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哥伦比亚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中国居民赴哥伦比亚投资税收指南
前 言
为了帮助对外投资者了解和熟悉哥伦比亚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
合规水平,我们编写了《中国居民赴哥伦比亚投资税收指南》(以下
简称《指南》)。该指南围绕哥伦比亚的经济概况、税收制度、税收
征管、特别纳税调整、税收争议、投资风险等方面分以下六章进行解读。
第一章内容为哥伦比亚经济概况,从经济、投资规定和优惠政策
等方面对哥伦比亚进行介绍。
第二章介绍了哥伦比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制概
览、设立的税种及各税种详细情况。
第三章简要介绍了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等税收事项。
第四章内容为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和转
让定价调查、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和资本弱化规则等。
第五章介绍了哥伦比亚税收争议的主要解决途径。
第六章分析了在哥伦比亚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信息报告风
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等。对在哥伦比亚投资的中国“走出
去”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风险提示。
《指南》仅基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
位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和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
变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
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及由
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中国居民赴哥伦比亚投资税收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哥伦比亚经济概况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宏观经济 ............................................................................................1
国际合作与外贸情况 ........................................................................2
货币金融 ............................................................................................2
支柱和重点行业 ............................................. 3
投资重点和特色产业 ................................... 3
重点发展领域 ......................................... 4
经贸合作 ................................................... 4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 4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 5
中国与哥伦比亚签署的经贸协定 ......................... 5
投资政策 ................................................... 6
投资门槛 ............................................. 6
投资吸引力 ........................................... 7
第二章 哥伦比亚税收制度简介 ....................................... 9
概览 ....................................................... 9
税制综述 ............................................................................................9
税收法律体系 ....................................................................................9
最新税制变化 ..................................................................................10
企业所得税 ..................................................................................................12
概述 .....................................................................................................12
居民企业 ..........................................................................................13
非居民企业 ......................................................................................28
其他 .....................................................................................................33
申报制度 .............................................................................................34
个人所得税 ..................................................................................................37
居民纳税人 ......................................................................................37
非居民纳税人 ..................................................................................46
申报制度 ..........................................................................................47
增值税 ..........................................................................................................49
概述 .....................................................................................................49
税收优惠 ..........................................................................................54
应纳税额 ..........................................................................................59
申报制度 ..........................................................................................61
其他税(费) ................................................................................................62
财产税 ..............................................................................................62
一般消费税 ......................................................................................65
燃油税 ..............................................................................................67
金融交易税 ......................................................................................71
关税 .....................................................................................................72
简化税制 ..........................................................................................72
其他相关税种 ..................................................................................77
地方税种 ..........................................................................................80
社会保障缴款 ..................................................................................88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90
税收管理机构 ..............................................................................................90
税收系统机构设置 ..........................................................................90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90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91
税务登记 ..........................................................................................9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94
纳税申报 ..........................................................................................97
税务检查 ..........................................................................................98
税务代理 ..........................................................................................99
法律责任 ..........................................................................................99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101
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01
非居民个人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102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104
关联交易 ....................................................................................................104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104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105
关联申报管理 ................................................................................105
同期资料 ....................................................................................................106
分类及准备主体 ............................................................................106
具体要求及内容 ............................................................................107
转让定价调查 ............................................. 111
原则 ............................................... 111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 111
预约定价安排 ............................................. 112
概述 ............................................... 112
适用范围 ........................................... 112
程序 ............................................... 112
受控外国企业 ............................................. 113
判定标准 ........................................... 113
税务调整 ........................................... 113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 114
主要内容 ........................................... 114
税务调整 ........................................... 115
资本弱化 ................................................. 115
其他反避税规则 ........................................... 115
一般反避税规则 ..................................... 115
间接转让规则 ....................................... 116
法律责任 ................................................. 116
与国别报告有关的法律责任 ........................... 116
与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有关的法律责任 ................. 117
与转让定价申报表有关的法律责任 ..................... 118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 120
哥伦比亚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 120
税收争议解决办法 ......................................... 120
概述 ...................................................................................................120
行政复议一般程序 ........................................................................120
行政裁决一般程序 ........................................................................121
其他争议解决办法 ......................................................................................122
第六章 在哥伦比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23
信息报告风险 ............................................................................................123
登记注册制度 ................................................................................123
信息报告制度 ................................................................................124
纳税申报风险 ............................................................................................125
在哥伦比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125
在哥伦比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25
在哥伦比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26
调查认定风险 ..............................................................................................126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126
资本弱化认定风险 ........................................................................126
受控外国企业风险 ........................................................................127
一般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127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27
其他风险 ....................................................................................................129
参 考 文 献 .................................................................................................................131
附录一 哥伦比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32
附录二 哥伦比亚中资企业商会、华人社团和主要中资企业一览表 ................133
附录三 哥伦比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134
中国居民赴哥伦比亚投资税收指南
第一章 哥伦比亚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宏观经济
哥伦比亚在拉美地区属中等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较高,具有较
为广阔的市场,经济发展潜力巨大。近 10 年来,哥伦比亚经济保持平
稳增长态势,是拉美地区第四大经济体。哥伦比亚的纺织、化工、皮
革加工、食品、造纸、冶金和机械制造等行业均有一定规模,是安第斯
地区工业基础最好的国家。哥伦比亚农业生产则以咖啡、鲜花和香蕉产
业为主要特色。此外,哥伦比亚拥有支持经济长期发展的丰富矿产、农
业和生物资源,其油气、煤炭、镍、铝矾土和铀储量均居拉美地区前列。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哥伦比亚 2020 年至 2024 年宏观经
济发展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2020 年—2024年哥伦比亚宏观经济数据
年度 GDP/亿美
元
人均 GDP/美元 GDP 增长
率
通胀率
2020 2, 5, % %
2021 3, 6, % %
2022 3, 6, % %
2023 3, 7,015 % %
2024 4, 7, % %
数据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网。
哥伦比亚法律制度和经济政策稳定性强,经济市场化程度高,汇
率制度灵活,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较少。历届政府在财政纪律和举债行为
方面都非常审慎,使其成为拉美地区唯一在历史上从未有外债违约的国
家。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哥伦比亚一直稳步推进市场开放政策,积
极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先后与美国、欧盟、加拿大、韩国和拉
美主要经济体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市场辐射能力不断增强。
国际合作与外贸情况
(1) 国际合作情况
2018 年 5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成员国同意哥伦
比亚成为该组织第 37 个成员国,2020 年 4 月哥伦比亚正式加入该组织。
截至 2025 年 5 月,哥伦比亚签署且现行有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或
特殊关税协定共 18 个,主要签署国家和地区包括:巴拿马、委内瑞拉、
太平洋联盟、加拿大、安第斯共同体、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智利、
韩国、哥斯达黎加、古巴、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萨尔瓦多、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美国、以色列、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英国、墨西哥、
欧盟;已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但未生效的国家包括:阿联酋、新加坡;自
由贸易协定处于谈判中的国家包括:日本、土耳其、澳大利亚、新西
兰。
(2) 外贸情况
根据哥伦比亚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数据,2024 年,哥伦比亚出口
总额为 亿美元,较 2023 年同期( 亿美元)微降 %。出口总
量达到 亿吨,同比增长 %。出口结构方面,燃料及采掘业产品
占比 %,其次为农牧食品饮料(%)、工业制成品
(%)和其他行业产品(%)。
2024 年哥伦比亚进口总额为 亿美元,较 2023 年同期
( 亿美元)增长 %。进口总量为 4,160 万吨,同比增长 %。进
口结构方面,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进口额达 亿美元,财产性
货物及建筑材料进口额达 亿美元,消费品进口额为 亿美
元。主要进口来源地分别为美国(%)、中国(%)和欧盟国
家(%)。
货币金融
(1) 当地货币
哥伦比亚货币名称是比索(Peso Colombiano,简写为 COP)。
哥伦比亚中央银行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比索与美元、欧元均可
自由兑换。人民币与比索不能直接结算。
2021 至 2022 年,比索对美元汇率总体呈持续贬值趋势,从
3,600:1 的水平一度贬值到 5,000:1。2023 年以来,因财政状况和市场
信 心 有 所 改 善 和 恢 复 , 比 索 兑 美 元 汇 率 大 幅 升 值 , 恢 复 到
3,800-3,900:1 的水平。2024 年以来,受哥伦比亚银行降低利率以及经
济低迷等因素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哥伦比亚市场信心度不足,比索汇
率再度下跌。2025 年 6 月 30 日,比索兑美元汇率约为 4,082:1。
(2) 外汇管理
外国资本进入哥伦比亚须在中央银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外资
才能依法享有包括结购汇和自由进出等相关权利。一般情况下,外资
企业在当地银行不能设立美元账户,只能设立比索账户。外国投资者
可以向外汇出其投资收益,也可在哥伦比亚境内扩大投资。携带现金
出入境需申报,最大限额为 1 万美元。
2014 年 3 月 21 日,哥伦比亚中央银行公布了 2014 年第 2 号外部决议,
决定新增人民币(CNH/CNY)、港币(HKD)、新加坡元(SGD) 和
韩元(KRW)这四种货币作为该国的外汇储备币种,每日公布上述
币种与美元的兑换汇率。
(3) 银行和保险公司
哥伦比亚的中央银行是哥伦比亚共和国银行,主要负责货币发行、
为银行和政府提供金融服务。
哥伦比亚金融市场共有 29 家商业银行机构,本土银行占绝大多数。
当地主要的外资银行包括:BBVA(西班牙)、ITAU(巴西)和
Citibank(美国)。目前中国国内银行尚未在哥伦比亚设立分支机构。
支柱和重点行业
投资重点和特色产业
(1) 咖啡种植业
哥伦比亚曾是仅次于巴西的世界第二大咖啡出口国,其咖啡品质享
誉全球,主要出口目的地为美国、中国、日本、加拿大、比利时等。哥伦
比亚的咖啡贸易出口管理主要由全国咖啡生产者联合会负责。哥伦比亚
的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持联合会许可证的私营企业才能出口咖
啡,目的是维护哥伦比亚咖啡在世界上的形象,同时也保证政府在咖
啡贸易中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哥伦比亚的大型咖啡加工及出口企业
有 Grupo Nutresa、Racafé & Cía 和Cafetera La Meseta 等。
(2) 旅游业
哥伦比亚是拉美地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国。北部绚丽的加勒比风
光和西部优美的安第斯风情每年吸引数以万计的外国游客。为满足日
益增长的旅游、餐饮和住宿需求,国际市场上主要的饭店集团均在哥
伦比亚各大旅游胜地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
(3) 农产品加工业
哥伦比亚耕地充足,降水充沛,具有开展农业生产的先天条件。
哥伦比亚国土总面积为 114 万平方公里,适宜农林渔业生产的面积为
2,600 万公顷,但实际使用面积只有 630 万公顷。哥伦比亚对外出口主
要农产品有咖啡、鲜花、香蕉、糖、棕榈油、牛肉、可可等,牛油果、
罗非鱼、牛奶、鳟鱼等农渔产业亦有较大出口潜力。
重点发展领域
2023 年 5 月,哥伦比亚新政府任期内,国家发展规划正式通过。作
为本届政府关于国家发展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该计划对土地使用、安
全保障、食物权、生产经济、应对气候变化及区域融合等方面进行 了部
署规划,有助于促进生产发展、实现减贫增效。通过该计划,政 府预期
在 2026 年完成土地交付 290 万公顷,生态系统恢复区域扩大到 170 万公
顷,非化石能源出口比重增至 %,同时将极端贫困人口比例降至
%,多维贫困比例降至 %。2023 年 12 月,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正
式发布“国家再工业化政策”,拟投入 万亿比索
(约合 亿美元),提高哥伦比亚各产业附加值水平,将国家经
济模式从资源开采转变为基于知识、生产力、竞争力、创新性、可持
续和包容性的经济方式。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哥伦比亚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
现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哥伦比亚在与智利、加拿大、
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墨西哥、中美洲北三角(萨尔瓦多、危
地马拉、洪都拉斯)和美国等经济体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投资 章
节。与中国、印度、英国、西班牙、秘鲁和瑞士已签署投资促进和 保护
协定。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国与哥伦比亚建交 45 年以来,双方经贸往来成果斐然。根据
中国海关总署 2025 年 5 月 14 日发布数据,哥伦比亚是中国在拉美地区的
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连续多年保持哥伦比亚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
(仅次于美国)。2024 年中哥贸易规模达 1, 亿元,同比增长
%,连续 4 年超过 1,200 亿元。
近年来,中哥双边关系提质升级,经贸往来日益密切。2025 年前
4 个月,中国对哥伦比亚进出口 亿元,同比增长 %,规模创历
史同期新高。随着农产品合作持续深化,更多哥伦比亚优质特色产品进
入中国市场,有力推动中哥贸易规模快速扩大。如今,哥伦比亚已成为
中国咖啡、鲜切花第三大进口来源地。2025 年前 4 个月, 中国自哥伦比
亚进口咖啡 亿元,占中国咖啡进口总值的 %。同期,中国自哥
伦比亚进口鲜切花 1, 万元,增长 %,占中国鲜切花进口总值的
10%。
中国与哥伦比亚签署的经贸协定
1980 年 2 月 7 日,中国与哥伦比亚建立外交关系,并于 1981 年
7 月 17 日签署政府贸易协定。2008 年 10 月,中哥两国政府签署《相互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21 年 7 月两国有关部门就《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谈判进行了第一次正式接触。2023 年 10 月,哥伦比亚总统佩特
罗访华期间,两国元首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
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同月,中国商务部与哥伦比亚
贸易、工业和旅游部签署《关于建立贸易畅通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关于建立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中哥经济合作主要涉及能源、矿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和数字
经济等领域。
产能和基础设施合作协议包括:《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哥
伦比亚贸易、工业和旅游部关于加强产能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5
年 5 月),《中国商务部和哥伦比亚交通部关于加强中哥基础设施建设
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5 年 5 月),《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哥伦
比亚国家发展金融公司关于基础设施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5 年
5 月),《中国交通运输部和哥伦比亚交通部交通运输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9 年 7 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哥伦比亚贸易、工
业和旅游部关于促进产业投资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3 年 10 月)。
文化领域合作协议包括:《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
化财产的协定》(2012 年 5 月),《中国文化和旅游部与哥伦比亚文
化、艺术和知识部 2023—2027 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2023 年 10
月)。
数字经济和绿色经济领域合作协议:《中国商务部和哥伦比亚贸易、
工业和旅游部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9年7月),
《中国国家数据局与哥伦比亚信息技术和通信部关于加强数字经济
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3 年 10 月),《中国商务部与哥伦比亚环境
和可持续发展部、能源和矿产部关于推动绿色发展领域投资合作的谅
解备忘录》(2023 年 10 月),《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哥伦比亚信息
技术和通信部关于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1) 投资主管部门
哥伦比亚主管国内投资和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分别是:贸易、工
业和旅游部(MinCIT),财政和公共信贷部(MinHacienda),国家
规划署(DNP),哥伦比亚中央银行(Banco De la República),出
口 、 旅 游 和 投 资 促 进 局 ( ProColombia ) , 金 融 监 管 局
(Superintendencia Financiera)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它们根据各自职
责,协同或分别制定吸引投资的政策,以及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政策。
(2) 外资法规
哥伦比亚外资法规主要包括:2000 年第 2080 号法令、2010 年第
4800 号法令、2015 年第 1074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2021 年第 1644 号
法令、2022 年第 377 号法令以及 2022 年第 2277 号法律。
(3) 投资行业的规定
哥伦比亚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外国投资可以与本国投资一样进
入哥伦比亚各经济部门。需要审批的投资领域包括:金融、保险、石
油及天然气、矿业及电视领域。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包括:国防及安
全,以及有毒、危险品和辐射废弃物加工。哥伦比亚对投资金额没有
限制。
出 口 、 旅 游 和 投 资 促 进 局 以 及 地 方 机 构 ( 如波哥大的
InvestInBogota、麦德林的 ACI 等)可提供外商投资全过程服务。出
口、旅游和投资促进局在北京、上海、广州均设有办事处,为外国企
业提供各类信息接洽服务,定期举办各类投资促进活动。国内企业可
直接同其联系,咨询在哥伦比亚的投资事宜。
根据哥伦比亚法律,外国投资者投资金融业享受与国内投资者同
等待遇,同时需按照哥伦比亚法律接受哥伦比亚中央银行及金融监管
局等机构的宏观监管。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哥伦比亚货币政策的制定和
执行,金融监管局则履行日常金融机构监督监管职能。
(4) 投资方式
哥伦比亚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投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
或者以本币利润再投资等方式对哥伦比亚进行直接投资,也允许外国
投资者通过本地融资、投资证券等方式在哥伦比亚投资。哥伦比亚法律
对自然人在哥伦比亚投资或并购当地企业无特殊限制规定。
投资吸引力
哥伦比亚是拉美地区第四大经济体,第二大人口大国,市场体量
较大。作为南美洲唯一的两洋国家,哥伦比亚地理位置优越,同全球
65 个国家和地区签有 17 个自由贸易协定,辐射市场较广。哥伦比亚是
拉美地区准高端市场,宏观经济稳定,法律法规较为完善,法制程度
较高,对外国投资较为开放。
哥伦比亚在 2021 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经济繁荣和竞
争力报告》排名中居第 56 位(共 64 个经济体);在 2024 年世界银
行营商环境成熟度报告(Business Ready)中排名第 12 位(共 50 个
经济体);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2024 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Global
InnovationIndex)中排名第 61 位(共 133 个经济体),比 2023 年
上升 5 位;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生产能力指数(Productive
Capacities Index)中排名 94 位(共 194 个经济体)。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2024 年投资环境报告》指出,由于宏观经济
增速放缓以及公共政策实施受限,哥伦比亚投资吸引力正在下降。哥
伦比亚中央银行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4 年第二季度哥伦比亚吸引外
国直接投资额同比下降 %,为 亿美元;2024 年上半年哥伦比
亚累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额同比下降%,为 亿美元,其中矿业
和石油领域吸引外国投资额跌幅高达 14%,规模降至 亿美元。
第二章 哥伦比亚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哥伦比亚的税收体系特征集中体现在中央政府对税收的全面控
制,地方政府可征收的税种很少。在哥伦比亚税收体系中,国会是唯
一有权设立税种的立法机构。全国实行以所得税和增值税为主的统一
税收制度。
全国性税收主要有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和个人)、增值税、财产
税、一般消费税、燃油税、金融交易税、关税等。
地方性税收主要有机动车税、统一不动产税、公共照明税、城市
规划税、地方营业税、特殊商品消费税、汽油及柴油附加税、赛马、
体育赛事及类似博彩活动税、贫困救助基金、博彩及演出统一税、外
国彩票及彩票奖金税、户外视觉广告税、登记备案税等。
税收法律体系
哥伦比亚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典》、其他涉税法律、《税收
事务统一监管法令》与《税收事务统一监管法令》共同汇编的其他法令、
未纳入该汇编的其他涉税法令,以及哥伦比亚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以
下或简称“DIAN”)发布的决议、通告和备忘录等多种法律、法规文件。
在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税收法典》是最主要的税收法律渊
源,该法典规定了所有主要税种的纳税义务、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和
监督制度,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互动的法律基础。纳税人可向宪
法法院申请对《税收法典》条款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若宪法法院认定
条款违宪,则废止相关条款。另外,《税收法典》的实施细则由哥伦
比亚政府通过《税收事务统一监管法令》(2016 第 1625 号法令)进行
规范,该法令定期更新,以完善税收规则或落实法典修订内容。
此外,哥伦比亚行政机关可颁布涉税法规、条例和决议,但不得
与税收法律相抵触。在特殊时期(如外部战争、内部动乱或经济、社
会动荡、自然灾害等情况),哥伦比亚总统可通过立法令(Decretos
Legislativos)临时设立或修改税收法规。
在哥伦比亚,判例法并非正式法律渊源,但因其反映司法实践趋势,
通常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与税务事项相关的两大高等法院为宪法法院
(CorteConstitucional)和最高行政法院(ConsejodeEstado)。前者负责
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其裁决具有普遍约束力。后者审理具体案件,其裁
决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效力,在实践中亦常被参照。
最新税制变化
哥伦比亚实施新养老金制度及配套税收政策
2024 年 7 月 16 日,哥伦比亚总统签署 2381 号法案,宣布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新养老金制度,并明确配套执行的税收政策。主要内
容包括:
(1) 个人所得税政策。哥伦比亚居民养老金收入(包括本国居
民从外国取得的养老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最高免税额为每月 1,000 个税
收价值单位
[1]
;强制缴纳的养老金不计入预提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视
为不征税收入;自愿缴纳的养老金,若金额不超过年收入的 25%, 且
不超过 2,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视为不征税收入;
(2) 企业所得税政策。养老金中由雇主缴纳部分,允许在企业
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3) 养老基金提供的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保险公司提供的
与伤残和遗属抚恤金相关的保险和再保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 其他税收政策。与养老金管理相关的文件免征印花税;哥
伦比亚居民在境内外持有的养老金储蓄免征财产税。
[1]
税收价值单位(Unidad de Valor Tributario,UVT)是哥伦比亚税法中的标准货币计量单位,由哥伦比亚
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每年公布并调整。所有税收相关金额(免税额、罚款、限额等)都用 UVT 表示, 以保
持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和简便性。根据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发布的 000193 号决议, 2025 年的
UVT 定为 49,799 哥伦比亚比索。
哥伦比亚出台非居民企业在该国构成显著经济存在的操作 性
实施细则
2024 年 4 月 30 日, 哥伦比亚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发布第
100208192-305 号规定,明确非居民企业在哥伦比亚构成显著经济存在
(“Significativa Presencia Económica”,SEP)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内
容如下:
(1) 适用主体:向哥伦比亚境内客户或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
法规所列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
(2) 适用条件(需满足以下标准之一):一是上一纳税年度或
本年度在哥伦比亚的用户或客户数量超过 300,000;二是与 SEP 相关的
收入总额不低于 31,3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约合 万美元);三是从
事服务业务的,相应的服务属于法规所列的规定范围;
(3) 适用税率:非居民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纳税:就
境内来源收入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率;按在哥伦比亚获得的总收入,
每年适用 3%的比例税率自主申报缴纳所得税;
(4) 申报事项:构成 SEP 的非居民企业须取得哥伦比亚税号(NIT)
并登记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直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客户或用户、发 行
卡的金融机构、支付平台、第三方现金收款人、预付卡销售商和其 他的
扣缴义务人顺序进行SEP 预扣税申报;
(5) 汇率换算:涉及外币支付的,应按会计初始确认时的汇率
折算;其后产生的汇兑差额,应依照《税收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6) 特殊事项:非居民企业通过线上订单方式,利用在哥伦比
亚境内的不动产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便收入超过 31,300 个
税收价值单位,也应按一般规定适用 3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若该
企业取得的是线上平台佣金收入,则应依照SEP 规则纳税。
哥伦比亚发布征收特定矿产特别税、提高部分印花税税率等 法
令
2025 年 2 月 14 日,哥伦比亚政府颁布第 175 号法令,自 2025
年 2 月 22 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法令的主要内容
如下:
(1) 特定矿产特别税:对矿产开采者首次销售或出口《海关商
品名录》 号和 号中列示的商品(包括煤、煤球及类似固体
燃料、原油和沥青矿物油),按销售价格或出口离岸价格缴纳 1%
的特别税;
(2) 印花税税率调整:对企业及个人签署、修改或延长金额超
过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约合 万美元)的公共或私人合同或协议
文件,若该合同在哥伦比亚境内签署,或虽在境外签署但在哥伦比亚
境内履行,应适用的印花税税率由 0%提升至 1%。
哥伦比亚要求数字平台运营商履行信息申报义务
2024 年 12 月 19 日,DIAN 发布第 199 号决议,要求数字平台运
营商自 2025 年起履行信息申报义务。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申报义务主体:在哥伦比亚运营的软件、网站或应用程序
的数字平台运营商,应当建立合规的信息收集和申报机制。申报义务
重点涵盖提供以下服务的平台:房地产租赁、交通工具租赁(如网约
车、共享汽车)及各类有偿服务(如在线教育、家政服务等);
(2) 豁免情形:若数字平台仅限于支付处理、广告投放或仅提
供用户跳转至其他平台的功能,则可豁免信息报告义务;
(3) 报送方式和期限:数字平台运营商需按年度以电子方式报
送信息,报送渠道为 DIAN 指定的电子系统,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 2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企业所得税
概述
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在哥伦比亚取得收入的居民及非居民法人实
体。该税种为全国性税收,主要针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征
收。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补充,哥伦比亚还征收偶然所得税(Impuesto
a las Ganancias Ocasionales),针对企业非经常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
收益征税。
为统一计税标准并简化纳税义务的履行,自 2006 年起,哥伦比
亚引入税收价值单位,该数值每年由DIAN 根据哥伦比亚国家统计局
(DANE)发布的通胀数据进行调整。税法中涉及的金额限额、免税额、
罚款及部分计税基准均以税收价值单位表示。2024 年税收价值单位值
为 47,065 哥伦比亚比索,而 2025 年该数值为 49,799 哥伦比亚比索。
居民企业
纳税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和实体,被视为哥伦比亚居民企业:
(1) 在纳税年度内,其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哥伦比亚。实际管理
机构是指作出对公司或法人实体整体业务活动具有决定性和必要性
的商业及管理决策的地点。在认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时,应综合考
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通常履行职责并开展日
常活动的地点;
(2) 企业的主要营业地址位于哥伦比亚,或企业依据哥伦比亚
法律注册成立。
在适用上述第(1)项标准时,下列情形不应被视为企业在哥伦
比亚设有实际管理机构:
(1) 外国企业在哥伦比亚证券交易所或国际公认交易所发行债
券或股票;
(2) 外国企业在其注册地取得的收入占总收入 80%及以上。
上文提到的“企业”,涵盖多种法人实体形式,包括商业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简易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贷公司、民事公司和协
会,以及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类似实体。
根据《税收法典》第 23-1 条和第 23-2 条,集体投资基金、私募股
权基金和养老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基金管理人因管理业
务所收取的费用,仍需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征税对象
根据《税收法典》第 12 条规定,哥伦比亚居民企业需就其境内
及境外来源的收入和偶然所得纳税。而外国企业和实体仅需就其来源
于哥伦比亚境内的收入和偶然所得纳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收入定义十分广泛,包括纳税人在纳
税期间内取得的、能够导致其净资产增加的所有常规性和非常规性收
入。原则上,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但
部分纳税人(例如自然人)可选择收付实现制。
税率
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外国实体在哥伦比亚设立的常设机构,以及
需申报年度所得税的国内外法人实体,适用35%的一般所得税税率。
在 2023 年至 2027 年期间,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年度
应税收入超过 12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时,需在一般税率基础上加征5%
的附加税(实际税率为 40%)。
根据 2022 年第 2277 号法律,以下行业的纳税人在年度应税收入
超过 5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时,需缴纳特别附加税:
(1) 褐煤及无烟煤开采企业:按产品平均价格高低,征收 5%至
10%的附加税;
(2) 原油开采企业:按产品平均价格高低,征收 5%至 15%的
附加税。
同一法律还规定,自 2023 年至 2027 年,水力发电公司若年度应
税收入超过 3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且发电量超过 1,000 千瓦时, 应
缴纳 3%的附加税。
对于以下情形,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
(1) 政府持股超过 90%的工业和商业实体,其主营业务为彩票、
抽奖或酒精饮料专营,适用 9%的特殊税率;
(2) 新酒店项目提供的酒店服务,以及生态旅游和农业旅游公
园提供的服务,可享受为期 10 年的 15%的特殊税率;对于翻新项目
(投资额须超过原项目价值的 50%),同类服务亦可享受相同税收待
遇;
(3) 在哥伦比亚注册成立且主要业务为出版书籍的出版公司,
适用 15%的特殊税率;
(4) 根据 2019 年第 1955 号法律,新设立于特殊经济和社会区
域的企业,以及已设于该区域内的企业,可在开业后前 5 年适用 0%
税率,随后 5 年适用一般税率的 50%。
此外,2022年第2277号法律引入了最低所得税税率制度,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该制度要求居民企业承担不低于 15%的有效税率; 若
居民企业实际税负低于 15%,需补缴差额作为追加税额。
税收优惠
下列实体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免于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
(1) 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区域自治机构、哥伦比亚红十字会
及其附属系统、监管机构和特别行政单位;
(2) 社区委员会、民防委员会、产权共管公寓业主委员会或住
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3) 校友协会、哥伦比亚家庭福利协会或其授权的社区家庭和
儿童之家协会、其授权的老年人协会;
(4) 土著保留地和部落议会(包括其协会)、黑人社区集体产
权组织。
下列实体虽免缴企业所得税,但仍需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1) 工会、行业协会、员工基金、共同投资基金;
(2) 内政部或法律认可的宗教团体、国家选举委员会批准的政
党或政治运动组织;
(3) 省市协会及联合会、戒酒会组织、公共机构。
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 股票及股权份额的发行溢价(《税收法典》第 36 条);
(2) 在哥伦比亚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所得利润(《税收法典》
第 36-1 条);
(3) 以哥伦比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股票指数或反映该股票
表现的集体基金份额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利润(《税收法典》第 36-1
条);
(4) 以不可征税股票或资本份额形式分配的利润及准备金(《税
收法典》第 36-2 条);
(5) 向国家安全机构提供情报所获奖励(《税收法典》第42条);
(6) 损害保险赔偿中对应实际损失的部分(《税收法典》第 45
条);
(7) 用于资助教育项目的不可退还公共补贴(《税收法典》第
46 条);
(8) 农作物销毁及病虫害防治赔偿金(《税收法典》第46-1条);
(9) 国内企业获得的股息和利润份额(前提是分配企业已就相
关利润申报纳税)(《税收法典》第 48 条);
(10) 清算时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以实缴资本加上前期未分配利
润的相应比例为限)(《税收法典》第 51 条);
(11) 用于资助公共交通的公共补贴(《税收法典》第 53 条);
(12) 用于开展科技和创新项目的资金(《税收法典》第 57-2
条);
(13) 基于可再生能源(风能、生物质、农业废弃物、太阳能、
地热、海洋能)发电的企业,自 2017 年起 15 年内的电力销售收入, 但
需满足下列条件:
①获得国家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认证;
①至少 50%的销售收入投资于发电地所在地区的社会福利项目
(《税收法典》第 235-2-3 条);
(14) 社会福利住房相关收入,具体包括:
①开发此类住房用地的销售利润(《税收法典》第235-2-4-a条);
①此类住房首次销售的利润(《税收法典》第 235-2-4-b 条);
①购买此类住房的抵押贷款或租赁贷款在前 5 年的金融收益
(《税收法典》第 235-2-4-e 条)。
最后,根据 2022 年第 2277 号法律,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及非居民
企业的下列免税收入、特殊扣除和税收抵免,合计每年不得超过应纳
税所得额的 3%,超出部分应作为应税所得补缴税款:
(1) 员工教育经费扣除(《税收法典》第 107-2 条);
(2) 环保投资税收抵免(《税收法典》第 255 条);
(3) 运动员奖学金赞助抵免(《税收法典》257-1 条);
(4) 文化遗产保护费用扣除(1997 年第 397 号法律第 56 条);
(5) 员工股份分红免税(2002 年第 789 号法律第 44 条);
(6) 雇佣暴力受害女性的费用加计扣除 200%(2008 年第 1257
号法律第 23 条);
(7) 公共演出基础设施投资扣除(2011 年第 1493 号法律第 4
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
(1) 根据《税收法典》第 255 条及 2017 年第 2205 号法令,经环
境部门认证的环保投资(包括环境监测、保护及环境改善)可享受25%
所得税抵免;
(2) 哥伦比亚对向从事特定活动的实体进行捐赠的纳税人,给
予特殊优惠待遇,例如:
①对向国家公共图书馆及哥伦比亚国家图书馆的捐赠,享受100%
扣除(《税收法典》第 125 条),同一捐赠可享受 25%的所得税抵免
(《税收法典》第 257 条)的优惠;
①自 2023 年起,向经教育部批准的大学设立的、旨在为属于收入
阶层 1、2 或 3 的学生提供全额或部分奖学金的项目捐赠的金额, 可享
受 30%的所得税抵免;
①对创意产业的投资支出,可享受 65%的加计扣除。创意产业包
括:视觉艺术、造型艺术、戏剧与表演艺术、手工艺、文化旅游、文
化遗产,以及创意和文化教育等领域;
①向适用特殊税收制度的实体的捐赠,可享受 25%的所得税抵免
(《税收法典》第 257 条);若捐赠形式为食品、卫生用品及运输费
用,捐赠方可在捐赠年度或随后 4 年内申请 37%的所得税抵免;
①在哥伦比亚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客户,通过该机构
向公立大学的捐赠,可申请所得税抵免;
①自 2023 年起,向哥伦比亚政府创新机构(INNpulsaColombia) 的
捐赠,可享受相当于捐赠金额 30%的所得税抵免;
①自 2023 年起,若捐赠用于向加入武装部队且属于收入阶层 1、2 或
3 的个人,或符合相关学术要求并申请奖学金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捐赠人
可享受 30%的所得税抵免。
(3)根据 2016 年第 1819 号法律以及 2017 年第 1650 号法令, 在武
装冲突影响地区设立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①小型企业:2017 年至 2021 年适用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的 0%;
2022 年至 2024 年适用一般税率的 25%;2025 年至 2027 年适用一般税率
的 50%;
①中型和大型企业:2017年至2021年适用一般税率的50%;2022年
至 2027 年适用一般税率的 75%。
(4) 年收入超过 33,61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企业,若投资于政府列
明的重点项目,可享受相当于投资额 50%的所得税抵免;
(5) 自 2019 年起,企业购置、进口或创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支
付的增值税,可抵扣所得税。最高行政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作出
的第 26344 号裁决确认,该增值税抵免可分期使用,允许在多个纳税年
度内抵扣;
(6) 对于主要业务为管理或持有在哥伦比亚境内或境外的公司
或其他实体的股份、权益或参与权的公司,适用控股公司制度。适用
该制度的条件包括:公司必须直接或间接持有两家或以上公司至少
10%的股权,且持股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同时,公司必须具备执行其
主要业务所需的人力资源和资产。在该制度下,公司可以享受下列税
收优惠:
①从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及股权转让收益免税;
①向非居民纳税人分配股息和股本溢价不视为来源于哥伦比亚
的应税收入;
①非居民纳税人转让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不视为来源于哥
伦比亚的应税收入。
(7) 对投资于研究、技术开发或创新项目,或聘用高层次人才
的支出,可享受税收抵免。中小型企业在符合《税收法典》第 256-1
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抵免该项目投资额的 50%。根据 2022 年第
2277 号法律,若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共同开发项目,也可适用此
项优惠;
(8) 自 2023 年起,纳税人对经科学、技术和创新国家税收优惠委
员会(CNBT)确认的项目所作的投资,可按投资额的 30%申请所得
税抵免;
(9) 以下捐赠可享受 30%的所得税抵免:
①向大学或哥伦比亚教育信贷与海外技术研究学院(ICETEX)设
立的奖学金项目的捐赠,用于通过全额或部分奖学金或免偿还贷款的
形式,资助属于第 1、2 或 3 收入阶层的学生;
①向弗朗西斯科·何塞·卡尔达斯国家基金的捐赠,用于资助科学研
究项目或计划;
①按照科学、技术和创新国家税收优惠委员会(CNBT)的规定,
向拥有博士学位的个人支付的报酬;
①向 ICETEX 的捐赠,用于为属于武装部队成员且属于收入阶层1、2
或 3 的个人提供资助奖学金;
①向哥伦比亚政府创新机构(INNpulsa Colombia)的捐赠。
(10) 根据 2022 年第 2208 号法律,雇佣前罪犯和假释人员的雇
主,若其员工总数不少于 100 人,可享受家庭补偿基金缴费减免优惠
(该基金缴费标准通常为工资总额的 9%),具体减免比例如下:
①若企业雇佣的刑满释放人员/假释人员工资占工资总额的 1%:
A.第一个纳税年度缴纳基金应缴款的 80%(即享受 20%的免于
缴
费的优惠);
B.第二个纳税年度缴纳基金应缴款的 90%。
①若企业雇佣的刑满释放人员/假释人员工资占工资总额的 5%:
A.第一个纳税年度缴纳基金应缴款的 60%;
B.第二个纳税年度缴纳基金应缴款的 80%;
C.若企业雇佣的刑满释放人员或假释人员中,女性或跨性别者比
例达到 60%及以上,则上述比例相应调整为 50%和 70%;
①若企业雇佣的刑满释放人员/假释人员工资占工资总额的10%:
A.第一个纳税年度缴纳基金应缴款的 40%;
B.第二个纳税年度缴纳基金应缴款的 70%;
C.若企业雇佣的刑满释放人员或假释人员中女性或跨性别者比
例达到 60%及以上,则上述比例相应调整为 30%和 60%;
①若企业雇佣的刑满释放人员/假释人员工资占工资总额的15%:
A.第一个纳税年度缴纳基金应缴款的 20%;
B.第二个纳税年度缴纳基金应缴款的 60%;
C.若企业雇佣的刑满释放人员或假释人员中女性或跨性别者比
例达到 60%及以上,则上述比例相应调整为 10%和 50%。
(11) 从事供水和排水服务的公共事业公司,若符合地方政府规
定的条件,可就其对同样从事供排水服务的地区企业的年度投资额,
申请 40%的所得税抵免。
应纳税所得额
(1)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则
根据《税收法典》第 26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以
下步骤计算:
①从总收入中扣除退货、折让及折扣,得出净收入;
①从净收入中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得到总利
润;
①从总利润中再扣除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得到应纳税所得
额。
(2) 费用扣除规则
根据一般原则,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费用,若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可予以扣除:
①与产生收入的活动直接相关;
①对企业经营必要且合理。
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应依据商业标准判断,并参考行业惯例进
行评估。可扣除的费用主要包括:
①业务招待费(客户、供应商、员工):不超过实际取得净收入1%
的部分允许扣除;
①劳动争议赔偿金:仅在雇员所得已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并完
成税款预扣的情况下,方可扣除;
①教育相关支出:企业为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的奖学金和可豁免
教育贷款、为员工 7 岁以下子女设立的幼儿教育项目投资,以及向经认
证教育机构(涵盖所有教育阶段)的捐赠(受益对象须为企业经营所
在地社区),均可扣除;
①以股票或参与份额形式支付的支出:须在已履行社会保障缴费
义务并完成工资薪金代扣代缴的前提下,可予扣除;
①雇佣特殊群体的工资及社保支出:支付给 28 周岁以下首次就业
员工的年薪,可加计扣除 20%,但每月扣除上限为 115 个税收价值 单位;
支付给遭受性别暴力的女性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缴费,可加计扣 除 100%;
支付给残疾程度达到 25%及以上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缴费, 可加计扣
除 100%;
①员工遣散补偿:实际支付或在纳税年度内确认应付的部分可予扣
除;
①养老金保险费:向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退休/残疾养老金保费,
可予扣除;
①养老金准备金:受监管企业为未参保或未覆盖社会保障的未来退
休/残疾养老金计提的准备金,可予扣除;
①法定缴费:向哥伦比亚家庭福利研究所(ICBF)缴纳的家庭补
偿基金,以及向国家学徒服务局(SENA)的缴费,可予扣除;
①税费扣除:与纳税人经济活动有关的税费(不含不动产税),
以及当期缴纳的金融交易税的 50%(无论是否与经济活动有关),
可予扣除;
①社会保障金:在所得税首次申报前已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障金,
可予扣除;
①利息扣除:不超过银行机构当期最高许可利率的应计利息,可
予扣除;
①境外支出扣除:与境内收入相关的境外支出,须符合以下条件可
予扣除:该支出构成受益人在哥伦比亚的应税收入;已完成相关税款
的代扣代缴;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税净收入的 15%。
①图书馆捐赠:向国家公共图书馆及哥伦比亚国家图书馆的捐赠,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予扣除;
①退休/残疾/遣散基金缴费:扣除限额为每位员工 3,800 个税收价
值单位;
①自然保护捐赠:自然公园及森林保护捐赠,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
期捐赠总额的 30%;
①租赁费用:经营租赁中,租金费用可全额扣除;融资租赁中,
仅可扣除租金中的财务成本部分(即出租方确认为收入的部分);
①折旧扣除:用于创收活动的资产,可按其税务成本与残值差额, 计
提合理折旧予以扣除;
①应收账款:与创收活动相关的逾期应收账款,可予扣除;
①坏账与损失:当期核销的坏账及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资产损失,
可予扣除;
①岛屿地区雇佣优惠:在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斯和/或圣卡
塔利娜岛从事酒店、旅行社和旅游活动的纳税人,若其在 2020 年 11
月 16 日前已雇用当地居民,则支付给此类员工的工资和强制性福利, 可
以加计扣除 100%;
①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投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投资于非常
规能源发电项目、非常规可再生能源储存系统、促进高效能源消费和使
用的智能测量系统,以及用于绿色和蓝色氢气生产、分配、储存、研
究和开发的货物和设备的纳税人,可在 30 年内从年度收入中扣除投资
总额的 50%,但该扣除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 50%。
根据《税收法典》第 771-5 条,企业的可扣除成本、费用、负债和
税款,必须通过以下非现金支付方式完成:银行账户存款、银行转
账、支票、信用卡或借记卡。若以现金支付,则可扣除的金额不得超
过以下三者中的较低者:
①支付金额的 40%;
①4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①总成本的 35%。
但对部分行业适用更高比例限制:
①赌博和博彩运营商:现金支付可扣除的金额为不超过总成本的
52%;
①农业部门的纳税人和采用简易税收制度的纳税人:上述比例为
70%。
在哥伦比亚境外发生的、与哥伦比亚来源收入有关的费用,通常
可扣除的额度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 15%。但下列情形下的费用扣
除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的费用;
①根据《税收法典》第 25 条规定,被认定为不构成哥伦比亚来源
收入的费用;
①购买有形商品的费用;
①为遵守法律义务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①向哥伦比亚加入的多边组织支付的贷款利息。
(3) 税收折旧
采用会计记账的纳税人,可以就用于创收活动的资产的损耗,按
合理折旧额在税前扣除。可计提折旧的资产包括:
①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①投资性房地产;
①不可再生资源勘探评估形成的有形资产(土地除外)。
以下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①原材料;
①在产品;
①存货;
①有价证券。
《税收法典》并未明确规定纳税人应适用的折旧方法。原则上,
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采用的折旧方法,视同为税务核算中的折旧方法,
但须符合以下限制:每年的折旧率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标准(介 于
%至 33%之间);若某类资产缺乏政府设立的折旧标准,则适用下
表所示的最高年折旧率。
表 2 资产最高年折旧率标准
资产类别 最高年折旧率
建筑物和构筑物 %
输水管道、工厂和网络 %
通信渠道 %
航空器及设备 %
铁路车辆及设备 5%
内河船队及设备 %
武器及监控设备 10%
电气设备 10%
地面运输船队及设备 10%
机械及设备 10%
家具及家电 10%
医疗及科学设备 %
容器、包装及工具 20%
计算机设备 20%
数据处理网络 20%
通信设备 20%
对于不动产,若每日使用 16 小时或以上,可在法定折旧率基础
上加速 25%(例如,若法定折旧率为 10%,则可加速至 %);若
不动产的每日使用时间超过 16 小时,折旧率可按比例进一步增加。对
于用于开发非常规能源发电项目的机械设备及土木工程建筑
(涵盖投资前、投资及运营阶段),可适用加速折旧,最高年折旧率
可达 %,但该折旧率的适用需事先获得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的投资支出,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①企业的预付费用:按实际接受服务的进度分期扣除;
①开办费用:应自企业开始取得收入时起,采用直线法分期扣除, 年
摊销率不得超过 20%;
①研发与创新支出:自研发或创新项目完成之日起开始摊销(无论
成功与否),应按预期受益期间均摊,年摊销率最高不得超过 20%。
纳税人可就为企业经营活动投入的无形资产申请摊销扣除,无形
资产的摊销须遵循以下规则:
①摊销基数:以无形资产的税务成本为基准;
①摊销方法:根据纳税人的会计准则确定,但年摊销率不得超过
20%;
①可摊销的无形资产条件:
A.具有明确使用寿命;
B.能够依照会计准则进行可靠识别和核算;
C.能够为哥伦比亚居民纳税人带来应税收入,或在将该资产转让
给境外非关联第三方时产生对价。
(4) 不允许扣除的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不得就非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申
请相关成本或费用扣除。此外,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①股息分配支出;
①向以下对象支付且单笔/累计超 3,3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款项: A.
未进行增值税登记的自然人或企业;
B.采用简易税制但未留存登记证明的自然人。
①开具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票或等效文件的费用;
①应代扣代缴但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支出;
①哥伦比亚分支机构支付给境外总部的利息(包括汇兑损失),
但下列情形的利息或财务费用除外:
A.由受监管金融机构产生的债务利息;
B. 境外供应商的短期原材料采购债务利息;
C. 已依法完成代扣代缴的常设机构分摊的财务费用。
①向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或适用优惠税制实体支付的费用,且
未依法完成税款代扣代缴;
①支付给非受监管金融机构的利息,超过哥伦比亚金融监管局设
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部分;
①与应税收入无关的税款逾期罚息及滞纳金;
①向国家机构缴纳的罚款、利息及行政处罚;
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障金或未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下,支付
的工资、薪金及相关福利;
①社交俱乐部会员费;
①股权或社会权益转让损失;
①有限公司与股东之间固定资产交易产生的损失;
①未缴纳关税的进口商品价值;
①所得税预提准备金。
上述第①条所述的“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具体是指符合以下
任一条件的国家和地区:
①对哥伦比亚法律视为应全额征税的交易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税
收;
①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或在法律、行政实践层面无法实现
信息交换;
①在法律、监管或行政层面缺乏透明度;
①未要求纳税人实际开展实质性经济活动。
根据上述标准,哥伦比亚政府通过 2024 年第 1496 号法令将下列国
家和地区认定为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
安哥拉、巴哈马、巴林、佛得角、圭亚那、约旦、科威特、拉布
安、利比里亚、中国澳门、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瑙鲁、阿曼、皮特
凯恩、亨德森、杜西和奥诺岛、卡塔尔、库什姆、圣赫勒拿、阿森松
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圣文
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斯瓦尔巴特群岛、特立尼
达和多巴哥、瓦努阿图、也门。
上述第①条所述的“优惠税制实体”,是指位于满足至少下列两项条
件的管辖区的实体:
①对哥伦比亚法律本应全额征税的交易不征税或征收低税率(低
于哥伦比亚同类收入适用税率至少 60%);
①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或因法律法规和/或实践存在障碍,无
法实现有效信息交换;
①在法律、监管或行政层面缺乏透明度;
①法律未要求开展具有经济实质的实际活动;
①设立了仅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特殊税收制度。
另外,《税收法典》第 771-6 条规定,对于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如该款项金额的至少 50%的受益所有人为同一哥伦比亚纳税人,或纳
税人未向税务机关提供该款项受益所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则税
务机关有权拒绝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但若纳税人能够证明该付款安排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则仍可以扣除。
(5) 亏损弥补
如果纳税人允许扣除的费用超过当期的收入,则存在经营亏损。
经营亏损可在发生后 12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但股东不得将企业
的经营亏损用于抵减个人收入。
与非应税收入相关的经营亏损,以及与应税收入无关的成本和扣
除项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可扣除应税期间内与用于创收活动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合
格资产相关的处置损失(即“资产亏损”)。未在当期扣除的资产亏损,
可向后结转 5 个纳税年度。如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未抵扣的资产亏损余
额可在清算年度一次性全额扣除。
但下列情形产生的资产亏损不得扣除:
①出售家族控制企业的股份或股权所产生的亏损;
①关联方之间转让固定资产的亏损,除非该交易遵循转让定价规
则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①企业向股东或股东配偶、四等亲内血亲、二等姻亲或唯一民事
伴侣转让固定资产或动产所产生的亏损;
①股票(Acciones)或社会出资份额(Cuotas Sociales)转让亏
损
[2]
;
①出售在哥伦比亚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亏损;
[2] 在股份公司(.或.)里,股东持有的是股票;在有限责任公司(Ltda.)里,股东持有的则是社会出资份额,它们代表了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
例。
①单独转让无形资产的亏损(但无形资产作为其他资产组成部分
或在业务合并中转让的,相关亏损可扣除)。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
概述
非居民企业是指不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标准,但在哥伦比亚境内因
取得收入而承担纳税义务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哥伦比亚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支付给境外总部的行政管理费、无形资
产使用费或特许权使用费,前提是纳税人已就该等款项依法履行了代
扣代缴义务。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根据《税收法典》第 24 条及相关规定,下列收入属于来源于哥
伦比亚境内的所得:
(1) 哥伦比亚境内动产与不动产产生的租金收入及资本利得
(《税收法典》第 24-1、2、3 条);
(2)来源于哥伦比亚借款人或境内资产担保的贷款利息(但进
口融资、银行透支等临时性信贷的利息除外)(《税收法典》第 24-4
条);
(3)在哥伦比亚境内或境外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费、
技术服务费,以及在哥伦比亚境内利用的文学、艺术及科学产权收益
(《税收法典》第 24-7、8 条);
(4)哥伦比亚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或利润份额(《税收法典》
第 24-9 条);
(5)非居民企业从哥伦比亚的投资中向哥伦比亚居民分配的股
息(《税收法典》第 24-10 条);
(6)哥伦比亚境内农场、矿场、天然矿床及森林的经营利润(《税
收法典》第 24-12 条);
(7)在哥伦比亚境内进行商品或原材料的工业加工所产生的利
润(无论销售地为何处)(《税收法典》第 24-13 条);
(8)在哥伦比亚境内开展的商业活动所得(《税收法典》第24-14
条);
(9) “交钥匙工程”(从设计、采购、施工到安装调试,承包商
负责项目的所有阶段)合同及其他工程合同金额(《税收法典》第24-
15 条);
(10)哥伦比亚保险公司向境外机构分出的再保险保费(《税收
法典》第 24-16 条);
(11)在哥伦比亚具有显著经济存在(SEP)的非居民企业向境
内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税收法典》第 24-17 条)。
根据《税收法典》第 25 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来源于哥伦
比亚境内的所得:
(1) 在境外取得的,涉及商品进口、银行透支及出口融资的短
期信贷(最长 6 个月)的利息收入(《税收法典》第 25-a-1、2 条);
(2) 受监管的哥伦比亚金融机构,从境外取得的用于开展本国
业务的贷款利息收入(《税收法典》第 25-a-3 条);
(3) 通过哥伦比亚对外贸易银行(Bancoldex)、农业部门融 资
基金会(Finagro)及领土发展金融公司(Findeter)开展的对外贸易及
服务进口融资的利息收入(《税收法典》第 25-a-4 条);
(4) 向境外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设备维修维护、技术服务及
人员培训,在境外执行的所得(《税收法典》第 25-b 条);
(5) 非居民纳税人通过 DIAN 授权的自由贸易区或物流中心销售
境外商品的所得(《税收法典》第 25-c 条);
(6) 哥伦比亚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航空或海运运输取得的境外来
源收入(《税收法典》第 25-d 条);
(7) 符合条件的控股企业向非居民分配的、源自非居民实体活
动的股息(《税收法典》第 25-e 条);
(8) 符合条件的控股企业向非居民分配的股票发行溢价中源自
非居民实体活动的部分(《税收法典》第 25-f 条);
(9) 非居民纳税人转让符合条件的控股企业股权时,归属于非
居民实体创造价值的比例部分(《税收法典》第 25-g 条)。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
当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来源于哥伦比亚的收入时,支付人通常需
就收入总额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适用税率如下:
(1) 股息、利息(如无特别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咨询、
技术和技术支持服务费,适用 20%的税率;
(2) 期限超 1 年的境外贷款或跨境设备租赁利息,适用 15%的
税率;
(3) 飞机/船舶租赁利息,适用 1%的税率;
(4) 期限超过 8 年的公私合营(PPP)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利息,
以及国际运输服务费,适用 5%的税率;
(5) 支付给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居民的利息,适用 35%的税率;
(6) 行政和管理费用,适用 33%的税率;
(7) 资本利得,适用 15%的税率;
(8) 哥伦比亚建筑商为履行国际公共民事合同[3]租赁建筑机械
支付的款项,适用 2%的税率;
(9) 支付给外国实体的再保险保费,适用 1%的税率;
(10) 其他未列明的哥伦比亚来源收入,适用 15%的税率。2022
年第 2277 号法律引入了“显著经济存在”概念,以建立针
对非居民企业在哥伦比亚提供数字服务征税的制度。如果非居民企业
满足“显著经济存在”的标准,可选择按照 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否则其来源于哥伦比亚的收入适用 10%的预提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被视为在哥伦比亚具有“显著经济
存在”:
[3] “国际公共民事合同”是指由哥伦比亚政府或其公共实体(如国家机构、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与外国实
体(如非居民公司或个人)签订的、涉及民事性质(非行政或刑事)的合同,旨在履行与公共利益相关的
项目或服务,通常具有国际维度。这些合同可能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设备供应或其他与公共服
务相关的活动。
(1) 与哥伦比亚客户或用户存在系统性交易,且在纳税年度内,
从此类交易中取得的毛收入达到 31,300 个税收价值单位及以上;
(2) 向哥伦比亚境内客户或用户提供下列任何一类数字服务:
①在线广告;
①数字内容服务;
①免费流媒体服务(包括电视节目、电影、音乐流媒体、播客及
任何其他形式的数字内容);
①以任何形式对位于哥伦比亚的用户信息或数据进行货币化;
①通过中介平台提供的在线服务;
①订阅型音视频媒体服务,包括新闻、杂志、报纸、音乐、视频
和电子游戏;
①电子数据管理,包括托管服务;
①搜索引擎许可服务;
①授予使用或利用无形资产的权利;
①其他通过数字市场向哥伦比亚客户或用户提供的服务。
如果哥伦比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身份所属国政府已签署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则非居民企业可享受预提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或免征预提
所得税。
表3 哥伦比亚预提所得税税率表
预提所得税税率(%)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玻利维亚 适用国内税率 适用国内税率 适用国内税率
加拿大 5/15 10 10
智利 0/7 5/15 10
捷克 5/15/25 0/10 10
厄瓜多尔 适用国内税率 适用国内税率 适用国内税率
法国 5/15 0/10 10
印度 5/15 0/10 10
意大利 5/15 0/5/10 10
日本 0/5/10/15 0/10 2/10
韩国 5/10 0/10 10
墨西哥 0/33 0/5/10 10
秘鲁 适用国内税率 适用国内税率 适用国内税率
预提所得税税率(%)
所得接收国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葡萄牙 10/33 10 10
西班牙 0/5 0/10 10
瑞士 0/15 0/10 10
英国 0/5/15 0/10 10
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征收规定
常设机构是指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哥伦比亚开展全部或部分业
务的固定场所(如分支机构、办事处、代理机构、工厂、车间、矿场、
油气井、采石场或其他自然资源开采地)。
若非独立代理人代表非居民企业在哥伦比亚习惯性行使合同签
订权,且该合同对非居民企业具有约束力,也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还包括持续超过 6 个月的建筑工地、安装工程或服务活动。
符合以下条件时,即构成“固定场所型常设机构”:
(1) 企业在哥伦比亚设有固定营业场所;
(2) 该场所位于特定地点且具有持续性;
(3) 外国企业通过该固定营业场所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
下列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
(1) 仅用于储存、展示或交付货物的设施;
(2) 为储存、展示或交付货物而维持的库存;
(3) 供其他企业加工的本企业货物库存;
(4) 为开展推广或广告活动设立的固定场所;
(5) 仅从事上述活动组合的固定场所。
通过独立代理人或经纪人(在其常规业务范围内行事)开展的活
动不构成常设机构。但若代理人几乎全部或主要活动均为该非居民企
业开展,或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不适用该例外。
常设机构需在哥伦比亚就其归属于自身的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
缴纳所得税,并适用与居民企业相同的规则。外国公司必须在哥伦比
亚为每个常设机构单独注册,并分别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按居民企业
适用的一般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确定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收入和资本利得,常设机构必须建立
独立的会计记录,明确可归属收入、成本和费用,并对相关经济活动
涉及的实体、资产、风险和人员进行分析。
此外,常设机构若享受下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特别扣除和
税收抵免,其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应税收入的 3%。具体包括:
(1) 员工教育经费扣除;
(2) 环境保护领域新投资税收抵免;
(3) 运动员奖学金赞助支出税收抵免;
(4) 文化资产保护费用扣除;
(5) 员工参与计划中分配的股票形式的利润免税;
(6) 雇佣遭受暴力侵害女性的支出 200%加计扣除;
(7) 公共演出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扣除。
其他
偶然所得税
自 2023 年起,哥伦比亚居民企业及外国企业取得的偶然所得须按
15%税率缴纳偶然所得税。但彩票和博彩收益适用 20%税率。
“偶然所得”具体包括以下收入:
(1) 出售持有满两年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其计税依据为出
售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出售持有不足两年的固定资产所得不属于
偶然所得(按普通应税收入适用一般税率);
(2) 企业清算时,存续满两年的企业清算所得中超过实缴资本
的部分;
(3) 继承、遗赠、捐赠、其他无偿取得的所得;
(4) 人寿保险赔偿中超过 3,25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部分;
(5) 彩票及博彩收益。
在哥伦比亚税法体系下,资本利得并不是一个独立于偶然所得的
概念,偶然所得税实际上涵盖了资本利得的情形。
消除重复征税
根据《税收法典》第 254 条,哥伦比亚采取税收抵免机制以避免国
际双重征税:
(1) 直接抵免:纳税人可将境外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税款抵扣
其在哥伦比亚就该笔所得应缴纳的税款,但抵免金额不得超过该笔所
得在哥伦比亚应缴税额;
(2) 间接抵免:对来源于境外的股息所得,除股息分配时在境
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外,分配股息前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也可
以抵免。
适用税收抵免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境外缴税凭证,并从分配股息
的公司法定审计师处取得证明文件,说明公司营业利润、所得税计税
依据、适用税率及实际缴纳的税款等信息。
此外,最高法院在 2024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第 26644 号裁决中确认,若
纳税人无法适用外国税额抵免,则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将境外已
缴税款作为可扣除费用;但若存在税收协定(安排),且哥 伦比亚作为
居民国已放弃对该收入的征税权,则不得适用抵免或扣除。
申报制度
一般性规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为公历年度(1 月 1 日-12 月 31 日)。对于新设
立企业,第一个纳税期间为自成立之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对于清算企业,最后一个纳税期间为当年1 月1 日至清算完成之日止。哥
伦比亚实行自我评估制度,所有企业均须填写纳税申报表并自
行计算应纳税额。
自 2024 年起,根据 2023 年第 2229 号法令,企业所得税申报与
缴纳安排如下:企业须在次年 5 月的第 7 至第 16 个工作日期间申报
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第一期税款,在次年 7 月的第 7 至第 16 个工作日期
间缴纳第二期税款,具体日期取决于纳税人税务识别号的最后一位数
字,即:
(1) 以 1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12 日和 7 月 9 日;
(2) 以 2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13 日和 7 月 10 日;
(3) 以 3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14 日和 7 月 11 日;
(4) 以 4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15 日和 7 月 14 日;
(5) 以 5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16 日和 7 月 15 日;
(6) 以 6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19 日和 7 月 16 日;
(7) 以 7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20 日和 7 月 17 日;
(8) 以 8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21 日和 7 月 18 日;
(9) 以 9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22 日和 7 月 21 日;
(10) 以 0 结尾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5 月
23 日和 7 月 22 日。
符合大型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日期和第一期
税款的缴纳日期为次年 2 月的第 7 至第 16 个工作日,随后在 4 月和
6 月继续缴纳第二期、第三期,但无需再次提交申报表。具体日期仍取
决于纳税人税务识别号的最后一位数字,即:
(1) 以 1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11 日、4 月 9 日和 6 月 11 日;
(2) 以 2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12 日、4 月 10 日和 6 月 12 日;
(3) 以 3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13 日、4 月 11 日和 6 月 13 日;
(4) 以 4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14 日、4 月 14 日和 6 月 16 日;
(5) 以 5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17 日、4 月 15 日和 6 月 17 日;
(6) 以 6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18 日、4 月 16 日和 6 月 18 日;
(7) 以 7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19 日、4 月 21 日和 6 月 19 日;
(8) 以 8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20 日、4 月 22 日和 6 月 20 日;
(9) 以 9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21 日、4 月 23 日和 6 月 24 日;
(10) 以 0 结尾的,第一、二、三期税款的缴纳日期分别为 2 月
24 日、4 月 24 日和 6 月 25 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大型纳税人”:
() 属于在过去五年内缴纳的所得税总额占全国所得税收入60%
的纳税人集团;
() 上一纳税年度净收入(不含偶然所得/资本利得)达到或 超
过 500 万个税收价值单位的企业;
() 其所属企业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成员企业已因满足第(1)
项标准而被认定为“大型纳税人”。
预缴税款规定
企业在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时,除缴纳当期应纳税额外,还须预缴
下一纳税年度的税款。预缴基数按以下两项中择一计算:
(1) 上一年度应纳税额;
(2) 前两年度应纳税额的平均值。
预缴比例按照预缴基数的 75%计算。首次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一个纳税年度的预缴金额减免 75%,第二个纳税年度的预缴金额减
免 50%。
其他规定
企业必须随同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提交一份由注册会计师或税务
审计师签署的正式文件,列明在申报表“一般扣除”项目下所申报的各项
扣除明细。
根据 2023 年第 2229 号法令,在哥伦比亚设有实际管理机构或分支
机构的外国企业,须按“单一纳税申报表”制度申报,即由总部统一合并
申报总部及在哥伦比亚分支机构的各项税务信息,总部为履行合并申
报义务的主体。
在哥伦比亚没有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通过预提
代扣代缴履行纳税义务,该代扣代缴税款通常为最终税负,无须再行
申报。但若相关税款未被扣缴,非居民企业须在哥伦比亚提交所得税
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转让哥伦比亚资产时,须在交易完成后的次月内使用
第 150 号表格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须在哥伦比亚中央银行办理相应的
外商投资注销手续。
根据 2023 年第 2229 号法令,满足“显著经济存在”标准并选择按照 3%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须按双月期(即 1 月至 2 月、3
月至 4 月、5 月至 6 月、7 月至 8 月、9 月至 10 月、11 月
至 12 月)预缴税款,并在期满后次月 10 个工作日内缴纳。年度所得
税申报表须由企业于次年 4 月第 14 个工作日前提交。
个人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根据《税收法典》第 7 条,自然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当自然人死
亡时,其清算遗产在法律上视同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典》第 8 条,
配偶双方应就各自的财产和收入分别纳税,在婚姻财产清算期间,纳税
人仍为配偶各方分别纳税。
信托和哥伦比亚集体投资工具(CIVs)作为透明实体被征税,即
由受益人就信托或CIVs 产生的收入履行纳税义务。
哥伦比亚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和偶然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就来源于哥伦比亚境内的收入和偶然所得纳税。偶
然所得纳税规定详见 。
根据《税收法典》第 10 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自然人将被认
定为哥伦比亚居民纳税人:
(1) 在连续 365 天期间内,于哥伦比亚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
超过 183 个日历日。若个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停留超过规定天数,则自下
一纳税年度或下一纳税期间起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2) 哥伦比亚驻外使领馆人员,且在驻在国的全部或部分收入
及偶然所得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享受免税待遇;
(3)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哥伦比亚国民:
①配偶、民事伴侣或未成年子女为哥伦比亚居民纳税人;
①50%及以上收入来源于哥伦比亚;
①50%及以上财产在哥伦比亚管理;
①50%及以上资产位于哥伦比亚境内;
①经税务机关要求但未能证明其境外居民身份;
①在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被认定为居民。
征税范围
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需
就其来源于哥伦比亚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哥伦比亚对应税收入的定义十分宽泛。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能够
增加纳税人净资产的常规或非常规收入,均属应税收入,除非法律另
有明确豁免。
哥伦比亚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税制度,将收入分为以下三类:
(1) 综合收入,包括:
①劳动收入:指个人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佣金、社会福利、差旅
补贴、公务补贴、酬金、教会薪酬、合作劳动报酬及其他个人劳务补偿。
奖金、津贴、娱乐补贴等增加雇员净资产的福利均计入应税收入。实物
福利需全额计税,计价原则为雇主成本与市场价值两者取高;
①资本收入:指利息、金融收益、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及知识
产权收益;
①非劳动收入:指不属于前述类别,且不适用股息或偶然所得特殊
规则的其他收入。
(2) 养老金收入,包括退休、残疾、养老、遗属及风险养老金
收入,以及养老金替代补偿金或养老金储蓄账户余额退款产生的收入。
(3) 股息收入,是指居民纳税人(股东、合伙人、共同所有人、
关联方、认购人等)从国内外公司或其他实体获得的利润分配。若作
为股息来源的利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则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直接适用
累进税率征税(详见 );若股息分配对应的利润尚未缴纳企业
所得税,则须先视为企业层面的未税利润补征企业所得税,再适用累进
税率对个人股息征税。
税率
(1) 一般性规定
①综合收入及养老金收入
综合收入及养老金收入适用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税率基于税收
价值单位(UVT)计算,2025 年 1 UVT 等于 49,799 哥伦比亚比索。
表 4 综合收入及养老金收入税率[4]
应税收入(税收价值单位
/UVT)
税率 计算方法
0-1,090 UVT 0% -
1,090-1,700 UVT 19% (应税收入-1,090UVT)×19%
1,700-4,100 UVT 28%
(应税收入-1,700 UVT)×
28%+116 UVT
4,100-8,670 UVT 33%
(应税收入-4,100 UVT)×
33%+788 UVT
8,670-18,970 UVT 35%
(应税收入-8,670 UVT)×
35%+2,296 UVT
18,970-31,000 UVT 37%
(应税收入-18,970 UVT)×
37%+5,901 UVT
超过 31,000 UVT 39%
(应税收入-31,000 UVT)×
39%+10,352 UVT
①股息收入
股息收入的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分配股息的企业未就相关利润缴纳过所得税,则企业需先按
35%企业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剩余股息净额在分配时再适
用表 5 预扣税率扣缴税款;个人股东在年度申报时,还需进一步就该股
息收入适用表 4 累进税率进行纳税,已预扣的税款可抵扣最终应纳税额。
若分配股息的企业已就相关利润缴纳过所得税,则在分配时直接
适用表 5 预扣税率扣缴税款,个人股东在年度申报时,仍需适用表 4 累
进税率进行纳税,预扣税同样可抵扣最终税额。
表5 股息收入预扣税率
应税收入(税收价值单位
/UVT)
税率 计算方法
0-1,090 UVT 0% -
超过 1,090 UVT 15% (应税收入-1,090UVT)×15%
(2) 其他税率
在哥伦比亚,居民个人取得劳动收入、投资收入及资本利得时,
支付方须按法律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此类预扣税属于预缴性质,年
度申报时纳税人需合并计算同类收入并适用表 4 累进税率,已预扣税款
可抵扣最终税额。
①劳动收入及养老金收入
当居民个人月收入低于 95 个税收价值单位时,支付方无须为其
代扣代缴税款;超过该标准的,适用以下累进预扣税率:
表6 综合收入及养老金收入代扣代缴税率[5]
应税收入(税收价值单位
/UVT)
税率 计算方法
0-95 UVT 0% -
95-150 UVT 19% (应税收入-95 UVT)×19%
150-360 UVT 28%
(应税收入-150 UVT)×
28%+10UVT
360-640 UVT 33%
(应税收入-360 UVT)×
33%+69 UVT
640-945 UVT 35%
(应税收入-640 UVT)×
35%+162 UVT
945-2,300 UVT 37%
(应税收入-945 UVT)×
37%+268 UVT
超过 2,300 UVT 39%
(应税收入-2,300 UVT)×
39%+770 UVT
①其他收入适用的预扣税率
A.购买货物的款项:税率为 %(支付给有义务申报所得税的
纳税人)和 %(支付给无义务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
B. 使用借记卡或信用卡支付的款项:税率为 %;
C. 采购未经工业加工的农牧产品的款项:税率为 %;
D.采购咖啡生豆或鲜果的款项:税率为 %;
E. 采购石油衍生燃料的款项:税率为 %;
F. 自然人固定资产转让的款项,公证处或交通部门为扣缴义务人:
税率为 1%;
G.采购车辆的款项:税率为 1%;
H. 采购住宅用房地产的款项,公证处为扣缴义务人:前 2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适用的预扣税税率为 1%,超过部分适用的预扣税税
率为 %;
I. 采购非住宅房地产的款项,公证处为扣缴义务人:适用的预扣
税税率为 %;
J. 购买服务的款项:税率为 4%(支付给有义务申报所得税的纳
税人)和 6%(支付给无义务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
K. 教会薪酬:税率为 4%(支付给有义务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
和 %(支付给无义务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
L. 货运服务的款项:税率为 1%;
M. 国内陆路客运服务的款项:税率为 %;
N.国内航空或海运客运服务的款项:税率为 1%;
O.临时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款项:税率为 1%;
P. 安保和清洁企业提供服务,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综合健康服务
的款项:税率为 2%;
Q.酒店和餐饮服务款项:税率为 %;
R. 动产租赁款:税率为 4%,不动产租赁款:税率为 %;
S. 其他应税收入:税率为 %(支付给有义务申报所得税的纳
税人)和 %(支付给无义务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
T. 佣金和酬金:税率为 11%(支付给签订合同或累计支付超过
3,3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自然人)、10%(支付给无义务申报所得税
的纳税人)或 6%(支付给有义务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
U.软件许可或使用权服务费:税率为 %;
V.一般金融利息或收益:税率为 7%;
W.固定收益证券产生的金融收益:税率为 4%;
X.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操作产生的收入:税率为 %;
Y.彩票、抽奖、博彩及类似活动收入:税率为 20%;
Z.建筑合同款项:税率为 2%。
税收优惠
哥伦比亚税法明确区分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指
不计入应税收入范围的收入,而免税收入需计入应税收入但可享受税
收优惠减免。
下列为不征税收入:
(1) 在哥伦比亚证券交易所出售企业股票的资本利得,前提是
同一实际受益人单次交易不超过该公司股份的 3%;
(2) 以哥伦比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股票指数或反映该股
票表现的集体基金份额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收益;
(3) 以股票或参股份额形式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及准备金;
(4) 来自受监管金融机构、政府债券,以及由证券市场监管机
构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商业票据的通胀调整收益;
(5) 来自投资基金、共同基金及受监管中介机构分销的金融产
品的通胀调整收益;
(6) 因向国家安全部门提供信息获得的现金奖励;
(7)1987 年前购入的主要住宅出售时产生的部分资本利得;
(8) 财产损失保险赔偿中与实际损失对应的部分,前提是赔偿
金用于购买同类替代资产;
(9) 配偶在共同财产清算中获得的份额;
(10) 个人获得的用于资助政党、政治运动及候选人团体的捐赠;
(11) 政府提供的不可退还或可豁免偿还的教育补贴;
(12) 哥伦比亚公司分配利润中因通胀调整产生的收益;
(13) 股东在公司清算中取得的不超过实缴资本及以往年度未
分配利润的部分;
(14) 劳动者向普通养老基金的强制缴款,以及向个人养老金储
蓄账户的自愿缴款,限额为年度收入的 25%或 2,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15) 向普通医疗保险系统的强制缴款;
(16) 个人因参与经科学、技术和创新国家税收优惠委员会(CNBT)
认证的科技或创新项目获得的报酬。
下列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1) 经批准的工伤或职业疾病赔偿、与生育保护相关的赔偿金,
以及劳动者丧葬费用补贴;
(2) 若纳税人过去 6 个月平均月收入不超过 350 个税收价值单
位,解雇赔偿及利息全额免税。若超过 350 个税收价值单位,则按以下
比例免税:
①平均月收入超过35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不超过410 个税收价值单
位的,免税比例为 90%;
①平均月收入超过41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不超过470 个税收价值单
位的,免税比例为 80%;
①平均月收入超过47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不超过530 个税收价值单
位的,免税比例为 60%;
①平均月收入超过53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不超过590 个税收价值单
位的,免税比例为 40%;
①平均月收入超过59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不超过650 个税收价值单
位的,免税比例为 20%;
①平均月收入超过 65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免税比例为 0%。
(3) 退休、残疾、养老、遗属及风险养老金收入,以及养老金
替代补偿金或养老金储蓄账户余额退款,每月不超过 1,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的部分免税;
(4) 军队及国家警察成员的死亡保险、死亡补偿及社会福利
( 在职与退休均适用);
(5) 支付给司法系统成员的公务费用补贴(法官限额为工资的
25%,其他司法人员为 50%);
(6) 军队及国家警察官兵基本工资以外的额外补贴部分;
(7) 支付给公立大学校长及教师的公务费用(限额为工资的50%);
(8) 工资或劳动收入的 25%免税,但免税额不得超过 790 个税
收价值单位;
(9) 雇主、雇员、个体经营者向退休/残疾养老金基金及失业基
金的强制缴款;
(10) 向自愿养老金基金或专项住房储蓄账户的缴款,免税限 额
不超过 3,800 个税收价值单位或当年劳动收入的 30%(取较低者) 。
下列偶然所得免税:
(1) 继承死者的自住住宅房产,房产价值中不超过 13,000 个税收
价值单位的部分免税;继承死者的非自住住宅房产,房产价值中不超
过 6,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部分免税;
(2) 尚存配偶及每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婚姻共同财产份额、
继承或遗赠获得的财产价值中,前 3,25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部分免税;
(3) 非法定继承人或尚存配偶以外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获得的财
产和权利,其价值的 20%免税;通过捐赠或其他生前无偿行为获得的
财产和权利,其价值的 20%免税。上述两项合计的免税额不得超过
1,625 个税收价值单位;
(4) 被继承人的书籍、个人衣物及家居家具也予以免税;
(5) 个人纳税人出售自住住宅所获收益的前 5,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的部分免税,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出售款项必须存入“建筑促进储蓄账户”(AFC 账户)用于购置
新的自住房,或用于偿还与出售自住房相关的抵押贷款(若直接偿还
抵押贷款,无需通过AFC 账户);
①该自住房必须为纳税人所有至少 2 年。
税前扣除
居民纳税人可从综合收入中扣除下列项目:
(1) 各类收入对应的非应税部分;
(2) 免税收入及其他税前扣除,该项扣除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总
收入的 40%,且自 2023 年起,年度扣除上限为 1,340 个税收价值单位
(下列第(4)和第(6)项的扣除不受此上限限制);
(3) 与资本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有关的合规成本费用;
(4) 劳动者可为每名被扶养人额外扣除 72 个税收价值单位( 最
多四名扶养人);
(5) 个体经营者可扣除实际业务成本,或者选择按 25%的比例
享受免税待遇(年度免税金额上限为 790 个税收价值单位);
(6) 自然人可额外扣除商品服务采购支出的 1%,年度上限不超
过 240 个税收价值单位。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该支出未被作为成本、其他扣除、进项税、非应税收入、偶然
所得或税收优惠处理;
①相关支出开具电子发票;
①相关交易通过银行账户或受监管电子支付方式结算。
(7) 根据 2022 年第 2277 号法律修订的《税收法典》第 336-1 条
(自 2023 年起实施),劳动收入中 60%的毛收入自动视为可扣除的
成本和支出;此外,劳动收入中还可额外扣除医疗费用(每月不超过
16 个税收价值单位)、购房贷款利息(每年不超过 1,2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扶养人支出(每月不超过劳动收入的 10%或 32 个税收价值
单位),以及已缴纳的金融交易税的 50%。
纳税人可以从养老金收入中扣除非应税金额和免税收入,但该扣
除额每月不得超过 1,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税前可扣除金
额)×适用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哥伦比亚法律未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原则上,凡不符合居
民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个人,则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
征税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哥伦比亚境内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此外,非居民个人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自愿缴纳
的个人养老保险金以及自愿和强制缴纳的养老基金缴款。
税率
非居民纳税人从哥伦比亚境内取得的收入,通常由支付方在源泉
环节代扣代缴所得税。主要适用税率如下:
(1) 因利息、佣金、酬金、特许权使用费、租赁收入、个人服
务报酬,以及因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开发、各类服务、收益或版权(文学
/艺术/科学作品、电影、软件等)取得的收入,适用税率为 20%;
(2) 由非居民或境外注册实体提供的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援
助产生的收入,适用税率为 20%;
(3) 来自境外、期限不少于 1 年的贷款所产生的金融收益,或
由租赁公司与境外注册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产生的利息/财务收入,适用
税率为 15%;
(4) 租赁公司与境外注册企业签订的船舶、直升机、航空器及
其组件租赁合同产生的收入,适用税率为 1%;
(5) 来源于境外、期限不少于 8 年的贷款或信贷类证券所产生
的金融收益或利息,适用税率为 5%;
(6) 向境外非居民实体支付的再保险佣金,适用税率为 1%;
(7) 向非居民或境外注册实体支付的管理报酬或董事费,适用
税率为 33%;
(8) 外国非居民教授在哥伦比亚大学任职,若任期不超过 182
天,其所得适用 7%的税率;
(9) 向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居民支付的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咨询或技术服务款项,适用 35%的税率;
(10) 若作为股息收入来源的利润已在分配股息的公司层面缴
纳过所得税,股息分配时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否则,应首先按照3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净额在分配时再适用 20%的税率代扣代
缴。
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哥伦比亚境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应纳税额=收入×预提所得税率。
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一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哥伦
比亚通常采用自我评估制度,即纳税人需自行填写纳税申报
表并计算应纳税额。但若个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无需提交所得税
申报表:
(1) 不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2) 年度总收入低于 1,4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3) 年度总资产低于 4,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4) 信用卡年度消费总额不超过 1,4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5) 购买和消费总额不超过 1,4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6) 银行存款或金融投资总额不超过 1,400 个税收价值单位。此
外,若个人纳税人 80%或以上的收入来源于雇佣关系,且同时
满足上述条件,也无须申报。
自 2024 年起,个人纳税人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 8
月至 10 月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具体申报及缴纳期限由
2023 年第 2229 号法令规定,取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后两位数字:
表 7 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纳税人识别号后
两位
期限
纳税人识别号
后两位
期限
01-02 8 月 12 日 51-52 9 月 17 日
03-04 8 月 13 日 53-54 9 月 18 日
05-06 8 月 14 日 55-56 9 月 19 日
07-08 8 月 15 日 57-58 9 月 22 日
09-10 8 月 19 日 59-60 9 月 23 日
11-12 8 月 20 日 61-62 9 月 24 日
13-14 8 月 21 日 63-64 9 月 25 日
15-16 8 月 22 日 65-66 9 月 26 日
17-18 8 月 25 日 67-68 10 月 1 日
19-20 8 月 26 日 69-70 10 月 2 日
21-22 8 月 27 日 71-72 10 月 3 日
23-24 8 月 28 日 73-74 10 月 6 日
25-26 8 月 29 日 75-76 10 月 7 日
27-28 9 月 1 日 77-78 10 月 8 日
29-30 9 月 2 日 79-80 10 月 9 日
31-32 9 月 3 日 81-82 10 月 10 日
33-34 9 月 4 日 83-84 10 月 14 日
35-36 9 月 5 日 85-86 10 月 15 日
37-38 9 月 8 日 87-88 10 月 16 日
39-40 9 月 9 日 89-90 10 月 17 日
41-42 9 月 10 日 91-92 10 月 20 日
43-44 9 月 11 日 93-94 10 月 21 日
45-46 9 月 12 日 95-96 10 月 22 日
47-48 9 月 15 日 97-98 10 月 23 日
49-50 9 月 16 日 99-00 10 月 24 日
被认定为大型纳税人的个人,必须在次年 2 月、4 月、6 月的第7
至第 16 个工作日分三期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具体
申报日期由2023 年第2229 号法令根据纳税人税务识别号码的最后一位
数字确定,规定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此外,个人还需预缴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预缴基数可由纳税
人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行选择:上一年度申报表中确定的应纳税额
的 75%;过去两年已缴纳所得税的平均额。对应纳税年度已由支付方
代扣代缴的税款,可以在计算预缴税款时抵扣。
夫妻双方应分别就各自的财产和收入纳税,不得为了降低整体税
负而在双方之间分割收入。
有义务保留会计记录的个人,必须随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提交由会
计师或税务审计师签署的正式文件,列明在所得税申报表中“一般扣除”
项目下申报的具体扣除明细。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提交(2023 年第 139 号行政
法规),纳税人需在国家税务机关注册并启用用户账户,同时激活个
人所得税纳税人电子申报系统。
非居民纳税人若取得哥伦比亚来源收入,应使用第 110 号表格提
交所得税申报表,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收入的税款已通过代扣代缴
方式履行义务并免于申报。此外,非居民外国投资者如在哥伦比亚撤
回或变更投资,必须在交易发生次月内提交相应的所得税申报表。
增值税
概述
纳税人
根据交易类型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下列实体:
(1) 销售行为:销售方及经常从事销售活动的实体;
(2) 飞机销售:经常或偶尔销售飞机的实体;
(3) 服务提供者;
(4) 进口商;
(5) 从简化税制纳税人处购买应税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人;
(6) 从未登记的自然人处购买应税商品或服务的纳税人。
自 2020 年起,凡从事 小节所列应税活动的实体,必须登记
为增值税纳税人。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个体商户和手工业者、小农
和牧民,以及服务提供者除外:
(1) 上一年或当年总收入低于 3,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2) 仅有一个经营场所、办公室、总部或营业地点;
(3) 未开展特许经营、授权、许可或其他涉及无形资产开发的
业务;
(4) 不从事进出口业务;
(5) 上一年或当年未签订单笔价值等于或超过 3,500 个税收价
值单位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合同;
(6) 上一年或当年的银行转账、存款或金融投资总额未超过
3,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征税范围
下列交易应征收增值税:
(1) 有形动产和不动产的销售(法律明确免税的除外);
(2) 工业产权相关无形资产的销售或权利转让;
(3) 在哥伦比亚境内或从境外提供的服务(法律明确免税的除
外);
(4) 货物进口(法律明确免税的除外);
(5) 博彩游戏的销售或运营(但彩票及仅通过互联网经营的赌
博游戏除外)。
上文提到的“销售”,不仅限于一般交易,还包括下列情形:
(1) 有偿或无偿转让有形资产(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
(2) 纳税人把原本用于销售的货物转为自用或作为企业固定资
产;
(3) 纳税人将应税货物用于建造不动产或用于免税服务,或将
应税商品加工或转化为免税商品。
上文提到的“服务”,是指个人或企业在与支付报酬的实体不存在
雇佣关系的情况,为支付方开展的任何活动或工作。
“进口”是指将外国原产货物运入哥伦比亚关境,或者将货物从自
由贸易区运入哥伦比亚其他关境地区的行为。
此外,在国外购买的、从哥伦比亚境内起飞的国际机票亦应缴纳
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 销售货物:在开具发票或等效文件之日,若未开具发票,
则以货物交付之日为准;
(2) 提取商品自用或作为固定资产:在提取发生之日;
(3) 提供服务:以下列时间点中较早者为准:开具发票或等效
文件之日、服务完成之日或服务付款之日;
(4) 进口货物:在进口清关、缴纳关税时,同时缴纳增值税;
(5) 博彩活动:在下注时,或在签发彩票、票据或参赛凭证时;
(6) 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在签发机票时(对于单程票,按票价
全额计税;对于往返票,按票价的 50%计税);
(7) 电话服务:在用户付款时;
(8) 保险业务:对于普通保险,在签发或续签保单时;对于定
期缴费的普通保险,在缴纳保费时;对于货物放行后才签发的运输保
险证书,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根据下列规则认定,只有纳税义务发生
地点位于哥伦比亚境内时,交易才需缴纳增值税:
(1) 销售货物:以货物转让地为准;
(2) 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以服务提供者所在地为准;若服
务受益方位于哥伦比亚境内,即使服务在境外提供,也须在哥伦比亚
缴纳增值税;
(3) 特定服务:
①与不动产相关服务: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
①下列服务以服务实际发生地为准:
A.文化艺术类服务及相关后勤活动;
B.货物装卸、仓储及转运作业;
①进口服务:以服务接受方所在地为准,但若服务提供方为境外非
居民,则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由服务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4) 进口货物:自清关之日起,视为在哥伦比亚产生增值税纳
税义务。进口商是否为居民纳税人不影响缴税义务。进口货物价值超过
1,000 美元时,必须通过报关代理办理进口手续。
税率
增值税的一般税率为 19%。但是对于下表所列特定商品,适用 5%
的优惠税率。
表8 适用 5%的商品列表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咖啡(包括烘焙或脱咖啡因咖啡)、咖啡壳及咖啡皮、
含咖啡的咖啡替代品
小麦及混合麦(黑小麦),播种用除外
黑麦
燕麦
工业用玉米
工业用大米
高粱
荞麦、小米及其他谷物
小麦或混合麦(黑小麦)面粉
其他谷物面粉
燕麦压片或轧制燕麦
大豆
棕榈果及棕榈仁
棉籽
油棕果实
油籽或油果粉(芥末粉除外)
大豆原油
棕榈原油
葵花籽原油
棉籽原油
棕榈仁原油
油菜籽原油
玉米原油
香肠和布蒂法拉肠(西班牙香肠)
意式肉肠(Mortadella)
甘蔗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制糖过程中产生的糖蜜
巧克力
未烹煮、未填充或未调制的含蛋面食
其他未烹煮、未填充或未调制的面食
以木薯、西米和薯蓣为原料的烘焙食品
咖啡提取物、浓缩液及咖啡精粹
甜菊糖及其他天然成分制作的甜味剂
合成或人工成分制作的甜味剂
不适合人类食用的肉粉、鱼粉、甲壳动物粉及类似产
品(包括猪油渣)
谷物或豆类加工后的麸皮、残渣
淀粉工业残渣、甜菜渣、甘蔗渣、啤酒糟及类似废料
大豆榨油后的饼渣
花生榨油后的饼渣
其他植物油或脂肪的榨油饼渣
用于动物饲料的植物废料及副产品
动物饲料配制产品
原木
未梳未纺的棉花
车辆燃气构造中的铸铁或钢制压缩/液化气容器
农具(铲、锄、耙、镰刀等)及类似工具
农用、园艺或林业机械的刀片
车辆燃气结构中的化油器及其零件
双燃料(天然气/汽油)车辆改装设备
车辆燃气结构中的改装套件零件
车辆燃气结构中的压缩机
车辆燃气结构中的压缩机零件
农产品干燥机
热交换器、巴氏杀菌机
农用喷雾机
前端装载机
农用、园艺或林业土壤耕作或种植机械
挤奶机及其零件
孵化器及育雏器
其他家禽养殖设备
家禽养殖机械零件
咖啡脱壳机及去果肉机
电动、混合动力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的电动机及发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电机
电动车辆用蓄电池
电动车辆充电器(含快速充电桩及家用充电器)
载客量不少于 10 人的电动、混合动力及插电式混合
动力客车
主要用于载人的电动、混合动力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
用车(含旅行车及赛车)
电动、混合动力及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运车辆
特种用途电动车辆
电动公共汽车底盘
电动公共汽车车身(含驾驶室)
电动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含配送三轮车),价值不超过 50 个税
收价值单位的非机动自行车及类似车辆
渡轮、货船及类似运输船舶
拖船及顶推船
其他船舶(非划艇或军舰)
车辆燃气结构的喷嘴零件
电动车辆电机控制单元
电动车辆电池及冷却系统控制单元
除上述商品外,下列货物和服务也适用 5%的增值税税率:
(1) 需缴纳消费税的烈酒、葡萄酒、开胃酒及类似饮品;
(2) 符合以下条件的,能效等级为A、B 或C 的新冰箱:
①价格不超过 30 个税收价值单位;
①购买时交回旧冰箱;
①购买者来自收入阶层 1、2 或 3 级的家庭。
(3) 国产 Jet A1 航空煤油及 100/130 辛烷值航空汽油;
(4) 通过合法农业交易所的农产品存储和销售服务;
(5) 农作物及畜牧保险服务;
(6) 外科及住院保险、健康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
(7) 由企业提供的安保、门卫、保洁及临时就业服务,且服务
人员为身体或精神残障人士。
税收优惠
下列货物的销售和进口免征增值税,但不得抵扣与之相关的进项
税额:
(1) 活猪、活绵羊或山羊、活家禽(公鸡、母鸡、鸭、鹅、火
鸡、珍珠鸡)、其他活体动物(不包括宠物)、活鱼(不包括商品编
号 和 的观赏鱼)、长鳍金枪鱼(白鲔鱼)、
黄鳍金枪鱼、大西洋和太平洋蓝鳍金枪鱼、干制、盐渍或熏制鱼、鱼
粉、鱼粒、天然牛奶成分制品、天然蜂蜜;
(2) 鳞茎、块茎、根茎类植物、其他活体植物(包括插条和菌
丝体)、种植用幼苗(包括经济林木)、马铃薯、番茄、葱蒜类蔬菜
(洋葱、青葱、大蒜、韭葱等)、芸薹属蔬菜(卷心菜、花椰菜、羽
衣甘蓝等)、生菜、菊苣(包括苦苣和菊苣头)、根茎类蔬菜(胡萝
卜、芜菁、沙拉甜菜根等)、黄瓜和小黄瓜、豆类蔬菜(无论是否去
荚)、干制蔬菜(仅切块、切片或粉碎,未经进一步加工)、去荚干
制豆类、木薯、葛根等高淀粉根茎、椰子、香蕉(包括大蕉)、椰枣、
无花果、菠萝、鳄梨、番石榴、芒果和山竹果、柑橘类水果、葡萄(包括
葡萄干)、鲜甜瓜、西瓜和木瓜、鲜苹果、梨和榅桲、鲜杏、樱桃、桃
(包括油桃)、李和黑刺李、其他鲜果;
(3) 未烘焙咖啡豆及咖啡壳、种植用芫荽籽、小麦种子、黑麦
种子、大麦、燕麦种子、玉米种子、食用玉米、食用大米、稻谷种子、带
壳稻谷、高粱种子、食用脱壳玉米、大豆种子、花生种子、椰子干种子、
亚麻籽种子、油菜籽和芜菁籽种子、向日葵种子、油棕榈坚果和杏仁种
子、棉花种子、蓖麻籽种子、芝麻种子、芥菜籽种子、红花种子、甜瓜
籽种子、其他油籽种子、其他种植用种子、果实和孢子;
(4) 甘蔗、手工提取甘蔗汁制成的粗糖、可可豆种子、生可可
豆、手工乳制品、烘焙面包、手工番石榴制品、水(含天然/人工矿
泉水和苏打水,无添加糖或香料)、冰、盐(含食用盐和改性盐)、
纯氯化钠溶液、海水、硫磺(不包括升华硫、沉淀硫和胶态硫)、天
然磷酸钙、磷铝钙石和磷质白垩石、未煅烧白云石(农业用钙镁肥);
(5) 煤及其固体衍生燃料、煤制焦炭及半焦炭、褐煤或泥煤制
焦炭、液化天然气、液化丙烷(含车用气)、液化丁烷、气态天然气
(含沼气)、气态丙烷和丁烷(含车用气)、电能;
(6) 医用放射性材料、含药敷料(纱布、绷带等)及零售医用
材料;
(7) 动植物源肥料、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不超过 10
公斤的小包装肥料、零售包装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诊断试剂(含预
制试剂)、天然橡胶、农林业机械用轮胎、避孕套;
(8) 新闻纸(卷筒或平张)、其他卷筒新闻纸、剑麻纤维、其
他植物纤维织物、渔用成品网、黄麻、大麻、剑麻包装材料、黄麻包
装袋、剑麻包装袋、大麻包装袋、黏土/水泥基建筑砖块、法定流通硬
币、115 马力以下船外机、150 马力以下柴油发动机;
(9) 滴灌/喷灌系统、灌溉用喷头和滴头、割草机(含拖拉机悬挂
式切割杆)、牧草翻晒设备、秸秆/饲料打包机(含捡拾压捆机)、联
合收割机、脱粒机、根茎作物收获机、其他收获/脱粒设备、农产品
清洁/分选设备、农用机械零件、动物饲料制备设备、农业用拖拉机;
(10) 轮椅及其他残疾人车辆、残疾人车辆零件、农业用自装卸
拖车、隐形眼镜、玻璃镜片、其他材质眼镜片、腹膜透析导管及液体输
注设备、血液输注设备、矫形器具(含假肢、助听器、盲文设备等)、书
写用和彩色铅笔;
(11) 用于生产商品编号 的杀虫剂及商品编号 至
肥料的化学原料、用于生产商品编号 、、、
、 和 药品的原料、经认证的疫苗生产用原材料、特
殊病理患者的膳食补充剂、女性避孕器具;
(12) 单价不超过 5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台式/笔记本电脑、单价
不超过 22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智能移动设备(平板/手机)、用于安装和
运营环境控制系统的国产或进口设备;
(13) 进口至特定省份的邻国产食品、动物饲料、衣物、卫生 产
品、建材(限当地消费)、国家博物馆及公共机构收购的艺术、文化
和历史物品、不动产销售、往返特定省份的国内客货运航班燃油、根
据哥伦比亚-秘鲁/巴西协议进口至特殊省份的货物、用于国家温室气
体减排项目的机械设备、单价不超过 5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自行车、电
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科学文化类书籍及出版物、地方博彩中奖奖
金。
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不得抵扣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额:
(1) 餐厅、咖啡馆等场所的堂食/外卖/送餐服务;
(2) 人寿保险、意外险、重大疾病险、教育险及再保险服务;
(3) 下列货物的进口相关服务:
①加工复出口原料;
①外交/领事使团用品;
①国防用武器弹药;
①基础工业用重型机械临时进口;
①环保回收设备;
①原材料加工机械;
①国际合作协议项下设备;
①温室气体减排设备;
①适用自贸协定的价值低于 200 美元的邮递物品;
①科技创新项目设备。
(4) 医疗相关服务(不含美容和非修复性整形手术);
(5) 国家社保基金管理和强制医疗项目服务;
(6) 各级正规教育服务(含线上教育);
(7) 为收入阶层第 3 级的居民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8) 为收入阶层第 1、2 和 3 级的居民提供的前 325 分钟本地通话
服务;
(9) 公共交通及货运服务;
(10) 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
(11) 监狱、军队、公立医院等机构的公共餐饮服务;
(12) 政府主导的社会项目的现金转移支付;
(13) 电影院、体育赛事、家庭娱乐活动门票;
(14) 信贷和融资租赁服务;
(15) 信用卡/借记卡手续费;
(16) 殡葬服务;
(17) 数字内容开发软件许可服务。
下列货物和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纳税人有权扣除与之相关的进
项税额:
(1) 动物及肉类产品:活牛(斗牛除外)、雏鸡、牛肉、猪肉、
绵羊肉或山羊肉、牛/猪/羊/马等可食用内脏、禽类肉及内脏、兔肉及
内脏、豚鼠肉及内脏;
(2) 水产品:鱼肉、养殖虾;
(3) 乳蛋制品:牛奶及奶油、新鲜奶酪(包括乳清干酪)、禽
类受精种蛋、鲜禽蛋;
(4) 粮食与营养品:食用大米(种用稻谷及带壳稻除外)、12
月龄以下婴儿配方奶粉(母乳化奶粉)、乳基婴幼儿食品;
(5) 医药产品:天然或合成维生素及其衍生物、抗生素、治疗
用腺体提取物、肝素等生物制剂、人/动物血液制品、疫苗等免疫产
品、治疗/预防用混合药物;
(6) 新能源设备:太阳能系统逆变器、太阳能电池板、太阳能
系统充电控制器;
(7) 生物燃料:与汽油混合使用的汽车燃料乙醇、与柴油混合
使用的国产植物/动物源生物柴油;
(8) 军用武器(军队和警察专用,不含手枪和冷兵器)、军队
和警察专用的弹药、战争物资;
(9) 公共交通车辆:小型运输业从业者(自有车辆不超过 2 辆)
购买的新车或组装部件、总重超过 吨的货运车辆,以及在特定省
份销售的自行车、摩托车及部件(限本地消费);
(10) 出版物:科学、文化类书籍杂志;
(11) 出口商品:直接出口的动产、国际贸易公司采购后用于出
口的商品、外籍船舶和飞机的维修服务;
(12) 捐赠物资:捐赠给官方或非营利机构的体育、医疗、科 研
和教育设备、国家安全用途的公共部队装备。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的确认
(1)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
在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交易中,计税依据为交易的总价款,包
括财务费用和附加费用(如运输、安装、保险、佣金、担保及其他费
用等),即使这些费用单独开具发票,也应并入计税依据。
同时,下列金额也需计入计税依据中:
①由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承担的费用;
①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一并交付的货物价值;
①交易完成后发生的价格调整金额;
①与纳税人存在经济关联的企业收取的融资费用(若金融机构
40%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纳税人或其关联方的融资业务,则视为存
在经济关联)。
计税依据不包括下列金额:
①纳税人为购买方代垫税款所产生的利息;
①发票或等效文件中符合商业惯例的实际折扣;
①可退回包装的价值。
(2) 自用货物
自用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货物的市场价值。
(3)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清关环节确定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
关税额。若进口的货物中包含服务或无形资产,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
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海关估价规则确定。
(4) 国际旅客运输服务
单程票的计税依据为票价全额,往返票的计税依据为票价的50%。
若票价以外币计价,则应按出票日汇率折算为哥伦比亚比索。
(5) 博彩游戏
博彩游戏的计税依据根据下列规则确定:
①一般博彩:以投注金额或参与游戏凭证的价值确定;
①老虎机:每台老虎机每月固定计税依据为 20 个税收价值单位,
每张赌桌每月固定计税依据为 290 个税收价值单位;
①非赌场场所的电子老虎机:每台每月固定计税依据为 10 个税
收价值单位;
①宾果游戏:每个座位每月固定计税依据为 3 个税收价值单位;
①其他博彩游戏:每月固定计税依据为 10 个税收价值单位。
(6) 其他规定
若交易无发票,或发票金额低于市场价值,则计税依据不得低于
交易当日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同时,哥伦比亚政府有权根据市场
价格设定最低计税依据,以防止明显低价交易被用来逃避税收。
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应纳税额=应税交易的计税依据×适用税
率−法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应税交易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不涉及
进项税额抵扣,直接计算)。
金融服务:应纳税额=每笔业务的全额佣金及其他报酬×适用税
率。
纳税人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进项税额:
(1) 采购有形动产和应税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
(2) 进口有形动产时缴纳的增值税;
(3) 前期未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上述进项税额只有在相关采购成本可计入所得税的成本或费用,
且相关货物和服务用于应税业务时,可予以抵扣。若货物和服务同时
用于应税、免税或非应税业务且无法直接区分用途时,进项税额应按当
期各类业务收入比例进行分摊抵扣。
进项税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为所得税的成本或费用。
纳税人不得抵扣下列进项税额:
(1) 来自未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供应商,或来自被税务机关
公告为资不抵债或虚假实体供应商的交易;
(2) 购置或进口固定资产时缴纳的增值税;
(3) 坏账或无法收回的债务对应的增值税。
申报制度
增值税申报及缴纳应遵照下列规则:
(1) 大型纳税人、上一年度总收入不低于 92,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的企业和自然人,以及从事免税货物交易的纳税人,须每两个月申报
和缴纳一次增值税,具体截止日期取决于纳税人税务识别号码的最后
一位数字,即: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1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1 日,5
月 12 日,7 月 9 日,9 月 9 日,11 月 12 日和 2026 年 1 月 13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2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2 日,5
月 13 日,7 月 10 日,9 月 10 日,11 月 13 日和 2026 年 1 月 14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3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5
月 14 日,7 月 11 日,9 月 11 日,11 月 14 日和 2026 年 1 月 15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4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5
月 15 日,7 月 14 日,9 月 12 日,11 月 18 日和 2026 年 1 月 16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5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7 日,5
月 16 日,7 月 15 日,9 月 15 日,11 月 19 日和 2026 年 1 月 19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6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5
月 19 日,7 月 16 日,9 月 16 日,11 月 20 日和 2026 年 1 月 20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7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5
月 20 日,7 月 17 日,9 月 17 日,11 月 21 日和 2026 年 1 月 21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8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0 日,5
月 21 日,7 月 18 日,9 月 18 日,11 月 24 日和 2026 年 1 月 22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9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1 日,5
月 22 日,7 月 21 日,9 月 19 日,11 月 25 日和 2026 年 1 月 23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0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25 日,5
月 23 日,7 月 22 日,9 月 22 日,11 月 26 日和 2026 年 1 月 26 日。
(2) 上一年度总收入不超过 92,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纳税人,
每四个月申报和缴纳一次,具体截止日期同样取决于纳税人税务识别号
码末位,即: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1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9
月 9 日和 2026 年 1 月 13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2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9
月 10 日和 2026 年 1 月 14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3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9
月 11 日和 2026 年 1 月 15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4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9
月 12 日和 2026 年 1 月 16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5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9
月 15 日和 2026 年 1 月 19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6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9
月 16 日和 2026 年 1 月 20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7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9
月 17 日和 2026 年 1 月 21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8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9
月 18 日和 2026 年 1 月 22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9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9
月 19 日和 2026 年 1 月 23 日;
①税务识别号码以 0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9
月 22 日和 2026 年 1 月 26 日。
另外,非居民在哥伦比亚提供应税服务时,由位于哥伦比亚的服
务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即反向征收机制)。具体适用的代扣代缴
税率由政府另行规定。
其他税(费)
财产税
根据 2022 年第 2277 号法律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哥伦比
亚新增设“财产税”,其主要规定如下。
纳税人
财产税的纳税人范围包括:
(1) 居民个人及未清算遗产:凡属于所得税纳税人的自然人,
以及已故居民的未清算遗产(视同独立纳税人);
(2) 非居民个人:虽不在哥伦比亚居住,但在哥伦比亚境内拥
有财产的自然人。若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有特别豁免规定,从其规定;
(3) 非居民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不在哥伦比亚居住,
但其该遗产位于哥伦比亚境内;
(4) 外国企业或实体:虽不在哥伦比亚申报所得税,但在哥伦
比亚境内拥有财产(例如不动产、游艇、船只、飞机、艺术品、矿业或
石油开采权利等,但不包括股票、应收账款或投资组合中的投资)。
若外国企业或实体仅因与哥伦比亚居民(个人或企业)签订融资
租赁合同而在境内占有资产,则不视为财产税纳税人。
征收范围
每年 1 月 1 日拥有净资产价值等于或超过 72,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
纳税人,须缴纳财产税。“净资产”一语是指总资产扣除未偿还债务的余
额。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的净资产。
但对于自然人,其主要住宅可享受部分免税,即:主要住宅价值中
的前 12,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免税。但以下不动产不适用该免税额: 休闲
用途的不动产、第二住宅、任何不属于主要住宅的其他不动产。
税率
财产税的应纳税额根据计税依据乘以下列税率确定。
表9 财产税税率[6]
计税依据(税收价值单位/UVT) 税率 计算方法
[6]
当净资产价值正好等于区间上限数值(即正好等于 72,000 UVT、122,000 UVT 或 239,000 UVT)时,属
于本档税率,不进入下一档。只有严格超过该上限时,才适用更高一档的边际税率。
计税依据(税收价值单位
/UVT)
税率 计算方法
0-72,000 UVT 0% -
72,000-122,000 UVT %
(计税依据-72,000 UVT)×
%
122,000-239,000 UVT 1%
(应税收入-122,000 UVT)×
1%+250 UVT
超过 239,000 UVT(该档税率自
2027 年起失效)
%
(应税收入-239,000 UVT)×
%+1,420 UVT
申报制度
财产税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表格填报,并在提交申报表的同时缴
纳税款。具体申报和缴纳期限由哥伦比亚政府统一规定,具体如下:
(1)税务识别号以 1 结尾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
(2)以 2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3)以 3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4)以 4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5)以 5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6)以 6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7)以 7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8)以 8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
(9)以 9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
(10)以 0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纳税
申报表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纳税人身份信息和地址;
(2) 确定财产税计税依据所需的相关因素的详细说明;
(3) 财产税自行计算结果;
(4) 申报义务人签名;
(5) 若纳税人必须设立会计账簿,且根据《商法典》及其他相
关法规需聘请税务审计师的,则申报表还须由税务审计师签署。其他依
法必须设立会计账簿的纳税人,在依法需要申报所得税时,应提交由注
册会计师(无论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签署的财产税申报表。
纳税人若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产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将发出责令
申报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申报。若纳税人在
限期内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将实施核定征收。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将按
照纳税人最近一次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列示的净资产价值确定。同
时,纳税人将被处以相当于应纳税额 160%的未申报罚款。
一般消费税
哥伦比亚一般消费税包括国家消费税、国家塑料袋消费税和国家
大麻消费税三个子税种,下文将分别介绍。
国家消费税
(1) 纳税人
国家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移动通信服务商、餐饮服务提供商、作为
最终消费者的进口商、应税商品销售商和二手车专业中介。
若自然人年收入低于 3,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且仅有一个经营场所,
则免于缴纳国家消费税。
(2) 征收范围
国家消费税适用于最终消费者购买或进口的以下商品和服务:
①通信服务:移动电话、互联网及移动数据服务;
①交通工具:国产或进口的汽车、摩托车、船舶、飞机等(不含
卖方持有的作为固定资产的车辆,但代售车辆和飞机除外);
①餐饮服务:餐厅、咖啡馆等场所的堂食、外卖和送餐服务。
(3) 税率
国家消费税的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10 国家消费税税率
征收范围 税率
移动通信及数据服务 4%
餐饮服务(含酒水,不含小费及未加工食品)
价值低于 3 万美元的家用汽车/越野车
排量大于 200cc 的摩托车
游艇、赛艇、划艇
8%
价值不低于 3 万美元的家用汽车/越野车 16%
征收范围 税率
私人非机动航空器
直升机/航天器(含卫星)
(4) 税收优惠
下列交通工具免征国家消费税:
①出租车;
①10 座以上客车;
①货运车辆;
①救护、灵柩车;
①市镇政府授权的三轮货运/载客摩托;
①排量不超过 200cc 摩托车;
①电动非装甲车辆;
①手工捕鱼用划艇。
下列服务免征国家消费税:
①教育机构提供的餐饮服务;
①企业团膳(公司或工厂食堂)服务。
(5) 申报制度
国家消费税每两个月申报和缴纳一次,申报和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
同。若纳税人的上年度总资产或总收入超过 10 万个税收价值单位, 则
其申报表须由注册会计师签署。
国家塑料袋消费税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凡商业机构生产或进口用于装载和运输所售
商品的塑料购物袋,均须缴纳国家塑料袋消费税。
国家塑料袋消费税纳税义务在交付塑料袋时产生,商品购物发票
或等效文件上必须明确列示塑料袋数量及对应税额。
塑料袋消费税征收标准按照年度确定(单位:哥伦比亚比索/袋)):
(1)2021 年,为 51;
(2)2022 年,为 53;
(3)2023 年,为 60;
(4)2024 年,为 66;
(5)2025 年,为 70。
环境友好型塑料袋可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享受 0%、25%、50%
或 75%税额减免的优惠。
下列塑料袋免税:
(1) 非用于装载或运输购物商品的塑料袋;
(2) 作为预包装商品包装材料使用的塑料袋;
(3) 经认证的可生物降解塑料袋;
(4) 可重复使用、无需额外加工即可多次使用的塑料袋。
国家塑料袋消费税每两个月申报和缴纳一次,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国家大麻消费税
哥伦比亚对精神活性或非精神活性大麻加工制品的销售行为征
收国家大麻消费税。纳税义务在开具发票或等效文件时产生,若无发
票,则以货物交付时间为准。
国家大麻消费税由加工者承担,应税销售行为包括:
(1) 加工者以自身名义、代第三方销售,或以第三方名义进行
的转让;
(2) 加工者将大麻加工制品自用或转为公司固定资产。
国家大麻消费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大麻最终产品总价值,
适用税率为 16%。
国家大麻消费税每两个月申报和缴纳一次,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燃油税
哥伦比亚燃油税包括国家汽油及发动机燃料油税、国家碳税、燃
料附加特别捐税三个子税种,下文将分别介绍:
国家汽油及发动机燃料油税
汽油及发动机燃料油(ACPM)的销售、提取及进口(无论用于
自用或转售)均须缴纳国家汽油及发动机燃料油税。
纳税人包括:
(1) 从生产者或进口商处购买汽油或ACPM 的购买方;
(2) 为自用而提取产品的生产者;
(3) 为自用而提取产品的进口商。
国家汽油及发动机燃料油税为单环节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 生产者销售: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2) 生产者自用提取:以提取日期为准;
(3) 进口行为:以汽油或ACPM 完成清关日期为准。
生产者或进口商须在应税行为发生时代缴税款,无论其是否为纳
税人。
2025 年,国家汽油及发动机燃料油税的一般征收标准如下:
(1)普通汽油: 比索/加仑;
(2)优质汽油:1, 比索/加仑;
(3)ACPM: 比索/加仑;
(4) 其他汽油或ACPM 产品: 比索/加仑。
2025 年,ACPM-生物柴油混合燃料的征收标准如下:
(1) ACPM 占 98%,生物柴油占 2%时,单位税额为 比索/
加仑;
(2) ACPM 占 96%,生物柴油占 4%时,单位税额为 比索/
加仑;
(3) ACPM 占 92%,生物柴油占 8%时,单位税额为 比索/
加仑;
(4) ACPM 占 90%,生物柴油占 10%时,单位税额为 比索
/加仑。
2025 年,哥伦比亚海岸渔业、沿海航运及海军(海岸警卫队)
活动所用燃料、船用柴油、河运柴油及相关油品,适用征收标准为
比索/加仑。
2025 年,圣安德烈斯群岛省适用以下征收标准:
(1)普通汽油:1, 比索/加仑;
(2)优质汽油:1, 比索/加仑;
(3)ACPM: 比索/加仑。
下列燃油免征国家汽油及发动机燃料油税:
(1)航空用 100/130 型汽油;
(2) 非联网地区发电用ACPM、航空涡轮燃料、大型船舶用混
合燃料;
(3) 边境省份及市镇消费的液态燃料;
(4) 与汽车汽油混合的酒精燃料、与 ACPM 混合的国产动植物
生物燃料。
国家汽油及发动机燃料油税按月申报并缴税,2025 年申报的具体
期限分别为 2025 年 2 月 14 日、3 月 14 日、4 月 14 日、5 月 15 日、
6 月 16 日、7 月 14 日、8 月 15 日、9 月 12 日、10 月 15 日、11 月
18 日、12 月 15 日,以及 2026 年 1 月 16 日。
国家碳税
国家碳税是对所有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税。化石燃料
包括所有石油衍生物、化石天然气以及用于燃烧的固体燃料。
国家碳税的纳税人包括:
(1) 从生产商或进口商处购买化石燃料的个人;
(2) 提取自用燃料的进口商;
(3) 提取自用燃料的生产商。
经认证为碳中和的纳税人可免征碳税。
国家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化石燃料销售、提取或进口之日,
以较早者为准。
2025 年国家碳税的征收标准如下:
(1)煤炭为 69, 比索/吨(2025 年征收 25%,2026 年调至
50%,2027 年调至 75%,自 2028 年起全额征税);
(2) 燃料油为 比索/加仑;
(3) 航空煤油为 比索/加仑;
(4)煤油为 比索/加仑;
(5) 液化石油气为 比索/加仑;
(6) ACPM 为 比索/加仑;
(7)汽油为 比索/加仑;
(8)天然气为 比索/立方米。
下列燃料免征国家碳税:
(1) 与汽车汽油混合的酒精燃料,以及与 ACPM 混合的国产动
植物生物燃料;
(2) 生产商出口的化石燃料、任何主体出口的煤炭;
(3) 国际航行船舶使用的船用柴油及燃料补给。
国家碳税每两个月申报和缴纳一次,截止日期分别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5 月 15 日、7 月 14 日、9 月 12 日、11 月 18 日和 2026 年
1 月 16 日。
燃料附加特别捐税
燃料附加特别捐税旨在为燃料价格稳定基金(FEPC)提供资金
支持。
纳税人为在哥伦比亚存在应税行为的普通车用汽油或柴油的炼
油商/进口商。
应税行为包括:
(1) 炼油商或进口商向燃料批发分销商在哥伦比亚境内销售普
通车用汽油或ACPM;
(2) 同时作为批发分销商的进口商,提取用于批发业务的燃料。
下列行为免税:
(1) 批发商向非中介性质的大客户销售ACPM;
(2) 炼油商之间、批发商之间、进口商之间以及炼油商与进口
商之间的交易;
(3) 矿业能源部特许的邻国进口燃料。
燃料附加特别捐税的计税依据为参与价差总和–补偿价差总和的
正差额。其中“参与价差”指当生产商定价高于国际平价价格时, 两
者差额×销售燃料体积;“补偿价差”指当国际平价价格高于生产商定
价时,两者差额×销售燃料体积。
燃料附加特别捐税税率为 100%。
矿业能源部负责燃料附加特别捐税的核算、征管、稽查及征收。
根据炼油商/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完成核算后,若结果为正,应责令相
关企业在核算日后 30 日内完成税款缴款。
金融交易税
纳税人
金融交易税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金融系统用户及金融机
构共同承担。
纳税人包括:
(1) 受监管金融机构(含哥伦比亚国家银行)的用户及客户;
(2) 集体储蓄账户的个人储户。
受监管金融机构(含哥伦比亚国家银行)及持有活期账户、储蓄
账户、存款账户和集体投资权益账户的金融机构,必须代纳税人征收
并缴纳金融交易税。
征收范围
凡通过金融机构或哥伦比亚国家银行账户进行的以下交易,均须
缴纳金融交易税。该税种为即时税,在资金转移时即产生纳税义务:
(1) 从活期账户或储蓄账户提取资金;
(2) 从哥伦比亚国家银行存款账户提取资金;
(3) 签发本票;
(4) 转让或让与集体投资基金权益;
(5) 受益人或信托人赎回集体投资基金权益;
(6) 通过非账户类收款协议进行资金处置;
(7) 通过非存款类账户进行第三方支付或转账;
(8) 信贷发放;
(9) 通过清算系统完成的证券、衍生品、外汇、农产品交易结
算支付;
(10) 当日发放并结清的信贷。
下列业务不征收金融交易税:
(1) 同一账户或预付卡,单月累计资金支取不超过 350 个税收
价值单位;
(2) 同一客户在同一金融机构的活期账户之间转账;
(3) 国家财政部的回购交易、税款划转,以及哥伦比亚国家银
行的流动性操作;
(4) 银行间同业拆借、证券转让与清算、衍生品和外汇市场的
结算支付;
(5) 工资发放、供应商付款等第三方支付;住房贷款、车辆贷
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
(6) 外汇买卖、本票兑付、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的交易。
税率
金融交易税的计税依据为金融交易资金处置总额,税率为 %。
申报制度
金融交易税的纳税人须每周申报一次并缴纳该税款,通常在每周
二或周三完成,具体时间由税务机关官网公布。
关税
哥伦比亚采用安第斯集团共同外部关税,具体适用税率如下:
(1) 原材料:成员国未生产或生产不足的原材料,税率为 0%;
(2) 中间产品:税率为 5%或 10%;
(3) 最终产品:税率为 20%;
(4) 车辆:适用特殊税率,但最高不超过 40%;
(5) 出口商品:免征关税。
进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为CIF 价值(即成本+保险费+运费)。通常
进口关税应通过电子渠道支付,仅在税务机关特许的情况下,才允许
现场缴纳。
根据《哥伦比亚对外贸易法》及贸易部批准的特殊进出口制度,
符合特殊进出口制度的货物可免征关税。部分商品可适用短期临时进口
制度,该制度通常有效期为 6 个月,可再延长最多 6 个月,在此期间免征
增值税和关税。但短期临时进口制度终止后,货物须重新出口、运往自由
贸易区或适用普通进口制度。
简化税制
概述
为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促进税务合规,哥伦比亚自 2020 年起实
施简化税制。简化税制是一种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的综合性征税模式,
适用该税制的纳税人通过缴纳一笔统一税款即可同时履行所得税、消
费税和地方营业税(包括广告牌附加税和消防附加费)的税费缴纳义
务。
纳税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实体可以申请适用简化税制:
(1) 主体身份: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居民,或股东全部为自
然人居民的法人;
(2) 收入规模:上一纳税年度总收入低于 10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新设企业当年收入不超过此限额;
(3) 股东合并计算:若自然人股东拥有多家适用简化税制的企
业或公司,收入限额需按持股比例合并计算;若自然人股东在未适用简
化税制的企业中持股超过10%,收入限额也需按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4) 管理人合并计算:若自然人股东担任其他企业或公司的经
理或管理人,需将其管理的企业或公司的收入合并计算。
下列实体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适用简化税制:
(1) 外国法人、非居民自然人及其常设机构;
(2) 仅以劳动合同方式开展工作的居民自然人;
(3) 如果一家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自己是雇员(即和其他公司
有劳动关系),那么该公司也不能适用;
(4) 本国或外国法人、非居民外国人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5) 在境内或境外作为其他公司或法律实体的股东、认购人、
参与者、信托人或受益人的公司;
(6) 金融机构;
(7) 从事以下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①小额信贷;
①资产管理、销售、租赁或其他被动收入型业务;
①保理活动;
①金融咨询和/或贷款重组服务;
①发电、输电、配电或售电;
①汽车制造、进口或销售;
①燃料进口;
①枪支、弹药、火药、爆炸物和雷管的生产或销售。
(8) 在申请适用简化税制前 5 年内因业务拆分、分割或分立而
成立的公司;
(9) 从事废品、废料回收处理且净利润超过总收入 3%的自然人
或法人。
应纳税额
简化税制的计税依据为所有导致纳税人资产增加的各类收入,但 资
本利得和不征税收入除外。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有不同的税率区间, 并
且根据年收入规模分档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1) 小型商店、迷你市场、微型市场和理发店:
①年收入低于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 15,000 个税收价值单
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15,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3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 3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 10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税率为 %。
(2) 批发和零售商业活动、机械和技术服务(如电工、泥瓦匠 、
建筑服务、车辆及家电维修)、工业活动(包括农产品加工、小型工
业和微型工业)、电信活动以及其他未包含在以下分类中的活动:
①年收入低于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 15,000 个税收价值单
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15,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3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 3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 10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税率为 %。
(3) 餐饮服务和运输活动:
①年收入低于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 15,000 个税收价值单
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15,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3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 3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 10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税率为 %。
(4) 专业服务、咨询和科学服务:
①年收入低于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 15,000 个税收价值单
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15,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3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税率为 %;
①年收入不低于 3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但低于 10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税率为 %。
(5) 废品、废料收集和处理活动,税率为 %;
(6) 餐饮配送服务:在餐饮服务适用税率的基础上额外征收 8%
的消费税。
申报制度
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须在全年分 6 次申报并预缴,每次涵盖
两个月的税款。
适用税率与 中所述相同,但年度收入档位的上限及下限
金额须除以 6 后适用。
具体申报期限取决于纳税人税务识别号最后一位数字:
(1) 税务识别号以 1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申报 1-2 月税
款,下同)、6 月 11 日(申报 3-4 月税款,下同)、7 月 9 日(申报 5-6 月
税款,下同)、9 月 9 日(申报 7-8 月税款,下同)、11 月
12 日(申报 9-10 月税款,下同)和 2026 年 1 月 13 日(申报 11-12 月税
款,下同);
(2) 税务识别号以 2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6 月 12 日、
7 月 10 日、9 月 10 日、11 月 13 日和 2026 年 1 月 14 日;
(3) 税务识别号以 3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6 月 13 日、
7 月 11 日、9 月 11 日、11 月 14 日和 2026 年 1 月 15 日;
(4) 税务识别号以 4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6 月 16 日、
7 月 14 日、9 月 12 日、11 月 18 日和 2026 年 1 月 16 日;
(5) 税务识别号以 5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6 月 17 日、
7 月 15 日、9 月 15 日、11 月 19 日和 2026 年 1 月 19 日;
(6) 税务识别号以 6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6 月 18 日、
7 月 16 日、9 月 16 日、11 月 20 日和 2026 年 1 月 20 日;
(7) 税务识别号以 7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6 月 19 日、
7 月 17 日、9 月 17 日、11 月 21 日和 2026 年 1 月 21 日;
(8) 税务识别号以 8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21 日、6 月 20 日、
7 月 18 日、9 月 18 日、11 月 24 日和 2026 年 1 月 22 日;
(9) 税务识别号以 9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22 日、6 月 24 日、
7 月 21 日、9 月 19 日、11 月 25 日和 2026 年 1 月 23 日;
(10) 税务识别号以 0 结尾的,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6 月 25
日、7 月 22 日、9 月 22 日、11 月 26 日和 2026 年 1 月 26 日。
其次,适用简化税制的纳税人在年度结束后须进行年度申报,年
内预缴的税款可以抵扣年度申报表中的税款。年收入不超过 3,500 个税
收价值单位的自然人纳税人仅需提交年度申报表,而无须进行年内预
缴。
简化税制年度申报的期限如下:
(1) 税务识别号以 1、2 结尾的,为 2025 年 2 月 17 日;
(2) 税务识别号以 3、4 结尾的,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
(3) 税务识别号以 5、6 结尾的,为 2025 年 2 月 19 日;
(4) 税务识别号以 7、8 结尾的,为 2025 年 2 月 20 日;
(5) 税务识别号以 9、0 结尾的,为 2025 年 2 月 21 日。
当预缴金额超过年度应缴税款时,差额部分属于抵扣结余,可用
于抵扣后续的简化税制应纳税额。
其他相关税种
哥伦比亚除了所得税、增值税、财产税等主要税种外,还征收出
境印花税、酒店住宿旅游税、社会投资旅游税、国家印花税、司法管
理特别捐税、一次性塑料包装产品国家税和健康税。
出境印花税
出境印花税是哥伦比亚公民以及居住在哥伦比亚的外国公民乘
飞机或船离开哥伦比亚时必须支付的税款,该税款金额由哥伦比亚政
府每年确定,由航空、运输公司代收,并包含在离境票价中。
酒店住宿旅游税
酒店或住宿场所实际收取的住宿服务收入,须按住宿费金额适用5%
的税率缴纳酒店住宿旅游税。
社会投资旅游税
购买包含哥伦比亚行程的国际航班机票(始发地为境外)须缴纳
社会投资旅游税。纳税人是指行程包含哥伦比亚的国际航空旅客,但
中转或国际联程旅客除外。征收标准为每张机票 15 美元,税款由航空
公司代收。
国家印花税
国家印花税是对下列法律文件和凭证征收的税种:
(1) 涉及财富转移、证券流通的公共或私人文件;
(2) 证明义务设立、存在、变更或终止的文件;
(3) 哥伦比亚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出境文件。
下列主体在相关文件出具或受益时须缴纳印花税:
(1) 文件的授予人、出票人、承兑人、发行人或签署人(包括
自然人或法人);
(2) 公共机关;
(3) 文件所涉及事项的受益方。
国家印花税税率根据文件类型不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1) 在哥伦比亚签发或接受的公共文书或私人文件,或在境外
签发但在哥伦比亚生效的文件:适用 1%的税率,且仅在文件金额超
过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时征收;
(2) 基于公证文书进行的价值超过 2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不
动产转让交易:金额在 20,001 至 5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之间的部分适用
%的税率,超过5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部分适用3%的税率;
(3) 哥伦比亚境内支付的支票:每张支票征收 个税收价值
单位;
(4) 记名和不记名债券:按面值的 %征收印花税;
(5) 由综合仓库签发的仓储证书:每份 个税收价值单位;
(6) 信贷机构提供的担保:按担保机构收取的佣金或保费的%
征收;
(7) 护照:新发普通护照为 个税收价值单位,护照续期为
个税收价值单位;
(8) 荒地农用林开发许可:每公顷 3 个税收价值单位;
(9) 优质木材开发许可:每公顷 9 个税收价值单位;
(10) 前两条许可延期按初始印花税的 50%征收;
(11) 枪支携带许可证:6 个税收价值单位,续期为 个税收价
值单位;
(12) 弹药和爆炸物经营许可:45 个税收价值单位,续期为 30
个税收价值单位;
(13) 法人资格认证:普通法人为 6 个税收价值单位,非营利组
织则为 3 个税收价值单位;
(14) 外国人签证(以美元计价):临时签证 45 美元;普通签
证 75 美元;短期商务签证 120 美元;永久商务签证 225 美元;居民
签证 225 美元;配偶签证 120 美元;学生签证 30 美元;过境签证 15
美元;旅游签证最高 30 美元(根据互惠原则调整价格);其他未列
明签证 75 美元。
司法管理特别捐税
公证员从所有公证活动中获得的总收入按%的税率缴纳司法
管理特别捐税。
一次性塑料包装产品国家税
哥伦比亚对用于包装、捆扎或封装商品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征收一
次性塑料包装产品国家税,应税产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应按照一次性
塑料包装的克重以 个税收价值单位每克的征收标准计缴一次
性塑料包装产品国家税。
健康税
健康税包括含糖饮料税和工业食品税。
(1) 含糖饮料税
含糖饮料税征税对象为酒精含量不超过 %且添加糖的饮料,
具体包括:碳酸饮料、麦芽饮料、茶/咖啡饮料、浓缩果汁、运动饮
料、能量饮料、风味水和粉末冲调饮料,以及用于制备含糖饮料的浓缩
液、粉末及糖浆。上述饮料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为纳税人,但年收入小于
1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个体经营者免税。
含糖饮料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应税饮料生产、销售、库存提取
及有偿/无偿转让或清关之时。其 2025 年征收标准如下:
含糖量<6 克/100ml,单位税额为 0 比索/100ml;含糖量 6–10 克
/100ml,单位税额为 38 比索/100ml;含糖量>10 克/100ml,单位税额
为 65 比索/100ml。
(2) 工业食品税
哥伦比亚对高钠、高糖、高饱和脂肪的食品征收工业食品税。征
税对象具体包括加工零食和包装食品、工业烘焙产品和加工肉类和香
肠等。上述食品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为纳税人。
工业食品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价格或海关完税价格(含关税),
税率为 20%。
(3) 申报制度
含糖饮料税和工业食品税应每两月申报和缴纳一次,2025 年的
具体期限为 2025 年 3 月 14 日、5 月 15 日、7 月 14 日、9 月 12 日、
11 月 18 日,以及 2026 年 1 月 16 日。
地方税种
机动车税
哥伦比亚波哥大首都区引入了机动车税,对在当地注册的机动车
辆进行征税,但下列机动车除外:
(1) 排量不超过 125cc 的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
(2) 农用拖拉机及农业机械;
(3) 工程机械设备;
(4) 非道路用工业车辆;
(5) 城市公交公司车辆。
纳税人为波哥大首都区注册应税车辆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以及纳
入信托计划车辆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量车辆应在每年 1 月 1 日缴纳机动车税, 新
车则应在机动车登记申请日缴纳该税。
机动车税的计税依据通常为交通运输部每年 11 月公布的机动车市
场价格,新车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发票金额,个人进口车的计税
依据为进口申报金额,而二手车的计税依据参照相似车型市价。
2025 年机动车税税率如下:
(1)私家车:价值不超过 55,679,000 比索的,税率为 %; 价
值在 55,679,000-125,274,000 比索之间的,税率为 %;价值超过
125,274,000 比索的,税率为 %;
(2) 发动机排量超过 125cc 的摩托车,税率为 %;
(3) 公共运输车辆,税率为 %。
油电混动车、新注册电动车和电动出租车在前五年分别可以享受
40%、60%和 70%的税额减免优惠。
统一不动产税
统一不动产税是哥伦比亚各市征收的地方税,构成市级财政的重
要收入来源。该税种由 1990 年第 44 号法律设立,税率范围为 % 至
%,具体税率由各市在国会设定的区间内自行确定。
统一不动产税征税对象包括:
(1) 地块、公寓、住宅、建筑物;
(2) 停车场、金融用地、非城市化用地;
(3) 商业场所、仓库、工厂;
(4) 公共设施用地、农业用地。
统一不动产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申报的不动产自评价值,但不
得低于当地地籍局(Catastro Distrital)核定的地籍估值(Avalúo
Catastral)。
纳税人为波哥大首都区不动产的所有者、占有者或用益权人,以
及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公共不动产特许经营者,和参与金融
租赁的金融机构。
纳税人应在每年 1 月 1 日缴纳统一不动产税。
公共照明税
各市和特区可通过市议会和特区议会设立公共照明税。对于使用
住宅电力服务的物业,可以直接按电费附加征收;对于未使用住宅电
力服务的物业,可通过征收财产税附加费的方式征收。
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由地方议会自主确定。
城市规划税
城市规划税是对在波哥大首都区的工程或建筑活动(新建、扩建、
改造、修复等)以及建筑确权行为,征收的一个税种。
对于工程和建筑活动,计税依据为工程或建筑的预算总额(按许
可证有效期计算);对于建筑物确权行为,计税依据通过将建筑面积
乘以特区规划部门确定的当期每平方米价值计算得出。
对于工程和建筑活动,税款按工程初始预算的 %预缴,工程
竣工后,需按初始预算与实际执行金额的差额缴纳 3%的税款;对于
建筑物确权行为,1、2 层住宅,适用 1%的税率,其他确权行为,适
用 %的税率。
申请建筑许可证时,纳税人需按工程预算总额的 %缴纳首期税
款(预缴),建筑许可证到期后 3 年内,或工程竣工/最后一次付款入
账后的次月,纳税人须根据实际成本补缴;对于建筑物确权许可, 申请确
权时需提交申报表,并附缴税凭证。
地方营业税
地方营业税是一种地方税,由市议会负责确定税率、免税政策及
税收管理措施。与所得税和增值税类似,该税种实行自行申报制度,
市政部门负责税款申报受理、征收、计算、监督和稽查工作。
纳税人为在市政辖区内开展工业、商业和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
人或实际社团。
征税范围包括:
(1) 工业活动:生产、提取、制造、缝制、制备、转化、修理、
加工和组装任何类型的材料或商品;
(2) 商业活动:商品的买卖、分销(批发和零售),以及《商
法典》认定的其他商业活动;
(3) 服务活动:不涉及雇佣关系的有偿任务、工作或劳动(如
咨询、专业服务、运输服务等)。
下列活动不适用地方营业税:
(1) 初级生产活动(农业、畜牧业和禽类养殖);
(2) 用于出口的国内商品生产;
(3) 公共教育、慈善、文化和体育活动。
地方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当期获得的净收入(通常按月核
算,部分地区按双月核算),即净收入=普通收入+非常规收入−免税/
非应税收入−退货/折扣/折让−出口收入−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特殊行
业可能有特别规定。
市议会可在以下范围内设定地方营业税的税率:
(1)工业活动:2‰至 7‰;
(2)商业和服务活动:2‰至 1%。
在波哥大首都区,地方营业税还包括广告牌附加税。广告牌附加
税对利用公共空间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征税,其计税依据为地方营业
税应纳税额,税率为 15%。
烈酒、葡萄酒、开胃酒及类似产品消费税
烈酒、葡萄酒、开胃酒及类似产品消费税是 1995 年第 223 号法 律
设立的地方税种。征税对象为在哥伦比亚各地方辖区内消费的烈酒、葡萄
酒、开胃酒及类似产品。该税种的主要规定均由中央国家机构确 立,地
方行政机构不得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对于国产产品,税款应在生产商将产品交付用于在哥伦比亚境内
分销、销售、交换或用于广告、促销、捐赠、佣金或自用时计缴。对
于进口产品,税款应在进口环节征收(过境哥伦比亚至其他国家的情
况除外)。
纳税人是应税货物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分销商。
此外,运输商和零售商若无法证明产品来源,也将被视为纳税人。
该税采用“从量+从价”双重计税机制。2025 年,税率如下:
(1) 从量部分(按酒精度计):
①烈酒、开胃酒及类似产品:325 比索/每 750ml/每酒精度;
①葡萄酒及葡萄开胃酒:231 比索/每 750ml/每酒精度;
①圣安德烈斯、普罗维登西亚和圣卡塔利娜群岛省消费的国产产品:
54 比索/每 750ml/每酒精度。
(2) 从价部分(按零售价计):
①葡萄酒及葡萄开胃酒的税率为公开零售价格的 20%;
①其他产品的税率为公开零售价格的 25%;
①公开零售价格由国家统计局(DANE)每年认证。
生产商须每月履行申报和缴税义务,期限为次月 15 个自然日内。
申报表须包含上月发货、交付或提取产品对应的税款信息。进口商须在
进口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缴清相关关税和国家税费。进口商或分销
商必须向财政部申报进入首都特区的产品,并注明根据产品类型确定的
计税依据。
进口香烟及加工烟草消费税
进口香烟及加工烟草消费税是对在首都特区辖区内消费的进口
香烟及加工烟草征收的一种税,但不包括手工卷制的烟草卷。
进口香烟及加工烟草消费税在应税货物进口至哥伦比亚时征收
(但过境至其他国家的货物除外)。
纳税人包括进口商及负连带责任的分销商。此外,运输商和零售
商若无法证明产品来源,也将被视为纳税人。
计税依据为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含关税)加上 30%的销售利润
确定,税率为 55%。除此之外,对于香烟、雪茄和小雪茄,以及烟丝、
鼻烟或嚼烟,哥伦比亚还征收从量税,其中香烟、雪茄和小雪茄 2025
年单位税额为每 20 支装 4,068 比索,烟丝、鼻烟或嚼烟单位税额为
每克 324 比索。
进口香烟及加工烟草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规定与烈酒、葡萄酒、
开胃酒及类似产品消费税相同。
啤酒、苏打水及混合饮料消费税
啤酒、苏打水及混合饮料消费税本质上是一项国家税,但其征收
权下放给各省和波哥大首都区。
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为在哥伦比亚境内消费的啤酒、苏打水、混合
饮料(发酵饮料与非酒精饮料混合的产品),但不适用于出口和过境
商品。
对于国产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商将产品交付用于在哥
伦比亚境内分销、销售、交换,或用于广告、促销、捐赠、佣金、自用
时。对于进口产品,应在进口环节缴纳(过境哥伦比亚至其他国家的
情况除外)。
纳税人是应税货物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分销商。
此外,运输商和零售商若无法证明产品来源,也将被视为纳税人。
计税依据为应税货物的零售价格,进口环节的应税货物计税依据
为海关完税价格(含关税)加上 30%的销售利润。可回收和不可回收
包装的价值不计入计税依据。
税率如下:
(1) 啤酒、苏打水:48%;
(2) 混合饮料:20%。
啤酒、苏打水及混合饮料消费税的申报和缴纳规定与烈酒、葡萄
酒、开胃酒及类似产品消费税相同。
汽油及柴油附加税
汽油及柴油附加税是对在各市、特区和省消费国产或进口的汽油,
以及在各省或波哥大首都区内消费国产或进口柴油征收的一种税。
该税在批发商、生产商或进口商向零售商或终端消费者销售汽油
/柴油时计缴,当批发商、生产商或进口商将产品提取自用时也需计
缴汽油及柴油附加税。
下列业务免税:
(1) 出口应税货物;
(2) 用于哥伦比亚沿海渔业、沿岸航行活动及国家海岸警卫队
作业用的燃料。
纳税人为批发商、生产商、进口商。运输商和零售商若无法证明
税款已缴纳,则直接认定为纳税人。
计税依据是按燃料体积(加仑数)计征。2025 年单位税额如下:
(1) 一般标准:普通汽油为 比索/加仑;特级汽油为
1, 比索/加仑;柴油为 比索/加仑;用于柴油发动机的生物
燃料混合物,单位税额将根据混合比例而有所不同:含 2%生物燃料
的混合物,单位税额为 比索/加仑;含 4%生物燃料的混合物,
单位税额为 比索/加仑;含 8%生物燃料的混合物,单位税额为
比索/加仑;含 10%生物燃料的混合物,单位税额为
比索/加仑;
(2)特定区域标准:在圣安德烈斯群岛、普罗维登西亚和圣卡
塔利娜地区,普通汽油单位税额为 1, 比索/加仑,特级汽油为
1, 比索/加仑,柴油为 比索/加仑。
纳税人(批发商、生产商、进口商)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次月 18
个自然日内提交月度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零售商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次
月 7 个自然日内向批发商缴纳附加税。
赛马、体育赛事及类似博彩活动税
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为在哥伦比亚举行的赛马、体育赛事及类似博
彩活动中涉及的投注单、投注金额和奖金。征收方式为:
(1) 投注单税:每份盖章或使用的投注单征收 比索税款;
(2) 投注金额税:按每场赛事总投注金额和空白投注单销售收
入总额的 20%征税;
(3) 奖金税(累进税率):对发放的每笔奖金按以下税率计税:
①50,000 比索及以下的奖金:0%;
①超过 50,000 比索但不超过 200,000 比索的部分:25%;
①超过 200,000 比索的部分:30%。
贫困救助基金、博彩及演出统一税
哥伦比亚对下列交易征收贫困救助基金、博彩及演出统一税:
(1) 剧院、音乐会、影院、斗牛场、赛马场、马戏团等公共演
出门票销售;
(2) 合法博彩活动投注;
(3) 促销抽奖、竞赛及类似活动以及俱乐部系统销售[7]。
在波哥大首都区持续或偶尔开展上述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都是
纳税人。
计税依据为:
(1) 公共演出活动:门票销售总收入;
(2) 博彩活动:投注券/筹码销售收入(含现金投注);
(3) 抽奖活动:抽奖券销售收入;
(4) 俱乐部销售、促销抽奖及竞赛活动:发放的奖金金额。 贫
困救助基金、博彩及演出统一税税率通常为 10%,而波哥大斗
牛表演税率为门票价值的 5%。哥伦比亚短片展映门票可以享受 35%
的税率减免。
纳税人须在应税活动次月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可从应纳税额
中扣除在活动审批环节按授权门票/奖金总额的 30%预缴的税款。
外国彩票及彩票奖金税
[7]
俱乐部系统销售是一种基于会员制、积分或参与资格的促销抽奖/博彩体系。
该税种的征税对象包括外国彩票销售和外国彩票奖金。外国彩票
销售是指在波哥大首都区辖区内销售的外国彩票;外国彩票奖金是指
在波哥大首都区内中得的外国彩票奖金。
外国彩票销售环节的纳税人为在波哥大首都区内获准销售外国 彩
票的彩票公司或运营商;外国彩票奖金环节的纳税人为彩票中奖者, 但
税款由销售公司或运营商代扣代缴。
销售环节以售出的每张彩票或其份额的面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0%;奖金环节以奖金面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 17%。
外国彩票公司及其授权运营商,应于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申报
并缴纳上月产生的税款。
户外视觉广告税
该税的征税对象为在波哥大首都区设置面积等于或超过 8 平方
米的广告牌的行为。该税自广告牌登记许可通知发出时起,按年度计
征。
纳税人为广告牌的所有者(自然人、法人或事实上的社团)。广
告载体结构所有者、经营场所所有者、不动产所有者、车辆所有者或
广告公司承担连带纳税责任。
户外视觉广告税的税额为 5 倍当年法定月最低工资,在广告牌安装
期间持续计征。
纳税人须在收到环境管理部(DAMA)登记许可通知后 10 日内
完成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登记备案税
哥伦比亚各地区对须在公共文书登记处或商会登记的书面法律
文件、合同或交易征收登记备案税。缴纳了登记备案税的文件免缴国
家印花税。
纳税人为合同方及受益人。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纳税人应平均分担
税款。税款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计征,同一文件含多项需登记事项时, 应逐
项分别计税。
计税依据为法律文件中载明的金额。其税率根据各省议会在省长
提议的基础上,在以下范围内确定:
(1) 公共文书登记处登记的有金额的文件:%-1%;
(2) 商会登记的有金额的文件:%%;
(3) 涉及股票/股权发行溢价的商会登记文件:%%;
(4) 无金额文件:2-4 倍法定日最低工资。
税款一般在登记所在地缴纳,与不动产文件相关税款在不动产所
在地缴纳。
公共文书登记处及商会负责税款计算与征收,且须于每月前 15
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上月税款。
社会保障缴款
哥伦比亚雇主必须为月收入≥10 倍法定最低工资的雇员办理社保
登记并缴费,同时从工资中预扣雇员应承担部分。对于其他收入水 平的
雇员,雇主可选择自愿为其缴纳社保。缴费基数包括工资、佣金、加班费
和津贴,不包括交通补贴和法律或合同明确不构成薪资的项目。缴费基数
不得低于 1 倍法定月最低工资,且不得超过 25 倍法定月最 低工资。
各项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表 11 哥伦比亚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缴款种类 雇主承担 雇员承担 总计
医疗保险 % 4% %
普通养老保险 12% 4% 16%
%至
职业风险保险
%(依岗位
风险等级浮
0%
%至
%
动)
养老金团结基金 - 0%-2% 0%-2%
上表所述养老金团结基金缴费标准如下:
(1) 月收入低于 4 倍法定最低工资,为 0%;
(2) 月收入在 4-16 倍法定最低工资之间,为 1%;
(3) 月收入在 16-17 倍法定最低工资之间,为 %;
(4) 月收入在 17-18 倍法定最低工资之间,为 %;
(5) 月收入在 18-19 倍法定最低工资之间,为 %;
(6) 月收入在 19-20 倍法定最低工资之间,为 %;
(7) 月收入不低于 20 倍法定最低工资,为 2%。 2025
年 7 月 1 日起,养老金团结基金缴款标准如下:
(1) 月收入在 4-7 倍法定最低工资之间,为 %;
(2) 月收入在 7-11 倍法定最低工资之间,为 %;
(3) 月收入在 11-19 倍法定最低工资之间,为 %;
(4) 月收入在 19-20 倍法定最低工资之间,为 %;
(5) 月收入不低于 20 倍法定最低工资,为 3%。
自雇人员和失业自然人可自愿参保,缴费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16%;
(2)医疗保险:%;
(3)职业风险保险:根据岗位风险等级,在 %至 %之间。
自雇人员的缴费基数为月收入的 40%,且不得低于法定月最低工
资,若从事需要原材料投入的行业,可扣除必要成本和支出,最终缴
费基数按月净收入的 40%确定。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收系统机构设置
哥伦比亚税收领域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DIAN),
该机构隶属于哥伦比亚财政部和公共信贷部,根据 1992 年第 2117 号
法令,于 1993 年 6 月 1 日由国家税务局(DIN)与国家海关局(DAN)
合并成立。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享有行政自主权、
预算自主权和自有财产。
DIAN 的管辖范围涵盖哥伦比亚全国领土,总部位于波哥大市。
同时,DIAN 在哥伦比亚以下城市和市镇设有办事处,分布如下:
(1) 地方税务与海关分局(综合性办事处),分布于:阿拉乌
卡、亚美尼亚、巴兰卡贝赫亚、布卡拉曼加、布埃纳文图拉、弗洛伦
西亚、吉拉尔多、伊巴盖、伊皮亚莱斯、莱蒂西亚、马伊考、马尼萨
莱斯、蒙特里亚、内瓦、帕尔米拉、约帕尔、帕斯托、佩雷拉、波帕扬、
里奥阿查、圣玛尔塔、圣安德烈斯、辛塞莱霍、索加莫索、图尼亚、
图卢阿、乌拉巴、基布多、瓦莱杜帕尔、维拉维森西奥;
(2) 地区海关局(主要海关枢纽城市):波哥大、巴兰基亚、
卡利、卡塔赫纳、库库塔、麦德林;
(3) 地方税务局(侧重税收管理):波哥大、巴兰基亚、卡利、
卡塔赫纳、库库塔、麦德林;
(4) 地方授权税务与海关分局(偏远或特殊地区):米图、瓜
维亚雷圣何塞、阿西斯港、图马科、卡雷尼奥港、伊尼里达、潘普洛
纳;
(5) 地方联络点(便民服务点):皮塔利托、奥卡尼亚、马甘
格、拉多拉达、拉埃斯特雷拉、巴尔萨尔和布加、卡利地区(卡利中
心、卡利南),以及波哥大地区(波哥大海关、美洲区、比马区、博
萨区、中心区、75 街、30 街、苏巴区)。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税务部门的职责
DIAN 作为特殊行政单位,其主要职责在于:确保税收、海关和
外汇义务的正确履行;对国家级公共实体运营的博彩游戏征收特许经营
权和行政管理费;在公平、透明和合法的条件下促进外贸便利化; 通
过税收与监管职能,维护哥伦比亚财政安全和经济公共秩序。
税务部门的职权
DIAN 拥有以下职权:
(1) 税收与海关管理:负责管理所得税及附加税、国家印花税、
增值税、关税及其他国家级税收;同时负责海关事务,包括货物扣押、没
收、收归国有及相关处置;
(2) 外汇监管:监督进出口相关的外汇制度遵守情况,管控与
进出口相关的低开发票或高开发票行为,审查外汇费用和融资合规情
况;
(3) 税收征管与执法:负责征收、稽查、核定、追缴、退税、
处罚、争议解决等全过程管理,处理与纳税义务履行相关的所有事项;
(4) 外贸支持:为外贸业务提供服务和支持;对进出口货物执
行扣押、没收、收归国有及相关管理措施;
(5) 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作为税收、海关和外汇监管领域的
权威研究与统计机构;起草或参与起草税收、海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
令及国际协定;监管自由贸易区、特殊经济出口区、国际贸易公司等特
殊制度;
(6) 合作与协调:与国内外公共或私营实体签订协议,建立打
击逃税、走私和外汇违规的战略联盟;可签订有偿/无偿协议,以协
助其他机构的非税收入、税费征收和管理;
(7) 收费与服务:确定 DIAN 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及额外服务的
收费价格;
(8) 执法职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司法警察职能,保障税
收与外贸合规。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纳税人登记
下列实体必须在哥伦比亚进行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识别号:
(1) 在哥伦比亚无常住地的自然人,以及外国公司和实体在哥
伦比亚的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
(2) 不通过常设机构而在哥伦比亚取得收入的非居民自然人和
外国实体;
(3) 从境外向哥伦比亚提供服务、需缴纳增值税或具备“显著
经济存在”的非居民实体,若其客户无需代扣增值税,则该实体必须自
行登记以履行增值税申报和缴纳义务;
(4) 所得税和附加税等由DIAN 管理的税种的纳税申报人;
(5) 为开展外贸业务而设立独立资产的纳税人;
(6) 需履行正式纳税义务的外国投资者;
(7) 持有境外证券投资资本的非居民投资者(无论投资方式或
工具如何);
(8) 外国法人或实体在哥伦比亚的分支机构;
(9) 作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需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
报人或外国投资者名义签署申报、提交信息或履行其他税务、海关或
外汇义务的自然人;
(10) 依法必须签署申报表的审计师和会计师;
(11) 不申报收入和财产的非纳税人,以及不承担餐厅和酒吧相
关消费税的自然人;
(12) 增值税纳税人,以及因特殊规定必须开具发票的非纳税人
或从事免税活动的主体;
(13) 国家消费税的纳税人和部分非纳税人;
(14) 汽油及柴油附加税的纳税人;
(15) 扣缴义务人;
(16) 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海关用户;
(17) 从事现金外汇买卖及旅行支票买卖的专业人员;
(18) 需申报携带外币或哥伦比亚法定货币出入境的人员;
(19) 税务机关认为需登记以监管其义务履行的其他主体;
(20) 自愿选择适用简化税制的实体等。
不受 DIAN 管理的实体,以及在进口、出口或海关过境业务中涉
及的下列实体,无须进行税务登记:非居民外国人;外交人员;驻哥
伦比亚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及技术代表团;享受行李和旅客待遇的个
人;非居民国际运输公司;通过邮政运输或紧急运输方式接收或发送
货物的自然人。
税务登记应在以下情形发生前完成:开始经济活动之前;接受
DIAN 管理之前;以进口商、出口商或海关用户身份开展业务之前。
税务登记长期有效,无需续期。
纳税人注销登记
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1) 法人或类似实体清算、合并或分立;
(2) 遗产清算完毕;
(3) 财团、临时联合体或合作协议结束;
(4) 外国直接投资被替代或最终撤销;
(5) 纳税人性别变更(需签发新身份证件);
(6) 境外证券投资永久终止;
(7) 通过常设机构经营的业务终止;
(8) 公司实际管理地迁至境外;
(9) 商业信托合同终止和/或清算;
(10) 对于境外服务提供商:未最终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在
哥伦比亚的显著经济存在终止;
(11) 发现同一自然人、法人持有多个税号或证件重复。
下列情况下,DIAN 可自行注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
(1) 在电子数据库中未发现纳税人任何商业、金融、税务、海
关或外汇交易记录,且这些证据表明已登记人员未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2) 经主管机关认定,税务登记注册存在冒名顶替;
(3) 根据主管机关的命令注销;
(4) 纳税人在哥伦比亚的常设机构停止运营;
(5) 纳税人的法人资格被主管机关撤销等。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账簿设置要求
根据哥伦比亚 1995 年第 222 号法律第 34 条的规定,各公司应于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至少每年一次)进行账目结算,以编制通用财务
报表。2024 年财务报表编制的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4 月至 5 月,依
税务识别号码最后 1-2 位数字确定。财务报表须附上注册会计师或法定
审计师(根据公司类型而定)的签名及专业意见。
哥伦比亚设有法定审计师制度,通常由注册会计师担任,其职责
范围包括:审核财务报表;认证部分纳税申报表;核查并报告企业经营
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监督公司资产的保全等。根据规定, 股
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
产超过 5,000 倍法定月最低工资或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年度总收
入超过 3,000 倍法定月最低工资的企业必须任命法定审计师。不满足强
制条件的其他公司亦可自愿委任。
会计制度简介
在哥伦比亚,所有开展商业活动的公司都必须遵循该国现行会计
体系进行会计核算。该体系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为基础,但
IFRS 的某些规定在哥伦比亚并不适用,且 IFRS 修订仅当被哥伦比亚政
府通过法令采纳后,方可在哥伦比亚境内生效。
根据企业规模和特征,哥伦比亚实行分层会计制度:
(1) 第 1 组会计体系,基于完整的 IFRS,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
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
(2) 第 2 组会计体系,也称微型企业财务报告技术规范框架, 适
用于微型企业,即年度日常活动收入不超过某一行业限额的公司;
(3) 第 3 组会计体系,基于中小企业IFRS,通常适用于上述第1
组和第 2 组之外的实体。
对于进入清算程序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濒临清算的实体,必须
适用 2016 年第 2101 号法令规定的非持续经营主体会计框架。
公司会计核算是确定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及所得税抵扣项的
基础。但《税收法典》对某些会计处理有差异及特殊规定,例如:公允
价值调整的收益确认差异、准备金及权益法核算的差异,以及所得税
可抵扣成本或费用的特殊规定。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根据《税收法典》第 632 条及 2005 年第 962 号法律第 46 条规定, 所有
实体(无论是否为纳税人)必须将下列文件自提交纳税申报表期限届
满之日起保存至少 3 年(若企业有亏损抵补情况则为 6 年):
(1) 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成本、扣除项、免税收入、税款
及抵扣额准确性的内外部证明凭证及账簿;
(2) 存储于硬件设备及独立磁性介质中的电子记录及会计软件;
(3) 作为享有信贷权、成本确认、扣除项、免税待遇及其他税
收优惠、资产与负债认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以及所有用于判定纳税人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的其他必要信息;
(4) 企业预扣税款的银行存款凭证;
(5) 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副本及缴款收据。
此外,《哥伦比亚金融体系法规》确立了一项特殊制度,适用于
银行需保存和维护的金融及商业信息,包括与财务和交易数据相关的
信息。根据该制度规定,对于会计信息(包括原始凭证)、财务和交
易数据,银行需至少保存 5 年,期限自相关记录入账之日起算。银行
还须遵守《商法典》第 60 条规定的义务,即对于会计账簿和记录,
银行需保存至少 10 年,自最后一次入账之日起算。哥伦比亚金融监管
局(SFC)已向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发布指令,允许银行
在保存 5 年后销毁纸质会计记录和交易信息。
根据哥伦比亚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框架,银行及其他有反洗钱义务
的主体应保存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所有文件(涉及财务和交易的信息,
包括客户尽职调查文件),保存期限至少 5 年,自相关记录入账日、
交易日或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所有从事商业活动、自由职业或提供相关服务,或销售农牧业产品
的个人或实体,无论其是否为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税种的纳税人, 都
必须为每笔交易开具发票或等效文件,并保留副本。
目前,哥伦比亚已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系统,所有须开具发票的单
位或个人均应采用电子方式开具发票,具体包括:
(1) 法人实体;
(2) 增值税纳税人;
(3) 国家消费税纳税人;
(4) 年总收入超过 3,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自然人;
(5) 适用简化税收制度的纳税人;
(6) 商业实体、进口商、排字工和石印工;
(7) 具有商业实体身份、从事自由职业、提供相关服务或销售
农牧业产品的个人或实体。
下列实体无须开具发票:
(1) 银行、金融公司及融资机构;
(2) 提供城市或大都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实体;
(3) 非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人的自然人;
(4) 储蓄与信贷合作社、高级合作组织、合作制辅助机构、综
合多业务合作社及员工基金会;
(5) 受薪雇员及养老金领取者;
(6) 境外服务提供商;
(7) 仅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且年收入低于
3,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自然人。
电子发票中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1) 注明文件为电子销售发票;
(2) 卖方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
(3) 买方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若买方未完成税务登记,则需
注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4) 电子发票的连续编号;
(5) 发票开具日期和时间;
(6) 所售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及描述;
(7) 交易总金额;
(8) 付款方式:注明是现金、借记卡、信用卡还是电子转账;
(9)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身份;
(10) 增值税税率;
(11) 消费税税率;
(12) 数字签名和发票二维码。
纳税申报
概述
哥伦比亚允许纳税人通过线上或现场提交纳税申报表。非居民自
然人必须通过线上方式完成纳税申报,否则视为未申报。
在线申报规定
纳税人如在申报表中使用电子签名,则应通过线上申报方式履行
申报义务。
申请电子签名或进行线上申报前,纳税人应首先在电子税务局中
注册。纳税人须登录哥伦比亚 DIAN 官网,进入“事务
办理”菜单下的“注册用户”选项,填写姓名(本人全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及密码。
完成注册后,纳税人应依照说明填写表格,对申报表进行数字签
名,并通过DIAN 官网提交申报表。
若申报表显示有应缴税款时,纳税人需在线生成“国家税收官方付
款收据”,并填写应缴金额。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支付,但如不
选择此选项,需打印两份国家税收官方付款收据,并将其提交至税务
机关完成缴税义务。
现场申报规定
纳税人通过 DIAN 网站完成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与核对后,可以选
择打印纸质申报表(须 2 份),由纳税人自行签名,并携带两份申报
表和税务登记证明至银行办理现场申报。银行应接收申报表并加盖印
章,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纳税人。
税务检查
税务追诉期限
税务追诉期限指税务机关可对所得税申报进行调整或追征税款
的时限。税务追诉期限的适用规则如下:
(1) 一般情况下,自所得税申报截止日起 3 年;
(2) 若逾期提交,自实际提交之日起 3 年;
(3) 申请退税的,自申请退税或补偿之日起 3 年;
(4) 申报税收损失的,追诉期限为 5 年;
(5) 适用转让定价规则的所得税申报,追诉期限为 5 年;
(6) 纳税人未提交申报表的,追诉期限为 5 年。
特定纳税人可以适用哥伦比亚的审计福利机制(Beneficio de
Auditoría),即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税务追诉期限缩短至 6
个月或 12 个月的优惠,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在 2022 至 2026 年, 若纳
税人净所得税额较上一年度增加 35%,则税务追诉期缩短至 6 个月;若
增加 20%,则缩短为 12 个月。审计福利机制仅适用于按时提交申报表
并全额缴税的纳税人,且不适用于享受区域性税收优惠、适用零预扣税
或净所得税金额低于 71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纳税人。
根据《税收法典》第 638 条,税务处罚权的时效与税务追诉期限相
同;但对于独立处罚决议,除另有规定外,其时效为所得税申报截止日
起 2 年。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由税务机关检查部门负责人及其指派的专职审计官执
行。该负责人有权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应纳税额调增及其他税务评
定相关行政行为,以及针对下列情况的滞纳金处罚:未及时申报、数
据更正、申报不实、收入漏报、未保存会计账簿、未出具凭证、费用
支出缺乏合理依据以及未报告经营场所关闭等。
在开展税务检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使用下列信息:
(1) 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和文件中所包含的信息;
(2) 其他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中所包含的信息(通过信息交叉
核对获取);
(3) 纳税人根据特别要求提供的信息;
(4) 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5) 税务机关可用于核查的其他公开信息(从纳税人或税务机
关使用的数据库中获取);
(6) 通过与其他管辖区税务机关交换获取的信息。
税务机关在追查时效期内可向纳税人送达特别要求通知,并要求 纳
税人在 3 个月的期限内就异议、举证或漏报事项进行回应。基于特别要求
通知中的事实,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作出正式评估。
若纳税人未提交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发送要求提交
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载明需修改的项目、拟追加的税额、已接受的预
缴税款、扣缴税款及拟处以的罚款等。纳税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 个月内
提交申报表,或者说明其认为无须申报的理由。
税务代理
暂无相关资料。
法律责任
处罚规定
以下行为在哥伦比亚被视为税务犯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1) 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中未准确申报资产或虚报不存在的负
债,金额超过 1,000 倍最低月工资,且税务机关已出具补税评估的,
将面临 48 至 108 个月监禁。若未申报资产、低报资产或虚报负债造
成的税收损失超过 1,000 倍最低月工资但低于 5,000 倍最低月工资, 刑
期增加 33%;若超过 5,000 倍最低月工资,刑期增加 50%;
(2) 纳税人存在以下行为且税务机关评估补税金额在 100 至
2,500 倍最低月工资之间的,将面临 36 至 60 个月监禁:
①未按规定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①虚报收入;
①虚列成本费用;
①不当申请所得税抵免、预扣税或预缴税款。
补税金额超过2,500 倍最低月工资但低于5,000 倍最低月工资的, 刑
期增加 33%;超过 5,000 倍最低月工资的,刑期增加 50%。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终止刑事起诉:
(1) 纳税人补正申报并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2) 未申报资产、低报资产或虚报负债造成的税收损失未超过
8,500 倍最低月工资。
通过上述方式,纳税人可最多两次终止刑事起诉程序,若已使用两
次上述规定,后续补缴仅可获刑期减半的待遇,不得再次终止起诉。
除此之外,《税收法典》还规定了以下行政处罚:
(1) 逾期申报将按月计罚(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每
逾期一个月,罚款为应纳税额的 5%,但罚款累计不得超过应纳税额
的 100%;若在税务机关正式通知后纳税人仍未申报,则罚款提高至
应纳税额的 10%,但累计不超过应纳税额的 200%。上述两种情况均需
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利率采用哥伦比亚金融监管机构当月认证的最高有
效利率减去两个百分点(滞纳金利率在DIAN 官网公布);
(2) 纳税人自愿修改纳税申报表以增加应纳税额或减少可退余
额时,若在税务机关通知前修改,罚款为新增应纳税额或减少可退余
额的 10%;若在税务机关通知后修改,罚款提高至 20%;
(3) 纳税人申报信息不准确且税务机关已特别要求纳税人修改
申报表时,处以少报税款 100%的罚款。如果信息不准确系未披露资
产或虚构债务,则罚款比例上升至 200%。如果信息不准确系与虚假
或资不抵债供应商交易或存在税务滥用行为,则罚款比例为 160%;
(4) 未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按下列金额中最高者处以罚款:
①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年度银行存款或总收入的
20%;
①纳税人最近一次已申报所得税表中列示的总收入的 20%。
(5) 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提供其要求的税务信息,或提供的信
息存在错误或不准确时,税务机关可处以最高 7,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的罚款。罚款比例基于未披露、错误或逾期提交信息的涉税金额(指
相关交易或应税收入的金额),具体如下:
①未披露信息:涉税金额的 1%;
①错误信息:涉税金额的 %;
①逾期提交信息:涉税金额的 %。
可减轻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税收处罚可减免 50%:
(1) 纳税人在过去 2 年内未受过任何税务处罚;
(2) 税务机关未就未申报行为启动正式稽查程序(指未签发指
控清单、核定通知书或行政决定书)。
符合下列条件时,税务处罚可减免 75%:
(1) 纳税人在过去 1 年内未受过任何税务处罚;
(2) 税务机关未就未申报行为启动正式稽查程序。
若税务机关已作出税务处罚决定,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减免 50%:
(1) 纳税人在过去 4 年内未受过任何税务处罚,且税务机关已
针对可减免的具体处罚签发正式决定书;
(2) 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认定的处罚。
若税务机关已作出税务处罚决定,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减免 75%:
(1) 纳税人在过去 2 年内未受过任何税务处罚,且税务机关已
针对可减免的具体处罚签发正式决定书;
(2) 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认定的处罚。
连带责任
《税收法典》第 793 条规定,其他实体在两种情况下与纳税人承担
连带纳税责任:
(1) 参与逃税或滥用税法的交易的实体;
(2) 受托管理用于逃税或滥用税法的资产的实体。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非居民企业仅就其哥伦比亚来源收入纳税,但其在哥伦比亚的常
设机构需作为独立纳税主体就其全球收入纳税。
2021 年 7 月 1 日和 10 月 8 日,哥伦比亚与其他 OECD/G20 包容性框
架成员签署联合声明,同意实施“双支柱”方案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
税收挑战。支柱一将大型高利润企业的部分征税权(“金额A”)重新分
配至市场所在地管辖区(商品或服务供应地/消费者所在地),无论
企业是否在当地有实体存在。适用对象为全球营业额超过200 亿欧元的
跨国集团。目前,示范规则草案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在哥伦比亚具有显著经济存在的非居民企业需就其在该国提供 的
数字商品和服务销售纳税。若符合显著经济存在的要求,非居民企 业申
报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适用 3%税率自行申报,也可选择适用 10% 预提
所得税税率。若选择预提所得税且同一交易涉及多个扣缴义务人, 根据
2023 年第 2039 号法令,扣缴义务人确定的优先顺序如下:
(1) 直接采购商品/服务的扣缴义务人;
(2) 信用卡/借记卡支付时的发卡金融机构;
(3) 在线支付平台支付时,支付平台需向金融机构提供交易信
息以便扣缴;
(4) 信用卡或借记卡特许经营商;
(5) 不涉及信用卡/借记卡的其他金融产品/服务提供商;
(6) 第三方代收现金机构;
(7) 预售商;
(8) 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选择自行申报的非居民企业需在纳税人统一登记册注册并确认
申报义务,同时须按双月分期缴税(1-2 月、3-4 月、5-6 月、7-8 月、9-10
月、11-12 月),每期预估税额为当期总收入×2%。分期税款可
在年度申报中抵扣。非居民企业须在每双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预
缴税款,并于次年 4 月第 14 个工作日前提交年度申报。
非居民个人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非居民个人无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前提是其哥伦比亚来源收入
已按以下类型源泉扣缴所得税:股息、利息、佣金、费用、特许权使
用费、个人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专有技术、技术服务援助或技
术服务、咨询服务报酬、电影作品收益及计算机软件收益。在此类情
形下,预扣所得税即为最终税负。若非居民个人的哥伦比亚来源收入
不属于前述类型,或相关收入未缴纳预提所得税,则必须在哥伦比亚
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按 35%税率计征所得税。
虽有上述规定,若非居民个人哥伦比亚来源收入未超过 1,400 个
税收价值单位,且在哥伦比亚资产总值未超过 4,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则
无需在哥伦比亚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哥伦比亚国内税法包含以下反避税措施:转让定价规则、一般反
避税规则、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资本弱化规则及间接转让规则。哥伦比
亚作为 OECD/G20 包容性框架成员,还是《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
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的签署国,但是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立法。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一般而言,若存在从属或控制关系,或各方属于同一集团,则视
为关联方。控制可由单方或集团行使,无论是否参与实体资本,且可
通过哥伦比亚分支机构、总部或个人实施,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控制公司超过 50%资本;
(2)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二级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拥有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多数表决权,或具备选举多数董事会成员所需的表决权;
(3)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因交易或业务对被控制公司管
理决策施加支配性影响;
(4) 个人或非法人实体单独或共同持有超 50%资本、拥有多数
决策权或施加支配性影响;
(5) 个人或实体单独或共同有权获得子公司支付股息超 50%。
此外,下列交易也属于关联交易:
(1)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2) 同一个人或实体持有两家企业超过 50%的股本或控制其决
策,该两家企业之间的交易;
(3) 关联方通过非关联的第三方进行的交易;
(4) 联合体、临时联盟、合资企业及其他协会成员之间的交易 。
集团内的所有公司及非公司实体均视为关联方(即使其母公司注
册地在境外)。而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常设机构与其总部也为关联
方。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下列交易:
(1) 与外国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 与自由贸易区内居民实体进行的交易;
(3) 通过合资企业或其他合作协议进行的关联交易;
(4) 与哥伦比亚境内常设机构相关的外国实体,代表该常设机
构与另一外国实体进行的交易;
(5) 居民企业代表其外国常设机构与另一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
另外,与位于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的公司的交易虽不自动被视
为关联交易,但需遵守转移定价规则。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的具体
清单详见 。
关联申报管理
如果纳税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必须提交转让定价申报表:
(1) 与境外或自由贸易区关联方开展交易;
(2) 纳税年度 12 月 31 日净资产不少于 100,000 个税收价值单
位,或年度总收入不少于 61,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转
让定价申报表中应说明下列信息:
(1) 纳税人基本信息;
(2) 国外关联方、自由贸易区或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的关联方
信息;
(3) 关联交易信息(含交易金额);
(4) 转让定价方法说明;
(5) 转让定价分析结果说明;
(6) 被分析方信息;
(7) 成本分摊协议及业务重组信息;
(8)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9) 可能适用的处罚条款;
(10) 关于处罚的执行情况的信息;
(11) 纳税人签章;
(12) 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代码;
(13) 主体文档提交义务。
转让定价申报表及证明文件一般应于次年 7 月左右提交,但 2024
财年的转让定价申报表应于 2025 年 9 月 9 日-22 日(9 月第 7 至第
16 个工作日)期间提交。
同期资料
分类及准备主体
哥伦比亚转让定价立法采纳了OECD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行动计划第 13 项行动的建议。根据 2016 年 12 月 29 日发布的第 1819
号法律修订的《税收法典》第 260-5 条,自 2016 年起,纳税人需提交
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CbCR)。
主体文档
哥伦比亚税务居民(包括居民公司、居民自然人、外国公司在哥
伦比亚的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若与境外关联方或自由贸易区内关
联方发生交易,且交易总额达到或超过 45,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并同
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须编制和提交主体文档:
(1) 上一年度最后一日总资产不少于 10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2) 上一年度毛收入不少于 61,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若交易对象为在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注册企业,且交易金额超
过 1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则无论收入或规模大小,均须编制主体文
档。
本地文档
本地文档准备主体与主体文档要求相同。
国别报告
满足下列要求的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须提交国别报告:
(1) 其为哥伦比亚居民;
(2) 其在哥伦比亚境内或境外拥有关联公司、子公司、分支机
构或常设机构;
(3) 其不是另一家境外公司的子公司;
(4) 其须编制、提交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
(5) 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其年度合并收入等于或超过 8,100
万个税收价值单位。
除此之外,须提交国别报告的实体还包括:
(1) 指定实体提交:在哥伦比亚境内或境外设有常设机构的实
体,且被该跨国企业集团境外控制实体指定为提交国别报告的实体;
(2) 哥伦比亚子公司或常设机构提交:属于同一跨国集团(母
公司为境外居民企业)的哥伦比亚居民实体或常设机构,且同时满足
以下要求:
①其在跨国企业集团的合并收入中所占比例等于或大于 20%;
①母公司未在其居住国提交国别报告;
①跨国企业集团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的合并收入等于或大于
8100 万个税收价值单位。
若满足上述条件,且集团在哥伦比亚有多个实体或常设机构,则
由跨国集团指定的实体或常设机构负责提交国别报告;如未指定,则
截至报告财年 12 月 31 日,在哥伦比亚资产规模最大的实体或常设机构
将负责提交报告。
另外,哥伦比亚纳税人(作为子公司)可被指定替代母公司提交
国别报告,前提是集团总部已指定其提交报告,并满足下列条件:
(1) 母公司无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
(2) 母公司所在管辖区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存在信息交换及税
务协助协议,但该协议尚未生效;
(3) 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未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国别报告交换
协议。
具体要求及内容
主体文档
主体文档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组织结构:集团法律架构、股权结构及实体地理分布信息;
(2) 跨国企业集团业务描述:
①利润产生的主要因素;
①前五大产品及占集团收入5%以上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链描述;
①集团成员间主要协议(研发服务协议除外)的清单及说明,注
明供应中心及转让定价方法;
①第①项所述产品与服务的主要市场分布;
①按实体划分的价值创造活动功能分析,包括关键职能、风险及
资产;
①重组、收购及剥离活动说明。
(3) 集团无形资产:
①无形资产开发、所有权及利用战略,包括主要研发中心所在地;
①主要无形资产清单及其所有权归属实体;
①涉及无形资产、成本分摊、研发及许可的协议清单;
①集团无形资产及研发的转让定价政策概述;
①本财年集团内部无形资产权利转移的说明,需列明相关实体、
国家及对应报酬。
(4) 集团内部金融活动:
①集团融资方式及与非集团成员主要协议的描述;
①从事融资集中化活动的集团成员,注明注册国及实际管理地;
①集团内部融资协议转让定价政策的概述。
(5) 集团财税状况:
①所提交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①现行预约定价安排(APA)及其他利润分配协议的清单及说明。
2024 财年的主体文档须于 2025 年 9 月 9 日至 22 日期间(即 9
月第 7 至第 16 个工作日)提交。
本地文档
本地文档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功能分析:
①纳税人经济活动描述,包括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客户、竞争
对手及商业政策;
①组织及职能架构(含组织结构图,若适用还需注明国内外员工
人数及总部所在国);
①商业战略概述:新产品研发、市场渗透/扩张/维护、业务量、
信贷政策、付款方式、机会成本、质量流程、国内外认证、独家/担
保协议,以及本年度或上年度的企业重组或无形资产转让;
①纳税人及其关联方承担的资产、职能及风险;
①交易涉及的各类资产(有形/无形)说明;
①交易各方承担的风险类型(商业、存货、金融、投资损失、研
发、利率/汇率波动、信用风险等);
①影响被分析交易的风险对冲政策;
①关联方信息:商号、业务描述、关联关系判定标准、税号及各关
联方业务说明;
①纳税人认为相关的其他信息。
(2) 经济分析:
①每类交易的详细说明(含参与方名称、税号、税务地址、交易
金额等);
①金融交易需列明:本金、利率、期限、风险评级及债务人偿付
能力;
①无形资产交易需列明核心合同条款:合同标的、权责、期限、
地域范围、排他性、法定所有者、无形资产所在国、使用实践、集团关
于该资产的开发/改进/维护/保护/使用策略,以及涉及无形资产转让时
的对价信息;
①纳税人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及其选择依据:交易事实与背景、
可靠信息的可获得性、受控交易与独立交易的可比性、可比性调整的可
靠性;
①根据交易类型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
①可比性分析的佐证资料(优先使用内部可比数据);
①所应用方法及结果的完整说明;
①财务报表及附注(必要时需经审计师认证);
①关联方协议;
①哥伦比亚不属于缔约方的预约定价安排信息。
(3) 集团内服务信息:
①服务如何提升商业地位或带来收益的具体说明(含第三方佐证、
支付金额及供应商成本);
①付款安排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明;
①服务费重复收费排除证据;
①服务实际使用证明。
(4) 成本分摊协议信息(详见 );
(5) 重组交易信息:
①重组目的、交易及约定条款;
①重组前后的资产、职能、风险变化;
①重组前后的权利义务变化;
①各方风险与潜在收益;
①风险决策方及其管理方式;
①预期协同效应及重组补偿。
(6) 附录:
①截至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
①关联方合同副本;
①关联方资产采购的原始供应商发票;
①特殊情形下的金融/市场研究报告;
①股权转让/增资/减资协议;
①股份回购/合并等重大变更信息;
①其他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文件。
2024 财年本地文档须于 2025 年 9 月 9 日至 22日(9 月第 7 至第
16 个工作日)提交,与主体文档一致。
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需提供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税务和运营信息。适用主体
包括合并收入≥8,100 万个税收价值单位的跨国集团母公司、指定实体
或哥伦比亚子公司/常设机构(详见 )。
国别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 跨国集团在各税收管辖区的运营数据,包括收入金额、税
前利润(亏损)、已缴纳所得税、应计所得税、注册资本、累计盈余、
员工人数、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外的有形资产;
(2) 跨国集团构成实体的清单,包括各实体的税收居民地、注
册地(若与税收居民地不同)、主要业务活动性质,以及各构成实体
的汇总数据。
国别报告必须在报告财年末 12 个月内编制并提交,具体时间由
DIAN 每年公布。2024 财年的提交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价格相当于独立
交易方在类似交易中达成的价格。税务机关可调整纳税人购销货物或
其他交易时的价格,并相应调整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或相关亏损,以确
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类似交易的价格作为公平
成交价格;
(2)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合理成本加上非关联方可比毛利
后的金额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3)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
格减去非关联方可比毛利后的金额作为购进价格;
(4)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
剩余利润分割法;
(5) 交易净利润法:以非关联方可比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净
利润。利润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
里比率等。
为了确定上述方法中哪一种更合适,应使用下列标准进行判定:
(1) 受控交易的事实与情况(基于详细的功能分析);
(2) 可靠信息的可获取性(尤其是独立方之间的交易信息);
(3) 所涉交易与独立交易的可比性程度;
(4) 消除受控交易与独立交易之间重大差异而可能需要的可比
性调整的可靠性。
预约定价安排
概述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确定了
特定财政年度转让定价的标准和方法。根据《税收法典》第 260-10
条,DIAN 是唯一有权与纳税人(无论是国内还是外国公司)签订预
约定价安排的机构,税务机关不得在签署预约定价安排的前期阶段或
分析谈判阶段对相关交易开展税务检查。
哥伦比亚对预约定价安排类型没有限制,因此税务机关可以签订
单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这两种类型之间的唯一区别是协议的参与
方数量,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一个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协议,而
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是两个或更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协议。在哥
伦比亚,迄今为止仅签署了一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哥伦比亚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收取费用。
适用范围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与外国关联方交易的预先协议,适用于协议
签署当年、前一年以及协议签署后 3 年的交易。对于可作为预约定价安
排标的的交易类型没有限制。
程序
预约定价安排协商阶段如下:
(1) 提交申请前的初步会议:此阶段允许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
估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能性。纳税人可请求进行初步会议以解释相
关业务情况;
(2) 正式申请:纳税人必须按照 DIAN 要求的格式提交正式申请。
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人提交申请,须附授权委托书。如申请双边或多
边预约定价安排,则须同时向其他主管当局提交申请。DIAN 将在9个月
内决定接受或拒绝申请。如果 DIAN 决定接受申请,则须在接受申请后 2
年内完成剩余审批流程;
(3) 评估:当纳税人已提供完整信息后,DIAN 将对申请进行
分析和评估。评估期间,DIAN 可要求纳税人补充信息、约谈及实地
访问纳税人、向其他税务机关索取业务相关信息等;
(4) 协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中,DIAN 将告知纳税人其立场。
如仍有分歧,纳税人须提供更多支持转让定价方法或其他协议条款的信
息。DIAN 将审核新信息以协调立场。如纳税人不同意结果,可通过
书面沟通退出申请程序。
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中,DIAN 将与其他税务机关交换信息,
纳税人无权参与协商或获取税务机关交换的信息。如税务机关与其他主
管当局达成决议,将通知纳税人选择接受或拒绝相关决议。
(5) 起草与签署:各方立场达成一致后,DIAN 将起草转让定价
安排协议并与纳税人完成签署;
(6) 年度合规:签署预约定价安排后,纳税人须在提交转让定
价申报表相同的期限内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报告。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实体(公司、
信托、集体投资基金、私人利益基金会、受托业务以及任何其他投资工
具,无论其是否被认定为透明实体或法人实体):
(1) 由一名或多名哥伦比亚居民控制;
(2) 符合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
(3) 哥伦比亚税收居民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实体至少 10%的股权
或收益。
税务调整
如果外国实体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则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
或收益至少 10%的哥伦比亚税收居民须适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法律
规定的被动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须在受控外国企业取得、产生或发
生的同一纳税年度,计入居民纳税人的所得税申报表中。
上述“法律规定的被动收入”一语,具体包括:
(1)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2) 处置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所获资本利得;
(3) 不动产租金收入及处置不动产的资本利得;
(4) 符合《税收法典》第 884(6)条条件的商品处置收入(如
金融衍生品、保险收益等);
(5) 向受控外国企业所在管辖区以外的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服务、
技术援助、行政活动相关服务、工程与建筑设计服务,以及科学、工业
与商业服务的费用。
另外,若受控外国企业分配的股息或收益来源于企业自身在哥伦
比亚按受控外国企业制度纳税的利润,则该分配免征哥伦比亚所得税
或资本利得税。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主要内容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间为分摊开发、生产或获取资产、服务或
权利的成本与风险,并确定各参与方对这些资产、服务或权利的权益
性质及范围而达成的协议。
纳税人必须在其本地文档中披露下列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信息:
(1) 描述并证明成本分摊协议相关活动当年产生的成本或费用,
以及协议期间各参与方贡献的性质与价值;
(2) 明确成本分摊协议的直接或间接受益方;
(3) 说明各参与方从协议活动中所获利益的性质与重要性,包
括活动及项目范围、协议期限、各方义务与责任;
(4) 指出是否存在与成本分摊协议相关的额外付款;
(5) 描述分配方法、标准、条件及调整(如有);
(6) 说明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的加入或退出程序及其后果,以
及协议解除的程序与后果。
税务调整
《税收法典》第 260-3 条第 2 款要求,关联方间的成本分摊协议需
证明服务实际提供且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 DIAN 可能质疑相关
成本发生的合理性并进行相应调整。
资本弱化
纳税人可扣除与境内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签订债务合同的利息,
但可扣除利息对应的债务金额在纳税期间的平均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
上年度末净资产的 2 倍,超出部分应计利息不得扣除。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受金融监管的纳税人,以及与关联方交易占比
低于 50%的保理公司(《税收法典》第 118-1 条第 3 款),也不适用于
交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专项融资。
除上述资本弱化规则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限制外,还需注意下
列对利息扣除的限制:
(1) 若利息不符合《税收法典》第 107 条规定的费用扣除的一
般要求(即必须为生产收入或维持收入来源所必需,且与收入或维持
收入来源的比例合理,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不得扣除;
(2) 向其他实体支付的利息在超过金融监管机构授权的最高利
率的部分不得扣除;
(3) 为在哥伦比亚境内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境外利息支出,如果
未能在利息受益人取得该收入时在哥伦比亚扣缴所得税,则该利息不
得扣除;
(4) 支付给外国母公司的利息及其他财务费用可扣除,前提是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其他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
根据《税收法典》第 869 条,税务机关可对构成税收滥用的任何交
易或系列交易进行重新定性,并否定其税收效果。当交易包含一项或
多项人为法律行为,且该行为缺乏商业或经营目的,仅以获取税收利
益为目标(无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时,被视为税收滥用。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法律行为被视为人为且缺乏商业或经营
目的:
(1) 法律行为未基于合理的经济或商业条款执行;
(2) 法律行为产生的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承担的经济或商业风险
不匹配;
(3) 法律行为形式上合规,但实质掩盖了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
根据《税收法典》第 793 条,当企业参与旨在逃税或构成税收滥
用的任何交易时,或作为受托人管理用于逃税或滥用税收目的的资产
时,企业应与纳税人共同承担纳税义务。
间接转让规则
根据《税收法典》第 90-3 条,通过处置离岸实体的股权或权益间
接转让哥伦比亚境内资产,需在哥伦比亚纳税。在此情况下,视为直
接转让位于哥伦比亚境内的资产。
以下情形不适用间接转让规则:
(1) 处置在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股权或权益,且单一所有人持有
比例不超过 20%;
(2) 间接转让在哥伦比亚的公司或资产时,该资产价值同时满
足以下两项条件:
①占被转让外国公司账面总价值的比例低于 20%;
①占被转让外国公司公允市场总价值的比例低于 20%。
法律责任
与国别报告有关的法律责任
若纳税人未提交国别报告或提交错误的国别报告,适用《税收法
典》第 651 条规定的“未提交信息或提交信息存在错误的处罚”,即
处以最高不超过 7,5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的罚款,具体金额根据以下标准
确定:
(1) 未提供所需信息的,罚款为涉税金额的 1%;
(2) 提供错误信息的,罚款为涉税金额的 %;
(3) 逾期提供信息的,罚款为涉税金额的 %;
(4) 当无法确定罚款依据或信息中未列明金额时,每项未提供
或错误信息将处以 个税收价值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 7,500 个税收
价值单位。
根据《税收法典》第 651 条,若纳税人在处罚通知前修正或提交信
息,罚款可减免最多 50%;若在处罚通知后 2 个月内,纳税人承认未
提交、不完整或错误提交信息,罚款可减免 30%;纳税人自愿提交修
正申报时,罚款可减少 90%。
与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有关的法律责任
未及时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时,进行下列处罚:
(1) 如果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则按相关交易总额的 %
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417 个税收价值单位;
(2) 如果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则按相关交易总额的 %每月
(不足一月的部分按一月计算)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1,667 个税
收价值单位。
如果提交错误的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进行下列处罚:
(1) 对于存在错误的交易,处以错误交易总额 1%的罚款(最高
不超过 5,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2) 若无明确罚款依据,则按申报净收入的 %或(若无收入)
按申报总资产的 %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 5,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3) 若纳税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或税务评估通知后,通过修改
价格或利润率、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性分析和/或区间范围
等方式更正转让定价文档的,则按受控交易总额的 4%处以罚款(最
高不超过 2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若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不完整,进行下列处罚:
(1) 按未申报交易金额的 2%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 5,000 个税
收价值单位),如果交易与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有关,则按 4%的比
例罚款(最高不超过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2) 若未申报信息为交易金额以外的其他信息,罚款金额等于
未申报交易总额的 2%(最高不超过 5,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如果
交易与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有关,则按 4%的比例罚款(最高不超过
1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3) 若无处罚依据,则罚款等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1%,或
在无所得情况下,等于申报的总资产的 1%,最高不超过 5,000 个税
收价值单位。如果交易与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有关,则按 2%的比例
罚款,最高不超过 1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4) 如果纳税人受转让定价调整影响的交易总价值低于 8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罚款不得超过 1,400 个税收价值单位。若
未提交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进行下列处罚:
(1) 按未申报受控交易总额的 1%处以罚款(上限 25,000 个税
收价值单位),如果交易与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有关,则按 6%的比
例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2) 若无处罚依据,则罚款等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1%,或
在无所得情况下,等于申报的总资产的 1%,最高不超过 25,000 个税收
价值单位,如果交易与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有关,则按 2%的比例罚
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与转让定价申报表有关的法律责任
未及时提交转让定价申报表时,进行下列处罚:
(1) 如果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则按相关交易总额的 %
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13 个税收价值单位;
(2) 如果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则按相关交易总额的 %每月
(不足一月的部分按一月计算)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1,250 个税
收价值单位。
如果提交错误的转让定价申报表,对于存在错误的交易,处以错
误交易总额 %的罚款(最高不超过 2,280 个税收价值单位)。
若提交转让定价申报表不完整,进行下列处罚:
(1) 按未申报交易金额的 %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 个税
收价值单位),如果交易与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有关,则按 %
的比例罚款(最高不超过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2) 若未申报信息为交易金额以外的其他信息,罚款金额等于
未申报交易总额的 %(最高不超过 3,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3) 若无处罚依据,则罚款等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1%,或
在无所得情况下,等于申报的总资产的 1%,最高不超过 3,000 个税
收价值单位。如果交易与不合作/低税率管辖区有关,则按 1%的比例
罚款,最高不超过 6,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4) 如果纳税人受转让定价调整影响的交易总价值低于 80,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罚款不得超过 1,000 个税收价值单位。
如果转让定价申报表未在正式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罚款金额
将等于转让定价所涉及交易总额的 4%,最高不超过 20,000 个税收价值
单位。
第五章 税收争议解决
哥伦比亚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
DIAN 是负责处理税收争议的主要部门。其税务申诉部门负责人
有权裁决针对各类税款核定行为及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以及其他未
指定由其他工作人员管辖的申诉。同时,税务申诉部门其他工作人员
经税务申诉部门负责人授权、委派或分案后,可进行以下工作:案卷
审理、受理或驳回申诉、调取证据、起草裁决、开展研究、出具案卷
意见,以及作出该部门职权行为所需的一切前置必要程序。
税收争议解决办法
概述
中国与哥伦比亚暂未签订税收协定,税收争议无法借助税收协定
解决。在发生税收争议时,通常遵循先行政复议再诉讼的原则,但纳
税人也可以自行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一般程序
在税收检查期间,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异议进行解释,若税
务机关决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可申请复议程序并要求再次进行税
收检查,双方可就争议事项进行多轮论证。
通常而言,复议程序申请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相关决议后 2 个月内, 向
作出相应决议的税务机关负责处理复议的部门提出。若相关决议由 税务
机关局长或其授权代表作出,则应向作出该决议的同一官员提起 复议申
请。税务机关将在 10 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被受理:
(1) 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明异议理由;
(2)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 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申报人直接提交;若由代理人
或代表提交,则应证明其代理资格。如由非正式代理人提交,被代理
人应自收到申请受理裁定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对代理行为予以追认;
未予追认的,视为申请程序不当,并应撤销受理裁定。
若未满足上述要求,税务机关应在复议申请提交后 1 个月内作出不
予受理裁定。该裁定应亲自送达或公告送达,纳税人可在收到通知后 5
日内再次提起复议。但若复议申请提交后 15 个工作日内税务机关未作
出不予受理裁定,则视为复议申请已被受理并进入实质裁决程序。
税务机关应自复议申请正式提交之日起 1 年内(该期限可延长 3
个月)对复议申请作出裁决。如果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未能通过复议程
序达成一致,则案件将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裁决一般程序
行政裁决由独立于税务机关的裁决机构(行政诉讼法院)处理。
行政裁决申请应在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正式评估决议后 4 个月内提出,
相关程序适用行政裁决的一般性规定,具体规定可参考哥伦比亚
《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法典》。
2021 年第 2080 号法律规定了在税务司法程序中强制使用的电子手
段(电子通知、数字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