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的报价流程
一、新产品的报价流程
二、定价的四个要素
三、差比价
四、报价工作的感受
主要内容
各省物价局 价格管理处
(商品价格处 or 工业产品价格处)
上级管理机关: 各省发改委(原省计委)
相关平级管理机关: 各省级医保,药监,卫生,财
政等
下级管理机关: 各市级物价局
局内负责人: 各省物价局分管副局长
局内平行部门: 价格调控处,收费管理处,检查所,
价格认证中心,办公室,党委等
物价审批流程
准备阶段
从CGA部门开始进行产地省或口岸地报价开始
明确产品管理权限
确定目标价格
属于地方政府定价的产品,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资料
仔细研究资料,确定报价目标省份
提前与目标省沟通
物价审批流程
属于国家发改委定价的由所在省市物价局正式行文上报国家,
批复之前先执行所在省市物价局临时价格
国家发改委收到省级上报的定调价报告后,组织药品价格评审
专家进行审议。(25个工作日)参考专家意见对申请进行审定
CGA将产地省或口岸地价格给到客户服务部,客户将所有资料加
盖公章,按照目标省份给到PGA
物价审批流程
报价备案阶段
目标省份开始报价
• 填写备案申请表
• 与价格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沟通新产品报价情况
• 跟进报价进展,尽量减少报价环节时间
• 获得公司的目标价格
定期反馈价格备案工作进展
获得省级价格文件,存档
物价审批流程
备案后沟通阶段
拿到当地价格后,与商业队伍/销售沟通,可以首营/进药
控制首次发货价格(开票价/零售价)
定期监控产品价格管理权限(是否转变为OTC等)
二、了解定价的四个要素
–定价范围
–定价形式
–定价原则
–定价办法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 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 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改委定价的:
1. 列入2004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西
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
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
2. 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
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
3. 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4. «医保目录»外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
划免疫药品
5. «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 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 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省级定价范围:
«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双跨”剂型和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
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
政府定价(NDRC/PPB)
企业自主定价(市场调节价)
包括:“双非品种”
通用名在目录,剂型不在,又是非处方药,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 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2005)1205号 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改委定价的:
1.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出厂(口岸)价格
2. 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形式--最高零售价格
省级定价的:
1. «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
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价
2.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零售由省按规定公布
四要素之二:定价形式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 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2005)1205号 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3. 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的定价由省决定
4. 对发改委定价药品,发改委或省已经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
执行;未公布价格的,在发改委定价前,暂授权各省制定临时价格
5. 在发改委定价的药品中,属于首次上市,尚无市场价格的,
生产(代理)企业应在上市前向当地省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eg: 力
益临,万珂)
6. 各省可根据本地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报发改委同意后临时降
低本地的最高零售价格。
7. «医保目录»内同品种非处方药剂型应与处方药剂型保持合
理比价关系
四要素之二:定价形式
《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
政府定价除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外,遵循
以下原则:
生产经营者能够合理弥补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反映市场供求。
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差异。
保持药品之间的合理比价。
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优质优价”
四要素之三:定价原则
«医药价格工作守则» 2007年3月1日执行
现在的价格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
要求依法行政,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
四要素之四:定价办法
《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
1. 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
品或替代品的价格,必要时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主要是周
边价格。
2. 同种条件生产的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以单位有
效成分间的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3. 区别原研制与仿制品,新药和名优产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
质优价。对于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
其他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
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他剂型差价率
不超过30%。
4. 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
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可以申请单独定价。
《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
5. 国产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和流
通差价构成;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由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由到岸
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
和税金构成。
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
成。
药品零售价计算公式: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x(1+流通差价率)
国产和进口分装药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
率 )x(1+增值税率)
进口药品口岸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口岸价=到岸价x(1+关税率) x(1+增值税率)
+口岸地费用
《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
6.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办法按«麻醉药品销售
价格作价办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财(1988)579号)的规定执
行。国家计委调整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出厂价格后,各地可按上
述作价办法确定流通环节的销售价格。出厂价格未作调整时,流通环
节的销售价格不得调整。
物价政策总结
物价政策基本概念:
范围: 政府、企业自主定价
形式: 最高零售价
原则: 合理利润,反映质量、疗效差异,鼓励开
发
方法: 专利、原研与GMP差价最高不超30%,
针剂35% 单独定价 等
首先确定管理权限,再确定价格水平
流程图:
新 药
国家发改委定价
企业自主定价医保目录
YES
YES
YES NO
NO
省政府定价
有些省市需要备案,
eg: 山东、黑龙江
最高零售价
资料申报
NO
批发价
政府定价
处方药
毒麻警放孕免
国产,
产地省
进口(分装),
口岸地
“双非”
进口(分装),
口岸地
国产,
产地省
报价所需资料
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
(一)定调价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1.进口药品的通用名称及
商品名称;2.剂型,规格;3.适应病症及基本药理结构;4.国外生
产厂家,国内经销商,代理或分销商的基本情况;5.进口数量;6.
定调价的理由;7.要求核定的价格水平意见.其中,调价申请报
告还应包括该药品在中国国内市场的实际零售价格水平.
(二)药品价格申报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财务部提供)
(三)药品价格申报附属资料包括:1申请定调价药品的进口注册
证和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产品经理),2.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产品经理)3.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
代增值税缴款书;(工厂购买部)4.药检报告书(工厂质量部)
和药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经理);5.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包括
报关费,药检报告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 (工厂购买
部,质量部) 7.在中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情况及外国专利
保护证明材料(产品经理)
国产药品
(三)药品价格申报附属资料包括:1.药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
营业执照和批准生产文件,药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经理) 2.
取得GMP资格的证明; (政府事务) 3.属原研制或享有国家专
利,行政及新药保护的证明; (产品组) 4.申请定价的,要提
供申请定价药品与国内市场同种(类)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安
全性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比较材料. (产品经理)
省级定价协调机制--废除
指定协调区域组织牵头省
协调机制‘三统一’
–方法上、时间上、水平上
原则进度是:NDCR公布类型后最
迟两个月出台省级。
结果协调区域内和区域间工作进
展 完全不一致
协调区域特点及牵头省份:
东北区域:沈阳协调会
华北区域:天津、石家庄协调会
西北区域:西安协调会
华东区域:江苏协调会,
华西区域:贵州协调会,
华南区域 :广州协调会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差比价
药品差比价出台背景
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
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药品差比价规则适用范围
政府定价药品
政府指导价药品(药品制剂)
药品差比价定义
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
装材料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
比值
不是因药品质量等因素形成的GMP与非GMP药品之间,原研,单独
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
但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间,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
质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原则上应按《规则》保持合理
比价关系
药品差比价分类
剂型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
比值
规格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
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包装材料差比价
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和规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而形成的价格
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药品差比价-代表品及其选定
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
品种
对于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
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在国家已公布的药品剂型规
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
药品差比价-剂型差比价
含量差比价
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
成分的数量
计算公式 K=
x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
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二种以上有效成分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分的
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装量或重量差比价
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计算公式 K=
x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
或重量/ 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
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
元
包装数量差比价
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
剂数量;零售
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计算公式 K=
x 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
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药品性状差比价
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注射剂中,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只加1元,冻干
粉针,溶媒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只加3元(中成药注射
剂暂不适用)
药品其他形状,原则上不考虑差比价
包装材料差比价
药品最小零售单位的药用包装材料
盒装口服固体制剂;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颗粒剂;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别
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
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
对与代表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均不同的非代表品,应先按《规则》附表一
规定剂型差比价关系,计算出与代表品同规格、同包装材料的不同剂型价格;
再以此为基础按规格、包装材料差比价计算出非代表品价格。
对与代表品剂型相同但规格、包装材料不同的非代表品,应按照含量、装(重)
量、包装数量和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价格。
对注射剂中既有性状区别又有其它规格和包装材料区别的非代表品,应在代表
品价格上先加(减)性状差价额,再以此为基础计算其它规格、包装材料差
比价。
《规则》中装(重)量差比价系数,适用于规格中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药品。
规格中既有含量标识又有装(重)量标识的药品,应先按含量计算差比价关
系,其装(重)量差别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差比价(注射剂除外)。
招标中的差比价关系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
型规格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议标剂型规格品,与同品种
中标剂型规格品中最高价格相比,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差比价关系特例
由于药物本身特殊性等原因(如难溶药物的水针比粉
针成本高、水针向粉针转化中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明
显提高、因剂型规格不同导致适应症不同等),不
宜按《规则》规定差比价关系执行
本规则明确规定具体差比价系数的剂型(附表中所列
的)为临床非常常用的剂型,目前缓释制剂与控释
制剂尚未考虑在内——但不意味没有考虑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是试行版,允许出现例
外;出现例外目前采用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方式进行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