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黑龙江省旅
游局规范行政
黑龙江省旅游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制度和配套制度汇编
黑龙江省旅游局党组
二○一○年一月五日
目 录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2、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使用制度
3、旅游发展金项目资金分配制度
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5、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6、旅游管理公司从事旅游景区管理备案制度
7、旅行社许可制度
8、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备案管理制度
9、领队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10、导游证(IC)卡核发制度
11、导游证(IC)卡年审制度
12、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13、星级饭店复核制度
14、旅游饭店管理公司备案制度
15、旅行社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16、导游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17、领队人员违规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18、省旅游局局(处)务会议制度
19、省旅游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办法
20、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人事培训处
责 任 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考点负责人、笔试面
试考官、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和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评
委员会成员
二、考试权力行使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
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
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
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三、报考条件和标准
(一)报考条件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
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二)审报材料
1、学历证明复印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健康检查表;
4、无劣迹证明。
(三)组织考试的培训单位需上报的材料
1、上报设立考试点的申请;
2、上报考生名单。
(四) 通过标准。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面试达到 60分,笔
试按照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按参加考试人数的 30%录取。
四、办理程序
(一)确定考点设置,委托各考点负责人组织报名,审
核报考资格,办理报考有关手续。
(二)受委托考点负责人确定考场并布置、组织监考人
员和考试责任单位签订考试安全责任状。
(三)承办人 A、承办人 B组织命题,承办人 A审查现
场面试考官资格。
(四)人教处处长明确考试各环节责任分工。
(五)考试由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组成。承办人 A、承办
人 B、考点负责人负责组织笔试和面试,其中:笔试两天,
面试六天。
(六)各考点负责人负责在考场内设立举报箱、监督投
诉电话(驻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并在网上和考试现场
公布。
(七)承办人 A、承办人 B组织评卷、试卷复核。
(八)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
人教处处长、主管局长审定。
(九)合格者,由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
在考试结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十)《导游人员资格证》核发后 60个工作日,经请示
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领导同意,核准科目及
试卷数量,履行监销签字程序,统一到省委保密局指定的地
点销毁试卷。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和《黑龙江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方
案》及导游人员考评委员会确认并通过的考生成绩在省旅游
局政务网在省旅游局政务网(,由驻局监察室指派专人接
听、登记、受理;
(三)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四)聘请执法监督员。省旅游局在省直党政机关、社
会团体、知名人士和局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
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单独提意见、建议的方式,对规范权
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进监督检查;
(五)省旅游局各行权处室对本单位制度执行情况以处
务会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
查;
(六)接受省纪委监察厅对局行权处室规范权力运行制
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
(八)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检查;
(九)接受来自其它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
督检查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党组每年组织一次专项
检查;各行权处室的自检自查,由各处室长负责组织实施,
每季度一次;驻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驻局纪检组长
组织实施,每半年一次;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由驻
局纪检部门在局行政首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申诉举报的
违法违纪案件,聘请执法监督员反映的情况,以及媒体曝光
的问题,依照有关职责权限,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
本局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 调阅行权案卷及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处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
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深入机关处室工作现场,或采取召开座谈会、
回访相对人等措施监督检查;
(四)上级主管机关在专项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
检查处室或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对在省旅游局行权处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依照《黑龙江省
旅游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
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
者建议表彰。
第八条 省旅游局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后,应当在 30个
工作日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旅游局各行权处室对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
察部门、人大、政协,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的问题,要进行认真调查,提出整改
意见,并在 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旅游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
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制度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作用,防止行权
过错行为,有效促进廉洁、高效为民行权,依据《关于实行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黑龙江省政务公开规章》、《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
督办法》、《黑龙江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对象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
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培训处和驻
局纪检组监察室按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
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
究责任:
(一) 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
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不履
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错误行权的;
(二) 责任人在处(局)务会、现场考察(核查、调
查等)、专家评审、审议、招标、听证、复议等集体决策环
节中违规违纪,导致决策(裁定)失误的;
(三) 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 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
的;
(五) 责任人因收受服务对象(处罚相对人)财物,
导致的错误行权行为;
(六)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 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
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
移交其它部门的;
(八) 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的错误行权
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
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
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
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
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
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
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
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
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
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
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
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
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
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
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
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
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
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
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追究责任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
微的,由驻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或者诫勉教育;情节较轻
的,进行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依纪给予相应
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
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局
纪检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依纪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
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局领导成员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由省纪委驻局纪
检组会同省纪委调查组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暂行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局党组会研究做出决定。
第九条 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