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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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烟花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
全管理规范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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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
范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storage warehouses of fireworks
wholesale enterpri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
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
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
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
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
C 级仓库标准,A 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
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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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
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销
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
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1000 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
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 3 人;1000 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
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
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
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
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
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
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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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四)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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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烟花爆竹入库管理制度;
(十)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
(十一)烟花爆竹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标识制度;
(十三)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仓库守护员管理制度;
(十五)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操作规程:
(一)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二)产品保管养护操作规程;
(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四)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五)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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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设计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
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
知》(苏政办发[2001]155 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
安全评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
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工程项目的安全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
(四)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
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55 号)有关规定报安监等部门预先审查,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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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计算药量 3-4 吨的 C 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
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30 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
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
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80 米;与国家铁路
线不应小于 50 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 高压输电线等的安
全距离不应小于 40 米。
(七)计算药量 2-3 吨的 C 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
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20 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
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
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75 米;与国家铁路
线不应小于 50 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 高压输电线等的安
全距离不应小于 38 米。
(八)计算药量 2 吨以下的 C 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
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10 米;与居民点、学校、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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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
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65 米;与国家铁路
线不应小于 50 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 高压输电线等的安
全距离不应小于 35 米。
(九)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十)库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十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
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包括:
1、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4、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防火罩;
5、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6、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库房的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值班室分离。库
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20 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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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距离,不应小于 25 米。
(二)库区应设置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墙脚的最近距离
不宜小于 5m,高度不低于 2m,围墙顶部设置防攀越措施。
(三)库房周围 25m 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第十四条库房建筑与结构
(一)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布置宜为矩形。应采用砖
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
(二)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物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面积
不超过 300m2 的 C 级建筑用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三)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2 个。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小
于 150m2,且长度小于 18m 时可设 1 个安全出口,但仓库
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四)仓库应设置双层门且向外平启,不设门槛,门宽不
得小于 米。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五)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
不大于 5 米,长宽不小于 200x200 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
栅和金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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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库房的安全设施
(一)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
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
应不小于 15 升/秒,延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 2 小时,保护半
径应不大于 150 米。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
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三)库房内一般不设电路和照明装置,如确需,照明灯
应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严禁在仓库附近
架设临时性电器设施。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
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的上空。
(四)库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94)的各项规定。仓库防雷措施按Ⅰ级设计,
中、小爆竹及单个产品装药在 40g 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仓库
防雷措施可按Ⅱ级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五)仓库必须设置报警电话、监控装置和采取合适的防
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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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仓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
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
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人员每天
进行检查登记。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 35℃,相对湿度控制
在 75%以下。
第十八条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 欧姆,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第十九条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仓库危险等
级、储存品种、额定药量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储存额定药量,应
分级分库存放。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必须堆
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 ,堆垛距内墙距离
应不少于 ,堆垛高度应不超过 ,搬运通道宽度
应不少于 。
第二十一条库房的地面应铺设防静电材料或设置 30 厘
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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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木板外表面 3 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
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
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
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
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
性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押运员配备
合理,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其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仓库守护员每天巡查不少于三次。对巡查中
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
系统。由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和信息输入。做到帐帐、
帐货相符,动态反映存量变化,并留存 2 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对进出的人员、
车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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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
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
第二十九条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
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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