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份合作制的实践
一、股份合作制的概念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在乡镇企业中首先出现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以劳动为基础, 资本为纽带, 实现了本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它融合了合作制与股份制的优点, 将一人一票、按劳分红的合作制原则, 同一股一票、按股分红的股份制原则有机统一起来, 表现出很强的经济活力。随着中央确定对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实行“抓大放小”的方针, 这种新的企业制度正式从农村走向城市, 从集体经济走向国有经济。
在当前中小企业改革中, 学术界对此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有人将股份合作制定位在股份制, 有人将股份合作制落脚在合作制。从目前国家的政策法规来看, 政府基本上倾向于后者, 认为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适当融入合作制的合作经济, 将股份合作制企业定性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即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1997 年9 月国家体改委制定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二、股份合作制在中国的发展
股份合作制20世纪80年代前期诞生于浙江温州和台州地区,于80年代中期在这一带广泛培育和盛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中央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战略决策以后, 这一形式被城乡广泛采用。大体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初期,是探索阶段。这一阶段,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在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中进行,由于社会各界对集体企业改革的方向、股份合作制的性质等一系列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改革的进程比较缓慢。
第二阶段,从90年代初期到90年代后期,是发展阶段。随着人们对股份合作制认识的逐步转化,企业股份合作制的改革步伐逐步加快,改革的范围由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扩大到国有中小企业。为推动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这些政策对推动国有中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起到了主要作用。股份合作制改制在1997年前后达到高潮。
第三阶段,从90年代后期到现在,是总结、完善和规范与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各地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修订地方出台的有关政策,并以《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等形式颁布了新的政策文件,以期促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规范化发展。
三、股份合作制产生、发展的原因
股份合作制之所以发展成为中小企业改革的主要形式,主要基于以下五方面原因:
一是借“红帽子”戴。股份合作制产生初期,为改善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环境,当地政府和企业借股份合作制属于公有制性质的“红帽子”,避开在政策和观念上歧视个体和私营企业所形成的障碍,追求政治上的保护。
二是个体、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借助这一企业组织形式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股份合作制的发育初期主要以个体、私营企业为投资主体结合而成。
三是1994年《公司法》颁布以后,避开《公司法》的限制。对中小企业若选择股份公司形式改制,门槛高又有人数上的限制,条件不好满足,而又没有其它方式可选择。股份合作制的灵活性刚好适应了企业改制的实践需要。
四是政策优惠的推动。各地方为推进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在制定有关股份合作制改革政策中对资产的处置及使用、税收等方面都有一些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对选择股份合作制改革很有吸引力。
五是减少改革难度,操作相对容易。在国有和集体中小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中,企业性质由“国有”转变为“公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由“国有单位职工”变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社会劳动者。企业职工对采取以内部人持股、均衡持股为主的股份合作制形式易于接收。基于以上原因,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改革,既是必然的也是不得已的选择。
四、股份合作制对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义
1 、股份合作制对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股份合作制对于规模小、人数少、人员流动性小、竞争性不强并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小企业具有比较强的适应性。从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来看, (1) 资本的形成具有相对封闭性。主要依靠企业职工入股形成资本的大部分, 难以形成巨额资本, 对企业规模的扩大有一定的限制。但是在中小企业成长的一定阶段, 这种相对封闭的资本结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保证了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通过积累、增殖、扩股进一步发展壮大。(2) 股权相对平均化所决定的管理民主化。对于大企业而言, “过分主人化”的决策程序难以保证高效率和低成本。但是在中小企业内, 由于增强了职工的责任感和民主意识, 决策可能是有效的和低成本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 生产社会化程度低, 职工一般对生产性资产的占有要求比较强烈, 而股份合作制的特点正好适应了中小企业的这一要求。
2 、股份合作制是中小企业改制的内在需要。许多中小企业面临负债率过高、资本金不足、经营机制不活、社会负担沉重、冗员过多、资产质量差、职工生活困难等问题。如何走出困境, 唯有深化中小企业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出售、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但是国有中小企业要明晰产权关系, 转换经营机制, 筹集到足够的发展资金, 提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 最大限度地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在发展股份制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 实行股份合作制无疑是最佳途径。鉴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特点, 特别是乡镇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 许多中小企业不约而同地走上股份合作制的改制道路。可以说,股份合作制之所以能成为中小企业制度的主体形式, 是中小企业改制的内在需要, 是我国经济改革的必然趋势。
3 、股份合作制是市场体系发育不良的企业改革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 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发育水平低下。由于劳动力市场发育不良, 职工对所在企业具有较强的依赖性, 将企业资本量化到职工个人, 既可以避免出现职工失业, 也有利于激发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由于资本市场发育不良, 对企业来说, 在市场上公开出售股权, 不仅交易成本很高,而且还会带来麻烦的职工安置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股份合作制以其操作容易、职工容易接受的优点成为多数国有中小企业阻力最小、改革成本最低的目标模式。以合作经济为主体的多元产权制度, 一方面解决了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问题, 另一方面让职工成为所有者, 也达到了把企业卖去的目的。可见,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现阶段市场体系发育不良的条件下,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当然选择, 它既符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 又符合国有中小企业的自身状况。
4 、国有中小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得到政府的支持。在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的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 如何在现有的制度约束下最大限度地伸展自己的利益边界并相应地减少政治风险? 人民群众在政治取向和经济利益的边际上大胆地进行制度创新, 作出了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的合作制, 又不同于规范的股份制的制度安排, 即股份合作制。由于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因素”较好地处理了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的微妙关系, 既实行了产权个人化, 又避开了姓“资”与姓“社”的争议, 所以股份合作制很快得到政治上的肯定, 在实践中迅猛发展。在改革过程中, 中央和地方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通知、办法,对于指明改制方向, 规范改制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深入, 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快对国有企业“放”的步伐, 许多地方优惠政策的趋导, 也促使股份合作制成为政府主导下的改革的首选模式。
五、股份合作制出现多样化分化
股份合作制作为企业改革的一个积极成果和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一度成为中小企业改革的主导形式, 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繁荣之后, 股份合作制似乎出现了“萧条”的景象。一些股份合作制实施较早地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数量大幅度减少似乎能证明这一点。认真分析这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化, 发现它们大致分化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部分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骨干企业,通过逐步改造, 拟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有的企业甚至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改造成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准备争取上市。
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积极创造条件, 力争完成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化。根据股权结构调整的情况, 有些企业还可能改变成少数人持股的独资或合伙企业。
三是还有一些企业仍在股份合作制基础上, 通过调整股权结构, 进一步完善股份合作制。这样原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 就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甚至破产等多种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呈现多样化的分化现象。能否对股份合作制的分化现象给出合理解释, 是对股份合作制成为一种独立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又一次挑战。
六、分化的原因
1.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由国有中小企业改造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新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从产权意义上讲企业自主权得到了落实, 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利益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由于自身的千差万别, 面对失去政府的依托和保护、步入残酷剧烈的市场竞争行列、生存环境愈加险恶的现实,企业对制约、威胁自己生存与发展的因素骤然变得异常敏感起来。企业会发生各种各样不尽相同的变化, 使原有的股份合作制不可能再适应所有的企业。
2.股份合作制的内因与外因所致
股份合作制的分化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从内因上讲, 股份合作制是由股份制和合作制有机融合而成的企业组织形式, 因而它具有内在的向股份制或合作制转化的可能性与基础。只要有外部合适的条件, 这种转化就能成为现实(比如向股份制或合作制的转化;从外因上讲, 股份合作制的理论、法律严重滞后于实践, 未能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理论的滞后, 表现在股份合作制的内在规定性一直难以统一界定,这使得股份合作制的外延比较宽泛, 导致众多似是而非、与股份制或合作制沾点边的企业组织形式、性质模糊且具不稳定性的经济实体都被纳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行列。它们的分化和多样化发展, 与真正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关, 只是由于这些企业都被冠以股份合作制的名称, 而给人们造成股份合作制分化的假象而已。最大的问题在于, 有一些符合股份合作制内在规定性的企业, 由于在实践中长期无依无靠(指没有理论的指导、法律的保障) ,一直是企业自己“在黑暗”中摸索,在不断遭遇外部困境(比如,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审批等) 与企业内部矛盾(如部分内部职工的意见不同等) 时,它们迫切希望结束这种“漂泊流浪”的生涯而急于靠岸, 从而减少其制度寻觅的风险与成本。与此同时,《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使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自觉不自觉地以此为标准, 对企业进行规范化改造, 以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股份合作制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转化。由此可知, 股份合作制的分化受股份合作制的内因影响, 但最直接、最关键的原因是股份合作制长期处于无“规范”状态,而《公司法》却早已颁布实施。
七、对股份合作制的几点看法
1.股份合作制的分化不能表明它不是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
衡量一种企业形态是否规范, 不能用现行的企业制度规范作为标准, 那种认为凡不符合或无法纳入诸如公司、合作社等现行典型的企业形态中去的企业, 就一律认为不规范或者只是规范典型企业形态的前期过渡阶段的看法有失偏颇。产生这种片面认识的根源在于缺乏对规范范畴的正确认识。科学的规范观应该是:规范应当是来源于实践且被实践肯定的相对稳定的形式。规范也只有符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才是规范的, 违背客观情况、没有可行的规范本身就是不规范的。规范也是有具体内容的。西方国家的股份制在初期显然很不规范, 但却比当时的规范化的个体、合伙制企业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经典的西方股份制虽然规范, 但不能解决劳资矛盾的激化问题, 也在不断改变其形式。现代西方国家流行的“职工股份制”等虽不尽规范, 但却显示了符合历史潮流的发展潜力。总之, 规范的企业制度服从于规范的企业实践, 而规范的企业实践标准则是其具有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需求的生命力。股份合作制在毫无现成法规规范下, 已成活了十几年, 遍布我国各地, 数目达到400 多万家, 足以可见股份合作制是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 现实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又不断产生和出现, 如2001 年珠海市香洲区在所辖53 个行政村推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这充分说明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又有其存在和发展的适宜空间,完全可成为一种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
2.股份合作制不是万能的,它有自己的适用范围。
股份合作制只是众多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 它有自己的生存空间,比如:企业要有良好的人和因素、企业有一定的净资产并且职工买得起、企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职工对此充满信心、民主的领导班子等, 不满足这些条件股份合作制就难以存活。与其它企业组织形式相比, 股份合作制与其它企业组织形式也没有优劣之分, 因为对一个企业来讲, 只能说某种企业组织形式适合不适合, 而不能说谁好谁坏, 就像股份制不能替代合伙制一样, 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因此不存在谁好谁坏、谁替代谁的问题。因此, 我们动辄把股份合作制作为中小企业改制的最佳形式、首选模式, 把千姿百态、条件各异的中小企业统统套用这种模式是不可行的(有的地方达70 %多, 甚至100 %) , 实践中, 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对经营模式作又一次选择(出现分化) 向我们充分证实了这一点。总之, 股份合作制的分化告诉我们, 股份合作制不是中小企业的惟一选择模式, 也不具备普遍的适用性。
3.没有适从的法规,已成为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羁绊。股份合作制现在面临的处境是, 理论界研究“股份合作制热”已由原来的沸点几乎降到了冰点,实践中, 如此数量众多的股份合作制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供参考, 这就必然出现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外部压力和内部矛盾难以协调之时, 转向已有成文法规范的其它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的分化已向我们表明, 没有适从的法规, 已成为股份合作制发展的羁绊。不仅如此, 能否有规范的法规作指引,甚至决定着股份合作制未来的生死存亡,这决非危言耸听。也就是说,股份合作制将向何处发展, 很大程度取决于国家的正式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