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
1、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是怎样的?如何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
2、风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如何度量风险?
3、为什么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之一是不会发生特大灾难事故?
4、如何理解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是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
5、保险与银行储蓄的区别有哪些?
6、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7、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吗?作为投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
费义务的人。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对特定的标的
投保。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他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
8、保险合同和一般经济合同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9、保险人做出除外责任的规定是基于什么理由?
10、简述保险合同的几种解释原则?
P84
11、保险市场有哪些参与者?他们各起到什么作用?
P89, 供给方 p99 p126,保险产品需求方 p114,市场的监管方 p135.
1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他们联系),但三者之间有着
根本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
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估人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
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保险公估人受保
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
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
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保险公估人客户可以是保险公司、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
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
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公
估人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
答: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有:
(一)顺序责任分摊方式。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就是按各个保险人出单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
人只有在承保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承保人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份。
(二)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中国大陆选用这种方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与
总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有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三)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金额而应
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有公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个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总和)
(三)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及其计算?
答:绝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第一,当损失小于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当损失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相对免赔额的两种情况:第一,当标的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起赔额时,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也
可以说: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免赔额/免赔率时,保险人将不作任何扣除,包括免赔额、免赔率在内的全
额赔偿);第二,如果损失未达到免赔率,则保险人不作任何赔偿,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注意:这两种免赔方式中,绝对免赔额用得较多。原因在于:相对免赔额有鼓励被保险人
扩大损失的倾向,这种倾向与保险精神是相违背的。
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 免赔率)
(四)除外责任规定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答: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范围。
除外责任的内容有四点,包括: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二.除外地点是指在该地点发生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保险的范围就是家庭里,超出不赔(后楼梯、天台
等都不算家庭中)。
三.除外风险是指某些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赔。
四.除外财产是指某些财产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不保账册、有价证券、现金、金银首饰、古
董字画(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作为定值保险)、艺术品。
五.除外损失是指某些损失公司不承担。例如折旧损失;停车场中汽车被盗,若未收费则不赔,若以收费
要么不赔、要么向停车场追偿。
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我们要看其规定的意义。总的来说,因为保险公司是作为一个企业,不能把
全部责任都承担起来,这样大风险太大;限定责任范围,是由其企业性决定的。这有三点原因:第一,
为避免巨灾;第二,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免逆选择。
(五)以他人为投保对象时,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各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 书 P82
答:
①英美法系的“利益原则”:以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若投保人与
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就有保险利益。
①大陆法系的“同意原则”:无论有无利害关系,投保人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有保险利益。
①一些国家的“利益和同意原则”:有利害关系有保险利益;没有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也具有保险
利益。
(六)构成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及其规定意义
答: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愿意接受的风险。(愿意接受的风险一般是纯粹风
险,但不是所有纯粹风险都承担,筛选的条件就是可保风险的条件。)
可保风险的条件有:
(1)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风险的偶然性包含两方面:一是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二是风险发生的
对象、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
的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是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3)风险不是投机的。
(4)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7)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规定可保风险,可以防止道德风险,限制赔偿限额
(七)保险合同的特点?
答: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障性
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二)最大诚信合同
(三)双务性合同
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 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
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
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四)附和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
般不能改变。
(五)射幸性合同
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
性。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
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
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六)要式性合同 (七)有偿性合同
(八)保险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和赔偿的限制是什么?
答:保险赔偿的形式有三种:货币赔偿、标的修复或换置。
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财产保险中有两种)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 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2.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
3.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赔。
(2)比例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它的限制是 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
(九)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资格?受益权的相关问题?
答:(1)受益人的指定: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由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是以指定方式产生的。如果受益人是由
指定方式产生的,则受益人必须在合同中填写本名,不得以类名(如妻子、配偶、儿女等关系词)。第二种
产生为法定产生,法定产生通常是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产生受益人。
(2)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也可以变更受益人。变更受益
人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是要通知保险人。
(3)受益人的资格:法律对于受益人没有加以任何的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能成为受益人,只有已经死亡
了的人不能成为受益人。
(4)受益权的问题:①来自于他人(或法律)的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受益权不能由受益人自己决定转移
给他人。①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能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①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而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或者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譬如说受益人触犯刑法,受极刑)或受益人放
弃受益权,在此三种情况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①如果受益人
故意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那么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①受益人是可以自动放弃受益权的,如果受益人
自动放弃受益权,并不等于合同的受益权被消灭,受益权仍然归被保险人。
(十)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答: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保险合同生效以后,由于某种原因使得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这通常出现
在人身保险合同里面,因投保人交不起保费的情况下;而财产保险是一次性交付保费的,所以不常有。保
险合同的恢复(复效)是指被中止的保险合同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重新恢复其法律效力。
其条件为:
第一,要申请;
第二,要协商;
第三,要经过宽限期;
第四,要补交保费;
第五,要在复效有效期内申请复效。(复效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合同法定解决)
注意:中止和复效是相连系的,而且只限于长期的人身保险;复效时也要履行告知义务。
(十一)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比较?
答:在船舶保险中,实际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状态、效
用,包括船舶失踪。
船舶失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船舶在航行中失踪;2、船上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3、失踪时间
必须满六个月以上。
而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当事人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
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而推论确定的全损。
被保险人对案件作推定全损处理,首先需要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同时应递交委付申请书;保险人有权接受
委付或拒绝接受委付。
当保险人接受委付时,船舶所有权及所附带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保险人。
当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时,不影响保险人对案件按推定全损进行处理。
按推定全损赔付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解除。
(十二)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答: (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在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
以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的各种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财产保
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 1 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
一生。
(三)补偿的性质
财产保险补偿属损失类补偿性质;人身保险补偿大部分为给付性质。
(四)风险的性质不同
人寿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较为规则;财产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不规则性。
财产保险每保险单位价值悬殊、价值大,人寿保险每单位保险价值差别不大;
财产保险用再保险方式多,人寿保险则少;
财产保险现金准备多(公司),人寿保险则较少(期限长)。
。
(十三)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主要内容、附加险?
答: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火灾保险,保险人在承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其保险标的、
承保地址、保险责任等均与团体或在保险有相通性,在经营原理与程序方面具有相通性。(财产保险以城乡
居民的财产为保险标的)
家庭财产保险有七大类:
第一节 普通家庭财保险,是专门为城乡居民家庭开设的一种通用型(适用于一般家庭)家庭财产保险。
第二节 家庭财产两全保。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相比,其期限长,不仅具有保险的功能,亦兼具有到期还本
的功能。
第三节 房屋及室内财产保险,房屋和附属设备可保。
第四节 安居类综合保险,它可保现金、珠宝、有价证券、民事赔偿风险。(我国近几年发展的)
第五节 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它能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回保障金,并确保获得高于银行同期存
款利率的投资回报。(我国近几年发展的)
第六节 专项家庭财产保险,它是根据保险客户的需要,保险人开办的若干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第七节 附加盗窃险,①在保单载明的,地址室内的财产保险公司赔;①有明显盗窃痕迹;①除外:被保险
人及其家庭人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不赔。
(十四)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
答: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发生。其程序有 2 种,1)一般情况转
让须得保险人同意。2)货物运输保险随着标的物的转移而自动转移。
而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经过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十五)暂保单及其特点?
答:暂保单。暂保单有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
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特点:
1、暂保单上只载明了合同的主要内容,而非全部内容;
2、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3、暂保单的期限比较短,在中国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是 30 天;
4、暂保单的效力自正式合同签发则自动失效。
(十六)重复保险和复合保险的区别?
答:复合保险:要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
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或以上的保险人
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区别在于:保险金额之和未超过保险价值,属于复合保险;超过保险价值,属于重复保险。
(十七)代位求偿制的适用范围?
答: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一特例不适用:不得对保险人中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因
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受伤由保险公司和定三方赔,这些是无法定价的),只有个
别案例才适用,如健康保险(赔医疗费用)。
(十八)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构成?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答: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当航行中的船只及其货物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为了解除
共同的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保障继续航行,船长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救难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
用。
共同海损承担的损失:
① 由于采取紧急措施,而使船或运载货物造成直接的损失;
① 由于紧急措施的采取使船只或货物变更使用性质而造成的损失。
共同海损承担的费用:
第一节 救助费。(其它船只来救助遇险的船只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节 重新起浮费用。(例如:搁浅、触礁后要重新装卸货物等,期间还有看管费)
第三节 到避难港去维修费用。(修理本身的费用、货物装卸的费用)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船舶、货物及其他利益方须共同处在危险中,为了共同的利益而采取的救难措施;
2、措施必须是故意的,但是是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的,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4、共同海损措施须成功;
5、共同海损常只承担直接损失,而不承担所导致间接损失。
单独海损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受损后没有达到全损的程度,属于部份损失;而这种损失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
外事故造成的,不是人为的。所以这种损失只由损失一方或责任一方承担。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四.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人为所致的;单独海损的原因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五.损失的承担不同:共同海损由获益各方共同分担;单独海损由受损方或责任方单独承担。
(十九)宽限期条款及其作用?
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
定的宽限期(一般为 60 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作用:一方面可以方便投保人,一方面为了不使非主观原因欠缴保费而导致保险合同轻易失效。
(二十)保险合同的基本结构?
(一)事项声明。事项声明通常是保险合同的第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对保险标的的基本状况作陈述,
最主要用于识别。
(二)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份,总括了保险人的承诺(即责任范围)。保险协议
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指定责任范围(常用);二是一切险责任,除外责任以外的都是责任范围内
的。
(三)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用承担的责任范围。
(四)条件事项。条件事项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它各项条款。其它条款的主要作用是怎样处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及第三者的关系,例如代
位求偿、保险单转让、保险单中止-复效等问题。
(二十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答: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
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构成条件:①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①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①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规定的意义:①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①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①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程度。
(二十二)保险纠纷的解决办法?
答
第四节 协商和解
第三节 自行和解:保险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让步,双方都同意。没有第三方的介
入。
第四节 调节: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达成和解。优点是成本低,省时,可及时解决纠
纷。
包括一般调节:专业人士充当调解人。(没什么约束力)
司法调节:法院充当调解人。(通常有约束力,当事人要听从)。
(二)仲裁(合同中有约定,才可在调解不成后申请仲裁。)
优点:①自愿基础;①仲裁员由专家组成,有利于解决纠纷,效率较高;
①仲裁的结果是终局性,可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①气氛较好,不太影响双方未来的合作
包括 1、国内仲裁:保险人与国内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仲裁
2、国外仲裁:保险人与国外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仲裁
(三)诉讼:由司法机关和案件中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人的参与配合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全部活
动。(前两种不能解决纠纷的基础上)
1、类型:保险诉讼以民事诉讼为主
2、特点:一方起诉,另一方需应诉;气氛不好;诉讼结果强制性,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是解决保险
纠纷的最严厉的方式
3、程序:起诉 审判 执行
一经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应,具有强制力
(二十三)近因及其运用?
答:近因原则的涵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运用可以分成两方面: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例如:地震保险。房屋由于地震而损坏,保险公
司赔偿)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分成三种:
(一)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
(一)多种原因不分先后,且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则在原则上它们都是近因的,有
两种情况:第一,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多种原因都在责任范
围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损失由多个原因造成,而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又有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则
保险人只对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的损失。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
果关系,则最初的原因就是近因,赔偿方法可分为四种: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连续发生的原因都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
关系,则保险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4)连续发生的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之间又有因果
关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虽然有先后,但它们之不存在任何关系,却
对损失结果的形成有影响效果。此时的判断及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导致损失的
情况基本相同。
(二十四)衡量一国保险发展水平的指标?
答:衡量一国保险的发展水平不是保费总量指针,而是保险密度(人均保费)、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
民生产总值)以及责任保险发达与否。
(二十五)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答: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约定的事项改变,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
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到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的变化。
(二十六)代位的类型?及其构成条件?适用范围?
答:代位求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
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
对保险标的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权。(代位是指在保险中,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获得向第三方的追偿权或
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求偿有两种:一是权利代位,二是物上代位,两者的成立条件不一样。权利代位是指取得对标的负有
责任的第三方的追偿权,它取得的条件有三条:第一,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第二,存在着有责任的第三方;第三,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义务后,才有权取得
代位追偿。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
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它产生的基础条件是全损或推定全损。
代位追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有一特例不适用:不得对保险人中的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
偿权,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受伤由保险公司和定三方赔,这些是无法定价的),
只有个别案例才适用,如健康保险(赔医疗费用)。
(二十七)风险管理(防范风险)及其程序、方法?
答:经济单位、个人或社会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损害程度的衡量、风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求
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手段。
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
(1)识别风险,即是指对企业面临的和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2)风险衡量,包括损失频率的测定、损失额度的测定;
(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方法即风险管理技术,亦称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纯粹风险的,
包括控制法和财务法两种。
1. 控制法是一种防止风险发生或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者风险一旦发生使损失减至最低的手段。它包
含了两种方式:一是避免,避免是尽量不去做可能使风险发生的事情。二是排除,排除是用一种积极
预防的手段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或降低风险发生的损失。包括了风险的预防、风险的分散、风险的
结合和风险的限制。
2. 财务法是指通过事先筹措资金的方式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这包含了两种方式:一
是自留风险,自留风险是由风险的承担者自己承担风险。二是转移风险,转移风险是将没办法回避也
不可能排出的风险尽可能地通过经济手段转移给他人。包括了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
(二十八)委付以及成立条件?
答: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标的的所有
权力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构成的条件有四条: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2.委付应是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生效。(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二十九)弃权与禁止反言及其主要作用?
答:弃权:合同的一方(通常是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禁止反言: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
主要作用是用于约束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对其行为及代理人行为负责,有利于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最大诚信原则更好地落实到合同之中。
(三十)定值保险及其运用?
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其优点有两点:一
是由于事先确定了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不用再定损;二是由于理赔简便,减少了保险纠纷发生的可
能性。其缺点也有两点:一是对标的事先确定估价比较困难;二是如果保险人缺乏这种事先定价的技术、
专业知识、保险公司没有这种人才,这就很容易被被保险人利用,实施保险诈骗。
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
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
(三十一)人身保险及其主要种类?人寿保险的主要种类
答:人身保险是特殊的保险,它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障对象,当一些特定的事件发生,如身故、伤残、患病、
年老、少儿成长、子女教育、婚嫁生育等,保险公司负责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这就是人身保险的作用。
其主要种类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的主要种类有普通型人寿保险与新型人
寿保险。普通型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以及年金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包括投资连接
保险和万能保险。
(三十二)现代保险的起源?
答:保险的产生有其基本条件:风险的可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剩余产品只是保险产生和
发展的物质基础;经济商品的不断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保险的发展可以分七点看:
3.我国古代已经有保险思想,例如春秋时期的一耕三余、汉代的平仓制;
4.外国古代也由保险思想,例如<<汉谟拉法典>>;
5.海上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的发展是现代各类保险发展的基础,航海惯例是现代保险的一个萌芽,我
们分三点看:共同海损(一直沿用到现在)是海上保险的萌芽;船舶和货物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锥
形;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6.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1996年的伦敦大火>火灾保险产生>财产保险)
7.人寿保险的起源和发展;(起源于古埃及的殡葬制;起源于海上贩卖奴隶;起源于中世纪的“行会制度”;
机器广泛使用的工业化大革命的发展)
8.责任保险的起源和发展;(法国首创)
保证保险(债务人自己去投保)、信用保险(债权人去投保)的起源和发展。
(三十三)风险及其特征?
答:风险是指一种导致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不确定性。
根据风险的内在本质和外在表现型态,可概括风险的特点有:
二.客观性。从总体来说,风险不可被消灭,但可以预防和降低。
三.损失性。损失性是指风险一旦发生,就有可能给人们带来损失,这种损失是价值的减少,必须用货币
来衡量。
不确定性。不能确风险在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发生。
四.可测定性。可测定性是指通过特殊的方法,可以找出规律来预防风险。
五.普遍性。普遍性是指风险无处不在。
六.发展性。发展性是指一种风险被消灭,可能会产生另一种风险。
七.可变性。可变性是指风险在特定条件下刻发生变化。
(三十四)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主要内容?主要针对对象?
答:最大诚信原则有三大内容:
(一)告知。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
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
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承诺或确认。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也称为自动弃权,指合同的一方(通常是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主张某项权利后,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
其主要针对对象:投保人。
(三十五)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答:明示保证即合同条款,指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载明在合同中,要求双方遵守。明示保证包括确然保
证和承认保证。
默示保证是指虽然在保单上没有明确文字记载,但依照习惯和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当
保证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得最多,尤其是适航性。
注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六)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
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三十七)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1)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内,遭遇灾害时,有权要求保险方支付规定的保险
费用。
2)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用。
3)尽力保护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其保险标
的安全与完整,并接受保险人对保护措施的检查、监督及合理的建议。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来抢救保险标的,尽可能避
免损失的扩大。
5)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当保险标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以便及时修订收费标准。
6)移交追偿权。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时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
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移交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十八)责任保险及其特点?
答: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其特点包括:
1、具有损失补偿性;
2、标的是非实体标的;
3、保险金额通常是事先约定的(签订合同时)[被称为责任限额];
4、具有双重性:既为被保险人也为他人保险;
5、承保比较复杂;(P151 中间)
6、赔偿处理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到三方(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关系。
(三十九)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及其后果?
答: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可以分成两类:
(一)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非故意的。这又分成两种:第一,未告知(由于疏忽或过去,
或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很多投保人士非专业的,对保险认识有限,就会导致这种情况);第二,
误告(由于对风险的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而导致告知不准确)。
(二)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也分成两种:第一,隐瞒(明知道事件会影响到保险人承保
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但故意不告知或告知不全);第二,欺诈(对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或捏造事
实)。
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承担的后果:
(一)投保人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合同无效、保费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合同无效、保费不退回,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答: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有五条:
1. 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涵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最主要的解释
方式。它有五点要求:第一,按通常的涵义来解释;第二,不缩小也不扩大这个涵意;第三,要结合
上下文来解释;第四,专业术语要按照行业通用的涵义解释;第五,一个合同中出现的一个字/词的
前后解释必须一致。
2. 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它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
断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3. 有利于保险合同非起草人的解释。(保险合同非起草人就是投保人,这样规定是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
的非专业性而导致的相对弱势)
4. 批单优于正文,后加批单优于先加批单的解释原则。还有手写优于打印,因为手写在后,打印在前,
这些都是因为时效的原因。
5. 补充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
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例如:合同出
现“约100万”,商业习惯为90~100万。
(四十一)为什么要规定除外责任?除外责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同第 3 题)
答:因为保险公司是作为一个企业,不能把全部责任都承担起来,这样大风险太大;限定责任范围,
是由其企业性决定的。这有三点原因:第一,为避免巨灾;第二,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
免逆选择。
主要内容是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
2.除外地点是指在该地点发生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保险的范围就是家庭里,超出不赔(后楼梯、天台等
都不算家庭中)。
3.除外风险是指某些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赔。
4.除外财产是指某些财产的损失不赔。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中不保账册、有价证券、现金、金银首饰、古董
字画(如果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作为定值保险)、艺术品。
5.除外损失是指某些损失公司不承担。例如折旧损失;停车场中汽车被盗,若未收费则不赔,若以收费要
么不赔、要么向停车场追偿。
(四十二)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其赔偿?
答: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与保险全额相等。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对标的估价不正确,少交保费,市价上升)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过高估计标的价格,市价下降,诈骗)
赔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四十三)机动车保险的特殊条款?
①无赔款优待折扣,机动车保险在续保时,若前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任何保险赔偿,在续保的保费上予以优
惠折扣。
条件:①前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任何保险赔偿①必须在原公司续保①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标的的所有权转移,不
享受折扣。
①被保险人自负责任: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在我国实行绝对免赔:如果投保人对
事故有绝对责任,免赔率为 20%,主要责任 15%,同等责任 10%;次要责任 5%。
①碰撞互补追偿协议:两车碰撞,双方互不追偿,只向自己保险公司追求赔偿。(我国尚无此规定)
①第三者赔偿评分协议:两车碰撞共同造成第三者损害,两方都要向第三者赔偿,为简化赔偿手续,将赔
款评分进行赔偿,且事前在合同中约定。(我国尚无此规定)
(四十四)雇主责任保险及其赔偿? -161
雇主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
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
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
①首先要确定致害人和被害人的雇佣关系
①赔偿限额:通常以若干月的工资收入为赔偿限额(我国死亡时:36 个月工资,伤残:28-46 个月工资,
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四十五)人身保险的主要的一些特殊条款? 书 P280-281
(四)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生效后满一定时间(通常为 2 年),合同将成为一个无可争辩的档,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主张合同无效。
(注:此条款在合同复效时运用:合同复效后 2 年再次成为一个不可抗辩档)
(五)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投保时错误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合同并不因此失效,但保险事件发
生时,保险人按实际缴付和真实年龄调整后给付。
(六)自杀条款:合同生效后两年之内,自杀为除外责任;两年以后处于责任范围。
(七)复效条款:投保人不能如期支付保险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失效后,既可以重新投保,也
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要求恢复原保险合同。
(八)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在支付可首期保险费后,因疏忽或者其他原
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 60 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让其在
宽限期内补交续期保险费。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
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九)不丧失价值条款:一般人寿保险中,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险费后(通常为 2 年)都有现金价
值,即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愿继续投保致使合同失效,投保人仍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
(十)自动垫付保费条款
(十一)贷款条款
(四十六)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及其法律原则的规定?
答: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其法律原
则有:
(二)合同关系原则──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对受害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双方之间是
否有合同,若有承担,没有则不承担。
(三)疏忽原则──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因为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适当注意指责”)而造成他
人损失,要负责任。
(四)保证原则──如果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说明书上的)、默示保证使
消费者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不用去举证,指要有损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索赔;不必证明生
产当事人的过失。
(四十七)不可抗辩条款及其规定的意义?
答: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档,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
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
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1、人寿保险合同具有中长期的特征(保障因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人);
2、若保险公司在长期后宣布失效,有失于公平;
3、督促保险人加强核保(若怀疑则尽快查实);
4、对于保险人利益损害衡量的需要(若两年内不发生事件。对保险人不造成过大影响,表明投保人无意违
反)
(四十八)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的区别?为什么?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保险代理人更为人们所熟悉。保险经纪人由于刚刚
在中国出现,人们往往将它误认为保险代理人。其实他们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1.两者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
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两者提供的服务有所侧重。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代为索赔检验等全过
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代收保费。
3.两者服务的对象有所侧重。保险经纪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项目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保险代理
人主要为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提供寿险、家财险、汽车险等分散性业务服务。
4.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
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向客户承担法律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
如果因为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对保险客户造成损失,由被代理保险公司向客户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尽管有很大不同,但都是保险中介市场中不可缺少的,所起的作用互相
补充,从不同角度满足了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
(四十九)过失的构成条件?过失的类型?
答: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某一事件的关注未达到有理智的人和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予
构成条件:
1、有使他人免受损害的法律责任存在;
2、过失方没有履行这种责任;
3、过失方损害了原告的财产、人身合法利益;
4、过失方未履行责任和原告的损害之间有一种合理的因果关系。
过失的种类:
一.推定过失(假定过失),指需要原告负举证责任的。通常适用于下列情况:受害方(原告)的伤害是由
有缺陷的物品引起的;这种伤害如果不是致害方(被告)的过失是不会发生的;引起伤害的物品是受
被告控制的。例如:空难、医疗索赔事件、劣质热水器、受伤害但没有目击者等等。
二.转嫁过失,指其它人也要为过失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如: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的伤害、
车主与其雇用驾驶员之间、房东与房客之间、企业的合伙人之间。
(五十)人寿保险的费率特点?
答:它的计算基础是各年龄的死亡率。死亡率是逐年变化的,且变化幅度在同年龄段不同,特别是到
年老以后,死亡率上升更大。在一般原理下,它的保费是逐年递增。相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它具有均
衡保费的特点,用年轻时多缴部分弥补年老时少缴的部分,将死亡风险造成的损失均匀的分摊于整个
保险期间,这就是人寿保险费率的特点
(五十一)保险赔偿的形式?
答:保险赔偿的形式有三种:货币赔偿、恢复原状(修复)和换置。
保险赔偿的方式有两种:(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财产保险中有两种)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一节 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
第二节 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总的来说,就是按少的赔。
第二:比例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十足的补偿,就必须按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五十二)海运险的责任起讫的相关条款?
(五十三)仓至仓条款:保险人承担责任,保单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到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
(限制:货物卸离海轮之日内)
(五十四)扩展责任条款:由于运输途中承保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导致的船只绕道,延迟,
转运,被迫装卸带来的损失
(五十五)航程中止条款: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中止而先
告中止,但是保单仍然有效。即保险人的责任有效,一直负责到货物在港口卖出或送交对方为
止。(限制:卸离海轮 60 天内)
(五十六)驳运条款:货物用驳船运输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五十七)平安险与水渍险、一切险的最主要区别?
答:(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1. 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而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到自然灾害而导致的部份损失。
4. 在装卸转移的时候,一件货物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者部份损失。
5. 合理的施救费用。
6. 在避难港产生的特别费用和损失。
7. 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
8. 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由贷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与平安险的大部分一样,除此之外还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份损
失。
一切险是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增加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偷窃;货物短少或提货不着。
(二)特别附加险:进口关税险(承保的是货物受损以后,但仍是按照完好价值缴纳关税而导致的损失);
舱面险(一般体积大的、有污染性的和毒性的放在舱面);拒收险(由于各种原因,被进口国拒收);
黄曲霉素险(一般是花生何豆类);虫损险(承担货物运输中被虫蛀的损失);出口货物到香港、澳门
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因为他们是转运的港口,这些仓库都不是事先指定的,一旦发生火灾要赔
偿)。
(三)特殊附加险: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罢工险。
(五十八)影响水险保费费率的因素?
1、货物性质(货物风险程度[易燃易爆]、货物是否容易溶解[糖]、是否容易变质、是否容易破碎、是
否容易泄漏);
2、货物包装(易污染、破碎、高价值);
3、货物装载;
4、船龄(>15 年加费)
5、吨位(1000 吨以下的船要另行加费);
6、航程;
7、是否转运;
8、目的港(装卸条件、治安……);
第一章.保险概述
一.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风险的概念:风险指导致盈亏两种不同结果的可能性
(二)三类主要风险(从后果盈亏方面)
1.收益风险:风险这种事件一旦发生只会给人们带来收益而不会带来损失的一种可能性
2.纯粹风险: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只会给人们带来损失而无盈利的可能性
3.投机风险:风险事件一旦发生,人既有可能获利又有可能受损失
(三)危险的概念:在盈亏事件中倾向于损失的可能性
二.风险的特征 P12 (从内在本质与外在表现形态方面)
(一)客观性:(风险不可能被消灭) 客观:即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
(二)损失性:P14 第三段 P12
风险一旦发生,通常给人们带来一定的损失
损失:非故意 非计划 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三)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发生地点不确定;带来损失程度大小不确定;破
损的承担者不确定
(四)可测定性
(五)普遍性:无时不刻都存在风险
(六)发展性
(七)可变性:在一定条件下,风险的质与量发生一定的改变
三.风险构成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
(一)风险因素(风险条件):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导致损失增加的条件
a.损失频率大小 b.损失程度大小
1.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eg.机动车的制动系统)
2.道德风险因素:无形的,与人的品行修养相关的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与人心理状态有关但与品行无关的无形因素
(二)风险事故:风险可能转化为事故(即现实)并导致损失的结果
(三)损失:非故意 非预期 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1.直接损失: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所导致的有形损失
2.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造成的无形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
四.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三者之间关系
风险因素 》(导致或产生)》风险事故》(引起)》损失的可能》风险
五.风险成本
(一)风险的经济成本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二)风险的社会成本问题
1.资源配置成本: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费用增加的问题
2.效率损失成本
3.精神成本:人一旦面临风险而无准备,会使人精神紧张,会导致工作效率下降
第二节.风险的种类
一. 按照风险损害的对象划分
(一) 财产风险:P16 风险事故发生导致有形财产损毁,灭失或贬值
(二) 人身风险:(生老病死,伤财时)都给人带来经济价值减少
(三) 责任风险:P16 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
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eg.民事赔偿责任)
(四) 信用风险: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的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
损失的风险(eg.违约)
二.按照风险发生原因划分 P17
(一)自然风险:由自然因素引起的风险
A.不可控性 B.周期性 C.后果的共沾性
(二)政治风险(国家风险):(老师说法: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指在对外投资和贸易的过程中,因政
治问题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社会风险:个人或团体的行为(过失行为;不当行为;故意行为)导致的风险(对社会生产及人们
生活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四)经济风险:经济因素变化导致的风险
a.信用风险 b.市场风险 c.通胀风险 d.汇率风险 e.经营管理风险
三. 按照风险的性质划分 P16 (保险行业一般只承担纯粹风险)
(一) 纯粹风险: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 投机风险:前面有滴…
四. 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划分
(一) 静态风险:P15
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的风险(和社会经济制度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
件下都有可能发生)
(二) 动态风险:指由于社会经济或政治因素变化所导致的风险(和特定的经济制度有关)
(三) 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的区别
1. 损失不同:静态风险带来纯粹损失,动态风险可能导致损失或盈利
2. 影响范围不同:静态风险范围有限,动态风险可能很广
3. 发生特点不同:静态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律,服从概率分布;而动态风险不具备这
一特点
4. 性质含义不同:静态风险是纯粹风险;而动态风险可能是纯粹风险也有可能是投机风险
(保险一般只承担静态风险和少量的动态风险)
五. 按风险后果影响范围划分
(一) 基本风险:以个人能力很难阻止
(二) 特定风险:仅仅影响个别人或单位的风险
人们通过特定手段对特定风险进行一定的控制
保险主要针对特定风险和一小部分基本风险
第三节.可保风险
一. 风险和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无风险无保险
(二)风险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新险种的诞生(eg.非典)
(三)保险是现代社会化解风险行之有效的方法:
通过风险,可以将未来可能面临的不确定的巨大的损失化解喂现在的较小的固定的支出
(四)保险和风险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
(一)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对个体而言,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会承担的
1. 保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偶然的
2. 风险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原因,损失程度不确定
(二)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共同海损除外)
9. 风险的发生和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10. 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三)风险不是投机的
投机风险是指风险一旦发生,可能盈利也可能损失
(四)风险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五)风险必须有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六)风险的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七)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三.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的类别
(一)可保风险
1.财产方面的可保风险
(1)财产的直接损失(有形)
(2)财产的间接损失
(3)因为财产的直接损失而导致的间接收益损失
2.人身方面的可保风险
(1)早夭
(2)身体丧失工作能力(受害或疾病)
(3)老年
(4)失业
。。。。。
3.责任方面的可保风险
(1)使用汽车和其他交通工具(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2)使用建筑物(eg.管理方面)
(3)雇佣关系
(4)产品制造,买卖或修理
(5)职务上的过失
(二)不可保风险
1.市场方面风险
(1)季节性,循环性的价格波动
(2)消费者偏好的改变
(3)款式的变更
(4)竞争的风险
2.政治社会方面的风险
(1)战争
(2)核污染
(3)对自由贸易的政府管制,外汇管制
(4)不合理的税收
(5)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
3.生产经营方面的风险
(1)机器设备丧失经济价值,不能有效地使用
(2)原材料的缺失
(3)比较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
(4)罢工,怠工,劳动者骚乱以及劳动力不足
(5)劳动计划安排的失误
上述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主要都是针对商业性保险而言的,因为大多数政治社会方面的风险都是保险人
不能控制的损失,难以确定
第四节.风险管理与保险
一. 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和以求以最小的成
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手段
二.风险管理的含义
(一)风险管理的主体
(二)风险管理的核心:选择一个最佳风险管理的技术与手段
(三)风险管理的目的:以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手段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一)损失前的目标
1.经济目标:以最经济的方法来避免和减少损失的发生
2.减轻企业和人员对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3.遵守和履行外界赋予企业的责任
(二)损失后目标
1.为企业继续生存尽快恢复生产和经营
2.保持企业收入和稳定
3.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
4.承担社会责任
四.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风险识别
○1人们对风险预报的手段局限 ○2对风险认知的局限
1. 生产流程局限法
2. 财务报表分析法
3. 风险列举法
4. 保险调查法
5. 实地调查风险法
(三) 风险的衡量(风险估测)
6. 损失频率(概率)的测定:某一个特殊的标的,由于某种风险事件在一定时期内遭受风险损失的
概率大小
7. 损失额度(程度)的测定:某一具体标的遭受风险事故所遭受的最大损失
(四) 风险管理法 P19 第二段
1. 控制型: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不
能完全避免风险)
A. 避免:p29 消极 不可能完全避免风险
B. 排除:积极 通过积极地方法
2. 财务型: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产生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作出财务
安排
以事先筹措资金的方式,以提供基金和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
风险作出财务安排
基金:专款专用的资金
(1) 自留风险(eg.准
备金)
A. 处理风险成本>
自留成本风险
B. 风险可能导致的
最大预期损失在自身承受范围内
C. 没有更好的风险管理办法
D. 为了利益而有意识地自己承担风险
E. 缺乏处理风险的手段,无意识地形成风险自流
(2) 转移风险:把无法回避及排除的风险,有意识地尽可能地通过某种经济手段让他人承担
A. 直接转移:把和风险因素相关的标的直接转移给他人,从而自己不用承担 ()
B. 间接转移:把和标的的风险因素转移给他人
课本上:1.保险转嫁: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喂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风险发生时,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责任给予经济补偿
2.非保险转嫁:a.出让转嫁:一般适用于投机风险 b.合同转嫁:适用于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生产
经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风险管理方法的检查和评估
选择了一定的风险管理方法后还要定期的对各项措施及。。。。(待填)
五.风险处理方法比较
六. 常见风险事故发生频率(不考)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经济补偿制)
损失风险类型 损失频率 损失程度 通常采用的方式
1 低 小 自留风险
2 高 小 自留风险
3 低 大 保险
4 高 大 避免
第一节.保险及其来源
一. 保险
集合多数面临同类风险的人聚集建立基金,对因特定的风险而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身份伤害的少数人或
单位提供经济补偿(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财务转移机制
要点:(一)建立基金(物质基础)
(二)对特定风险的后果提供经济补偿(经济保障)
(三)财务转移机制
二.保险产生的基本条件
(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剩余产品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三.保险的发展
(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例如春秋。。汉代
(二)外国古代的保险思想:汉莫拉比法典:古埃及石匠中流行的互助基金制度
(三)海上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是所有保险中发展最早的一种,近代保险就是从海外保险发展起来的
1.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2.船舶和货物抵押货款是海上保险的稚形
3.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四)火灾保险和人寿保险等的起源与发展
1.1666 年伦敦大火 火灾保险的产生
2.人寿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起源于海上贩卖奴隶
(2)起源于古埃及的殉葬制度
(3)起源于中世纪的行会制度
(4)机器广泛使用的工业大革命的发展
3.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法国首先创办科技和工业水平发展,风险不断增加,促使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4.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普遍和道德风险的频繁发生而产生发展
第二节.保险的性质,职能和作用
一. 保险的性质
(一) 从经济的角度看
1.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2. 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
3. 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信用再分配
(二)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安排
(三) 从社会动能看:保险是风险转移的财务机制
二.保险的特征
(一)广泛性
(二)安全性:指保险这种制度可以给社会提供安全保障
(三)互助共济性: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四)有偿性
(五)法律性
三.保险与其相似行为的比较 P42~43
(一)保险和赌博
1.两者的相似之处:○1单个的给付与反给付不对等 ○2给付的确定性与反给付的不确定性
2.两者区别:○1保险是应对纯粹风险的方法,赌博都是为了将来某种支出需要是产生纯粹风险或投机风险的
方法 ○2赌博通常是一种非生产性行为,保险是生产性行为
○3保险是分散风险的办法,赌博是一个冒风险的过程
○4赌博获利更多依赖运气,保险更多依据科学地计算
没有可保利益限制的保险等同赌博
(二)保险和储蓄
1. 相似之处:○1为了将来的某种支出需要而在现在储蓄资金的方法;
○2体现的思想一样:有备无患
2. 相异之处:○1储蓄是自助,保险是互助
○2储蓄给付反给付基本对等
○3储蓄计算基础简单,保险是复杂
○4目的性不一样,储蓄主要为了将来消费支出,保险为了应付灾害损失补偿性支出
(三) 保险和救济 P43
3. 相似之处:都是对灾害事故带来的损失,带来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制度
4. 相异之处:○1救济双方不受合同约束,保险双方受合同约束
○2保险是互助行为,救济是单方行为
○3保险的经济补偿是要保费的,救济是无偿的经济帮助
○4标准不同:保险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的经济补偿,救济无限制
(四) 保险和自保
1. 相似之处:
2. 区别:○1自保是个别经济单位的自助行为,严格说是风险自助的方式,保险是多个单 位的互助
○2自保通常不够充分应对自然灾害补偿,保险是根据最大预期损失来确定保费的
○3自保基金在集团急需资金时可以挪作他用,但保险基金不能
四.保险的职能 P33(基本的)
1.分散风险职能 :通过经济方法把自己面临的较大风险转移给其他面临同质风险的人 or 把集中在某一单
位或个人身上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平均分
摊给所有被保险人,这就是保险的分散风险职能
2.补偿损失职能(财产损失&人身损失):将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 的保险事故或
人身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保险派生的职能:
1.积蓄基金功能(融资)
2.防灾防损的职能(监督危险)
3.分配的职能
五.保险的作用
(一)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有利于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三)有利于人们生活的安定
(四)有助于扩大积累基金的规模
1.保险是积累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
2.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
社会后备基金的形式:A.集中形式形成的后备基金(如地方中央统一建立的)的实物形态(储备,商品流
通储备,国家储备),货币形态(社会救济,抚恤金,总预收费)
特点:强制形成,无偿使用
B.分散自保形成的后备基金(各个单位(经济实体)自留的准备金) 主要用于灾害补偿
特点:分散形成 自留自用 数额不大
C.保险方式形成的社会后备金 特点:分散形成 集中使用
(五)有利于推动科技转化为生产力 (保险可以对采用新技术带来的风险提供保障
(六)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P37 CIF 由己方负责保险》减少保险外汇支出 承担
再保险:保险公司把过大的风险进一步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全部或部分)
(七)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 通过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分散到全世界
(八)有利于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防灾防损 保险人定期检查 督促企业)
(九)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十)有助于均衡个人财务收支 (人寿保险)
(十一)有助于财政,信贷收支的平衡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P78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规定原因
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
规定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
1.保险业经营特点决定的 P84
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于标的风险理解不同(投保人主动,保险人被动),保险人对标的风险的理解依赖于投
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是在投保人告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承保及用什么方式承保
(投保人需要最大诚实信用)
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的要求 P52 附和性 保险合同——附和合同 保险双方的专业和非专业导致 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要全部列明
(保险人需要最大诚实信用)
3.保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决定的(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4.尽管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针对双方的,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
(1)保险人的赔偿支出取决于对风险的偶然承担 投保人如不诚信会带来保险人利益损失
(2)保险人对其标的风险的了解的被动性,要求投保人的最大诚实信用
(3)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对其标的风险状况的变化不可能了解
(4)从监管角度看,对保险公司监管更容易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P84)
(一)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
险人判断是否要承保或以什么方式承保
1.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类型
A.广义告知: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将标的的有关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B.狭义告知:合同签订前才需要告知
我国是广义告知
2.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P84
A.无限告知(客观告知):操作最差,单规定最合理
B.询问回答告知(主观告知)
9.保险人的告知的形式 (告知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A.明确列明(以合同条款出现) B.明确说明(尤其是免责条款)
4.重要事实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内容:
A.关于标的的风险状况
B.在合同有效期内 标的风险增加的状况
C.标的发生转移,合同事项变更
D.保险时间发生以后,一定要通知保险人(不超过 48h 定损-确定损失)
E.重复保险一定要告知(道德风险,额外的获利不允许)
(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A.以保险条款的形式告知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
B.拒赔告知
5.告知的时间:从申请投保到保险合同终止时(广义告知所决定)
全过程:a.申请投保 投保人》标的的风险状况 b.合同有效期 标的风险增加的状况 c.保险事件发生 投保
人》损失状况
6.无需告知的情况
A.风险降低的状况
B.保险人知道或推定知道的状况,可以不说
C.保险人表示不想知道或不需知道
D.根据保单明示条款无需告知的事实
(二)保证
1.保证的目的:保险人需确保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从而尽可能控制风险(加大承担风险的
责任)
2.保险的类型
(一)明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为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纯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P86
○1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2承诺保证:P85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展
作保证
(二)默示保证:不已书面或文字的形式写在合同中,从习惯或社会公认的角度投保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P86
海上保险 适航性:船舶适合于航行的性质
(三)告知和保证的主要区别:告知是告诉一个事实,如是反映就算你告知,告知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之间
允许出现差异
保证:要求实际事实和保证事实完全一致不得违反
(四) 弃权和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
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P88
保险人弃权的条件
a. 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b. 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和默示表示
2.禁止反言 P88 很多时候用于处理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
三.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和法律后果
(一)行为
1.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 (非主观故意)
(1)未告知 P86 a.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b.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
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c. 隐瞒,即明知某些事
实会影响保险人承担的决定或承担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d.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
是告知
(2)误告
2.故意
(1)隐瞒
(2)欺诈(目的存在保险欺诈)
(二)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行为的法律后果
2.投保人过失违背最大诚信原则行为的法律后果
相同:合同无效 不同:是否退还保费(后者酌情退还)
第二节 可保利益的构成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一)含义 P78: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因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
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性质:
1.可保利益是合同的客体(不是标的)
标的是利益的载体(重视利益关系)
2.利益是合同生效的依据
3.利益不等于保险合同的利益 可保利益范围大
(三)规定保险保障的构成条件
1.可保利益是合法的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 P79
3.必须是经济上利益
二.规定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防止将保险变成赌博
(二)防止道德风险
(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三.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不同保险的可保利益 P80
1.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2.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
A.公众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B.产品责任(消费者) 如热水器漏水
C.执业责任(单位执业者)
D.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承担相对责任)
3.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P81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以他人作保险标的的时候,在保险合同效力上各国的规定不同
(3)雇佣关系 由于雇主疏忽过失造成工伤,雇主需对雇员承担赔偿
(4)债券债务关系 P81
(二)对于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P82-P83
1.财产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不具备的话保险合同缺乏依据)
2.人身保险 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生效后不在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问题)规定 P82 底
(三)可保利益确定依据不同 P83
1.财产保险 按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实际市场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2.人身保险 A.保险人需要;B.需要的基础上看报废能力
(四)可保利益的转移、消灭
1.可保利益的转移: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把可保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受让人不
必重投保)
(1)继承人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人将自动取代被保险人,合同为继承人利益将继续存在
(2)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死亡,不存在可保利益转移问题,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则: 如
果合同为一般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可保利益可以转移,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的可保利益继续存
在
(3)让与(海洋货物运输允许)
(4)破产:①财产保险:转移至破产债权人,管理人手中
①人身保险:对可保利益无影响
2.可保利益的消灭
(1)财产保险:P78 第二段 因标的的灭失而不复存在
(2)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如因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都构成消灭(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及其含义
(四)近因:促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P89
(五)意义:P89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二.坚持近因原则的意义
(七)保险人判断的困难问题
(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公司性质决定)
三.近因的判断方法
(三)顺序法(从原因推导结果)
按逻辑推理,如果第一个事件是损失原因,则最初的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最初的事件是损失原因,
则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最初的事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则承担责任(从第一个事件→··→
损失)
(四)倒推法(从结果推原因)
按逻辑推理,如最初的事件是保险风险所致,则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问题,保险人要承担责任,从损失→
最后事件→··→最初原因
四.运用 P90
(三)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所致的损失
(1)多种原因发生不分先后,且对损失的发生都有直接、实际的影响,则原则上他们都是近因,此时
①多种原因若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要承担责任(赔偿)
①若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2)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内的,也有责任范围外的,则保险人只对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致损失
如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且多个原因之间存在不中断的因果关系,则最初原因为近因,赔偿分为:
(1)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保险人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2)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判断)
(3)在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者又有因果关
系,则保险人不需承担赔偿
(4)在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在前,属于除外责任的原因在后,前后者又有因果关
系,则保险人需要承担赔偿
补充:货物固有瑕疵属于除外责任 P91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所致的损失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P91
(一)概念:在合同生效后,在保险标的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以货币
形式赔偿给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用实物赔偿/修复原标的,但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二)含义:1.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索赔
2.通过赔偿,被保险人不能额外获利(赔偿使被保险人恰好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赔偿以实
际损失为限)
二.坚持损失赔偿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通过赔偿而获利
2.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3.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被保险人索赔的基本条件 P91
1.可保利益
2.责任范围内
3.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有权对赔偿方式进行改革
1.货币(最常见)
2.恢复或恢复原状
3.换置
(三)保险人对赔偿限度的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原则)P92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垫头:实际放款额和抵押价格的差额(60%—70%)
价值:①流动性 ①易估价 ①易保管
国债券为最佳垫头
上述三者同时起作用时,以最低者为限
(四)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额外获利
①当标的遭受损失后存在残值保险人在赔偿时会扣除残值
①如损失存在有责任第三方,损失在范围内,保险人会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先接受赔偿,再把索赔取钱转
让给保险公司)
①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各自进行分摊,结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能额外获利
(五)损失赔偿方法 P92
1.第一赔偿方式:只对保险金额内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
的部分无效 P93
(1)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2)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修正 P93
(一)人身保险 P94 不适用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
确定的
(五十九)定值保险 P93 个别情况,赔偿可能超过损失
通常不保古董等定价难,价值波动的商品
(六十)自负额:当保险事件发生后,由保险人自己自负的损失额度
1.表示方式——以绝对额/比例方式表示
2.规定自负额的目的
①保险公司防止自己过度承担责任
①加强被保险人责任心
(四)免赔额: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一旦发生保险事件,保险人自己不要承担的份额
1.绝对额:“免赔额” 比例方式:“免赔率”
2.规定免赔额的目的 与自负额相同,通常只规定一种
3.免赔额的类型
(1)绝对免赔
①当保险标的损失尚未达到起赔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时,在绝
对免赔条件下,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进行赔偿
①一旦达到或超过起赔限额时,保险人只对超出免赔额或免赔率的部分赔偿
第一,当损失小于合同中规定地起赔额限额时,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全部损失;第二,当损失达到或超过起
赔限额,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再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2)相对免赔
①一旦达到或超出起配限额时,保险人不扣除赔偿
①一旦达到或超过起配限额时,保险人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当标的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起赔额时,保险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也可以说:损失达到合同规定的
免赔额/免赔率时,保险人将不作任何扣除,包括免赔额、免赔率在内的全额赔偿);第二,如果损失未达
到免赔率,则保险人不作任何赔偿,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注意点:绝对多数,相对少数,相对免赔有道德风险,有鼓励被保险人扩大损失的倾向
(五)重置价值保险 P93 保险人多赔
(六)施救费用的赔偿
①施救:被保险人自己救,产生费用
①救助:他人救助,产生费用
费用若合理,保险人均可以赔偿,最高不超过标的价值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P94
(一)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P99
1.意义:P100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
时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重复保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标的一样,保险利益一样
①保险期间相同,重叠按重复算
①同一保险危险
①保险金额总和>标的价值
3.重复保险出现的原因 P100
①投保人疏忽
①为了寻求更大的安全感
①恶意重复保险(保险诈骗)
4.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及其分摊方法
(1)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P99
(2)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的方法有:
① ①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P102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就是按各个保险人出单的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单的
保险人只有在承保标的的损失超过前一承保人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份。
① ①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P101(我国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与总金额的
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有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个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① ①限额责任(独立承担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
承保的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有公式:各保
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个保险人承保的赔偿限额总和)
(二)代位原则(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代位追偿):代位的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追偿或取得标的的所有权
2.代位追偿原则:P94
3.意义:①防止被保险人的可能获益
①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致害方不接逃脱责任
①可以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补偿
4.代位原则的内容(不允许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意外获利)
(1)权利代位 P95 法定权利
①权利代位取得的条件 P95 底
①权利代位的范围:在赔偿金融范围内,多余的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未完全补偿)
①权利代位的取得方式:
(一)约定取得: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二)法定取得(我国):通过法律事先约定
①代为权利不受妨碍的情况(代为权利的保障问题) P96
(一)被保险人放弃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P96
①保险人行使权利代位时保险人义务:协助 P96
①第三者的判断:与被保险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除外情况为 P97
(2)物上代位 P97
①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全损中的推定全损
第一.全损:实际全损 标的价值全部丧失,物质形态不复存在
第二.推定全损:P98 底
①物上代位的取得:通过委付 P98
委付及委付成立的条件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
(2)委付应就标的的全部
(3)不得有附有条件
(4)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标准:收益>成本
①物上代位的权益范围 P99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保险契约) P50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
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
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共性 在 P50)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时保障性合同(签订后就能得到保险合同保障)
1.就个别合同而言:保障性相对偶然
2.就总体合同而言:保障性时必然的,绝对的
(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双务性合同 P51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与协商性合同相对)P52
1.协商性合同: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属于合同中
2.附和性合同:P52 原因: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因此很难对条
款提出异议。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最终实施结果无法确定
(六)保险合同是要式性合同:在不同场合要式不同,简单为格式/形式,保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七)有偿性合同:缴纳保费,合同有效地一个条件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 P58
参加到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为保险合同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从签订保险合同者角度看)
定义:参与保险合同的签订,并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的人
(1)投保人的条件:P59 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①具有缴纳
保险费的义务
(2)投保人的动机:①从自己法人利益为出发点 ①以他人的利益为出发点 ①兼顾两者利益(责任险 直
接为自己 间接为他人)
(3)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了解合同 义务:告知义务和缴纳保费义务
2.保险人:P58 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
付责任的人
(1)保险人的资格:保险人要具备专营资格,必须是法人,即特许经营值制规定
(2)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权利:收取保费 与被保险人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义务:告知赔偿给付....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从合同涉及的关系者角度看 P59)
1.被保险人:P59 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1)含义:保险事件发生时受到损害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相同可不同
①在人身保险下,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
生的主体。被保险人若生存则自己有请求权,死亡则受益人享有请求权
①财产保险被保/投保相同;人身不一定相同,发生在以他人为标的的情况下
不相同:被保险人必须在合同中指定,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背包人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
保险(父母为自己子女报保险除外)
(2)被保险人的确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保险金请求权(所有险种)
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告知(标的风险增加)发生保险事件通知保险人(人身保险下被保人死亡,受
益人承担);再保险事件发生时,要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4.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在人身保险合同条件下,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5)含义:受益人一般不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只在人身保险下存在
(6)资格:法律没有加以明确限制,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充当受益人,以生存为限
(7)受益人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
(8)受益人的类型 P61:①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后才可以更
换受益人
①可撤销的受益人: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
人的收益权,受益人的撤销和变更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
通知保险人
(9)受益人的人数、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均可指定,顺序未指定按继承人顺序,份额未指定则平均分配
(10)受益人的产生:法定产生 约定产生
(11)受益权的问题
①来源于他人指定,而非继承取得,受益权不能由受益人自己决定转移,即使受益人死亡,受益权也不作
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由被保人的继承人继承)
①受益人限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他受益人,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
人遗产由被保人继承人继承
①受益人可放弃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权被消灭
①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以生存为限
①如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依法丧失其受益权
(12)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保险金请求权 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13)受益人的变更
①被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①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
①受益人变更不需经保险人同意,但需要告知保险人
(三)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中介人)
协助合同的盖章或履行,办理相关的保险业务的人 P395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人)
(8)保险代理人的资格:A.自然人 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考试
B.法人 按国家规定条件创办代理公司/其他机构
(9)特点:①民事代理关系,需要费用
①代理的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代理人所知晓的事件,视为保险人知晓的事件(弃权
/禁止反言的运用基础)
①代理的行为必须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①代理也属于劳务代理关系,费用称为代理手续费,8%,但一般 8%~20%
(10)代理人的种类 P395~396(按代理性质不同)
①专业代理人
①兼业代理人:典型银行、银行保险业务
①个人代理人
6.保险经纪人 P397:保险经纪人是指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参与保险活动的人,保险经纪制度是指
保险人依靠保险经纪人争取保险业务、推销保险单的一种保险市场营销方式
(1)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个人→考试(保险学基础+人寿保险+财产责任保险等) 法人→法定途径创保险经纪公司≥1000 万注册
(2)保险经纪人的特点
①保险经纪人不是任何人的代理人,只是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中间人,通过向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来促成
保险合同的签订
①保险经纪人从事相关的保险合同,必须忠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
①在办理相关保险业务的过程中,由于经纪人的疏忽过失给投保人或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经纪人要独立地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在大多数国家,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经纪人的活动的客观结果是为保险公司争取到
了客户
3.保险公证人
受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勘查、鉴定、估算、理赔的机构
(3)保险公证人出现的原因:当事人间的对立立场,为使保险处理公平,需要专业第三方(和当事人没有
任何利益关系)
(4)种类:保险公估人,保险理算人
六.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
(一)保险合同客体和保险标的的关系标的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二)保险保障的标的(可保利益)
1.投保标的 投保人申请保障的客体
2.可报标的 被保险市场承认并接受保险保障的客体
3.保险标的 被具体的保险人接受并承保的客体
投保标的≥可保标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十二)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1.声明事项:作为首个组成部分,位于首页,对投保标的的基本状况做陈述,也对保险人陈述,对合同加
以识别(保险编号,有限期限)
2.保险协议:概括保险人的承诺(责任范围)
需要的保障都可在保险协议寻找
形式:①指定险责任范围 ①一切险责任范围
一切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将承担除外责任意外的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一半不采用此种)
3.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要承担的范围(企业性质)
(1)意义:①为了避免巨灾导致的损失补偿
①限制非偶然事故的赔偿(折旧)
①避免利益选择(最高限额)
(2)内容:①除外地点 保险人不承担某些地点发生的损失
①除外风险 保险人对某些风险不承担责任
①除外财产 先进、有价证券、账簿、古董等
①除外损失
4.条件事项: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力/责任,特别是被保险人责任
5.各种其他条款:处理被保险人,保险人和第三者间的关系(附加条款如代位定偿等)
(二)保险合同条款 P62
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法》规定必须列明的内容(不可协商)
(1)保险标的的好、基本状况
(2)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①财产保险 P83 据市价
①人身保险 需要/缴费能力
(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表示方式:①列举法;①不列举法(只要不列进范围均为除外)
(4)保险期限和保障责任起讫时间 P63
计算方式:P63 ①具体日期 ①按航程 ①按工期
责任期→零时起保
(5)保险费机器支付方法:法定义务,转移风险的代价,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责任开始
↓ ↓ ↓
意向一致 交费 零时起
支付方法:分期缴费或一次性缴费 分期→人寿 一次性→财产保险
趸(dǔn)交保费→一次性
(6)保险金及其赔偿/给付方法
现金支付 修复 置换
(7)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
违约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所承担的
法律后果
争议:P74 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合同履行时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期或纠纷
处理:仲裁、协商、调节、诉讼
(8)免责条款(基本条款)
2.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行业条款、特约条款)可协商
保险人在承认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承认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基本条款的扩展)
设置
①增加标准保单的灵活性→标准根据一般性风险(易燃易爆运输)
①变更原保单的附加条款/补充保单的内容
3.法定条款
根据合同法或其他法在合同中必须出现的条款
4.保证条款(主要针对被保险人、风险控制)
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一.投保单(要保书、投保申请书)P63
(四)投保单的特点
①投保单没有明确载明合同条款的内容,而只是印制了保险人希望了解的标的的内容(风险状况)
①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单的情况决定是否投保或以何条件投保
①一旦保险人决定承保,投保单将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投保人必须本着最大诚信原则来填写
①一旦保险人决定承保,投保单将成为保险合同的正式补偿部分
①投保单并不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必须程序
(二)投保单的意义
①是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明
①是保险人决定承包的依据(人身保险一般要写投保单,并不是每个险种要写)
二.暂保单(临时保单) P64→非人身保险
正式保单签发之前的书面证明
(一)签发情况:P64
(二)特点:
①时间短→临时保单,一般不超过 30 天
①正式合同发出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①暂保单只载明合同主要内容,非所有内容;没载明的以合同为主
①虽有效期短,但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三.保险单(保单)P65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正式合同
四.保险凭证(小保单)
①合同形式小,以保险卡出现
①内容简洁,是保险人签发证明自己承保的书面形式
①特点
①没有合同的全部内容、条款
①凭证上没有记载的内容以正式的、内容为准,法律效力与正式合同等同
①场合:
①意外伤害保险
①机动车保险
①货物运输险
五.批单和附加特约
保险当事人就签订的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由保险人出具凭证
(一)批单:在财产保险中使用
(二)附加特约:人身保险中使用
六.保险合同的种类 P53
(一)定值保险或不定值合同 P54
1.定值保险合同
(1)优点:事先确定保险金额,可不需定损,理赔方面,纠纷比较少
(2)缺点:容易被被保险人欺诈
2.不定制合同
(二)足额、不足额、超额保险合同 P55
(三)单个保险合同 、集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
1.单个保险合同(单独保险合同)
一物一合同
2.集合保险合同 P56
3.综合保险合同
(四)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
(1)一切险合同 P57 保险人承保“除外责任”以外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2)一切险合同的优缺点
优点:承包范围光,责任比较明确,理赔率高,纠纷较少
缺点:费用高,对投保人负担不一定合理
(五)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P58
(再保险人不会对投保人直接赔偿)
保险人→(再保险)→再保险人
↑(原保险)
投保人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中止与恢复、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人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所作出的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提议):一方当事人以与对方订立合同为意思表示发出的希望
(1)有效要约的条件
(2)要约的特点
(3)保险合同的要约、“要约”的特点 :
①投保人通常就是合同的要约人、要保人
①保险合同的要约比一般的要约要更具体和明确
①保险合同的要约一般表现为投保单这种书面形式
2.承诺(接受订约提议)
(1)最大特点:对要约内容的全盘接受,没一丝一毫不同意违反要约
(2)保险合同的承诺——“承保”
通常由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做出,保险人对投保单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即给予签章后做出承保,
此时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投保人递交投保单,保险人签字
2.保险合同的生效:缴纳保费
责任开始:零时起保
3.保险合同有效与无效 P71
(1)有效保险合同的认定
A.当事人有权利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C.支付了对价
D.合同是合法的 (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法律)
(2)无效保险合同的认定 P71
A.保险合同无效的确定
B.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P69
习惯上称为“保单转让”,保单转让通常是因为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引起的。(主要针对财产
保险)需保险人同意 (联系 P59 倒数第二段)
1.财产保险:标的发生转移(货物运输险变更不需保险人同意)
2.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或不存在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p70:
即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或记入合同以条款的形式发生变更,也叫条款变更
如标的的风险增加 年龄误告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P71
1.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
(2)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不符合保险要件、法律合同要件的保险
部分无效:善意的超额保险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P71
(一)解除与变更的区别:
解除:合同效力的终止,原有的保险法律关系被消灭
变更:通过变更事项产生新的保险法律关系
(二)解除与无效的区别
无效→自始无效
解除→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只是当事人其中一方把合同的效力提前终止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原则上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不交保费),除了货物运输险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解除
(四)保险人解除合同 P73
法律上严格限制,除非出现法律原因,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1.法定条件→保险人
2.合同约定解除→投保人
六.保险合同中止与恢复
(一)中止(未能按期缴费)
合同生效后,可能因为某种原因使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去
①适当的程序可回复法律效力
①人身保险存在,财产保险将不存在(短期)
(二)合同恢复
被中止的合同经过法定程序重新恢复了法律效力
1.复效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①投保人需补交保险费
①要在合同允许复效有效期内(超过即终止)
①要经过一定的宽限期(60 日)
2.注意:
①中止与复效都在人保条件下,财产保险则无
①中止与复效条件下 不可抗辩条款 P280 复效后两年再次进入不可抗辩时期
五.保险合同终止原因 P72
①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①解除
①违约
①因履约而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合同争议
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具体做法产生意见分歧或纠纷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及其原则 P74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
(二)解释的方式 P74
①文义解释原则:不扩大,不缩小文字的含义,要按通常含义解释,结合上下文解释,专业术语要按行
业专业含义解释,同一份合同出现同一字、词前后解释一样
①意图解释原则
①有利于保险合同非起草人的解释
①批单优于正文,后加批单优于限价皮蛋的解释,手写批单优于打印批单(时效性)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一)协商和解:由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各自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
议
5.自行和解: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没有第三者介入
6.调解: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介入下,由第三者从中调停达成协议
①一般调解:第三者由专业人员充当
①司法调解:法院充当调解人
7.优点:P75 事件少 成本低
(二)仲裁:纠纷双方按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自愿把纠纷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裁决
特点:仲裁员介入,不能同时向法院起诉
1.国内仲裁:保险人和国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时进行的仲裁
2.涉外仲裁:保险人和国外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间进行的仲裁(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采取一裁终生制 申请仲裁一般不向法院申诉)
3.优点:自愿性、专业性、及时解决、有约束力、气氛相对友好
(三)诉讼:司法机关和按键当事人在其他诉讼人(律师)的参与配合下,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
动,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最后一种方式
1.类型:民事、行政、刑事
2.特点:①一方起诉,另一方必须应诉
①结果强制性
①气氛不友好
①最后最严厉手段
3.程序:起诉、审批、执行
第五章 保险分类
第一节 按保险经营为标准
三.经营性质
(一)盈利性保险:以利润为首要目标
(二)非盈利性保险:经营不以利润为首要目标,通常以政策性目标为目的
第二节 经营技术
一.按计算技术
(一)人寿保险 P111
(二)非人寿保险
二.按风险转嫁方式
(一)足额保险
(二)不足额保险
(三)超额保险
三.业务承保方式
(六)原保险
(七)再保险(分保)
(八)复合保险(超过额为重复)
(九)重复保险 其保险金额总和≥保险价值
(十)共同保险 P113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只和一家公司签,公司再和公司签
1.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
(1)反应的保险关系不同
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
再:保险人和再保人之间
(2)风险分摊
共:每个保险人分摊
再:对损失第二次负责
四.给付形式 P113
(一)定额保险
(二)损失保险
(三)现金保险
(四)实物保险
五.保险政策实施
(一)自愿保险(任意保险)与法定保险(强制保险)
1.自愿保险(任意保险)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形式
2.强制保险 P114 “五险一金”(养老、生育、工作、医疗、失业、公积金)
3.法定保险特点
(1)全面性、强制性
(2)保险金额国家规定
(3)投保人依法履行权利义务
(4)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4.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的区别
(1)保险关系建立依据不一样
(2)实施且目的不一样
自愿险→个人或单位损失补偿
强制性→政策性需求或社会性风险补偿
(3)保障水平不一样
自愿>强制(基本保障)
(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
1.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标,是最主要的形式
构成要素:专营机构、合同、可保利益限制问题,大多数法则、保险基金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了保障低收入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而确定的保险制
区别:(1)实施方式不同
社保→强制 商保→自愿
(2)举办主体不同
社保→国家 商保→专营机构
(3)保费来源不一样
社保→三方来源(国家、集体、个人) 商保→单一来源
但社会保险现在很多空帐运行
(4)保险金额不同
社保→国家规定 商保→合同规定
第五节 按立法形式 P115
一.损失保险与非损失保险(人身保险)
二.损害保险与人寿保险
三.财产、意外保险与人寿、健康保险
四.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包括责任险
第四节 按保险标的(对象)
一.财产保险 P119
二.人身保险 身体、生命、健康状况
三.财保与人保区别
1.标的不同
2.保险金额确定方法不同
3.补偿性质
人保:给付或赔偿 财保:赔偿
4.风险的性质不同
财保:风险不规则,稳定性差,保险单位间价值悬殊大,再保险较多,保险公司现金准备多
人保:相反,单位价值差异小,再保险运用方式相对较少
5.保险期限不同
人保→中长期 财保→短期
四.责任保险→经济赔偿责任 P122
以保险人民事损害责任为标的。被保人疏忽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产生的赔偿责任。
①按保险对象(标的)划分保险的类别是最常见的分类方法
第六章 财产保险
第三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其概念的界定 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标的 P119 P127
(一)概念: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二)界定
1.业务经营:
(1)广义财产保险:各种有形或无形,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2)狭义财产保险:有形财产
2.根据承保标的的虚实
(1)有形财产保险
(2)无形财产保险
3.从业务经营结构
(1)财产损失保险
(2)责任保险
(三)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投保人不一样 信用:债权人 保证:债务人?)
1.信用:债权人
2.保证:债务人
保证的两种形式:
①履约保证保险:合同顺利执行
①忠诚保证保险:员工
二.财产保险特点 P88
(一)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及其相关的责任
(二)保险性质:组织经济补偿
(三)经营内容复杂性:标的多样
1.投保对象与承保的复杂性
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的复杂性
3.风险管理复杂性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给付/反给付
第二节 火灾保险 P130
一.火灾保险
(一)产生、发展 14~15 世纪,比财产保险要晚 伦敦大火
1.产生:最早为单一险种,只承担不动产损失(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2.发展
(二)特点:P130
①承保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处的静止的财产
①地点不随意改变
①承保风险十分广泛
①标的十分繁复
①适用范围最广
八.火险的一般内容
(一)适用方法:所有自然人/法人及其拥有的财产
(二)责任:P131
(三)除外责任
(四)费率
1.火灾保险费率的厘定因素:P131 底
2.火灾保险费率种类 P132
(五)火灾保险的保险金额
分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两类,相见 P133
(六)火险的赔偿计算方法:
分项计算,比例赔偿 P93 若家庭,则 P9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1.注意事项
三.火险的主要类型
(一)团体财产保险基本险 P133
(二)财产保险综合险 P134
(三)家庭财产保险 P135
(四)附加险
1.利润损失险 2.盗抢险 3.第三者责任险 4.露堆财产保险 5.矿下财产保险
四. 家庭财产保险 P135 以城乡居民的财产为标的
1.特点:业务分散;盗窃、火灾为主;赔偿有特色(小额,零星),主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not 比例
2.类型:
(1)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①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与团体险类似(家用电器超负荷使用损失不保,堆放于露天的财产损失不保)
①保险金额:投保人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价后申报,保险公司根据申报分项列明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可自动到期,最长 5 年
(3)专项家庭财产保险
(4)附加盗窃险特点:
①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不可单独投保
①条件:保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财产
①风险:有明显的外来痕迹的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 P85
①凡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造成的盗窃及纵容其盗窃,属于除外责任
第三节 运输保险
一.特点及定义 P136
二.适用范围:P137 所有的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都适用
三.一般内容:
(一)险种: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 P137
基本险:标准保单 综合险:扩大保单 附加险:根据自身条件
(二)运输保险的基本险的责任范围:P137
(三)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P137
四.种类:
(一)运输工具保险
(二)运输货物保险
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 P138
一.保险标的 P138
(一)各种机动车辆 有形标的
(二)第三者责任 无形标的
二.险种
主险:(一)车辆损失险 (车身险)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车辆的本身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险
(三)附加者 可根据选择 车载货物碰撞、刮痕等
车载货物坠落险 自燃险
三.机动车辆损失险(车身险)的保险责任
(一)碰撞责任:机动车辆最容易发生的风险
车与货物看为整体,以机动车相撞为主,与人、建筑物等
(二)非碰撞责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合理的施费费用
四.机动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 P139
自然磨损、爆胎、地震、自燃、明火直接烘烤除外,本车货物撞击,修理工修理、机动车失修扩大损
失、因事故停故营业、无证驾驶、停于收费站停运损失
五.第三者责任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二)除外责任(大部分与车身险相同)
①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及财产损失
①车载货物掉落、谢落造成的损失
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财产的损失
六.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
(一)附加盗窃险
(二)车辆自燃险
(三)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四)乘客意外伤害险
七.机动车辆保险的几个特殊规定
(一)无赔偿优待结构(续保时)
在续保前一个保险年度无任何赔偿事件,保险人将给投保人一定的保费优惠。不续保,发生任何赔偿时间,
续保时由未决赔案,保险有效期内的转移无折扣
(二)被保险人自负责任
目的:①避免小额赔偿 ①为了加强责任心
(三)碰撞互补追偿协议
(四)第三者赔款平分协议
两辆保险车辆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平分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五节 船舶保险 ①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特点:运量大、费用低、投资少、效率高、速度慢
国际多式联运方式(可能包括陆地),集装箱为核心
集装箱:减少停留时间,加快周转,装卸快,货物保护好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海运险)的特点
风险广泛,标的的流动性,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期限双重性
①承保的范围广泛 ①标的的流动性 ①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①保险期限的双重性 P63 ①业务范围的
国际化
三.海运险承保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风险
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人力不可抗拒
(2)意外事故 海上/陆地运输工具
2.外来风险:海上风险以外,不包括在标准保单内,因运输单位的不同而产生
(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附加险承担
①渗漏 ①盗窃 ①短量 ①受潮受热 ①玷污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律、政策法规所带来的风险
(六)海运险承保的损失
(1)全部损失 (标的的经济价值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标的
标的的经济价值全部损失,而且物质形态不复存在 ——推定全损
海洋全损包括货物:货物完全灭失(全被烧、沉入大海无法打捞)
货物丧失了原有的价值和用途
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所有权被剥夺(敌方扣货)
船舶失踪超过六个月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到灾害等修复货物支出的费用将会超过货物的价值 P97~P98
(2)部分损失 货物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共同海损 是指船舶所载货物及其他利益方处在共同的危险之中(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为了消除
共同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保证继续航行,船长有意识地采取一些就难措施,由此产生的特殊损失和额
外费用
①构成条件(不符合就算船长公布共同海损也无效):a.船、货或其他利益方必须共同处在风险之中,为共
同利益而采取的救难措施所产生的
B.这种措施必须是故意、合理的
C.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所指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D.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成功,不然不算
E.共同海损带来的损失只包括直接损失
①范围:共同海损牺牲(包括 a.由于紧急措施的导致,使得船&货遭到直接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
第七章 责任保险
第四节 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起源及其分类
以被保险人应付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P149
承保被保险人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由于疏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依法要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标的不同: 财产保险是实体标的 责任保险是虚体标的(无形)
保险事件的性质:发生保险事件,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赔偿
责任保险:①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由应负赔偿责任 ①第三者受到损害?
涉及的目的:财产 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责任 双重属性 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间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起源:由传统火灾保险分离出来,雇主责任产生
1.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2.责任保险的发展 P118
二.责任保险特征
①补偿性质保险 一般保险的原则基本使用
①标的无形
①以被保险人造成他人的损害为承保基础
①赔偿的双重性
①承保的 多择性、可单独、附加投保
①责任保险的赔偿比一般财产保险的赔偿复杂 (涉及第三者)
三.责任保险承担的责任类型
(一)对受害人依法应为承担损害赔偿损失 即法律责任
1.过失责任也称为侵权行为
(1)过失:行为人对某一事件的关注未能达到有理智的人和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予以关注的那种
程度
(2)构成要素:有使他人免受损害的法律责任的存在
过失方没有履行这种责任
由于过失方的过失行为导致受损一方的权益受损
过失方没有履行责任&受损一方伤害有因果关系
(3)类型:①推定过失(假定过失)
①转嫁过失
行为人造成过失,自己不承担
如父母与子女,车主与公用司机
合伙企业合作者、房东和房客
推定过失居多
(4)责任 实际是一种义务 责任是由于当事人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发生而要依法承担的义务
特点:以一定义务的存在而又被背弃为前提条件
(5)过失损失:即侵权行为
(6)侵权 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不法行为
(7)侵权的类型:①故意侵权
①无过失侵权
行为人能预见侵权后果,但他希望促成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给人家造成伤害,财产损失,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非故意侵权 即过失
2.绝对责任 即无过失侵权问题,行为人无论有无过失,只要有损失,就得承担责任,如国外的雇主责任
险
(二)对被害者承担的企鹅曰责任 (借款人还款即成为契约责任)
如果契约的一方违反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则应该承担责任
1.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 契约的一方根据 9%的规定对契约的另一方造成他人的损害 P152
五.责任保险的承保
(三)责任保险承保的方式
基本独立 附加 组合 P-152
(四)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所有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 .... P152
六.各类责任保险共同的责任保险
七.各类责任保险共同的除外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不承担
①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政治事件导致的损失
①核风险的损失不承担
①被保险人的家属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不承担
①被保险人所有人....及控制的财产
八.责任保险的赔偿要件
①必须有依法应付的责任的存在
①必须是民事责任
①必须是一种过失或无~责任
①必须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赔偿责任
①这种责任通常是直接责任
九.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及免赔 P153
(一)一般用绝对免赔
(二)“保险人的参与权”,俗称,实际上是一法定原则,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责任的法律
原则
十.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P153 原定责任保险保险费率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十一.责任保险的险别
(四)公众责任保险 P154
1.综合责任保险
2.场所责任保险
3.承包人责任保险
4.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
(三)雇主责任保险
(四)职业责任保险 P162
在西方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几乎覆盖所有领域
1.医疗责任保险 2.律师责任保险 3.会计师责任保险 4.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5.美容师责任保险
6.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责任保险
第八章 人身保险
第八节 概述
一.人身事故的特点
必然性(生、老、病、死、伤残) 风险的大量存在
分散性(分散 很少集中) 风险的同质性
风险的概率相对比较稳定 风险事件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①标的的物价,不可估价,无市场价格
①保险金额定额给付
①不适用代位补?偿及损失的比例分摊原则
①储蓄性质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
(1)需求广且弹性大
①自愿性居多
①替代产品多(如存款)
①意识观念上的原因,人们对财产损失更 open 于人身保险
(2)保险金确定依据多样化
(3)约定给付事先约定
(4)保险产品的期限较长
(5)可保利益取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寿险产品通常具有储蓄性质
四.人身保险业务特点
(1)导用均衡费率 P167
(2)每一份合同导致逐年提取责任准备金
(3)人身保险有更多的投资资金
(4)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5)保单具有连续性(经营管理有连续性)
五.作用
①解决后顾之忧
①有助于家庭的计划开支
①有助于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①有助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核心)、社会救济)的建设
①有助于企业生产、再生产的稳定
第二节 分类
第五节 传统型人寿保险 P172
一.死亡保险 保死亡不保生存 收费最低、保障程度高、容易产生逆选择、有道德风险
(一)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
特点.使用对象
(二)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
特点 使用对象
二.生存保险 保生存,不保死亡 养老保险
(一)单纯生存保险(一次性给付的生存保险)
(二)年金保险(定期定额给付)
三.两金保险(生死保险) 保险期限届满,无论死亡或生存都给付保险金 收费率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