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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
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北大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00618)(股份代號:
Peking University Resources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有關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全年業績公佈之補充公告
茲提述北大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日
期為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告(「全年業績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截至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
本公司已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在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年報(「年報」)內刊發本集團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除另有指明者
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年報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由於已對全年業績公告所載資料作出後續修訂,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務
請留意全年業績公告與年報之間的差異,包括下文所披露之對應付款項不發
表意見。
誠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前控股股
東北大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資源集團」)聲稱,全年業績內反映應付資源集團之
款項存在若干差異(「差異」)。鑒於差異及於刊發全年業績公告日期後發生之期
後事項,本公司獨立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核數師」)於其年報所載的獨立
核數師報告(「獨立核數師報告」)中列明,彼等無法對與應付資源集團及其附屬
公司之款項有關之不確定因素發表意見(「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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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的基礎
下文乃摘錄自獨立核數師報告:
「(b) 與應付當時中間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當時中間控股公司集團」)
之款項有關之不確定因素
如綜合財務報表附註45(a)所載,於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貴公司之全資
附屬公司北大資源集團投資有限公司(「資源投資」)收到北大方正集團有限
公司之管理人(「管理人」)送達之通知(「通知」),當中稱管理人並不同意資
源投資應付 貴公司當時之中間控股公司北大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資源集
團」)計入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應付款
項及應計負債之金額約人民幣2,351,000,000元(如綜合財務報表附註28所披
露,「爭議金額」)。通知中並沒有表明,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貴
集團拖欠當時中間控股公司集團的金額。
通知指出,先前協定由 貴集團應付當時中間控股公司集團之款項現在出
現爭議。我們並未獲提供有關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爭議金額,
或當事各方就爭議金額進行之調節之詳情;因此,我們無法取得額外足夠
適當之審核證據以佐證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拖欠當
時中間控股公司集團之款項之有效性及完整性。
對爭議金額作出任何調整可能對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綜合損益表及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財務狀況表以及綜
合財務報表內之相關披露造成相應影響。」
上述變動的理由於年報所載的獨立核數師報告「其他事宜」一節內載列,我們
現轉載如下: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先前已於二零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獲 貴公司之董事會批准,而我們已於同日發佈有關 貴集
團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綜合財務報表之審計報告。如上
一段所述,及於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45(a)「對本集團應付當時中間控股公司之款
項之爭議」一節所詳細闡釋,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拖欠資
源集團之款項出現爭議。此外,已發生綜合財務報表附註45(b)所披露之額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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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事項,故此我們確定先前發佈之財務報表及我們之意見須作出修訂。我們有
關期後事項之相應工作僅限於對該等綜合財務報表作出之修訂。」
有關詳情請參閱年報所載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董事就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之回應
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之公告所披露,資源集團就資源投資
拖欠資源集團之款項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針對資源投資之民事法
律訴訟(「訴訟」)。根據相關民事起訴狀,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資源投
資拖欠資源集團之金額約為人民幣 7,926,000,000元(「聲稱債務」)。
管理層一直在盡其最大努力瞭解導致資源集團所聲稱有關應付資源集團之款
項之差異之事件及情況。於二零二一年十月,本公司成立調查小組,以對差異
進行調查(「調查」)。
於調查中,如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之公告所披露,董事會發現
資源集團涉嫌挪用本集團之資金(「挪用資金」),具體方式如下:
(1) 資源集團安排本公司若干附屬公司(「集團公司」)將其資金轉入或存入資源
集團,導致資源集團結欠本集團大量債務。
(2) 於二零二零年及二零二一年,資源集團及其聯繫人、資源投資及若干其他
集團公司曾進行一系列交易,以轉移、轉讓及╱或抵銷各自之債務。具體
而言,本公司附屬公司昆山高科將其資金轉入及存入資源集團,導致資源
集團結欠昆山高科總債務約人民幣2,417,000,000元(「昆山高科債務」)。於二
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資源集團、資源投資、昆山高科及本公司間接附
屬公司資源湖北訂立及簽立若干債務轉讓及轉移文件,據此,(a)資源投資
承擔資源集團之負債及同意向昆山高科償還金額約人民幣2,085,000,000元
之部分昆山高科債務,及 (b)資源湖北承擔資源集團之負債及同意向昆山
高科償還金額約人民幣141,000,000元之部分昆山高科債務。故此,資源投
資及資源湖北產生大量本應由資源集團承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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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完全了解上文所披露交易之情況下,資源集團明知並故意聲稱資源投
資應付資源集團之金額存在差異,並對資源投資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償
還約人民幣7,926,000,000元之聲稱債務。
於年報日期,調查仍在進行中。在本公司中國法律顧問之支持下,本公司積極
收集相關證據,並準備就訴訟作出抗辯。關於涉嫌挪用資金問題,本公司目前
正在尋求法律意見,並將繼續對資源集團之行為進行調查。
董事會認為,經考慮以下各項,本公司並無充分基準按資源集團聲稱之聲稱債
務對應付資源集團之款項進行調節:
(1) 資源集團聲稱,聲稱債務人民幣7,926,000,000元為資源投資於二零二零年九
月三十日拖欠資源集團之款項,而計入年報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綜合資產負債表中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之應付資源集團款項約
人民幣2,351,000,000元為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付資源集團之款
項,因此無法對該兩個數字進行直接比較;
(2) 迄今為止,資源集團尚未向本公司提供有關差異之正式解釋或詳情或與
導致差異之相關交易有關之任何文件;
(3) 資源投資拖欠資源集團之聲稱債務人民幣7,926,000,000元乃由資源集團通
過資源集團及其聯繫人、資源投資以及其他集團公司所進行的一系列債
務轉移、轉讓及抵銷交易而編造,該等交易乃根據資源集團通過於當時對
資源投資及其他集團公司施加其控制權促成而導致進行,因此並不構成
資源投資的真實債務;及
(4) 應付資源集團款項約人民幣2,351,000,000元乃根據本集團之內部財務記錄
編製。
鑒於上述情況,管理層無法向核數師提供足夠且適當之審核證據,以佐證本集
團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拖欠資源集團之款項之有效性及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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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委員會已就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管理層關於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的
立場以及本集團為解決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而採取的措施進行嚴格審查。
基於上文所披露的措施,審核委員會同意管理層的立場。此外,審核委員會請
求管理層採取一切必要行動解決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的影響,以確保即將
發出的經審核財務報表不會作出此類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審核委員會亦
已就本集團的財務狀況、本集團已採取及將採取的措施與核數師進行討論,並
已考慮核數師在達成彼等意見時的理由及理解彼等的考慮因素。
為應對有關應付資源集團款項之不確定性,本集團已採取並擬繼續實施以下
措施:
(1) 本公司將繼續就差異進行調查,包括導致資源集團挪用資金的情況。
(2) 就訴訟而言,本公司將堅決為自身抗辯,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在本公司中
國法律顧問的支持下,本公司亦正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及就訴訟準備抗辯。
(3) 就涉嫌挪用資金而言,本公司目前正尋求法律意見並將繼續對資源集團的
行為進行調查。本集團將採取積極跟進行動以保障本集團的權益及資產。
(4) 本公司已委聘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估值師協助本公司處理涉及差異及
涉嫌挪用資金之附屬公司。
於編製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五個月期間的
綜合財務報表時,董事會將考慮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董事會將負責根據於
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狀況及情況評估應付資源集團之款項。
假設 (i)上述所有行動計劃可按計劃實施;(ii)本集團的業務、營運及財務狀況
並無其他重大不利變動;及 (iii)能夠向本公司核數師提供證實本集團拖欠資源
集團之款項之有效性及完整性之支持證據,且獲核數師信納,本公司相信其核
數師將能於發表本集團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十五個月期間的綜合財務報表的審核意見時移除對應付款項不發表意見。本
集團將與其核數師緊密合作,以根據上市規則及相關監管規定及時就本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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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五個月期間的綜合財
務報表作出報告。本公司已委聘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及估值師協助本公司處理
涉及差異及涉嫌挪用資金的附屬公司。
繼續暫停買賣
應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正起於香港
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行通知。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北大資源(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黃啓豪
香港,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由執行董事黃啓豪先生(主席)、王貴武先生、鄭福雙先生
及黃柱光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朱健宏先生、錢志浩先生、鍾衞民先生、
華一春先生及王秉中先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