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表
费用类别
扣除标准/限
额比例
说明事项(限额
比例的计算基数,
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据实
任职或受雇,合
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4 条
职工工资
加计 100%
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
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96 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 号)
职工福利
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0 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3 号)
%
工资薪金总额;
超过部分,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2 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65 号)
职工教育
经费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
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
号)
职工工会
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
凭工会组织开具
的《工会经费收
入专用收据》和
税务机关代收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1 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会经费凭据扣除 局公告 2010 年第 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
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0 号)
业务招待
费
(60%,5‰)
发生额的 60%,
销售或营业收入
的 5‰;股权投
资业务企业分回
的股息、红利及
股权转让收入可
作为收入计算基
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3 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
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15%
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超过部分
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4 条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
费
30% 当年销售(营业)
收入;化妆品制
作、医药制造、
饮料制造(不含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 号)(注:该文
酒类制造)企业 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尚无新的政
策规定)
不得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
广告费
(同上)
捐赠支出 12% 年度利润(会计
利润)总额;公
益性捐赠;有捐
赠票据,名单内
所属年度内可扣,
会计利润≤0 不
能算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 9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53 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 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税〔2010〕4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
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0〕59 号)
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7 号)。
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
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
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
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
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
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
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
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玉树、舟曲分别是
从 2010 年 4 月 14 日起、
2010 年 8 月 8 日起执行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下同)。其他公益性
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
扣除。
据实(非关
联企业向金
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
款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
存款利息支出和
同业拆借利息支
出、企业经批准
发行债券的利息
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8 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1]34 号)
同期同类范
围内可扣
(非关联企
业间借款)
非金融向非金融,
不超过同期同类
计算数额,并提
供“金融企业的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
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8 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777 号)
利息支出
(向企业
借款)
权益性投资
5 倍或 2 倍
内可扣(关
金融企业债权性
投资不超过权益
性投资的 5 倍内,
《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联企业借款)其他业 2 倍内 例》第 119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
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
据实扣(关
联企业付给
境内关联方
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
易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或企业实际
税负不高于境内
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119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
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
同期同类范
围内可扣
(无关联关
系)
同期同类可扣并
签订借款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8 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777 号)
利息支出
(向自然
人借款)
权益性投资
5 倍或 2 倍
内可扣(有
关联关系自
然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 46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119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
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 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法(试行)》(国税发
〔2009〕2 号)
据实扣(有
关联关系自
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
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
(同上)
利息支出
(规定期
限内未缴
足应缴资
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
除
不得扣除的借款
利息=该期间借
款利息额×该期
间未缴足注册资
本额÷该期间借
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
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 号)
非银行企
业内营业
机构间支
付利息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9 条
住房公积
金
据实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5 条
罚款、罚
金和被没
收财物损
失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10 条
税收滞纳
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10 条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10 条
各类基本
社会保障
性缴款
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
费一金”: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
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等基本社
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5 条
补充养老
保险
5% 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5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27 号)
补充医疗
保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与取得收
入无关支
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10 条
不征税收
入用于支
出所形成
费用
不得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
用于支出所形成
的财产,不得计
算对应的折旧、
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28 条
环境保护、
生态保护
等专项资
金
据实
按规提取;改变
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5 条
财产保险 据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6 条
特殊工种
职工的人
身安全险
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6 条
其他商业
保险
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
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6 条
按租赁期均
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7 条
租入固定
资产的租
赁费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
资租入固定资产
价值的部分可提
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7 条
劳动保护
支出
据实 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8 条
企业间支
付的管理
费(如上
缴总机构
管理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9 条
企业内营
业机构间
支付的租
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9 条
企业内营
业机构间
支付的特
许权使用
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49 条
向投资者
支付的股
息、红利
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10 条
所得税税
款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10 条
未经核定
准备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10 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
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
33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
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4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
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10]25 号)
(注:以上文件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固定资产
折旧
规定范围内
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
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 11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57-60 条
生产性生
物资产折
旧
规定范围内
可扣
林木类 10 年,畜
类 3 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62-64 条
无形资产 不低于 10 一般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年分摊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65-67 条
法律或合同
约定年限分
摊
投资或受让的无
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67 条
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外购
商誉的支出,在
企业整体转让或
清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67 条
摊销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
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 12
条
1、已足额提取折
旧的房屋建筑物
改建支出,按预
计尚可使用年限
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68 条长期待摊
费用
限额内可扣
2、租入房屋建筑
物的改建支出,
按合同约定的剩
余租赁期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68 条
3、固定资产大修
理支出,按固定
资产尚可使用年
限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69 条
4、其他长期待摊
费用,摊销年限
不低于 3 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 13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70 条
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
失
法定资产损
失
清单申报和专项
申报两种申报形
式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 8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32 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
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开办费 可以扣除
开始经营当年一
次性扣除或作为
长期待摊费用摊
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
衔接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98 号)
低值易耗
品摊销
据实
审计及公
证费
据实
研究开发
费用
加计扣除
(未形成无
形资产的,
据被扣附后
基础上按研
发费用的
50%加计扣
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
按成本的
150%摊销)
从事国家规定项
目的研发活动发
生的研发费,年
度汇算时向税局
申请加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 95 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8]116
号)
税金 可以扣除
所得税和增值税
不得扣除
咨询、诉
讼费
据实
差旅费 据实
会议费 据实
会议纪要等证明
真实的材料
工作服饰
费用
据实
运输、装
卸、包装
费等费用
据实
印刷费 据实
咨询费 据实
诉讼费 据实
邮电费 据实
租赁费 据实
水电费 据实
取暖费/
防暑降温
费
并入福利费
算限额
属职工福利费范
畴,福利费超标
需调增
公杂费 据实
车船燃料
费
据实
交通补贴
及员工交
通费用
08 年以前并
入工资,08
年以后的并
入福利费算
限额
2008 年以前计
入工资总额同时
缴纳个税;2008
年以后的则作为
职工福利费列支
电子设备
转运费
据实
修理费 据实
安全防卫
费
据实
董事会费 据实
绿化费 据实
手续费和
佣金支出
5%(一般企
业)
按服务协议或合
同确认的收入金
额的 5%算限额,
企业须转账支付,
否则不可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29 号)
15%(财产
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
收入扣除退保金
等后余额的 15%
算限额
(同上)
10%(人身
保险企业)
按当年全部保费
收入扣除退保金
等后余额的 10%
算限额
(同上)
不得扣除
为发行权益性证
券支付给有关证
券承销机构的手
续费及佣金
(同上)
投资者保
护基金
%~5%
营业收入的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
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
33 号)(注:该文执行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
规定)
1%
贷款资产余额
的 1%;允许从
事贷款业务,按
规定范围提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4 号)
(注:该文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
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不得扣除
委托贷款等不承
担风险和损失的
资产不得提取贷
款损失准备在税
前扣除
(同上)
贷款损失
准备金
(金融企
业)
按比例扣除
——
关注类贷款
2%
涉农贷款和中小
企业(年销售额
和资产总额均不
超过 2 亿元)贷
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
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9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
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
的通知》(财税
[2011]104 号)(注:该文
将财税[2009]99 号规定
的执行期限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次级类
贷款 25%
(同上)
——可疑类
贷款 50%
(同上)
—损失类贷
款 100%
(同上)
农业巨灾
风险准备
金(保险
公司)
25% 本年保费收入
的 25%,适用经
营中央财政和地
方财政保费补贴
的种植业险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
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
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10 号)
(注:该文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
尚无新的政策规定)
担保赔偿
准备(中
小企业信
用担保机
构)
1%
当年年末担保责
任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62 号)(注:该
文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尚无新的
政策规定)
未到期责
任准备
(中小企
业信用担
保机构)
50% 当年担保费收入 (同上)
煤矿企业
维简费支
出
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
实际发生扣
除;
预提不得在
税前扣除
属于收益性支出
的,可直接作为
当期费用在税前
扣除;属于资本
性支出的,应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
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
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生产费用
支出
入有关资产成本,
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计提折旧
或摊销费用在税
前扣除
局公告[2011]第 26 号)
交易所会
员年费
据实 票据
交易席位
费摊销
按 10 年分
摊
同业公会
会费
据实 票据
信息披露
费
据实
公告费 据实
其他 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