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ENCE&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CY
专 管理机若 李 保护的探衍
胡 恩 华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邮码:710049)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推动科技进步,繁荣文化知识.促进经济发展的一
项重要制度。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依法对专利权的保
护.促进科技发展。而对专利纠纷行为的有效处罚,
是加强对专利保护的基本一环。如果对专利纠纷行
为处罚不力,就不能有效打击窃取他人成果、侵犯他
人权益的非法活动,对社会起不到警戒作用。这样,
就不能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
科技、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可以说,专利权保护得
好坏.直接关系到这项制度的兴衰。因此.我国在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对专利
纠纷行为的处理是由专利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
进行的。I3年来的实践已证明.这种以专利管理机
关和人民法院双重的保护模式比国外单一的司法保
护途径更适合中国的国情,更有利于我国专利制度
健康、稳定的发展。为此,本文其就我国专利管理机
关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的特点、存在问题以及如
何解决作一探讨。
1 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保护的特点
目前,我国专利管理机关所调处的案件主要有
四种:①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②专利侵
权纠纷;③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
新的费用纠纷;④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
处理的纠纷。对于这些案件的调解或处理,专利管
理机关有其独具一格的特点。
1.1 专利管理机关比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快
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件大多数都是专业性强、技
术含量高、过程复杂的案件,需要专利部门专业判
定,许多工作,别的部门无法代替。从这个特性上
看,恰好与我国专利管理机关中大多数人都是具有
专业技术的情况相符合。当发生专利纠纷时,专利
管理机关就可以很方便地组成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人
员的专案组、台议组对其进行查处。因此.一般的专
利纠纷案件,专利管理机关只需 3—6个月即可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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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而现阶段,我国人民法院较缺乏此类专业审判
人才,专利纠纷一旦提起诉讼,则很少能在6个月内
结案。
1.2 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的查处更符台中国
老百姓的心理
我国普通百姓有“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心理使
人们对司法诉讼较为谨慎。因此,长期以来的一般争
议都在私下解决。从更深一层含义上讲 。一些公民和
企业不愿 。法庭上相见”,主要出于今后双方长期合
作考虑而不愿将彼此关系搞僵,他们很希望让专利
管理机关出面调处。
1.3 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的查处所需费用低
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案件时,一
般采用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所以专利管理机关对
专利纠纷案件的查处手段、过程等环节就变得更为
简洁。这样,可使案件的办案人员在人力、物力、财力
资源的投人就相对减少,使办案费用降低。
2 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及解决对策
l3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实行
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双管齐下.并行运作的办法
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是行之有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 (TR【P=5)对行政执法也是肯定的。但随
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专利法的深人贯彻执行 .专利
申请量的大幅度增长,涉及专利纠纷的内容日益复
杂,专利管理机关在其对专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日
益露出端倪。其主要表现如下:
2.1 专利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专利管理机关对专
事人一方不服而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专
利管理机关是否应
该当作行政诉讼被
告一方的问题 .成为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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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第 16卷 第2期 科技进步与对策 (总第94期)
直争议的问题.始终没有定论。这对专利保护是极为
不利的,在现实生括中已出现了不少专利管理机关
对专利纠纷的消极推诿情况。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
些学者、专家认为: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的行
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居问“仲裁”性质。因此
不应该作为由此产生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另外一些
学者、专家认为: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行为属于具体
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其处理而到人民法院起诉的,
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以专利管理机关作为行政
诉讼的被告。本人认为,对于此问题的解决,不能一
刀切.应对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行为作具体分析,区
别对待。因此.在以后修改专利法时可作如下明文规
定:①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查处、实施强制
许可决定以及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定。若当事
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专利管理机关作为
行政诉讼的被告;②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权纠
纷、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的奖励费用争议、发明
创造的使用费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等的查处,当事
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原争议双方
为诉讼当事人.专利管理机关不参加诉讼。
2.2 专利管理机关的强制措施缺乏力度、手段较
弱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专利管理机关在
处理 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
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同时,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
定:对假冒专利情节严重者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对
于其他类型的专利侵权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
明确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专利侵权的处
理主要采用的是民事赔偿原则,即对专利侵权采用
经济赔偿手段。而非经济处罚手段(经济赔偿与经济
处罚是有区别的)。这样,专利管理机关在对专利侵
权行为的处理时就显得软弱无力、手段单一且缺乏
应有的力度。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本人认为,在今后
修改专利法时应加大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权力。具
体方案如下: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时。有权
查封或扣押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物品,查阅、复制或封
存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帐册、图纸等资料;对于侵权行
为。专利管理机关除了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
偿损失外,还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公开赔
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专利
管理机关可以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产品、罚
款等行政处罚。
2’3 专利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是非终局性
的
从专利法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中可以看
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
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上述这种规
定许多专利侵权人常常在此大作文章,使专利管理
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处于无法执行状态,其权威性
受到极大的挑衅。如侵权厂家 A看到厂B的某一专
利产品在市场上销路十分好且利润丰厚。于是A就
开始仿造 B的专利产品并在市场上出售,双方发生
纠纷后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A侵犯 B的专利产品的
处理决定 由于这种专利产品在市场上走俏 。利润可
观,A在此利益的驱动下,为了继续达到与B“分享”
的目的。A必然不服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向
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子以立案,按照我国目前专利侵
权诉讼,至少需要二年以上的时间才能作出判决。但
在这诉讼期间,B的许多既得利益被 A侵吞殆尽,B
尽管赢了官司却输了钱。从中可以得出13的专利产
品的专利权得不到充分的、有效的保护。因此,为了
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台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今后修
改专利法时可以参照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专利
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法律规定,通过制定有关的
法律条款,把专利管理机关不具行政处罚性的调处
行为定性为 “裁定”性质,使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对专
利纠纷案件做出最终裁决。真正发挥专利管理机 专
利保护的作用,维护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的权
威性 。
2.4 专利管理机关的机构、法规等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技术市场
日趋括跃。专利纠纷案发率不断上升。在此形势下,
我国专利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法规建设等方面的
发展却相对滞后。问胚突出。其表现如下:在机构设
置上,大多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甚至有
的还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的机关就没有设立行
政管理部门;在法规建设方面,与专利法相配套的法
规尚不完善,等等。为了扭转这种滞后状况,在机构
建设方面。重点是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有条件的地
方.可在理顺专利管理机关性质、经费、人员编制的
同时,建立一支能独立行动的执法队伍,切实行使行
政管理职能;在法规建设上。应尽快出台一部与 (专
利法)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条例,在条例中进一步完
善专利管理机关职能,提高专利管理机关的地位。
(责任编辑 张春强)
收稿日期:1999一O6一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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