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增值税税务筹划
第壹节增值税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 2008年 11月 5日国务院第 34次常务会议修
订通过,11月 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公布,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8年 12月 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号公布了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也出台了壹些和之相配套的政策文
件
壹、变化
㈠修改完善了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⒈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关联政策。
⑴《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能够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
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
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
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于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
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
充,即:从 2009年 1月 1日起,增值税壹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
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
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
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2009年 1月 1日以后(含 1月 1日)实
际发生,且取得 2009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
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于 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 2009年 1月 1日
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关联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
⑵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
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 1月 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
式,其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含 12月 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
于 2009年 1月份壹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⑶自 2009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
②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 12月 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于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于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④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于当月计算且转出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
⑤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
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⑥自 2009年 1月 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
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 15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
件从 2009年 1月 1日起停止执行。
3、因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能够抵扣销项
税额,所以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
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
⒉明确了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关联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⑴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
不得抵扣。
⑵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和其购进关联的劳务
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和购进货物关联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这是 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于实际工作中壹直争论的问题。
⒊修改和完善了进项税转出政策。
⑴于发生应当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时,无法确
定关联项目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⑵壹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而原《细则》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
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其区别于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
项税额”和“当月全部进项税额”,虽有几字之差,但政策涵义不同。
㈡对部分产品及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税率进行了调整
1、根据增值税转型配套措施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
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矿产品进口环
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8]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
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53号)规定:桶装饮用水按照 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及煤炭和盐的增
值税税率由 13%恢复到 17%,但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
(GB2721-2003)俩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仍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对纯氯化钠、泥煤等 82
种矿产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 13%提高到 17%。
2、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 6%变更为 3%。
㈢重新确定了壹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新《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
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占年应税销售额 50%之上),且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于 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其他纳税
人年应税销售额于 80万元以下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超过上述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
为增值税壹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
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以 1个季度为壹个纳税期申报纳税。
4、《细则》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壹经认定为壹般纳税人后,不
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比原《细则》增加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的宽松条件,
更符合过去和将来实际工作的要求。
5、税法所称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壹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的纳税人。
㈣对价外费用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1、于价外费用项目中增加了滞纳金和赔偿金俩项内容。
2、纳税人于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
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⑴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之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㈤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
《条例》和《细则》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了如下补充完善:
1、先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加了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内容。
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增加了“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
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内容。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增加了“或者收
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
内容。
5、增加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内容。
㈥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
新《细则》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00—5000元;销售应税
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150-200元。分别比原《细
则》规定高出 3000元、2200元和 120元,但具体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
㈦对申报纳税期进行了调整
《条例》及《细则》规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期原来的由 10日延长到 15日;进口货物
的纳税时间由 7日调至 15日。同时仍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也按此规定执行。
㈧明确了纳税人放弃免税存于的风险
《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能够放弃免税,但放弃
免税后要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且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㈨明确和修改的其他事项
1、明确原来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即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说明内外资企业的增值税统壹按新《条例》、《细则》规定执行。
3、将原只对“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进行管理扩大到了“应税劳务”。
4、将“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改“进口货物,
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取消了对申报主体的限定。且对扣缴义务人规定应当向其机
构所于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将汇总纳税的审批权由“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改为“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对纳税人是否汇总纳税具有审批权。
纳税义务人
二、基本内容
(壹)增值税纳税人基本规定
于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运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和否划分为壹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基本标准: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且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于 5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于 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运营者以外的其他
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特殊规定:
⑴小规模生产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 30万元能够认定为增值税壹般
纳税人。
(2)从 1998年 7月 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于 180万元(2009年以后是 80万)以下
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且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
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壹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壹般纳税人。
注意: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于 50%之上
纳税人壹经认定为增值税壹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未申请办理壹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惩罚措施)
壹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 壹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
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为主,且兼营货物批发或
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于 50
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
于 50万元之上
2.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于 80
万元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
于 80万元之上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
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
税
——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 ——
行为的企业 税人纳税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壹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运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
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分支机构能够办理壹般纳税人手续的条件是:纳税人
总分支机构实行统壹核算;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
业(非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外的其它企业。
(2)从 2002年 1月 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
过 180(当下是 80)万元,壹律按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征税。
㈡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于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于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
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且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
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⑴货物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于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
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⑴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①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
则于发货后的 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于同壹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
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处理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应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且和不得抵扣进
项税进行区分:
共同点:
1.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应计算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为: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
2.视同销售发生时,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能够抵扣。
3.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仍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1.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
算销项税;
2.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本单位内部使用
——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㈢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4项
注意: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
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起征点——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2000-5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 1500-3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150-200元。
4.减免税
5.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有变化】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㈣率和征收率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为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为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七类货物壹般纳税人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壹律降至 3%。
壹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也适用 4%或 6%的征
收率
需要注意的是:
⒈壹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壹般纳税人提供的
应税劳务,壹律适用 17%。
⒉适用 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⑴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⑵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⑶图书、报纸、杂志;
⑷.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⑸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①(初级)农产品。
②音像制品。
③子出版物。
④二甲醚。
征收率其他情况
⑴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2008年 12月 31日以
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未抵扣进项税额)
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4%)×4%÷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壹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
的进项税额于购进当期已抵扣
增值税=售价
÷(1+17%)×17%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
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2%)×2%
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
外)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
÷(1+3%)×3%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壹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举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
(4)壹般纳税人销售列举货物,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
㈤纳税额的计算
壹般纳税人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当期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壹般纳税人应纳增值额税的计算,围绕俩个关键环节:壹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二是进
项税额如何抵扣。
⒈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
税额,其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公式中税率为 13%或 17%,而销售额的确定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
⑴壹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
外收入,如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
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
销售额中不包括: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
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⒉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⑾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三种折扣折让 税务处理 说明
折扣销售(商
业折扣)
能够从销售额
中扣减
①售后优惠或补偿:纳税人销售货物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于壹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壹定
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
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
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
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现
金折扣)
折扣额不得从
销售额中减除
发生于销货之后,属于壹种融资行为。
销售折让
折让额能够从
销售额中减除。
也发生于销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
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⑵以旧换新销售: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
除外)。
⑶仍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仍本支出。
⑷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且计算销项税额,
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且计算进项税额。
⑸包装物押金处理:
Ⅰ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时间于 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
且入销售额征税(酒类产品除外: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
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壹律且入销售额征税)
Ⅱ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仍的押金,应且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
俩点:壹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且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
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⑹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征收率其他情况
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必须遵从下列顺序:
⑴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
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组价的特殊使用——有售价,但也要核定价格或组价
⒋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 17%)
含税价格(含税收入)判断:
⑴通过见发票来判断;(普通发票要换算)
⑵分析行业;(零售行业要换算)
⑶分析业务;(价外费用、建筑业总承包额中的自产货物要换算)
㈡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它和销售方收取
的销项税额相对应。
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俩类:
壹类是以票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且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另壹类是计
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⑴以票抵税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
①外购免税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②外购运输劳务: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计算抵税是进项税额确定中的难点,必须准确掌握计算抵扣的范围和条件:
⑴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计算扣税: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
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计算公式
壹般情况:进项税额=买价×13%
特殊情况: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⑵对烟叶税的有关规定
壹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折扣增值税
进项税额.
⑶运输费用的计算扣税。
项目 内容
税法规定
壹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按运费结
算单据所列运费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费金额(即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
注意:
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抵扣。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
设基金。
纳税人取得的 2003年 10月 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 90天内向主
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 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壹般纳税人于生产运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壹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
自 2007年 1月 1日起,增值税壹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
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⑴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
【解析】个人消费包括纳
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规定】壹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
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
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⑵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及关联的应税劳务
⑶非正常损失的于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
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于增值税
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于企业所得
税中,能够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于所
得额中扣除.
⑷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且非所有的外购货物类固定资产均可抵扣进项
税额。
5.上述第 1项至第 4项规
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
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⒊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货物改变生产运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于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
需要于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第壹: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
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第三: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⒊应纳税额计算
⑴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时间限定 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
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且办
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
发出的当天;——有变化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
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
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有变化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
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
货物满 180天的当天;
⑴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
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
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开具之日起 90天后的
第壹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
⑵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于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
部分能够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⑶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
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且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运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于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
抵扣。
⑷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⑸向供货方取得返仍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和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壹定比例、金额、数量计
算)的各种返仍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仍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
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⑹壹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壹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壹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⑺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⑻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简易办法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3%
公式中的销售额应为不含增值税额、含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货票,上面标明的是含税价格,需按以下公
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㈥殊运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⒈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⑴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⑵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⒉混合销售行为
⑴含义:壹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
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⑵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仍是征营业税。
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
销售家具的厂商,于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邮寄包裹提供的包裹袋,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⑶特殊规定——新增(P60)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且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
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⒊兼营非应税劳务
⑴含义:增值税纳税人于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仍从事非应税劳务(即
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且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运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
税劳务。
⑵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①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②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⑶应用举例:
①建材商店既销售建材,又从事装饰、装修业务;
②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⑷新增:壹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㈦增值税管理内容
⒈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销售额的确定)和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 1个季度。不能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能够按次纳税。
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⒉纳税地点
业务类型 销售业务 进口业务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于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运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向机构所
于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未持有外出运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
报关地海关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
机构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1.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于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于同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除
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向其所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壹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壹、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规定
1、壹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采用壹般计算方法和简易计算方法
进项税额抵扣和不能抵扣
2、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应考虑的因素
成本因素
增值率
额外成本
限制因素
如果产品主要销售给壹般纳税人,且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选择壹般纳税人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非企业单位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筹划思路:节税点的选择
1,由于俩种纳税人不同的征税方法,使得于不同的增值率下,选择作为壹般纳税人或
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是不同的;
2,纳税人应通过企业增长率的分析,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以实现最大的节税利益。
注意:
1.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没有筹划余地。
2.如果纳税人符合壹般纳税人条件则必须申请认定,否则将受到直接按销项税额作为
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
于法律上,不同身份之间的转换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壹般纳税人
相对而言是允许的,而且仍不能恶意隐瞒。可是,从壹般纳税人转化成小规模纳税人,则受
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纳税人壹经认定为壹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
售对象多为壹般纳税人,决定着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做壹般纳税
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生产、运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二、节税点选择的方法——增值率判别法
不含(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
壹般纳税人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节税点%
17 3 ()
13 3 ()
(结论推导)
假设: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D,不含税销售额为 S,不含税购进额为 P,壹般纳税
人适用的税率为为 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3%,则:
a,壹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S×D×17%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S×3%
c,税负平衡等式:S×D×17%=S×3%
d,税负平衡点为:D=%
第三节企业分立和合且的纳税筹划
壹、通过分立或分散运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壹)分立或分散运营筹划的依据
1.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减免对象独立化,主要针对某壹生产环节、某壹产品减免税。
如对农产品只有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的或非自产的产品均不得减免;
2.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负重,营业税税负轻,对不同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
处理不壹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业务以及以该类业务为主(该
类业务销售额占 50%之上)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他纳
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3.对兼营行为要求分别核算,否则税率从高,纳税人同时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减免税
项目、应征增值税劳务项目和应征营业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否则全部征收增值税,且税率
从高。
(二)分立或分散运营筹划思路:
1.对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可将不同生产环节、不同产品进行分散运营,独立核算或
分立成若干个独立企业,使能够享受减免税和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环节或产品能够真正享受
到,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对混合销售行业满足征收增值税的企业,应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征收营业税的业务
单独运营,设立独立法人,分别核算,让该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3.对有兼营行为的企业,其兼营项目应独立核算,使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营业
税项目能分别按税法规定的税负分别纳税而减轻税负。
㈢基本方法
将壹般纳税人分立为小规模纳税人
将综合性企业分设为若干专门性企业
变增值税高税负为部分低税负或零税负
免税业务的分离
连续生产环节分离
生产企业废旧物资采购的分离
变全部缴纳增值税为部分缴纳,其余交营业税
二、通过合且或联营进行增值税筹划
(壹)合且筹划。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壹般纳税人,
经判断成为壹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运营规模壹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
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且,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壹般纳税人。
(二)联营筹划。增值税纳税人可通过和营业税纳税人联合运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
税人,减轻税负。如营业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运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
批准联合运营的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第四节日常运营业务的纳税筹划
壹、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及税务筹划
㈠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
货方壹定的价格优惠。
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于同壹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否则壹律按折扣前的销售额计算。
但应该注意的是,当企业将折扣额另外开发票时,税法规定,不论其于财务如何处理,
均不能够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后再计算增值税。
注意:
和现金折扣、折让的区别
仅限于价格的折扣,不同于实物折扣
必须于同壹张发票上注明
⒉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⒊仍本销售
⒋以物易物
⒌包装物押金
⒍旧货、旧机动车销售
⒎视同销售
㈡折扣销售筹划
㈢促销方式的选择
㈣以货易货的税务筹划
二、经销 or代购?
三、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
四、混合销售的税务筹划
第五节利用税务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
第六节纳税期限的筹划
案例 1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
比较健全,符合作为壹般纳税人条件,适用 17%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
只有 20万元(不含税)。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壹若企业申请作为壹般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60×17%-20×17%=(万元)
方案二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则应纳增值税额为=60×3%=(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壹少缴增值税 5万元()。因此,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二。
案例 2A公司和 B公司签订了壹项代销协议,由 B公司代销 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代
销方式,A公司的产品于市场上以 l000元/件的价格销售。下面有俩种代销方式能够选择,
壹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 B公司以 l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 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
量,向 A公司收取 20%的代销手续费;二是视同买断方式,B公司每售出壹件产品,A公司按
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于市场上仍要以 l000元的价格销售 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
价和协议价之差 200元/件归 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 1万件,假设
对应这 1万件产品 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 7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其中,城建税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 3%)。
方案壹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1000×17%-70=100(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
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10(万元)。
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 B公司
采取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交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1=11(万元)。
A公司和 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100+10+10+1=121(万元)。
方案二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A公司:应交增值税=800×17%-70=66(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6×(7%+3%)=(万
元),A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万元)
B公司:应交增值税 =1000× 17%-800× 17%=34(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4×
(7%+3%)=(万元),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34+=(万元)。
A公司和 B公司应交流转税合计=66++34+=110(万元)。
可见,A公司和 B公司合计应交税金减少 11万元(121-110)。因此,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
应选择第二种合作方式,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但于实际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限制:于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 11
万元,但 A公司节约 万元(),B公司要多交 万元(-11)。A公司能够
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 B公司多交的 万元,剩余的 11万元也要让利给 B公司壹部分,这
样才能够鼓励受托方接受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案例 3甲公司为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壹般纳税人,预计全年采购原材料共产生运费 800万
元(假设采购原材料时,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其中可抵扣物耗金额 100万元,现只有俩
种运输方式可供选择:壹是自备车辆运输;二是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购买自
己独立运输公司的运输劳务。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运费结构中可抵扣物耗金额占运费的比重 r=100÷800=%<%,此时应当将自备车队
单独出来设立运输子公司,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具体验
证如下:
方案壹若采取自备车辆运输的方式。
则可抵扣税额=100×17%=17(万元)。
方案二若将自备车辆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采取购买自己独立运输公司运输劳务的运输方
式。
则可抵扣税额=800×7%-800×3%=32(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壹多抵扣税额 15万元(32-17),因此购货企业应当采取方案二。
案例 4甲公司为增值税壹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
供选择:壹是从壹般纳税人 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 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
为 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 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 3%的专用发票,
每吨含税价格为 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 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
价格为 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 20000元,其他关联费
用 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壹从壹般纳税人 A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
-11000÷(1+17%)-3000-
[20000×17%-11000÷(1+17%)
×17%]×(7%+3%)}×(1-25%)=(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 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
3000-[20000×17%10000÷
(1+3%)×3%]×
(7%+3%)}×(1-25%)=(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 C公司购买。
净利润=
[20000-9000-3000-20000×
17%×(7%+3%)]×(1-25%)=5745(元)
可见,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壹、最后是方案二。
案例 5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 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
额为 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
费 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壹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
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 40万元,应且入设备的销售额壹
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
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
=500×17%-50+40×5%
=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壹少交税 万元(-37),应当采取方案二。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的税收优惠
壹、农业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参见《农业产
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复混肥是指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
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 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
行先征后返。
(四)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
1、单壹大宗饲料。指以壹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俩种之上单壹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壹定
比例配置,其中单壹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
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
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
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之上)、维生素(8种或之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
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俩类或俩类之上的组分和载体或稀释剂按壹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
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壹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五)自 2008年 7月 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以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
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
专业合作社。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壹)自 2000年 6月 24日起至 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壹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
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
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于
内。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增值税壹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壹且销售其自行开
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第壹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
能够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壹条第壹款规定,不予退税。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壹)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
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壹定水质标准,且于壹定范围内重复利
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 GB/T19208—2008规定的性
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 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 HG/T3979—2007
规定的性能指标,且且翻新轮胎的胎体 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
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
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
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80%,且且生
产排放达到 GB13223—2003第 1时段标准或者 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
的比重不低于 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且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于生产原料中的比
重不低于 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
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 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 15%)、硫酸铵(其
总氮含量不低于 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
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于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 80%。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
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60%。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执行。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
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 70%。
上述所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符合壹定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
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仍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广东省)为每人每年 万元。
五、再生资源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于 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壹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
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 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 70%的比例退
回给纳税人;对其 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 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上述规定。
六、医疗机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
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七、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壹)壹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
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万千瓦以下(含 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
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壹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壹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壹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于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壹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八、低税率增值税税收优惠
壹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税率为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
盘和激光视盘。
7、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
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于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于计
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
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
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8、二甲醚。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 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
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九、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避孕药品和用具;
2、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3、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5、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6、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然人)自己使用
过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