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对银行和证券市场进行管制的传统。在一般意义上,银行管制的主要目的是规避系统风险,避免金融危机;证券市场管制的主要目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然而,规避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并不是银行管制和证券市场管制的全部目的,而且,银行管制和证券市场管制的相互作用机制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主要考察了银行管制和证券市场管制及其相互作用机制,进而论证了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制向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制的过渡机制,亟需破产法的建立和完善及其有效实施。
一、引言
近年来,亚洲危机的爆发,使一些学者对主银行型的金融体系产生了怀疑,并由此认为主银行型金融体系是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一些学者强调,银行负债在引发危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由此,许多观察家认为,亚洲国家在筹集资金方面应更多地依赖于金融市场,同时,削弱银行的作用。这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主银行型如何向主市场型转变;证券市场管制是否需要改革。基于此,本文认为,银行管制与证券市场管制都应以金融系统风险防范为目标;银行管制与证券市场管制的相互作用机制亟待完善。具体地,在集中考察银行管制和证券市场管制的基础上,通过金融体系的复杂属性和脆弱属性阐述了主银行型向主市场型转变的前提条件是企业破产法的完善;通过金融系统风险的传染机理,论述了银行管制和证券市场管制的相互作用机制。
二、银行管制
1.银行管制与防范系统风险
避免系统风险是银行管制的一个主要目标。系统风险是指突发性、不可预期性的事件带来的风险,即这种事件能够破坏金融体系,以致使经济领域中其他经济活动都遭受损失,这种冲击可能源于金融部门的内部,也可能源于金融部门的外部。当这种冲击发生时,市场中的一个机构或部门中的问题可以传播到其他的机构或部门中。这种传染性可能是因为其他机构或部门对于被破坏的机构或部门存在的直接风险暴露,也可能是因为一种更不易发现的风险暴露。在缺少明显可信的相反证据之前,市场参与者很可能会认为这些机构已经被这种冲击所破坏,虽然这些机构实际上能够经受这种冲击。他们处于保护自己的目的,通常会要求清算这种弱小的机构。
当市场失效后,这些机构就不能发挥其为那些具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公司融资的职能,其中,一些机构或部门不得不退出市场,投资支出可能在质量上、数量上都受到影响。事实上,如果这种冲击影响到了支付体系,就很可能直接影响到消费。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管制可能会导致矛盾的结果。例如,对银行的区域性限制,旨在保证地方企业和家庭的信贷机会,但可能妨碍了被管制机构的分散化管制,加大对地方突发事件冲击的脆弱性,进而增加对系统风险的暴露程度。
2.银行管制与投资者利益保护
金融管制的另一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过高的价格或者是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投机行为。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是防止过高价格的政策性工具。
竞争政策的实施不仅是出于保护投资者,防止垄断价格等目的,还包括加强市场力度,提高资源在金融部门内部和外部的配置效率。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管制当局通常设立对金融公司的“适当的准入制度”,在事前确定它们的质量,并且在其事后附有民事和刑事处罚等商业法规的严格实施,使他们不敢利用这种对客户来说的信息不对称牟取暴利。商业法规的实施还要求公司采取适当的管制程序,保证向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诚实的服务,同时还要求公司的雇员时刻维护公司的信誉。
3.银行管制与提高效率
竞争政策和反托拉斯的实施是提高银行体系效率的关键措施,除了作为解除固定价格的安排外,这些措施主要是为了减少进入金融业的障碍,这将会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然而,保护信誉不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办法,因为这将造成比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更高的交易费用。因此,设立“适当的准人考核”能够使新进入者保证高质量,提高竞争力。
金融市场提供重要的信息,可以协调整个经济体系中较为分散的决策。如果管制当局认真考虑每项新规定的成本和收益,市场效率还可以进一步提高。这在英国金融服务当局看来是自身的义务,因此也应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管制过程的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
三、证券市场管制
许多国家都对证券市场进行管制,尽管美国不是第一个对证券市场进行管制的国家,但它却比其他国家更早地建立了证券管制基本框架。
1.证券市场管制与保护投资者利益
19世纪30年代初期,在有关股票市场运行问题的国会听证会上,人们发现了大量的操纵股价的证据,操纵者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控制股价,以使他们从普通投资者中获利。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为了防止这些行为制定了许多的控制性法律。
美国禁止内部交易,以保证拥有更多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不能以非内部人的损失为代价而获利。在很长的时间里,内部交易在德国仍有合法性,在日本对内部交易的管制也不是很有效。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执行了欧盟内部交易规则,日本也实施了有关内部交易披露准则,内部交易得到了明显改善(Herring和Litanl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