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2012] 号
招 标 人:
日 期:
目 录
一、 招标公告
二、 投标须知
三、 评标规则
四、 规划设计条件
五、 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六、 投标申请书
七、 投标书
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十、 有关附图
神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号
经神池县人民政府批准,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神池县引黄工
程指挥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标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1、土地编号:
2、土地位置:
3、土地面积:
4、土地用途:
5、规划指标要求:
6、出让年限:
7、土地竞买保证金:
规划设计要求详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
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
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以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6 月 20 日止,到招标公司申请报名、获取招标出让文件并到神
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票据。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活动初定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 9 时至 2012
年 6 月 28 日 10 时在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投标,投标截止后当即开标。开标地点在神池县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电话及口头投标。
六、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开户单位:
开 户 行:
(账 号):
二 O 一二年六月一日
投 标 须 知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11 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 39 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定》和国土资发[2006]114 号文件等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
规章,经神池县人民政府批准,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出让宗地编号:
SC2012-02(宗地面积: 平方米)和宗地编号:SC2012-03(宗地面积:
平方米)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本招标地块位于: 。
四、招标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五、本次招标宗地编号 SC2012-02 地块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小写 1000 万元);招标宗地编号 SC2012-03 地块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
佰万元整(小写 1100 万元)。履约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在 2012 年 06 月 20 日 12:00 时前
汇入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本次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人的履约
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抵作成交价款;其他投标人应于投标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到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所退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六、投标保证金:不少于投标报价的 2%。
七、有意投标者可自 2012 年 06 月 01 日至 2012 年 06 月 20 日在到神池县国土资
源交易中心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一)招标公告;
(二)投标须知;
(三)评标规则;
(四)规划设计条件;
(五)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六)投标申请书;
(七)投标书;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样本)
(九)《国有建设有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十)有关附图(图件中反映的招标地块四至范围以神池县规划局划定的用地范
围线为准);
(十一)按本须知规定所发的补充文件及其它规划要求的文件。
八、投标申请人可在 2012 年 06 月 20 日时整之前的工作日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到
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
(一)法人参与投标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查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4、投标申请人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出具公司董事会同意参加
投标活动的决议书和董事会签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未设立公司董事
会仅设置执行董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同意参加投标活动的决议书和执行董事签
署的授权文件的原件);投标申请人属于国有企业但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
司的,需出具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投标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5、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投标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
应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
合法性负责;
6、按本须知规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票据;
7、公司章程;
8、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自然人参与投标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3、委托他人参加投票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投标申请人签署并经过有效
公证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列明
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4、按本须知规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票据;
5、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其他组织参与投标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影印件(查验原件);
3、该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
4、委托他人参加投标活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还应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签署并加盖
单位公章的授权文件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查验原件),授权文件应
列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加盖公章的单位对该组织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真实、
合法性负责;
5、按本须知规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的票据;
6、其他要求提供的文件。
境外投标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根据其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有效
的公证、认证、鉴证或律师见证等证明手续。
投标申请文件须以中文书写(如有原始文件不是中文文本的,投标申请人应提交
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因译本错误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投标申请人自行
承担)。
九、如投标申请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确定的期限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了符合
要求的书面投标申请文件,神池县国土资源局经资格审查确认后即对其发放投标回执单。
投标申请人获得投标回执单后方取得投标资格,成为投标人。
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申请:
(一)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收到投标申请文件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本《投标须知》第七务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涂改而未经盖章确认的;
(四)在本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履约保证金没有到达本次指定账户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符合本《投标须知》
第七务规定的;
(六)投标申请从不具备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主体资格的;
(七)投标申请人委托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八)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
凡属上述无效投标申请的,由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有权不予核发《投标回执单》。对
已提交了履约保证金但投标申请文件无效的,投标申请人应于决标之日起 5 个工作内到
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所退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十、本次招标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投标。投标地点设于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
中心。投标时间为 2012 年 6 月 28 日 9 时至 10 时,投标人必须凭投标回执单于投标时
间内当场投标,并由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签收认可。
十一、本次招标设有投标底价。
十二、投标人向神池县国土资源局递交的投标文件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以中文书写
(除签字盖章处外,应用打印或印刷方式)。投标文件必须编制“正本”壹份和“副本”肆份。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必须分别密封,封面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逐页
签署,且正本和副本均须加盖投标人启封章。所有投标文件封装后须装入一个外信封或
包装后密封,封面必须注明收件人“神池县国土资源局”、竞投地块编号和投标人名称,
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十三、投标文件在 2012 年 6 月 28 日 10 时之前不得开启,一旦投标,即为不可撤
回、撤销的要约。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投标人受该投标文件的约束。
十四、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 投标书;
(二) 宗地编号 SC2012-02 地块、宗地编号 SC2012-03 地块整体规划方案,上
述规划方案必须包括;
1、经营理念
2、设计说明(包括设计理念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等);
3、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功能分区图、交通分析图、景观分析图、效果图);
规划方案的文字和图件资料应统一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中规划图纸应为 A1
规格,副本中规划图纸应为 A3 规格。
(三)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十五、投标人投标时提交的规划方案须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制作。投标人如中
标,其在投标时提交的规划方案将成为神池县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方案审批
的依据,并须以神池县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
十六、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外,以正本为准。
十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则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2、投标书未密封、未加盖公章;
3、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填写清楚或材料不全的,所提供材料内容弄虚作假或自相矛
盾的:
5、投标文件没有报价或有超过一个以上报价的;
6、投标文件未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递的:
7、同一投标人有两份以上内容不一致的投标文件正本的;
8、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9、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10、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十八、本次招标将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 10 时在神池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召开开标会
议,在有关领导和投标人的共同监督下,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书
报价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弃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不予开标。
十九、本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l、点算标书;
2、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
3、开启标书;
4、招标人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当众宣读投标价格;
5、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规则的规定在开标当日进行评标,并评定中标人。
二十、2011 年 6 月 28 日评标结束后当场宣布评标结果。
二十一、中标价即为本招标地块的土地成交价款(土地出让金)。
二十二、招标文件规定成交币种为人民币。
二十三、中标人须按照中标结果当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
认书》;中标人须按照山西省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本地块上地交易服务费,该费用未计入
地块成交价款,由中标人另行支付给神池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可在开标前终止招标,并通知投
标人:
(一)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足以影响招标公证性的;
(三)应当依法终止招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二十五、中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可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并不予退还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如另行组织本招标地块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
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该被取消中标资格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履约
保证金金额的差价部分予以赔偿。
l、中标人未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
2、中标人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的;
3、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4、中标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二十五、参加投标的人员、观众,应遵守投标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十六、对本招标地块,神池县国土资源局不组织地块踏勘,但有意投标者应持
本招标文件自行踏勘地块,并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对招标文件或地块现状有疑异的,
有意投标者可在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前到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咨询,咨询电话: 。
投标申请人一旦提交书面投标申请文件,即视为对招标文件和地块现状及其它说明无异
议,并全面接受。
二十六、中标人根据山西省晋政发(2010) 4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本次招标过程中与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发生的任何
争议,如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十八、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本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标文件的其
他内容为准。
二十九、在投标开始前,如标的物内容或招标事宜有变化,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可
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对招标文件作澄清和修改,有意投标都应查阅招标补充文件。补充文
件视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神池县国土资源局保留因特殊情况顺延开标时间的权利。
三十、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拥有最终解释权。
评 标 规 则
为规范土地使甲权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
制定本规则。
一、本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神池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人数为 5 人
以上(含 5 人)单数,评标委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将予以严格保密。
二、评标委员应客观、公下地履行职责,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
三、开标后,直到确定中标单位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资
判,所有参与评标的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四、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投标人对评
标委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
澄清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的澄清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的实质性内容。
六、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
招标文件的要求,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神池县国土资源局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部分,
使之成为有效投标。
七、评审指标:
评审指标包括投标报价、规划方案共两项指标。
八、各项评审指标的考察办法:
(一)投标报价:投标人投标书上注明的投标价格即被确定为评标价格。
(二)规划方案:投标人按本次招标要求提供项目规划方案,并由投标人授权代
表人进行现场陈述及答问。
九、评分标准及操作方法:
(一)投标报价(满分 50 分)
1、设有标底的:
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与标底进行加权合成,作为合成标底。
当投标报价等于合成标底价或高于合成标底价 2%(含 2%)以内得满分。
投标报价在等于合成标底价或低于合成标底价 2%基础上每增加 1%扣 分每减
少 1%,扣 1 分。
标底的确定采用合成法。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与暂定标底价加权合成后作为合
成标底。权数为暂定标底价/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6/4、5/5、4/6、3/7,具体比例当场随
机确定。
(二)规划方案(满分 50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规划方案以及投标人授权代表现场陈述及答问情况,由评委综
合评审,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得分。如该项得分均值低于 25 分,评标委
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规划方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项评分加总。
十、评委应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
人即为中标人。出现投标人得分相同时,由评委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十一、如被确定中标,中标人投标书上注明的投标价格即为中标价。
十二、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拥有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杈。
附件一: 投标文件规划方案评审表
投标文件编号:
类 别 评 审 内 容 分 值 评 分 得 分 备 注
优(10-8)
良(8-6)
合格(6-2)
规划方案与
规划要求的
衔接
城市规划要求、规划方
案定位、各类经济技术
指标
10
不合格(2-0)
优(6-4)
良(4-2)
合格(2-1)
1 用地布局 6
不合格(1-0)
优(8-6)
良(6-4)
合格(4-2)
2 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 8
不合格(2-0)
优(6-4)
良(4-2)
合格(2-1)
3 建筑空间布局 6
不合格(1-0)
优(6-4)
良(4-2)
合格(2-1)
4 绿地及景观布局 6
不合格(1-0)
优(4-3)
良(3-2)
合格(2-1)
规划方
案要点
5 配套设施布局 4
不合格(1-0)
小 计 30
优(10-8)
良(8-6)
合格(6-2)
规划的可实
施性
投标单位对规划理念和
方案实施能力,科学合
理开发建设计划、同类
项目开发业绩、资金实
力及完备的开发资质
10
不合格(2-0)
合 计 50
专家评点意见:
注:如得分均值低于 25 分,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规划设计条件
单位待定:
你单位对 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申请经我局研究,同意
按以下条件进行规划设计。
一、规划用地情况
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土地
位置
土地面积
(m2)
土地
用途
容
积
率
建筑
密度
建筑
高度
绿
化
率
建
筑
限
高
出让
年限
(年)
投标
保证
金(万
元)
商
业
住
宅
商业
(m2)
住宅
(m2)
住宅 保障住宅
三、建筑设计要求:
遵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殊要求
1、住宅建筑户型结构比例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
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37 号文)和神池县的相关实施细则
执行。
2、项目规划建设方案申报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处理好交通组织问题。
五、遵守事项
1、本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和土地审批的必备条件,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本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指标。如确需调整,必须重新
向原批准机关申报调整规划设计条件。
2、本地块供地前应先进行现状权属调查,确认权属无争议后再通过土地市场招标,
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用地单位。
地块现状与其它说明
一、地块现状
本招标地块位于 。
二、其它说明
(一)地块现状围墙与规划净用地范围线不一致,且未按规划净用地范围线闭合。
(二)地块成交后,地块转让范围内建(构)筑物由 负责安置补
偿、场地腾退,补偿价款已计入该地块成交价,不再另行补偿。
(三)该地块规划净用地范围交地时保持现状交付。需要改变现状的,中标人必须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经审核同意可以改变现状的前提下,中标人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
续(该工作与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无涉),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四)地块成交后,规划净用地范围内电杆及架空电线等市政设施、围墙、绿化等
均保持现状交付,交地范围周边状况保持现状。中标人因建设需要,改变上述现状的,
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应自行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该工作与神池县国土资源局无
涉),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费用未计入出让价款中。
(五)该地块未作地质勘探调查及环境测评,中标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六)本招标文件中政府“一费制”收入未包含的城市基础配套费等其他政府规费,
由土地中标人按规定据实另行缴纳,未计入本地块成交价款。
投 标 申 请 书
神池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宗地编号 SC2012-02 地块、宗地编号 SC2012-03 地块的招标文件,并实
地踏勘该地块,我单位已经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阐明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及其描述
的地块现状与其他说明无异议,并愿意遵守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自愿参加该地块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要求。
我单位愿意按照《投标须知》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我单位承诺:如能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招标成交结果签订《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并按以下约定交纳土地成交价款: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履约保证金直接抵作土地成交价款;
2、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和法律法规规定持相关资料到神池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签
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若我单位未全面履行上述承诺,贵局可依法取消我单位的中标人资格,不予退还履
约保证金,并由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投标申请人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邮 政编 码
填 写日 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书
神池县国土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宗地编号为: 地块的招标文件,并实地踏勘该地块,我
单位已经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阐明的全部内容,对招标文件及其描述的地块现状无异
议,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本次土地使用权招标,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和要
求。我们愿意:
一、以总投标价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参加编号为
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竞投。
与投标书一同提交的
为我单位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我单位保证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如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不
实或错漏之处,贵局有权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由我单位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我单位承诺:
1、如能中标,我单位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中标成交结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如我单位中标,我单位将以神池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项目
的开发建设。
若我单位未全面履行上述承诺,贵局有权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履约保证
金,并由我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本投标书作为我单位与贵中心之
间具有法律约束性的文件。
五、我单位接受贵中心做出的评标决定。
投标单位(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投标书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 让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出 让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
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
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
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
上界限,以 为下
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
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
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
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
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
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____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
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
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
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
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
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__________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 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
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
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
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
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5.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
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控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
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
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
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
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
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
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
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
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
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
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
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
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
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
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
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
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
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
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
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
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
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
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
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
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
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
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
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
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
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
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
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
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
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
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
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
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
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
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
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
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
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
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
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
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
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
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
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
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
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
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
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
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
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
部分,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
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
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
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
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
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
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6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3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