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 — 从国有资产出资人特殊性的角度
◆侯士岭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摘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建立和运转。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
之间是权利载体与权利 内容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本文试图从 国有
资产出资人特殊性的角度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问题。并就如
何完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提 出 自己的建议 。
【关键词】国有资产 国有资本 国有企业 监督管理体制
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 )国有资产相关的概念
资产(asset)是指可作 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过程 中。并 能带
来经济利益的财产。国有资产(state asset)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
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狭义的国有资产特指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
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收益。也就是企业中的
国有资本。资本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价值运动形式,以自身的增值为
目的。本文中的“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具有相同
的含义 。
(二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所有者或者
所有者代表身份,以产权为基础而对国有资产经营者即国有企业
(为论述方便 ,国有企业定义为使用国有资本的所有企业)的监督管
理活动,以及国家有关机构根据法律对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机
构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指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形式和制度的具
体化,是国家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而设置的一整套组织、管
理机构 、运行制度以及管理方法的总和 。
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在我国经济体
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要解决的根
本问题应包括:①国家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
的市场经济主体 :②政府内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与行政管
理职能部门的关系,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代表职能的分
离;③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与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门之间
的关系,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国家国有资产监督部门的分离;
④国有资产布局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实现国有资
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效统一。
二、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特征
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包括:①统一所有,分别
代表;②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③政
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所有者职能分开,政企分开。两权分离。
(二)现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是经过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和理论
作者简介:侯士岭.山东郓城人。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
在职研究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并购法律服务。
研究基础上提出并建立的。但凡事皆有两面,该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
一 些问题 ,主要有 :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仍属行政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问题
没有彻底解决。作为出资人的国家 即全体 国民,由于人格本身的虚
化而必然借助于国家机构而实现其人格的具化 ,通过设置一定的机
关代表其行使所有权。关键是。国家设置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
构具有什么的性质,是否与国家的其他职能相冲突。
中央政府或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尽
管通 过设 立专 门的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部 门并授权其代表本级 人民
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但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交叉重
合;并且我国国有资产总规模庞大、布局分散,国有资产管理设置了
多重目标。因此,由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或越
位的问题难 以根本克服。
(2)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庞杂、多头负责,容易导致监管无效。我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规定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
法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等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监督机关 多、监督对象多、监督方式多 ,监督体
系庞杂。监督效率值得怀疑。
(3)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
资人权益 ,不利于国有产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和 国有经济布
局的合理调整。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各级政府,为了各
自的财政利益而不愿意将营利性的国有资产转让 出去 ,甚至为了享
有更 多的出资人利益而动用行政力量发展国有企业 ,出现与民争利
的现象。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具有行政区域性,影响
了国有产权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和价值实现最大化。
(4)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政资难以真正分开,无法保证
经济公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定,让政府的公共财政部门负
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容易混淆政府公共职能和出资人职
能:在目前国有企业广泛存在于经营性领域、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下,
其他的经济主体难以获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竞争机会,严重制约了
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的发挥,也不利于国民经济布局和结构的
调整和良性发展。 ’
三、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建议
从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的历史来看,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体制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 。需要进一步的改革。笔者认为 ,改革现
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可从如下方面进行: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独立于政府,设立于全国人民大会之下,
作为全国人大的专 门委员会 。国有企业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
问题。是由于从体制上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同时履行了国有资
产出资人职责,无法真正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与公共管理职责区
分开。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宁向东曾提出,应该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
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家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能。针
对原来国有资产“多头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张
维迎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于国务 (下转第152页)
、49 |《崤
师教育体系。在管理体制的改革上 ,加强政府部门的领 导和监督 。为
协调教师继续教育各部门的关系而建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 .形成
多元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与机制 。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的一体化.必然
伴随着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的一体化程度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为
管理体制创新带来更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在这个理念指导下。尝试
性的提出创新措施。要以上级行政部门对教师进修学校和各种培训
机构进行办学水平评估为契机 。
(三)重视教育行政领导
校长是学校精神的代表,是学校思想的引领者。校长的眼界决
定学校的境界,校长的思想高度决定学校发展可能达到的高度。
“人不率则不从 ,身不先则不信 ”,校长身不正 ,学校则政不通、令不
行 ,学校管理就会一团糟。教育思想领导能促使校长把所有的管理
行为作为一个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促使校长对教育问题思考
得比较深刻 ,可以站在教育思想和理念的前沿领导和管理学校 ,成为
学校发展的航标 。
(四)注重依法管理
无论在学校的内部管理,还是在学校的外部保障中,法治都将发
挥重要作用 。为了使中国教育 的发展跟得上世界的潮流,目前 当务
之急就是要确立一种新的学校管理理念一借鉴发达国家学校管理
中依法管理的先进经验。学校管理需要规范化 ,因为只有科学的管
理机制才能更加有活力、有效率 、做到公平公正 。情感是学校管理的
核心之一 ,是人与人之间和谐交往的润滑剂 。追求和谐 ,但是又不能
丧失学校管理 的原则。因此,在学校管理中,学校管理者能否树立明
确的法治观念 ,认清依法治校必要性和迫切性 ,是学校实施法制化管
理 的前提和基础
三、总结
综上所述 ,由于诸多因素造成了我 国学校教育所存在的问题 ,它
不可能通过一朝一夕就能解决 的,而是要通过我们长期 的努力才会
改善。如何通过强化学校管理来提高教学质量,有许多方法 、技巧 ,有
待我们去思考、总结 ,我们必须勤学 习并重实践。传统的学校管理存
在许多问题 ,新形势下的学校管理必须转变观念 ,以人本思想为主,
构建一体化管理机构 ,重视教育行政领导,依法管理 。创造性的开展
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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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 149页) 院还是全 国人大并不是原则性问题 ,只要其具
有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不承担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专职于国有资产管
理即可。但笔者认为 ,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越位”问题与解决 国有资
产“所有者缺位”问题同等重要。现行体制下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
府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存在着多重身份的疑惑。在全国人大下面
设立独立于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可以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
能与国家 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的有效分离。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有资产的布局,设立若干分支
机构。实现国有资本的全国性流动。设置于全国人大之下的国有资
产管理委员会 。可 以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布局调
整的决定,摆脱行政区划的束缚,灵活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在全国范
围内调整国有企业布局,实现国有资产的全国性流动 ,实现民营资
本人股国有企业完成国有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从而为建立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创造资本结构条件。
(3)国有资产逐步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严格限制垄断性国
有企业。目前国有资产数额庞大,广泛分布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
与党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集中于关系国计民
生 的重要行业的要求不符 ,因此 ,布局调整势在必行 。
国有企业还垄断着许多行业,这些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以牺
牲整个社会的效益和公平为代价的。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造成了巨
额的社会福利损失。因此。国有资产布局要调整,有进有退,逐步退
出:退出国有中小企业之后再从国有大型企业退出,直到从一切竞
争性领域退 出。
裔 。152
(4)深化国有企业公 司制改造 ,完善法 人治理结构 ,实现 国有资
产国家机关监督与社会化监督有效结合。国家作为对国有企业的出
资人。要弱化国家“超级股东”的色彩,将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
权利限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国有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范围之内,还原其民事权利的本色。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保护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权利。
继续进行国有企业 的改制,真正建立完善的法人 治理结构 ,构建
公司、股东、债权人、国家机关之间的约束机制,才能实现国有资产的
真正的社会监督。
四、结束语
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同于纯粹民事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将国家出资人地位民事化,
限制国家出资人作为“超级股东”的权利,维护公司制度的应有价值
和市场经济的内在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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