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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卷第 #期
现 代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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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2""2 3 !456 7!""# 8"# 3 "24# 3 "9 ·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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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给水权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是当前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在全面分析各个学派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水
权概念及体系的重构,认为水权作为在开发、利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对水的权利,包括水物权和取水权两部分。水物权是
物权性质的权利,包括资源水权和产品水权两类;取水权作为债权性质的权利,是资源水转化为产品水的前提。从而将
水权界定为以水物权和取水权为基础的一系列与水有关的权利的总括,对我国水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一定的借
鉴意义。
关键词:水权;资源水权;产品水权;取水权
中图分类号! BC #%9 文献标识码! >
水权的概念是水权制度的核心和水权理论的基
石,是研究水权问题的起点。因此,要构建科学的水权
制度理论大厦首先必须弄清水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对水权的概念进行科学定义。在此,作者拟做一个探
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水权概念的学说观点
“水权”一词由来已久,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并未明
确使用,它只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概
念。目前我国学界对水权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取得一
致的意见,据其内容可以划分为三类主要学说:
(一)“一权说”
这一学说以裴丽萍、崔建远为代表,虽然表述方
式不尽相同,但都认为水权就是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资源进行使
用、收益的权利。它是从水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在法律
约束下形成的、受一定条件限制的、对国家所有的水
资源的用益物权。
如裴丽萍指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
种权利,它是一项法律制度;〔2〕王浩、王干也认为,水权
是指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
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傅春等人
认为,我国原《水法》第 2章第 4条规定:“水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
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在此前提下,水
权即为依法获取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权,包括保护和治
理水环境的各种权益;〔4〕张岳、任光也在《关于我国建
立水权制度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谈到,按照我国《宪
法》第 5条规定水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现在我们谈
论水权应当是指水的使用权的分配问题。这些观点都
反映了广义的“一权说”的内容。
(二)“二权说”
这一学说认为,水权主要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如汪恕诚在论及什么是水权时指出,最简单
的说法就是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关涛认为,从大陆
法系传统民法观点看,土地所有权人就是土地上水资
源的所有权人。与土地权利相对应,大陆法系传统民
法中的水权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部分;
〔#〕还有些人认为,“水权是产权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
物,主要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9〕李燕玲在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一文中也指
出,水权即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水的所有权及其使用
权等。〔%〕
(三)“多权说”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多权说”的观点,因此“多
权说”的观点比较庞杂。但总的来说,都认为水权是包
括水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内的一组权利。
有学者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
权和使用权在内的权利的总和。〔6〕如姜文来认为水权
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是指水资源稀
缺条件下人们有关水资源的权利的总和(包括自己或
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最终可以归结为水资源
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邵益生赞同这一解释,
并且认为这是构成水权的三项基本权利,其权属主体
分别为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彼此间虽相互联系,但其
24#
收稿日期! !""# 3 "% 3 4"
作者简介:黄锡生 7 25%# 3 8,男,江西石城人,重庆大学教师A 西
南政法大学 !""2 级经济法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和环境资源法学研
究。
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黄锡生
(重庆大学,重庆 #"""##)
实质上却相互分离。〔!〕
陈琴认为水权是指人们对于水资源(包括地表水
和地下水)所享有的有关权利的总和。并指出按照水
资源特性以及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考虑到
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法律意义上的水权一般
主要表现为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行政配置权和水资
源使用权(具体表现为取水权和用水权)。〔"#〕
王治指出水权包括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权)、占有
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水权主体围绕或通过
水而产生的责、权、利关系。〔""〕
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各种
用水权利与义务的行动准则和规范,包括水资源所有
权、开发使用权、经营权以及与水相关的其他权益。如
冯尚友指出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
资源经营权等一组权利的总称;〔"$〕马晓强也认为,水
权是一种权力束,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配水
量权、让渡权、交易权等。〔"%〕张郁则将水权定义为水资
源的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水的产
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与水有关的
其他权益。〔"&〕李保刚、曹慧平在分析中国水权制度现
状及经济学意义时指出,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与开发
利用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一系列权利,通常包括所有
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
还有学者认为,水权除了一般资产所具有的权属
类型外,还有它特殊类型的权限。其权属类型主要有:
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派生出的分配权、使用权、经营
权、质押权。〔"(〕
蔡守秋在《论水权转让的范围、原则和条件》中指
出水权是由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 )用益权 *、
水环境权、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行政管
理权、水资源经营权、水产品所有权等不同种类的权
利组成的水权体系。
董文虎则总结性地概括了水权的概念。他指出,
水权应是指国家、法人、个人或外商对于不同经济类
属的水所取得的所有权、分配权、经营权、使用权以及
由于取得水权而拥有的利益和应承担减少或免除相
应类属衍生而出的水负效应的义务。〔"+〕
二、水权定义的评价
(一)“一权说”的不足
综观上述学说,水权概念的“一权说”与“二权
说”、“多权说”的最大分歧在于:是否将水资源的所有
权包括在水权范围内。持“一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
水权制度的核心是水权交易,而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
已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是禁止交易的。而且从现代物
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利用权为中心的转变趋势
来看,没有必要将水资源的所有权规定在水权之内。
笔者认为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水权是产权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牛
津法律大辞典》对产权的定义是“产权亦即财产所有
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水
资源产权作为产权的一种,也应该是以水资源所有权
为基础的一组权利。脱离水资源的所有权谈水权,只
能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确立和保障有效配
置水资源的水权制度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其次,水资源所有权是实现水资源利用权的前
提。随着物权法向以利用权为核心发展的趋势,水权
的内容也应该以水资源利用权为主。但即便如此,水
资源的所有权人——— 国家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
的等各种手段来配置、协调、管理、监督和保护水资源
的合理使用,通过行使收益权,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
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水市场,实现水资源使用权的
合法转让;通过制订严格的水质标准和污染排放标
准,维护水资源的再生利用性等,对于水资源的可持
续利用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水资源所有权是
其他水权利的起点和基础,水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利
都是水资源所有权的具体体现。
再次,以禁止水资源所有权交易为由将其排除在
水权范围之外是不合理的。水资源的基础性和公共性
决定了市场机制对水权、水权交易的介入必然有限,
而国家的适度干预是必需的。即使是水资源的使用权
也不是都可以交易的,如生活用水权、生态环境用水
权,那是不是也应该将其划出水权的范畴,而将水权
局限于“可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呢?可交易的水权不
等于水权,它只能是水权的一部分。建立完整的水权
概念,区分可交易水权和不可交易水权,并不与水权
制度的水权交易核心相冲突,相反是对交易的有效保
障。
(二)“二权说”的不足
“二权说”认识到了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水权概
念范畴的必要性,但又认为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
水权的概念必须明确具体,将凡是与水有关的权利都
纳入水权的范围,必将导致水资源概念在内涵和外延
上的某种程度的不确定,因此水权只能是指水资源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作者认为,这种看法也有失偏颇。
首先,从产权理论来看,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
是权利的集合,是广泛的因财产而发生的人们之间关
系的权利束,它不仅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包括
一切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对水资源权利的界定如果
仅仅包括单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显然不够全面。
其次,从物权法的理论来看,作为直接支配特定
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物权,其对物的权利不仅
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权,而且包
括对物让予他人有偿使用的用益物权和代债务人或
第三人设立抵押的担保物权。如果水权的界定仅仅包
含所有权和使用权,与现代物权法的理论不一致。
再次,完整的概念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和保障。水
的流动性和多样性作为区别于其他资源的特征,给水
权的界定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不能在最
"%’
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大范围内对水权的概念作一个明确的规定,将种类繁
多的水权纳入一个完整的体系,不利于水权制度的理
论发展及实施。
(三)“多权说”的不足
综上所述,笔者比较同意“多权说”的观点,水权
不仅应当包括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应当包括与
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的其它权利。但同时认为,
现行“多权说”在阐述水权的问题时,存在着以下几方
面的不足:
第一,没有明确水权的理论基础,即基于什么理
论将水权划分成一组权利束,建立起一个统一、完整
的权利体系。
第二,没有明确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如有的学
者认为水权是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配水
量权、管理权、让渡权(转让权)和交易权的总称。很显
然,这种定义没有明确哪些是第一性权利(即上位
权),哪些是派生性权利(即下位权),此权利与彼权利
之间缺乏明确的逻辑联系。不仅造成各种权利之间的
辈分混乱,序位不清,也容易扩大水权的外延。
此外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水权的性质,它是公权
利?还是私权利?还是公私混合权利?等,在这里不一
一叙述。下面笔者就水权的概念和体系谈谈自己的看
法。
三、水权概念和体系的重构
(一)水权的客体
要给水权科学准确地下定义,必须了解水权的客
体。
从字面上看,水权就是关于水的权利,其权利客
体就是水。据此,水权就是指与水有关的权利的总称,
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债权等。
显然照这种理解,水权的范围过于宽泛和笼统,涉及
各种水的各个方面的权利,体系非常庞杂。所以有学
者进而认为,现在人类匮乏的不是一般的水,而是可
利用的淡水即水资源(或称可用的自然淡水资源),因
此水资源才是水权法律制度的规范对象,是水权的客
体。
对于水资源能否成为权利客体,笔者认为有必要
作进一步的探讨。对于水资源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
不同的解释。如在《英国大百科全书》中,水资源被定
义为“全部自然界任何形态的水,包括气态水、液态
水、和固态水”。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则认为人类可
利用的水资源主要是“指某一地区逐年可以恢复和更
新的淡水资源”。 !"##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和 !"**年世界气象组织(+,))给出的水
资源定义是:“可供利用或可能被利用,具有足够数量
和可用质量,并且可适合对某地为对水资源需求而能
长期供应的水源”。这个水源属于地球水圈的淡水部
分和大气圈的水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水。那
么水资源是否能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客体呢?基于物权
法原理,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满足五项条件:- ! .须可
为权利客体,学者称为非人格性;-/ .须为有体;- 0 .须
为人力所能支配;- 1 . 须有确定界限或范围;- 2 . 须独
立为一体。〔!"〕而这个意义上的水资源显然不完全满足
上述条件。水资源没有具体的形状,也不能为人力所
随便支配,它没有明确的界限,从大气层到地层以下
无处不在,所以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为我们所支
配的物体。因此,笔者认为水资源不能成为法律上的
权利客体,它只是一个自然科学或经济学概念,而不
是一个法学概念。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水资源是指可
以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并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
用的质量,能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
的水源(水的天然来源)。
既然水资源这种自然之物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权
利客体,那么有没有一个更好的术语代替水资源成为
法律上水权的客体——— 即拥有水资源的自然特性,又
完全具备成为法律上物的条件?我们认为这个术语用
“资源水”或“自然资源水”来代替比较合适。资源水是
指处于自然界一定的水载体范围内,可以利用或有可
能被利用的,并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能
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的淡水。简言
之,就是处于自然界一定载体范围内的淡水,具体包
括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水”较之“水资源”更能突出
“水”作为物的特征,它强调的是水的物质特性(可利
用的水),而不是水的可利用特性(水是可以利用
的)。它将概念的着眼点落在了“水”上,而不是“资源”
上,所以更符合民法上对物的要求。资源水既具有水
资源的自然特征,又具有水资源所没有的法律特性,
如存在于一定的载体,能为人类开发、利用和支配,具
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可以被划分为一个个独立的个
体等,符合法律上须为客体的五个条件,是水资源的
法律概念。因此,完全可以代替水资源成为水权的客
体。
那么,水权的客体除了资源水外,还有没有其
他?按是否介入人类劳动进行提取可将水分为自然资
源水(也简称资源水)和产品水。资源水和产品水自然
属性相同,但在社会属性上却有很大差别,这一划分
在法学和经济学方面具有很大的意义。产品水也是水
权的客体。产品水是单位或个人为了满足用水需要依
法从资源水中提取的,处于单位或个人实际控制和管
理之下的淡水。用水人从自然资源水中取水后,此水
已不再属于自然资源水的范畴。就象开采出来的矿石
不再属于矿产资源的范畴一样,产品水的所有权已不
再属于国家,而属于取水人。根据提取的水是自用还
是转让,可将产品水进一步分为商品水和非商品水。
商品水是指以交换(出售或转让)为目的的产品水,非
商品水则是指以自用为目的的产品水。产品水成为水
权客体,有它的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现实生活中,
除了大量的以自然形态存在的资源水外,还有更多的
!03
现 代 法 学
为单位或个人所支配、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水形式
存在,如大江大河中的水利设施供水或自来水公司的
供水。这类水虽然依据我国《宪法》和《水法》的规定,
应该属于资源水的范畴,但事实上与自然状态的资源
水又有所不同,那就是包含了经过水利工程公司或自
来水公司的取水、过滤、净化等一系列人类劳动。而且
这类水也不是直接用于水利工程公司或自来水公司
自己使用,而是通过市场销售给其他最终的用水单位
或个人,从而用水单位和个人拥有了所有权,享有支
配这类水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果将这类水归入资源
水,与资源水的国家所有性质相抵触,有损法律的统
一性,因而有必要将他们以产品水的形式独立出来,
赋予产品水完全的权能。此外,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产
品水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物并无二致,完全符合民法
对物的五项条件。因此,产品水作为水的另一类表现
形式,是水权的另一类客体。
(二)水权的概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水权的客体包括资源水
和产品水两部分,国家、单位或个人基于对资源水和
产品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享有的权利就是
水物权。那么资源水与产品水之间、资源水物权与产
品水物权之间的转化又是如何实现的呢?按照我国新
《水法》和《取水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
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
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
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
权。取水权是基于合同(取水许可合同)而产生的一种
债权性质的权利,是资源水和产品水之间不可缺少的
纽带。取水单位或个人获得取水权后,就拥有了资源
水的合法使用权,在投入必要的人类劳动进行取水
后,被取的资源水就转化成了产品水。国家通过对取
水权的调整,如取水权的取消和赋予、取水量的核减
和限定、取水用途的限制和变更等措施实现对水资源
的宏观调控,使水政策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一
致。取水权交易是水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水权交易的
实质就是取水权的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
过技术革新或结构调整或节水意识增强而节约的剩
余取水权,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价值,既有利于解决水
资源分配不均的矛盾,又有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
率。因此,取水权作为水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水权制
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以笔者认为,水权是指人类在开发、利用、管理
和保护水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的对水的权利,包括水物
权和取水权两种。水物权作为物权性质的权利,又分
为资源水物权和产品水物权两类。资源水物权包括资
源水所有权和资源水他物权。
(三)水权的体系
在界定了水权的概念之后,再用系统论和一体化
的思想对它进行分析,有利于防止水权问题研究上的
片面性。根据我们界定的水权概念,水权的体系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 取水权
取水权,顾名思义就是取水的权利。它是指基于
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与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达成
的取水许可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是基于取水法律关系
的一方主体(国家)和另一方主体(取用江河、湖泊或
者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取水许可合同而
产生的行为自由权。取水权的取得需要具备三个基本
条件:取水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即合同的要约);国
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即合同的承诺),申请
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与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达成的取
水行政许可合同;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支付
所取水量的对价即水资源使用费。
#" 资源水物权
物权作为一种法律范畴,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直
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国家基于法律的
规定,而享有资源水物权,即享有对资源水的所有权
和因资源水的使用和收益而产生的他物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资源水所有权 资源水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是
国家。
(#)资源水他物权 资源水的国家所有是神圣不
可侵犯的。但是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资源
水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相对分离,国家作为资源水的所
有人一般不直接行使对资源水的权利,而是通过水行
政管理机关代行所有权的权能,再通过发放取水许可
证(或取水权的赋予)允许非所有人对资源水的直接
利用,来实现资源水所有权的收益权和用益物权等权
利。所以资源水的他物权为经国家批准和许可的单位
或个人拥有的包括养殖使用权、航运使用权、流放竹
木使用权、发电使用权、使用收益权等一系列的子权
利。
$" 产品水物权
产品水是凝结了一般人类劳动来源于资源水的
物品。单位或个人基于取水权的获得而享有产品水物
权,它是一种完整的权利,产品水的拥有者不仅享有
产品水的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且享有产品水的所有
权。产品水可依法自行消费或者转让。
% ! & 产品水所有权 产品水所有权获得的前提是
取水权的获得。作为自然资源的资源水属于国家所
有,但是经国家特许授权或许可以及缴纳水资源使用
费后,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再对自然资源水投入取
水设施或设备并附加独特的人类劳动,就可使自然资
源水转化为产品水,从而成为产品水的所有权人。开
发利用自然水资源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
为产品水所有权的主体。
!$’
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
现 代 法 学
本文责任编辑:曹明德
($)产品水他物权 产品水他物权表现为生活用
水权、市政用水权、农业用水权、工业用水权、旅游娱
乐服务业用水权、生态用水权等一系列子权利,还包
括产品水的抵押权和质押权。
所以说,水权是以水物权和取水权为基础的一系
列与水有关的权利的总括。水权制度就是指围绕水权
的配置、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所安排设计的各种法律
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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