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宠物犬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
件构成。
第二条 凡将犬作为家庭宠物并合法饲养的个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
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四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
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和事故鉴定费(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
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行为或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恶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非法饲养犬类;
(三)被保险人饲养的犬连续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四)被保险人未及时将伤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
犬类留检所进行检疫;
(五)第三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犬类伤害。
第六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
(二)财产损失;
(三)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第三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
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
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七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
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
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均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并对责任
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
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
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
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
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
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后,
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
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
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
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
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
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
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
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
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
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
程度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
或减少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
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
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
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因过错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
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
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
得自行对索赔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
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
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
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
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
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事故情况说明;
(三)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单证、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
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对每
位第三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死亡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
(二)残疾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
与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赔偿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程度相对应的赔偿比例
的乘积。如果第三者同时发生多项身体残疾的,最高赔偿金额则按照对应各项残
疾比例之和计算;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最高赔偿金额仅按照
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计算。
(三)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第三者死亡和残疾的累计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
的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医疗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
的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赔偿
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人身伤
害累计赔偿限额的 2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
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
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发现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将按照本
合同累计赔偿限额占全部相关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
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其他责任方
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
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
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
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其他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
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
偿。
第三十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
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
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
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并且争议发生后未
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
辖。
释 义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
损伤。
合法饲养:是指被保险人的养犬手续符合全国及地方性犬类管理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所养的犬具有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查。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是指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
的继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养子女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同父异母
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累计赔偿限额-累计
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
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
二十四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
止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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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程度与赔偿比例表
等
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赔偿
比例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
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
扶助的(注4)
100%
第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75%
第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50%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20%
第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
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
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
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
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
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
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
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
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
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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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主责任保险费率方案
(1) 基准费率:
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
2 3 5 8 10
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
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
年保险费
(元/只)
20 30 50 80 100
(2) 风险状况调整因子:
被保险人承保风险因子 (F1)
根据被保险人对宠物犬的看管免疫,情况等要素设定,采用调整系
数 ~ 范围。
宠物犬个体风险因子 (F2)
根据宠物犬的品种。大小等要素设定,采用调整系数 ~ 范围。
历史承保赔付记录因子 (F3)
根据历史承保赔付记录设定,采用调整系数 ~ 范围。
(3) 保费计算:
年保费=基准保费×F1×F2×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