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农产品进口关
税配额转报服务指南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03年第 4号)。
2.《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
《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
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贸服科
三、服务对象
进口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发改委当年印发的《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
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
分配原则》规定申领条件的农产品进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1.《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
《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规定的其他
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报送或寄送申请材料。
2.业务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转报市发改委。告
知申请人办理情况。对不予转报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贸服科
电话:0552-3125272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0部
委令第 39号令)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
管理,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5个月内,对创
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投资科
三、服务对象
已在安徽省和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
其管理顾问机构。
四、申报资料
1.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年检信用承诺书
2.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3.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业务报告
4.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附表(基本情况表、资本来源情
况表、资产情况表、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股本退出情况表、
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办理。
2.承办:业务科室受理后进行审核。
3.办结:完成年度审核后,统一发布年检结果信息。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
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投资科
电话:0552-2135201
省级预留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审核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留建
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32号)。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留建设用
地重点项目审核办法的通知》(皖发改重点〔2013〕870号)。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重点办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已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且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
与计划一致;
2.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和要
求,且属带动力强、影响力大、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
3.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且符合项
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和权限规定;
4.已按规定程序完成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
审等相关手续,并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认可;
5.项目投资强度或亩均预期税收等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
要求;
6.能够在当年开工建设,并在供地后 2年内竣工投入运
营。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省重点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
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支撑文件,如规划选址、环
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等相关有效审批文件等。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办理。
2.受理:受理后转交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办审核办理。
3.发放:通过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安徽省重点
建设项目通知单》。
七、办理时限
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5个
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重点办
电话:0552-3115228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监测分析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蚌埠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发改委(物价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蚌政办【2015】15号)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投资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需要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投资科
电话:0552-3125201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 第 12号)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
备案两种方式。
2.《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皖发改
外资〔2015〕256号)第八条: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
核准或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
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外资科
三、服务对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
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
项目。
四、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
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
及投资方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
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
情况、 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
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2.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
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
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
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
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
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办理。
2.受理: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
3.发放:省发改委核准后,市发改委转发文件。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外资科
电话:0552-3112196
加强重大项目谋划推进
一、办理依据
《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蚌政〔2016〕
12号)5.加强重大项目谋划推进。围绕国家 11个重大工程包、
6大消费领域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投向,谋
划实施“大、新、专”项目和“486”行动计划项目,完善“十
三五”规划项目库,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省计划,力争规
划项目库投资规模达到 万亿元。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重点办、投资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市发改委网站动态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重点办、投资科
电话:0552—3125228、312520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目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
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第二
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
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
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
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价格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市发改委网站动态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价格管理科
电话:0552—4125159、2081619
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及目录公布服
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
格〔2004〕893号)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主管
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
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
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在市发改委公告栏及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2—2081619、4125159
4A级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公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
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
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关于印发<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
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6〕97号)第六条:政府定价管理
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价格按照景区等级实行分级定
价。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4A级景区、游客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市发改委网站动态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2—2081619、4125159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目
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
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
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在市发改委公告栏及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2—2081619、4125159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
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省政府《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
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价格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在市发改委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价格管理科
电话:0552—4125159、2081619
涉农价格(收费)目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 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8号)文件要求。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在市发改委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2—2081619、4125159
平价商店创设引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
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知道意见》(发改价格〔2012〕
644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
过产销对接、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
活必需品的一项普惠制度。
2.《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
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2012〕37号):平价商店在自主经营的同时,按照与政府有
关部门签订的协议,承担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在居民消费价
格总水平或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期,按照政府
要求以平稳合理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保障市场供应,平抑市
场物价;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以及蔬菜等农副产品价格相对
平稳时期,以不高于同类市场均价销售农副产品,引导市场价
格平稳运行。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监测调控科
三、服务对象
城乡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在市发改委网站及新闻媒体发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监测调控科
电话:0552—2081616
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
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
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新形势下加强
和改进市场价格监管方式、服务宏观调控的有益尝试;是强化
价格公共服务、加强价格宣传和舆论引导的重要抓手。
2.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
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
测﹝2013﹞87号)第二条: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
作的总体目标和阶段任务(二)阶段任务“定期发布重要商品
(服务)价格信息不少于 20种…;第三条:民生商品(服务)
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具体内容。确
定发布品种。规定报价方式。价格部门对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商
品(服务)价格进行汇总,建立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资
源库……。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监测调控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信息采集:市价格主管部门采集并审核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信息。
2.信息发布渠道:市价格主管部门利用当地主流媒体如:
报刊、集贸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合的电子显示屏等形
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保密的价格
信息除外)等信息。
六、服务时限
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监测调控科
电话:0552—2081616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
价格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地方定价
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
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
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2.价格部门常态化工作,且获得群众广泛认可。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市发改委网站动态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电话:0552—2081619
明码标价特色价签监制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
2010年第 8号令)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
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适应企业需求。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服务对象
经营性企业及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由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签的样式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宣传:主动向服务对象宣传明码标价相关价格法律法
规政策。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出具审核意见。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电话:0552—2081623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广电总
局、全国供销总社、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89号):农产品价格信息服
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第二
条: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内容:(一)农产品价格信息
资源的开发采集和加工整理工作。(二)主要农产品价格分析
预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三)开展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
主要形式(四)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工作制度。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监测调控科
三、服务对象
广大种养殖农户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信息采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
国内外主要农产品主产地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集
散地市场价格监测制度,通过信息采价员采集以上市场价格信
息并审核确认准确有效。
2.价格监测信息和国内外价格比较分析发布:各地主管部
门利用国际市场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和国内外分析比较分析
的信息,利用当地主流媒体如:报刊、集贸市场、社区服务中
心等公共场合的电子显示屏、微博、微信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向种养殖农户发送信息。
3.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物价部门
牵头,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加工
整理后发给有关农户。对于专业性、行业性较强或需要与其他
部门会商的价格监测信息,与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联合发布。
六、服务时限
定期或不定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监测调控科
0552—2081616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
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
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
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第二
条:继续完善和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不断探索和改进
物价员开展工作的方式,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
者价格诚信自觉性。
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 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
通知》(皖价检〔2013〕36号):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
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档案,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
通,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物价员队伍素质。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服务对象
经营性企业及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经营性企业及其他组织有价格服务需求,积极参与和密切
配合,并向价格监督检查局提出培训书面申请。
五、申报材料
培训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培训宣传:派出工作人员赴服务对象经营场所或召集
服务对象的物价员,开展业务培训,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2、合规审查:依据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对服务对象的内
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外部价格行为制度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
的意见建议。
七、服务时限
以具体的服务效果判断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电话:0552—2081623
明码实价店(街)示范引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
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第 4
条:“继续开展‘价格信得过’、‘价格诚信单位’、‘百城万
店无假货’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按照经营者参加、消费者评价、
政府引导、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
科学制定标准,严格评价程序,扩大参加范围,因地制宜,形
式多样,注重实效。坚持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服务、经营者自愿
参加的原则。不断完善社会评价机制,积极规范和引导社会中
介组织发挥作用,增强活动的客观性。”
2.省物价局《关于做好 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皖价检〔2013〕36号):继续深入推进明码实价店(街)创
建活动。建立明码实价示范店(街)动态管理机制。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服务对象
经营性企业及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经营性企业及其他组织有价格服务需求,积极参与和密切
配合,并向价格监督检查局提出培训书面申请。
五、申报材料
培训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培训宣传:派出工作人员赴服务对象经营场所或召集
服务对象的物价员,开展业务培训,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2、合规审查:依据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对服务对象的内
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外部价格行为制度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
的意见建议。
七、服务时限
以具体的服务效果判断服务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电话:0552—2081623
价格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
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
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
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
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
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
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
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
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
治行动的通知 (皖价电〔2016〕5号):要创新旅游行业价格
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
数据库和价格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信息采集:广泛搜集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诚信信息和价
格失信信息。其中价格诚信信息主要来源于明码实价店(街)
创建活动以及其他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价格失信信息主要
来源于价格行政处罚结果。
2.信息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查询相关经营
者的价格信用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
电话:0552—2081623
农产品成本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
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价综〔2012〕90号)第二十一条:“加
快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平台建设,2012年建成覆盖生产、流通、
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强化政府制定价格成本
监审工作,建立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制度”。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农产品成本收
益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皖价本〔2012〕176号)第三条:省
物
价局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由省物价局价格成
本调查监审局组织实施。
二、承办单位
市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需要知晓我市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的个人、法人和社会组
织。
五、服务流程
1.数据审定。市发改委成本局通过全市主要农产品成本收
益定点调查,汇总审核得出成本收益数据,经成本局负责人签
字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最终审定。
2.信息报送。数据审定后,向上级报送政务信息。重要农
产品成本收益数据和敏感信息,报市发改委分管领导审定,并
提交保密审查后通过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等方
式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定稿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相关农产品成本收益
信息。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电话:0552-2081625
12358价格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第十七条: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
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参与价格监督。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2358价格举报管
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4﹞121 号)
第一点: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受、办理、反馈价格举报、价格投诉和
价格政策咨询,督促督办价格举报案件,统计分析价格执法形
势,发布价格举报信息和公开典型案例的信息化综合业务处理
平台。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 12358价格举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举报人可以通过 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
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投诉、咨询;
2.使用 12358价格监管平台接听举报电话、解答价格政策
咨询、办理价格举报、投诉。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 12358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0552-12358
价格举报工作情况月度、季度、半年、年度
通报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国家发改委 2014年第 6号
令)第十七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
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市发改委 12358价格举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整理、分析每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全市价格举报工
作情况;
2.形成书面通报材料;
3.通过市发改委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布通报情况。
六、服务时限
每月度、季度、半年、年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发改委 12358价格举报中心
电话:0552-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