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
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
矿棚户
内财综〔2010〕833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
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
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国有工
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财政部关
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的通知》(财综〔2010〕8号),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壹、进壹步提高对棚户区改造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住有所
居”目标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
观需要,也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
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
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
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壹项壹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级财政部门
要站在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
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积极参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各项财政政策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参和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等相关配套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参和制
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
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壹)参和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
计划制定得是否科学合理,能否有效组织实施,和财政等相关政策的
支持密不可分。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和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制定工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结合本
地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科学划定集中成片棚
户区的规模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对集中成片棚户区进行调查摸底,在
此基础上,按照 5年左右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合理制定本地区
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 3年时间基本完成
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参和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
划确定后,必须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规划和年度
计划的顺利实施。盟(市)财政部门在参和制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
度计划的基础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区分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制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参和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
造项目,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
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参和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核
心环节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关系到棚户区改造中
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法保护被拆迁居民
的合法权益,使拆迁安置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使棚户区改造工作得到
顺利实施,使这项工程真正做到顺民意、得民心、惠民生。
三、多渠道筹集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
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
部门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的资
金来源渠道,积极筹措和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
(壹)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
户区改造资金。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建设的壹项重要内容。目前,盟(市)、
旗县(市、区)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
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各地财
政部门可从上述资金来源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具体如何安排、
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建设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
以及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等,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财政预算统
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二)自治区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为鼓励和支
持各地推进棚户区改造,从 2010年起,自治区将根据各地棚户区改
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适当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
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盟
(市)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鼓励各地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
作。
(三)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从
2010年起,中央财政将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支持各地做好棚户区改造
工作。
(四)各地能够利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目前,
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有相当壹部分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
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为切实解决好这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国家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
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能够使用盟(市)、旗县(市、区)
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能够使用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廉租住房
建设补助资金。
四、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建保〔2009〕295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支持棚户区改造的税费优惠政
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壹)切实落实免收各项收费基金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
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
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
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
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在此基础上,
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市、区)出台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均予以减免。
(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
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项目能够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制定具体操
作办法。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外,壹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
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抓
紧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各地财政部部
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于多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加强各项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
作,提高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效益。
(壹)抓紧制定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盟(市)、旗县(市、
区)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细化和明确棚户
区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工
作,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二)按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资金。盟(市)、旗县(市、
区)财政部门要按旬按月跟踪和掌握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包括棚户
区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具体实施和进展情况,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进展情况等,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根据棚户区改
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资金。
(三)加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
强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棚户区改造资金安
全有效使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
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棚户区改造是壹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
级财政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各项工作,
为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壹○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