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商标法实施条例
主要内容
一、商标法概述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三、商标权(包括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内容、保护期限、续展及商标权的变动,包括商标权的转让、许可等。注册商标的撤销与无效讲述商标权的终止)
四、商标管理
五、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及认定方式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含义及其功能
(二)、商标与其他相关标记的关系
(三)、商标的分类
(四)、商标法的含义及基本原则
(一)商标的含义及其功能
1、商标的含义
商标是由任何一种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并可以用书面形式表示的符号,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图形、字母、数字、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所组成的标记。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TRIPS 协议对商标的界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
教材定义:P244
(一)商标的含义及其功能
2、商标的法律特征
(1)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属性;
(2)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识,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
(3)商标具有特别显著性和排他性 不允许侵犯、混淆和误认;
(4)商标具有财产属性,是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无形资产;
(5)商标具有竞争性,起源于竞争,同时又保证和促进公平竞争。
(一)商标的含义及其功能
3、商标的功能/作用
(1) 认知功能(识别或识别功能),指标示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帮助消费者认牌购货,表彰商品来源功能。这是商标的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通过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就可以将不同商品的生产者、服务项目提供者区分开来,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服务行业及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来源。
(2) 品质保证功能,又称质量或担保功能,是指以相同的商标表彰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并非指高质量,而是指质量的同一性。)
(3)广告宣传功能。除了具有表彰营业信誉外,还有建立营业信誉的功能,是有效的广告工具。
(二)商标与其他相关标记的关系
1、商标与商品装潢
2、商标与商号
3、商标与商品名称
4、商标与地理标志
5、商标与域名
6、商标与特殊标志
案例:当商标权与商号权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
商标侵权案
1997年4月21日,原告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华光”及“Huaguang”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锁具。
被告华光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5日,在温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名称为“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五金制品、锁具。1997年12月7日,被告华光公司注册商标变写的 “G”,商标注册证号为113341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锁具。被告华光公司在其生产的锁具包装盒上,印有“华光锁具”四个字,并标有注册商标变写英文字母“G”,在注册商标下方标有“HUAGUANG DESIGN”,且突出使用了“HUAGUANG”。
在被告华光公司的宣传材料上,除使用其注册商标变写英文字母“G”之外,还称“公司生产的‘华光’牌豪华型执收门锁、通道锁……质量上乘”。宣传材料封面的图案、色彩及字体与原告在被告华宝商店购买的锁具外包装盒一致。此外,被告华光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网页()的企业简介栏目中,称其生产的的各种锁具及五金产品为“华光”牌。原告认为被告华光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华光”及“HUAGUANG” 之文字组合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在使用上述文字的同时也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因此其使用文字“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号或者商品名称使用。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华光公司登记成立的时间早于原告上述商标注册的时间,柏高华光公司对“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享有企业名称权,被告华光公司有权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商号,因此被告华光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被告华光公司称其产品为“华光”品牌显然是将“华光”二字作为商标使用,而不是作为商号使用,该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华光”是被告华光公司的商标,因此被告华光公司在其网页、宣传材料及质量承诺书中称其产品为“华光”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华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华光公司应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案例:当商标权与商品名称权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
“诸葛酿”与“诸葛亮”打起来了
2004年9月,四川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千年酒业公司认为江口醇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侵犯其“诸葛亮”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江口醇公司则认为其“诸葛酿”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此案涉及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冲突而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原告律师认为,作为一起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关注的焦点应该集中在“‘诸葛酿’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诸葛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同‘诸葛亮’注册商标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那一种权益上。
江口醇公司的律师认为,“诸葛酿”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在先权利,而“诸葛亮”商标注册在后。因此,江口醇公司认为“诸葛酿”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可以对抗在后注册的“诸葛亮”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
商标与域名
1 关于域名
2 域名的法律性质
3 域名与商标:井水不犯河水?
4 在先域名与商标
5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法律调整
关于域名
域名,是指在计算机网络通信中为了区别网络中的各台计算机,用来表示其地址的特定的字符标识,包括字母和数字。
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换句话说,域名就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从技术角度看,域名是在Internet上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地的一种方法;从商业角度看,域名是企业在Internet上的一个标志。
域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标识性。采用域名的最初原因就是为了用形象的标记来标识Internet上的计算机,以方便人们的记忆。
其二,唯一性。Internet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IP地址,与IP地址相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这是域名标识性的根本保障。
其三,排他性。由于Internet是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在域名注册上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域名相同,才能获准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它就排斥在后申请的与之相同的域名。可见,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伸和必要的保证。
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域名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以肯定或否定来认识。并不是每一个域名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那些具有独创性的有知名度的域名,无疑已经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一些属性,应当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予以保护。
域名与商标:井水不犯河水?
有人提出,域名中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构成侵权。
理由之一,从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名不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着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基础。
理由之二, 从商标自身的保护范围看,它的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地址,它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项服务,所以,从商标法出发,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域名使用。
反方观点:
域名具有经济价值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从商标制度的发展看,"商标的功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商标已经从简单的区别产品出处的符号变成广告促销的工具和载体。"
在先域名与商标
域名的可注册性。
域名是否具有商标的可注册性,是产生在先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前提。
域名受保护的条件。
在先域名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与域名的权利属性密切相关。我在前面已经谈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域名还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法律调整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发布)第11条规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该办法第24条还规定,"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出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盗用为域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续
该意见在第五条规定:有关“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中规定,“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l)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
(3)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
案例:国内域名纠纷第一案
原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于1992年1月30日开始将注册商标“kelon”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1996年8月28日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向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了被核准在其他20余类商品上使用的“kelon”商标。但在1997年下半年,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以自有的“kelon”注册商标作为域名登记时,发现被告开办的永安制衣厂已使用“kelon”作为域名登记。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撤销其域名注册,但遭拒绝,故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于1998年9月10日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注册“kelon”域名的行为系恶意牟取 不得利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故应禁止。1999年3月5日,被告申请注销了“”域名,原告遂申请注册了该域名,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三)商标的分类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视觉商标与非视觉商标
3、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
4、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5、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
商品商标是申请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优先权保护的唯一标记。
2、服务商标:是指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所使用的标记。
(1)服务商标,是用以标示和区别无形商品即服务、劳务,使用者多为从事餐饮、宾馆、娱乐、旅游、广告等服务的经营者;
(2)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3)若无特别规定,商标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视觉商标与非视觉商标
(一)视觉商标
1、平面商标
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形成的能为视觉所辨认的标记。具体包括:
(1)文字商标,指单纯由文字构成的商标,不含任何图形或符号。文字可以是中文、外文、数字、字母。中文文字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
(2)图形商标,指由纯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的范围很广,可以是人物形象、山川河流、花鸟虫鱼、飞禽走兽等。图形可以是具体的实在的,也可以是抽象的虚构的。只要其符合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形象生动,给人以美的享受,便于记忆,便于识别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3)组合商标,由文字、图形、数字等组合构成的商标。
(4)数字商标,指单纯以数字表示的商标。一般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555”牌电池,“999”牌药品。
(5)颜色组合商标,指不同彩色组合的商标。单纯的一种颜色不能作为商标,因其不具有显著性。
2、视觉商标与非视觉商标
2、立体商标
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非视觉商标
包括听觉商标、嗅觉商标。我国《商标法》允许注册的商标为可视性商标,与TRIPS相一致。
3、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
1、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国际纯羊毛标(WOOLMARK)。证明商标还有真皮标志、碘盐标志、星级标志等。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控制组织应当允许。
证明商标的特点有:
(1)证明商标标识语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可以直接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来表示,如“纯新羊毛”、“绿色食品”,但普通商标却禁止直接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来表示。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往往是一致的。
(3)证明商标具有“开放性”。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而普通商标是否允许他人使用,由注册人自行决定。
(4)证明商标不具有普通商标的识别性功能。因此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时一般还使用普通商标,如“恒源祥”羊毛制品、“乐百氏”饮料。
集体商标
2、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的特点是集体商标由集体组织所有,由其成员共同使用,表明若干个企业所生产的同一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的质量和规格。集体商标不得转让,并且该商标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因此成为“封闭性”商标)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关系
联系:
(1)均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
(2)二者的申请人及所有人都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3)二者的权利人和使用人处于分离状态
(4)二者均可以转让
区别:
(1)证明商标是开放性的,只要商品或服务达到规定条件的都可要求使用,集体商标必须是集体组织成员才可以使用,是封闭性的;
(2)证明商标所有人自己不能使用该商标,集体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4、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核准,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
1. 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的要求原则上采取自愿原则,但商标法原则上只保护注册商标,对未注册而使用的商标原则上不保护(31条例外)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原则,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3. 违反以上第2项规则,由地方工商局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罚款;
4. 目前,实行强制注册的商品,主要指烟草制品。
5、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公众熟知的,享有较高声誉、且经法定组织认定的商标。普通商标一般知名度较小。驰名商标依照其知名的空间范围,可分为世界驰名、全国驰名。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商标只有经过注册才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不论是否注册都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须经国家主管机关认定,普通商标不经认定,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除法律规定必须注册的商品外)。
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其措施有4个:
(1)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3条第1款)
特别注意: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保护。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3条第2款)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5年为除斥期间)(41条)
特别注意:该规定是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及对恶意抢注等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无期间限制。
驰名商标的保护
(4)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实施条例53条)(体现是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关联)
特别注意: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只及于相同、类似的商品、服务,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远远超出了这一范围。以上四条正是对这种“超范围”保护的最好诠释。
二、 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二)商标注册原则
(三)商标注册程序
(四)商标的国际注册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商标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
1. 通过使用的方式取得(使用原则)。即商标权是随着生产经营者在使用该商标的过程中自动产生的,不需要经过任何国家机关的许可授权。使用原则的本质是确保商标与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相统一,一经使用及产生商标权,最先使用者取得独占使用权。
2. 通过注册的方式(或注册原则)。及商标权是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注册或登记而产生的。换言之,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先申请注册并被批准的取得商标权,不论商标是否使用。这也是大部分国家所肯定的商标权产生的方式。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3. 通过使用和注册相结合的方式(混合原则)。指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结合使用。注册与使用都可产生商标权。我国以注册为主,兼用使用原则,因此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混合原则。
二、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指基于他人已存在的商标权而取得的,商标权是间接取得,以他人的原有权利为基础取得的。具体方式包括转让、继承、赠与取得商标权。商标权是财产权,因此其具有可让与性。有关的国际条约及各国商标法允许商标权转让和继承,商标权的转让采用合同的方式,履行转让手续后,受让人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注册原则
1. 自愿注册原则
是指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所有人自行决定。知识产权是私权,商标权也不例外。但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注册商标能产生商标专用权,未注册的商标不产生商标专用权,也不得对抗他人的商标权。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但自愿注册原则也有例外,及强制注册。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烟草专卖法》要求: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续
2、 申请在先原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后一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续
3.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公约第4条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的优先权原则。依据该原则,申请人自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其他任何成员国提出相同申请的,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实行商标的跨国保护,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同时也免遭商标抢注的危险。
申请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1)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向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即两次申请的间隔时间为6个月。
(3)两次申请的主题相同,即两次申请的商标相同并且使用在相同商品上。
(4)中国与外国都承认优先权,即两国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约定。
(5)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自第二次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经国家工商局确认后,在外国第一次的申请日视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
展览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三)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机构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其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实行集中注册,分级管理。
商标注册一般要经过申请、审查、异议程序、初步审定公告、核准公告五个阶段。另外,商标法还设置了一些法律补救程序,包括复审程序、撤销程序。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1、申请人及商标代理
申请人是国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共同享有行使商标专用权。他们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即实行强制代理制。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15条)
(三)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向商标局办理有关商标事务的制度。商标代理属民事代理,应适用民事代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后,代理业务包括(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3)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主要的商标代理组织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上海商标事务所等。
2、商标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资格证明
(2)申请书
(3)商标图样
(4)证明文件
(5)申请日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日期为申请日。
3、申请原则:(19-23条)
(1) 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6)禁止抢注: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1条)
(三)商标注册程序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名义、印章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填写的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3)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4)商标注册申请费是否缴纳等。
商标局受理后认为需补正文件或手续的,限期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商标合法性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商标注册条件的审查,包括积极审查和消极审查。
(1)积极条件的审查。(I)商标应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II)商标应具备显著性。(III) 商标是否与他人商标混同,即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混同,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销、失效并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2)消极条件的审查。我国商标法第10、11、12、13条对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作了具体规定: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商标注册程序
3、商标注册的初审和公告
(1)初步审查合格者,予以公告;(27条)
(2)初步审查不合格或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者(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28条)
(3)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种商标的解决原则(29条)
I、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者(申请在先原则)
II、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者(使用在先原则)
III、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内由当事人协商,并报书面协议给商标局;
IV、协商不成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之。
(三)商标注册程序
4、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的申请:
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异议的裁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1)异议不成立,驳回异议,给予注册;
(2)异议成立,撤销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不予注册。
(三)商标注册程序
5、 权利救济。(32、33条)
(1)凡是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对商标局就异议裁定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凡是对上述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或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或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或决定生效。
(三)商标注册程序
6、核准注册
(1)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局要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I、初审后公告3个月内,期满无异议的;
II、有异议,但(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2)凡予以核准注册的,要予以公告。
(3)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日期是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应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经核准注册后,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注册程序经过上述的申请——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异议期——核准注册 五个阶段,商标权产生。
(四)商标的国际注册
一、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国际条约主要包括《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强制代理制
(四)商标的国际注册
二、我国商标在外国注册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获得商标的国际注册,主要涉及的问题如下:
(一)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
1、申请人的确定
作为以上条约的成员国,国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商标的国际申请。
2、国际注册以国内注册为基础
即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在我国已经注册。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及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国内申请完全一致。
(二)国际注册程序
1、本国阶段
2、国际局阶段
三、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含义和内容
(二)商标权的转让、移转和许可使用
(三)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变更
(四)商标权的终止
(五)商标注册的无效
(一)商标权的含义和内容
一、商标权的含义与特征
含义:商标权一般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大多数国家实行注册原则,通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我国实行注册制度,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产生商标权,才受商标法保护。
特征:
(1) 商标权是一种排他性支配权。商标权类似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对注册商标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商标权。商标权具体表现为商标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续展权的等。
(2) 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性权利。商标权具有时间限制,但商标权期限届满,还可以申请续展,并且续展次数不受限制。若每次续展相互衔接,则商标权永远受保护。
(3) 商标权仅仅指财产权利,与著作权相比商标权不涉及人身权利。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权利体系
1、专有使用权,指商标权人享有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全控制、支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权利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可以依法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实施条例第3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51条)
商标使用权严格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为准,商标所有人愈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或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应另行提出申请或重新提出申请,擅自扩大使用服务或改变商标标识的,将导致被撤销的后果。
2、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它是与专有使用权相对应的消极的权利,体现出商标权的排他性及独占性。其内容是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禁止擅自印刷注册商标、伪造注册商标等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列举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一种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由此可见,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
3、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包括自己使用和许可爱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时进行商标贸易的主要途径,是商标权人对其权利的利用。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续
4、转让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商标权转让后,出让人(即商标权人)不存在任何商标上的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主体。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续展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维持商标权有效性,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延续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权利。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了续展权,此项权利使得注册商标保护期限延伸,如果连续续展,注册商标获得永久保护。因为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移转、许可使用
(一)转让
1、双方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39条)
2、双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实施条例25条)
3、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专用权;
4、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实施条25条)
5、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 。(实施条25条)
6、转让后,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39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移转、许可使用
(二)移转(实施条例26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如赠与、继承等)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移转、许可使用
(三)许可使用(40条)
1、双方签订书面合同;
2、许可人应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报合同副本送商标局备案;
3、双方对外的义务: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转让合同中,转让人无此义务);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40条)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包括:
普通许可使用合同、
排他许可使用合同、
独占许可使用合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三)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变更
一、商标权的期限:是指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或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续展
1、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2、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以及期满后6个月;
3、第2项期间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
4、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46条)
5、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商标专用权可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但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实施条例47条)
案例1
1、甲公司于1997年8月1日以“满福春”申请注册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经查,乙食品厂曾于1986年3月1日取得“满福春”食品注册商标,但迄今未提出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在此情况下,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A 可以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B 不应该核准该食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C 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不核准该食品商标
D 可以核准该服务商标,但延迟核准该食品商标
案例2
2、1992年2月19日,甲企业就其生产的家用电器注册了“康威”商标。后来乙企业使用该商标生产冰箱,并在2002年4月开始销售“康威”牌冰箱。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B 乙企业对“康威”的使用为非法使用
C 乙企业可以在2002年8月19日后在家用电器上申请获得注册“康威”商标
D 甲企业在商标续展期内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参考答案:1. B 2 BD)
(三)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变更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 请。
为明确宽限期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主持商标续展宽限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商标权的终止
一、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因商标权的主体消灭或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而由商标局终止商标的一种形式。如:
1、 商标注册人消灭,无继承人或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其注册商标未办理转让注册的,该商标权归于消灭;
2、商标有效期满,且过续展期,未续展,或续展申请未被批准,该注册商标终止;
3、自愿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以放弃商标权。
注册商标注销的法律后果:
1、因自愿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2、 因不续展而注销的,商标专用权自上一个保护期届满而终止。同时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3、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四)商标权的终止
二、注册商标的撤销
1、因不使用或不当使用被撤销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因注册不当商标及注册商标争议被撤销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41条第2款)
续
注册商标撤销的效力(实施条例36条)
1、一经撤销,商标权即消灭,注册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因不使用及不当使用注册商标而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撤销的效力自商标局的撤销公告之日起商标权归于消灭。
2、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3、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商标管理
(一)商标管理概述
(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三)商标印制的管理
(一)商标管理概述
一、商标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两级管理体制组成。
1、商标局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2、商标评审委员会
3、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商标法》第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实施条例37条)
2、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核定的使用范围。
3、注册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样、注册人名义、地址。
4、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5、监督、检查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质量。
6、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7、加强对已注册或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管理。
(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二、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41条)
1、冒充注册商标的管理
2、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
3、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若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未注册商标管理的同时,还应对未注册商标以法律保护。若他人对未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并且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知名商品或服务,商标所有人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而不能以商标法获得保护。此外,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获得《商标法》保护,并且可以得到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完备的保护。
(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三、商标印制的管理
1、商标印制单位资格的确定
2、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制度
(1)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制度
(2)商标印制业务管理制度
3、商标印制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二)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 商标侵权的纠纷的解决方式
(四)商标侵权的赔偿
(五)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1、商标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依法经过国家工商局的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图样,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三维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应尽核准注册的特定商品。商标权人只能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不能擅自扩大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或改变注册商标的图样,若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或自行扩大核定商品的使用范围,将会导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2、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包括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二)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使用侵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侵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标识侵权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间接侵权)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他行为包括: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案例1
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对乙公司提起诉讼。下来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如果乙公司仅发出报价单,尚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不构成侵权
B 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即使没有提供样品,也尚未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C 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即使尚未批量生产该产品,仍构成侵权
D如果乙公司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即使尚未交货,仍构成侵权
案例2
甲公司于2000年3月为其生产的酸奶注册了“乐乐”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2004年8月,同一地域销售牛奶的乙公司将“乐乐”登记为商号并突出宣传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公司的行为必须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认,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B 即使“乐乐”不属于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C 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商号登记
D 乙公司的商号已经合法登记,应受法律保护
(参考答案:1 ACD 2 B )
即发侵权与临时保护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临时措施---人民法院依申请发布临时禁令、裁定诉前采取财产保全即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善意侵权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56条第3款)
---构成侵权,但不赔偿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实施条例第49条)
(三) 商标侵权的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行政处理
四、诉讼解决或司法救济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行政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处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亲情案件进行查处。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诉讼解决或司法救济
一、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续
二、临时保护措施
1、诉前禁令
2、证据保全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续
三、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利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四)商标侵权的赔偿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 商标侵权案件的行政管辖:
侵权人所在地(即侵权人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地)
侵权行为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物品制造地、销售地、运输地、仓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两个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商标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2、 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商标。
(4)罚款
(5)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续
二、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3条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做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三、刑事责任(侵犯商标权罪)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