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险建议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前 言
我国环境形势严峻,环境污染事故高发。这些事故不仅直接污染环境,而且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进而危及社会稳定。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是运用市场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有利于对受害人及时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企业缴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保险公司通过基金池的方式,解决企业因环境污染发生时对受害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维护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快速恢复正常生产
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可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合理的计入产品价格中,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保险的赔偿减少企业一次性大额的赔偿金支出压力,可使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快速恢复正常生产。
三、有利于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解决机制,通过污染者付费使污染者自己承担环境污染的后果,减少环境治理成本和行政监控成本,从而减轻政府负担。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广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于2012年12月17日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粤办发[2012]44号,下称《考核办法》)。该办法明确指出:针对环境保护、环境综合整治及污染防治的情况,全省各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进行政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我公司希望凭借雄厚的保险实力、卓越的市场优势、强大的机构网络和专业优质的保险服务,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为这一惠民工程的落实提供坚实的保险后盾。
第一部分
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下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人保财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旗下标志性主业。2003年11月6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大型国有金融企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凭借综合实力,公司相继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保险合作伙伴,为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服务。2008年6月26日,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公司授予公司中国内地企业最高信用评级A1级。2008年,公司保费突破一千亿元,实现历史性跨越,在全球上市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排名第10位。
在六十多年的卓越历程里,中国人保财险以“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为使命,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价值至上、永续经营”的经营理念,弘扬“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履行优秀企业公民责任,为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提供了强大的保险保障。同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客户的实践中,创造和积累了市场领先的企业核心竞争优势。
品牌优势:PICC 品牌与共和国同生共长,在国内外享有广泛影响和显著声誉。中国人保财险先后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最受信赖保险公司”,在行业首获“中国客户关怀标杆企业”称号,公司95518客户服务中心连续多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呼叫中心”,公司奥运营销获得中国广告协会最高荣誉“中国艾菲奖——金奖”,在2008年亚洲保险业竞争力排名中,公司被评为“亚洲最具竞争力非寿险公司”。
人才优势:中国人保财险秉持“专家治司、技能制胜”的人才兴司战略,注重专业化团队建设,重视和加强人才培训,培养了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各个环节的技术人才,精心打造了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的专业化员工队伍。高层次、高效能的人才优势,为公司发展,服务客户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产品优势:中国人保财险拥有完善的产品研发体系、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门类齐全的在售产品种类,涵盖机动车辆险、财产险、船舶货运险、责任信用险、意外健康险、能源及航空航天险、农村保险等非寿险各个业务领域,拥有一批行业领先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开发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属保险产品。截至2008年,公司共有保险产品2500多种。目前,公司平均每天开发1个新产品,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保险保障服务。
技术优势:中国人保财险在承保、理赔和再保险等核心技术领域处于国内非寿险业领先水平,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风险管理经验。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在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农村保险等重要业务领域具有领先的技术优势。公司与国际再保险市场保持着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完善的再保险保障服务。
服务优势:中国人保财险拥有遍布全国城乡的机构网络,包括1万多个机构网点,320多个地(市)级承保、理赔/客服和财务中心。完善的销售和服务网络,对公司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差异化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公司率先在全国开通365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报案、咨询、投诉、保险卡注册、车辆救援、预约投保和客户回访等多功能、个性化服务。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中国人保财险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锐意进取的改革精神和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与时俱进,整合创新,实现公司新的创业和跨越式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
第二部分
保险方案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
一、投保范围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基本保障:
(1)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清污费用与法律费用。
2、附加责任
(1)附加自有场地清污费用。
(2)附加盗窃抢劫。
(3)附加自然灾害。
(4)附加超额赔偿。
(5)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三、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金额
按约定设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项下设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项下设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五、保险费率
由行业、地区、企业规模、承保区域、环境敏感区、企业风险管理待构成差异化的费率。
案例
投保人名称 :惠州市××生产企业有限公司
投保人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
营业性质 :制造业
投保险种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适用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承保风险 :1)、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清污费用与法律费用。
保险期限 :共12个月。2013年1月 日至2014年1月 日
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 -RMB2,000,
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RMB100,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RMB10,
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RMB10,
2、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 -RMB1,000,
累计赔偿责任限额=项目1+项目2 = RMB3,000,
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RMB200,
每次事故法律责任限额 -RMB50,
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 ——%
清污费用责任 ——%
法律责任 ——%
保险费 := RMB2,000,×%+ RMB1,000,×%+
RMB200,×%=
承保地址 :保险地址外围1公里范围内
免赔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取高者;
清污费用每次事故免赔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取高者
每人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1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取高者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
重要提示 :合同的承保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的详细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第三部分
服务方案
一、服务支持
——专业化服务团队
我公司可协助参保企业与地方环保局建立日常沟通和联络机制,为企业做好承保前、承保中和承保后全流程的客户服务工作。建立客户上门回访制度,专业团队每年对参保企业开展至少1次上门回访工作,收集企业对理赔服务、风险管控及防灾防损意见和建议。
——建立环境风险评估体系
我公司可委托相关组织机构专家对拟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协助企业建立环境风险评估体系。
——提供风险管控的技术支持
可为投保企业提供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服务,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对投保企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可协助企业建立即时灾害信息通报制度。
——建立客户风险培训制度
我公司为投保企业建立客户服务档案,持续对投保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和相关人员的风险培训工作。
二、承保流程
——环境风险评估。我公司在投保前委托相关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对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制定投保方案。我公司协助投保企业制定具体的投保方案。
——确定投保档次。我公司根据投保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参照行业类别、
投保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选择的保障标准等因素,拟定合理的费率水平。
——办理投保手续。我公司按照协议承诺履行保险说明义务,并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办理续保手续。
三、理赔服务
理赔服务基本原则:我公司将严格按照“主动、迅速、合理、准确”的理赔原则,为客户提供各项优质的理赔服务,以确保企业运营顺利进行。
—24小时服务专线
我公司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95518”,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报案、投诉等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宽领域的保险服务功能。在客户需要的任何时候,都可通过此专线享受我公司提供的优质保险服务。我公司接到报案后,将及时安排专业理赔人员在最短时间做出反应,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赔服务。
— 按合同及时给付保险金
我公司在收到全部理赔资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将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给付金额协议后3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事故赔付程序
四、风险防范
我公司内部设立有专门的灾害研究中心和实验室,可单独或联合外部聘请专家为客户提供承保前风险评估、保期内防灾检查、出险后协助施救的全流程的防灾防损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提高险企防灾防损能力,降低灾害发生的概率,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部分
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经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为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的具体范围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清污费用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对承保区域内非自有场地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电磁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和光电、噪音、微生物质污染;
(四)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引起的索赔;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因交通工具导致的任何索赔;
(八)因酸雨导致的任何索赔;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
(十)被保险人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业务的需要所进行的经常性排污行为所导致的渐进性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
(二)水体、大气、土壤等自然资源的损失以及其他生态损害;
(三)由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所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
(四)由于船舶上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
(五)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污染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自身原因导致保险地址之外发生的任何污染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八)因环境污染间接受损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十)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生产设备、生产装置、仓储等未依法批准建造,或擅自改变设施且未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
(二)生产设备、装置、仓储或承保区域被转让、弃置、赠予或被查封,或不在被保险人控制范围内的。
第九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在本保险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项下设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项下设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在本保险条款第五条项下,本保险合同设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以上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和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协商确定其他免赔额(率),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追溯期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追溯期是指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向同一保险人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环境设施、既往事故记录、安全生产、已有保险保障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和风险问询表。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确保其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被保险人应当立即排除已发现的污染物排放超标隐患,并及时调查和纠正类似缺陷,必要时应当公告危险性。新增设备或流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否则,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场所内的经营运作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导致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任何经营运作的变化导致在发生污染事故时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补救措施的,视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经营运作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其他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受害人索赔的书面凭证、保险单正本、保险地址所辖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污染事故出具的属于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或其它事故证明材料、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污染程度和事故损失鉴定材料、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付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付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付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保险人对每位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并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对每人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非自有场地的清污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二)款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对第三者财产损失、清污费用和医疗费用在扣除相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四)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 对于法律费用,保险人在第三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以下约定另行计算赔偿:
(一)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退保约定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意外事故:指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因突发意外事故使外部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导致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这一过程必须是突然的和不可预料的,而不是缓慢和渐近的行为。
(三)每次事故:指一次环境污染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环境污染事故。因同一起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第1号令)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以及国家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的污染物。
(五)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以外的第三方。
(六)清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损害而发生的检验、检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七)自然资源损失:指由政府管理、托管、从属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鱼类、野生生物、生物群、土地、空气、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类似资源的损伤或其遭受的损坏、损毁或损失。
(八)生态损害:是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为侵犯对象,并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
(九)微生物质:指通过孢子释放或细胞分裂的方式繁殖的真菌或细菌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真菌、霉菌,不论该微生物是否存活。
(十)酸雨:指pH值小于的雨雪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大气降水(雾、霜),可分为“湿沉降”与“干沉降”两大类,前者指的是所有气状污染物或粒状污染物,随着雨、雪、雾、雹等降水型态落到地面者,后者则是指在不下雨的日子,从空中降下来的落尘所带的酸性物质。
(十一)自然灾害:指危及人类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给人们带来损害和痛苦的自然现象,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指震级在级以上、烈度在6级以上的天然破坏性地震,次生灾害则指地震造成的河水倾溢、水坝崩塌等引起的水灾,以及易燃、易爆物、剧毒品等设备受损引起的燃、爆、污染,以及细菌传播、水源污染、瘟疫等,造成的间接损失。
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暴雨:指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风暴潮:指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的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
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海啸:是一种具有强大破坏力的海浪,通常指由震源在海底下50千米内、里氏震级以上的海底地震引起的海水剧烈的起伏,此外,海底火山爆发、土崩、陨石撞击及人为的水底核爆也能造成海啸。
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冰凌:指严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的成下垂形状的冰块。
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一
个
月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十
二
个
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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