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专题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篇
前言:为了增强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世界各国普遍
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在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主要有: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政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免)税的其他专项规定等。在本专题中,我们
总结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中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实例、图示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免)税其他专项规定的相关内容将在其他专题中推出。
目 录: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介绍 ...........................................................................................................3
(一)什么是“免、抵、退税”?........................................................................................................3
(二)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 ...........................................................................................3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3
2、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3
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 .....................................................................................................3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3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3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3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账务处理 .............................................................................................3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 ...........................................................................................................3
(一)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程序 ...........................................................................3
流程图 ...............................................................................................................................................3
(二)退(免)税认定办理: ...........................................................................................................3
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3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3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图) .........................................................................................3
(三)申报管理 ...................................................................................................................................3
1、申报期限: .................................................................................................................................3
2、申报程序: .................................................................................................................................3
3、申报资料: .................................................................................................................................3
(四)不予退(免)税的情况: .......................................................................................................3
1、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 .....................................................................................................3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的 .............................................................................................3
3、未按规定收齐单证的 .................................................................................................................3
(五)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及办理情况: .......................................................................................3
1、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 .................................................................................................................3
2、代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要求 .....................................................................................3
3、委托方退(免)税申报资料 .....................................................................................................3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备案 ...................................................................................................3
1、生产企业出口需备案的单证: .................................................................................................3
2、单证备案方式(两种): .........................................................................................................3
3、单证备案要求 .............................................................................................................................3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违反规定的处理 .......................................................................................3
1、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单证备案规定的 .................................................................................3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相关帐簿、凭证、资料管理要求的 .................................................3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介绍
(一)什么是“免、抵、退税”?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
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
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办法的适用范围: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上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
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税[2002]7 号和国税发[2002]11 号的有关规
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
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 50%的,主管税
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 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 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
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 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
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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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
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
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
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
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2、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产品(含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
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税[2004]125 号文的规定,退税试点的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
物,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
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自产出口货物与外购出口货物分别做账,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时,对外购产品要单独申报。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税。
另外,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
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除了上述 40 家列名企业外,国税函[2005]356 号文新增两家列名企业,允许佛山市禅城
区上元欧联陶瓷建筑有限公司、佛山市高飞电子有限公司出口的外购产品,按照上述财税
[2004]125 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4、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办法
根据财税[2002]7 号第九条的规定,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
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
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
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
口货物退税率)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
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
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
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账务处理
科目设置: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内,设置 “出口退税”、“进项
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出口退税”专栏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
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
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涉及的主要分录:
(1)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3、免、抵、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
例 A、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
率为 13%。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300
万元,进项税额 51 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额为 6 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
销售额 150 万元,收款 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 35 万美元,市场汇率为 1 美
元=8 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1-)-6=(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万
贷:银行存款 351 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 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万
贷:应收补贴款 万
如果上例中购入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 400 万元,进项税额 68 万元,
其他条件不变,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8-)-6=(万元),即当期留抵税额为 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万元)
账务处理为: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万
贷:银行存款 351 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 银行存款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 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万
贷:应收补贴款 万
例 B、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率为 13
%。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300 万元,
进项税额 51 万元,货已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100 万元。
上月末留抵税额为 6 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 150 万元,收款 万元。本月出
口货物离岸价为 35 万美元,市场汇率为 1 美元=8 元人民币,计算该企业本月“免、抵、退”
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4(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8×(17%-13%)-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1-)-6=(万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 万
元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13(万元)
免抵退税额=35×8×13%-13=(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万元)
账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万
贷:银行存款 351 万
购入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 万
贷:银行存款 100 万
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 银行存款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150 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万
货物出口时,
借:银行存款 280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280 万
计算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万
计算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万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万
贷:应收补贴款 万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
(一)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程序
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基本程序为:
1、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到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向海关报关出口;
5、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预免、抵申报;
6、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
7、出口企业收汇核销;
8、从外汇管理局取得收汇核销单;
9、单征收齐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10、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11、出口企业从银行收到出口退税款。
流程图
(二)退(免)税认定办理:
认定办理:
1、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
理了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在备案登记 30 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
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
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
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果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备案登记
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撤并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
应自备案登记注销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
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
办理注销手续。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
定之日起 30 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
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下称“税务机关”)办理出
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
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
需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认定变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如果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
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
更手续。
认定注销:
生产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撤并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
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生产
企业,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图)
(三)申报管理
1、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
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
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
税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
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
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
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
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
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2、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以一个
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
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 15 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免、抵、退”税。
3、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六)企业委托出口,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
他凭证。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 90 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
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但对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按以下规定执行: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
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最迟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180 天内,将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
汇除外)提供给主管退税部门。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
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 C 级或 D 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
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
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
(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本条所列其他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
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
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5]1051 号、国税发[2006]91 号文的规定,北京市、广东省、辽宁
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从 2006 年 6 月
1 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
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范围。具
体是:
(一)北京市扩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大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
(三)辽宁省扩大到沈阳市所有出口企业。
(四)不予退(免)税的情况:
1、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
根据国税发[2006]24 号的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
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
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
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
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
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
(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
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
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
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
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
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
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的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 90 日内未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申报退
(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和逾期申报免、抵、退税,应按下列公式
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
税税率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
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
3、未按规定收齐单证的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 90 天未按规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
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 30 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
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
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
税。
(五)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及办理情况:
1、代理出口货物的介绍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的报关、收回和外汇核
销等手续并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的出口业务。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
(免)税。
2、代理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的要求
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并且取得有关单证后,须按规定向主管
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后,凭以下单证向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委托方的出口退税认定证或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
(2)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和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4)如属委托方结汇的,须提供代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
(5)代理出口销售收入账
(6)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不得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视同内销征收增
值税。
3、委托方退(免)税申报资料
委托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格式附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
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
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
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
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
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
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账”。
附件: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企业名称(公章): 委托企业名称: №
离岸价格
出口商品名称
计量
单位
数量 币别
单价 总额
委托(代理)
出口合同号
报送
单号
核
销
单
号
受 托 企 业 市(地)以上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章)
年 月 日
科(所)长:(章)
年 月 日
业务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说明:1.编号规则:前两位为年度码,后六位为税务机构或行政区划代码,再后四位为
顺序号。
2.此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送委托企业申请办理退税;第二联主管受托企业退税的税务
机关留存;第三联交受托企业。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单证备案
1、生产企业出口需备案的单证:
(1)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
退(免)税后 15 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
等。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
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
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
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
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
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
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
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
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
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
算最基本的单据。“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
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
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
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
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
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
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
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2、单证备案方式(两种):
(1)由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将备
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2)由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
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
3、单证备案要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 5 年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违反规定的处理
1、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
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
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
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
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
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偷逃
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至少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经调查取证认定为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要
排除各方干扰,依法从重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商规发[2004]363 号文规定,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或骗取出口
退税的出口企业,各级商务、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依法严肃处理。该予以行政处罚的,
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
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另外,国税发[2005]72 号规定对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和有涉嫌
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企业,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税务部门在接到同级企业
技术中心主管部门抄送推荐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后,应对推荐企业是否有该款列明
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于 7 月 15 日前报至总局。对已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的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要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税务部门应将有问题的已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报至总局,可与推荐企业的核实情况一同上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单证备案规定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形处以罚款,此外,税务机关应及时追回已退
(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违反相关帐簿、凭证、资料管理要求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形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