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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出口货运险核赔
第一节 货损的检验
第二节 立案登记
第三节 单证的审核
第四节 赔款的给付
第五节 检验费与代理费用的支付
第六节 案卷管理
第二章 进口和国内货运险核赔
第一节 接受报案
第二节 查勘检验与施救
第三节 收单立案
第四节 理赔
第五节 国内货运险代查勘理赔
第三章 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的理赔
第四章 追偿
第一节 实施追偿前需审核的问题
第二节 追偿的法律依据和单证
第三节 追偿工作程序
第五章 共同海损和救助
第一节 共同海损
第二节 救助
第六章 货运险案件的诉讼和仲裁
第一节 诉讼
第二节 扣船保全
货运险业务核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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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核赔是指全程处理货运险各险种的赔案,包括损失通知、保险索赔、损失确定、责任审定、赔
款计算、赔款给付、追偿以及与货运险业务相关的救助、共同海损、诉讼与仲裁等各项工作。
第一章 出口货运险核赔
第一节 货损的检验
一、 非保单指定代理人检验的处理方式
在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根据保单的要求,向保单载明的我司海外代理人申请检验。若收货人未按保
单指明的代理人申请检验,另行申请其他检验人检验,可按情况分别处理:
1、 属于被保险人不熟悉手续,损失也不大的,可接受。在回复函中,必须强调今后应按保单规定申
请检验;
2、 损失较大,牵涉到责任归属和金额高低的,则视情况请保险公司聘请的代理人再行复验;或拒赔。
3、 对经常违反保单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视情况拒绝赔偿。
4、 损失金额的审定,还应考虑损失发生地而定。对文化程度较高,港口管理较完备的地区,如欧美地区,
损失金额在 500 美元以下的,可按第 1)条处理;对中等地区的国家,如拉美、东南亚,损失金额在 300 美元以
下的,按第 1)条处理;对人员素质差,港口管理混乱的,如西非、毛里求斯、印度、尼泊尔等,必须要求
按保单规定申请检验,否则不予赔付
①①
二、申请检验的货损起点
对于整件短少的货物,收货人持有港务局、装卸公司或承运方、船方、铁路、航空公司等所出的短缺
证明或计数单等证明的,就不一定要申请检验。对损失数字很小(USD100 以内)的案件,所化检验费很
可能高于损失本身的数字,可不检验。代理人通常出具不检验损失报告以资证明。若由被保险人直接邮寄
报案,也可接受。
三、申请检验的期限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发现保险货物受到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申请检验。这样的规定
的目的,在于确定损失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可以迅速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掌握第三者的责
任。“立即”的含义是被保险人在获悉货物受损后,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无延迟地申请检验。在实际损
案中,经常碰到保险货物在运抵收货人最后仓库,搁了一定的时间才申请检验。这时,保险责任期限通常
都已终止,可分以下情况处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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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属收货人本身的原因而延迟的,扣除扩大损失部分
2、 情况严重,难于确定责任的,可拒赔
3、 属收货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延迟申请检验,可合情处理,但对明显属于保险责任满期后发生或
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扣除。
4、 一般情况下,检验期限掌握如下:
1) 对偷窃、短少及污染:一般应以在提入仓库十天内检验为限。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在三天至
十余天。但经证明损失在保险期内发生的,则不论多少天,均可赔付。
2) 对破碎、钩损等损失,在无道德危险之嫌的情况下,若无特殊不正常情况,一般可考虑赔付。
3) 对于海水及雨淋损失,一般可视作运输途中发生。但对由于延迟而使损失有所扩大,能够区分的,
应剔除。
第二节 立案登记
一、登记内容:在核赔系统输入立案要素,包括日期、编号、保户名称、保单号码、保险标的名称、
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日期、损失估计、经办人等。
二、核对保单:通过核赔系统核实此票货物是否属保险公司承保,包括核对批单。核对内容有:保单
号;批单号;承保条件等。生成立案号,以防重复立案和赔款。
①
三、理赔案卷装订成册:①案卷装订应按照日期的先后顺序倒排列。最早的来函放在最后,后来的信函
放在前一次信函之上,以此逐一向前排列。然后,案卷按次序装订成册。
①
四、 设立理赔联系记录:将每次处理的经过和意见等简单扼要地记录于理赔日志中,便于复核或领
导的审核,也便于今后的查卷。
①
第三节 单证的审核
一、审单要求“单单相符”。理赔的主要单证编号要相符,保单、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反映的内容必
须一致,才可视为同票货的单证。除此之外,其它货损证明的编号必须与提单编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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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复核制。复核制度是保险理赔工作的重要一环。理赔经办人员审核赔案,提出意见并
办齐必要的手续后,应送复核或领导核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经办人员的处理意见是否正
确和赔付金额是否有误。
第四节 赔款给付的原则:①
一、 小额案件的赔付原则:
1、 USD100 以下的索赔案如果认为无欺诈嫌疑,可凭不检验报告或相关的索赔单证赔付。
2、 USD100—USD300(不含 USD300)的索赔案,可免提供港、站承运人的货损货差证明(短卸短
提除外),凭检验报告赔付。如检验报告涉及承运人责任,应予追偿。
3、 USD300—USD3,000(不含 USD3,000)的索赔案,如该地区港、站和承运人已出立损失证明的,
应向收货人索取港、站和承运人证明后赔付。
二、 大额案件的赔付原则:对 USD3, 以上的大额索赔案,除应按上述“3”要求执行外,并
加快理赔速度,以免丧失追偿有效期。
三、 检验原则:收货人没有按照保险单指定代理人申请检验的索赔案,原则上不受理此案。但
金额在 USD300 以内的(含 USD300),损失合情合理,没有舞弊可能的,可以赔付。事后应向收货人提
出此问题,要求其今后按保单指明代理人申请检验理赔。
四、 短卸、短提案件的赔付:
1、 凭短卸短提证明赔付,只要证明上的保险标的等内容与提单、保单一致即可。
2、 涉及追偿的案件,则在赔付之前索取提单。
五、 索赔单证中的错误处理:对损失证明或检验报告上的唛头发现有错误,如确属由于笔误错 1—
2 个字母的,可不必退证更改,给予赔付,但金额超过 USD1,000 的赔案除外。
六、 通融赔付案件的处理: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量赔偿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并按公司规定程序报批,不得随意承诺赔付。在上报总公司两核核准的同时,派驻分公司核赔员必须
核实以下情况后一同上报:
1、 赔付对象必须是长期向我司投保各种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且无或极少有出险记录;
2、 被保险人长期支持我司保险业务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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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标的损失金额较小。
七、 工艺品的赔付:工艺品的部分损坏,而被保险人要求全损赔付时,视产品的价值定夺。若成对
的工艺品破损一只,收货人没有提出额外要求,可按每对价 X 二分之一赔付。如收货人认为破损的一只将
影响另一只的价值,对完好的一只可偿付合理的贬值,一般在 20%的幅度内掌握。
八、 修配费用的处理:
1、 出口保险单是定值保单,保险金额视同保险价值,均认为足额保险。因此,修理费用只要在保
险金额限度内可赔付。
2、 鉴于国外市价高于我国出口的货价,而人工劳务费又比较昂贵,修理费比较高。对此,不能安
国内情况加以衡量。应向代理人了解当地市场的价格,若较为合理,可以赔付。
九、 关税险的赔付:
1、 有些国家的海关对于短卸及短少货物照收关税,收货人为了保障利益而向保险公司投保关税险。
但虽然承保了关税险,必须先核实短少货物是否确实没有退还税款,同时,须了解关税率。若获悉当地海
关可对短少短卸部分准予退税,即使投保了关税险,对关税险部分的损失不予赔付。
2、 关税险赔付的计算:例:出口至加拿大茶叶 1,000 箱,共计 20,000 公斤。每公斤 5 员加币,
计 100,000。收货人要求安 110%投保,另加关税险 40%。保险单的总保额是
货物保额 CAN110,000
关税险保额 40,000
货物到达目的地短少了 100 公斤,保险公司的赔付:
A、 货值:CAN5 x 100 公斤 x110%=CAN550
B、 关税险:
根据调查获悉,本案的关税率 34%,低于保险公司承保百分比的 40%,故按实际付税 34%赔付
100 公斤的发票金额 CAN500 x 34% = CAN170.
本案的赔款总计为: CAN550 + CAN170 =CAN720.-
以上所例,若当地关税率为 42%,超过保险公司承保的百分比(40%),赔付按 40%计算。即 CAN500
X 40% = CAN200(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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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收货人的道德危险:要求仔细审核代理人出具的检验报告。遇到负责的代理人对收货人道德怀疑
行为时,通常在检验报告中,用暗示的方法注明。遇到此类案件,须要求收货人进一步提供损失证明,如
港方、船方或海关的短少证明,从严掌握。如:
1、 发现货物与发票上数量不符:Description of Damage:Difference between Invoice quantities and
found
2、 从提供的证明中无法证实短少的原因:Cause:From the evidence produced,I am unable to certify
the cause of the dirrerence.
第五节 检验费与代理费用的支付
一、 检验费:一般应由收货人先行垫付,以后经保险公司审定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则该项费用连同货
损的赔款一起由保险公司偿还。如货损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原则上是不承担检验费用的。在实际业务
中,往往出现代理人并非就是检验人的现象。当保险公司聘请的当地代理人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后,代理
人委请当地的检验机构或检验公司实施检验时,可能会遇到检验人先要求支付检验费。若代理人当初先行
为收货人垫付了检验费,而保险公司的最后审定货损不属于其责任拒赔时,就出现了被保险人不愿支付检
验费用的情况。若这种情况属实,保险公司应向代理人支付检验费,并告知其今后应先由收货人支付检验
费。
二、 代理费:是因代理人经手案件而产生,要核对代理人的收取费用标准(附件一)。目前,许多代
理人的收费是根据劳合社的收费标准。若发现不合理,必须及时与其联系,搞清是否算错或已经更改收费
标准。代理费用的计算是以货损金额为基础,若代理人计算的代理费用是以检验费+货损计算,是错误的,
应予以说明并扣除
第六节 案卷管理:本节所述的案卷管理规定适合于所有货运险理赔业务。
一、待办
待办卷涉及的情况有:
1、代理人或被保险人的第一次提赔,只是通知保险公司将有赔案产生;
2、代理人或被保险人的单证未寄全,保险公司应去函索取有关单证。也可通过联系发货人等方式,通
知被保险人补寄缺少的单证;
3、案件已在处理之中,保险公司仍须进一步调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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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意赔付,但因故折扣赔付,等对方的确认。
二、待收据
审核单证无误,保险公司认定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并同意赔付时,应将汇票连同收据及权益转让
书(附件二)一起寄被保险人签字后寄回,案件注明“待收据”归档。
三、理赔待追偿
1、一般情况下,理赔与追偿案卷置放一起。若单证较多,可分卷保管。
2、先追后赔:向船方的追偿期将至但理赔未完结的可赔付案件,概作急件处理,向船东延期或提出索
赔后再继续处理理赔事项。
四、代追
出口理赔中,会出现代理人留证代追,其寄保险公司理赔的是复印件,若单证审核无误,确属保险责
任,可以赔付。赔付后,归“代追”档,等待代理人的追偿消息。但平时要与代理人保持联系,知晓代理人
向船方追偿所采取的方法,并及时指示其追偿工作。
五、拒赔
理由必须要充分,不要轻易拒赔。一旦决定拒赔,应将全套单证退回被保险人。
六、结案
1、凡属归档结案案卷,经办、复核人员应详细审核以下几点:
1)理赔案卷上是否有归档的批注,并有经办和复核的签批,如有漏批、漏签,应交有关人员补全;
2)案卷是否完整;
3)有无漏赔漏追,是否在理赔登记本上登记齐全;
4)有无损余物资,处理是否妥善;
5)有无其他未了事项。
6)特殊案卷的处理
2、对下列案件作结案处理。
1)凡明确无追偿效果或无须追偿的案件,赔付后作结案处理。
2)第三者责任方追偿金额低于 USD300 或 RMB5000,赔付后,作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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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仅有建议报告、报告中无承运人货损批注内容,且在货物卸载港又无港站、船代理、海关或卸货
公司证明的,检验日期超过卸货日期一个月的货物短少破碎,金额低于 USD100 的案件,赔付后作结案处
理。
3、集中式核赔系统结案与书面案卷的结案的区别:
1)所有业务在集中式核赔系统处理完毕后,派驻核赔员点击“结案”,以示该案件在电脑系统操作的流
程全部结束。
2)业务处理完毕,向被保险人寄送汇票和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并收到其寄回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后。
若有追偿,在收到追回款项或最终决定放弃追偿后。
七、案卷查阅
其归档程序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以防造成错乱。
1、在归档前必须逐案进行检查,以防待办和漏付赔款的案子夹在里面,如发现应立即抽出并交有经办
处理。
2、应装订整齐,将结案归档案卷顺序排列抄录清单,由业务部门归档,以便以后查阅。
2、为防止归档时年份搞错,必须先检查各案子赔案年号,并将不同年份的案子分别放开,或上下交叉
叠放。
3、为防止案子入错案卷,应逐案核对案子与案卷上的赔案号和船名,待二者相符后,再在案卷的目录
表上登记案号,直至全部工作结束。
4、对首次发生的结案归案,应先将空白案卷逐案配齐,然后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妥,一并处理。
5、 上述案卷逐卷登记工作全部结束后,再将案卷分别不同年份放入钢箱。
八、案卷的保管期限
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案卷为 5 年,重大案卷或对业务有指导意义的案卷为 10 年或更长些。
第二章 进口和国内货运险核赔
第一节 接受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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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保险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接货时发现货损,向我司所属出单公司报案,或通知货物出险当地
口岸的我分支机构时,理赔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检验,并要求被保险人将检验情况及时通知承保
公司或其他代理单位。
接受报案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上门、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理赔人员在接受报案时
应注意的问题:
一、被保险人报案时一般应持有我司货运险的正本保单、运单及货物损失记录(证明)。特殊情况下,
保险公司也可受理只提供保单号的报案。
二、 物外包装有明显受损痕迹,或整件提货不着,或散装货物已经残损,应要求被保险人立即以
书面形式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以防失去追偿时效与权利。
三、 检查案件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另外需确认标的是否为我司承保。对符合
以上二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
四、 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单位名称或姓名、保单号、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出险地点、投保险别、
损失估计、出险货物所处状态及施救保护情况等。对电话、传真报案的,应将有关内容详细填入《报案通
知书》。对报案电函中未能说明保单号码、运输工具名称等情况的应速复函查明,并请被保险人补填《报
案通知书》。
五、 对上门报案的被保险人,应请其逐项填写《报案通知书》并签名盖章。
六、 货运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发货人,也可以是收货人。如前来报案的不是被保险人,应请其提供
被保险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节 查勘检验与施救
查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为理赔工作提供依据和情况。做好现场查勘工作,
对减少理赔纠纷,准确、合理、及时处理赔案,提高理赔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普通货运险案件查勘
1、查勘应注意的问题
1)作好现场查勘准备,了解货物承保、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有关情况,携带必要的查勘和防护用具
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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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坚持双人查勘制度。查勘人员争取到第一现场,认真调查、详细记录、收集情况、查看实物,向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详细询问了解灾害事故的经过、原因和责任,收集旁证材料并初步查验保险标的损失程
度、损失部位、估计损失金额。
3) 对尚未查清原因的案件,理赔人员切忌轻易表态,以免对以后的定损定责工作造成被动;对案情
复杂、定损困难的案件,应聘请技术专家协助做出技术鉴定,防止盲目处理。
4)查勘现场时必须对受损货物拍照,必要时可进行录像。同时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取证工作,
笔录后应请被调查人签字,也可进行谈话录音。
2、查勘工作要点
1)查明出险时间:根据货物运单承运与到达的日期记载,查明保险货物实际到达的日期,核实保户是
否在规定日期内报案索赔,以明确货损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核查工作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a. 运输部门签发的记录(货运记录、普通记录、商务记录)是否在货物到达后 24 小时内编制的,否
则只能作为参考。
b. 对出险日与保险责任起始日相接近的报案,应特别注意核实,防止发生先受损后投保的道德风险。
2) 查明出险地点:货损是否发生在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和运抵目的地收货人
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之间,以明确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起讫范围之内。
查勘时应注意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a.在起运地出险的,应查明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
b.在目的地出险的,应查明是否已经结束。
c.在途中受损的,应查明是否属于正常的运输路线和时间段内。
d.对已经转售或从车站、码头直接调拨的货物,保险责任自提货之时起终止,因此,必须要确定出险
的确切地点。
3) 查明出险原因:应随时随地留意查看并掌握充分证据,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结合货物特性、损失情况以
及装卸、配载、仓储、运输、内外包装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合情合理、有根有据的判断,区分货物诸如
原残、途残、短卸和短提等损失责任。根据近因原则了解货物损失究竟是什么原因致损,是自然原因还是
人为因素造成。根据所承保的险别,对照条款和条款解释,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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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明货物受损情况:一般情况下,查勘中的货物受损情况可以用运输单位的货物损失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但仍建议现场核实损失证明中记载的品名、数量与损失程度,以初步确定货损程度与数量。
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a.金额较高的单件机器、仪器,需明确其损失的部位和程度。
b.大宗物资,如建材、有色金属、食品百货、酒类饮料、化工原料等,需对损失情况详细核实,必要
时应抽样检验,明确损失数量、程度或比例。如损失程度轻重不等,可按等级分成几类定损。
5)其它需了解的情况和资料:
陆运:
a、承运公司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b、承运车辆的车号、载重吨等情况。
c、驾驶员证件、身份证等。
d、承运车与货主的运输合同。
e、交通事故报告。
海运:
a.船东名址、联系方式、其加入的保赔协会;
b.船舶资料:船籍、船籍港、船值、载重吨、登记吨和建造年份;
c.运输条件和租约:期租、程租、班轮或 CNF 对方派船,尽可能取得租约副本;
d.海损经过情况:海损时间、地点、致损原因(如船舶碰撞、搁浅、触礁、失火、遇恶劣气候等)及
船货损失情况。
e.救助情况:在到港前是否业经救助?救助人、救助协议、救助担保或救助仲裁等情况;
f. 载货资料:提单、发票、装箱单、仓单及合同。查明包装、麦头件数、重量、单价、总价、发货人、
发货港、卸货港、收货人;
g. 船舶是否已宣布共损?船方是否已委请理算人?理算地点。准备提供共损担保,视情况对我有利时,
准备签署不可分割协议书。
3、缮制《货物运输保险查勘检验报告》
查勘报告应真实、全面反映案件的情况。
缮制查勘报告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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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应包括出险时间、地点、原因、施救过程、损余物资处理、损失情况、定
损和修理意见、善后措施等。报告中上述内容的记载应来源于现场查勘记录与其它调查记录,不能随心所
欲,也不能按有关方面出具的材料照抄照录。
2) 查勘报告应充分反映出险案件发生和现场处理的全部过程。对报告中的每一项目,如货损原因、
程度、部位的描述语言要力求准确简练,用词贴切,特别是对致损原因不能摸棱两可或含糊其辞,以免给
定损和复核工作带来困难,有分析资料的应附在查勘报告后面。
3) 对处理赔案的有关当事人的姓名及其处理案件的有关主要情况,都要在查勘报告上阐述清楚。
二、大型设备、整船货物的登轮检验
船舶到港卸货前,若获悉有货损,理赔人员要与港口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登轮联合检验。必要时
可到锚地登轮检验。
1、登轮检验的主要工作:
1) 向船长了解海事原因、经过情况以及采取的施救和救助措施。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必要时可向
其了解装港情况并索取批注、保函、舱单和配载图等。
2) 查看航海日志、机舱日志、甲板日志和海事报告等。对有关情况均应详细摘录下来。必要时可
向船长要求提供副本或影印件。
3) 会同船检查勘船舶情况,特别对发生事故的部位要仔细查看,作好记录并做必要的拍照。
4) 会同商检进行舱位检验。开舱后要下舱查看,对货物的表面情况、积载情况和残损情况要作详
细记录,必要时拍照。并对货物受损原因、数量和程度作出初步分析和估计。
2、申请验船验货
1) 经过收集资料、登轮查验,取得一定的证据,认为船东对货损应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可申请验船
验货。目的是取得船东责任的确凿证据和损失数据。
2) 申请办法及费用:
a. 以收货人的名义申请验船验货。费用由我司支付,以后再列入向船方索赔的金额中。
b. 如果到港船舶已宣布共同海损,在必要情况下(为区分共损和单损的需要)则由我司出面申请共损
检验,费用由我司支付后报理算人列入共损费用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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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合检验:当得到被保险人(或收货人)在港口提货发现货损的通知时,首先应要求其取得有关责
任方的签证和记录,同时应立即通知被保险人会同有关方(如商检部门等公正的第三方)在船上、港口码
头或收货人首次验收的仓库或场地进行联合检验,判明责任归属。
此项工作要注意的问题:
1) 对于整件短少的货物,收货人持有港务局、装卸公司或承运方、船方、铁路、航空公司等所出
具的短缺证明或计数单等证明的,就不一定再申请出立检验报告。
2) 对损失数字很小的案件,所花检验费很可能高于损失本身的数字,可不检验。可凭保险公司的
《货物运输保险查勘检验报告》定损赔付或按照保险双方在承保时的特别约定赔付。
3) 损失数字较大的案件,应联合检验部门或公正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立货损检验报告以作为理赔
的依据。
4) 在港口的初步检验中,如遇货物包装虽有损坏,但估计内部货物不会有大的损失,开箱检验反
而有增加损失的可能,或即使开箱检验,因技术和工具的限制也无法鉴定损失者,可以暂不开箱检验,但
必须办妥异地检验手续(特别是涉及国外的第三者责任方,有必要申请商检机构)。为了防止在装运期间
扩大货损,被保险人(收货人)必须在转运前对残损货物及包装,进行足够的整理、修补、加固或做其他
必要的处理。
5) 进口成套设备残损,凡合同订明必须会同外商共同开箱检验的,为做到及时检验,判明致损原
因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扩大损失,应要求被保险人(或收货人)立即将包装残损情况告知订
货人或外商,争取尽早对残箱先行开箱检验。涉及海外承运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保险人和其他方尚须登
轮检验,在必要时还可申请船检、卫检等。
三、查勘手续费:
公司内部对国内货运险的自行查勘,每案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本费用,若有交通费用、旅差费、检验
费、鉴定费、照相费等费用的支出,则在此基础上增加,按实计算。
四、施救整理
1、 前往查勘现场时,如果被保险货物尚未脱离危险状况,查勘人员应及时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
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如货物因凌乱而难以确定损失时,应组织人力进行整理。如果保险货物需要施
救、整理、修理的,应会同被保险人确定其范围、项目、部位,并初步估算有关费用。
2、 鲜货、冷藏货物,如不及时处理会扩大损失,甚至会发生全损情况的,应按合理的原则立即进行
处理,以减少或避免货物进一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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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被保险货物经修理可以恢复原状或原使用价值的,应会同被保险人确定修理范围、项目、部
位,确认修理单位,并初步估算零配件、工时等有关费用。
第三节 收单立案
收到报案通知后,理赔人员在做好报案登记和现场查勘的同时,应及时处理内部的理赔工作。
一、 立案登记
3、登记内容:立案日期、编号、保户名称、保单号码、保险标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
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日期、损失估计、经办人等。
4、 编制案号:立案编号应按时间顺序编写,原则上一张保单应建立一个赔案号。但同一保户的
同一货物品种,虽分批托运、分单保险,但依次发运同时到达的可并案处理(如船运或火车的零担拼装
等)。
5、 建立赔案卷:立案时应把被保险人书面报案的传真或信函、异地出险通知、理赔联系记录等
有关赔案的单证资料归入案卷内,并注明赔案编号,以后有文件往来时也要注明案号。
6、案件过程处理:
1) 受理人员应根据案件每一阶段的发展情况填写《货运险理赔案件处理日志》并附入理赔案卷中。
2)如被保险人在报案后,超过 2 年仍未提交单证的可作销案处理。
二、 核实保单:接受报案后,理赔员应首先核实保单,包括确认保单内容是否相符、是否涉及
共分保、保费是否付讫等。
三、单证的审核
1、保单:被保险人提供的保单必须是第一正本,无第一正本要请被保险人签立保单遗失保证书(LETTE
R OF INDEMNITY)。
2、运输凭证,包括海运、陆运、空运运单。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件数、运输路线、交运时的货
物状态,用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便于了解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若涉及二程船承运的货物,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第二程提单,以查实第二程提单是否清洁,最终确
定向哪一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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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物发票或货价证明、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金额、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
失数量的依据。
5、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损失证明,如货运记录、商务记录等。短卸证明应有承运人签字。船舶在运输中
遇有海事的,应该提供海事报告和港监签证。
6、承运人签认的残损证明:海运证明是提货单或理货单(DELIVERY ORDER OR TALLY
SHEET),证明残损货物的件数及外表受损情况,最好加注数量和程度,有时船长或船代也在上面有批注,
如:承认有卸下短少之词等,应根据不同的批注内容处理。空运残损证明是机场有关部门签发的残损证明。
7、公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对大宗散装整船货物,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装港当地的公证机构出立的品质
证书和重量证书。
8、商检证书
我国商品检验证书种类及适应范围:
我国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出具的检验证明,一律称为“检验证书”。各种证书常见的有:
1) 品质检验证书: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成分、性能等实际情况
2) 重量检验证书:商品的重量,如毛重、净重和皮重等。
3) 数量检验证书:证明商品的数量
4) 兽医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或食品检疫,例如:检疫冻兽肉、冻禽、冻兔、皮张、毛类、绒
类、猪鬃及肠衣等商品须使用此种证明书
5) 卫生(健康)检验证书:证明供食用的动物产品、食品卫生检疫及人工检验,例如肠衣、罐头
食品、蛋品、乳制品、冻鱼、化妆品等商品,即可使用此种证明书。
6) 消毒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及食品经过消毒,例如检验猪鬃、马尾、羽毛、山羊毛及羽绒制
品等商品即使用此种证明书。
7) 产地检验证书:某些商品须证明其产地时使用该证书
8) 残损鉴定证书:某些进口商品残损情况
9) 鉴定工作的检验证书,如:验舱证书等
9、其它专业检验机关出具的第三方责任的证书:如船检证书、火灾鉴定报告、卫生、动植物检证书等。
10、 有关施救等的费用单据或清单:如有施救、整理、修理及其他责任方索赔的费用,应有有
关单位进行施救等工作后的收费单据或索赔方的费用清单。
11、 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函:若涉及第三者责任方,应有被保险人向其索赔的信函
或提出保留追偿权益的信函以及被保险人、我代理人与第三者责任方之间的往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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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其它索赔单证:
1)大宗物资的出库清单或磅码单,或能够代替清单的有关单证(或复印件);收货单位的验收单或入
库单(或复印件)。这些单证可作为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2)遭受盗窃的应提供铁路或港区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或由上述公安部门在相关损失证明上的签
字。
3)公路货运险发生碰撞、翻车等交通事故时,必须获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当索赔人或实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名称不符时,应有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证明。
5)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提供受损地区的气象报告或有关灾情证明。
6)不同品种、型号或规格的货物应提供装箱单以便核实发货数量。
7)货物涉及发货人责任的应提供货物供销合同或出厂证明,以审核货物质量、规格等是否符合供销合
同规定;涉及货物质量的应提供货物质检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8)中转货物应提供中转地的货物交接清单。
9)铁路货运出险记录证明,若涉及铁路保价运输的比例赔付,铁路部门已将正本留底时,可以要求被
保险人将出险记录的副本盖铁路相关部门的章,以示出险的真实性。
第四节 理赔
一、责任审定
根据查勘取证情况严格遵照条款规定,认真进行综合分析,把握责任界限,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定:
1、 发生的损失是否由保险条款载明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是否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运输路线和
保险责任起讫期限内。对于明确属于货运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确定赔偿责任。
2、 对确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或属于保险除外责任的,应把握好充分证据,慎重地向被
保险人解释清楚,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拒赔原因。
3、 对事故原因比较复杂,难以确定责任归属,现行条款上又没有明确规定,要确定保险责任也缺乏
充分依据的疑难案件,在处理时要注意不能违背条款精神,又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同时要注意
可能产生的影响。对确无把握,且有争议或涉及诉讼的拒赔、疑难案件,应按照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4、 按规定或经被保险人商定,请有关专业权威部门对损失货物所做损失鉴定费用掌握如下:凡检验
报告所列明的损失是在保单承保责任范围之内,检验费或鉴定费可一并计入赔偿金额中;若损失不在承保
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应自担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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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融赔付的原则: 与出口案件处理相同
三、 损失核算
1、通常核定损失的方法:
1) 审核原始单据、凭证和提(发)货单所列的货物名称、件数、规格、单价是否与被保险人的报
损清单相符,是否都属于承保范围,是否足额投保,盘点已经获救和加工整理后的货物,按档次分别核定
损失情况。
2) 对一般的货损情况,可在查勘现场与保户共同协商确定赔付范围,包括损失程度、数量等,初
步估算损失金额。
3) 对技术难度大的货运险案件,要通过聘请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作出鉴定意见后与被保险人协商
定损。
4) 对案情复杂或定损困难的赔案,应争取和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来确定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金额。
5) 对重大货损情况,在核实损失程度并清点损失数量后,要与被保险人及时签订损失赔偿协议书,
尽量一次性处理,不留尾巴。
2、核算注意事项:赔案经审核符合要求,属于保险责任,应即理算应赔金额。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都
已列出具体赔偿要求、赔偿的依据和具体金额。因此在核算时需注意:
1) 货物本身损失部分:
要求赔付的损失数量和检验报告所列的数量是否相符;
不同性质的损失是否分别计算;
按净重和按毛重计算的是否区分;
自然损耗或免赔率是否扣除,扣除的标准和计算办法是否正确;
损失程度或贬值率顶点是否合适;
损余价值是否已扣回,作价是否合理等等。
2) 施救整理费用部分
费用的支付是否必要、合理。
3) 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的支付是否合理。
4) 代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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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代理人经手的案件,要核对代理人收取的核赔费用,是否按照代理协议的规定办理。
四、损余物资的处理:经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受损物资,其残余尚有一定价值的即系损余物资。包括按
全损赔付保险物资的残存部分及其包装,按部分损失赔付经配置或修理后换下的保险物资的部件等。对损
余物资处理应及时并尽可能减少损失,收回的损余物资处理作价后应冲减赔款。损余物资的处理程序:
1、 在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损余物资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充抵赔款。
2、 如果双方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将损余物资转售其他单位,出售款充抵赔款。
五、理赔流程
1、建立复核制度
2、过程处理:按照业务操作管理规定执行
六、赔款计算:经审核,受损的保险标的确系我司承保,出险时间、原因和地点确属我司保险责任范
围之内,被保险人已尽了其应尽义务,并维护了我司的追偿权益,单证齐全,则应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制作
赔款计算书及时给予赔偿。
1、缮制赔款计算书:所有赔款计算书均通过两核集中式核赔系统出立。输入者必须根据系统提示将各
要素输入齐全。
2、赔款计算公式
1)足额投保计算公式:赔付金额=净损金额-途耗或免赔额-残值
2)不足额投保(如经事先约定加成投保亦可参照此公式)赔付金额=(净损金额-途耗或免赔额-残
值)×保额/货价
3)施救费用=总施救费×保额 / 货价
4) 如保单上明确记载按整批货物的价格或保额计算途耗的公式:途耗=货价或保额×途耗率%
5)损余折价=完好价格-(完好价格×损失率)
6)修理补贴=修理费用×补贴率%或=保险金额(或货价)×补贴率%。该修理补贴是指对修理后的保
险货物的使用价值的贴补。一般经修理后不影响使用价值或使用寿命的不予补贴。修理补贴使用上述两种
计算方法中的哪一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定损时与保户事先约定。补贴率一般不超过保额或货价的 5%,或
不超过修理费用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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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内货运险代查勘理赔
一、代理赔业务
1、 实际损失金额在 RMB3000 以下(含 3000 元)的赔案,由代办公司全权处理,即不必征求承保
公司意见,可直接定损赔付。全权处理的案件,如无特殊情况,代办公司应在立案定责定损无误后 10 日内
处理完毕,并向被保险人划付赔款。全权处理范围包括:查勘、施救、整理、定损、处理、回收、赔付、
追偿等。处理完毕,代办公司将《代理赔结束通知书》、《代查勘费收据》、《赔款收据》、《代查勘理
赔清单》、《代查勘理赔汇总表》等全套理赔单证一式二份,一份自留归档,一份寄总公司两核中心清算。
2、 损失金额在 RMB3000 元以上的赔案,若承保公司作出书面委托,代办公司按承保公司的书面要
求处理。处理完毕,将单证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代查勘业务:指货运险异地出险损失金额超过 RMB3000 元或受承保公司委托代查勘的业务,业
务范围包括进口、国内和出口案件尚未出国境的代查勘检验。
1、货损查勘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报损金额在 300 元人民币以下的货损,在因出险地点较偏远或实际查
勘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派驻分公司核赔员可视实际情况,凭被保险人提供完备的正本索赔单证和现场拍摄
照片予以理赔。但属以下所列的被保险人的报损不可进行免检:
1)风险高,出险频繁的货损。
2)被保险公司信誉差,货损发生后,未能按照保险条款尽到被保险人的责任与义务或对保险公司的理
赔追偿等项采取不配合的态度。
3)被保险公司的行为有欺诈、道德败坏的嫌疑
2、 代查勘费用的收取标准:以每张保单立一件代办案。代办公司对每一代办案件可收取 300 元
代查勘费作为基本费用,为处理代办案件而发生的差旅、照相等费用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住宿费每人不应
高于 70 元/天、照相费 3 元/张)。聘请第三方检验的,检验费一事一议,按实际情况核定。
3、 损失金额在 RMB3000 元以上的,代办公司必须在查勘后二日内将案件情况用书面传真通知
承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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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查勘案卷一式二份,一份自留归档,一份原件寄承保公司处理,由承保公司赔付后归档保
管。另将《代查勘结束通知书》、《代查勘费收据》、保单复印件、《代查勘理赔清单》、《代查勘理赔
汇总表》各一份寄两核中心货运险处(作为清算的附件)。
三、争议处理
1、 承保公司对代办公司全权查勘理赔案和受托全权处理案的定损处理结果应无条件认可。如对全
权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对有关赔案处理事项进行查询和提出改进建议。
2、 代办公司定损赔付的款项,如经核实确属假案或错案时,代办公司应负责追回赔款或承担相应
经济责任。
四、其它事项
1、 每月 5 日前代办公司以承保公司为单位汇总上月代垫《代查勘费收据》、保单的复印件、《查
勘报告》、《代查勘理赔清单》、《代理赔汇总表》寄总公司两核中心货运险处。
2、 两核中心货运险处对符合清算范围的代理费用,按代办公司上报的《代理赔汇总表》汇总数,
于每月 20 前日将统计报表交总公司计财部。
3、 总公司计财部根据两核中心的统计表将款项划到相应代办公司,并由总公司两核中心货运险处
寄出《代查勘理赔资金划付单》。
4、 代办公司收到总公司计财部付来款项后进行账务核销。
5、 总公司计财部根据统计报表扣除相应承保公司应予支付的代理费用,并由两核中心货运险处签
发的《代查勘理赔资金扣款单》连同相关代查勘费用清单及附件,于每月月底分别寄送各分公司。
第三章 集装箱运输方式下的理赔
一、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
1、 整箱(FULL CONTAINER LOAD,简写为 FCL):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
运的集装箱;
2、 拼箱(LESS THAN CONTAINER LOAD,简写为 LCL):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
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物后,根据货物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
入箱.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称拼箱;
二、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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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集装箱货运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因此,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纵观当前国际上的做法,大
致有以下几类: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指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在目的地以
同样整箱接货;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指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
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拼箱和装箱(STUFFING, VANNING).运到目的地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
拆箱(UNSTUFFING,DEVANNING),拆箱后,收货人凭单接货;
3、整箱交、拆箱接(FCL/LCL):指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在目的地的集装箱
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后,各收货人凭单接货。
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指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
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分类调整,把同一收货人的货集中拼装成整箱,运到目的地后,承运人以整箱交,收货人以
整箱接。
三、集装箱货物交接地点:
1、门到门(DOOR TO DOOR)---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2、门到场(DOOR TO CY)---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3、门到站(DOOR TO CFS-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
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5、场到场(CY TO 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6、场到站(CY TO 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 TO 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8、站到场(CFS TO 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9、站到站(CFS TO 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四、各方承担的责任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集装箱运输,装箱不同,交接不同,各方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集装箱货物的交接
方式决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起讫。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确定是在仓至仓条款下,主要依据集装箱
的装箱方式而定,交接方式则对保险责任的确定起到了提示作用,即拆箱后发生的货损可以在仓至仓的条
款下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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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整箱货交接方式下确定保险责任:由发货人在自己的工厂或仓库内自行装箱、点数的整箱货。承
运人以这种方式接货时,往往在提单上注明“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集装箱抵达目的地
开箱时凡集装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好,发现货损货差,保险责任按以下方式确定:
1) 卸载数量、规格、品种和销售合同不符(即发货人漏装、错装)或商品品质不良或商品包装不
良造成的货损,属于发货人责任,不论有否第三者证明,保险人不负责任。
2) 因商品特性或内在缺陷所引起的货损,保险人不负责任。
3) 货物在箱内积载不当造成的货损,保险人不负责任。
4) 装箱之前,货物就已经受潮、发霉、沾污、生锈及破损等,保险人不负责。
5) 因箱汗造成的货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箱汗的产生是箱子内外温差变化引起的,如果货物本
身不含水分而因箱汗引起的货损,保险人应负责;如果货物本身含有一定的水分或是易霉、易锈货,属商
品特性,保险人可以拒赔,如草柳制品和梅雨季节出运的纺织品等
6) 破碎损失:对于某些易碎品,如玻璃制品、陶瓷及工艺品、家具等商品的破损,除非箱内堆载
不当或包装不良,应扣除免赔额后赔付。因为这类商品在装卸、运输途中容易因震动而破损。
但如果货物运抵保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或启封开箱时,集装箱不是完好的,集装箱箱体有明显损坏或丢
失情况下,收货人应及时向保险代理人申请检验并且必须向责任方或有关当局取证。保险责任可按一下方
法确定:
1)因铅封损坏或丢失造成的货物短少部分可按责任方证明或检验报告赔付;货物受损部分经确认发生
在运输途中的,可按实际数量赔付。
2)箱体明显破损而且能够确定发生在运输途中,说明船公司或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提供给发货人的箱
子在装箱之时是完好的,那么,箱体途中受损并且导致货损,保险责任按仓至仓条款负责赔偿。
3)如果箱体受损发生在装箱之前,即承运人提供的箱子有旧洞且因种种原因发货人又无法再重新选择
集装箱,承运人与发货人双方对因此而产生的货损应各自承担责任,其中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那部分货损
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在拼箱货交货方式下确定保险责任:在拼箱货交货的条件下,保险责任在仓至仓条款下就可以确定。
不论是否是集装箱货,保险人只要掌握了货物在离开发货人仓库至进入收货人仓库时的状况,就可以确定
保险责任。在保险理赔工作中,拼箱货货损责任的确定较为简单。
1) 货物短少是直接由装箱人造成的,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装箱,保险人应负货损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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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运人装箱时操作或配载不当造成的货损,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3) 箱体破损或铅封被破坏或丢失而造成的货损或货物短少,不论箱体破损何时发生,保险人都应
负责,因为集装箱是由承运人提供并保管的,发货人仅负责将货物完好地交至集装箱货运站。
4) 在拼箱货交货的方式下,大部分的索赔属于保险人的责任,但如果货物在目的港的检验能够证
明是在货交承运人之前,则依据发货人责任免责条款,保险人可以拒赔。
第四章 追偿
第一节 实施追偿前需审核的问题
一、 追偿案件审核:一般向国外承运人追偿的案件,如追偿金额小于 USD300 的,可不追。向国内
承运人追偿的案子,如追偿金额小于 RMB5000,也可不追。
二、 索赔时效
1、 追偿一定要有“请求权”。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对货方向船方索赔的时效都按照《海牙规则》定
为一年,一般以货物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不能在一年内解决的案件,一旦丧失了向承运方索赔时效,
船方可以不赔。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有的船东虽已同意赔款,也提出了办法,但尽量拖延赔付。一年后
又会利用“已过时效(time-bar)”为由推翻先前的承诺(但依据中国海商法,只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其义务,
索赔时效就发生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也有的船方对索赔采取不理会的态度。因此,一般来说,
要保住对货损赔偿的请求权就得按海牙规则或国内法律的规定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以中断时效。
起诉要达到的目的有:
1)使船东重新落实其原来的赔偿承诺;
2)要求法院向承运人出立传票,向起诉方延长向其追偿的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先前已与承运人
有约定,承运人已同意在一年时效外再延长数月的时效,而起诉是在承运人同意的一年以外提起,这种情
况只能适用于欧美国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中国承运人申请追偿延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若涉
及此类案件,一旦向承运人追索的期限(根据船东的提单规定)已临近,可立即向法院起诉或依据提单或
租约提请仲裁。
2、铁路、航空、水路、公路追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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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运输部门索赔的追偿时效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货物的次日起 180 天,如果货物已确认灭失的,
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计算。(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释》)
2)有关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
止之日起计算。(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华沙公约》规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
也为两年。
3)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
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
4)公路索赔追偿时效为自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据《公路货物运输合
同实施细则》)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的时效:其背面的首要条款往往适用海牙规则,但在
承运人责任期限一条中却显示诉讼期仅九个月(Carriers shall be discharged of all liability under this B/L
unless the suit is brought and written notice thereof given to the carriers within nine months after deliver
y of the goods….)有的更短一些,只有六个月。目前在实际追偿过程中,一般掌握如下:
在 Combined Transport B/L 情况下,如能证明损失确实是在某一段海上运输(Port to Port)过程中发
生的,则可按照该程船提单责成该程船船方按照海牙规则一年有效期负责货损货差。相反,如不能确实证
明这一点,则只能按提单中所规定的九个月期限,即保险公司向船方索赔的期限必须在卸货后九个月内提
出,否则就丧失了向船方索赔的有效期。因此,遇上多式联运提单必须先审核背面条款的有效诉讼期限,
并注意在到期之日前将索赔单证送达所追承运人处,否则,如在到期日后收到(差一天也不行)船方即会
称过期而退回单证拒赔。对于大金额、期限紧的索赔案应特别注意尽快处理,确保承运人在有效期限内收
到我索赔函。
三、责任限制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限度
1)《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对货损的赔偿限额为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 特别提款权,或按货
物毛重每公斤 2 特别提款权计算,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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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海商法》中对承运人的单位责任限制的规定均采用计算单位作为责任限额的单位.我国海商
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
个货运单位为 特别提款权,或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 2 特别提款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者
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
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除外。”
3)海上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只是在提单或运输合约适用时才能享受。我国海商法还规定:“经证明,货
物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
援用上述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船东故意违反合约,擅自将货物转载舱面以及欺诈行为等都不能享
受赔偿限额。
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限制
1) 华沙公约第二款规定“运送登记行李及货物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每公斤最高以 250 金法郎为
限。但如托运人在托运时,特别声明其在交货地点的价值,并在必要时加缴运费,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以其所声明的价值为限。但承运人如能证明其所声明的价值大于交货地点的实际价值,则不在此限。”
2)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
计算单位。
四、代位求偿问题
1、取得代位求偿权应注意的问题
1) 代位书签发日期应尽量争取在有效的索赔期限之内,则保险公司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免承
运人在延期问题上找麻烦。
2) 如在索赔有效期内,由于金额大,案情不清楚,单证不全,尚未赔付给收货人,则由收货人直
接向承运人申请延期,得到承运人同意收货人延长时效的确认。
2、使用代位求偿权应注意的问题
1) 若保险人向承运人追偿的权利因被保险人的原因受到损害,受损害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2) 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后,被保险人有时同时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双倍赔偿时,保险公
司仍可向承运人追偿,责成其将赔付收货人的款项归还我司,或我司直接向被保险人要求归还从承运人处
获得的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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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追偿的法律依据和单证
一、向货物运输承运人追偿的法律依据
1、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规范海洋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海牙规则》(Hague Rules)。规则的全称为“关于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承认和参加海牙规则的国家较多,现在国际上的提单条款大都是以
此规则为基础的。
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的签字国,但在租赁外轮所签订的租船合同均接受《海牙规则》来作为确定船东运
输责任的依据。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在国际航线上航行的船舶所签发的提单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和远洋运输
的需要并参照国际航运习惯制定的。在提单上有关船东责任条款的内容基本上是与《海牙规则》一致的。
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责任与免责的规定,主要是参照《海牙规则》而
制定的。
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在国际上受《华沙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章公约》的规范。国内航空货物运
输以《民用航空法》为依据。
国际铁路运输的有关公约有《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和《国际铁路货物
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
2、 各国法律
一般的货运提单或其它运输合约都会有司法管辖权条款和仲裁条款,相应的,当产生运输合同纠纷时,
法院会依据上述条款所选择的法律来处理有关案件。
与货物运输相关的中国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部委规
章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
除了有关法律和规章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有关货物运输的司法解释也是用以处理货物运输纠纷的
法律渊源。
3、我国港口和外国港口、港澳港口之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而交通部制定颁发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适用于国内沿海及内河港口之间的水路货物运输。
二、追偿有效单证
追偿,必须备好能证明损失确实发生在所追责任方名下的各项单证,同时应提供提单、发票、装箱单、
检验报告和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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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港口和地区常见的一般有效追偿证件,按其效力顺序排列如下:
船方检验报告,船方代理证明、船港方交接证明,港方或海关证明,卸货公司或码头方证明,检验报
告(有船方代理参加的联合检验报告较有效),承运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往来信函(如被保险人的索赔函);
2、根据不同损失性质,特别需要提供的证明如下:
损失证明 有效证明
Shortlanding 短卸 当地船代理理货单 港船方交接记录证明
Shortage 短少 卸货时港船方对外包装情况记录、检验报告
Breakage denting 破碎、凹损 同上
Wetting(salt) 潮湿 当地水损检验局检验结果
(Analysis Certificate)
Sweating Heating 汗湿、发热 船方航海通风记录(logbook)
Improper Storage & Allocation 配积载不当 Storage list 配积载图
3、集装箱运输,按损失原因分短少、湿损和温度异常损失。
1) 若发生货物短少,则需关注铅封(SEAL)是否完好,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是否有不良记录,如箱子有洞等,设备交接单可在抵达港获取。
2) 若发生货物湿损,则需关注设备交接单是否标明有洞。但有些设备交接单虽然没有标明,但
实际集装箱破碎仍旧存在也是有的,可能破损程度不是很高。这就需要在检验报告中提及该集装箱有洞,
并拍照取证。另外,在检验报告中最好提及损失为海水造成。
3) 若是温度异常造成损失,则需要温度表(TEMPRATURE CHART)。
4、件杂货,则需如下单证:
1)理货单(TALLY SHEET)。
2)溢短单及破损单(SHORTLANDED AND OVERLANDED LIST, DAMAGED LIST)。
三、向实际责任方追偿
1、直运提单(Direct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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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单签发者(提单抬头的承运人)系该船(提单中所显示的船名)船东,可直接向提单所显示的承
运人追偿。
2)提单中所显示的船名系提单签发人的租船,则向实际船东追偿。在租船运输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
具体分析,在国内,租船人与船东订立的租船合同往往规定货损货差责任由船东承担,则向船东追偿,但
如果涉及法律诉讼,则提单的出单人往往列为第一被告。如系国际租船,则应根据租船合约,向提单出具
人或船东追偿。
3)二程船承运人为揽货需要,开立以一程船为船名的直运提单(即提单签发人与实际船东不一致的直
达提单,但又非租船提单),可向契约承运人,即提单所显示的承运人追。如货损属第二程船的责任,由
签发直运提单的一程船方向二程船方追偿。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指货物运输全程需由一艘以上船舶完成时(需在中途港转船)所签发的提
1)向签发全程提单的承运人追:签发全程提单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全程运 输负责货损货差。
2)向负责分程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承运人责任划分以实际承运人所签发的分程提单为准,即提单条
款中的“各负各航程条款”。但是在全程运输提单条件下,对货物所有人(保险人)来说应当主张提单权利,
提出索赔诉讼时,仍应以全程提单签发人作为第一被告,也可将所有分程承运人全部列为被告。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此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即全程运输由干线集装箱船、支线集装箱船、航空、铁路、公路、内海、
内河等运输工具协同完成时签发的提单,一般由承担海运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
多式联运方式中各区段的承运人的责任和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因受制于各自的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
的相应的国内法而各不相同。此类提单各区段的承运人的责任划分和赔偿责任可按以下三种方法划分。
1) 分区负责制:由损坏发生区段的承运人根据该区段适用的责任原则分别向货主负责。
2) 网状责任制:由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但按发生损坏所在区段适用的责任赔
偿,然后由该区段承运人向签发提单承运人负责。
3) 同一责任制:由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按运输契约规定的一种责任原则向货主负责,然后,由实际损
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负责。
4、根据提单批注确定责任方
根据提单清洁与否确定责任方。二程船提单如有批注,说明一程船有责任。若目的港理货单(船方)
上有批注,责任在第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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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追偿工作程序
一、对外提赔
在审核损失是承运人责任后,应立即办理索赔。缮制索赔面函必须规范,措辞确切无误,卷面整洁,
使承运人或责任方在收到面函后即可了解向其索赔的内容,并能按我提供的全套单证审核本案,以便及时
予以答复,缮制索赔函的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我方追偿编号:在索赔面函中必须正确缮打我追偿编号。因今后与船公司来往函中均需注明此编号。
如果缮打不清,或有错误,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带来不便。
2、对象:必须正确完整地缮打追偿对象的全称(不能打缩写)详细地址、信箱号、城市及国家,以便
我索赔函及时寄往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以免送错送晚后殆误时效。
3、事由栏:除按事由栏中列明的保单号、货物、船名三项内容外,在船名栏边上最好注明到达港名称
及到达港日期。如:船名 .”Dong Feng”/”Howa Maru”,CA955,Arrd Col 5/10/9 以便船方查阅其卸货记录。
4、附件栏:将所附单证全部列明,除提单、发票、检验报告外,其余能证明承运人责任的证明,按有
效程度顺序排列证明。需要指出的是,如被保险人已签回“代位书”,则一并附去,船方一般在未收到我“代
位书”前是不会调查处理案子的。
5、赔案计算栏:向责任方索赔的金额是按受损货物的发票价计算,不需加成计算。经常发生的几种损
失的计算如下:
1)短卸(shortlangding):
①在损失证明中有箱号,则按箱内货物计算实际货损价。
①在损失证明中无箱号(只注少几箱,或总数显示少几箱)则按发票平均价计算货损。
2)短少(shortage):
①按短少件数计算:按损失件数和相应单价计算损失金额。
①按重量计算:
(总重量 Gross-卸货重量)/总重量×发票总金额=索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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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些港口(如中南美 Ualparaso 港)的港船方交接记录是以重量为准的。因此,在我向其索赔时,也
应以重量来计算损失赔款。
3)残损(damage by……)
如有贬值率,一般根据检验报告中检验人所确定的贬值率(如货受湿损后,验定贬值 30%)确定损失
数,即可向船方追。
4)费用(expenses)
如由于承运人保管货物不当发生的货损,需对货物进行整修或调换包装等费用,也可列为向承运人追
偿金额之中。
5)缮制赔案计算栏须注明的几个问题
①缮制此栏时,必须明确注明损失性质、件数、货号、单价及索赔金额,以便承运人能对照我索赔单
证进行审核。
如:Shortage form 5 ctns:
300 set Art No. GB USD405
①如追偿的损失性质不止一种,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则应分别列明损失性质以及不同损失性质内的损
失数量和损失金额,同时最后总数亦必须显示出来。(因不同损失性质船方的赔付比例是不同的)
如:
Shortlanding 2 ctns
Shortage from 3 ctns
Damage by wet in 2 ctns
① 如果损失数较多,不便在索赔面函中全部打明,则应附寄索赔清单一份,以便船方审核时用,面函
只需简单表示:
shortage from various ctns USD30,(as per claim list atached)
6、加注:
1)如在缮制面函时,一年时效在下两个月内即到时,应同时申请延长期限一年。Please grant us an
extension of claim time limit for one year as from xx/xx/xxxx for which we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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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在追偿函缮制时,尚有部分短卸,由于单证不齐未赔付,我们可在索赔函底部注明:保留我向承
运人 xx 箱短卸的索赔权。索赔函还应根据不同的案情缮写。
二、追偿手续费:
1、由本公司实施追偿的案件,承保公司可按自留部分实际追回金额(含损余物资处理收回款)的 15%
提取。
2、 其他方代追偿的案件,扣除代追的相关的费用后,承保公司可按自留部分追偿净收入的 5%提取。
三、催办
向责任方索赔,要对其进行定期催办,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催办应每个月进行一次,即每个月将所
有需催办和延期的案子逐个审查案情,根据不同案情进行催办,催办需注重有效,不要流于形式。催办周
期:
一般“自追”案 3 个月催一次,“代追案”4 个月催一次,“待汇款案”1 个月催一次,另外金额大的追偿案
可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 共同海损和救助
第一节 共同海损
一、 共同海损及理算的法律依据
1、 国际海运共损理算一般采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 我国的共同海损理算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为法律依据,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海损理算处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但如果提单或租约另有约定,也可以使用《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二、 共损的处理程序
1、 宣布与通知:船舶在航程中发生共同海损后,通常由船长以电报通知船东、租船人或船东代
理人等,以便他们通知收货人在船舶抵达中途港或目的港时尽快提取货物。当船舶抵达中途港或目的港后,
船方必须立即委派查勘人和理算人对船舶和货物遭受的所有损失进行查勘,以便确定损失程度并估计损失
总额,然后由船方根据查勘人和理算人的查勘结果,确定货物所有人或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应缴付多少共
同海损分摊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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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核案情:保险公司在获悉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应通知本货卸货港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
在船舶抵港后了解事故经过,在发现事故有由于船方不可免责的过失责任引起的嫌疑时,货主或保险公司
可以要求登轮,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取得海事报告、甲板日志和机舱日志摘录、船舶检验报告等船舶文件
或抄本,查明船舶损失部位和性质并做好记录。
3、 出立共损担保协议: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进行共损理算往往在船货抵达目的地后需相当长
时间才能完成。为了不影响货主提货,船方有权要求货主在提货前办理担保,否则船方对承运货物享有留
置权。在承运货物已保险的情况下,均由保险公司代货方提供担保或签发担保函,传真给理算人或有关方。
4、 共损担保协议的种类
1) 共同海损担保函(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我司的海损担保为《共同海损担保函》或由船
方或理算人提供格式、寄送方式和份数按要求办理。
2) 共同海损担保合约(Average Bond):为简化手续,目前我国贸促会已不签这种合约,如国外坚
持要求签具此合约,也可同意。
3) 不可分割协议(Non-Seperation Agreement):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驶进避难港,船东可以宣
布中止航程,而将货物另行换船续运至原目的港。据此,船东可以要求货主签订“不可分割协议”,协议规
定各有关方同意按照船货不分离的同样权利和义务原则处理。即货物虽然离开原装运船,但货主仍保证继
续分摊以后可能由船东支付的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如经有关各方同意,保险公司可以作为货物保险人代
货方签具。
4) 货物价值单(Valuation Form):是货物分摊共同海损的依据。在提供共同海损担保时,一并交给
船方。价值单的内容包括船名、航次、提单号、保单号、货名和价值情况。货物分摊价值一律按货物目的
地到岸价格计算。
5、进行货物损失检验,及时处理残损货物
如果货物遭受损失,货物保险公司应在避难港或卸货港委请检验人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确定损失性
质、数量和程度,特别是分清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损失扩大或节省费用,应抓紧时
间对受损单独海损货物进行加工整理或作价出售。根据损失的性质,开列清单连同有关单证报送理算师,
要求纳入共同海损理算。主要单证为:货物损失赔偿计算书、货物损失检验报告、提单副本、发票副本等,
并请其复函证实。
6、理算报告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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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共同海损理算完毕后,理算人要将理算报告分送有关利害方。保险公司收到报告后,应对如下方面
进行审核:
1) 造成共损的原因和性质是否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无船东的责任事故(特别要根据“海牙规则”
对船舶适航性的规定结合实际案情加以审核);
2) 船东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是否合理;
3) 共同海损要求补偿的牺牲和费用是否合理。主要是审核是否有将不属于共同海损性质的损失和
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补偿范围,一般应注意:
a.船舶修理费项目是否全属共同海损措施所致的损失,修理费项目、费用、折扣是否合理;
b.船舶在避难港出入费用和港口费用是否合理;
c.船舶延长航程和避难港额外停留期的计算是否合适;
d.代替费用的支付是否节省了原来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
e.共同海损损失和费用的利息、手续费支付是否符合理算规则的规定,
f.同一条船承保的出口货物有几个目的港,进口货物有几个起运港的,要将发生共同海损时已经卸下或
尚未装船的货物剔除。转船货物如原来承保甲船的货物转到乙船后发生共同海损,应先向乙船船方了解从
甲船转来的保险公司承保货物的清单,以确定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内保险公司承保的全部保单和金额。对二
程船上发生的共损,应以二程船船名开立共同海损卷,同时要以一程船名开立副卷以备查考。
4)共同海损的分摊值和分摊金额
a.货物的分摊值和补偿金额同报给理算人的清单是否相符;
b.船舶的分摊值是否偏低;
c.保险公司承保货物分摊或应收的金额是否恰当;
e.理算时计算的货币换算率是否准确。
经审核理算报告无误,应即根据理算报告的要求将分摊的金额汇给理算人或船东。如还需向其他利害
关系方取得补偿,要及时通知理算人或船东,办理结算。
7、共同海损的摊回
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的赔偿,是以保险单上所载作为根据的。保险公司赔付共同海损内的牺牲或损失
以后,可以享受摊回数额,但仅以已经赔付的数额为限。因此,发生共同海损后,保险公司应做好以下工
作:
1) 发生共同海损船舶上的保险货物受损后,在进行赔付时,应分清属于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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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保险公司国外代理人代为赔付的货物损失,如果报来的赔付清单上注明已经报理算人,保险
公司可以不必再报,否则应由保险公司补报。
8、要求船东提供承担货物损失赔偿的担保:如果海损是由于船方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的,即使船方已
宣布了共同海损,货物保险人也应要求船方提供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担保。
第二节 救助
一、到达卸货港前的救助工作:
1、 获悉载我进口货物船只发生事故后,视事故情节,应立即通知我国外代理人代表货方利益到船舶
出事地点或避难港详细了解事故原因及船货损失情况,特别要强调查明船方责任,必要时申请验船验货。
2、 遇难船只需要救助时,一切救助事宜原则上均应由船方办理。如果向我索要救助担保,我司可根
据估计获救的完好货物价值提供担保。
3、 须及时委托资信好,或与我司关系好的律师代表我方利益办理救助仲
裁事宜,并应向其提供全部单证资料。
4、 残货如果确实没有运回国内的价值,应指示我代理人在国外以最低 的费用、最好的价格出卖处
理,如仍有运回价值,则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条件下运回国内。因国外人工费用很高,因此一般不宜对残
货进行施救整理。但为了防止扩大损失,在国外必要的整理费用也可以支付。
5、 如果原船在出事后已不能继续航行,则要及时和船东联系货物的转船工作,如货物在避难港需要
卸下,应要求船方委托保险代理人做好装卸存仓、保险、转运工作,以免遭受损失。
二、海上救助方式
1、“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如常用的“劳合社海上救助契约标准格式”(LOF),其救助合同对报酬
金额是开口的,在救助完成后,可由双方商定或仲裁决定。
2、雇佣救助合同,又称实际费用救助。是以救助人所花的人力和设备按章计时为依据的,有时约定如
救助成功,或者在一定日数内成功则按比例增加若干救助费。雇佣救助的救助指挥权在遇险船一方,并且
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要支付救助费,从经济上讲对被救助方较有利。救助成功把握较大时采用。
三、救助报酬
任何情况下,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救助行为一般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救助报酬是
为船、货共同安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应由受益的船、货方共同分摊。
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是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和救助费用一起计算(按货物获救部分占整个保
险货物的比例计算救助费用),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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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货运险案件中的诉讼与保全
第一节、诉讼
一、诉讼管辖:在诉讼中,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基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诉讼案件应提交
海事法院,使案件的处理专业化。在向承运人起诉的案件中,要注意运输合同所订立的管辖条款。
二、诉讼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诉讼中,保险双方是诉讼当事人。在货运险追偿纠纷中,导致货损的责
任方是承运人或是船东,在以往的追偿诉讼案件中,曾有告错对象而使保险公司遭受不利的教训。有些船
东往往开设几家单船公司,而这些姐妹公司的名称又相似,而且大多地址也相同,我们应当仔细加以辨别。
实践中在暂时确定不了正确的被告对象的情形下,必要时也可以多告几个对象,将有牵连的各关系方一并
列为被告。
三、 送达: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许多诉讼期间也是从诉讼文书的送达而开始计算的。考虑到涉外海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根据我国有关的法
律规定,海事诉讼中对于船舶实施扣押和解除扣押的法律文书(扣押令和解除扣押令),可以对船舶送达,
即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登轮送达,在向船长宣读后,由船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船长拒绝签字的,由送达
人和见证人签字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节 扣船保全
一、扣船保全的一般程序
1、要求提供保函
按估算的货损金额加上支付的各种费用(如果宣布共损,应考虑加上我司可能需要分摊的共损费用)。要
求船东向我司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
1) 可接受我司同意的保赔协会的保函。
2) 银行担保,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在中国银行保兑的银行担保。
担保函或银行担保均应明确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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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收益人(均以收货人名义);
b.担保金额;
c.发生损失事故的船舶名称和提单号;
d.担保有效期自接受担保之时起,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止,
不可撤销;
e.付款条件凭受益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友好协商、仲裁或法院裁决。仲裁和诉讼地点应选择在中国、引
用中国法律。如有特殊情况,如班轮或卖方派船,提单有其他规定者另行考虑。
f.付款时间和地点应争取按付款条件在卸货港立即付款。
2、提出扣船申请
在要求船方提供担保的同时应着手准备向当地法院(附件三)办理扣船的申请,内部办妥扣船手续,
如果船方拒绝提供担保,法院立即下达扣船命令。目的是强迫船东提供担保。
3、谨慎选择扣船对象
申请扣船时,扣押当事船总是比较保险的。应注意的是要防止当事船已易主而搞错对象,除非有船舶
优先权担保。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扣船申请书需附上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物权凭证、运输合同、
提单、理货报告、装卸记录、海事报告、船舶受损报告、货物检验报告、货物灭损/损坏通知书、照片等。
申请扣船时应准备好如下的证明扣船申请人资格的文件:
1)若保险人已经赔付有扣船资格的被保险人,则应准备保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若保险人对具有扣船资格的被保险人未作赔付,则应提交该被保险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营业执照
(法人)法人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个人则需提供身份证(个人)复印件等(此种情况较少);若被
保险人为外方,应依法公证或/和认证。
3)根据海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申请扣船者除需要向法院提供正本文书外,还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银行、
保险公司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反担保。若货损属保险责任,但尚未赔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为申请
人出立此反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 30 天滞期费以上(按实际扣押天数)但需注意担保不可超过保险金额。
4)若委托中国律师办理,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是必不可少的文件。
4、办理扣船的注意事项
1)理赔人员应赴现场查勘,联合商检等有关部门,弄清海损事故原因,并确定保险责任
2)在初步查明货损数量和损失程度,提出比较合理的索赔金额。
3)取得船方责任的可靠证据,以及同船方抗辩的各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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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集齐各种必要的单证资料,认真研究租约和提单上的条款及批注, 严格审查船舶的情况,确定
是否值得扣留该船。 相关的证据材料需要包括保险合同、运输合同、损失证明、相关发票及收据等。
5)需要办理扣船的船舶主要是班轮、卖方派船、程租船、即将还船的期租船。除此一般可不考虑采取
扣船措施。
6)作好组织联系工作,联系港口各有关部门,包括港监、法院、外运、外代、商检和船检等,相互配
合,密切协作,并应将全部情况报总公司备案。
7)对外交涉工作可以通过各种有利的途径进行。如通过外轮代理公司或外运公司与船东联系,也可与
保赔协会联系。
8)船方办妥担保手续后,申请人即应向法院提出“释放申请书”。
5、有以下情况者亦要注意采取保全措施:
1)对货损不大,但船方或货方已垫付了大笔救助费及其它费用的案件,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船东有责任,
必须在港口申请检验。对引起事故的部位查找原因或搜集其它必要证据。在取得船东责任的证据后,如果
我司垫付了部分费用或单独向有关方提供了共损担保,应在港口办理保全措施。
2)对共同海损案件,如果估计到共损理算结果船方将支付分摊费用给货方,金额在 USD10 万以上的,
一定要在港口办理保全措施,要船方向货方提供共损担保。
3)船舶虽未发生海损事故,但卸货后发现货损货差严重,亦应要求船东提供担保。
二、扣船后的工作
1、扣船令下达后应办理向法院起诉的准备工作:
1)对船舶实行扣押后,大多数情况下被申请人都会向法院提供担保。但无论船方是否提供了担保,保
险人(或被保险人)都应在规定的期间里提起诉讼或仲裁(诉讼或仲裁的扣船除外),因为一般各国都规
定,扣船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申请人又未起诉(或提请仲裁)的,扣船法院应释放被扣押的船舶。
因船舶被扣押而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由申请人负责。如果被申请人提供《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
定》,保全海事请求权的扣船期限为 30 天。
2)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协议管辖和仲裁协议的约束,扣船法院因扣船取得对实体海事纠纷的管辖权。
但是,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应在扣船期间内,根据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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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保全
在解决争议时,不论是协商还是诉讼或仲裁,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保险追偿中,必
须注意设法收集、保全各种确凿、有用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确属船方的责任,以保证向船方追偿成功或诉讼
(或仲裁)的胜诉。
1) 船舶不适航的证明:在货运险追偿案中绝大多数的重大损失都是由于船东未尽到如《海牙规则》
或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所以要注重调查研究。对于在国外发生的损失应要求当地
代理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以及指示代理人咨询专家协助办理等。对于到达我国港口的船舶应由港口有
关单位一起来进行调查取证。如果货主或保险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船舱舱盖水密不够引起的,应申请联合
检验,让船检作水压实验,以取得有关各方认可的证据。
2) 权益证明:在诉讼(或仲裁)中,索赔请求人还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他对受损货物有权益,通常
也就是货方应提出他的货权证明。因此,在理赔的同时,要注意收集完整的货权证明文件(最好是正本),
除提单、发票外,还要有贸易合同往来成交函电,货款收据或货款付款证明,信用证等。权益证明(提单
发票等除外)一般只在审理时才用,而诉讼案件的审理往往会拖延好几年,如果不事先收集保存好,很可
能到时候无法提供。如果用保险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还要事先准备保险单、保费发票、权益转让书、赔款
收据等文件来证明保险公司对标的有权益。为方便起见,最好以收货人名义起诉。
3、船舶扣押中,扣船申请人依不同情况,可酌情采取下列步骤:
1)海事请求发还担保申请
2)海事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3)证据保全申请
4)公式催告申请
5)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
6)强制拍卖船舶申请
7)债权登记申请
8)先予执行申请
9)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