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正义浅谈
内容 摘要:司法程序概念。司法程序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程序正义才能保
证 法律 决定的客观正确。它的确立经历了一个 发展 、完善的过程。我国根据自身的国
情确立了符合国情的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 科学 性、正义性,程
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是司法公
正的有力保障,是实现 社会 正义的内在要求。司法程序认识上存在偏差,存在偏差的原
因是: 历史 传统法制文化的 影响 ,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审判监督程序诸
多设计缺陷的影响。司法程序不正义,就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这将使影响社会和
经济 发展最有效手段的法律得到削弱
现代 司法 理论 区别于传统司法观念的最主要特征之一,应是对司法程序和程序独立价
值的高度认识。关注程序正义,对于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和程序错误的现象,更好地实现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扭转当前涉案申诉上访居高不下的被动局面
具有重要意义。一、程序的概念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公正和正义,其含义一般包
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形式,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实体法中,贯彻于司法裁判的结论
之上;程序正义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属于看得见的阳光正
义。二者的关系是:没有程序,实体难以审理,没有实体,程序无从结果。所谓程序,从
语义学的角度 分析 ,可以介定为按时间先后或一定顺序安排的工作步骤,事件的展开过
程,如 计算 机的控制编码以及诉讼的行为关系等。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则表
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相互关系,是国家 政治
法律制度的范畴,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讼,
公平地听取各方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现代法律程序的
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
自由发言的机会,从而使法律决定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共鸣和支持,其实质是
排除权力恣意和感情泛滥,保证法律决定的客观正确。司法程序正义起源于英美法,1215
年英国《大宪章》第 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贵族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国家的法律追究之
外不受逮捕监禁,剥夺放逐或用任何别的方式加以摧残。经过历代国王的反复确认,到 14
世纪末成为英国立宪体制的基本标志。这被认为是程序正义的最早渊源。美国宪法第 4条
和第 14条修正案也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
产。”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原本主要是指司法程序的正当。即政府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
和财产的 问题 ,应当依照正当的合法程序进行。这显然是一个程序原则,实质是防止政
府权力的专制和滥用。同时他又派生出限制实体内容是否正当的新含义,因此,它不仅是
一个程序原则,也是法治体制,社会正义及基本价值的核心。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
把程序正义分为纯粹的、完全的、不完全的三种类型。所谓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指一切取决
于程序要件的满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比如打麻将,只要游戏规则不
偏向某一方面且被严格遵守,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正当的。所谓完全的程序正
义,是指虽然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标准。但是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如著名的蛋
糕等分问题,只要设定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应得的一块的程序,就不必担心分割结果
的大小不均。所谓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是指程序不一定每次都导致正当的结果,而在程序之
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但是百分之百地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却不存在。如
司法审判,无论程序要件如何完备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错案冤狱。罗尔斯认为,这三种基本
类型在各自的限定范围内是同样符合正当的,为了弥补不完全正义的场合不能确保正当结
果的问题,通常采取的是法律拟制的 方法 。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的参与
保障措施。在我国则采取了二审终审制、申诉制度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措施等举措。如立
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庭长、院长签发法律文书等。二、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司
法程序的价值取决于程序自身的科学性、正义性,程序的科学性、正义性,决定于程序的
正当性。所谓正当程序是指任何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
会,并且应被告之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庭审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可以提出主张和辩护意
见等等诉权都体现在程序正当之中。程序是相对于实体而言的,如果说实体法是权利的设
定与义务的分配,那么,程序法就是权利实现与义务履行的过程与步骤。从终极意义上
说,司法审判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一致性。那么,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什么呢?
1、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首要前提。公正的法治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通过程序实现
正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
实现。美国学者罗尔斯在阐明程序对实现法的内容的辩证关系时指出,追求实体公正,只
能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条件下获得。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之上,实体正义
才有可能实现。这是由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不同属性决定的。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程
序正义具有绝对性,程序正义的绝对性是容易理解的,因为程序是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则加
以建构的,遵守这些规则谓之合法,反之谓之违法。合法为正义,违法为非正义,它不取
决于人的主观感受,而取决于法律规定之准绳作用。法官只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不仅
能较好地保证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受到正当、平等地对待,也能够更好地使判决结果
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精神。关于实体正义的相对性,北大教授陈兴良认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绝对的实体公正是不可能的。诉讼的首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找回案件发生时的真
实情况,真实是指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情况相一致。但由于人们对既存的案件事实的认识
是有限的,诉讼中的查明事实只能是相对的真实,而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在客观真实
不可得的情况下,人们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实,法官在追求法律真实中无论是对法律
的理解上,事实的认定上,还是最后结论的形式上都无一例外地渗透着主观意识和客观影
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体正义具有相对性。二是实体正义没有一个绝对确定的衡量尺
度,即使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也不象数学公式所表示的那样精确。至于量刑,对某一犯罪
事实在法定刑内到底是判三年还是五年,很难说有一个精确的标准。同时,社会公众对于
审判结果的正当性也很难作出直接的判断,也只能借助于程序的正当性加以衡量。三是实
体正义具有一定的主观感受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许多时候是不矛盾的,甚至是相互
融合的。严格按程序审查案件,不仅能更好地实现实体真实,而且即使是实体处理得不那
么尽如人意,也能够使人容易接受。例如:有些败诉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感到不满,但因
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也相信承办的 法官是公正
无私的。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丧失了客观的依据而只能接受。这种结果并不是来自于判
决内容的没有错误等实体性的理由,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
程序的这种功能,被我国学者称为吸收不满的功能。当不满像汹涌的洪水泛滥时,程序像
宽阔的大海将其接纳,当不满像凶悍的猛虎袭来时,程序像茂密的山林,将其淹没。洪水
猛兽般的不满在大海群山般的程序面前会平静无息。因此,程序正义能够强化当事人对实
体正义的认同的这种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反之,即使实体处理的是公正的,由于违反正当
程序,当事人受到了一种不公正的待遇,他同样难以对实体正义认同。为什么我们有些法
院上诉案件、申诉案件居高不下,而发还、改判率并不高,这足已说明我们在适用法律程
序上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主要 参考 书目
1、《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 2、《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
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联合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 3、《刑事诉讼
原理》(主编:宋英辉) 4、《刑事诉讼法》(主编陈光中) 5、
《刑事审判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主办,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
庭、解放军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 法律出版社出版 ) 6、《刑事诉讼:控.辩.
审》(张军、姜伟、田文昌三人谈 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