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及其责任保险
本章要点
(1)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的责任及其风险防范;
(2)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第三方物流的责任及其风险防范;
(3)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导入案例】
投保责任险,获得全额赔偿
1998年,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入集装箱运往日本的YOKOHAMA和意大利的GENOA。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YOKOHAMA 的B/L 货装入发往意大利的GENOA的B/L NO. CSC/98018货中,造成YOKOHAMA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YOKOHAMA,否则整批货物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YOKOHAMA,另外将误运到YOKOHANA的货运至意大利的GENOA去。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重复运输费用,共计港元。上述损失是货代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A明确规定:本保单承保范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根据保单条款的上述规定,在货运代理赔付了委托人后,保险人赔偿货代所承担的全部损失。同时,又因该保单规定了免赔额为3500港元,故保险人从应赔付的港元中扣除了3500港元的免赔额,货运代理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港元。
(1)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后,是否都可以得到赔偿?
(2) 货物错运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被保险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责任及其责任分类
1)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责任
(1) 国际货运代理仅对由于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2) 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3)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2)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责任分类
(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2) 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
(3) 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
(4)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① 对客户的责任。
② 对海关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3)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责任分类
(1) 纯粹代理人身份的责任
(2) 当事人身份的责任
(3) 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的责任
(4)“混合”身份的责任
(5) 合同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第三方物流责任以及其责任分类
1) 第三方物流的责任
第三方物流与传统货运代理的业务有较大区别,它不仅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同时还提供集运、存货管理、分拨服务、加贴商标、订单实现、属地交货、分类、包装等增值服务,更重要的是按照客户的经营战略策划他的物流。国际货运代理人在提供并承诺这样的全方位服务时,他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无疑增加了。
2) 第三方物流的责任分类
(1) 合同责任
① 与客户的合同责任:
② 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③ 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
(2)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物流商除基于上述三种合同关系需承担责任外,还基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第三者法律责任。例如物流商用自己的船舶承运客户的货物,一旦发生海事,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商若无法免责时,不但要承担船舶所载货物之货损货差的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其他责任与风险
① 投资的责任风险:
② 方案设计的责任风险:
③ 金融服务的责任风险:
④ 特殊商品的责任风险:
⑤ 责任范围加大的责任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
1) 一般情况下的除外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通常规定在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归纳起来包括:客户的过失或疏忽所致;客户或其代理在搬运、装卸、存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货物包装不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的缺陷;货物的内容申报不详所致; 货物的标识不良或地址有误所致;不可抗力所致。
2) 特殊情况下的除外责任
客户不得让其国际货运代理对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有关货物的不正确、不清楚、不全面;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货物在卡车、车厢、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载不当;国际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防范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责任风险的防范
1) 预防性措施
(1) 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人员的培训。
(2) 使用的单证应规范、正确、字迹清楚,并且适合所需之目的。
(3) 保证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下,其经营能够被客户及其分包人所理解和接受。
(4) 雇用的分包人——船舶所有人、仓库保管人、公路运输经营人等应是胜任职务和可靠的,国际货运代理应通知他们投保足够的和全部的责任保险。
(5) 经营仓储业、汽车运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应做好防止偷窃、失火等安全工作。
2) 挽救性措施
(1) 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
(2) 在协议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取行动。
(3)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只要可能,与货主谈判,友好地进行索赔。
(4) 及时向保险人通知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索赔或可能产生索赔的任何事故。
(5) 及时、适当的通知有关的空运、海运、驳运、陆运承运人,包括其他的货运代理、货物拼装人、报关人及与事故或事件有关的保险人,并及时提供法律上所要求的事故通知书。
(6) 立即将双方有关要求与答复的书面材料的副本抄送保险人,尚须将索赔人提出的口头要求的记录,或双方口头联系的记录,提供给保险人。
(7) 必须与保险人及其法律代表,协商、调查或在诉讼中充分合作;遇到货物灭失或损坏时,与保险人联系检验事宜;向保险人提供单证和资料;收集支持案件的证据。
(8) 没有保险人的允许,既不承认责任也不处理索赔。
(9) 不得在没有得到保险人特别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诉讼时效的延期。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第三方物流责任风险的防范
货运代理在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中,除应采取适用于传统货代业务的防范措施外,还应增加以下措施。
1) 制定特别法律
尽早制定有关第三方物流的特别法律,将有利于加强该行业的监督管理,利于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使解决纠纷有法可依。
2) 建立行业管理
尽快成立一个物流行业协会来协调和统一物流商的活动,营造一个正常而有秩序的物流市场,使之规范经营,合理竞争,降低物流商的经营风险。
3) 建立评估机构
4) 制定管理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套风险管理程序,并严格按照这个程序进行操作。同时,不断地进行风险管理的培训,增强大家的风险意识,尤其是各级领导的风险管理观念与知识,以克服风险管理的短期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此外,风险管理尚需发挥团队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
5) 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 防范措施从源头抓起:一定要选择资信好,业务操作规范的客户进行合作,这是物流业风险防范的起点,选择这样的客户即使出现问题,也能较快较好的协商解决。
(2) 签订合同须注意的问题
① 不误导客户。
② 避免操之过急
③ 所签合同要合理
④ 所签合同要完善
⑤ 合同具有可行性
⑥ 条款具有可塑性
⑦ 服务范围要明确
⑧ 服务具有经济性
(3) 投保责任险进入市场理赔
(4) 成立应急中心处理突发事件
(5) 高度重视商品的特殊性
(6) 风险发生尽快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产生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1) 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
2) 分包人的过失。
3) 保险责任不合理。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的内容,取决于因其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风险损失。如:
1) 错误与遗漏
2) 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3) 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4) 迟延或未授权发货
5) 货物的损坏及灭失
6) 错误与疏忽的责任
7) 罚款与关税
8) 律师与检验费
9) 物流合同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适用于各种保险,包括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除外条款和限制通常有:
1) 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风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2) 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
3) 保险合同或保险人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
4)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5) 蓄意或故意行为,例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引起的损失;
6) 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7) 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
8) 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
9) 事先未征求保险人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则可能从保险人处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方式及渠道
1)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主要方式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险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供选择,即有限责任保险、完全法律责任保险、最高责任保险、集体保险制度。国际货运代理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投保。
(1) 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仅按其本身规定的责任范围对其有限责任投保。国际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主要分三种类型:
① 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确定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范围,国际货运代理可选择只对其有限责任投保。
② 国际货运代理接受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即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须由国际货运代理承担。
③ 国际货运代理通过缩小保险范围来降低其保险费,只要过去的理赔处理经验证明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围的大额索赔可能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
(2) 国际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
(3) 国际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
(4) 国际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 在某些国家,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立了集体保险制度,向其会员组织提供责任保险。
2) 国际货运代理投保责任保险的主要渠道
(1) 所有西方国家和某些东方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
(2) 伦敦的劳埃德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其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
(3) 互保协会(例如联运保赔协会,TT club)也可以投保责任险;
(4) 通过保险经纪人(其自身并不能提供保险),可为国际货运代理选择可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须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
国际货运代理需提供的资料一般包括:公司基本资料、业务基本资料,尤其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业务量、营业额、采用的运输方式及单证、风险范围、适用的法律、事故索赔记录、处理业务能力等。同时还要求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与委托人的委托书或合同及其与分包人的合同(如有),以往保险历史等资料,以便保险人以此为依据,对国际货运代理可能遭受的风险与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拟定保单条款、确定保险费率。
承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机构
1) TT CLUB
2) AGF
AGF—CAMAT(简称AGF)
3) 民安保险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单
国际货运代理从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与其所签订的保单条款有关。通常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投保与赔偿大体可归类为三种情况:
1) 国际货运代理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中所规定的责任限制条款为基础投保时,只能获得其责任限制的赔偿。
2) 国际货运代理虽采用该标准交易条件,但要求保险人承保其全部责任时,则可获得全责险的赔偿(此时,不考虑该标准交易条件中所列明的责任限制)。
3) 委托人投保货物运输过程的全部风险,其中包括由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损失的风险时,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
思考题
(1)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有何区别?
(2)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时,应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3)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时,应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4)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人从事第三方物流案
武夷山一客户委托南方物流公司出运一批干木耳,委托书中指示:由南方物流公司安排订舱、装船出运,并为客户出口报关、检验,由南方物流公司安排卡车将干木耳运南方物流公司仓库装箱,为确定集装箱能否装载干木耳,装箱前南方物流公司向商检提出验箱,商检报告证明可装载。但由于该批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装运期内出运,因而客户要求船公司出具倒签提单,但船公司不接受倒签提单的签发,于是南方物流公司出具自己的提单给客户办理结汇,再由船公司出具提单给南方物流公司。南方物流公司出具的提单签发日期是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而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是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条款是CY-CY,因而两份提单上均记载CY-CY。南方物流公司将干木耳装箱后运厦门港出运,集装箱进CY大门时,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对进CY的集装箱外表状况未作任何批注。装船时,外理也未对装船的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到进口国卸船时,国外公证机构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收货人在进口国CY提取集装箱时也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根据集装箱整箱货CY-CY 运输条款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责任以集装箱出大门作为划分点,既然收货人在提取集装箱时对集装箱外表状况、关封状况未提出异议, 则表明承运人已完整交货。收货人在将集装箱运回自己仓库拆箱时发现箱内有一部分干木耳受潮,即申请公证行到拆箱现场检验,检验报告证明干木耳受潮系箱子顶部漏水,而且是淡水所致。
你认为收货人应该向谁提出索赔?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