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芦山拐子沱水电站工程
压力钢管制作安装标
施工招标及合同文件
合同编号:(华电拐建-2005-18)
第 Ⅰ 卷
商 务 文 件
招 标 人: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
标书编制: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前 言
本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0
年 2 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为基本依据。
本招标文件由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编写。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四川芦山县拐子沱电站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项目。
执行中如对本文件需要进行任何修改都需经标书编写单位书面同意。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电站指挥部、雅安市水利
局招标办以及标书编写单位。
本招标文件未经许可不得翻印,否则将予以追究。
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文件
第 1 章 投标邀请书 …………………………………………………………3
第 2 章 投标须知 ……………………………………………………………5
第 3 章 合同条款……………………………………………………………19
第 4 章 合同格式及履约保函………………………………………………71
第 5 章 投标报价书和授权委托书…………………………………………74
第 6 章 工程量清单…………………………………………………………76
第 7 章 投标辅助资料………………………………………………………87
第 8 章 资格审查资料………………………………………………………98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书
合同名称:四川芦山拐子沱水电站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标
合同编号: 华电拐建--2005—18
拐子沱水电站工程已由雅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雅安市水利局以雅计能[2005]142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
司,本次招标项目的所有审批文件已经全部齐全。本招标工程的发包人为四川华康电力
有限公司,现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特邀请你单位投标。
拐子沱水电站位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宝盛乡境内玉溪河中游,为玉溪河梯级电站
的最末一级电站。电站为混合式开发的中水头电站,由混凝土闸坝、引水隧洞、厂区枢
纽三部分组成。上游水库总库容 567 万 m3,调节库容 67 万 m3,具有日调节能力,正
常蓄水位 m,设计水头 77m,设计引用流量 38m3/s,装机容量 2×,保证
出力 MW,年利用小时 5235h,多年平均发电量 12564 万 kW•h。
电站厂址位于芦山县宝盛乡玉溪河金鸡峡口以上约 200m 左岸斜坡地上,距芦山县
城 35 公里,距雅安市 65 公里。现有芦山至太平的县级公路通过厂区,厂址至取水大坝
有 10 公里简易公路相连接,对外交通较为方便。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为芦山县拐子沱水电站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标(合同编号:
华电拐建-2005-19)。压力钢管总重约 190 吨。
本次招标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各种设备及安装工程全部采用单价不变合同,临时工
程为总价不变合同。
本次招标合同项目计划 2005 年 11 月 20 日定标,要求于 2006 年 8 月 30 日完工。
绝对工期:255 日历天。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的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资质:具有大型压力钢管生产许可证,并已取得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或
已经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测中心审查合格),或具有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
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2)施工经验:投标人近二年内有完成至少一项 米以上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施
工经历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业主证明材料)
(3)投标人应是收到投标邀请书的企业法人。
(4)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二佰万元。
(5)财务状况:近三年无亏损,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
(6)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发包人允许联合体投标。
招标文件将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 至 31 日的 9 时至 18 时(北京时间,下同)
在下述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电站指挥部。
每个标段招标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 300 元,售后不退。
投标时须提交投标保证金:10 万元,采用现金及银行汇票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在
2005 年 11 月 10 日 14:00 时前送达。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10
日 14:00 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电站指挥部,
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被接受,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
绝。
投标人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发包人将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 13: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芦山县宝盛乡组
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并召开标前答疑会。
本合同工程投标文件应于 2005 年 11 月 10 日 14:00 时送达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
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电站指挥部会议室。
发 包 人: 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地 址: 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
电 话: 0835-6586489 传 真: 0835-6586818
开 户 行:农行芦山县支行 账 号:546101040006618
联 系 人:杨智勇 联系电话: 0835-6586489 13340608525
第 2 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资料表
投标须知
资 料 表
具 体 信 息 或 数 据
1
招标人名称: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
电话:0835-6586489 传 真:0835-6586818
工程项目名称: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水电站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标;
工程说明:详见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水电站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水电站压力钢管制作安
装工程招标《技术文件》。
预期工期:绝对工期 255 日历天,即 2005 年 11 月 20 日定标,2006 年 8 月 30 日竣工。
2 资金来源:资本金和银行贷款。
3
现场考察地址和时间:2005 年 11 月 1 日在芦山县宝盛乡集中,由发包方组织,设计单位
现场介绍工程情况。
4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水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
招标文件图纸售价:每合同段 300 元。
5
标前会议时间:2005 年 11 月 1 日 15 时
地点:芦山县拐子沱水电站指挥部
6
指明合同是否调价:
1.主体工程单价承包。主体工程单价不变合同,不进行调价。
2.临时工程总价承包。一次包死,不作任何调整。
7 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算起 45 天。
8 投标担保金额:人民币拾万元,现金担保。
9
招标文件的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3 份;配套的计算机光盘二套(内存标书内容,其中
投标报价要求使用 OFFICE 编辑)
10 递交投标文件地址: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水电站指挥部
11 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标。
12 投标截止日期:2005 年 11 月 10 日 14 时
13
标书送达时间:2005 年 11 月 10 日 14 时前;
地点: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电站指挥部
14 履约保证金及提交时间:现金合同金额 5%,履约保函合同金额 10%。合同签定前提交。
15 备注:本次招标不公开开标,采用议标形式。
总则
招标范围
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就芦山拐子沱水电站工程压力钢管的制作和安装工程进行
招标,现请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合同名称为:
四川芦山拐子沱水电站工程压力钢管制作安装标、合同编号为:华电拐建-2005-18
工程概况
拐子沱水电站位于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宝盛乡境内玉溪河中游,为玉溪河梯级电站
的最末一级电站。电站为混合式开发的中水头电站,由混凝土闸坝、引水隧洞、厂区枢
纽三部分组成。上游水库总库容 567 万 m3,调节库容 67 万 m3,具有日调节能力,正
常蓄水位 m,设计水头 77m,设计引用流量 38m3/s,装机容量 2×,保证
出力 MW,年利用小时 5235h,多年平均发电量 12564 万 KW•h。
电站厂址位于芦山县宝盛乡玉溪河金鸡峡口以上约 200m 左岸斜坡地上,距芦山县
城 35 公里,距雅安市 65 公里。现有芦山至太平的县级公路通过厂区,厂址至取水大坝
有 10 公里简易公路相连接,对外交通较为方便。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为四川芦山拐子沱水电站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标,(合同编
号:华电建-2005-18)。
合同工作内容
1、压力钢管制作;
2、压力钢管安装;
3、为完成上述工程建设的临时工程;
工程控制性进度
投标人应按以下控制进度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2006 年 1 月 20 日前完成支管、岔管制作。
2006 年 2 月 20 日前完成支管、岔管安装。
2006 年 3 月 10 日前完成一号镇墩以下主管制作。(约 50 米长)
2006 年 4 月 20 日前完成一号镇墩以下主管安装。(约 50 米长)
2006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 0 号镇墩以下主管制作。(约 45 米长)
2006 年 7 月 30 日前完成 0 号镇墩以下主管安装。(约 45 米长)
资金来源
资本金和银行贷款。
承包方式
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等项目按总价承包,制作安装
工程按不变单价承包。详细项目见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的资格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金属结构制作标投标人的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资质:具有大型压力钢管生产许可证,并已取得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或
已经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测中心审查合格),或具有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
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资质或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
(2)施工经验:投标人近二年内有完成至少一项 米以上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施
工经历且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业主证明材料)
(3)投标人应是收到投标邀请书的企业法人。
(4)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二佰万元。
(5)财务状况:近三年无亏损,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
(6)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发包人允许联合体投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业主或本合同发包人聘用为本合
同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
(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
(3)被政府有关部门限制在四川境内进行投标活动的单位。
(4)被四川华康电力公司、四川华海电力公司曾经清理出场的施工单位。
投标人除了应提交第7章中规定的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和主要施
工设备表外,还应按本款和第8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下列证明其资格的材料: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及其
证明。
(2)近期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4)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附审计报告
或其它证明材料),并说明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
料)。
(5)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和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资料。
本工程允许联合体投标。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
文件
除按第 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
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任一投标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投标。
投标人若已经在本电站中标的标段,可充分利用已中标的优势,提出合理的
优惠报价。业主决标时,将重点对合理低价的投标人议标。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
一律不予退还。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 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卷 号 章 号 名 称
一 商务文件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条款
4 合同格式及履约担保格式
5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证金和授权委托书
6 工程量清单
7 投标辅助资料
8 资格审查资料
二 技术条款
1 电站概述
2 压力钢管制作、运输、安装、试验
3 压力钢管涂装
4 质量检查和验收
5 计量和支付
三 招标图纸
招标文件的答疑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
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只对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5 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发包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3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 5 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
标文件内容。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2 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 款的规
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
知。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保证金;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8)投标人文件的电子文件二份;
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第 6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
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
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和价格调整。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
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
投标人应按第 7 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且应保证所提
交资料的真实性,一旦招标人发现上述资料有不真实的内容,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
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第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45 天。在
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
最长不超过 63 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
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
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
条的规定仍适用。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每个标
段人民币 壹拾 万元,采用汇票或现金方式。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10 日 14:00 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电站指
挥部。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被接受,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银行汇票支付,其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
28天。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天内无息退还,但发包人
有权留下其中 1~2 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无息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金或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合同书
(3)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
人除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
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发包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
经发包人同意。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
发包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招标人将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 13: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芦山县宝
盛乡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并在 2005 年 11 月 1 日 15:00 时在工地现场召开标前会。
会议的目的是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在 2005 年 11 月 1 日 13:00 时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发
包人,以便发包人在会议期间答复。
标前会后,发包人将在 3 天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发送给购
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第 条规定,以补充通知
的形式发送。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投标人应按第 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 4 份,其中
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
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二份;电子文档文字和表格应采用
MS Office 软件编制,图纸和进度图应采用 AtuoCAD 软件绘制。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
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
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
发包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
签名确认。
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
封袋上应标明“技术部分”或“商务部分”字样,封条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写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3)在 2005 年 11 月 10 日 14:00 时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
有关的责任。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在 2005 年 11 月 10 日 14:00 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四川省芦山县宝盛乡
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电站指挥部。投标文件应当面递交。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
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
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 条和
第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开标和评标
开标
本次招标采用议标形式,不公开开标。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
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
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
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澄清的问题(包括第 条
规定改正算术错误)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方法
评标组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由
业主和邀请的相关技术、商务专家组成。
评标原则
(1)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坚持“技术方案先进、措施可靠、配备的管理及技术力量满足设备制作安装要求,
报价合理”的原则。
(3)坚持“投标单位业绩优秀、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的原则。
资格审查
开标后招标人将根据 条款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只对资格审查合格
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
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
(既实质性偏差)和细微偏差(既非实质性偏差)。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商务文件》、
《技术条款》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下
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名。
(2)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3)未能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示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差;
(6)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竟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填或者提
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这些漏项或不完整不会对其它投标人造成
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发包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
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算术错误改正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
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
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
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
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
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发包人将按上述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
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发包人仅对按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本次招标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具体对
企业综合实力及业绩信誉、工期及工程质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其组
成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最终根据得分高低选定中标候选人。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决标
发包人在按第 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
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按第 .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按第 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按第 条规定计算的评标价较低且报价合理,综合评比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
任何解释和说明。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
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进行补偿。
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重新招标。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进行补偿。
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时,招标人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重新招标。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进行补偿。
中标通知
在第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
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
部分。
发包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发中标通知书前,发包人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予中
标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发包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且
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发包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合同金额 5%的履约保
证金,或 10%的银行履约保函证件。履约保证金额按《合同条款》第 款的规定办理。
本工程允许联合体投标。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 3 天内,派代表前来商谈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 款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
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其它
投标人应对全部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资
料中含有虚假的或不真实的内容时,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第 3 章 合同条款
合 同 条 款
为便于合同阅读,本合同条款将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合并编写。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发包人在未指定监理人时,
由发包人行使监理人的权利。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
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 3 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
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
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
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
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
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
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
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
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
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
包括利润。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
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 同 文 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
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
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
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
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电。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
供承包人使用。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 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
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
推论负责。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
纸。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 33 条、第 35 条和第 36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
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
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 30 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 52 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1)发包人负责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10KV 线路)及变压器的安装,施工供电计量
在低压测。动力用电 元/度,生活用电 元/度。
发包人每月向承包人的供电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少于 25 天时,工期顺延。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
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 6 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证件。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签定合同后及时组织设备的制作,并按土建施工进度要求及时调遣人员
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配合土建工程安装设备预埋件。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
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
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
责任。
临建工程(含场内风、水、电、房屋建筑工程及交通工程)由承包方自行设计、自
行施工,确定投标报价。
办理保险
承包人必须给承担现场安装的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建议对
价值较大的施工设备购买保险。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并经监理人同意的
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
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
产遭受损害。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 30 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
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
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
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
调下另行签定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
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
包人还应负责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
料。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 约 担 保
6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正式签定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合同金额 5%的现金保证金或
10%履约保函证件。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
下列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1)按第 11 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 20 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39 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 30%时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
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
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
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39 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
义务、责任和权利。
(4)在未确定监理单位前、或监理单位进场前,发包人履行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的全部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
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
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款规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
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
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
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
书面指示后 48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 48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
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 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理取得指
示。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
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
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 络
8 联络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
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 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
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
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 纸
9 图纸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
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
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设备的结
构图、体形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安装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
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
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42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启闭机设备的结构图、体形图
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
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
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
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
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
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
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
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 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
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以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 让 和 分 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
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
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3)发包人将派出监造人员到承包人车间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造。一旦发现承包方
将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全部工程、部分工程转包给承包人的下属企
业或关联企业生产,则应按 42 条违约处理。
11 分包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合同肢解后分包出去,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确需外协分包的项目,
必须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考查批准后方可执行。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项目不允
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项目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
部责任。即使是发包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
意。
(1)按第 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项目分包。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原则上不指定分包人。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
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
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
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
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
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安装
管理和指导安装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
(1)金属结构安装安装标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
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
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
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
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指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不可
抗拒的特殊原因必须更换时,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不得在拐子沱电站以外的工地兼职。项
目经理常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0 天。项目总工程师常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项目
经理、项目总工程师离开工地必须向发包人书面请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不假外
出,或常驻工地的时间达不到规定的天数时,按每天 1000 元处罚,发包人直接在当月
工程进度拨款中扣除,发包人将延缓支付施工进度款。
(4)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中途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总工
程师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
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
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
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
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
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 款要
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
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
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作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
换。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
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
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
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
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
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 料 和 设 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
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
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
发包人为安装工程承包商提供施工供电电源,承包人在变压器低压侧接线。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安装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
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
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
和设备中的任何部份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
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
置设备。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
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
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
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
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
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
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
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
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十一、交 通 运 输
16 交通运输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为承包人提供场内公路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其他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
责设计、修建、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
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宝盛至大坝十公里碎石路面由发包方负责维护。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
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
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
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 程 进 度
17 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
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
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 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
收到该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
充文件。
(2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
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
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
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还应按下列
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 金 流 估 算 表
金额单位____________
年 月 工程和材料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保留金扣留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得付款
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
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
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
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
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
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 7 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
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应在 2006 年 8 月 30 日前完工。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
内完工或在第 款和第 21 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控制性工期要求如下:
控制性日期要求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备注
1 支管及岔管制作
2 支管及岔管安装
3 一号镇墩以下主管制作
4 一号镇墩以下主管安装
5 0 号镇墩以下主管制作
6 0 号镇墩以下主管安装
7 涂装工程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时,每逾期一天,扣留逾期完工违约
金 3000 元。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表中规定的工程进度时,逾期一天扣留工程进度违
约金 3000 元,当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达到规定的施工进度时,发包人将退还扣留的违
约金。
若由于协作单位原因需要推迟工期时,发包人将提前 15 天通知承包人。
19 暂停施工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
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
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
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
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
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
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第 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
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
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为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
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42 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 41 条的规定
办理。
20 工期延误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
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 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 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条款规定的 30%以上。
(3) 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 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在合同工期内累计停电时间不超过 30 天,计算累计时间的基数为 4 小时。停电时
间超过 30 天时,按超过 30 天的部份时间顺延工期但不赔偿承包方损失。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 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
该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
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 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
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
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
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
的 14 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
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
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
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
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当承包人未完成监理确认的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将延缓付款时间。同时每天按
3000 元扣留进度逾期违约金(非承包人原因除外)。当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达到批准的
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将退还该项扣留的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 款(2)项的
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
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按下表规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 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1 主体工程 3000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
格的 10%。
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
提前完工,但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
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
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 程 质 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
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44 天内,提
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
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
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
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
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
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
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
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 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
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
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
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
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
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
应由承包人负责。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
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
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
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 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
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
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
期延误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
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
延误责任。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 款规定指示承包
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
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
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 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
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
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
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
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
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 款和第 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
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
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
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
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
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
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 ,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
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 24 小时内,承
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
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
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
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
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
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 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
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 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
则划分责任。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
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
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
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
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
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
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
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
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
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
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
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
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
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
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发包人亦不再
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
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本标段不涉及补充地质勘探的工作。
十四、文 明 施 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
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
除承包人按第 款、第 款和第 30 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
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
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
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
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
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
改正时,监理有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
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
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
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
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
防的要求见本合同《技术条款》。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期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
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
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
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
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
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
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
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
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
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
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渣弃物,并运至
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
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十五、计 量 与 支 付
31 计量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
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
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办法,按阶段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
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
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阶段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
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款的规
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
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
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
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
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
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
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除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还应与合同约定的方法一致。
本合同制作安装工程量均指压力钢管及附件的净重。压力钢管制作安装过程中的材
料损耗量及制作安装过程中的临时支撑、永久支撑所需的钢材用量均不单独计量计费,
应摊销在制作安装工程单价中。
实际施工中钢板厚度发生变化时,不调整制作安装单价。
计量单位
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并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一
致。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
的 28 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
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的半月内一次性支
付。
工程材料预付款
(1)本合同材料预付款为合同价款的 20%
33 工程进度付款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合同进度付款按阶段支付,承包人根据约定阶段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阶段
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并附有第 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报表。该申请单应包
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
书,发包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证书七天内支付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
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
正或更改,应列入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进度付款证书并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
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14 天。
阶段付款时间表如下: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 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
序号 支付时间 计算基数 支付比列( %) 备 注
一 压力钢管制作安装标
1 预付款
( 1) 合同签定并生效后半月内支付 合同价款 10
2 进度付款
3 提交加工图纸、第一次技术协调会后半月内 合同价款 20 材料预付款
4 制作完成支管、岔管、工厂初验合格 合同价款 10
5 支管、岔管安装完成 合同价款 10
6 一号镇墩以下主管安装完成 合同价款 10
7 全部钢管安装完成 合同价款 10
8 压水试验、涂装工程等结束,初验合格 合同价款 20
9 电站投产发电 合同价款 5
10 投产发电满一年 合同价款 5
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 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当承
包人未完成监理确认的月进度计划时,发包人将延缓付款时间。
34 保留金
35 完工结算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
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
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
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42 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
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加付给承包人。
36 最终结清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 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监理人
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
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
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
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
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 14 天内,出具一份最终
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 42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
在收到通知后的 42 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
按专用合同条款 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
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
双方均有权按第 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 格 调 整
37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本合同不作任何调整。
38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不作任何调整。
十七、变 更
39 变更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
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时,其单价一律不作调整。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其单价一律不作调整;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 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
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 款和 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
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
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
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套用或供参考时,则按投标
报价文件中所确认的人工预算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机械使用费单价、费率标准、合理
的施工组织、工艺流程等,定额采用水利部水建(1993)63 号文颁发的《关于颁发中
小型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的通知》重新编制单价,合同价较投标价有
优惠下浮的,重新计算的单价仍应按相同比例下调。承包人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单价应报
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核批准,最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 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
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 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 款
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 款所述
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 14 天
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
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 14 天内答复承
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 28 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
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
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7 天内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 7 天内答复承包人。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28 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
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
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 款规定
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 28 天内要求按
第 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
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
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 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
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 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 39 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
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
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 37 条、第 38 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
括备用金)的 15%时,单价不调整,根据合同约定,只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时。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
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 59 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
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
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必须事先征得监理人的同意,其费用应
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
送监理人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 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40 备用金
本合同暂时不考虑备用金,对施工中发生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项目所需费用,由
四方确认处理。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
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 约 和 索 赔
41 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
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
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 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
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
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 53 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
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
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 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
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 28 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
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 14 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
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
按第 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 14
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四条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
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20 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按合同
条款 承包人违约之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将合同条款 修改如下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承包人应在收到
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一周内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15 天内委托监理人查清以
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及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进度
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4)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
损失,损失额按合同总金额的 10%计算。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
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 1)减去 2)、3)、4)项后的余额,若上述
2)、3)、4)相加后金额超过 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 14 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
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
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
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20 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违约之规定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
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
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
包人审批后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
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 1)减去 2)、3)和 4)的余额,若上述 2)、3)和 4)相加
的金额超过 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
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
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
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2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
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
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
的义务。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在第 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
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
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 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 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逾期 28 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
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 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 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
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
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 28 天内仍
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
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
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
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
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
通知承包人。
43 索赔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
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
的 28 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
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
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
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
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 42 天内,应立
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
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 14 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
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
后的 14 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 33 条、第 35 条或第 36 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
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 款的规定提请争
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
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 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
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十九、争 议 的 解 决
44 争议调解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
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
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 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
认真施工。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
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 3(或 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
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
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
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
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
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
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 28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
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
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28 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
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
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
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 28 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
理人。若在上述 28 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
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5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 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
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
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 42 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46 仲裁或诉讼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
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 45 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应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
职责,任何一方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诉讼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且协商不成,可提请项目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有利生产、避免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双
方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
二十、风 险 和 保 险
47 工程风险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
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
坏工程本身的损失费用,但不包括乙方权属的人和物以及属于乙方负责保管的物资。但
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工程本身的损失费用,但承包人迟延
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
担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3)\(4)造成承包方的损失\损坏和人员的伤害。
(3)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 款规定承担的风
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除外)。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 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
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
方协商处理。
48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
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含施工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
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
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
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
(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承包人应为自身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
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 款或第
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
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 款和第 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
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
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
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 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
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前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
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9 人员的工伤事故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
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
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
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
伤事故责任。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 款规定,对工伤事故
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
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 款规
定应负的责任。
50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占地范围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
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
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解决。此项投保不免除承
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
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1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8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
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84 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
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
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 工 与 保 修
51 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
完工资料)。
(1) 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
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 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
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 6 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
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
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
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
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
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
在收到报告后的 28 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 28 天内重新提
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签署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
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款
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
第 款至第 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 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
工程的移交证书。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
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
第 款至第 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
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施工期运行
(1)按第 款、第 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
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
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 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从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
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
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
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
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
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 56 天
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3 工程保修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发电起算),保修期限
为 1 年。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
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
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
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
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
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
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
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
复费用。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 28 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
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
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4 完工清场及撤离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
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
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
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
以清理。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 42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
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
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还
耕及环境恢复工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二十二、其 它
55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
56 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
部门处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
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
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
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工期延误,应按第 款的规定办理。
58 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
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
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
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
除外。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
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
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它方面提出的
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
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
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
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
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60 合同生效和终止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
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四章 协议书、履约保函
合同格式
合 同 书(格式)
合同名称:拐子沱水电站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标
合同编号:_华电拐建-2005-18
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包人)拟修建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水电站压力钢
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编号:华电拐建-2005-18),接受了 (承包人名称) (以下
称承包人)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本协议书,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___ __ 元。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 2 条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双方签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4)补遗;
(5)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投标报价书;;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
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
全部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发包人执伍份,
承包人执伍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 包 人: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名称)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传: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履 约 保 函(格式)
本项目可采用现金担和履约保函两种形式,现金担保为合同金额的 5%,履约保函
为合同价款的 10%。履约担保格式如下。
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
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 )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压力钢管制作
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华电拐建-2005-18),,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
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起至 年 月 日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
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 7 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
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 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提出,
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付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
损失的情况的材料。
4、 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 39 条规定
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 (名称)
( 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姓名)
(签名)
年 月 日
第 5 章 投标报价书和授权委托书
投标报价书
投 标 报 价 书(格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四川省芦山县拐子沱水电站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标(合同
编号:华电拐建-2005-18)的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
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2. 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 45 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
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
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 若我方中标: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
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
(4) 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行设备制作或
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5. 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 标 人: (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签名)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电 传:
传 真:
电 报 挂 号:
邮 政 编 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格式)
四川华康电力有限公司:
兹委托(被委托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
理人,代表我单位就四川芦山拐子沱电站压力钢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华电
拐建-2005-18)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
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6 章 工程量清单
说明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
阅读。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
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其中主
体工程为单价合同,按设计工程量结算,若施工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不一致时,由发包
方、设计方及监理根据设计修改通知或现场实际量测后共同确定。
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示的临时工程量,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单位由此而得
出的所有结论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应根据现场踏勘获得现场施工条件,认真
研究分析,自行设计,该项费用一经双方确认,则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
间接费、其他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
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投标人投标时,其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需列支。施工设备险
和人生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由投标人根据第 3 章第一部分《合同条款》第 48 条和第 49
条的规定自行测算,并摊入有关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上述保险费率标准由承包
人根据现行相关规定计算。
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
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
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
改项目名称。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
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
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
款》有关部分和合同的有关条款。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
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他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
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
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
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
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当招标图纸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有矛盾时,以工程量清单
中的工程量为准。
当工程量中的计量单位与《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计量单位有矛盾时,以工程
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定额采用水利部水建(1993)63 号文颁发的《关于
颁发中小型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概算定额的通知》的定额。各种费率标准采用
合同书双方确认的标准,同时按投标合同价与投标价下调比例下调。
投标报价汇总
汇总各组工程量清单的报价金额得出投标总报价。
工程量清单格式
压力钢管制作安装标(合同编号:华电拐建-2005-18)
压力钢管制作安装标(合同编号:华电拐建-2005-18)投标报价汇总
汇总各组工程量清单的报价金额得出投标总报价。
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华电拐建-2005-18
组号 分组工程名称 报价金额(万元) 备注
1 一般项目
2 压力钢管制作安装
合计(A)
投标总报价: (填入投标报价书)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表 工 程 量 清 单 华电拐建-2005-18
组号: 1 分组名称: 一般项目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总价承包
合计
表 工程量清单 华电拐建-2005-18
组号: 2 分组名称: 压力钢管制作安装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压力钢管制作安装 吨 190 综合价 单价承包
第 7 章 投标辅助资料
单 价 分 析 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作内容:
单 价:
编号 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直接费 元
基本直接费 元
人工费 工日
材料费 元
⑴
⑴
机械使用费 元
⑴ 台班
⑴
其它费用 元
其他直接费 元
现场经费 元
2 间接费 元
3 企业利润 元
4 其他摊销费 元
5 税金 元
合 计 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
序号 项 目 计算式 单价(元/工日) 备 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材料预算价格组成表
价 格(元)
编号
名称及
规 格
单位
单位
毛重
元
/ 材料原
价 运杂费
运 至 工
地 仓 库
价格
采保费 预算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取费费率一览表
编号 项 目 类 别 制作安装工程费率(%) 备注
一 其它直接费
二 现场经费
三 间接费
四 企业利润
五 税金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施工机械台班费计算表
工程名称:
其 中
编号 名称及规格 台班费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三类费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承
包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编 号 分项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单价 合价 备 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项目经理部简要情况表
1、名称、地址和通信代码
名 称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挂
邮 编
2、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名称
项目经理姓名
总工程师姓名
投入员工人数
其中:高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初级职称人数
技 工 人 数
3、近五年完成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量:
年 份 金 额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拟投入本合同工作主要人员表
1、姓名: 2、出生年月:
3、学历: 4、专 业:
6、施工经历
⑴ 工程名称:
⑴ 工程地点:
⑴ 工程特征:
⑴ 合同价格:
⑴ 从事该工程的时间:
⑴ 担任职务:
7、中标后拟安排在本工程担任的职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施工设备表(格式)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
规 格
单位 数量
自有或
新 购
设备
状况
进场
时间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力计划表(格式)
年份 月份 人数 工日数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八章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电话 传 真
通讯代码
网址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企业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出生年月 职 称
技术
负责人
姓名 出生年月 职 称
企业资质等级 员工总人数(人)
法人营业执照号
项目经理
(人)
固定资产(万元)
高级职称人员
(人)
流动资产(万元)
中级职称人员
(人)
名
称
初级职称人员
(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其
中
技 工(人)
最近五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年
年
年
年
年
(另附表,格式见 《近期完成的类
似工程情况表》)
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1 工程名称:
2 工程所在地:
3 发包人名称:
4 地 址:
5 合同价:
6 开工日期:
7 完工日期:
8 承担的工作:
9 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10 工程简况:
11 主要建筑物特性:
(投标人应针对本招标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特性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列出其近期
完成的类似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和特性指标。)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正在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
1 工程名称:
2 工程所在地:
3 发包人名称:
地 址:
4 合同价:
5 开工日期:
6 完工日期:
7 承担的工作:
8 主要人员姓名、年龄和职称: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9 工程简况:
10 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每个工程单列一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单位 数量 设备所有权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财 务 状 况 表
1 最近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
其它证明材料)。
2 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