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壹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均可议付的信
用证。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允许受益人向某壹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
单议付。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L/C),是指邀请其他银行买
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壹指定银
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由于开立信用证银行和受益人壹般分处俩国,由受益人向
开证行索款存于不便,受益人能够邀请壹家本地银行(议
付行)先行审单垫款,这有利于出口商资金融通。对信用
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好处是单证相符的单据没有到达柜
台前不需付款;且单证是否相符最终由开证行确认,开证
行能够认为议付行寄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而拒付。
议付信用证通常能够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
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NegotiationL/C)是指开证行对
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
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
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NegotiationL/C)是指开证
行指定某壹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详细解析
如何理解信用证的议付壹直是银行界、法律界和学术界颇
有争议的话题,虽然于《跟单信用证统壹惯例》(以下简
称 UCP500)中对议付的定义有所规定,可是且不全面和具
体。本文拟根据 UCP500 且结合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法律实践,对如何理解信用证议付的问题做壹肤浅探究。
UCP500 第 10 条(b)(ii)款将议付定义为被授权议付的
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的行为,且强调“仅仅
对单据审核,却未支付对价”不构成议付。鉴于许多银行
仍然不能正确理解议付的定义,国际商会(以下简称 ICC)
于 1994 年 9 月 1 日公布的第二号意见书中对议付作出了
进壹步的解释,特别是对“支付对价”又下了定义:就
UCP500 而言,“支付对价”能够解释为“立即付款”(如
通过现金、支票、清算系统汇款支付或贷记账户),或“承
担付款责任”(不同于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或承兑汇票)。
然而,ICC 没有继续给“承担付款责任”的概念作出任何
正式的解释,这就给对“承担付款责任”的理解带来了不
确定性和困惑。有观点认为,“承担付款责任”的议付方
式就是指议付行承担远期议付信用证项下到期付款的责
任。然而,该种观点显然不符合议付的本质特性——议
付是壹种融资行为。仍有观点认为,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
行,即主信用证下的议付行,接受到由背对背信用证的受
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时,能够认为是“承担了付款责任”
从而构成议付。可是,该种观点没有考虑到这里的被指定
议付行于背对背信用证下所承担的付款责任,且不是对主
信用证下的受益人的。而 ICC 二号意见书中的“承担付款
责任”应是针对受益人而言的。
之所以存于或保留议付信用证的存于,就是为了满足于信
用证业务中受益人的融资需求。因而能够说,议付信用证
是开证行明确于信用证中授权可进行融资的信用证。因此,
议付的定义应紧扣融资这壹本质特性,强调提前(于开证
行兑付之前)的付款行为。而不应该从合同法的“对价”
角度来定义议付,因为目前信用证法律界对信用证是否需
要对价已有了比较壹致的观点,即开证行于信用证下的允
诺且不需要有对价支持。该观点更是于 1995 年美国统壹
商法典第 5-105 中被彻底明确下来。总之,对受益人的提
前付款是构成议付的不可缺少的要素。
分类及特点
议付信用证通常能够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
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NegotiationL/C)或称自由议付
的信用证(FreelyNegotiationCredit),是指开证行对
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
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
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大多数是自由议付的,这对受益人有
利。受益人要议付,不壹定非要到通知行,而可自由选定
壹间对自己有利的银行。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开立,往往
是开证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例如规定受益人必须到
开证行的壹海外姐妹行/关系行办理议付。限制信用证对
受益人不利,壹是指定的议付行可能收费很高,而受益人
没有选择余地,只好接受;二是壹旦指定的银行不愿意办
理议付,那么信用证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受益人
收款风险就大了。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NegotiationL/C)是指开证
行指定某壹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于
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议付文句:“本证限
XX 银行议付。”
有效期
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于出口国,汇
票的付款人能够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壹惯例》(500 号出版物)第 9
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
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
附加的单据。”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
地点均于议付行所于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
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
价的行为;而“付款”则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向信
用证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付款或支付其出具的汇票的
行为。“议付”和“付款”的主要区别之壹,仍于于“议
付”时议付行如因开证行无力偿付等原因而未能收回款项
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而“付款”于开证行、保兑行或指
定付款行壹经付款就无权向受款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操作办法
信用证议付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受益人开具汇票,连同单
据壹起向信用证允许的银行进行议付,议付银行则于审单
后扣除垫付资金的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然后议付行
将汇票和单据按信用证规定的方法交和开证行索偿。
议付信用证款项
议付信用证款项是壹个会计科目,科目编号 1307。本
科目核算银行接受国内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于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议付行按规定
计算议付利息、议付手续费、实付议付金额办理转账时,
按信用证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
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仍应同时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如采取先收利息的方式,月末、收到开证行划来的款项时,
按应计议付信用证利息,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利
息收入”科目。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的信用证款项后,
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系统内款项”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信用证付款日到期,开证行未划回资金,议
付行从信用证收益人存款账户收取议付款项时,借记“单
位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对议付信用证款
项进行全面检查,且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
回的议付信用证款项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
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
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贷款损失准备壹经确认,
不得转回。本科目按信用证收益人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易混词汇辨析
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的区别于于追索权,作为被
指定银行,如果按照信用证的指定履行了被指定银行的义
务,则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如果是议付行,即使按照信
用证的指定,对受益人的单据进行了议付,是有追索权的。
单据不仅能够通过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向开证行交单,
受益人也能够直接将单据提交开证行,只是这俩种做法对
受益人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不向被指定银行交单,则信
用证的效期即转移到开证行柜台,且受益人承担单据遗失
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