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職員工任用待遇服務規則
本校九十學年度第十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94 學年度第 2 次職評會修正通過
本校 94 學年度第 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 94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免、敘薪、出勤、差假、考核、獎懲、交接,悉依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政府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令及教育人事相關章則辦理之。
第三條 本校專任職員工,非經校長之核准,不得兼任校外職務。
第二章 任 免、離 職
第四條 本校職員工依照編制員額由人事室會同進用單位甄選之,凡甄試合格人員於初用三個月
期間,經相關主管單位初核通過,雙方同意後,由校長任用之;另甄試合格人員五年內
(按含初用三個月)採用約聘人員制度,敘薪另訂,甄試合格人員得於任滿一個月前申
請轉任專任職員工,并經相關主管單位依實際需要核定,若通過,且經雙方同意後,由
校長任用之。初任用資格規定如下:
一、輔導員、訓導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輔導、社工等相關研究所畢業,且具一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輔導、社工等相關學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二、校醫、校護須具有下列資格:
(一)校醫需具有醫師證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二)校護需具有護理師證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三、組(館)員、技士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技士並需具相關工作乙級技術證照。
四、辦事員、技佐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專科學校畢業(不分二專、三專、五專)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技佐並需具相關工作丙級技術證照
五、書記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畢業,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能力者。
六、技工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職相關學科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具專業技能且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五條 本校職員工升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升等組長須具下列資格:具研究所碩士或學士學位,任職本校組員滿五年且薪級達
三一○者,最近三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一級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
評議委員會通過者。
二、升等組員須具下列資格:具研究所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且任職本校辦事員滿三
年,最近三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一級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評議
委員會通過者。
三、升等辦事員須具下列資格:具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歷,任職本校書記滿三年,最近
三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二級(含)以上之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
評議委員會通過者。
因特殊個案經簽陳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校職員工在任職期間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考列丁等者應予免職,連續兩
年考列丙等者得予免職,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得予改為約聘僱任用(增加)。
第七條 本校職員工在聘約有效期間非經校方同意不得辭職。中途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
月前提出;應聘人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之前以書面通
知學校,經提請校長同意後,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
第八條 本校職員工既經應聘,而違約或中途離職者,應繳交違約金兩個月全薪(含本俸、專業
加給及主管加給),在未辦理移交手續並繳清違約金前,不得離校及請求出具離職證明
書。
第三章 薪 給
第九條 本校職員工薪給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之,職員之專業加給標準另訂之。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日內向人事單位繳交下列各項文件:
一、全部學經歷證件(包括最後任職單位之離職證明書)。
二、私校公保、全民健保等各項有關資料。
三、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六張。
人事單位於收齊前條各項文件後,應根據所任職務及經歷擬敘薪級,並呈轉校長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未能於限期內按第十條之規定繳齊各項證件時,人事單位應於收齊各項資料
之當日為起薪日,以明權責。
第十二條 初聘人員依約聘人員待遇支薪。
第四章 出 勤
第十三條 本校職員工除因公出差或事、病、婚、喪等假外,均應按規定時間出勤,否則以曠職
論。
第十四條 本校職員工任何差、勤、假,除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均應事先完成手續,並覓妥
職務代理人,否則一律視同曠職。
第五章 差 假
第十五條 本校職員工請假、休假,悉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辦法」辦理。
第六章 考 核、獎 懲
第十六條 本校職員工平時服務成績之考核,應根據確實事蹟隨時詳加紀錄,並於學年度結束時,
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辦理考績及晉薪。
第七章 交 接
第十七條 離職人員應於離職前完成交接。其所借用之圖書、儀器及財物等均應交還原保管單位,
始得離職;財物移交不清者,應責成照價賠償。
第十八條 本校職員工交接悉依「本校教職員工交接實施細則」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
「本校職員工任用待遇服務規則」新舊條文對照表
條文號
新條文內容
( 本校 94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
議修正通過)
現行條文內容
( 本校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校
務會議修正通過)
備註
第四條
第一項
本校職員工依照編制員額由人
事室會同進用單位甄選之,凡甄
試合格人員於初用三個月期間,
經相關主管單位初核通過,雙方
同意後,由校長任用之;另甄試
合格人員五年內(按含初用三個
月)採用約聘人員制度,敘薪另
訂,甄試合格人員得於任滿一個
月前申請轉任專任職員工,并經
相關主管單位依實際需要核定,
若通過且經雙方同意後,由校長
任用之。初任用資格規定如下:
本校職員工依照編制員額由人
事室會同進用單位甄選之,凡甄
試合格人員於初用三個月期間,
經相關主管單位初核通過,雙方
同意後,由校長任用之;另甄試
合格人員一年內(按含初用三個
月)採用約聘人員制度,敘薪另
訂,甄試合格人員得於任滿一個
月前申請轉任專任職員工,并經
相關主管單位核定通過,雙方同
意後,由校長任用之。任用資格
規定如下:
1.旨規定本
校初任之職
員工改以長
期(5 年)約
聘方式辦理
之。
2.旨於明文
規範專任職
員工晉級為
依據。
第四條
第二項
一、輔導員、訓導員須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輔導、社工等相關研究
所畢業,且具一年以上
實務工作經驗。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輔導、
社工等相關學系畢業,
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
作經驗。
二、校醫、校護須具有下列資格:
(一)校醫需具有醫師證照
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
經驗與能力者。
(二)校護需具有護理師證
一、組長、技正須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一)碩士畢業而成績優良
者。
(二)大學畢業具有五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專科畢業且具七年以
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任本校組(館)員、技
士五年以上,近三年考
績甲等以上。
二、輔導員、訓導員須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輔導、社工等相關研究
所畢業,且具一年以上
實務工作經驗。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輔導、
社工等相關學系畢業,
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
作經驗。
三、校醫、校護須具有下列資格:
(一)校醫需具有醫師證照
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
經驗與能力者。
(二)校護需具有護理師證
1.本項刪除
各點係屬職
員工升等規
定,相關條
文已移至第
五條規定之。
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
作經驗與能力者。
三、組(館)員、技士之任用須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有相當
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技士並需具相關工作乙級技
術證照。
五、辦事員、技佐之任用須具有
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不分二
專、三專、五專)而成
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
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
者。
技佐並需具相關工
作丙級技術證照
六、書記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一)高中(職)畢業,而成
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
當之工作經驗能力者。
七、技工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一)高職相關學科畢業,成
績優良者。
(二)具專業技能且從事相
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
作經驗與能力者。
四、組(館)員、技士之任用須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而成績優良者。
(二)三專畢業任本校辦事
員、技佐三年以上考績
甲等以上。
(三)五專、二專畢業任本校
辦事員、技佐五年以上
考績甲等以上。
(四)高中畢業任本校辦事
員、技佐七年以上考績
甲等以上。
(五)具有同等學力,有相當
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技士並需具相關工作乙級技
術證照。
五、辦事員、技佐之任用須具有
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不分二
專、三專、五專)而成
績優良者。
(二)高中畢業任本校書記、
技工五年以上考績甲
等以上。
(三)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
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
者。
技佐並需具相關工
作丙級技術證照
六、書記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一)高中(職)畢業,而成
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
當之工作經驗能力者。
七、技工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一)高職相關學科畢業,成
績優良者。
(二)具專業技能且從事相關
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五條 本校職員工升遷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升等組長須具下列資格:具
研究所碩士或學士學位,任
職本校組員滿五年且薪級
達三一○者,最近三學年度
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一
級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
工評議委員會通過者。
二、升等組員須具下列資格:具
研究所碩士學位或學士學
位,且任職本校辦事員滿三
年,最近三學年度考績皆為
甲等,並經兩位一級行政主
管推薦,并經職員工評議委
員會通過者。
三、升等辦事員須具下列資格:
具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歷,任
職本校書記滿三年,最近三
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
兩位二級(含)以上之行政
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評議
委員會通過者。
因特殊個案經簽陳校長核准者
不在此限。
(無條文) 1.旨於明文
規範專任職
員工升遷及
辦理之依據。
第六條 本校職員工在任職期間依「本校
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考列
丁等者應予免職,連續兩年考列
丙等者得予免職,連續三年考列
乙等者得予改為約聘僱任用。
本校職員工在任職期間依「本校
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考列
丁等者應予免職,連續兩年考列
丙等者得予免職。
1.條文號次
增加乙號。
2.增加專任
職員工改列
約聘任用條
款,以為專
任及約聘職
員工間流用。
第七條 本校職員工在聘約有效期間非
經校方同意不得辭職。中途如因
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
出;應聘人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
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二個
月之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經提請
校長同意後,辦妥離職手續始可
離校。
(無條文) 1.旨於明文
規範專任職
員工離職手
續。
第八條 本校職員工既經應聘,而違約或
中途離職者,應繳交違約金兩個
(無條文) 1.旨於明文
規範專任職
員工離職違
月全薪(含本俸、專業加給及主
管加給),在未辦理移交手續並
繳清違約金前,不得離校及請求
出具離職證明書。
約金計算。
第九條
~
第十條
略 略 1.條文號次
各增加乙號。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未能於限期內按第十
條之規定繳齊各項證件時,人事
單位應於收齊各項資料之當日
為起薪日,以明權責。
新進人員未能於限期內按第七
條之規定繳齊各項證件時,人事
單位應於收齊各項資料之當日
為起薪日,以明權責。
1.條文號次
增加乙號。
2.援引條文
修正。
第十二條
~
第十八條
略 略 1.條文號次
各增加乙號。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
過,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本規則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
過,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
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條文號次
增加乙號。
2.刪除行政
會議審查之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