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年 %月 "&日国务院令第 "#$号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
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
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
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
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
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
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
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
的行为"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
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
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
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
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
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
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
制定"
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 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
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
电企业供电#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
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
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
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
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
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
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
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
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
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
理#
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
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提供方便"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十七条 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
维护管理$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
建该供电设施$
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
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
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
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
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十九条 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
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
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向外供电$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由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从抢险救灾经费中支出"但是抗旱用电应当由
用户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
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
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
由的"应当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
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
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
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
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
电价#分时电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
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为淮!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
分界处!
安装在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
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
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
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
前 ’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
当提前 ()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
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
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
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
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
好计划用电工作*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
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采取科学管理措施!
安全供电"用电!避免发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
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
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
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
的用户受电设备#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
电源擅自并网&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
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
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
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三十三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
!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
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
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
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
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
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
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
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
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
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照!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
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倍
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
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
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
*+至 ,+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
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 ,-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
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
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
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
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
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
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
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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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
第三章 供电设施
第四章 电力供应
第五章 电力使用
第六章 供用电合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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