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链的组织系统研究∗ 韩纪琴 王 凯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邮编:210095)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介绍欧美等发达国家农业产业链的组织形式,提出组织系统设计的原则;并对我国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及运行机制的建立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农业产业链 组织系统 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及多变性发展趋势,他们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传统的市场交易关系不能有效地发挥协调作用。为了更快地响应顾客的需求,降低生产成本,农业产供销必须有机连接,形成一种合作组织系统,通过信息技术把产业链上各行为主体连成一个动态的网络结构,更有效地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以完成单个环节不能有效承担的任务。 农业产业链系统是一个网状结构,由信息流、物流和价值流组成,贯通资源市场和需求市场,包括服务于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不同功能的成员。它是一种新型的组织模式。农业产业链的组织系统建设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受到高度重视,它呈现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即纯市场交易关系已向更紧密的纵向协作关系演变。研究其组织结构及组织系统可望为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模式。 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受到诸如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经营规模不经济及过度竞争并存、农产品流通和加工滞后、农产品交易成本高昂及农业市场绩效差等因素的制约。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首先考虑农业产业链的组织结构及组织系统的设计。本文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创新的必要性,通过介绍欧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链的组织形式,提出组织系统设计的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农业产业链的组织系统及运行机制的思考。 一、 欧美发达国家农业产业链的组织形式 (一)美国肉类行业的垂直协作组织系统。垂直协作是指产供销各环节之间的有机结合,包括产品数量、质量以及产品流动的时间。垂直协作的方法,包括市场(通常指市场交易)、合同以及垂直一体化。二十世纪中叶,市场交易是美国禽类产业链垂直协作的主导形式,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加工企业成为与养鸡户签订合同的主要行为主体,生产合同以及垂直一体化在肉鸡行业占90%以上,如今几乎所有的鸡肉生产和加工的协调都由养鸡户和加工企业签订生产合同来完成。美国猪肉产业在垂直协作方面经历了显著的变化,合同形式明显增加,从1993年到2001年,通过合同安排的生猪比例从10%上升到72%。从而使通过传统 ∗ 本文研究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资助课题(20020307014)“我国农业产业链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研究成果一部分。 1
的市场交易的生猪销售和收购下降到28%。与家禽业不同的是,尽管猪肉加工企业拥有生猪养殖场越来越普遍,但销售合同仍然是猪肉产业链垂直协作的主要方式。由于与交易关系相连的特定投资在家禽行业中占重要的地位,因此为了降低被套牢的可能性,家禽业的垂直一体化程度随之较高。而就养猪业而言,由于生猪屠宰的时间弹性较大,因此与时间相关的特定性的影响程度较小;生猪可以较长距离运输,其与地点相关的特定性的影响也较小。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当确定性与交易关系特定资产同时存在的时候,以避免因形势变化而使谈判成本上升的方式来组织交易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当交易关系特定资产投资存在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应对日益增加的不确定性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双方进行相关立约,签订的合同规定将来交易的条款如何确定,至于详细细节则不涉及;二是从销售合同转向垂直一体化,当不确定性程度非常高时,垂直一体化则成为主要方式,因其不需要对将来的潜在问题做出判断,不必修改合同条款,第一种方法在猪肉行业的吸引力非常大。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准的合同收购价,可以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随时调整,这样生产者及加工企业没有必要在基准价上讨价还价而造成套牢现象。家禽业信息技术的发展也降低了养猪业的不确定性,这些变化表明,家禽业中普遍使用的生产合同和垂直一体化在猪肉行业中失去了其重要的位置,因为该行业对合同双方或一体化主体的控制程度低于养鸡业的控制程度(Martinez, 1999)。 (二)丹麦成功的猪肉产业链组织。与加拿大和美国相比,丹麦生猪的生产成本无优势可言,但它却是主要的猪肉出口国,出口量占世界猪肉出口总量的25-30%,其成功的秘诀在于猪肉产业链组织形式的安排。从育种到育苗猪、生产、屠宰、初加工、深加工、最后到出口的各个环节之间,都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协作关系,这使得猪肉行业能够根据各个特定市场的细分生产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丹麦猪肉产业链组织形式的关键特征是丹麦合作社的董事会中有许多相互关联的网络,有部分董事长同时在多个董事会中任职,例如有两人同时在丹麦肉类工业的11个董事会中担任着一定的职务,他们传递了大量的信息,并在协调产业链的运作中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丹麦合作社体系的这一特征是独特的,在对农业食品产业链各项活动的协调程度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这种机制显得尤为重要。Danske Slagterier(丹麦肉类委员会,以下简称DS)是这种相互关联的网络的中心,它在协调横向、纵向协作关系、提高猪肉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丹麦的合作社有很长的历史,第一个奶制品合作社成立于1882年,第一个合作经营的屠宰场建于1887年,由农民控股的合作社渗透于丹麦大多数农产品的产供销中。1999年,屠宰行业合作社的营业额占所有合作社营业额的44%,奶制品占28%。所有的农业合作社都属于丹麦合作社联合会。联合会代表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在各级政府部门游说,向合作社成员提供各种信息,包括财政资助、办事程序、价格制订政策等。 DS是所有猪肉产供销合作社的中央管理机构,它代表该行业和国内外的有关组织机构(包括欧盟)进行协商、谈判,制订行业战略,进行市场研究,并将市场研究和产业链的其它研究活动有机协调,如育种、技术和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的可追踪性研究,并给行业成员提供不同市场的需求信息,从而为降低猪肉产业链所有成员的交易成本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Hobbs, 2001)。 (三)荷兰的拍卖制度与农业产业链组织。一百多年来,合作社进行的拍卖一直是荷兰果蔬生产者销售其产品的主要组织形式。在大量生产者以及大量零售商、批发商和出口经销 2
商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拍卖市场是销售易腐产品的有效形式。1990年,90%以上的温室蔬菜、78%的水果以及50%的露天种植蔬菜都是通过28个拍卖市场交易。目前,拍卖市场仍然主宰荷兰鲜花和盆栽植物的销售,但果蔬则大多通过生产者和批发商或和零售商签订合同来交易,至2001年,荷兰仅有六个合作社拍卖市场在运作(Bijman, 2002)。拍卖市场的存在有它合理性一面,主要是帮助生产者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性问题,完善了价格决策机制,提高了物流运作效率,当市场有众多的卖者和买者,它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运作机制。然而,当市场竞争加剧,买方呈现规模化发展趋势且集中度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品种及其提供便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拍卖交易方式显示出一些弊端:当采购数量超过了一个拍卖市场的供给量,采购商必须派人去几个拍卖市场购买;当批发商大量采购同一种产品时,他成了自己的竞争对手;大型零售商更倾向于稳定的价格,而这一点拍卖市场没有保障;通过拍卖市场交易不能就消费者的特殊要求进行协商,比如对特殊包装及特别质量的要求;当消费者需要更多品种及更高质量的产品时,采购商没有办法将信息转递给生产者;由于拍卖市场将众多生产者的产品混合在一起销售,生产者缺乏提高质量的积极性;生产者必须将其产品运到拍卖市场展示给采购商,因此物流成本居高不下。规模较大且具有创新意识的生产者以及大型零售商首先感觉到了传统拍卖市场的缺陷,因此他们开始寻求新的出路。在将拍卖市场转变成以市场导向的组织形式过程中,他们制定了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是将所有荷兰果蔬拍卖市场合并成一个新的合作社,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防止拍卖市场之间的相互竞争,并获取谈判力量。第二步是将这一新的合作社转变成销售合作社,与大型零售商直接交易。然而,还有一部分生产者选择了一条完全不同的组织形式,他们离开了拍卖合作社,建立了以产品特性为基础的谈判协会及销售合作社与批发商直接交易。 1996年,几个水果拍卖市场和荷兰西南部的一些拍卖市场合并成立了新的合作社Voedings Tuinbouw Nederland (VTN),将所有的资产和经营活动都纳入一个中心销售公司,名叫绿色有限公司(以下称Greenery),VTN是Greenery的唯一股东。Greenery目前是荷兰鲜活产品最大的销售合作社,2002年的销售总额超过15亿欧元,荷兰生产的蔬菜的一半都是由该合作社销售(The Greenery, 2003)。Greenery从拍卖合作社向销售合作社(包括批发功能)的转变可以被看作是生产分销链接重点向下游转移,缩短生产和分销链,更好地对消费者的需求做出准确、快捷的反应。 二、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设计的原则 (一)根据资产专用性的程度来设计产业链组织系统。交易成本理论中,组织形式选择的合适与否在于是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产品交易的特征以及合适的组织模式的三个主要维度是交易频率、资产专用性和不确定性(威廉姆森,1985),资产专用性比交易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的频率更重要。总体而言,如果交易双方的资产专用性都高,组织的内部协作形式更值得提倡。当不确定性较低时双方可以选择以合同为基础的长期协作关系,特别是当企业处于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时,这种形式更为重要,因为企业之间的相互依存度很高,转行成本很高。当不确定性及资产专用性都较高时,合同安排对双方的高度依存度关系产生危害,此时纵向一体化则可以阻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但当不确定性很高而资产专用性较低时,在交易频率低的情况下,企业以选择合约协调的方式,在交易频率较高的情况下则选 3
择市场交易形式,交易双方能够以合理价值寻找到最佳成交的机会。 在混合情况下,交易双方的资产专用性存在不对称关系,那权力均衡将决定选择的结果。当资产专用性对于一方为高而对于另一方为低、且不确定性较低时,较强的一方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至少在转向经营成本较低时尤其如此,那么市场交易形式是较适宜的选择;当交易双方存在着某种权利均衡机制,双方宜选择较为松散的组织形式。然而当不确定性较高时,交易双方宜选择纵向一体化形式,因为当交易双方权力关系不均衡时,较弱的一方认为合同中可能有对其不利的条款,他不愿意承担此风险(Zuurbier, 1996)。 (二)根据产品的性质来设计产业链组织。首先对产业链的性质要有比较透彻的理解才能设计出合适的组织形式。一般而言,产品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功能性产品和创新性产品。前者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很大的改变,比如主食,对其需求较稳定,较易预测,生命周期长,但正因为此稳定性,不同产业链之间、产业链的各个成员之间竞争激烈,产品利润率非常低。因此产业链的组织以降低库存、提高生产效率、使交易成本最小化为产业链上各成员的目标。此时信息流动的关键是在产业链的各成员之间,目的是以最低的成本满足可预测的产品的需求。为了吸引消费者,许多企业通过产品的不断创新,来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率。高利润与高风险相伴,再加上要准确地预测创新产品的需求非常困难,因此创新性产品的组织安排较困难。 对于创新性产品而言,重要的是捕捉早期的销售数据以及其它的市场信号,迅速应对,以降低市场协调的成本。此时的信息流动不仅在产业链上各成员之间,而且还在于市场向产业链的反馈。产业链运作决策的关键不在于成本的最小化,而在于如何快速应付不可预测的市场,尽早将产品送至消费者手中。 要设计合宜的产业链组织形式,第一步必须决定农产品是功能性产品还是创新性产品,决策可以以表1为基础;第二步决定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形式是效率型的(以成本最低为目标)还是市场响应型的(以速度、灵活性和质量为目标),表2可以为决策提供帮助;第三步是将产品特征和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形式组合起来建立矩阵,如图所示。 功能性产品 创新性产品 效率型供应链 I III 相匹配 不匹配 组织形式 响应型供应链 II IV 组织形式 不匹配 相匹配 图1:根据农产品特征设计的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矩阵 来源:Fisher (1997) 功能性农产品适宜采用效率型供应链组织形式,而创新性农产品适宜采用市场响应型供应链组织形式。现实情况中,第II 种组合很少出现,问题往往出现在第III种组合中,原 4
因很简单,对于创新性农产品,投资于提高市场响应速度所获得的回报通常要大于投资于提农产品供应链的效率。但由于这类产品需求不可预测,企业要么为缺货而付出代价,要么由于供大于求而必须支付高昂的库存费用,得到的回报往往比投资要低。 为了提高功能性产品的价值,许多企业试图把传统的功能性产品变为创新性产品,但却仍然采用效率型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形式,这样易造成产业链断节或市场响应速度低下。要想解决这种不匹配问题,一是向左边(I )移动,二是向下方(IV)移动,究竟是哪一种,取决于该产品的创新性带来的利润能否足以支付该产品转变为市场响应型供应链的成本。当产品线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品种繁多,产品利润率虽低,但却比较稳定,这也是向左边移动的明显迹象。 三、 建立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的思考 为了能够生产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具备特定质量以及食品安全特性的产品,在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有一个非常好的协作机制,而能够提供这种协作机制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单纯的市场交易形式到多种形式的双边合约,最后到完全纵向一体化,这些都是不同的组织形式。至于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则受交易成本、交易行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论选择何种形式,农产品供应链各个成员的紧密协作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并获取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就我国的农业产业链而言,目前存在的众多小规模分散的农户给农产品供应链的有效整合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由生产者到消费者的物流及由消费者到生产者的信息流都存在着问题,使农业产业链的效率低下,也给农产品质量的可追踪性带来了难度。因此研究如何有效地把农户整合起来,如何与产业链上的其他成员有效地对接,产业链各个环节如何组织等对于提高农业产业链效率、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以新鲜果蔬产业链为例讨论农业产业链的组织系统安排。 新鲜果蔬产业链主要由三个成员组成:生产者、批发商和零售商,和他们相对应的资产是农场、声誉和商店。主要的交易可以通过市场和合同来进行。目前,我国果蔬产业链常见的组织系统链接形式有: 第一种: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第二种:生产者——商贩(经纪人)——零售商——消费者 第三种:生产者——零售商——消费者 第四种:生产者——消费者 第五种: 生 产 者 — 销 售 合 作 社 ——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第六种: 生 产 者 — 销 售 ——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 /批发合作社 图2:新鲜果蔬产业链的五种组织形式 第一至第四种组织系统形式适合于较大规模的生产者及生产特种果蔬的生产者,对于大多数小农户来讲,它们不是理想的组织形式,因为当他们单独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时,他们不但处于市场权力中的弱势地位,而且获取信息的成本高昂。解决的办法是在销售环节获取 5
规模效应,即向第五或第六种组织形式转变。生产者群体能够在产品的价格以及销售条件上增强谈判力量,生产者协会、销售合作社等生产者组织可以在寡头垄断市场甚至是垄断市场建立起制衡机制,这样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买卖市场的透明度。如将销售功能交给商贩(经纪人)来执行,生产者可以专门从事果蔬生产。合作社是纵向一体化的一种形式,生产者通过共同拥有资产权成为拍卖制度的主要受益者。至于上述几种组织形式中,哪一种最有效率,则取决于生产者、产品以及市场的特性。 生产者建立销售合作社有利于吸引投资,也即第五种组织系统形式,它是一种特定资产“声誉”的投资,经常以品牌的形式出现。批发商也拥有这种“声誉”资产,销售合作社在保护这种资产并使之增值的过程中,发现它与批发商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投资成功与否取决于批发商的行为,因为他们往往更了解零售商的需求,在信息上享有优势。果蔬产品易腐的特性对时间要求非常严格,也即时间专用性比较强,批发商可以影响产品的最终质量,由此影响销售合作社的质量声誉。为了阻止这种关系的依赖程度,销售合作社可以自行开展批发业务,或兼并现有的批发企业而成为批发商,这也就是第六种组织系统形式,生产者拥有的销售和批发合作社直接和零售商交易。 市场供需环境的变化以及消费者对产品的多样化的需求,促使生产者积极从事具有特殊功能的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这种产品经过产业链运作到达消费者手中,要让消费者识别并愿意支付高价购买这种产品,无疑给产业链的组织形式的安排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与生产者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特定需求必须投资一样,批发商和零售商为了这种特定产品的销售也必须投资,这种资产专用性容易产生“敲竹杠”现象,生产者往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他们的下游企业。如果风险非常高,生产者可以选择不投资或兼并一个应该投资于特定销售关系的企业。因此有必要大力发展生产者合作社,这也就是第六种组织系统形式。合作社在应对消费者需求多样性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合作社社员的异质性又阻止了投入的有效性,因此生产者很有可能离开合作社,特别是那些生产高价值的独特产品的农户很容易转向其它的组织形式,如与批发商直接交易(第一种组织形式),与类似的生产者建立自己的销售合作社(第四种组织系统形式)。 四、发展我国农业产业链组织的几点建议 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是否健全,主要看是否有合格的“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其中。因此,怎样将“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紧密结合起来,是发展和壮大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的关键。 1、 “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 “龙头”企业与农户以共同的交易利益相联结,结成利益共同体,是识别某个经营实体是否实行农业产业链管理的核心标准,衡量这个标准的合理尺度是平均利润。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利润平均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要实行农业产业链管理就必须按照这一客观规律来建立农业产业链组织。 2、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和壮大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的核心 形成农业产业链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农民组织化,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6
构建平衡的组织结构,使多元参与者的主体地位相对称,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实现联合,合理分享产业链组织系统带来的利润。“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是目前使农业资本、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结合在一起的有效组织形式。 3、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链组织系统 由于我国各地的农业产业链组织的形成条件、市场发育程度、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农业产业链的组织形式必将以多种组织模式和发展类型同时并存,因此实行农业产业链管理要因地制宜,因部门(行业)、产品而异,寻求最适合本地区的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农业产业链组织。 参考文献: Bijman, J. (2002), Organizational efficiency in the fresh produce chain: the role of the marketing cooperative, Paradoxes in Food Chains and Networks, Proceedings of the 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hain and Network Management in Agribusiness and the Food Industry, Noordwijk, 6-8 June 2002, edited by J. H. Trienekens, S. W. F. Omta, Wageningen Academic Publishers, the Netherlands, pp568-576 Bijman, J. & G. Hendrikse (2003), Cooperatives in chains: institutional restructuring in the Dutch fruit and vegetable industry, Journal on Chain and Science, Vol. 3-No. 2-ISSN 1569-1829. Hobbs, J. E. (2001), Against all odds, Explaining the exporting success of the Danish pork cooperatives,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Cooperatives, 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 Fisher, M. L. (1997), What is the right supply chain for your product?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March-April, pp. 105-116 Martinez, S. W. (1999), Vertical coordination in the pork and broiler industries: implications for pork and chicken products, Food and Rural Economics Division, 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 U. 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gricultural Economics Report No. 777 Williamson, O. E. (1985),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firms, markets he relational contracting, New York: Free Press Zuurbier, P. J. P. (1996), Market structure and vertical coordin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hain Management: Agribusiness and the Food Industry, Wageninge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the Netherlands, May, 1996, -13 Study on the System of Agri-Chain Organization Han Jiqin,Wang Ka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System of Agri-Chain Organization in European countries and the United State of America are introduced in this paper firstly. Then, the principles of Agri-Chain Organization’s design are analyzed. Finally, how to organize the Agri-Chain in China are studi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Agri-Chain ; Organization System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