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 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招收职工后 30 日内依法与职
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
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招收职工之日起 30 日内,按有关规定到
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是
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还可参照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基本劳动条件。
三、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应依法与其
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实施租赁、承包经营(生产)时,凡租赁、承包给本单位内设部
门或职工,并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对该部门或职工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
位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承包给其他用人单位的,应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出租方、发包
方的用工责任,没有明确的,其他用人单位应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凡租赁给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如果作为该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该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该自然人使用的劳动者,由该用人单位负责签订劳动
合同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补签
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补签的劳动合同可以约
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双方不能就补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应按《通知》要求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的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六、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通过签订、变更、续签劳动合同和劳动
合同鉴证等,及时纠正和解决劳动合同内容过于原则、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同时
按规定程序规范和清理各类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用人单位外借、外派到其他单位的职工,应通
过协商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
七、对劳动关系的确立,以前已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按本
通知规定重新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