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人身保险的承保与再保险 本章预习
承保是保险经营中的首要问题,它主要是通过业务选择及承保控制等来保证保险业务的质量。承保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风险控制、经营稳健、收益保证问题以及其他保户的利益。尽管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人寿保险的业务量也在急剧上升,但如何在既有业务数量上,继续提高业务的质量,仍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课题和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在整个人身保险承保过程中,人身保险核保无疑占据着核心的地位。人身保险核保的理论基础来源于风险的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的经营原则。正是在对这种风险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原则的从无到有,并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中,核保也逐渐得到长足的发展。人身保险的核保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然后对相关风险因素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并综合权衡做出风险判断,最后根据得出的判断来对保险业务确定其是否被承保以及所适用的保险费率。由于个人险和团体险的不同,所以在核保过程中,二者的具体程序有所区别,所侧重的问题各有不同。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规划作为人身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本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承保的含义、要求及程序 ●核保的程序和内容 ● 人身再保险的规划
人身保险承保的概述
人身保险承保的含义
保险是通过业务承保,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进行的。雄厚保险基金的建立,给付能力的加强,有赖于高数量、高质量的业务承保。因此业务承保是保险经营中的首要问题。这里所谈的业务承保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从业务争取——营销,业务选择——核保,到签发保单并进行承保控制的全过程。业务争取保证了承保数量,而核保等业务选择工作和承保控制则保证了承保的质量。保险业务承保要努力做到量与质的统一。保险人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为保持自身经济稳定和经济利益,都要做好承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人身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业务争取 争取业务,不断扩大承保面,增加市场份额,是每一个商业保险人经营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保险企业的作用,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的必要条件。大数法则表明,承保面越大,危险就越分散,经济也就越趋于稳定,因此保险人需要十分重视业务的争取。 首先要积极开展保险宣传,尤其在我国人们普遍保险意识比较淡薄的条件下,通过广泛的、有力度的宣传,增强人们对保险的了解,培养保险观念,刺激保险需求就更为重要。同时新险种的问世,也必然要先走宣传的路子,将新险种的特点、优点及时介绍给大众,既促动老客户,也吸引新客户,才能保证公司经营中新契约率的有效、有利。 其次就是广开营销渠道。保险公司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自身的组织机构,提高企业素质,向高效率、高效益的方向努力;另一方面就要尽可能多地以合适的行销制度带动广大营销人员,建立广阔的销售服务网络。无论是直接推销还是广设代理机构;无论是依靠公司自己的业务人员,还是通过广大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并有着积极态度的营销队伍都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关键力量。组织上健全、管理上完善、素质能力上积极培养、报酬待遇上合理优惠,这是发展营销队伍、争取保险业务的必备要素。应当看到,一支有生命力、有战斗力的营销队伍对保险公司的重要意义,一个优秀的营销人员不仅依靠其行销技巧能够为公司不断争取保单,而且以其热情、周到的服务、丰富的保险知识以及值得信赖的道德品质会赢得一大批潜在投保人,这更是公司发展的巨大潜力。 2.保险业务选择 保险人通过各种努力,不断提高业务“量”的同时,也要重视业务“质”的选择。提高承保质量;保持经济稳定,追求经济效益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要则。只承保那些“只收取保费,不必履行给付义务”的保险是不现实的想法,也不是保险人经营的宗旨。保险业务的选择,也即核保的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在承担危险责任的时候主动、有利。 业务选择主要可以概括为对物的选择和对人的选择两个方面。对物的选择,确切地应当说是对保险标的的选择,因为对人身保险而言,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宜被称作物的。保险标的状况如何,与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所保危险事故之间的联系,以及保险事故的性质,特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损失的大小,损害程度的高低等。尤其要对保险标的自身可能附带的危险因素加以辨别,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对人的选择指向被保险人,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经济能力以及信誉、道德等都要做全面的了解。理论上,对被保险人的选择是存在事前选择和事后选择的不同的,但实务都倾向于选择做在承保之前,占取主动地位;至于事后选择——主张保单失效或是在保单满期后拒绝续保等,实际上是保险人所不愿,也不宜经常发生的行为,毕竟对保险公司的声誉有不好的影响,所以核保工作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 3.承保控制 保险经营在业务选择的基础上,要加强承保控制。承保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实际承保业务中,情况十分复杂,尽管保险公司尽可能地对每一笔业务都做到细致、严谨,处理上严密准确,但仍免不了会有疏漏之处。保险的副效应,可能会使投保人在危险的防范上产生松懈心理,个别人甚至会采取故意行为制造事故,图谋赔款。因此从经营的经验出发, 对承保业务有所控制,对防止依赖保险心理、 避免恶意索赔的道德危险的发生是十分必要的。 (1)保险责任控制。在保险单中一一列明各个险种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能够使得责任范围清楚,易于区别,减少纠纷。在保险责任之内的,可以得到保险金的给付,在除外责任范围内的,不在保障之列。这可以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险。但“列明风险”使得当事人双方对保险责任的选择余地减少,不利于业务的开展。解决的办法是减少基本险责任,增加附加险责任,适应和满足不同投保人的不同需要,增强灵活性,同时也能加强保险人的业务控制。 (2)保险金额控制。通过确定一个最高给付(赔偿)金额,对业务加以控制。正确合理地确定保险金额,既能保障被保险人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避免被保险人为追求过高的保险金额滋生道德危险。对于人身保险,大部分是定额给付性质的,所以更要求在承保时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经济条件、所需保障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一个双方都接受的比较合理的保险金额。对于那些特殊要求的大保额业务,更要慎重,如危险程度高,则要考虑通过再保等途径分散之。 (3)赔偿额与道德危险控制。人身保险当中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些险种,是补偿性保险,可以规定一定的免赔额(或免赔率),对那些损失金额相对较小,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保险事故不予承担责任。实质上是以责任分摊的方式,通过由被保险人也负担一部分责任的方法防止其发生道德危险。这种做法常见于医疗费用赔偿之中。此外保单中还会列明免责条款,对一些道德危险通过法律、契约条款予以限制,比如死亡保险中规定两年之内自杀的不保、寿险当中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而死亡的不保,等等。用法律、条款限制保险责任做法是比较被动的,但成效比较显著。对一些非原则的投保,可以采用比较主动的方法通过调整价格来改变需求,比如提高费率等。
人身保险的核保
人身保险核保的概述
1.核保的概念及意义 人身保险的经营原理在于依据以往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等的经验数据编制的保险费率表。当有新人申请加入被保险人的行列时,他们将来的死亡或残废可能性应当接近保险公司预先假定的经验率。所以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需要确定是否接受一个人身保险的投保申请,并且在接受投保人申请的同时,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基础,这个过程就被称为“核保”。核保工作是指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保险费率的过程。核保的关键是衡量申请人的预期损失是等于、大于还是小于保险人在标准费率表中的预计损失。一般而言,保险人的平均预期损失有一个上下浮动的范围,对在此范围内的被保险人,费率采用标准费率表,超出范围的或提高率标准,或拒绝接受投保。 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是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所以每一家保险公司在不断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的同时,都在挖空心思地设法获得一组能使自己盈余的被保险人。核保的目的不在于拒绝投保,而是企图用较为经济可行的费率为申请人提供保险。保险公司其实是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拒保,一是为了维护自身在公众中的形象,另外保险代理人也不愿意自己所招揽的客户被拒保。即使面对特别的不可保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也往往采取“迂回战术”,比如开出让申请人无法接受的保险价格,让其主动放弃投保念头。 核保工作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核保工作,可以为投保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费率。费率,其实就是保险商品的价格,其高低应当与保险的成本保持合理的关系。在竞争性的市场上,任何一个保险公司都必须根据过去的经验,订立一套有差别的费率制度,在对保险危险的程度加以鉴定之后,对特定危险决定适用的合理费率。在良好细致的核保工作中,可以尽可能地克服技术上的限制,不仅做到危险分类分级,而且可以分辨同类危险的程度的不一。其次,通过核保,提供合理费率,可以维护公平的原则,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地位。衡量危险程度,提供适用费率,是要达到“同等危险,同等负担;同等费率,同等保障”的投保客户彼此之间的平等关系。只有这样,保险人在公开竞争市场上才可以维护老客户,招揽新客户,形成业务经营的良性循环。第三,通过核保工作的开展,对危险进行必要选择,可以达成危险的有利分配,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合理利润。进行危险的选择,并不是不要危险发生,这样的话,保险公司的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人身保险人所追求的,不过是不要发生超过一定费率所预期发生的人身危险。这里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危险的品质分配,即选择的危险不仅是可保危险,而且每一类危险都应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即指危险的种类、大小与金额等而言,要注意到同种危险细节上的差异所可能导致的保险责任的高低不同。其二是危险的地域分配,即一类相同品质危险如果集中在同一地区,也有造成巨大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承保时要注意危险的分散。当然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再保险的运用而实现所谓的有利分配的。但有利的再保条件仍需要承保方面适当的选择与分配。核保与再保的相互运用,通常可以使得承保业务实现最优(后文详述)。 2.核保的产生与发展 人身保险核保产生的理论基础来源于风险的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的原则。保险经营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的过程,但在承保的风险中所必须注意的是,这种风险必须是同质风险,这样才能借以科学计算和厘定保险费率。但另外一方面,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而人自身的属性又具有多重性。就自然属性而言,其具有从出生到死亡这一系列过程的客观属性;就其社会属性而言,则又有种族、国别、民族、教育程度、环境、收入等等之区别。所以,保险公司在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制定保险费率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如年龄、性别的相同,还应考虑其它一些因素,如健康状况和生活、工作的环境等,并根据这些因素影响的程度,加以考虑保险费率的增减。正是在对这种风险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原则的从无到有,并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中,核保也逐步得以发展。 早在十八世纪以前,人身保险几乎是无任何核查措施,采取来者不拒的方式,但随着这种方式的风险和缺乏公平和理性的逐渐暴露,使得很多承保公司均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营。所以,以后的寿险经营者开始试图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等来做出一些选择。 到1706年,美国长期保险公司则已经采取将被保险人的年龄段限定在12~45岁,以及被保险人还必须接受理监事会的询问和有关健康状况、经济地位的调查等一系列措施。而英国公平人寿保险公司于1762年成立后,则第一次采用均衡保险费李乃局算保险费率,对超出一定条件的投保者,额外加收保费,开始了人身保险费率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的历程。1794年,美国北美保险公司则首先为保险人进行普通体检,并以该结果作为核保依据。随后,其他保险公司纷纷效尤。此后,体检也就成了核保的必要项目。到了1811年,体检转由医师来进行,保险公司对健康状况不良者则加收10%的保险费。由此开始了保险公司的体检医师制度。 随着人寿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科学手段的增加,1919年纽约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数理查定法”。即通过对各种不同的影响死亡率的因素赋值,增加死亡率的因素赋以正值,反之则为负值,最后加总得出终值,并以次来确定费率。这一方法的确立,使医务查定的功能得到真正发挥,同时也是保费的增加真正建在科学的基础上。这一方法从而也得以沿用至今,并且还在不断的发展完善。 在现代,特别是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各种信息互联网的形成,极大的推动了人类信息化过程。寿险的核保也和其他学科一样,借助现代的科技成果,为自身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而在如何更全面、完整、系统的控制风险这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核保的基本原理 不同的保险公司都有其自己的核保原则,但基本原理都是一致的。这些原理之间有时是不一致甚至相互排斥的很难在各个方面获得一致做法。保险公司通过考虑这些基本原理,综合分析各方面的因素,权衡得失,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核保标准。 常见的承保危险分为两大类别,标准身体组(Standard Group)和次健体组(Substandard Group)。标准身体组就是那些被称为正常的,可以按照标准费率核保的人群,应达到投保人的绝大部分,这是核保最一般的原理。过多的危险选择和繁琐的手续往往导致过多的拒保和单独厘定费率的情况,必然影响营销队伍的行销积极性,加大经营成本,甚至损害公司形象。实践中虽然无法做到预期计死亡率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同,但对总体来说,标准危险的基础越广泛,标准身体组的死亡率或伤残率则越稳定。当然这要受到公平性、竞争性等因素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于次健体的归类和相应地制定费率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首先是尽量减少死亡率和伤残率的过度分类,达到与公司经营管理成本之间的平衡;其次为了避免竞争中的劣势并取得保户之间的公平。显然,公司的业务量、市场的营销目标、保单形式、经营策略以及同业的其他做法都是决定是否核保次健体和进行费率分类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同时以往的经营经验是关键之所在。 4.核保要素 也就是危险审核的内容,不同险种的审核要点不同。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一般要点有: (1)个人保险核保要素 年龄(对人寿保险至关重要)、性别(主要是女子妊娠、分娩等特有危险,这种特定危险死亡率的高低是与体质、环境、年龄及过去分娩次数密切联系的;此外,女性的寿命一般会长于男性,在寿险当中也具有核保意义)、健康状况(包括被保险人目前存在于身体器官上的残疾或病症,既往疾病或外伤,家族病史等;有时还要考察被保险人个人健康记录、嗜好、环境、信誉以及个性、婚姻状况、宗教信仰、驾驶记录等相关因素)、职业(考察是否会由于特定职业而引发事故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险等,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加收附加保险费)、经济状况(指投保人的经济收入与交费标准是否适应,受益人是否存在特殊经济需要,是否存在道德与心理危险)、可保利益(投保人以第三人生命为保险标的要求具备投保利益,这是保险契约生效的前提)等等。 (2)团体保险的核保要素 投保团体(要求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不是为参加保险而组成的组织)、投保人数(团体投保人数及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逆选择)、保险金额(对每位团体成员的投保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影响团体危险的评估)、职业危险因素(这是团体核保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类别、被保险人工作性质与工作环境等多个方面)。 人身保险核保的程序
核保工作一般是由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的核保人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来完成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接受投保单 由外勤人员通过访问、调查等形式对保户做初步选择,剔除一些因体质缺陷不适于承保的情况,是为危险的第一次选择。 在这一阶段,外勤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尽可能的收集投保人有关信息资料,必须认真仔细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书,并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营销的经验对投保者进行筛选。只有这样,才能为最终做出准确的核保结论奠定良好的基础,以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2.体格检查 普通寿险和保险金额较高的健康保险,都要求投保人通过指定医疗机构或专门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是为危险的第二次选择。 在这一阶段,体检医师一是听取被保险人的告知,即投保者对自己的年龄、职业、生活状况、病史、现有疾病等的介绍。在听取告知的同时,还要适当地进行询问,以加深对信息的了解程度。二是进行身体检查。就是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进行物理检查。在检查当中,必须确定被检查者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必须客观地填写体检结果,不能敷衍了事;此外还要注意保守被保险人的秘密等。三是完成体检报告,提出核保建议。 3.核保调查 对保户所提供的情况,如既往病史、职业环境、经济状况等,进行核实调查,这是第三次危险选择,可以由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委托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 在核保调查中,首先要检查保单填写情况,看是否翔实、准确、完整,以及是否签名。其次是了解投保者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最后是收集投保者有关保险资料。 4.核保规定 保险人根据投保单、体检报告、被保险人声明报告等各种文件,对被保险人的体质、环境、职业、心理及道德上的各种危险因素做出综合评价,决定承保与否,以及承保所适用的费率。这是第四次危险选择,也是最后的危险选择,通常由保险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完成。 在这一阶段,一般有快速核保和电脑核保之分。快速核保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设有专门从事快速核保的人员,在投保单符合一定的标准情况下,就能批准这一投保单。一般而言,快速核保的标准注要有以下一些:(1)保单填写内容基本可靠;(2)符合规定的年龄段;(3)保额在规定范围内;(4)体形属适度标准内;(5)被保险人无明显健康问题;(6)被保险人职业较好;(7)以往保险纪录良好。快速核保的优点在于能降低核保成本, 并有助于促进客户服务。电脑核保则是指计算机系统来进行核保。它只要将相关信息传输入保险公司既有的网络系统,并最终到达总部,由总部计算机系统依据设好的电脑程序做出判断。它的优点在于减少人工、速度快、错误少等。
人身保险核保的内容
1.风险因素 所谓寿险的风险因素,其实就是指有可能对死亡率造成影响的因素。由于寿险是以死亡率为基础的,所以诸多能影响死亡率的因素在核保中就不能不予以考虑。只有在确定各种因素后,并综合权衡才能最终决定承保条件。这些因素包括政治、社会的、经济的、环境的、医学的、自然的、以及个人等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大类因素。 (1)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年龄。年龄是影响死亡率的首要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对年龄段的设定,时寿险终是否承保及适用何种费率的重要参考。一般情况下,5岁之前和50岁以后的死亡率相对要高。在这年龄段之间的死亡率则相对要低些。但即便是处于这一年龄段之间,年龄的不同,其死亡率仍有很大的差异。在医学上,年龄对于判断疾病的发生率、病种及预后都有一定的价值。这是因为不同的年龄段,其一些常见病的发生率是截然不同的。一般来说,年幼者以急性病的患病率为高,治疗效果好。而人到中年以后则是以慢性病的患病率为高,而且治疗效果不是太理想。凡此种种,所以,不同年龄段,险种、保额等相应地都是有所不同的。 2)性别。性别是仅次于年龄需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情况下,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除在妊娠期间外总是要高于男性。而且,男性社会交往频繁,从事的危险性行业较女性要多,也更具冒险性,以及不良嗜好也多,因此,男性的意外发生率较女性要高得多。所以,在相同条件下,很多国家都采取女性低于同龄男性一定费率来计算保费。此外,不同的性别,对于寿险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女性在寿险方面的需求相对要小些。这主要是因为,男性通常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旦男性出现不测,将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男性通常更需要保险的保障。但随着各国的形势发展,在需求这一问题上,也逐渐有些变化。 3)健康状况。寿险的费率是根据人群死亡率而制定的,而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对死亡率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一因素当中,首先得注意既往病史。过去曾患过某种疾病或由外伤都成为既往病史。疾病的出现使得死亡率可能增加。但一般而言,急性类的疾病在治愈以后对人的寿命基本上是没什么影响。而某些慢性类疾病,由于不容易治愈,所以对死亡率的影响相对也就大些。所以,在核保时,这一点是不能不考虑的。其次是现有病症。现病症指的是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时仍有的未被治愈的病症。在这一环节上,也是得依不同性质的病症做出不同的承保决定。第三则是体格是否适度、血压值、心跳频率等是否正常。因为这些的正常与否预示着种种疾病的有无或将来疾病发生的可能性等等。此外,今天的健康已不仅仅局限于身体无病的物理状态,同时还包括健康的行为、良好的心理状态,健全的性格等等,因为不健康的行为,不好的心理状态,扭曲的性格,同样会导致疾病,乃至死亡。所以,后者在寿险的发展过程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4)家族史。这里的家族史出了包括家族病史所涉及的家族遗传和某些疾病遗传倾向外,还包括家族平均寿命、家族背景、家族习俗的因素。由于人的生理病理的生命现象通常受到基因的影响,尤其是家族遗传基因的影响。尽管基因对寿命长短的控制并未完全被解释清楚,但基因在其中的作用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上一辈的平均寿命也自是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寿命预期。但这并不表明就可以完全忽视其如诸如社会、自然等因素对疾病的影响。另外家族的得一些传统习俗,总是会导致一些特定的疾病患病率增加或减少。这样的话,在核保时,就必须区别对待,对于其中的增加或减少的疾病患病率必须综合考虑,才能做出适当的承保。 (2)非生理因素,其中主要包括: 1)职业。职业的不同,其所具有的危险程度不同,对死亡率的影响也不同。职业按其危险度可分为事故危险职业、健康危险职业、工作环境危险职业。在寿险核保时,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了解被保险人职业时,必须清除其所从事职业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工种及工作性质,以确定其所属哪一类职业,然后再确定是否承保或费率。一般的寿险公司都订有危险职业的最高保险金额及附加危险保险费明细表,以作为核保的依据。当职业变更时,应予以重新划分职业类别,并审定新的保险费率。特别注意的是,某些曾长期从事危险职业的人尽管变更职业但仍需慎重考虑。 2)嗜好。在这里,嗜好主要是指一些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尤其是毒品的滥用等等。这些都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增加突发死亡的可能。现代生活条件,嗜好的存在与否对死亡率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已成为核保时不能不关注的因素。 3)环境。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主要是居住环境、工作环境等。社会环境则包括人际关系、周边社会状况等。环境对人的影响已是众所周知,好的环境对人的生存与发展无疑起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对降低死亡率的作用也是明显的。而恶劣的环境势必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增加死亡率。所以环境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寿险核保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4)经济状况。这一方面要从投保人来看,看他是否有足够的收入来承担保费,另一方面从受益人来看是否其现有收入与将来可能的收益相差过于悬殊。这一因素的考虑,也是基于避免出现道德风险。核保人员必须接到保单的时候,应根据所投险种和保险金额是否与其年龄、职业、婚姻等尤其是经济收入是否相符。一般参加保险人员,对于所要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都有明确地认识,如果险种与保险金额出现明显的不相符,那么此时的重新审核是十分必要的。 5)投保动机。顾名思义就是投保者参加保险的目的。投保动机可以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中有所发现。它主要考虑是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这主要可以结合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嗜好、以往纪录、有否隐瞒重要信息以及投保险种交费方式等方面予以考察。 6)保费缴纳方式。一般而言,保费的缴纳方式是采取自愿的方式,它一般不影响保险合同的实质内容。但在实务中,缴纳方式仍是作为是否存在道德风险的判断依据之一。如果投保申请选择趸交的时候,道德风险相对要小些,以年交方式次之,若投保人坚持以月交方式投保高额保险,特别是有保险费豁免和意外事故加贝给付的险种中,则核保人得进一步多加调查,以弄清真实原因,再作决断。必要时甚至可以考虑拒绝该种投保。 2.信息收集 为了充分考虑各项风险因素,核保人员就必须要有足够的信息资料,并从中进行筛选、分析、判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终得出以翔实、准确、可靠的评估结果,为核保的顺利完成奠定良好的基础。核保所需信息, 基于上述必须考虑的风险因素, 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来获取。 (1)投保单。投保单是核保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最原始的危险选择纪录。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实只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需要提供风险保障的申请书,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的书面报告。其内容涉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投保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料来源。从投保单的各项填写内容可以了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等等。核保就是要从这些信息当中来判定被保险人的危险等级,以及适用何种险种保险费率。并且投保单还是保险契约的一部分,是整个核保过程中重要的法律依据。 (2)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主要是获得补充告知和具体的健康状况。尽管投保单上的内容涉及很广,但涉及具体的情况还不是很详细,所以必须借助调查问卷来对情况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否则将无法进行正确的危险评估。这种形式尤其适用于那些保险金额不高,保险费也不多,而体检费用却又较大的情况。调查问卷一般含有疾病起病时间、病情发展情况、治疗情况、目前的情况的等一些项目,甚至还有些是专门为某类病例所设计的。通过这一调查问卷形式更能提高危险判断的准确率。 (3)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在信息收集当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体检报告较其他形式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度和直接性。其主要适用那些保险金额巨大的保件。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一般被要求到指定的医院、医疗机构或人寿保险公司的专门体检机构进行相关的项目严格体检,以获得足够的健康资料。因为这种保额巨大的保件,如果不进行严格的体检,一旦发生风险,将使公司面临巨额赔付,甚至影响到公司的运营和其他保户的利益。另外体检还得非常注意被体检人与被保险人是否相符,谨防冒名顶替。最后体检医师必须做出体检结论及健康状况的评价。 (4)以往病历。疾病由于某些特性,即便在一定是时期内被治愈仍有肯能复发,或给人留下后遗症等,因此增加了危险因素。但如果能彻底治愈而又不会复发或无后遗症的疾病则对寿险评估无任何影响。对于前者由于在当期已可能无法觉察,这就得靠查阅以往病历来进行了解,确定其风险程度。查阅被保险人的以往病历一般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通过查阅病历,有可能了解投保客户更多的客观情况,可以帮助核保人员提高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危险程度评估的准确度,尤其是那些投保人无法详尽告知的情况,更加适用这种方式。 (5)客户调查。客户调查是又一获取核保资料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核保的一个重要步骤。他是通过对被保险人的直接与间接的调查来获取相关资料的。由于存在逆选择的问题,所以在承保前后对被保险人深入细致的调查仍是十分重要的。客户调查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稳健经营,同时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大保护利益,提高保险公司信誉,还有助于查缺补漏,及时补救,杜绝逆选择。客户调查一般分为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直接调查就是面对面地对客户进行查问。间接调查则是从被保险人除自身之外的周边的人进行查问。查问内容主要是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等是否符合投保要求。但客户调查不是直接调查还是间接调查,由于诸多愿因多少存在一些主观的东西,所以这一点在实践当中是必须注意的。如果在客户调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再作认真的核查,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反应。 (6)财务报告。这主要是针对高额保件而进行的。高额各国视具体情而有所不同。国内10~20万元以上为高额,50万元以上为巨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由于高额保件的存在势必增加潜在的公司经营风险,所以一般公司都对之采取审慎的态度。一旦有高额保件,公司必须对被保险人做出其财务报告,以切实了解其投保目的,有无续保能力,保费是否与其收入相称等等。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被被保险人的职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收入主要来源、资产状况、以及以往保险状况等等。 3.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的含义 风险评估也可称作危险测算,即通过对收集的现有的核保信息,进行风险状况评估,并将保户依据一定标准将其划入某一风险等级。其实质是是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由于对每一个风险体保费的收取必须与其风险相当,这是通过一个分类的过程来实现的。 (2)风险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方法通常是将各个保险标的按既定的标准划入某一风险等级,而每一等级都有相应的风险系数,该系数即为划入的保险标的基础风险程度系数。而保险标的的其他不同于基础的风险程度则采用另外的风险程度系数,并根据这一部分系数的加总值来确定是否增加保费。 4.风险判断 通过对保户的划分、计值后,最终可将保户纳入特定的风险等级。寿险公司最常使用的风险等级组有标准身体组(Standard Group)和次健体组(Substandard Group)。此外还有不可保组,即又称拒保体,主要是因为其风险太大,以致公司不能对其承保。但值得一提的是,这种风险判断仅是就某一家公司而言,并非所有公司的判断。因为同一保险标的有可能在这家公司被定为标准身体组,而在另一家公司则可能被定为次健体组,组与组之的划分,有时会受公司之间竞争,以及各公司风险倾向程度的影响。
5.具体寿险核保 (1)个人人寿险保险的核保 个人寿险的核保是以死亡率为基础的,作为长期性险种,就寿险本身而言,依目前险种分布的特征,中国内地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情况是不尽相同的 在非大陆地区的个人长期寿险,通常情况下,被作为“单纯”的主险而存在,即是以纯粹考虑影响死亡率的因素为基础。而在国内的情况,多是由各种各样的保险保障,如意外保障、疾病保障等组成,通常被称为“拼盘”的形式而存在—以此种保障形式形成的保障条款,具有保障较为全面,购买率高,费率确定复杂,特别加费计算较为困难的特点。 在个人寿险的核保考虑过程中,因其具有较为复杂的保险保障,这种保险责任又包含了意外死亡、疾病死亡、疾病致残、意外致残、生存年金的给付,在不同时期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的返还等等诸多的保障,所以在核保考虑的过程中,就必须综合性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对这些较全面的考虑因素综合评价后决定承保条件。 通常考虑的因素包括上述的①年龄;②性别;③健康状况;④家族史;⑤职业;⑥嗜好;⑦环境;⑧经济状况;⑨投保动机;⑩保费交纳方式等等。由上述多种复合因素构成的核保考虑因素对死亡概率大小的影响决定了核保的结论。 在个人人寿险保险的核保中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提到,那就是次健体组的承保问题。因为他们不能像标准身体组那样用标准保险费率来承包,而是同一些附加的特别条件来承保的。次健体组中起风险超出标准身体组的那部分通常称之为额外风险,这一部分额外风险导致的死亡率称之为额外死亡率。额外风险一般有随年龄增长而减少、不变、增加的递减型额外风险、固定型额外风险、递增型额外风险。其承保方法大致有以下一些: 1)年龄增加法。有额外风险的被保险人被认为死亡率相当于高于该年龄的标准身体组时,则依加算后的年龄收取保险费 此方法适用于递增型或固定型的额外风险。 2)保险费加成法。在各年龄的死亡率以—定比例增高的假定下,另外按相应比例加收保险费的方法。此方法主要适用于递增型额外风险。 3)定额附加保费法 每—固定的保险金额设立特定的额外保费。这个额外保费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改变而改变。如果死亡率的主要原因在于职业或嗜好造成的意外事故时,定额附加保费法尤为适用,通常这种方法不适用于涉及多种健康损害因素的额外风险承保,因为这种风险变动比较频繁。 4)保险金削减法 他指的是签合同后约定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一定比例削减保险金给付的方法。此方法适用于递减削风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对额外风险小的另外加收保险费,而是视风险的大小减少保险金。 (2)个人健康险的核保 健康保险的发展历史很长,多是指由于发生疾病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障,其目的是为了减轻被保险人患病时的医疗负担。纯粹的健康险并不承保伤害。其特点为投保对象可以分为成人及少儿两种,其承保范围是指特定的身体内部的疾患引起的病症,多为短期险,保险期限多为—年,少数为三年以上,且往往都会有或长或短的健康观察期限;在理赔时往往有一定的免赔额。其表现形式种类繁多,如女性健康、癌症保险、住院医疗、门诊医疗、住院补贴、住院手术、健康体检、某种系统的疾病等等一系列与健康状况有密切联系的险种。另外,健康险具有较高的出险率、理赔率,出险后损失的频率与发生疾病的严重程度在—定时期内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若不具备严格的核保环节,常易引起道德风险。 因健康险多为短期性险种,故常常会遇到保险期满的续期收费,即所谓续保的问题。随着我国寿险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健康险的理赔率逐渐稳定和理赔经验的逐步提高,对如何对待健康险的续保定会形成较为合理的承保方式。到目前,国外多分为四种形式的续保条款:①有选择性续保,当续保发生时,可因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而拒绝续保;②附加条件续保,即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可解约的情况时,保险人有权于续保时拒绝续保;③保证续保,当投保人申请缴费续保时,保险人不得拒绝;④不可解约,在缴费期间内,只要投保人愿意缴费,保险人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续保。 相对于人寿保险核保而言,健康保险核保的特点主要在于: 1)风险选择不同。在健康保险风险选择当中,核保所注重的不是死亡率而是残疾率。所以要考虑的因素都集中在与残疾率相关性比较高的方面。尽管影响残疾率的诸多相关因素与影响死亡率的诸因素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考虑不同的险种时,还是要注意区分,有所侧重。 2)保险利益不同。寿险和健康险的不同还表现在对保险利益的考虑不一样。健康险中,投保人即为受益人,因此,投保人申请理赔的时间问题,核保时必须非常注意。寿险中,一般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相对分离的,也就是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分离的。 3)期限选择不同。一般情况下,寿险是以人的寿命为标的的,所以在期限上是伴随人的生命长短而变化的。而人的寿命无特别的情况下都有比较长的预期,由此,寿险的期限也就相对要长的多。健康险的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满一年后可续保。在这一年中,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费用、经济收入等必须能被准确地预测,否则,如不确定性过大,可考虑拒保。 4)年龄段上不同。寿险的选择大多数是一些上了年纪的人,一般都在50岁上下。因为这一年龄段死亡率开始上升,而且这年龄段的人所具有的许多疾病多属慢性,在健康医疗保险条件下,可能收益相对要小些, 所以对寿险的需求相对要高些。 健康医疗保险则多被青壮年所采用,因为此时的青壮年要么刚处于创业阶段,经济一时还不能承受一些重大事故所需要的医疗费用,要么就是已经组建了家庭、有了儿女并且是家庭中的收入主来源,一旦发生意外将给家庭带来重大影响的,所以对他们无疑健康保险较寿险要重要些,险种选择也就多偏重于健康险了。 有鉴于此,所以健康险的核保常常要更注重以下一些风险因素:①年龄;②性别;③健康状况;④职业;⑤嗜好;⑥经济状况。 同样,在健康险中,也存在次健体组的承保问题。它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①缩短保险金给付期;②延长保险金给付期;③降低保险给付金额;④免责或限保;⑤增加保费等等。 (3)团体人寿险和健康险的核保 团体保险是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的业务来源之—。绝大多数适用于公司或团体中的员工。因其有利于保障员工的正常生活,改善关系,从而缓解了诸多的矛盾,促进效率,并且有政府的社会福利政策给予税务上的支持,所以团体保险在社会上受到广泛的欢迎,成为许多公司及团体吸引人才的员工福利计划之一。 因为团体险与个人险的根本区别,所以团体险的核保是独立于个人险的核保体系的。个人险主要侧重于个体。团体险则主要着眼于团体,而不是团体中的某一个体。所以团体险核保首先是将团体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风险评估。基于此,团体险的核保过程与个人险也是不同的。其不同主要在于: 1)团体的选择。对团体的划分,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都有所差异,但大致上还是有以下几类:第一,单一团体,它指的是共有一个法人代表或控制机构团体,具体表现有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等组织形式,这一类是团体选择当中最为重要的类别;第二,复杂团体,这种团体的法人代表或控制机构一般是两个获两个以上的组合,组合中的成员都具有独立性,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同业协会、联合会等;第三,其他团体,即不属于以上两种的团体,其形式有诸如同学会、律师协会等等。在团体选择上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是否既有的并有一定延续期团体。团体必须是已有的而且是长久存在的团体,而不应是临时拼凑或濒临解散的团体,其人员也必须有比较高的稳定性,基本能正常从事相关工作,否则,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其他保户的利益损害有可能发生;第二,人数最低限,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规模经营,也就是其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它才能够有收益维持正常的运转,团体险也同样如此,如果低于一定人数限额,该团体险的收益将很难保证,其存在也就成问题了;第三,投保统一;第三,保额统一;第四,时间统一。团体险主要是针对团体这一整体,这是与个人险的最大不同。如果投保、保额、时间不是统一的话,一是增加成本,二是核保体系将发生转变,使得团体险和个人险将混淆,在实务操作中很难把握,无疑将增加诸多风险。 2)人员范围。它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数最低限,这在前边已有提及,这就不赘述了;二是投保人数占团体总人数的比重。在规模效应条件下,一般只要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承保能力之内,投保人数是没有最高限制的。 3)制定赔付计划表 团体险种有时是全体投保,有时只是部分成员投保。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其基本原则是在允许以年龄或性别来确定是否承保和报费的,所以为了弥补这一可能出现逆选择的缺陷,必须制定赔付计划表。该计划表的保险金额大致有五种:一、统一金额;二、参照薪金金额;三、参照职务金额;四、参照服务期限;五、综合金额。 4)团体险核保 团体险风险选择与个人险的风险的不同,导致团体险风险选择考虑的因素也是不同的。 首先是团体性质。团体性质也就是团体从事的行业性质或者说是工作性质。不同的团性质决定了工作对死亡率和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由此,不同的团体性质和职业的危险程度划分相当,所以一般可参照职业划分来判断团体的性质,并确定保费和是否承保等。一般来说,有些在个人险中因高危险职业属于拒保体的,在团体险中则不应被全视作高危险职业或拒保体。如果在投保团体中的确有部分属拒保或高危险成员,则必须结合其他因素予以综合权衡,否则你选择的可能性将会很大。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高危险职业成员不会拒绝参加保险,但标准身体组则可能没兴趣或没有动力参加。 其次是团体参与程度。对于团体险,保险公司一般在参加人员的数量及其在团体总人数当中的比重是有严格限定的。主要是防止逆选择的可能,因为健康状况差的任教健康状况好的对保险的需求相对要迫切些,一旦健康状况差的人参与比例过高一是促使保费增加,二是不利于健康状况好的人参加。 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 经验的积累,这一参与程度有逐渐放宽的趋势。 再次是团体成员的年龄和性别。在评估团体平均死亡率的时候,性别比例和年龄结构仍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一方面是因为团体的选择总是希望年轻成员占的比重高些,这样有利于维持团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是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女性相对男性的寿命要长些,女性比重多些也较容易维持团体的稳定性。年龄和性别的分布合理的话,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此外,团体的人员流动也会影响到团体的稳定性,所以在实践操作中,这一点也是需要注意的因素。 第四是团体的发展前景。这主要涉及团体的产业背景、行业地位、经营模式、资产状况、人力资源的安排等因素。如果团体的发展前景良好的话,一是人员流动比较稳定,成员与团体的关系密切,生活福利等也都较好,二是要进入这种发展前景良好的团体的话,本身就在身体等各方面就已经有过竞争,能留下来的都是各方面条件相对优越些,包括年龄等方面。这样的话该团体的整体风险无疑是减少了。而且在这种发展前景良好的状态下,团的延续期也相对要长很多,这无疑也符合团体选择稳定的要求。 最后是保费的支付方式。保费的支付方式在团体险中有两种:一是保费分摊,即由单位和员工按一定比例分摊保费;二是保费不分摊,即保费全部由单位承担。通过对保费支付方式的的考察以及结合投保人数及比重的分析,也有利于避免逆选择问题。一般而言,在保费分摊支付方式中,个人的保费支付比重不应低于25%,且参加保险人数不应低于团体总人数的75%。否则,必须考虑是否存在逆选择行为。另外还有—种情况,即团体可能投保多个险种,其中一部分是个人不分担保费,另一部分是个人分担保费,个人不分担保费的要求所有人都上保险,而个人分担保费的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上,特别是—些自我考虑属于低风险的人不愿意参加,所以逆选择的可能性增加。保险公司针对这种情况,通常要求参加个人分担险种的人数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如50%、75%等,并且要对此险种进行专门的核保,要求参加的成员提供健康证明资料,或要求其进行体检,然后做具体的分析判断和处理。 通过以上各项因素的综合考虑,然后同样按标准身体组、次健体组、拒保体组做出划分,最后做出相应的承保决定。
人身保险的再保险
再保险规划其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再保险途径的选择,即是合同再保险,还是临时再保险,或是预约再保险,三种方式各有利弊,要视分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习惯等而定,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另一方面是比较关键的即自留额、分出额的确定问题。以人寿保险为例简要说明应考虑哪些因素。 所谓自留额就是分出公司根据有关法规和自身的经济状况针对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大小和损失风险程度而确定的自身所能承担的最高赔偿或给付限额。除法律条文等规定之外,分保人在确定寿险分保自留额时还应注意: (1)分出公司的经济状况和经营状况。主要指①包括总准备金在内的总资本规模,②保费收入水平,可能出现的盈余情况,③核保人员的核保效率、赔款和管理费用的高低。当然经济情况考虑问题的主要侧重面。一般的做法是将自留额限制在总资本或总保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之内。由于经济状况各异,各家公司在确定自留额时其最高限额也相距较大。公司经营规模以及其自身的经营方针、业务经验等是主要决定因素。 (2)承保危险状况,也就是保险公司有效契约的保额、数量种类、年龄公布以及地域分布情形、新契约的分布情况等。一般来说,被保险人的签单年龄,保单类型和被保险人种类是其中的主要因素。①签单年龄是确定自留额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被保险人签单年龄在21~55岁之间的,自留额可以高些,其危险系数相对要小一些;反之若被保险人签单年龄在56~60岁之间,则自留额应适当减少,这一年龄层次上的生命危险较高;而对于签单年龄在10~20岁之间的保单,自留额则应进一步减少,因为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尚不完全,意外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更高。另外这样做的原因也在于投保的被保险人签单年龄在21~55岁之间的人数很多,可以保证大数法则正常地发挥,死亡率较为稳定。而10~20岁,56~60岁之间的签单人数较少,死亡率的稳定程度相对要低,意味着较大的风险,所以自留额不宜过大。②保单类型不同,风险程度也不相同。一般来说,定期寿险和修正寿险的风险较大,因而自留额应小些;长期寿险或年金保险,风险程度比较小,自留额可以适当提高。③被保险人,指那些已经承保的具有可保性的被保险人而言,虽然其年龄、身体状况等属于可保范围,也确定了一个与其健康状况基本相适应的保险费率,但是同为被保险人,其身体条件仍然是有区别的,从而对保险人而言意味着不同程度的经营危险。被保险人一般又分为标准健体被保人和次体被保人。对次体被保人,保险人一般是不接受人寿定期保险的,即使是其他类型的保险,也要适当限制保额,提高保费,因为次体被保险人的人身危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确定再保险自留额时,对次体被保险人的保单,自留额要适当减少。 决定了自留额之后,对超过自留额的保险责任就要运用各种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分出给其他的人身保险公司。由于人身保险业务大都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所以在分出的时候,也存在着每年更新式再保险(风险保额再保险)、共同保险等不同方式的选择问题,当然也是各有所长的,依据保险公司的需要而定。还有由哪一家公司充当分入公司的角色,要由双方业务往来以及相关法规决定。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需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总结
1.这里所谈的业务承保其实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从业务争取——营销,业务选择——核保,到签发保单并进行承保控制的全过程。业务争取保证了承保数量,而核保等业务选择工作和承保控制则保证了承保的质量。保险业务承保要努力做到量与质的统一。保险人作为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为保持自身经济稳定和经济利益,都要做好承保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2.人身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争取业务,不断扩大承保面,增加市场份额,是每一个商业保险人经营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保险企业的作用,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的必要条件。保险业务选择,保险人通过各种努力,不断提高业务“量”的同时,也要重视业务“质”的选择。保险经营在业务选择的基础上,要加强承保控制。承保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 3.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需要确定是否接受一个人身保险的投保申请,并且在接受投保人申请的同时,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基础,这个过程就被称为“核保”。核保工作是指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接受风险的情况下,决定保险费率的过程。核保的关键是衡量申请人的预期损失是等于、大于还是小于保险人在标准费率表中的预计损失。 4.核保的意义在于:通过核保工作,可以为投保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费率; 可以维护公平的原则,从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地位;可以达成危险的有利分配,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合理利润。 5.核保的产生与发展。人身保险核保产生的理论基础来源于风险的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的原则。保险经营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分散风险和分摊损失的过程。正是在对这种风险同质性和公平合理经营原则的从无到有,并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中,核保也逐步得以发展。 6.人身保险核保的程序为接受投保单,体格检查,核保调查,核保规定。核保所需信息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来获取。投保单、调查问卷、体检报告、以往病历、客户调查、财务报告。然后进行风险评估,做出风险判断。 7.核保要素也就是危险审核的内容,不同险种的审核要点不同。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一般要点有年龄、性别、健康状况、职业、经济状况、可保利益等等。团体保险的核保要素 投保团体、投保人数、保险金额、职业危险因素。 8.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的规划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再保险途径的选择,即是合同再保险,还是临时再保险,或是预约再保险, 另一方面是比较关键的即自留额、 分出额的确定问题。
关键词 承保 承保控制 保险责任控制 保险金额控制 赔偿额与道德危险控制 核保 数理查定法 标准身体组 次健体组 拒保体组 核保要素 核保调查 核保规定 快速核保 电脑核保 家族史 客户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判断 再保险 自留额 分出额
思考题 1.简述承保的程序及基本要求。 2.简述承包控制的主要内容。 3.简述人身保险核保的意义。 4.简述人身保险核保的具体程序。 5.简述人身保险的主要风险因素。 6.简述人身保险核保信息收集和运用。 7.试述如何进行个人寿险和健康险的核保。 8.试述如何进行团体寿险和健康险的核保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9.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提高我国人身保险核保的质量。 10.简述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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