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合伙承包协议范本【正式版】
合伙人:甲(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姓名)___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共同承包_________鱼塘事宜
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信守。
一、 合伙宗旨: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 合伙经营项目及范围:甲乙双方自愿合伙承包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鱼塘,有效水面约______亩。
三、 合伙期限:本合伙经营期限为______年,_____年____月
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 出资额、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
_________元整)。该款为起动项目的前期费用,占全部出资比例_____ %
。
2.乙方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
__________元整)。该款为起动项目的前期费用,占全部出资比例______%
。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元整)
。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暂由甲方保管,甲方不得挪做它
用,否则按照银行利息即____%比例支付乙方违约金。乙方亦不得随意请
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份额为依据,均分。具体如下:
甲乙双方每月底最后一天确认本月营业收入、纯利润等金
额,甲乙双方按照纯收入的____%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余营业收入存入对
公账户,再另行分配。
甲乙双方每季度末最后一天确认本季度营业收入、纯利润
等金额,甲乙双方按照本季度纯收入的____%发放季度分红。其余营业收
入存入对公账户,再另行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
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为据,均担。
六、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暂不允许他人入伙,业务稳定后如需入伙需经过另一
方同意方可。
2.退伙:
甲乙双方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一方退伙需提前 30天告知另一方并经另一方同意方
可;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
偿。
3.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六、禁止行为
1.未经另一方同意,禁止任何一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
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
者可由另一方决定除名。
七、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
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
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
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终止合伙协议:
1、 合伙期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等事由终止。
(二) 合伙终止后以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
参与清算;
2、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
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
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 清算后如有亏损,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等。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
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
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1、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点比我
国合同法就一般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因为作为商事合同,合
伙协议任一方的主体都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存在所谓的可以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伙协议。
2、合伙协议作为商事合同,如果是以成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
其主体就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比如,国家公务员
、学校教师、现役军人等。
3、合伙协议应由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
、出资数额、方式与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合伙
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4、就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而言,合伙协议应当根据权利义务一
致的原则约定,使亏损的分担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利润比例来决定,分享多
大比例的利润,就应分担多大比例的亏损。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 38条第 2款的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同样地,由此可以得出下述相应的结论
,即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享受利润的分配或者部分合伙人不承
担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