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转包合同
甲方(租赁方) :
乙方(承租方) :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在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甲方不许干涉,乙方盈亏自负。
第二条
甲方租赁
租赁面积、位置本幅土地位于 ,东西长 米,南北长 米,面积 平方米,折合 亩,西至 ,北至 。
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按照先缴费后使用, 年一交, 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每年租金 元/亩,于 年 月 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享有国家对该地块的粮食种植补贴。
3、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4、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
5、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对该地块土地现有的灌溉设备和电力设施可以无偿使用,维修由乙方负责。
4、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并且合同租赁期满后,若乙方继续续租田地时,甲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赁费,不得高出市场价要价。
5、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有违反国家、省、市政府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辖区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一份,乡镇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一份。
自双方签订后即日生效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