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管理)时间性差异
和永久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而税收的职能是组织国家财政收
入,由于会计和税收本身的目的和职能不同,所以他们各自对业务
确认的原则和方法就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关
联信息的披露,税法规范企业税款的计算和缴纳,俩者对于企业的
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俩者的立法基础却不相同,前者注重企业会计
信息提供的关联性和可靠性,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平和效率,这就
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法存于壹定的差异性,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协调
好俩者的差异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收入是十分重要的会计要素,收入的会计核算和披露是否正确,直
接关系到企业财务成果和财务情况的反映是否恰当,而收入的确认
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上存于着壹定的差异。新准则从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
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上对收入的确认和税法中确认征税对象的差异分为时间性
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所谓时间性差异是指确认时间的先后不同。永久性差异是指确认的
金额不同。下面针对俩种不同的差异分别进行比较。
时间性差异
(壹)所得税方面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准则》中对销售货物确认时间的规定是:
(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和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
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关联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关联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税法中对于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不需要以“风险转移”为必要的条
件,对于谁有效的控制商品也不是重要的考虑要素,对收入和成本
的不易可靠计量是以是否合理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可靠计量
只是壹个比较的对象而不是最终确认的数额,税法中以稳健原则要
求收入金额的合理性而非可靠性来防止企业采取关联交易以及其他
方式少计收入转移利润的行为(这壹条属于永久性差异)。因此所
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的收入的确认条件是:(1)企业获得已实现经
济利益或潜于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2)和交易关联的经济利益能
够流入企业;(3)收入、成本能合理的计量。符合上述条件就应当
记入应纳所得税的收入中。这就造成了会计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
间差异。
另外对壹些特殊的确认方式也有时间上的差异。例如:分期收款方
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会计中以达到《准则》五个确认条件的时间为
计入收入的时间,且且是壹次性将总金额计入收入。而税法的规定
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起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某销售货物
的合同约定某年 11月支付 30%的货款,另外的货款于次年的 6月份
支付,按照税法的规定该项收入分成俩年进行确认,而会计中于满
足《准则》五个确认条件下全额确认为某壹年的收入,于不考虑亏
损和以收入额作为比例的扣除项目的情况下,造成的会计和税法中
确认收入的时间性差异。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准则》中对于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收入进行计量,
只有于企业转让该项金融资产时才计量起收入和盈亏,而税法中将
权益性投资的全部收益作为股息、红利收益。因此确认的时间上有
差异。
3、补贴收入
《准则》中对政府补助收入的规定是:和资产关联的政府补助,应
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且于关联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
损益。可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中对于补贴收入按照全额壹次性计入收入。而不是作为递延受
益平均分配到使用寿命的各年度。
(4)壹次性收款分年度提供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
会计上作为壹次性收入计入当期收入,而税法上按照提供无形资产
使用权的年度平均计入收入。
营业税方面
对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第十条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
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
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
费用的方法。第十壹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关联的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企业
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
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
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对于建筑收入的确认时间,《准则》第十八条于资产负债表日,建造
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和合同费用。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2)和合同
关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
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
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和合同关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企业;(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壹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能够选用下列方法:(1)累计实
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
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关
联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营业税确认纳税时间的规定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
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对于采取预售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和土地
使用权的以收取预售款的当天;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1)实行合同完成后壹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
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和发包单位进行
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
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
了和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
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和发包单位结算工程
价款的当天。
增值税、消费税方面
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未发出货物或者应税消费品的当
天,采用委托银行收款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前者的确认时
间是发出货物且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后者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
(二)永久性差异
会计和税法中确认收入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是对收入金额的确定上存
于差异。
所得税方面
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中对将货物用于捐赠、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的行为不确认为收入,只是从产成品中间成本转出。而税法中对于
企业上述行为,视同该单位进行了销售,税务机关能够采取以下方
法核定其收入金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
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
润率)。
关联交易或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
会计准则中对于关联交易行为只要求企业进行关联的披露,且为对
成交金额进行约束。另外,对于准则来说,对于企业间的交易金
额,只要求其可靠计量,而对于其是否存于非正常交易行为不进行
限制。企业间的交易达到了《准则》的五个条件,且且按照约定的
价格计入了收入。
可是对于税法来说,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如果存于转让定价的情
形,税务机关能够按照以下方法调整期应纳税的收入(1)可比非受
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
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
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
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
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4)交易净利润法,
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
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和其
关联方的合且利润或者亏损于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
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企业不提供和其关联方
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
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能够采用下列方法调整其收入: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
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
润的合理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
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对不满足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
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换出商品的账面成本作为
换入商品的成本,且且不作为收入进行计量。
税法中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换出商品按照销售行为进行处
理,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计入应纳税收入。
(4)试运行费收入
会计中不将试运行费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
税法中将试运行费收入作为企业应纳税的收入
营业税方面
视同销售(同企业所得税方面)
税法中纳税人的营业额是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
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代垫款
项)。准则中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
不应当确认为收入。这就造成了计入收入的金额有差别。
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甲供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等,于会计上企业
只将收到的合同约定的金额作为收入,不包括提供工程使用的原材
料或者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的金额。可是税法上规定,建筑安装工程
的计税金额为收到的款项和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以及其他物质和动
力的金额。
增值税、消费税方面
视同销售(同企业所得税)
代销收入的差异
会计中将代销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俩种方式。其收入的确定
也不尽相同。视同买断的代销双方均按照约定的价格计入收入和成
本,代销方以实际出售的价格计入自己的收入,这壹点税法和会计
上是相同的。可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会计上委托方的收入按照实
际销售收入计量,受托方按照收取的手续费收入计量。可是于税法
上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也就是说采
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行为税收确认收入方式和视同买断壹样。
(3)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
品收入金额。
税法中对此种行为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