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
The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Nantong 缩写为 IAN),是经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在南通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南通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
营利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督促会员单位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
进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会议事原则为:遵循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
立健全公正的协商议事机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
督管理局(简称江苏保监局);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南通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本会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
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
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1、自律方面:一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
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二是督促会
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
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
外发布。四是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培
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五是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
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
争的会员,按本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
公开谴责、扣除违约保证金、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
措施。
2、服务方面:一是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
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二是积极开展调查研
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
决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
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四是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
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是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
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六是整合宣
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
舆论宣传。七是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的
教育培训工作。八是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
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九是承办
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南通市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保险监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
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公
司负责人简历;
(二)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按章程规定交纳入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
(二)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
的权利;
(三)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等实
行监督的权利;
(四)会员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协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制定的自律公约等各项共同规则,执
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本会履行职
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及时足额交纳年度会费(会费交纳细则另附)。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
变更与终止;
(二)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如数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的,由协会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诫,如果连续两年不如数足额缴纳
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重新入会的,按新会员对待。
(三)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当地进行公布。
(四)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按照社团组织管理规定,本会建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宜;
(五)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会员代表由各公司推荐产生。年保费规模达
3 亿元以上的财险公司、年保费规模 15 亿元以上的寿险公司可推荐
会员代表 3 名,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1 名,另外 2 名原
则上从总经理室其它成员中推荐产生。年保费规模 1 亿元以上(含)、
3 亿元以下的财险公司、年保费规模 5 亿元以上(含)、15 亿元以下
的寿险公司可推荐会员代表 2 名,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 1 名,另外 1 名原则上从总经理室其它成员中推荐产生。年保费规
模 1 亿元以下的财险公司、年保费规模 5 亿元以下的寿险公司可推荐
会员代表 1 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险公司会员代表
不在其公司担任总经理室成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本单
位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至本届期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含)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并经南通市社团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
使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门
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六)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人
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七)执行江苏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
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八)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选由各公司推荐,在会员代表中产生。任职
条件必须是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秘书长为理事。理事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4 年。理事不担任其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由继任领导接任,其任期至本届期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含)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组成,具体由理
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理
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人选在理事会理事中选举产生。一般要能代表行业大多
数人利益,引领行业方向,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动态,品行优秀,有
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单位负责人为常务理事人选。
为便于分专业讨论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
险公司常务理事人选应占相应的份额。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南通保险业内较有声望;
(三)身体健康,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 2 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江苏保监
局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会长、副会长在
本会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调离保险行业的,应在 1 个月内辞去本会
职务,一般由会长、副会长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 2/3 以上常务理
事提名重新进行选举。
会长任期二年,不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 5 年以上或在企业或政府机关
担任过领导职务;
(三)在南通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公正廉洁,热爱协会工作;
(五)其它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民政部门关于社
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本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对会长、理事会和常务
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人选原则上不与会长产生于同一单位。秘书长人选可由业
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2 名副会长或 3 名以上理事提名,也
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江苏保监局核准。秘
书长在任职期内一般不超过 60 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
经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秘书长因故调任
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
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议,可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指定临时秘书长
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
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各专业
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决算。
(三)建议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六)执行并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
为保证专业领域发展,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
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再下设分
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专业工作委员会和本会秘书
处相应工作部门共同完成。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应为理事会成员,
委员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本会可
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相关专业委员会。
各类专业委员会须有 2/3(含)以上该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委员 1/2(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会
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人、财、物等各项
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
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江苏保监局备案。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和江苏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征求江苏保监局和南通市民
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
苏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则为
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保监局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五届一次理事会通过后并自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议事规则
附件 2: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交纳细则
附件 1:
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议事规则
为充分体现协会制定行业规则、审议行业事务的平等、自愿、协
商原则,保障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提高议事办事效率,保证协会
工作的正常运行与行业自律规则的正常实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0 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
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 号)精神和《南通
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经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全体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则。
一、各类议事会议审议表决事项范围
(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事项
依照本会章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事项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表决: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5、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6、审议、决定与行业自律和服务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审议表决事项
依照本会章程第二十条规定,以下事项应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
l、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决定秘书处各部门主任的聘用;
5、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工作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工作委
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6、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7、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人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8、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与行业自律和服务有
关的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事项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2、审议、决定协会临时变更的重大事项。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时,会长可临时决定召开。
(四)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事项
依照本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下事项应提交各相应专业工作
委员会审议表决:
1、根据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专业范围的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
2、本专业范围内的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但有必要
先经专业工作委员会技术审定的事项;
3、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4、本专业范围内的与行业自律和服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五)分业审议表决事项
只属于财产保险行业的重大行业事务,可按照以上审议表决事项
范围的规定,分别提交财产险会员代表大会、财产险理事会或财产保
险会员单位相应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
只属于人身保险行业的重大行业事务,可按照以上审议表决事项
范围的规定,分别提交人身险会员代表大会、人身险理事会或人身保
险会员单位相应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
只属于保险中介的重大行业事务,可按照以上审议表决事项范围
的规定,分别提交中介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中介机构理事会或中介机
构会员单位相应的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表决。
二、各类会议的出席人、会议的合法召开和会议决议生效、会议
的表决方式
(一)各类会议出席人
1、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各会员单位推荐产生
的会员代表;
2、理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会理事;
3、常务理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本会常务理事;
4、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各会员单位中的
本会相应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会
议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各会员单位分管该
工作的总经理室成员。
(二)会议的合法和决议生效
1、各类会议出席人数(有表决权的)达到 2/3 以上(含 2/3)时,
会议为合法召开;
2、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含 2/
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4、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5、各相关专业工作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经到会 1/2 以上(不含 1/
2)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表决方式
1、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应采取书面记名表决方式;
2、各类会议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期间进行表决;
3、为提高议事办事效率,对可以不通过召开会议表决的事项,
或者会议已经审议但未表决的事项,可通过传真方式或者会员单位将
表决书送达本会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审议事项的贯彻和执行
各审议事项一经表决通过,本会会员单位与本会办事机构均应积
极贯彻执行。故意不贯彻执行或违反规定的,应依照本会章程和相关
自律公约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各类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通知
1、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
研究确定召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确定召开;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
或二名副主任委员提议确定召开;秘书长可根据业务监管部门、省保
协的工作布置,建议相关会议召开。
2、会员代表大会于需要审议表决章程规定事项时召开。秘书处
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天将需要审议表决的相应事项书面送各
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并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各会员单位;
3、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有特殊重大事项,可以临
时召开理事会。秘书处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各会员单位;
4、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处原则上应于会
议召开前 2 天通知各会员单位。
五、会议纪律
l、各类会议应由符合参会资格的人员本人参加,原则上不得派
代表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前 1 天向本
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说明请假事由,全权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并出具
书面委托书,载明授权事项;
2、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到会,不得缺席、
迟到或早退;
3、连续两年缺席理事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4、建立会议考勤通报制度,每年汇总在《南通保险信息》上向
各会员单位通报,本会存档备查。
六、各类会议审议材料和反馈意见的传递交接
l、各类会议由本会根据会议的内容形成相应的会议文件或会议
纪要;
2、本会与会员单位往来的各种文书,各会员单位应当指定相关
部门的人员签收和处理;
3、会员单位报送、回复本会的各种文书,应当由相关负责人签字,
并签章。
七、附则
本规则经 2009 年 9 月 18 日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生效执行,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附件 2:
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会费交纳细则
《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会员应及时
足额交纳年度会费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要求分摊的费用。会费交纳细
则如下:
会费包括入会费和年会费。入会费为 4 万元,入会时一次性缴纳。
年会费每年缴纳。年会费按基本会费+规模会费=年会费确定。
基本会费每个会员单位每年 1 万元。
规模会费每个会员单位每年:
上年保费规模 500 万元以下的财险公司或上年保费规模 1000 万
以下的寿险公司,年规模会费为 0 万元;
上年保费规模 500 万以上(含)、1000 万元以下的财险公司或上
年保费规模 1000 万以上(含)、5000 万以下的寿险公司,年规模会
费为 1 万元;
上年保费规模 1000 万以上(含)、5000 万以下的财险公司或上
年保费规模 5000 万以上(含)、2 亿以下的寿险公司,年规模会费为
2 万元;
上年保费规模 5000 万以上(含)、1 亿以下的财险公司或上年保
费规模 2 亿以上(含)、5 亿以下的寿险公司,年规模会费为 3 万元;
上年保费规模 1 亿以上(含)、2 亿以下的财险公司或上年保费
规模 5 亿以上(含)、10 亿以下的寿险公司,年规模会费为 4 万元;
上年保费规模 2 亿以上(含)、3 亿以下的财险公司或上年保费
规模 10 亿以上(含)、15 亿以下的寿险公司,年规模会费为 5 万元;
上年保费规模 3 亿以上(含)的财险公司或上年保费规模 15 亿
以上(含)的寿险公司,年规模会费为 6 万元。
中介公司入会费 1 万;年会费 5000 元。
以上会费交纳细则为《南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附件,与章程
具有同等的效力。
200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