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办法操作规程
汇综发(2007)166号
刘钢
江苏省保税监管区域简介
保税监管区域是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
目前江苏省有5类18家保税监管区,分别是出口加工区13家(南京、苏州高新区、无锡、南通、连云港、镇江、昆山、扬州、常州、淮安、常熟、吴江、吴中出口加工区);保税区1家(张家港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2家(南京龙潭港、苏州高新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内1家(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1家(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
已验收的有2家,江阴、太仓保税物流中心。
至2008年底,全省进区企业4345家,投资总额169亿美元。08年区内进出口量776亿美元,同比增长33%,占全省进出口量的%;贸易外汇收支442亿美元,同比增长37%,占全省贸易外汇收支量的%;结售汇量31亿美元,占全省的%。
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功能不同。出口加工区只能加工;保税区包括仓储、物流、加工三大功能;保税物流中心只能仓储、物流。
退税程序不同: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进区退税;保税区进区不退税,出境后退。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办法操作规程
一、外汇登记;
二、外汇账户管理;
三、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四、核销管理;
五、附则。
第一章 外汇登记
1、外汇登记程序;
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使用;
3、外汇登记其它事项。
1、外汇登记程序:
区内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1、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合资企业持合同、章程;
独资企业、国内企业持章程;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区内管委会同意企业进区的文件。
以上材料应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2、《登记证》的使用:
(1)《登记证》是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
(2)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必须出示《登记证》,外汇局、银行应审核其真实性;
(3)《登记证》由江苏省外汇局统一印制。
3、外汇登记其它事项:
(1)变更:区内企业如有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或发生股权转让、增资、合并及分立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证》变更手续:
1、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补办:区内企业遗失《登记证》的,应当在登报声明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凭遗失声明给予补办。
(3)注销:区内企业经营期满或经营终止,经有权机关批准解散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资料到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登记证》;
企业清算证明文件;
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文件;
审计报告。
需汇出清算结业资金的,应向外汇局申请汇出,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清算结业资金汇出。
(4)出口核销备案登记: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需办理出口退税,应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1、介绍信或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登记证》;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8、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审查表;
(5)名录登记: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凭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应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进口名录登记手续: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登记证》;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银行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付汇时,须先审核其是否在《名录》。
(6)年检:外汇局在每年对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按年度进行外汇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登记证》中进行批注。
为避免重复、交叉审核,总局规定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登记证》年检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企业,外汇局在《登记证》上批注;
中资企业不需办理年检手续,但需每年核证一次。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查验《登记证》是否年检,如未年检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二章 外汇账户管理
1、外汇账户的开立;
2、外汇账户的变更
3、外汇账户的撤销;
4、异地开户;
5、境外开户;
6、注意事项。
1、外汇账户的开立
区内机构外汇账户按照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区分。
(一)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区内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批准证书;
4、合同、章程;
5、外经委的合同、章程批复;
6、境外投资者证明。
(2)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开户日期等,并加盖公章;
(3)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只能在当地银行开立,不得在异地开立。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
1、区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不需外汇局审批,企业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2、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限额限制,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个数限制。
2、外汇账户的变更:
一、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变更:
(一)境内机构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后,如有增减资、换银行、增加币种等情况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
2、《登记证》;
3、原账户开立核准件;
4、增减资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
5、换银行的,提供账户对账单。
(二)外汇局审核材料后,发给企业核准件;
一般情况下,区内企业在银行开户满6个月后,外汇局才同意其更换银行。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不需要外汇局核准,区内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银行凭账户系统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手续。
3、外汇账户的关闭和撤销:
(1)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关闭和撤销:
一、区内机构如需关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
1、书面申请;
2、《登记证》;
3、原开户核准件;
4、对账单。
二、外汇局审核同意后,发给企业核准件;
三、企业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四、开户银行为企业关闭外汇账户后,应当在《登记证》上注明,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关闭外汇账户后,又开新账户的,其外汇账户余额可转入新账户;终止经营的,其外汇账户中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可汇出境外,属于中方投资者的,应当调出区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关闭和撤销:
区内机构关闭和撤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直接在银行办理。开户银行为企业关闭外汇账户后,应当在《登记证》上注明,并加盖公章;
4、异地开户:
(1)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只能在当地银行开立,不得在异地开立。
(2)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异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确有需要的,报外汇局核准。
(3)异地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登记证》上注明;
5、境外开户:
区内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当地外汇局批准。
6、外汇账户注意事项:
(1)区内企业原则上在当地开发区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2)区内机构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其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如结汇、售汇均应通过外汇账户进行;
(3)区内企业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参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4)区内机构不得出借外汇账户、不得利用外汇账户代其他企业和个人收付、保存外汇。
(5)按规定,银行应当区分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外汇账户。
(6)同一企业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7)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监督区内机构使用外汇账户。
第三章 外汇收支与结售汇管理
1、外汇收入管理;
2、外汇支出管理;
3、结、售汇管理。
一、外汇收入管理
1、外汇收入规定;
2、外债管理规定;
3、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4、国际收支申报;
1、外汇收入规定:
(1)原理原则:过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是“重流出管理,轻流入管理”,现在是“流入、流出管理兼顾”。
(2)外汇收入管理具体规定:
1、区内企业的所有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2、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按不同情况办理:
区内企业保税货物项下出口收汇,不需要联网核查,银行直接入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非保税货物项下出口收汇,银行须先入企业待核查账户,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区内企业预收货款,银行须先入企业待核查账户,按相关规定对企业预收货款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3、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核准件入企业外汇账户。
2、外债管理规定:
(1)区内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债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2)区内外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3)企业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
3、《登记证》;
4、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须注册资金到位后才能借用外债。
(5)外汇局审核上述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外债登记证。
(6)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开立外债专户和还债专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开户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办理开户手续。并在《登记证》上注明;
(7)外债资金收入,企业须持《外债登记证》、银行资金收入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变动反馈登记。银行凭外汇局《外债登记证》入外债账户。
(8)企业外债资金经常项目下的支付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下的每笔债务变动,如分期进账的资金、还利息、还本等,企业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变动反馈,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9)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登记:
区内企业预收、预付、延收、延付货款纳入贸易信贷登记系统。企业发生上述业务的,应在网上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银行根据外汇局确认的企业可办理额度,为企业办理付汇、结汇手续。
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和对外债权,区内企业应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行为,除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取的预收货款,区外企业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外,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均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3、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区内企业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申请书;
2、 《登记证》;
3、担保合同;
4、为自身债务担保的,带《外债登记证》;
5、为他人提供的,带主债务合同。
外汇局审核上述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对外担保登记表》
4、国际收支申报
(1)申报原则:区内与境外间的所有经济往来,均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区内与境内的所有经济往来,不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2)申报范围:区内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二、外汇支出管理
1、区内企业外汇支付管理规定;
2、区外企业外汇支付管理规定;
3、其它事项;
1、区内企业外汇支付管理规定;
(1)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规定;
(2)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支付规定;
(3)区内企业向区内支付规定;
(4)区内企业预付货款规定;
(5)区内企业异地付汇规定。
(1)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的,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1、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直接从境外进口的,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1、《登记证》;
2、进口合同;
3、发票;
4、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5、正本运输单据;
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进口协议;若企业提供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它企业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买卖合同以及货权证明。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2、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区内的,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1、《登记证》;
2、进口合同;
3、发票;
4、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5、正本运输单据;
6、供货方区内企业的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防止供货方区内企业重复付汇);
7、境外企业与其它区内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
8、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供货方区内企业的证明。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区内
3、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1、《登记证》;
2、进口合同;
3、发票;
4、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5、正本运输单据;
6、供货方企业的正本出口报关单 ;
7、境内区外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4、向境外购买货物,再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企业,由境内区外企业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的,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区内企业再向境外支付的,区内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1、《登记证》;
2、与境外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和境内区外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
3、收账通知;
4、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银行须在该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企业名称、付汇日期、金额。
如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付汇时,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付汇银行,还应出具注明“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和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底账核注、结案证明。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2)区内企业向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的,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1、向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区外,企业直接向区外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1、《登记证》;
2、进口合同;
3、发票;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5、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2、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出口合同,货物应从区内出境,但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后直接报关出境,区内企业向区外支付的,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1、《登记证》;
2、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与区外企业签订的购货合同;
3、发票;
4、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
5、收到境外企业出口收汇的收账通知。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3、向境内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区内,企业直接向区外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1、《登记证》;
2、进口合同;
3、发票;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5、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或协议;
6、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内
区内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区内
(3)区内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凭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1、《登记证》;
2、合同;
3、发票。
区内企业之间货款可以用人民币,也可用外汇支付,但不得购汇支付。
(4)区内企业预付货款规定。
区内企业预付货款凭合同、发票在银行办理;
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的,应在付汇后90天内向付汇银行提供,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并留存备查。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的,付汇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该注册地外汇局。
(5)区内企业异地付汇规定:
根据苏汇发〔2009〕14号文,江苏省区内企业可在省内办理异地付汇。
付汇银行必须凭“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海关电子数据为区内企业办理异地付汇,并办理相应的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企业需办理“异地付汇”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拟付汇银行的基本信息,经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审核后,签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异地付汇备案登记表》。
区内企业凭《备案表》并向付汇地外汇局登记,在省内办理的贸易项下异地付汇业务视同本地付汇,凭规定的相关有效单证直接到付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付汇银行办理区内企业异地付汇,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单》(旧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或境内/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新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付汇凭证》)的“付汇性质”填写为“异地付汇”,备案表号码填写为“BBBBBB”。
付汇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付汇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付汇凭证》寄送至区内企业注册地外汇局。
对于货到付款项下的付汇,付汇银行须按规定即时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并在核注或结案的纸质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同时加盖“进口付汇已报审章”,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对于非货到付款项下的付汇,企业无法在付汇时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付汇银行应督促企业在付汇后的90天内提供,并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
付汇银行须按月将区内企业异地付汇清单及相关资料报送区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还应于每季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提供付汇项下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付汇情况上报区内企业注册地外汇局。
2、境内区外企业外汇支付管理规定
(1)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支付规定;
(2)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外支付规定;
(3)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规定。
(1)货物来源于区内,或来源于境外直接在区外报关的,区外企业向区内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
1、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2、进口合同;
3、发票;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
5、 正本运输单据。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2)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它区外企业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
1、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2、进口合同;
3、发票;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
5、 正本运输单据。
6、其它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
7、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它区外企业的证明。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内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区内
(3)货物从区内报关进口,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
1、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2、进口合同;
3、发票;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
5、正本运输单据。
6、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防止重复付汇)。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
1、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2、进口合同;
3、发票;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
5、区内企业进口报关单;
5、正本运输单据。
6、其它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7、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
8、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丁企业
3、其它事项
(1)区内企业利润汇出;
(2)区内企业外债项下的外汇支付规定;
(3)区内企业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规定;
(4)其它注意事项。
(1)区内企业利润汇出。凭下列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
1、董事会决议;
2、完税证明;
3、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2)区内企业外债项下的外汇支付规定:
1、偿还外债本金,持以下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审核手续:
《外债登记证》;
借贷合同;
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以下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审核手续:
担保合同;
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
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3)区内企业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规定:
3万美元以下,凭合同、发票直接在银行办理;
3万美元以上,凭以下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
1、合同;
2、发票;
3、税务证明。
4、特殊交易类别如引进无形资产、商标等还需提供技术进口许可证。
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支付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需凭以下凭证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1、合同;
2、发票;
3、税务证明。
(4)其它事项:
1、区内机构凭《登记证》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付汇手续,不需要进《进口付汇名录》;
2、区外机构向区内机构的所有外汇支付,视同向境外支付。
3、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进口货款,应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4、区内机构凭进境备案清单在异地付汇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拟付汇银行的基本信息,经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审核后,签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异地付汇备案登记表》,付汇银行凭《备案表》办理异地付汇,并要进行网上核注。
5、区内企业所有贸易项下对外付汇,银行应办理网上核注手续,数据没有上网的,要在正本备案清单上注明。
三、结、售汇管理
1、结汇管理规定;
2、售汇管理规定;
1、结汇管理规定:
(1)区内企业资本项目项下结汇规定:
1)资本金结汇规定:
一次结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银行凭企业申请直接将外汇资金结汇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
一次结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
2)外债项下结汇规定:区内企业外债资金结汇,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结汇申请书;
外债登记证;
外债账户银行对账单;
合同、发票等结汇用途证明;
结汇金额20万美元以上的,要提供支付凭证。
(2)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项下结汇规定:
每月一次等值2万美元以下的结汇,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支付清单或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加盖银行或企业印章),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凭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企业提供以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
2、购货合同、发票;
3、支付凭证。
2、售汇管理规定:
(1)区内企业经常项目购汇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
(2)区内企业资本项下购汇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3)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境内外汇贷款和外汇担保,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凭《登记证》、银行外汇账户余额证明、备案清单、外债或贷款合同及其登记证、还款通知等有郊凭证向外汇局申请购汇,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4)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持《登记证》、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人民币或者以自有外汇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第四章 核销管理
一、进口核注;
二、出口核销;
三、其它事项。
1、进口核注:
(1)区内企业货到付款项下,凭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境外支付的,或者以货到付款以外方式向境外支付但按规定应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付汇银行应按规定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并在纸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进行签注。
(2)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纳入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银行暂不须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但须在纸质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进行签注,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2、出口核销:
(1)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2)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3、其它事项:
(1)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需办理进口核销手续。
(2)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出口收汇,区外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编写22位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明“保税监管区域外转汇”字样。区外企业凭此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3)区内企业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异地付汇的,按照境内区外异地付汇的相关规定,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凭证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一、报表报送;
二、黑名单管理。
1、报表报送: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统计本银行办理区内企业结汇、购汇情况,报注册地外汇局。
2、外汇局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提供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付汇项下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区内企业名单,向辖内银行进行发布。银行自外汇局发布之日起不得直接为列入名单的区内企业办理非货到付款支付方式的外汇业务。由外汇局逐笔审核其收支真实性后办理。
银行所提问题:
浙商银行:若有分支机构在南京地区的上海企业在南京办理出口交单,要求收汇划回上海,问收汇后续核查申报事项如何办?
谢谢大家
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Tel:025-84790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