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
抽 样 规 范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中 心 发 布
前 言
为保证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工作的科学、规范,确保样品的检
验结果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制定本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包括以下七个部分:
—— 第 1 部分: 通则;
—— 第 2 部分: 蔬菜;
—— 第 3 部分: 粮油;
—— 第 4 部分: 水果;
—— 第 5 部分: 茶叶。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第 1 部分:通 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基本原则
抽样的地点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抽样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
代表性、真实性。
抽样应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完成。
人员
抽样人员不少于 2 人,抽样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资质。抽样人
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无公害农产品抽样单等文件。
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一般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地。
工具
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3 方法
无公害农产品 蔬菜抽样
按《第 2 部分:蔬菜》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 粮油抽样
按《第 3 部分: 粮油》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 水果抽样
按《第 4 部分:水果》执行。
无公害农产品 茶叶抽样
按《第 5 部分: 茶叶》执行。
4 记录
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填写,一份交被检单位,
一份随同样品转运或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单位,一份寄(交)抽检任务下达部门。
抽样单见附录 1。
5 样品封存
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
将每份样品分别封存,粘贴封条。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分别在封条上签
字盖章。
封样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和伤害;包装容器应完整、
结实、有一定抗压性。
6 样品运输
抽样完成后,样品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达检验实验室。
运输工具要求清洁卫生,无污染,不混装有毒有害物品。
防止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和损害。
第 2 部分:蔬 菜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蔬菜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以及样品制备。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蔬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基本原则
按《第 1 部分:通 则》执行。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随机抽取样品数。抽取的样品,应
能充分地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或其他非正常植株。
人员
按《第 1 部分:通 则》执行。
抽样地点
按《第 1 部分:通 则》执行。
工具
按《第 1 部分:通 则》执行。
3 方法
抽样时间
生产地 抽样时期要根据作物不同品种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蔬
菜抽样应安排在成熟期或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时间应选在晴天上午的 9 时~11
时或者下午 15 时~17 时。雨后不宜抽样。
批发市场 一般在批发交易高峰时抽样。
农贸市场 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超市 应在抽批发市场前进行。
抽样量
一般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 3 kg,单个个体超过 500 g 的如结球甘蓝、花椰
菜、青花菜和生菜、西葫芦和大白菜等取 3 个~5 个个体。
抽样单元
生产地 当蔬菜基地面积小于 10 hm2 时,每 1 hm2~3 hm2 设为一个抽样单
元;当蔬菜基地面积大于 10 hm2,每 3 hm2~5 hm2 设为一个抽样单元。
批发市场 在同一市场中,应尽量抽取不同地方生产的蔬菜样品。
农贸市场和超市 样品应从不同摊位抽取。
抽样方式
生产地 每个抽样单元内根据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
蛇形法等方法采取样品,每个抽样单元内抽样点不应少于 5 点,每个抽样点面积
为 1㎡左右,随机抽取该范围内的蔬菜作为检验用样品。
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随机抽取,如有可能,应从样品的不同位置
抽取。
抽样部位
搭架引蔓的蔬菜,均取中段果实;叶菜类蔬菜去掉外帮;根茎类蔬菜和薯类
蔬菜取可食部分。
4 记录
按《第 1 部分:通 则》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 1 部分:通 则》执行。此外,样品应放入冷藏箱或低温冰箱中保存,
冷藏箱或低温冰箱应清洁、无化学药品等污染物。经匀浆处理后的样品短期保存
(2d~3d)可放入冷藏箱中,长期保存应放在-20 ℃低温冰箱中。
6 样品运输
按《第 1 部分:通 则》执行。
7 样品制备
样品制备场所
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
制备工具和容器
新鲜样品: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聚乙烯塑料食
品加工机、高速组织分散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等。
干样品:不锈钢磨、旋风磨、玛瑙研钵、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白搪瓷盘
等。
分装容器用具塞磨口玻璃瓶、旋盖聚乙烯塑料瓶、具塞玻璃瓶等,规格视
量而定。
样品制备
新鲜样品:取可食部分,用干净纱布轻轻擦去样品表面的附着物,采用对
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用四分法取样或直接放入食品
加工机中捣碎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或将取后的样品用
食品粉碎机粉碎(不可太碎,不能制成匀浆),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
备用。
干样品(一般用于重金属的测定):称取将新鲜样品用四分法取样后剩余
部分一定量的样品,放在铺有无色聚乙烯塑料薄膜的白搪瓷盘中,放入鼓风干燥
箱中在 105 ℃加热 15 min 杀酶,然后在 60 ℃~70 ℃条件下干燥 24 h~48 h。干
燥后的样品,放入干燥器内,待冷却到室温后,称量,计算样品的含水量。然后
将样品用不锈钢磨、旋风磨或玛瑙研钵进行加工,使全部样品通过 40 目~60 目
尼龙筛,混合均匀后制成待测样,放入分装容器中,备用。
制样工具: 每处理一个样品后制样工具应冲洗或擦洗一次,严防交叉污染。
第 3 部分:粮 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
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粮油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基本原则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人员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抽样地点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工具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组批
生产基地抽样
同一产地、用同一生产流程或技术方式生产的同一品种或种类、同期采收的
作为一个抽样总体对象的农产品。
流通领域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同一货位或车船(舱)为一个
抽样单位。
抽样
生产基地抽样
抽样时间
抽样一般应在被抽查地块收割前的 3d 内进行,抽查作物应与全部作物的成
熟度尽量保持一致。
抽样量
根据生产基地的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采样点,原则上选用
对角线采样法,采样点不少于 5 个。每个采样点的抽样量按表 1 执行。该抽样量
指植株被收割部分的现场称重,除可食部分外,还包括秸秆、豆荚、皮壳等不可
食部分。
表 1 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2) 抽样量(kg)
<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顷产量的 2%比例抽取
样品的处理
样品的割、运、打、晒、扬等操作过程,应按基地的技术规程进行,干湿程
度也要按基地入库时的标准。样品的含水量不得大于 GB 1351、GB 1352、GB
1353、GB 1354、GB 1532、GB 1533、GB 10459、GB 10462、GB 11761、GB 11762
等粮油产品标准的规定(参见表 2)。水分测定方法为 GB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
分测定法。
表 2 粮油产品抽样样品水分要求 (单位:%)
北方冬小麦
南方冬小麦 小麦
春小麦
东北、华北地区
大豆
其他地区
东北、内蒙、新疆地区
玉米
其他地区
早籼米、籼糯米
一类地区
晚籼米℃
二类地区
早粳米、粳糯米
六省区℃
大米
晚粳米
其他地区
桂、粤、闽
花生果
其他地区
桂、粤、闽
花生仁
其他地区
江、浙、沪
蚕豆
其他地区
绿豆
芝麻
油菜籽
注:℃一类地区指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河南、陕西;
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六省区指四川、贵州、云南、福建、广东、广西。
流通领域抽样
散装产品
散装产品抽样一般按以下四步完成,
a)分区:根据抽样单位的面积大小,分若干方块,每块为一个区,每区面积
不超过 50m2。
b)设点:每区设中心、四角共 5 个点,区数在两个以上时,两区分界线上的
两个点为共有点。边缘点距墙 50cm。
c)分层:粮堆高度在 2m~3m 时,分上、中、下三层,上层在粮面下 10cm~
20cm 处,下层在距地面 20cm 处,中层在中间。堆高在 3m~5m 时,应分四层。
堆高在 2m 以下或 5m 以上时,可视具体情况酌减或酌增抽样层数。
d)抽样:按区按点,先上后下逐点取样。各点取样数量一致,不得少于 2kg。
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包装产品
中小粒样品一个抽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 200 吨,特大粒样品一个抽
样单位代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 50 吨。
小麦粉等粉状样品,抽样包数不少于总包数的 3%,中小粒样品抽样包数不
少于总包数的 5%。
抽样时按样品堆放方式均匀设点,每包取样不少于 2kg。将各点取样充分混
合并缩分至满足检验需要的样品量。
小包装产品
当每包样品重量小于 2kg 时,按下式确定取样包数,总取样量不少于 2kg。
(1)
S — 取样包数
n — 样品总包数
样品缩分
抽样完成后,将各点取样充分混合。用标准分样器或四分法将混合样缩分至
能满足检验需要的量。将混合样品平均分成 3 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复验样和备
查样,要求每一份样品的量均能满足检验的需要,一般不少于 2kg。
4 记录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抽样完成后,样品应在 3 日内送达检验实验室。同时要求温度<25℃,相对
湿度<60%。
第 4 部分:水 果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
2
n
S
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水果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基本原则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人员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抽样地点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工具
抽样人员应预先准备好手套、不锈钢剪(刀)、采果袋、保鲜袋、果箱、标
签和封条等抽样工具,并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组批
同一生产企业或基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或同
一成熟度的水果产品为一个抽样对象。
抽样
生产基地抽样
抽样时间
抽样时期要根据不同品种水果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一般选择在全
面采收的前 3d~5d 进行,抽样时间应选择在晴天上午的 9 时~11 时或下午的 15
时~17 时。
抽样量
根据生产抽样对象的规模、布局、地形、地势及作物的分布情况合理布设抽
样点,抽样点应不少于 5 个。在每个抽样点内,根据果园的实际情况,按对角线
法、棋盘法或蛇行法随机多点采样。每个抽样点的抽样量按表 1 执行。
表 1 生产基地抽样量
产量(kg/hm2) 抽样量(kg)
<7500 150
7500~15000 300
>15000 按公顷产量的 2%比例抽取
抽样方法
乔木果树,在每株果树的树冠外围中部的迎风面和背风面各取一个果实;灌
木、藤蔓和草本果树,在树体中部采取一个或一组果实,果实的着生部位、果个
大小和成熟度应尽量保持一致。对已采收的抽样对象,以每个果堆、果窖或贮藏
库为一个抽样点,从产品堆垛的上、中、下三层随机抽取样品。
包装产品抽样
按 GB 8855 的规定。
散装产品抽样
按 GB 8855 的规定。
样品缩分
将所有样品混合在一起,分成三份,分别进行缩分,每份样品应不少于实验
室样品取样量。实验室样品取样量按 GB 8855 的规定。
4 记录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第 5 部分:茶 叶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
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茶叶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
基本原则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人员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抽样地点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工具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3 方法
组批
原料抽样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的茶叶原料为一
个抽样单位。
包装产品抽样
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等级的茶叶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
抽样方法
茶园抽样
抽样量
抽样点通过随机方式确定,每一抽样点应能保证取得 1kg 样品。抽样点数量
按下列规定:
<3hm2,设一个抽样点;
3 hm2~7hm2,设两个抽样点;
7hm2~67 hm2,每增加 7 hm2(不足 7 hm2 者按 7hm2 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67 hm2 以上,每增加 33 hm2(不足 33hm2 者按 33 hm2 计)增设一个抽样点;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点数量。
抽样步骤
在茶园中,对生长的茶树新梢抽样。以一芽二叶为嫩度标准,随机在抽样点
采摘 1kg 鲜叶样品。对多个抽样点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
缩分至 1kg。鲜叶样品及时干燥,分装 3 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进厂原料抽样
抽样量
<50kg,抽样 1kg;
50kg~100 kg,抽样 2kg;
100 kg~500kg,每增加 50 kg(不足 50 kg 者按 50 kg 计)增抽 1kg;
500 kg~1000kg,每增加 100 kg(不足 100 kg 者按 100 kg 计)增抽 1kg;
1000 kg 以上,每增加 500 kg(不足 500 kg 者按 500 kg 计)增抽 1kg。
在抽样时如发现样品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抽样数量。
抽样步骤
对已采摘,但尚未进行加工的原料抽样。以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每一件抽
取样品 1kg,对多件抽样,将所抽的原始样品混匀,用四分法逐步缩分至 1kg。
样品及时干燥,分装 3 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包装产品抽样
抽样量
抽样件数按下列规定:
<5 件,抽样一件;
6 件~50 件,抽样两件;
50 件~500 件,每增加 50 件(不足 50 件者按 50 件计)增抽一件;
500 件~000 件,每增加 100 件(不足 100 件者按 100 件计)增抽一件;
1000 件以上,每增加 500 件(不足 500 件者按 500 件计)增抽一件。
在抽样时如发现茶叶品质、包装或堆存等有异常情况时,可酌情增加或扩大
抽样件数。小包装产品,抽样总质量未达到平均样品的最小质量值时,应增加抽
样件数。
抽样步骤
包装时抽样
在茶叶定量装件时,每装若干件后,用抽样工具取出样品约 250g,混匀所
抽的原始样品,用分样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 500g~1000g,分装 3 份封存,供
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包装后抽样
从整批茶叶包装堆垛的不同堆放位置,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后,
分别将茶叶全部倒出,用抽样工具各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约 250g 混匀。用分样
器或四分法逐步缩分至 500g~1000g,分装 3 份封存,供检验、复验和备查之用。
紧压茶产品抽样
抽样量
按 的规定。
抽样步骤
砖茶、饼茶抽样
随机抽取规定的件数,逐件开启,从各件内不同位置处,取出 1 个(块)~
2 个(块),除供现场检查外,单重在 500g 以上的,留取 3 个(块);500g 以下
的,留取 5 个(或块),盛于密闭的容器中,供检验用。
捆包的散茶抽样
从各件的上、中、下部采样,再用四分法或分样器缩分至所需数量。
4 记录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
6 样品运输
按《第 1 部分:通 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