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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
概 述
第一节
一、概念和特征
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国家经济管
理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
行为
以违反某种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
多数为结果犯,少数为危险犯、行为犯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二、分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念
特征
客体——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
客观方面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14条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法条竞合
犯罪既遂的认定
处罚
140条: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141-148条规定
的各个特别的
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的犯罪
个
人
单
位
主体 法条竞合
重罪优先
一般法条
特殊法条
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行为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结果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
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法条竞合如何处理
符合特殊法条规定全部要件的,优先适
应特殊法条
当具体行为不具备特殊法条规定全部要
件,但完全具备了一般法条规定的全部
要件时,按照一般法条论处
若同时符合特殊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全部
要件,则优先适应重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剖析
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产
品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厂长童某决定改变
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万元。消费者使
用后程度不同的引起过敏、脱皮等不良反应。
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以及定罪罪名上,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C、单位犯罪
D、自然人犯罪
个体商品批发店老板秦某为贪
便宜,长期自己开办地下加工
厂,生产原乡牌火腿肠,一年
以来获利近6万元。经检验,该
火腿肠虽不符合卫生标准,但
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问:对秦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
性。
走私罪
第三节
一、概述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海关监督管理制度
•如:《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通关走私
•绕关走私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有些走私行为还必须具
有牟利的目的
(《海关法》第82、83条,《刑法》第154、155条,《刑法修
正案(四)》)走私行为有以下几种形式: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
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
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
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或者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
大的
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
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
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及关税征管
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
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
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几种特殊行为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
口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
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保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
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修正案(四)》
认定
与一般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界限
罪数形态
走私废物罪
概念
特征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客观方面——走私废物运输入境的行为
•犯罪对象: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
处罚
案例
%E8%B5%B0%E7%A7%81%E5%BA%9F%E7%89%A9%E7%BD%AA%EF%BC%88%E6%96%B0%E9%97%BB%EF%BC%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1月16日起施
行)
• 对审理走私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各类废物案件中符
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
严重”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
• 同时规定,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
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走私置于容器中的
气态废物的,参照《解释》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
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
• 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当按照
《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
走私固体废物犯罪的规定不再执行 。
关于走私犯罪的几个特别规定
第156条——走私罪共犯的认定
武装掩护走私的
从重处罚
具体罪名根据其走私物品的性质来确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走私罪+妨害公务罪
造成重伤或死亡——故意伤害罪
走私罪+
故意杀人罪
黄某、王某二人从境外走私入境假币
150余万元。运载假币的渔船刚一到岸,
即被海关缉私人员发现。黄某、王某
手持铁棍、匕首将缉私人员打成重伤
后携带假币逃走。对黄某、王某的行
为应当如何论处?( )
A、走私假币罪
B、运输假币罪
C、故意伤害罪
D、妨害公务罪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A、贾某所办服装厂从香港进口免税来料加
工亚麻80万码,擅自出售给境内某企业,偷
逃应缴税额100万元。
B、贾某从国外回国时,偷偷携带8张内容不
同的淫秽光盘,打算自己观看,在海关被查
获。
C、贾某将金属锡加工成“鱼坠”等锡铸件,
蒙骗海关出口,总共80万吨,偷逃应缴税额
150万元。
D、贾某偷偷从海上运进大量管制刀具、仿
真枪支、警用械具等物品,偷逃应缴税额
4500元。
被告人刘某,男,30岁。被告人陈某,男,
23岁。被告人赵某,男,31岁。
2007年间,刘某在香港打工,因为工作辛苦,
觉得总是给别人打工,什么时候才能发大财,
还不如从香港搞点毛片去卖。后来刘某买了
淫秽光碟1000张,同年12月31日夜,刘某雇
了一条船将这些东西运回内地。陈某听说刘
某那里有新版淫秽光碟,便主动跑到刘某那
里,花钱买了800张,陈某将这800张中的200
张分送给了其亲友,另外600张又转手加价卖
给了赵某,赵某将这些光碟放在其音像店里
偷偷出卖,至案发时,赵某卖出400多张。
问: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主观:以牟利或传播
为目的
行为方式: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
邮寄、携带淫秽的影片、录
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
或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
主观:以牟利为目的
行为方式:贩卖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152条
第363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主观:以牟利为目的
行为方式:传播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主观:不以牟利为目的
行为方式:传播第364条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概念
特征
客体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方式:索贿、他人主动送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
主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罪与非罪
第163条第2款
• 关键词
–回扣 手续费
–经济往来中 帐外暗中 归个人所有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
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对方单
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经营
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
佣金的,必须明示入账,收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
必须如实入账。”
%E5%85%AC%E5%8F%B8%E3%80%81%E4%BC%81%E4%B8%9A%E3%80%81%E5%85%B6%E4%BB%96%E5%8D%95%E4%BD%8D%E4%BA%BA%E5%91%98%E5%8F%97%E8%B4%BF%E7%BD%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三个判断
1 、“非公”性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根本属
性
• 所有制
• 该主体是否“从事公务”
2、民办非企业人员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非公亦非私”
• “国”字头的单位人员受贿,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私”性质
的单位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这就导致了“非公亦非
私”的单位的人员受贿,没有了处罚的依据。权宜之计,只能利
用修正案的方式扩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将“非
公亦非私”的主体包含其内。
3、非国有公司、企业不存在单位受贿形态
• 刑法第163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处罚的是公司、企业中索取或收受贿赂的个人,而不
处罚其所在的单位。
实践中,公司、企业人员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而作为单位的非国有公司、企业等,不可能存在受贿的情
形。在经济往来中,非国有单位的性质决定只有折扣(或明
扣)的可能,没有回扣的存在空间。非国有单位为追求同种
类而价格低廉的商品,会在交易过程中尽量压低商品进价,
因此折扣是通常被采纳的方法。而账外暗中方式索取或收
受的回扣在非国有单位作为买方的情况下,是根本没有必
要存在的。非国有单位的性质排除了小集团存在的可能,
只有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冲突。因此,在经济往来
中,收受贿赂的只能是个人。个人为了谋求个人经济利益,
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的,只能以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非国有单位自身不可能收受贿
赂。这也是非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在商业受贿主体方面的
差异。
我们还可以引用作为美国法人刑事责任理论基础的“
仆人过错主人负责”的原则对此加以说明。根据这一原则,
法人作为整体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法
人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这一犯罪是在法人名义下
实施;二是法人代理人的行为是在该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内
实施;三是该代理人的犯罪活动得到法人最高决策机构的
批准或者默许,意图为法人谋取利益。
对照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说明非国有单位不可能
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首先,作为收受贿赂的采购员(以采购员为例说明)收
受回扣、手续费等,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而并非以
单位的名义实施。
其次,采购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
人代理人的职权范围。采购员代理企业购买商品,是
建立在代理法律关系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企业是被
代理人,采购员是代理人,采购员在企业的授权范围
内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市场交易,法律责任理应由被代
理人企业承担。但是采购员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
费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超出了代理法律关系的范畴,
其行为触犯了法律,为法律所禁止。
最后,采购员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不会得到法人
最高决策机构的批准或者默许,因其是为获得个人私
利。实践中,采购员受贿行为违背了雇员对雇主的忠
实义务,违反了企业内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同时也
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因此,采购
员商业受贿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犯罪
的主体也是其个人,而不是单位。
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概念
特征
客观方面——向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人员送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 例
2009年10月13日,玉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内蒙古
阜丰公司报案,称与公司长期合作的山东青岛源甲德商
贸有限公司以次质量煤炭冒充优质煤炭出售给该公司,
套取高额利润,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接到报案
后,经侦大队迅速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
从2010年5月开始,山东青岛源甲德商贸有限公司业务
经理曹某某指使内蒙古阜丰公司职工刘某某对内蒙古阜
丰公司热电厂煤检取样员王某某、万某某、庄某某3人
行贿7万余元,使得他们在卸煤、用煤、检验等各环节
中,相互勾结、造假隐瞒实情,以次质量煤充优质煤套
取高额利润,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刘某某也从
中获利3万余元,之后,3名取样员采取偷换优质煤样的
方式,提高所送煤炭的化验热值,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侦人员迅速出击,一举将以上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伪造货币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
制造假货币,以假充真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罪与非罪
既遂形态——行为犯
处罚
宋某欠杨某1800元人民币,经杨某多次催讨,宋
某提议其购得的(无法查证)假人民币8000元偿
还,杨某表示同意并收下。宋某、杨某的行为构
成何罪?( )
A、宋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B、宋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杨某的行为构
成持有假币罪
C、宋某的行为构成出售假币罪,杨某的行为构
成购买假币罪
D、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某的行为构
成窝藏赃物罪
出售假币罪
非以假充真 非等额使用
使用假币罪
以假充真 等额使用
伪造货币
出售
运输
吸收犯: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购买假币 使用 吸收犯: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区 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念
特征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或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 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 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 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罪与非罪
•因受存款方勒索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以换好工种、安排存款大户子女就业等方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既遂形态—— 行为犯
实训:他是教育功臣,还是非法集资
的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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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交易罪
特征
客体——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管
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内幕消息 《证券法》第62条
•《证券法》中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也
就是说它是证明投资者对收益有请求权利的
有价证券。
–股票、基金、国家债券、企业债券 ect.
期货——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
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
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
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
其为“期货”。
农产品期货:如棉花、大豆、小麦、玉米、白糖、
咖啡、生猪肉、菜籽油、棕榈油。
金属期货:如铜、铝、锡、锌、镍、黄金、白银。
能源期货:如原油、汽油、燃料油。新兴品种包括
气温、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天然橡胶。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特殊主体(自然人、单位)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认定
处罚
案例
%E5%B9%BF%E5%8F%91%E8%AF%81%E5%88%B8%E5%8E%9F%E6%80%BB%E8%A3%81%E8%91%A3%E6%AD%A3%E9%9D%92%E6%B3%84%E9%9C%B2%E5%86%85%E5%B9%
洗钱罪
概念
提出背景
特征
客体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洗,洗,洗
%E6%B4%97%20%20%20%20%E9%92%
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
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犯罪手段—— 隐瞒、掩饰的方式
–提供资金帐户
–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
和性质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
•先捞钱后洗钱
•边捞钱边洗钱
•连捞钱带洗钱
•跨国洗钱
处罚
案例
%E3%80%8A%E5%8F%8D%E6%B4%97%E9%92%B1%E6%B3%95%E3%80%8B%E5%AE%9E%E6%96%BD%E5%90%8E%E9%A6%96%E4%BE%8B%E6%B4%97%E9%92%B1%E7%BD%
“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
先捞钱后洗钱——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
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
边捞钱边洗钱——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
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
连捞钱带洗钱——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
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
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
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跨国洗钱——利用国内外市场日益密切的联系,设法把黑钱
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虽然国内腐败分
子的国际洗钱活动还未形成规模,但在国际洗钱中已占有
越来越大的比重。某些领导干部已开始在国外打基础,把
子女、资金都弄出去。现在的国外中国留学生中出现了一
种“留学贵族”。他们大多不是国内“大款”的子弟,但
刚到海外,银行存款户头上就有大笔进项。当发达国家的
中产阶级还要依分期付款买房时,这些留学生已在当地富
人区购买住宅,而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一次付清。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集资诈骗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的金融秩序和财产
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目的:非法占有)
特征
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 行为人采取虚
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
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 以“非法集资
”的形式出现
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司法认定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区分: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
•考察行为人的目的
•考察行为人集资的方法
•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
•考察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
特征
客体——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 恶意透支
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骗取有
偿服务)
认定
罪与非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牵连犯——处断的一罪
•法律规定按照一罪——盗窃罪论处
区分:伪造金融票证罪
处罚
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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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4%BF%A1%E7%94%A8%E5%8D%A1%E8%AF%88%E9%AA%97%E7%BD%AA%E7%A4%BA%E8%8C%83%E6%A1%88%E4%BE%
保险诈骗罪
概念
特征
客体——我国的保险制度
客观方面
•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编
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
取保险金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
主体——自然人、单位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共犯
主观方面——故意(目的:非法占有保险金)
处罚
认定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
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作人员——贪污罪
• 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保险诈骗的共犯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员由于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提供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结
果为他人提供了便利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
实罪
中国的四大国有保险公司(集团)
1)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太平”
,下辖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资产,太平养老,民安
保险,中保国际(香港上市)等;
2)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寿”
,下辖中国人寿,国寿资产,国寿海外,国寿财险等;
3)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下辖人
保财险,人保寿险等;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再保险”
,下辖财产再保险,人寿再保险,大地保险,中再资产,
华泰保险等。
其中,最不为内地所熟知的就是中国太平保险(集团)
公司,中国太平曾经总部设在香港,代表国家经营海外资
产,是我国第一家跨国金融保险集团公司。其下辖的太平
人寿和太平保险是中国最早的也是持续经营时间最长(计
80年)的民族保险品牌。
被告人黄某于1997年6月24日向某市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彩色电视机、立体声音响等
高档电器投保了价值5万元的财产保险。1998年
11月,被告人黄某,因赌博欠了4万元赌债,但
无力偿还,就萌发了制造保险事故骗取巨额保险
金的恶念。被告人随后用极其低廉的价格收购了
别人废弃的破旧家用电器放置其家,把自己原有
的彩色电视机,立体音响等高档电器以高价出卖。
1998年11月20日,黄某故意将其室内物品点燃,
引起火灾(黄某所住房子是独门独院,与其他房
子间隔较远),将其购买的破旧家用电器全部烧
毁。然后向某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伪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并骗取了4万元的巨额保险金。
问:黄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出于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把已经废弃不用的废旧家用电器冒充经过对产保
险的家用电器,并放火焚烧,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骗取了4万元的巨额保险金,侵犯了我国的保险管
理制度。其行为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
方面都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应以保
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对行为人的放火焚烧室内物品,是
否同时构成其他罪,要仔细审题。由于黄某所住
房子是独门独院,与其他房子间隔较远,故其放
火行为不会危及到公共安全,所以不构成放火罪。
同样黄某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因为
毁坏的是自已的财物。所以本案只构成保险诈骗
罪,而不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
案例二
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
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
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
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
司骗取l 2余万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
论处?( )
A.以诈骗罪论处
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
保
险
诈
骗
罪
主
体
单独主体
共犯主体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事故鉴定人
证明人
财产评估人
成立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
人等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文
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本案中某甲显然不是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没有与他人共谋,不
属于中介组织人员为他人诈骗而提供虚假文件,而是
自己借着修车的机会夸大汽车毁损程度,骗取钱财,
所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其次来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
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
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
个体户甲的行为根本不涉及合同问题,所以不构成合
同诈骗罪。
案例三
6月5日,赵某所有的货车发生保险事故,损失
414766.50元,当天赵某便请求保险公司代理人胡
某补办保险手续。次日,胡某向某国有保险公司经
理人田某称:赵某已于3月3日缴纳保险费,因4日、
5日为休息日,公司不营业,保险费没能解缴公司。
且损失仅为2000元。保险公司经理人田某同意签保
单,赵某从而骗得保险赔款23815元。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
A.赵某、胡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B.赵某、胡某构成诈骗罪
C.赵某、胡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D.田某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CD
从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将
“先出险后投保”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纳入保
险诈骗罪。同时本案中,对诈骗得逞起决定
作用的是胡某隐瞒赵某“投保”的事实,而
非编造“车辆事故”。事实上,胡某亦曾明
确告知保险公司经理人车辆已发生事故,仅
是隐瞒了实际损失金额。因此,对已经发生
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案件适用《刑法》
第1 98条第l款第3项,即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是不妥当的。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
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车辆未保险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情况下为骗取保险金,虚构“投保”的时间,
骗得保险公司对赵某“投保”的承诺及对保
险合同效力溯及力的认可,从而促使保险人
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可见,本案的关键事实是:虚构“投保”时
间,诱使保险人倒签提单,通过保险人自觉
履行合同来达到诈骗保险金的目的,符合合
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合同诈骗罪。
同时,保险公司经理人田某构成签订、履行合
同失职被骗罪。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保险
公司经理人田某,系国有保险公司经理人,盲
目轻信代理人的谎言,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按胡某要求倒签提单,导致被骗赔款238l5元,
构成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偷税罪 逃税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
报
• 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
• 《刑法修正案(七)》
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
单位)
主观——故意
认定
定罪标准
区分:漏税、欠税
主观方面:
逃税的故意
客观方面: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
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
逃税罪:
有
漏税、欠税:
无
漏税、欠税:
无
逃税罪:
有
案 例
某食品厂主要经营本厂各种品牌食品。2005年初,
税务部门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对该厂的“产品销
售费用”账户进行了检查,从摘要栏中看到上年4
月份和9月份分别支付广告费1万元和8万元,继而
审查了“产品销售费用——广告费”明细账户,并
进一步核实了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该企
业为了扩大销售市场,发展关系户,在本市某商厦
和某百货商场5月1日和l0月1日开业之之前,分别
向其提供了赞助费。该企业认为,为服装商厦和百
货商场开业提供赞助与广告的性质相同,因此把赞
助费视为广告费计入了产品销售费用。
问: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
按照有关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各种非广告性
质的赞助支出,不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逃税罪
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有纳
税的义务,而采取种种手段,达到不申报或少申报
税款的行为。行为人偷税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必须出于不申报或少申报应纳税款目的。过失行为
导致不申报或少申报税款的不成立本罪。
该案中,该饮料厂作为单位纳税人,可以构成
逃税罪的主体,其将赞助费计入了产品的销售费用,
挤占了产品的销售利润,造成客观上也有少申报应
纳税款的行为。但这实际上是一种漏税行为。漏税
是由于行为人对税收规定、财务会计制度不了解,
或由于疏忽大意漏报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
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逃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
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
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逃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
了达到不申报或少申报税款的目的,不惜损
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
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故本案中该厂的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抗税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
纳税款的行为
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不
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罪与非罪——行为犯
区分:逃税罪
区分:侵犯人身权利罪
罪数形态
处罚
案 例
三被告人孙某、戴某、霍某所在的“闽平渔3356”渔业单位
应缴纳2002年度农业特产税1万余元。11月l 6日,某县某镇
财政所向三被告所在的渔业单位送达催交税款通知书,其间
还以会议宣传形式通知三被告缴纳税款,但他们不予缴纳。
12月4日,平潭县财政局发出行政强制决定书,决定扣押“闽
平渔3356”渔船。1 2月1 3日上午,该县财政局、某镇政府
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扣押渔船的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员通
知到场的三被告上前抢渔船的方向盘,并与执法人员发生扭
打。此时,林甲、林乙(均另案处理)等20余名村民赶来闹事。
三被告持木棍、刀、斧头等械具,伙同这些村民殴打执法人
员。经法医鉴定,8名执法人员为轻微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是:( )
A.三被告人构成逃税罪
B.三被告人构成抗税罪
C.20余名村民构成抗税罪
D.20余名村民不构成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他人注册商标
的专用权
•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
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
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
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
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
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
性标志。
•注册商标
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
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
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
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
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
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
《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
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
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
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
服务商标两大类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
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
务商标。
客观方面
• 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了其注册商标
• 行为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
–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
标罪之“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④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
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⑤造成恶劣影响的。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区分:一般商标侵权行为
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明知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批发、零售价格以及该注册
商标的品牌知名度
–行为人对该种商品的认知程度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渠道、买卖及交接时间、
地点、方式是否正常
处罚
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销售假冒“NIKE”、“ADIDAS”、“YONEX”注册商标商品
案
2008年5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王某
在某网站上经营的网店的实体店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涉嫌假冒
“NIKE”、“ADIDAS”、“YONEX”注册商标的商品1699件。后根据
线索,执法人员又在某设备厂内查扣未售出的毛巾6660条。经商标权
利人确认,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两高”司
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
准,西城工商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
院已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王某等四人被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予以刑事处罚。
二、销售假冒美国“CISCO”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8年5月14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根据举报,对北京XX科技有
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库房进行检查,查获了大量假冒美国“CISCO”
注册商标的网络模块以及大量尚未使用的商标标识,案值高达150万
元。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
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已达到刑
事追诉标准,海淀工商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公司5名相关人
员因涉嫌假冒注册商品罪已被海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三、销售假冒“SPALDING”、“ADIDAS”、“NIKE”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8年9月16日,南通市海门工商局接举报,沈某涉嫌销售假冒国外知名商
标的篮球和足球。经查,2007年1月至2008年9月16日期间,沈某利用淘宝网
实际销售假冒“SPALDING”商标的篮球5865只,非法经营额元;销
售假冒“adidas”商标足球468只,非法经营额元,销售假冒
“NIKE”商标足球1026只,非法经营额元,合计非法经营额
元。另有部分未售出的假冒产品被海门工商局依法封存。经商标权
利人确认,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
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南通市海门工
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司法机关已对当事人处以有期徒刑6个月、
缓期一年执行,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刑事处罚。
四、假冒“雪碧”、“百事可乐”注册商标案
2008年8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四川省绵竹市工商局对绵竹市齐天镇牛郎村
一饮料制假窝点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假冒“雪碧”、“百事可乐”商标
标识及成品,现场扣押各种饮料5776瓶。经查实,当事人张某等人假冒“雪
碧”、“百事可乐”饮料的非法经营额达元。经商标权利人确认,
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生产假
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绵竹市工商局将此案移
送公安局调查处理。目前,司法机关已对当事人张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以
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的刑事处罚,该案其他相关人员
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五、假冒“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案
2008年8月8日,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根据有关线索,对普陀区某物流仓库
进行检查,现场查获693箱计12474件“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夹克衫,
经该商标所有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鉴定,上述夹克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品。经查,2007年9月至10月,上海XX国际商贸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
订购一批该商标夹克衫并提供样衣,成衣由江苏新沂市某制服有限公司以60
元/件的价格销售给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非法经营额达70余万元。根
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已达到刑事
追诉标准,上海市工商局普陀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
分局已于同年11月1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六、假冒“枫叶”注册商标案
2008年5月,上海市工商局奉贤分局接举报,对王某和上海XX电气有限公司
涉嫌侵犯“枫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08年3月至5
月底,当事人王某冒用“枫叶”注册商标使用人名义,与外省市一企业签订
高低压设备的产品供应合同后,未经“枫叶”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与上海
某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谭某共谋并签订产品供销合同,擅自在该公司生产加
工假冒“枫叶”注册商标的高低压设备。至案发,工商奉贤分局共查获假冒
“枫叶”注册商标的高低压设备54台,合计价值958999元。根据“两高”司
法解释,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上海
市工商局奉贤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司法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海XX电气
公司及其总经理谭谋已受到刑事处罚。
七、销售假冒“COACH”、“GUCCI”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8年7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深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龙
岗区某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COACH”、“GUCCI”
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涉嫌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钱包30880个。经商
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深圳市物价
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涉案货值达万元。根据“两高”司法
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深圳市工商局已经将此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调查处理。
八、销售假冒“ZIPPO”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7年12月14日,根据“ZIPPO”商标注册人ZIPPO MANUFATURING
COMPANY的投诉,中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执法人员对位于中山市
东风镇的一打火机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识“ZIPPO”商标的打火机
914个、半成品2705个、外壳36244个、内胆4555个、铭牌1370个、包装
铁盒178个、打火机专用塑料配件8000个、ZIPPO说明书42000本及生产工
具一批。经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确认,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经中山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该案中假冒“ZIPPO”打火机
的价值为182800元。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的销售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中山市工商局于2008年1月31日移
交中山市公安局及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销售假冒“贵州茅台”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8年1月23日,永安市工商局对永安市一地下停车场进行检查时,
现场查获当事人叶某存放于此的涉嫌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剑
南春等白酒,货值金额达23万元。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扣
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永安市
工商局现场移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
十、假冒“木兰”等注册商标案
2008年2月19日,台州市工商局黄岩分局城东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台
州市黄岩区黄椒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浙江XX摩托车有限公
司仓库内涉嫌假冒“木兰”注册商标的摩托车14辆。在其后3月14
日和3月19日的两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21辆标有“木兰”和
“MULAN”商标的摩托车半成品、97台标有“MULAN”商标的发动
机、100只标有“MULAN”商标的发动机左侧盖和20辆标有“神鹰
”商标的摩托车。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商
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台州市工商局黄岩分局已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侵犯著作权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
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
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
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
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作品——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
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权法
》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
蹈作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
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
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作品。
•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自己或请人制作
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术作品。
客观方面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行为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
录像作品的行为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处罚
未经许可上传韩版影视
三韩籍人在华被判侵犯著作权罪
2007年11月,韩籍人金辰泰以他人名义注册
成立了“威海爱昵奔的网络有限公司”,并聘
请韩籍人吴昇浩、成俊浩为帮手,未经许可建
立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上传
了50部韩国原版电视剧及其他韩版影视作品,
以有偿点播服务的形式,吸收上千名注册会员,
收取会员费人民币767042元、美元13890元。
2009年2月9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
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金辰泰有期徒刑4年,并处
罚金40万元,吴昇浩、成俊浩分别被处5万元、
6万元罚金,驱逐出境。
大学生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三年
刘炜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网络域名,用于设置私服游戏的网站主
页,又租赁了一台服务器,用来设置私服游戏的论坛,为玩家提供客服。
“如风”负责从境外一个网络论坛上下载《劲舞团》游戏服务器端程序
架设到“黑夜”工作的北京一家网络公司的服务器上。“黑夜”则通过
15173网站找到一家名为“财旺通”的网上交易平台,注册成为用户,
作为收取玩家钱款的支付平台。
2008年8月,刘炜等三人开设的《劲舞团》私服正式营运,三人对
分工又作了调整。“如风”主要负责私服游戏服务器端的架设和私服的
数据库维护,“黑夜”主要负责游戏服务器的日常维护以及抵御黑客入
侵等安全防范,刘炜则主要负责收取玩家钱款后按约定分配给各人。
到今年2月刘炜被抓,在半年多一点的时间里,他们共租用了十多
台服务器开设私服,总共收取玩家钱款190余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
每人分得约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
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刘炜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能
自愿认罪,法庭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侵犯商业秘密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
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
–信息性
–秘密性(新颖性)
–经济性
–实用性
–保密性
客观方面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
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不正当手
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违法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
要求
–行为人是以合法方式掌握了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人
–行为人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
义务
–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
的商业秘密
客观方面(可概括为)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非法披露
• 非法取得后披露
• 违反约定而披露
• 明知他人不法取得、使用商业秘密,而披露
非法使用
• 非法取得后使用
• 违反约定而使用
• 明知他人不法取得、披露商业秘密而使用
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 非法取得后允许他人使用
• 违反约定而允许他人使用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既遂形态——结果犯
罪与非罪
处罚
跳槽惹来的麻烦
方某原是湖北省一家企业的高级工程师,曾被派往国外考察学习
公司核心产品的设计制造技术,掌握了该技术全套的设计、生产
工艺和核心技术参数。由于公司机构改组,她任经理的部门被撤
销,萌生了辞职的念头。辞职后,她来到本市某公司任技术部部
长,在产品开发中使用了原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设计技术,
给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原公司发现后报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
密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年。
据介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才
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外国的一些技术在各个国有企业
之间是共享的,不存在独占垄断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
我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民营企业,企业之间
的竞争开始出现,商业秘密的价值也得以凸显。1993年《反不正
当竞争法》颁布,确立了我国对商业秘密,包括对技术秘密的法
律保护制度。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19条第一次明确了侵犯商业
秘密罪,也就是说,从那时开始,跳槽时从原单位“带走”图纸
就有可能触犯刑法,即使这些图纸是跳槽者本人设计的,由于是
职务行为,所有权也归原单位。
商业谍战集中爆发
商业间谍,或许将成为中国商界2009年的一个关键词。
10月14日,最新的涉案者郁向东在美国被逮捕。郁向东被
捕之前的身份为北京汽车研究总院的车身专业总工程师。此前,
在中国汽车业界还有另一起间谍案并不广为人知。长城汽车状
告菲亚特侵犯其商业秘密,这或将成为中国自主品牌汽车诉跨
国品牌“商业间谍”第一案。其实,这只是菲亚特2007年诉长
城汽车侵权之后的续集。
当然,最让中国商界震惊的还是“力拓案”。7月5日晚,
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对矿业巨头力拓的中国区首席代表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
逮捕的决定。随之,围绕着千亿元的铁矿石行业情报交易链条
浮出水面。
追溯过往,这只是冰山一角。商业间谍案并不仅仅局限于
跨国公司与中国本土企业之间,更多的窃取商业机密和核心技
术的事件,就发生在我们身处的这个经济开放、转型的年代。
力拓间谍门警示中国经济信息安全
7月9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证实,力拓上海办事处的4名员工因
涉嫌窃取中国国家机密已被拘捕,其中包括该办事处总经理、力
拓铁矿石部门中国业务负责人胡士泰。随着案情发展继续扩散,
多家央企员工如“多米诺骨牌”般卷入其中,外资企业在中国市
场施行的商业贿赂,以及中国经济信息非常不安全等议题备受关
注。
大型企业与政府关键部门退休官员成为外资公司员工,是获
取中国商业核心信息的第一条捷径。
不少钢铁企业负责人透露,力拓等铁矿石巨头在与中国钢铁
企业接触过程中,常常以多种方式获得中国钢铁行业的核心数据,
包括生产成本、毛利率、生产技术参数等等,使中国铁矿石谈判
无法获得先机。此次被刑拘的力拓负责人胡士泰,上世纪80年代
在中信集团工作,中信集团是我国进行海外资源性布局的一家窗
口企业。1998年,冶金工业部撤销,许多掌握核心资料的要员进
入力拓等企业,这些对中国钢铁行业了如指掌的人士充当了信息
搜集马前卒的重任,他们获得百万美元高薪,在谈判交易中让中
国企业付出了上百倍的代价。
不仅如此,包括证监会、银行、政府财经部门的一些官员退休后即被国
外企业高薪礼聘,既提供行业咨询,又可以充当高级公关,在人情大于
法律的市场中常常无往而不胜。利用权力之便将所知信息收益个人化,
是国企高管与政府官员透露商业资料的根本原因。获取中国经济信息的
第二条捷径是国外机构与国内相关统计部门合作。
2008年7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上半年宏观经济数据,国内生产总
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品生产价格等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数据
都是在这一天首次公布。但早在7月8日,路透社就以“两位官方消息人
士”的说法称,我国6月份CPI同比上涨%,上半年CPI同比上涨%;
7月15日,路透社再次以“三位官方消息人士”为消息源,称上半年我国
G DP同比增长%,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连小数点都一样,如果
以此数据对中国资本市场套利,中国普通投资者将蒙受巨大损失,而外
资机构既可避险,也可提前做多做空,立于不败之地。
当时有专家建议司法介入调查,但最终不了了之,国内公众有权利知道,
国家如此核心的数据如何提前透露,有关部门仅以“不可能泄密”推脱;
不仅如此,景气动向指数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和高盛(亚洲)联合开
发,有关部门是否无法独立完成研究监测工作,他们理应告之于众,打
报告要求加派研究力量,而不是与国际投行合作。如果有关部门无法排
除泄密之嫌,如何要求企业掌握数据的关键人士不把数据换成金钱?
获取中国经济信息的第三条捷径是借助政府急于与国际接轨的心态,将数据拱手
让人。 中国经济信息泄露集中时间段应该是中国金融机构、石油石化等事关中国
经济安全的大企业在海外上市阶段。
当时中国银行、中国石油在境外上市,保荐人等中介机构都是国外知名大投行,
原因是为了获得国际投资者的信任。但经此摸底,中国金融机构、能源企业成百
年的核心数据也就尽在国际投行掌握之中。因此,惠誉、穆迪等评级公司对于中
国企业的信息了如指掌,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次贷危机爆发,这些评级机构的
职业道德在美国本土受到强烈质疑,他们会利用中国经济数据从事何种商业活动,
不得而知。
此外,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
——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名,要求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中试行由国际著名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补充审计,直到2007年取消该规定,其间所有在A股上市的公司的数据,
大到中国的石油储备、矿产资源,小到个别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料,尽在国外会计
师事务所掌握之中。 无论如何,政府处理间谍门事件是及时而必要的,窃取商业
机密进行商业贿赂不仅违背商业伦理,更违背了中国与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违
法者理应受到制裁。
力拓间谍门事件是一个标志,也是一个契机,通过铁矿石谈判收回利权,通过谈
判意识到中国经济信息危在旦夕,处于既不知己更不知彼的困难处境。政府有必
要改进目前的信息管理制度,对于大型企业关键人士与重要岗位退休官员成为外
资大员作出严厉规范,同时反省大型企业首先在境外上市剥夺国内投资者权利,
与泄露核心商业信息的软肋,通过培育内部市场机制,形成全国统一的竞争性市
场的,彻底摆脱目前借用外力推进改革的路径。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九节
合同诈骗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公私财产
所有权
客观方面
•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骗
取对方的财物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与对方签定合同,骗取对方
的财物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
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
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的财
物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
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犯罪目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认定
区分:经济合同纠纷——有无履行合同的
诚意
•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
•行为人签定合同有无使用欺骗手段
•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区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区分:金融诈骗罪、诈骗罪
处罚
伪造身份采购缝纫机 涉嫌诈骗获刑
去年1月26日,骆某携带伪造的身份证,以林峰为名,到石狮
市某针车行订货,称要开办服装厂,急需一批缝纫设备,当
日双方便签订了货款总额为116700元的缝纫设备购销合同,
骆某预付了1万元货款,针车行将50台缝纫机和其他设备给了
骆某,并约定剩下的货款在当年6月1日前还清。
拿到设备后,骆某又以林峰的身份向人租了厂房,成立了
一家服饰公司,但经营不善。针车行方面多次催讨货款,骆
某以没钱为由一再推脱。
去年7月份,开工不到半年,骆某的工厂倒闭,他悄悄以每
台缝纫设备200元的低价转卖,然后关了厂潜逃。12月20日,
骆某在重庆往福州的列车上被抓获。
法院认为,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身份与他人
签订合同,且合同约定,在货款未付清前,对方保留货物的
所有权,但骆某却直接将货物变卖并逃匿,已构成合同诈骗
罪。
台山农民空手套白狼“赚”145万
通过注册具有“港资”身份的皮包公司,利用地方部门招商引资急功近
利心理,轻而易举与台山当地知名企业签订资产流转、项目合作等虚假
合同,并拿着这些虚假合同到处招摇撞骗,通过转让知名企业资产和发
包知名企业的项目扩建工程等方式,以收取合同保证金的模式,成功诈
骗145万。近日,该案在台山法院开庭审理,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
骗罪对被告人赵某平提起公诉。
凭借“港企”外衣诈骗145万
控诉机关称,被告人赵某平成立皮包公司,假借具备“港资”身份的
先利富公司的名义与台山一当地知名企业签订转让合同,约定由先利富
公司以人民币1850万元的价格收购该企业旗下的台山侨星公司的所有资
产。但赵某平在未取得该公司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与他人签订合
同,擅自将该公司的资产转让。
公诉机关称,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不到一年的时间,赵某平又多
次实施项目发包等方式进行合同诈骗,共骗取财物145万元。
据介绍,这位屡屡诈骗成功的“能人”赵某平,尽管其试图披上“港
商”的外衣,但其实就是台山北陡镇的一位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
庭审辩称“想为家乡做点贡献”
庭审期间,被告人赵某平并未聘请律师,取而代之由其妹妹出庭为其辩护。面对
检察官的指控,赵某平狡辩称,诈骗钱财并不是他的初衷。赵某平辩称,他和台山
知名企业签订合同,约定收购该公司的所有资产,是希望通过资产流转等形式提升
这家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其初衷并不是为了借双方的合作达到自己诈骗钱财的目的,
而是“希望自己能为家乡台山做一点贡献”,自己之所以在签订合同后迟迟未能履
约,是因为自己的资金链出现问题。
针对赵某平的解释,检方称并不怀疑赵某平与侨星公司合作的初衷,但赵某平在
明知没有取得侨星公司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就将该公司的资产私自转让,并收取
他人合同保证金,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
面对检方出示的证物等,赵某平最后当庭表示认罪。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骗局解密
第一步:注册成立皮包公司。据控诉机关介绍,赵某平抓住一些地方部门招商引
资过程中及急功近利的心理,宣称注入巨额资金成立具有“港资身份”的皮包公司,
从而获取一些部门和公司信任,为诈骗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步:赢取信任签订资产流转合同。在“港资”身份的外衣下,赵某平开始与
当地知名企业签订收购当地企业的合同,通过资产流转骗取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
使用权等,尽管合同自然失效,但赵某平俨然已摇身一变成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
第三步:凭借失效合同招摇撞骗。在摇身一变“成为”企业法人后,赵某立即开
始自己诈骗计划,通过擅自转让企业资产、发包项目扩建工程等方式实施合同诈骗,
谋取不法利益145万。
非法经营罪
概念
特征
客体——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
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号批准的文件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
货或保险业务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
主体——个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认定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处罚
私设公司开展证券业务 硕士老总犯非法经营罪
金某自幼在绍兴读书,1996年研究生毕业后,他开始从事投资
咨询行业。硕士学历的金某拥有一个温馨幸福的家庭,妻子是
一名大学教师,女儿10岁乖巧可爱。2006年2月,金某投入50
万元注册成立上海福斯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斯托公司)
开始了自己的创业生涯。
富有投资头脑的金某为了迅速吸引客户上门,除了招募业务员
推销公司产品外,还以公司之名和“金益”笔名在报纸上撰写
股评专栏文章,并在文章内附加“软广告”,引诱读者来电或
发短信索取股市行情、黑马股票。看到报纸广告吸引了不少读
者后,金某又发布了一些广播、互联网广告。当有客户主动联
系时,公司业务员就会强力向他们推荐公司的“高端一对一”、
“强势股”、“百分百”等信息咨询产品和代盘操作业务。代
盘操作先由客户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期满后公司再与客户按照
3:7或2:8的比例分享客户股票收益。依靠广告和销售并进的
手法,福斯托公司发展了200余名客户。
“移花接木”知法犯法
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福斯托公司发出了
限期整改通知,紧急叫停了其在媒体上的各种股评活动,勒令其不
得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司名义推荐个股、大盘研判等,
同时要求其规范软件销售业务,不得在软件销售活动中开展证券投
资咨询业务。面对整改通知书,金某“另辟蹊径”又成立了上海财
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财星公司)避人耳目,将部分福斯托公
司的客户和业务“移花接木”到财星公司,继续做起非法的经营买
卖。
非法经营终尝恶果
2009年2月,金某的多名客户发觉福斯托公司根本没有从业资格,在
要求退回管理费遭拒绝后,30余名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17日,
金某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浦东新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
庭上,金某辩护人提出,金某涉嫌的犯罪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单位
犯罪行为。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的规定,成立单位主
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单位成立以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则应当否认单位的资格,事实证明,金某成立两家公司都是为了非
法投资咨询业务和非法委托理财业务而设立的,因而被告人金某的
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售“六合彩”非法经营蹲监6年
因非法购进“六合彩”书刊并出售,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
节特别严重,家住柳州市鱼峰区的居民吴某,犯非法经营罪
领刑6年,并被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吴某因非法购买并出售“六合彩”书刊从中牟利,曾于
2008年1月被新闻出版部门查处,但他一直藏匿不接受处罚,
而且暗地里更加疯狂地购进和销售“六合彩”书刊。今年1月,
柳州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先后从3处查
获吴某设立的出售点,缴获“六合彩”非法书刊共计万
余份。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
诉后,鱼峰区法院于今年6月5日作出判决,认定公诉机关的
指控成立,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吴某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中院审
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参考文献
黄京平《扰乱市场秩序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
莫开勤、颜茂昆《走私罪》
孙军工《金融诈骗》
党建军《侵犯知识产权罪》
曹康、黄河《危害税收征管罪》
思考和练习
1、怎样理解刑法第154、155条规定的走私行为?
2、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如何认定?什么是内幕交易和内
幕信息?
3、怎样理解抗税的方法?
4、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有什么
区别和联系?
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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