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纳税人应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出发,选择最有利的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推迟纳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