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研究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产权特性与
薪资标准
杨涛
(江南大学社会学系,江苏无锡 214122)
[摘要]非营利性是由非营利组织在社会治理与服务中功能作用所决定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
利性是指投资主体"无组织产权"、"无利润分配权"和"无投资撤回权"。非营利性与组织的公益
产权特性相统一,并体现于组织的使命目标中。非营利组织的使命目标越是得到实现,其非营利
性就越强,就越能激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对其投资,而多元主体投资又可强化其非营利性。非营
利组织的员工也可获得较高的薪资待遇,但要符合非营利性及其准则规定。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社会投资公益资产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城市社区多元治理主体培育研究"(杨
涛主持,编号为 14YJC840038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涛(1983-) ,男,安徽芜湖人,江南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博士,江南大学
新社会组织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社会福利政策和非营利组织 O
[中图分类号J C23 文献标识码JA 文章编号JI008-7672(2016)05-0120-07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以开展
各种福利性、公益性或互益性项目、活动为目标
的非政府形式的组织,又称为社会组织。本文所
论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
业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
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的规定,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的根本属性。
若非营利组织失去了非营利性,它就不再是非营
利组织了 O 若要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内涵及功能
作用做出正确的认知,就必须对其非营利属性特
征进行分析。这是非营利组织研究中一个比较根
本的问题,也是为发展我国非营利组织所必须要
回答的→个问题。
一、非营利性界定
非营利性的界定,与非营利组织的公益价值、
利润分配和公益投资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公益
价值指向社会福利和社会建设中,解决特定的社
会问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支持,因而与
公益性和福利性相统一。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
就体现在其公益价值中,具体地体现在其使命目
标、组织章程以及组织业务活动中。可以说,非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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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根源于其公益价值定位;同
时,与非营利组织的福利性和公益性相互支撑并
统一发展 。 换句话说,不以公益价值为导向的非
营利组织,就不成为非营利组织,也不该、不能在
民政部门注册。
非营利性要求组织遵守"不以利润为根本导
向"和"利润不得分配"准则。例如, 1999 年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单位盈利不得分配。"非营利组织的利润是指组
织收入减去成本后的剩余资金,也即盈余资金 、
净收益或盈利;其中,收入是输入组织的资金和
其他有价资源,成本包括人力资源戚本 、办公成
本和项目运作成本等各项支出。非营利组织不是
以利润为根本导向的事业。①也就是说,获得利润
和分配利润并非组织的终极目标,而是实现组织
使命目标的必要手段,也是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必
要条件。 非营利组织不分配利润指的是,组织盈
利不能如商业投资一般分红,②投资者、理事会和
管理层等任何利益主体不能以分红的方式分配
组织利润。③非营利组织的利润转为组织的储备
资金,成为组织资产,用于组织运营及使命目标
之实现,包括用于下一年度组织员工薪资福利之
必要增长及开支。 因此,对非营利性之界定,含有
对组织利润分配方式之认知 。 一方面,非营利组
织不以利润为根本导向,不得以分红方式分配利
润;另一方面,其盈利能力及盈利充足与否,对其
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非营利组织既要能坚守其
非营利性,又要能应对环境中不确定性和风险。
相对营利机构,非营利组织在选择盈利手段时,
会受到更多的职业伦理的限制,这与其公益价值
定位相关联。 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只有在确保服
务质素不低于应有的标准前提下,才可减少对服
务的支出,以达到节约成本和增加盈余的效益标
准;尤其反对以牺牲服务质素为代价来降低成
本,进而获得更多的利润。更进一步,非营利组织
不主张过分节省对服务对象的资金投入,不主张
过分 、过多地盈利,不主张积累过多的储备资金,
而要求将组织收入和储备资金用于与使命目标
相契合的社会保护与社会建设中 。
与非营利组织公益价值和利润性质相统一 ,
非营利组织资产是一种"公益资产飞 ③对非营利
组织捐赠或志愿劳动,实质上是对非营利组织投
资;也即,视该类捐赠、志愿劳动为公益投资。 既
然属于公益投资,投资主体也就"无组织产权"。
公益产权排斥投资者对组织资产的所有权,⑤而
视之为公益性捐赠或志愿劳动。非营利组织的资
产由政府和社会投资而形成和发展,非营利组织
作为受托人行使该公益资产的所有权。⑥既然投
资人或创建人"无组织产权自然也就没有由产
权所形成的投资分红,也即"无利润分配权"。 若
组织解散或破产,组织剩余资产既不能被投资主
体所撤回,也不得在组织成员间分配,只能再投
于相同或类似公益事业。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公
益产权特性,与投资主体"无组织产权"、"无利润
分配权"和"无投资撤回权"相一致。 非营利组织
的非营利属性,规定了其投资主体必须遵守上述
"三元"产权特性。 更进一步,投资主体"无组织产
权"、"无利润分配权"和"无投资撤回权"会对非
营利组织投资产生什么影响?
二、"三无"产权特性与投资激励
对非营利组织而言,其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
发生后并不成为产权所有人。 与之对应, 2∞4 年
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还明
确规定"资源提供者向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
取得经济回报,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 清
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
业。"进一步明确,非营利组织的投资主体"无组
织产权" 、"无盈余分配权"和"无技资撤回权"。非
① [美]詹姆斯.P.盖拉特:{非营利组织管理},邓胜国等译,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7 页。
② 税兵: <非营利法人解释} , <法学研究}2∞7 年第 5 期 。
③税兵:<民办学校"合理回报"之争的私法破解}.<法律科学》
2∞8 年第 5 期 。
④玉名、贸西津:<基金会的产权特征与治理结构}.<经济界》
2∞2 年第 1 期 。
⑤金锦萍:<论公益信托制度与两大法系}.<中外法学}2008 年
第 6 期。
⑥ 赵立波: {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问题研究机《上海
行政学院学报}2∞9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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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组织"三元"产权特性,使得其缺乏如商业投
资之产权利益的激励作用。①那么,在遵守"三元"
产权的前提下,面对非营利组织公益技资在物质
激励上的乏力,如何有效激励政府、企业和社会
对非营利组织投资?第一,非营利组织使命目标
的定位,应当得到潜在投资主体的认可,与其特
定的价值和愿望相契合,以激励其做出发乎内心
的投资行为。 这就要求非营利组织使命目标的定
位,能够真正契合于解决当前社会问题和回应社
会需求,使得潜在投资主体产生共鸣并认可之。
第二,非营利组织不仅要让潜在投资主体认可组
织的使命目标,还要让其感到对组织投资符合其
需求,进而在行动上为组织投资。 第三,在投资主
体做出投资行为之后,还要能够按照其要求和愿
望,规范使用组织资金,提高组织服务的效能,实
现组织使命目标。 对非营利组织来说,关键是要
树立组织公信力,赢得投资主体的信任。
尽管投资主体不享有组织产权,但投资主体
可成为组织理事、监事,或参与组织运营与管理,
分享组织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权力,这亦会对投
资产生激励作用。如果非营利组织的投资主体,
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全职参与组织管理和运营,那
么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薪酬待遇 。 为激励社会、
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投资,政府对投资者之善举,
应予以荣誉性奖励,媒体应予以宣传报道 。 除了
价值和声誉激励外,对非营利组织公益投资以及
组织开展福利性、公益性的项目或活动,政府还
应提供配套性政策支持。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提供政策支持和配套性投
资,不仅可减轻社会和企业投资的负担,还可激
励他们对非营利组织投资;与此同时,非营利组
织因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额度的增加而又可
强化其非营利性 。 非营利组织是一种公益、福利
和慈善导向的社会建制,对其投资是政府、社会
和企业的共同责任,一方所担责任之履行,会激
励另一方积极响应并履行责任;且有助于形成相
互监督与问责的良好局面。具体来讲,为激励社
会和企业对非营利组织投资,政府可实施配套性
资,不仅会带动社会和企业投资,还会增强非营
利组织的非营利性,确保其始终成为非营利组织
而非其它。
不能因非营利组织的"三无"产权特性而限制
其借贷行为。任何组织发展都离不开充足的资
金,非营利组织也不例外,允许其借贷可满足其
对资金需求 。 2015 年民政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
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就规定"以借
款方式投人组织运营的流动资金,允许其收取不
高于市场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 行业管理部门
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
进行必要监管。"一方面,政府对非营利组织银行
借贷应予以利息补贴,以支持其公益事业之规
划;另一方面,政府要对非营利组织借贷及资金
流转予以监督和审查。法律应当允许非营利组织
在公益市场募集资金,在金融市场中申请银行贷
款。 如果法律允许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发生
借贷行为,那么,非营利组织是否可像营利机构
一样实施营利性经营活动并获得利润?非营利性
是否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
动?
三、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1999 年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
法》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
性经营活动 。 "1998 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营利性
的经营活动的民非接受法律制裁 。 "非营利组织
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经营活
动"并不相悖,不能以非营利性排斥其开展营利
性经营活动。 非营利组织可以或应当开展营利性
经营活动,只是所获得的利润要遵守"盈利不得
分配"准则。非营利组织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不
以赚取利润为根本目的,而是将营利活动和赢得
利润作为实现其使命目标的手段 。 可以说,营利
性经营活动寓于组织的使命目标中 。 为了组织生
投资 、承包、合资 、税收优惠 、租金减免 、后勤服务 ①胡建锋: <略论我国非营利组织产权制度的构建> . <湖北社会
和补贴等政策措施。 总之,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投 科学>>2011 年第 7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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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发展及其使命目标的实现,很多非营利组织
正竭力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营利性项目。有些非
营利组织还投资成立或参股商业公司,但其利润
分配必须遵守前述非营利性准则。
非营利组织因其商业收人而增加自身资产,
从而使组织运作能力及影响力增强,所能发挥的
社会治理与服务功能亦增强。因此,法律不应禁
止非营利组织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非营利组
织的"福利性或公益性活动"是其存在之根本,
"营利性经营活动"只是实现其使命目标的有益
构成,前者是根本的、不可选择的,而后者是可选
择的、非必备的。非营利组织选择营利性经营活
动,作为其实现使命目标的手段;同时,要警惕组
织的使命目标被置换,或者被商业化过分干扰。
非营利组织主要存在于私人企业和政府不能有
效发挥作用的公益领域,无论何时都要以其公益
价值和使命目标导向为底线。①
选择营利性商业项目,可拓宽组织资金的来
源渠道,满足组织运作对资金的需求。然而,如果
组织过多地将本应投入公益项目的资源投入营
利性商业项目,那么可能会对实现组织的使命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偏离组织的使命目标。
因此,不可忽视营利性商业项目对非营利组织使
命目标的实现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非营利组织
应权衡之,对成本和效益做出分析,但无论如何
都不能偏离组织的使命目标。若非营利组织选择
开展营利性商业项目,则其成员不仅要面临商业
运作的压力,还要努力实现组织使命目标,处理
商业经营与公益运作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这对
非营利组织员工的职业素养有较高的要求。相比
较营利机构比较单一、以利润为终极导向的价值
选择,非营利组织员工会面临公益价值、组织使
命和个人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在价值判断
和选择上会面临更多的困惑。有的时候,非营利
组织员工面对商业项目及获取利润的诱惑,可能
限于坚守组织使命与赚取私人利润之间的不断
权衡与徘徊中。这就要求组织员工始终坚守非营
利性准则,以组织使命目标为最终导向。需要指
出的是,对非营利组织的公益项目及活动,政府
应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营利性商业项
目及活动,出于市场公平竞争,不应对其实施税
收优惠。
为保证非营利组织营利性经营活动是符合其
最终价值目标的,就要确保其对商业项目的技资
不会干扰组织使命的实现,任何主体都不得以分
红方式来分配商业项目的利润,利润只能用于实
现组织的使命目标,以及下→年度组织员工薪资
福利之必要增长及开支。更进一步,非营利组织
的非营利性与员工薪资待遇之间存在何种联系?
四、非营利性与薪资待遇
非营利性并不排斥组织员工要求合理的薪资
待遇。若员工薪资过高,则可能与组织的公益、福
利定位相悖。若员工薪资过低,则难以吸引优秀
人才,也会导致员工过高的流失率。目前我国非
营利组织普遍存在员工流失率过高的问题,这与
其过低的薪资待遇有关。而薪资待遇过低,不仅
与非营利组织的实力有关,也与对薪资待遇与非
营利性之间关系认知偏差有关。
(一)法规对薪资标准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法规对非营利组织员工薪资标准有所规
定。 2014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非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规定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员工的
工资和福利开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
变相地分配该组织财产,其中:工作人员的平均
工资薪酬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的税务登记所在
地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有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
织,一些员工的工资可高于或远高于"所在地人
均工资水平的两倍但其员工平均工资必须符
合上述规定的要求。"规定的比例"以及具体的薪
资标准应由组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等权
力机构来确定。
1998 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①[美]艾伦.R.安德里亚森、菲利普·科特勒: ~战略营销:非营利
组织的视角},王芳华、周洁如译,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0 年
版,第 27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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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员工薪资标
准也有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条规定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行。"社会团体与事业单位在公共管理的职能性
质上是一致的,因而可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薪资
待遇规定,来确定社会团体人员的薪资标准。这
是比较合理的做法。事实上,我国非营利组织员
工的薪资标准的制定,可借鉴公务员薪资待遇的
有关规定来确定。例如,香港非营利组织员工的
薪资待遇就是参照公务员标准来确定的。另外,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
"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
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该规定旨在监督社会团体
的资金输入和规范使用,防止员工获得不正当收
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员工的薪资待遇
有以下规定。其第二十兰条规定在基金会领取
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13 ,监事和
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
获取报酬。"其第二十七条规定捐赠协议明确
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
用。"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捐赠协议是捐赠者与基金会达成有关捐款用途
与使用规范的约定,是对双方权利与责任的规
定。捐赠协议对人力成本的支出比例,对可用于
员工薪资待遇的资金分配做了限制性规定。对
此,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做出以下规
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0 "按此规定,基金会
年度总支出越多,用于员工工资福利的支出就越
多,因而该规定会激励基金会更多使用捐款和技
资收益。另外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规
定,也直接限制了可用于员工薪资待遇的支出。
关于"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的规定,一直
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垢病,认为其明显不合理。
运作型基金会相比资助型基金会,其资金主要用
于实施项目的人力成本支出;而且,其项目化运
作会使得年度总支出受限,这会使得用于员工工
资福利的支出受限。因此,对运作型基金会来说,
10%的上限规定显然过低,按此执行会导致员工
薪资过低。另外,年度总支出较少,并不一定是因
为员工不努力或缺乏才能;年度总支出量大,也
可能是因为低效的资助型项目数量比较多、投放
的量比较大。因此,以年度总支出作为员工薪资
待遇的依据,显然也不合理。最后,应当将员工工
资福利与行政办公支出分开规定,这有助于财务
管理的精细化。因此,对"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的规定需加以修订。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薪资标准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 )来说,如果
其享有税收优惠,那么其员工薪资标准受到 2014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非营利组
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
的限制。由于我国很多民非组织并不享有税收优
惠,其员工薪资标准也就不受上述法规的限定。
除《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之外,没有法规再对民非员工薪资标准
做出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为何没有法规再对民非
员工薪资做出特别的限定?这就要求对民非的资
金来掠及收入特征做出考察。民非的收入来源有
合同资金、捐赠和经营性收人。民非为社会弱势
群体提供服务,或者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具有
公益性或福利性特征,因而政府、企业和社会应
对其投资或提供捐赠。如果政府和企业等主体对
民非有一次性技人或专款补贴,那么经由登记而
转为组织资产,或者限定其用途。民非组织获得
的捐赠性收入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要求使
用,且报告、公开接受到的捐款以及使用情况。对
此, 1998 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
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
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
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
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民非
组织与捐赠主体之间规定了捐款用途,并且捐款
使用情况受到捐款者、政府和社会等主体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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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在公益服务领域,民非与政府、基金会和企业
等主体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规定了用于项目
执行的管理成本。 因此,用于员工费用的比例也
受到合同的规约和限制 。 为达到规定的服务质
量,项目合同也会对项目监督、评估和问责等做
出具体规定。 ①
民非组织开发营利性经营活动,需要与商业
机构竞争,不应该享有税收优惠。其营利性经营
活动的盈利来自员工所承受的市场竞争的压力
以及为此付出的努力。就同样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来说,如果商业机构的收入用于员工薪资收入的
分配不受限制,那么就不应限制民非组织对员工
薪资的分配。所不同的是,民非组织的成员不参
与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利润的分红。 从上述对民非
的收入来源考察来看,法律之所以未对民非员工
的薪资待遇做出特定的限制,是因为民非收入的
每一项来源都有来自捐款合同、项目合同的限
定,抑或来自竞争性经营体制的限制 。 因此,对无
税收优惠的民办组织的员工薪资标准,法规无需
做出特别的限制性规定。 有实力、付出努力、善于
经营的民非组织可以为其员工开支更高的薪资。
员工薪资待遇应能体现其为组织的付出以及为
组织带来的效益。 若管理层改善管理的未来结果
不能资本化为个人,人们在非营利的企业中应能
发现更多的偷懒行为。 ②为激励员工付出努力,组
织增加了的盈余要与员工薪资待遇呈正相关关
系 。 需要强调的是,若民非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其
员工薪资待遇就要受到相关法规的限制。民非组
织的资产属于公益资产,包括员工在内的任何主
体不得分配该公益资产,也不得参与对利润的分
红。民非组织的利润和资产只能用于实现组织使
命目标,其中就包括下一年度员工薪资待遇之合
理增长及支出。因此,民非组织员工也可获得较
高的薪资待遇,但必须符合上述非营利性及其准
则规定。
五、结语
我国国家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发展一批
有实力、公信力强的非营利组织 。 而发展非营利
组织,就必须对作为非营利组织根本属性的非营
利性有科学、明确的界定 。 这有助于认知非营利
组织的使命目标,坚守组织的公益价值定位。 对
非营利组织公益产权特性的认知,有助于组织募
集资金以及推动社会、企业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
投资。对非营利性与利润、营利性经营活动之间
关系的界定,有助于明晰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机构
的差异,尤其是利润在非营利组织运作中作用和
价值。对非营利性与薪资待遇之间关系的认知,
有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 。 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有强弱之分,根本
上与其公益性或福利性的使命目标定位及实现
程度有关,与社会 、企业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
投资有关。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投资,不仅可激励
和带动社会对其投资,还可强化其非营利性 。 最
后,对非营利性的认知,有助于非营利组织内部
管理,以及与外部主体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 可
以说,对非营利性的研究及属性界定,对正确把
握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法规应明确组织员工具有保护
组织利润和资产的权利与责任,防止组织利润和资
产被非法盗用或转移。另外,为违法诉讼设置可行的
制度渠道。对非营利性实践,超越了非营利性的静态
规定,也是守护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所要求的。
(责任编辑:肖舟)
{下转第 132 页)
① 陈祝平 、杨涛: ~民间社会组织的资源 、绩效及与外部主体良性
互动>>.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 1 期。
② 周美芳: ~论非营利组织治理理论与我国非营利组织治理的
方向>> . ~经济纵横>>2∞5 年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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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Projec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odel of
Government Purchasing Social Service
YU Jing
CBeijing College of Socíal Administration , Beijing 101601 ,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evaluation practice in Beijing, Shanghai , Ningbo , Guangzhou , Shenzhen ,
the paper sums up experiences and points out problems. The needs and functions of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re the bases of the model development of social service evaluation. In China , projec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odel changes its focus from outcome-oriented to process-oriented , and is changing towards an integrated
model.
Key words: government purchase service: social servic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上接第 125 页)
The Non-Profit , Property Rights, and Salary Standards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YANG Tao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 Jiangnan University , Wuxi 214122 , China)
Abstract: The non -profit is referred to the fact that the investors have "no organization property", "no profit
distribution" and "no investment wìthdrawal right ". The nOll-profit is united into the public welfare asset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is reflected in the organization' s mission and objective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s
mission and objectives are to be achieved to more extent , non -profit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 is stronger.
Nonprofit organization staff a1so can get relatively higher salary , but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on-
profit and its guidelines.
Key words: nonprofit organization; non-profit: social investment; public welfare as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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