注7)支付给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博彩奖金和广告活动的报酬超过万列伊的部分应代扣代 缴
12%的预提所得税。
注8)对居民个人的现金捐赠适用于6%的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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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摩尔多瓦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列示如下:
附录四 在摩尔多瓦投资的主要中资企业
编写人员:王钦、施科云、郑滋婷
审核人员:颜宝铜、沈林武、罗锟、兰瑶、苏亚楠、傅紫薇、郭
利露、胡蕾、杨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