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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
大连*****有限公司
章 程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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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限
公司和***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大连***有限公
司合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合 营 各 方
第一条 合营各方如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
址在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
在***国***市***;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章 成立合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大连市金州区建立
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 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大连市***区***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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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
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
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规模和产品销售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经济技术合作的愿望,
利用中国优越的投资环境,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
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年****吨。(或年产值***)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销售:产品***%外销。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其中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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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在***内
缴清各自出资。
(注: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如一次缴清全部出资,则应在 6 个月内缴清;如分期缴
付出资,则三个月内应缴付注册资本的 15%,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余额
最长可在两年内缴清, 其中投资性公司最长为 5 年。投资者可在此规定范围内自由规定。)
甲乙双方缴付出资后,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在合营期内如需减少注册资本,需经原审批机
构批准。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
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
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
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
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
1、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营
业报告、资金借款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报告;
2、决定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提
取比例,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合营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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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讨论决定合营公司中止、解散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的合并;
6、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确定各类职员的工资标准;
7、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8、负责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人,乙方委
派***人。首届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董事
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 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其职责时,应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如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应由委
派方撤换或由董事会会议罢免。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
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
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
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
由董事长授权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发出书面通知,
写明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
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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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应含各方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
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
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以下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方可作出决定:
1、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 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 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多数通过(含各方董事)。
第七章 监事会
(如不设监事会,只设 1--2名监事,本章应做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
委派***名,职工代表选举***名。监事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八条 监事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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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为给合营公
司造成损失时,监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人,由董事会聘
任,任期 3年。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
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合营公司可设若干部门
经理,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
署方可做出决定。需要总经理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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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营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和
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如发现有
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三十天向
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九章 税务、外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
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
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 合营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 合营公司的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
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其它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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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
帐。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
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合营各方有权检查合营公司的帐目,所需费用由查帐方自行负担。
第四十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
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
过。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具体
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
按照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
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的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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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职 工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护、生活
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管理部门的有关
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
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
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对开除的职
工应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合营公司处分、解聘职工,应事先通知工会,如有争议,可按照
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
司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公司应
提高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
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
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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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工 会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
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
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
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
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
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
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
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应积极支持本公司工会的工作。合营公司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
备,用于工会举行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公
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公司工
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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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合营公司的期限、解散、清算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计算。
如合营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 6个月向审批机构
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经批准可延长合营期限。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 合营期限届满;
2、 合营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 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如上述情况发生,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四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造成合
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
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法律程序报原审批机构
批准终止合同,解散企业。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
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公司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公司可聘请在中国
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
支付。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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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合营公司主管部门审查并监督清算。
第六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
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原则和计算
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八条 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按国家规
定的偿债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双方出资额在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不动产优先分与给甲方。
合营公司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
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
超过其出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
结果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管理
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种帐册、文件、档案由甲方保存。
第十四章 保 险
第七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按中国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投保
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二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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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管理制度;
2、 职工守则;
3、 劳动工资制度;
4、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
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用中文写成。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必须经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
签字。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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