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基数如何确定
例:某公司 1999 年应缴所得税 600 万元,2000 年度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 100 万元,抵免前
应缴所得税 500 万元,因为当年应缴所得税与 1999 年相比没有增长,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 100 万
元未予抵免。2001 年我公司又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 180 万元,当年抵免前应缴所得税 700 万
元。在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2001 年累计可抵免税额:100+180=280(万元),新增税款:700-500=200(万元),
2001 年可抵免税额 200 万元。抵免后 2001 年应纳所得税额:700-200=500(万元),累计设备可抵免额
余额:280-200=80(万元)。
第二种意见:2001 年比 1999 年新增所得税 100 万元,可以抵免 2000 年未抵完的可抵免额 100 万元;
2001 年比 2000 年新增所得税 200 万元,可以抵免 2001 年的可抵免额 180 万元;2001 年合计可以抵免 280
万元,应缴纳所得税 420 万元。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分析:财税字[1999]290 号及国税发[2000]13 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资总
额内购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
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
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据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