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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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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装饰装修损失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关于租房装修中的附合问题 关于租房装修中的附合问题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 恢复原
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已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 1 、 合同无效时: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
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 的,
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
人所有; 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 担现
值损失。 2 、合同有效时: (期满、解约) 1 )未形成 附合的装饰
装修物
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 恢复原
状。 2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 合同期满时: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 不予支持。 3 )已形成
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 合同解除时:
a.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 赔偿剩余
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
b.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 赔偿剩余
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 在利用价值范围内
予以适当补偿; c.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 除: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剩
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d.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 内的装饰
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问题:
1. 期内残余价值应当怎样计算较为合理
2.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怎样处理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 修物?
框架图:
未经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损失
3、造成损害,恢复原状
1、同意利用:折价
合同无效
经同意 2 、不同意利用:按过错比例
分担现值损失
1、出租人同意利用:折价利用
未形成附合 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 : 拆除 形成符合
承租人无权要求费用补偿
、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 权主张期内残值补偿 2、承租人违
约:承租人无 权主张期内残值补偿(出 租人同意利用,适当补
偿)
、双方违约:过错比例分担
4、不可归责 : 公平原则分担 篇二:不定期租赁合同 篇一:不定
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 第二
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 租
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 三人对租赁
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 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 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
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可
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 通知承租
人。
二.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五条》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 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 分的约定无效。但
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 提出异
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转租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 人作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
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 租金和违
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转租合同无
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 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
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 偿
三.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 赁合同,
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篇二:什么是不 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
XX-08-17 沃华律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
用、收益,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
准,可 以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所谓 定
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 生有三种情
形 :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二、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
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三、租赁期间届 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
有提出异议的,原租 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区分意义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
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 租赁。第二百三十
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 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
六条 租赁期 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篇三:解除不
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两间店面作为酒楼,
双方未约定租赁期
限。XX年6月16日,乙书面通知甲,要求甲在 6月19日前 搬离所租房
屋另用。同月 18 日,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 同,将甲租用的房屋
出卖给丙。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
同法》 )第 230条规定,出租人 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
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 同时,甲与乙仍然存在租赁关系。遂起诉要求在同
等条件下 享有该两间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乙之 间是否就
出卖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赁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我国《合同法》
94 条和 96 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 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
对方时合同即解除。乙于 XX年6
月 16 日将书面通知送达甲,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故双方的 租赁关系
在 6 月 16日即已经解除。乙与丙在 18日签订买卖 合同时, 已经与
甲没有租赁关系, 甲不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232 条的规定,出 租人解
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 乙通知甲解除合
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甲 6月 19日前搬出,双方的
合同应当到 6 月 19日解除。因此 甲享有优先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 我国
《合同法》 第 94条和 96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94 条规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 法律规定 的其他情
形。”9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九
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
时解除。 ”对于何为“法律规定的其他 情形”《合同法》第 232 条
所规定的情形应当属于此列。该 条规定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
理期 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结合上述的几条规定可以确定,在不 定
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并非其通知 到达承租人
后合同即解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必
须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 、应当根据通知所载具体 内容确
定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 对于第 1 个方面的限制, 《合同法》
第 232 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 什么期限为合理的期
限而已,这当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 问题。就上述的案件来说,乙
要求开酒楼的甲 3 日内搬出所 租赁的房屋,似乎不是一个合同的期
限。同时,乙通知甲, 要求甲在 6 月 19 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应
当视为乙同意 甲租赁使用该房屋至 6 月 19 日。虽然乙的通知具有明
确的 要求与甲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据合同法 第
96 条的规定,认为乙将具有终止与甲租赁关系意思表示 的通知送达甲
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即行终止,而应当根据乙 通知的内容确定租赁关
系最终的终止时间。我们不能干涉和 否认出租人要求终止租赁关系具
体时间的意思表示。因而可 以得出上面的第 2 点限制,即应当根据通
知所载明的内容确 定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具体时间。同样,在其他符
合条件的 单方解除合同中,也应当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内容确定合
同的解除时间。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告后在合
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向其 发出通知,再次要
求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履行义 务,否则合同解除。到期后
迟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们确定 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权利人发出通知之
日还是发出通知之日 后的一个月笔者认为应当是发出通知之日后的一
个月。由此, 我们是否可以对《合同法》
第 96 条进行调整,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 条第二
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方。解除合同的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异 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则就否定
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等具体事 项意思自治的合同权利。
房屋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中,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固定 期限的,
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
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 规定,出
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 意,出租人就只好
继续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 转借、
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 改变用途,或者
拖欠房租达 6 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 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注意的内容:
(1)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及计算方式;
(2)租赁期限内房屋的维修及费用由谁承担;
(3)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
(4)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问题;
(5)是否可以转租;
(6)租赁登记的办理;
(7)业主有关物业管理权方面的授权;
( 8)根据物业使用人承租物业的用途不同而应注意的 事项
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
赁物(合同法 219 条)
(2)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
( 司法解释第 7 条 )
(3) 责任转租 (合同法 224 条,司法解释第 14条)
(4) 未付或延付租金 (合同法 227 条)
(5) 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 ( 合同法 232 条 )
(1) 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 (合同法 216 条)
(2) 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 (合同法 231 条)
(3) 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
(4) 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
( 合同法 233 条 )
(5) 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 (司法解释第 8 条)
(6) 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
权( 司法解释第 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过转租获利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 可以将承
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 租中获得收益。
篇三: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两间店面作为酒楼,双方未约定租赁期 限。XX
年6月16日,乙书面通知甲,要求甲在 6月19日前 搬离所租房屋
另用。同月 18 日,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 同,将甲租用的房
屋出卖给丙。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以下
简称《合同法》 )第 230条规定,出租人 出卖租赁房屋的,应
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
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与丙签订买卖合 同时,甲与乙仍然存在租赁
关系。遂起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 享有该两间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乙之 间是否就
出卖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赁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我国《合同法》
94 条和 96 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 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
对方时合同即解除。乙于 XX 年 6 月 16 日将书面通知送达甲,要求
解除租赁合同,故双方的 租赁关系在 6 月 16 日即已经解除。乙与丙
在 18 日签订买卖 合同时, 已经与甲没有租赁关系, 甲不能够享有
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 232 条的规定,出 租人解
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 乙通知甲解除合
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甲 6 月 19 日前搬出,双方
的合同应当到 6 月 19 日解除。因此 甲享有优先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 我国
《合同法》 第 94条和 96 条分别作出了规定。 94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五) 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 ”9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 三条
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 对方。合同自
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对于何为“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
同法》第 232 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属 于此列。该条规定 : “当事人
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视为不 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
解除合同应 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结合上述的几条规定可
以 确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 并非其
通知到达承租人后合同即解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限 制: 1、必须要
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 、应当根据通
知所载具体内容确定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对于第 1 个 方面的限
制, 《合同法》第 232 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 是没有具体到什
么期限为合理的期限而已,这当中就存在法 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就上
述的案件来说,乙要求开酒楼的甲 3 日内搬出所租赁的房屋, 似乎不
是一个合同的期限。 同时, 乙通知甲,要求甲在 6 月 19 日前搬出
所承租的房屋,应当 视为乙同意甲租赁使用该房屋至 6 月 19 日。虽
然乙的通知 具有明确的要求与甲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
此 依据合同法第 96 条的规定,认为乙将具有终止与甲租赁关 系意思
表示的通知送达甲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即行终止,而 应当根据乙通知
的内容确定租赁关系最终的终止时间。我们 不能干涉和否认出租人要
求终止租赁关系具体时间的意思 表示。因而可以得出上面的第 2 点限
制,即应当根据通知所 载明的内容确定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具体时
间。同样,在其 他符合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中,也应当以要求解除合
同的通 知内容确定合同的解除时间。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 要
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 完全可以向
其发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 个月内履行义务,否
则合同解除。到期后迟延履行方仍未履 行,我们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是权利人发出通知之日还是发 出通知之日后的一个月笔者认为应当是
发出通知之日后的 一个月。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对《合同法》第 96
条进行调 整,即“ ,,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
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 通知自到
达对方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完全 可以,否则就否定了当事人
解除合同等具体事项意思自治的 合同权利。
房屋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中,
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固定 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
屋? 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 租人就必
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 人就只好继续履行
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 转借、
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 改变用途,或者
拖欠房租达 6 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 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注意的内容:
(1)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及计算方式;
(2)租赁期限内房屋的维修及费用由谁承担;
(3)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
(4)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问题;
(5)是否可以转租;
(6)租赁登记的办理;
(7)业主有关物业管理权方面的授权;
( 8)根据物业使用人承租物业的用途不同而应注意的 事项
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 赁物
(合同法 219 条)
(2)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
( 司法解释第 7 条 )
(3) 责任转租 (合同法 224 条,司法解释第 14条)
(4) 未付或延付租金 (合同法 227 条)
(5) 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 ( 合同法 232 条 )
(1) 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 (合同法 216 条)
(2) 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 (合同法 231 条)
(3) 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
(4) 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
( 合同法 233 条 )
(5) 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 (司法解释第 8 条)
(6) 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 权( 司法
解释第 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过转租获利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
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 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
分或全部转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篇四:审理租赁合同纠纷应注意
的的问题 审理租赁合同纠纷应注意的的问题
(一)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随时解除权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
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出租人
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 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 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 不定期。”
2、《城镇城镇租赁意见》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的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 未提出异议的,
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间为不定 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但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的,必须给予承租人合理的准备期
间。 ”
(二)租赁房屋的转租问题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对转租合同效力的基本 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
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 未经出租人同间转租的,出租人可
以解除合同。 ”
2、转租合同的期限。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承 租人经出租人同
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 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 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3、同意转租的推定。 《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十六条规
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 未提出异
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
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因
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 租人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 ”
(三)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意见》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 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
合同,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1、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整体或
者部分转 租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
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 予纠正或
恢复原状的;
3、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 催告后,
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4、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 六个月未支付租
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 的; 5、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转租情形下, 《城镇房屋租赁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 租人请求代承租
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 合同解除权的, 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四)无效租赁合同的处理
1、房屋使用费的确定。 《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五条第 一款规
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
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将承租人要支
付房屋使用费理解为: “无效合同按照有效处 理”是错误的。合同无
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 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
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 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
处理原则,承租人 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
屋和实际 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
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确定,因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与合同签 订时的市
场行情相符,为当事人所认可,且标准明确,有利 于人民法院判断掌
握。如果采用评估方式确定,必 然加重当事人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
限。考虑到完全参 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使用费可能与承租人获
取的占 有利益不符(如房屋存在质量总是或其他原因) ,由人民法
院根据承租人的实际使用状况来确定是否参照、如何参照。
2、租赁合同无效时添附的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解释》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 同无效时,未形
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 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
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 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
恢复原状。该条第二款规 定,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
利用的,可折价 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
合同无 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五)附属物纠纷的处理
装饰装修的处理涉及到债权和物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 制度、不
当得利等民法理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添附 的,在合同解除
时,当事人对于装饰装修费用没有约定的, 处理的规则应当根据究竟
是谁在违约等因素确定。 《城镇房
屋租赁解释》第十一条明确: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
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 有约定
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
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 装饰装修
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 值损失
的,不予支付。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 范围内予以适当
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 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
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 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 租赁期
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由《合同法》第二百二十 三条可知,我国《合同
法》不承认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
《城
镇房屋租赁解释》更加强调了这一前提,构成添附除了 要符合添
附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 同意的,构成对出
租人不动产的侵害,可以主张恢复原状或 者损害赔偿。
(六)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的例外 租赁权尽管出现物权化的趋
势,但就一般而言,其性质 仍为债权。《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二十
条规定: “租赁房屋 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
让人继续履 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
列 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 立抵
押权, 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 房屋在出
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最高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
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 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
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 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
的,抵押人对出租 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
人已书面 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
失, 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依据该条,在“先押后租”情形下, 抵
押权优先于承租权,将抵押物变卖后,只要买受人不愿履 行原租赁合
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 受人。
(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
1、违反优先购买权的救济。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 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 内通知承
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镇房屋租赁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 房屋未在合理期限
人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 优行购买权情形,承租人
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
租人与第三
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可以
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宣告前手买卖合同无 效,这是基于利益平
衡政策考量所作出的选择。
3、实现抵押权时的优先购买权。 《城镇房屋租赁解释》 第二十
二条规定: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 房屋偿还债务,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 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依照《城镇房屋租赁解 释》第二
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 先购买房屋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先例 优先购买权的; (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
后,承租人在十五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
赁房屋并 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
篇五:租赁合同装饰装修的处理 作者: 辛亮律师租赁合同装饰
装修的处理
篇六: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
不定期租赁合同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
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 三人对租
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 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
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
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
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 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 通知承租人。
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 期限超过
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
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 提出异
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 转租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 人作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 请求代承
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 解除权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 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
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 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三.《商
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
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 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
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篇七:房子租来都装修好了 , 却用不了了 ! 什么?这房子租来都
装修好了,却用不了了! 前几日,小编接待了位前来咨询的客户,他
从二房东 手里租下店铺准备做些小吃生意,但是等店铺都装修好了,
却不能营业!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小贾(次承租人)从二房东(承租人)那边租到了一间 店铺,双
方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口头约定:小 贾先预付押金 10
万元,半年租金 6 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3 万元,共 19 万元给二房
东,租期 6 年,二房东将于 XX 年 3 月 1 日交付店铺。于是,小贾
在 XX 年 1 月份向二房东支付 了 19 万元,二房东出具了“收到小贾
店铺租金 19 万元”的
收条。
3 月份的时候, 店铺未按期交付, 直到 5 月 1 日才交付, 房
屋交付后,小贾开始对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添置了一些 设备,并为
其开店请了工人,另外在附近租赁了厨房,住处 等为店铺开张做准
备。等到小贾将店铺装修好,可以对外营 业的时候,却被大房东(出
租人)告知不可以营业,而二房 东一直让小贾再等等,他去和大房东
协商,可是小贾等到花 儿都谢了却没有任何消息。
那么一大堆问题来了: 小贾与二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没有效?
大房东不同 意小贾能不能继续履行他和二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
不能履行,小贾可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小贾的利益如何 保障,损
失如何赔偿?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案情:
1、本案是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出租人与承租 人(大房
东与二房东) 、承租人与次承租人 (二房东与小贾)
之间的关系。
2、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个是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个是
出租人违约,次承租人能在何种范围内获得赔偿。
3、二房东与小贾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有二房 东出具的
收条及银行存款记录,从这些证据应当认定双方之 间存在事实的房屋
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时间为 六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
定,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 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均对合同享有
随时解除的权利,但出租 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次承租
人。
4、大房东与二房东之间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二房东转 租房屋需
要征得大房东的同意,且转租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 原租赁合同的期
限,否则大房东有权解除其与二房东之间的 租赁合同。虽然转租合同
并不因此当然无效,但是这样会导 致转租合同无法继续实际履行。
5、二房东存在迟延交付房屋的情况,一直到现在店铺 都无法使
用,小贾为此店铺支付了租金、装修费、人工费、 等其他费用。对于
店铺无法使用,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二 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6、小贾若想解除合同,并请求二房东赔偿损失,可以 请求赔偿
已付的租金及押金,和法律规定的装修费用。对于 为经营店铺所雇佣
的工人,另外所租赁的厨房等费用,属于 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
失,应在违约方可预见的范围内
获得赔偿
所以,如果大房东执意不同意转租给小贾,虽然转租
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是小贾实际上无法再经营,租赁目的 无法实
现,小贾只能解除其与二房东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 求二房东承担违
约责任,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
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 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
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 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 物转租给
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 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
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 归出租人
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
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 归出租人
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 效的过错分担现值
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 满或者合
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 饰装修物,可由承
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 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 时,双方
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 民法院按照下列情
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 赔偿剩
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 三人时,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超过部分的
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 六个月内
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 同或者认定转租合
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 人作为第
三人参加诉讼。
专家观点(摘自法信)
转租没有明显增加出租人风险和损害出租人的租金收 益,且在法
理上合法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享有转租租赁物的 权利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必定是物的快速流转, 转租提高
了物的利用率,应当予以支持与鼓励,这是一个基 本态度。担心多次
转租容易导致租赁物损害是没有道理的, 因为不管有没有转租,实际
使用同一租赁物的都只能有一人, 并没有增加租赁物使用的负担。如
果说只是换个人使用租赁 物就一定大大增加租赁物损毁的风险,那完
全是一种主观的 想象。而对于转租损害出租人租金收益的理由则更是
站不住 脚。众所周知,“经济人”的目标就是追求
利润最大化。在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租人在选择承 租人时,
必定是在租金标准最理想的时候才把租赁物出租。 也就是说,出租人
出租时的租金标准已经反映了出租当时租 赁物的使用价值和出租人的
经营能力。因此,就算转租租金 高于原租金,该高出的部分也是对承
租人承担市场风险的回 报,完全没有损害到出租人的租金收益。既然
转租并未明显 增加出租人风险,又没有损害出租人的租金收益,那
么,承 租人在法理上有没有权可以转租租赁物呢?对该问题的理 解,
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租赁权的权源。在我国,立法也长期 将房屋租赁权
的权源限于所有权,例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 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
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 付租金的行为。 ”但也有学者认识到,
租赁权的权源是合法 占有而非所有权。 “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
移:一方让 渡其占有获得租金收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
以 使用受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所有权发 生直接
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 式合法获得占有
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 ”我们同意这一 观点。租赁权的实质是让
渡对物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而不是让渡所有权。很显然,只
要对租赁物享有合法占有和 使用权的人,都可能让渡其占有和使用
权,即将物出租,而 非以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为必要。承租人基于租
赁合同取得 了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其当然有权转租租赁物。而且,
从 另一角度看,所有权人出租租赁物而获得收益时,即已在其 所有权
上设定了占有的负担,即使其后承租人将物转租,也 只是在租赁物上
发生占有人的变更,并没有增加所有权的负 担。因此,从法理上讲,
承租人享有转租权是自然不成问题 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司法
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 庭编著,人民法院
出版社 XX年出版) 上海高院对装修损失的认定
XX年1月,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季
度庭长例会,主要就房地产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
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其中就租赁合同无效时,装
饰装修的现值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上海高院倾向性认为: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根据有效合同和无效
合同的不同情况,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 两种不同
的认定标准。
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 一般采
用审计鉴定的方法确定。 而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 除时,装饰装修的
“剩余价值” 。
通常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 的装饰装修
价值来确定。
“支出费用年度分摊法”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支
出费用平均分摊。就其采用的方式而言,与司法解释中确定
残值损失的方式相同,故现值损失不应通过“支出费用年度 分摊法”
计算。
篇八:不定期租赁合同 (免费 )
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上海嘉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甲 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有关规定,为明确甲
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资双方
共同遵守并履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
1.甲方将享有出租权的座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加罗公路
336 号 室房屋及(以下统称“该房屋” ) 租予乙方;该房屋 面积约
为平方米(以实际查看为准) 。
2.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改变该房屋用途。
3.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告知乙方该房屋的权利状 况和权利
限制状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1. 该房屋暂不确定租赁期限,甲方因需要可随时解除 本合同,
乙方及时返还该房屋,本条款是不可撤销和无条件 的。
2.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为 免费元 ( 大写: 免
费)
3. 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该房屋保
证金 RMB 500 元
4.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
该房屋返还,甲方应及时无息一次性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
证金。若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形,甲方可将履约保证 金的全部
或部分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剩余金额(若有)及 时一次性退还乙
方。
第三条 房屋交付
1.双方定于 20 年 月 日前(含当日)办理房屋交接 手续,该
房屋的交付标志为甲乙双方签署房屋租赁交接书或 类似文书。
2. 乙方保证依照交付房屋的现状进行使用,不得擅自 装修,不
得改变或损害所在建筑主体结构及现有的设施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房
屋承重结构及现有管道
结构)。
3. 乙方正常使用后,发现除乙方自行装修、改建部分 外的其他
部分有损坏或故 障,若在保修期,由乙方直接代 表甲方通知开发商或
开发商授权的物业公司进行修复;若已 过保修期,由乙方直接向物业
公司或其他修理部门保修,维 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或
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 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
用。
第四条 房屋返还
1.双方同意,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乙 方须在合
同解除或终止后 2 日内向甲方返还该房屋。
2.乙方在搬离该房屋过程中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 损失或损
害,乙方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履约 保证金中扣除对甲
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如果履约保证
金不足抵扣的,乙方必须足额赔偿甲方。 第五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
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 履行下列义务:
1. 乙方应保持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装修、 设施和
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乙方因未尽到妥善管 理的义务、或因
乙方(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的装修承包商、 乙方员工等)之原因致使
该房屋毁损、灭失,造成甲方或 / 和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的,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 全部损失;
2. 乙方及其员工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相关管 理规定,
不得影响或干扰甲方对物业的正常管理;
3.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在嘉定科创 大厦内进
行商品或广告的展示、派发任何宣传品或向顾客介 绍、推销业务;
4. 甲方有权委托其它专业公司对部分物业进行专项管 理, 乙方
应接受、服从管理; 5. 租赁期内,乙方应自行妥善 保管该房屋内的
财物。不论甲方是否在嘉定科创大厦内设置 保安人员或安装电子防盗
系统,该房屋及其内之财物的安全 责任均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无
权以该房屋内部财物的失 窃或被破坏为理由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
乙方应严格依 照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营业执照载明之经
营范 围开展经营活动;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对甲方及其他租户的
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6. 乙方自行负责承租区域及周边区域的清洁,注意用 电及燃气安
全,防止火灾、
水灾等事故发生,甲方将不定期的进行监督及检查,对 发现的问
题,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乙方应完全、严 格的按通知要求进
行整改;
7. 乙方应制定并采取适当的安保措施,以维护承租区 域的秩序;
若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 或造成他人 (包括甲方) 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合同违约责任
1.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该房屋进行增建、增 设、改建
或 / 及装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房屋恢复原 状,并赔偿甲方因
此遭受的损失。
2. 甲方如按本合同有关条款将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做 出处理
的,在甲方没有选择解除或终止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 情况下,乙方应
补足或重新交纳履约保证金。若乙方未能在 甲方发出的补缴履约保证
金书面通知 7 天内足额缴纳履约 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终止
本合同。
第七条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系甲乙双方逐条协商而成,甲 乙双方充
分了解本合同每
一条款的内涵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结果。
2. 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
决。若协商不成时,本合 同任何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 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 本合同自甲
乙双方签字
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上海嘉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签 章: 签 章:
地 址: 地 址: 篇九: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的有
关法律规定
一、房屋租赁及期限
1、屋租赁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 益,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
2、租赁期限在 6 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 事人没有
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 随时解除租赁关
系。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 没有提出
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转为不定
期。
4、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 部分无
效。
二、租赁房屋的装修与装饰 房屋装修装饰过程中,装修装饰
材料通过人工会和房产 本身发生结合。依据结合的紧密程度不同,分
为附和与未附 和。附和是指两个不同所有权的物之间相结合,非毁损
不能 分离,而发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即两个所有权变成 一个
所有权。例如:瓷砖与地面分为不同的人所有,他人未 经许可将地面
铺上瓷砖, 瓷砖与地面紧密结合, 附和成一体, 瓷砖的所有权由房
产所有权吸收,瓷砖的所有权属于房产所 有人。如出现
此情况:
1、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形成的附和物归出租人 (产 权人)
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出租人不予补偿。如出租人认 为附和不当,要
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依法应 予支持。
2、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 有处分
权。
3、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不同适用的处理 原则: ①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租赁期间届满时, 在双方没有就合同
期满后该装修如何处理达成一致,法律规
定该装修(附和部分)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 已形成附
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下列情 形分别处理:因出
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 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
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承 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
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 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
同意利用的, 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
同解 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 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承租人转租
1、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法有效。
2、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的,转租合同无 效。出租
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3、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 内未提出
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 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指法律赋予出租人依据单方意思就能使 生效的租赁
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出租人具有
一下合同解除权: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的。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 在出租
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 除合同并要求赔
偿损失。
3、承租人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 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 租赁合同。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五、买卖不破租赁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出 租人将房
屋出卖、赠与、抵押候拍卖等后,所有权所发生的 变动不影响承租人
依据原租赁协议对该房屋继续承租。
但如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一是房
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 权发生所有权变动
的; 二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 法查封的。
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法 律不予支
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 表示购买
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篇十:房屋租赁合同 XX0303(不含装修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 方使用之事
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第一条 合同背景
1、 甲方出租的房屋系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 发建设
的。
2、 在XX年7月2日,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 经将该房
屋交付给了甲方使用,但现在尚未办理到《房屋所 有权证》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 。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该房屋进行了现场查 看,认为
该房屋能够满足其居住使用,且尚未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和《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并不影响其承租该 房屋。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
套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该房屋系未经任何装 修的毛坯
房。
2、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该附 件作为甲
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 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
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 、该房屋租赁期共陆年,
自XX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 还。乙方
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 1 个月之前书面通 知甲方,经甲方同
意后,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租金为每个月Y 元(人民币大写:元整),每年的
租金为Y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总
额为Y 元(人民币大写: 整)。
2、 乙方应当本着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房屋的原则,在每 个租赁
年度到来之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第一个租赁年度 的租金在签订本
合同的同时支付甲方。
3、 甲方收款后仅有提供给乙方收款收据的义务,无需 提供符
合国家税法规定的租赁发票。若乙方需要符合国家税
法规定的租赁发票,则相应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无条件地保证,其用于支付房屋租金、押金及 相关费用
的资金均系来源于合法渠道,也不存在前述资金的 取得侵犯任何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否则,由乙方自行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责
任。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承租房屋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全部由 其自行承
担和交纳,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 费、电费、煤气
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络使用费、垃圾 清运费、治安费、电梯使
用费、停车费等。
2、在签订本合同时, 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押金人民币 在租期
届满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时,且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 为的情形下,甲
方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3、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 未列出项
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也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房屋修缮与
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的使 用安全。
2、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 因使用不
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和 进行赔偿。
4、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 构有影响
的设施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 均须事先征得甲方
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本着“来修去丢” 的原则,租赁期满后或双
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装饰装修 的添附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 屋,转让
元。
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转租、转借该房屋,但是支付 租金的义
务依然由乙方履行。
3、若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需提前 2 个月通知乙
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或房屋实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 1)乙方转租、转借该房屋后不知所踪或无法联系得 上,导致
甲方不得不直接面对房屋实际使用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该房屋的结构。
(3)损坏该房屋, 在甲方提出后 2 个月内仍未修复的。
(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
用途。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 6)逾期 20 日以上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和承 担的各
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7)拖欠租金累计 1 个月以上。
( 8)存在安全隐患, 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两个月前
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 的,在同等条件
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九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双方一致确认,在签订本合同的当天甲方已经将该 房屋交付
给乙方占有和使用,而且在甲方交付房屋的同时已 经将该房屋的入户
门钥匙三套和单元门钥匙一套一同交付 给了乙方。
2、收回房屋的验收,需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 物等硬件
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 的,应于 10 日内
向对方主张。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 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 设备交
还甲方。
3、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 好状态,
不得遗留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
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抛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 应支付乙方本
合同第一年度租金总额 20%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
同第一年度租金总额的 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收
回该房屋, 乙方应按照合同第一年度租金总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赔
偿金。若支付的赔偿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 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
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 1 )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后实际使用人严重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
屋;
(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 法活动的;
(4)拖欠租金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在租赁期内,若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 负担的各项
费用的, 每逾期一天, 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1 % 向支付甲方违约
金,且甲方有权代扣代缴并从押金中扣减。
5、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
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20%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若支付的赔偿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 任。
6、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 , 每逾期一日 , 则乙方须按应付 租金总
额的 3?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