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工
作
手
册
仙游县物价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
目 录
1、前言……………………………………………………………………………3
2、仙游县物价办关于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5
3、仙游县物价办关于成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6
4、仙游县物价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8
5、仙游县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12
6、仙游县物价办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16
7、仙游县物价办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制度(试行)………………………18
8、仙游县物价办关于规范价格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19
9、仙游县物价局执法人员守则…………………………………………20
10、仙游县物价办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2
11、仙游县物价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25
12、价格违法案件处理流程图(一般程序)…………………………………38
前 言
为了贯彻执行《仙游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仙政办
[2008]178 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价格工作依法行政,努力造
就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监管有力、服务热忱”
的价格执法队伍,我办成立了以办党支部书记、主任林金建为组长,副主
任郑风明为副组长,综合、价格检查、价费、成本调查、价格认证等相关
职能股、所、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
工作;出台了《仙游县物价办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仙游
县物价办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制度(试行)》、《仙游县物价办执法人员
守则》、《仙游县物价办失职失责追究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确
保我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取得实效。
在相关股、所、中心的配合下,办公室专职人员认真对照行政
执法职权,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结合价格执法实际,进
一步细化了相关裁量幅度,对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
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
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力求让裁量标准准确明了。
经认真梳理、细化,现把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
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
仙游县物价办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仙价[2009]22 号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本办各股、所、中心:
为了规范我县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
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全县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经
办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办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请相
关单位从 20O9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O9 年 2 月 15 日集中开展对涉及我办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清理摸底,编制出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行
政执法职权目录;制作程序严谨、执法有序的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形成和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
二⒈⒈九年一月五日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办文件
仙价[2009]4 号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办各股、所、中心:
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仙政办[2008]178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工作,确
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落实,经研究,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
组。
组 长:林金建(主任)
副组长:郑风明(副主任)
成 员:林秀国(综合股股长)
陈更生(检查所所长)
黄彩胜(价费股股长)
苏梅程(成本调查队队长)
陈开泽(价格认证中心主任)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股。
办公室主任由综合股股长林秀国兼任,成员由综合股、检查所、价
费股、成本调查、认证中心组成。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
处理日常工作,并协调、督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的落实。
二○○九年一月五日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办文件
仙价[2009]5 号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
本办各股、所、中心: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
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价格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我县价格行政执法
机关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价格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价格法》、《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仙游县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规范行政自由
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订本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法律、
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价格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转变物价部门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我县
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
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
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 年 1 月上旬)。我办通过召开全县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专题会议等方式,积极动员部署,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及时报送县效能
办、县法制办。
(二)细化梳理阶段(2009 年 1 月上旬—2009 年 3 月上旬)。
在法律、法规、规章许可范围内,在认真梳理价格行政执法依据的
基础上,将价格行政处罚内容的每个裁量项目划分为为若干等级,
列明给予每个等级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将梳理细化结果于 3 月底报
县法制办。
(三)量化确定阶段(2009 年 2 月上旬—2009 年 3 月上旬)。
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每一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相对固定
的罚款数额、比例和倍数,力求达到科学、准确、详尽,努力确保
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必须能够执行、便于执行。在县法制办、
效能办、编办对量化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通过后,争取于 3 月
底前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 四)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阶段(2009 年 1 月上旬—2009
年 3 月上旬)。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价格行政自由裁
量权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核、重大或复杂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
论决定、行政执法听证、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和执行措施,保障价
格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公正行使。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9 年 3 月中旬—2009 年 4 月中旬)。
积极准备,迎接县有关部门的验收。
三、实施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要坚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
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过罚相当原则。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要准
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能教条地援引法律条款,
要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既不
能畸轻畸重,显失公正、公平,也不能放任自流,徇私舞弊。
(三)公平对待原则。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
坚持“同案同罚”,坚持同类情况相同对待。对违法情节、性质、事
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价格违法行为,适用的价格
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坚决制止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
防止出现不同情况相同对待与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
象。
(四)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应当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价格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
法。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要
把当事人纠正价格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首要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是促进
价格部门机关作风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公开、公正,打造法治政府
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县价格执法部门充分认识到规范价格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将规范价
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学习,认真领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
作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要通
过这次工作,积极与县法制部门沟通,不断学习依法行政的能力和
水平,认真领会工作目的和精神,准确把握工作方向,保质保量做
好上级交给工作任务。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仙政办
[2008]178 号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总结,及时上报
汇报材料。
仙游县物价办
二⒈⒈九年一月五日
仙游县价格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正确行
使行政处罚权,依照国家计委《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
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检查所对查
处多收价款金额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以及情况较复杂的案件
的均应提交县物价办案审会研究,其余案件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
定由检查所进行审理。
第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价格主
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负
责人的也可以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内设机构负
责人担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案审会参照本规则组织。
第五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
主持。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承办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
人确定。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第二条
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会议。必要时,时间可适
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八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案件审理
委员会提交调查终结报告等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主要
内容为: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承办人承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
建议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委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委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
的,退回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重新调查;
(五)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拟
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
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件审理委员
会会议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二)依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重
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的。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交参加人
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不按规定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和不按规
定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和案件承办人在审理价格违法案
件时,应当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
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
不含节假日。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
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为保障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仙游县物价办价格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
员。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价格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
人员的价格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效的执法证
件;(二)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三)自由裁量权是否按规定实施;
(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按规定要求作出;
(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显失公正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八)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及时调查处理;
(九)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依法移送;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综合股负责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
六、对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的,应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撤消、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
(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五)投诉、举报案件不按时调查处理的,责令限期调查处理;
(六)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根据《仙游县物价
办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
(一)综合股提出综合性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计
划报办主任批准;
(二)组织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务会讨论
决定;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报办主要领导并组织人员调查
核实;
(四)监督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或人员及时纠正。
二⒈⒈九年一月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
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制度(试行)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照《裁量意见》对公民处
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
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分管领导。
二、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照《裁量意见》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至一
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的,由检查所集体提出,交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三、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照《裁量意见》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必须交办案
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由案审委成员表决通过决定。
二⒈⒈九年一月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价格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一、 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根据、运
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仙游县政府政务网站向
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 把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根据、
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制作成简便易懂的宣传手
册向公众进行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三、 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社会公众可以
通过 12358 电话查询。
二⒈⒈九年一月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执法人员守则
为规范全办工作人员价格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公务员法》和
中央纪委、省、市关于实行党内廉政建设工作要求以及工作人员廉
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要自觉遵守政治纪律,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学习贯彻党
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和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为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机
关尽职尽责。
二、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规定,不准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l 管理和服务对象;2、
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3、外商、私营企业主;4、其他与
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准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收
受上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钱物,对无法拒收的礼金、礼品,要及时
交综合股登记,由综合股按规定予以上交处理;不准接受有关单位、
部门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不准未经组织批准擅自接受个人
或单位邀请,或异地办理证照到国(境)外旅游。
三、在公务活动中,不准从事有碍于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不
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
费娱乐活动;不准到服务单位、被查单位或基层单位、个人报销应
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在执行公务中收受任何土特产。
四、禁止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任何股、室、中心和个人不准利
用职便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专项委托业务工作,并从中获取报
酬;不准在为所属单位提供管理和有关服务工作中,以个人或假借
他人名义索取、领取各种报酬。不准个人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或者参与他人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和
社团组织兼职取酬;不准利用职便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要自觉做到有令就行、有禁就止,保持政令畅通。始终廉
洁自律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去。
做到“浮财不能贪,规章不能违,法纪不能犯,工作不能松,自律
不能忘”。同时,要管住自己的口,不该说的不要说;管住自己的手,
不该拿的不要拿;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不要去;管住自己的笔,
不该签的不要签。
六、坚持述职述廉制度。执行公务活动中,要及时向办领导报
告本单位人员在价格管理、服务工作等情况,对本单位人员违反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按规定报告办主要
领导,支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对纪检监察部门提
出的有关整改意见、建议,督促本办单位认真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
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干
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股、所、中心每年年终必须向办里书面报告
本股、所、中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及个人遵守廉
洁自律规定情况,并在办务会汇报,接受监督。对不履行本级责任
制的,由办主要领导于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由于不履行或不
认真履行本级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办报告上级
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
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价格行政执法行为、完善价格行政执法
检查制度,促使我县价格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案质量,
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的国行政处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执法过错,是指价格执法人员在行
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办所有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其价格执
法过错,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价格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执法过错。
(一)违反规定,擅自进行价格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范围
查处案件的;
(二)为包庇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隐匿和销毁违法证据,
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三)执法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
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四)在实施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或对有关证据先行
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法院判
决或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六)私自侵吞或挪用罚没款的;
(七)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不使用法定罚没收据的;
(八)不如实检查,对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消费
者造成损失的;
(九)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按规定
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五条 对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
下处罚;
(一)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
(四)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延期晋级;
(六)调整价格执法工作岗位;
(七)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条款,可根据执法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
后果,及过错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划分。
(一)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
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
批准人失误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
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
任。
第七条 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条 凡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股查明情况,报
办务会研究处理,并对过错责任人下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仙游县物价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 00 九年三月一日起颁布实施。
(二)
仙游县物价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
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
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
害后果。
免予罚款。
轻微
B
初次违法,确属业务生
疏造成。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5 千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百元
罚款。
A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5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千元
罚款。
B
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8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
罚款。
一般
C
初次违法,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2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
罚款。
A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
能主动消除影响和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
罚款。
B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3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万元
罚款。
1
经营者不执行
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
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
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第
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
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
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
《关于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减
轻罚款的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的减轻罚款,是……,可以对其处以
低于《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
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
下限数额的百分之十。”
严重
C
屡查屡犯,态度恶劣,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
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0 万元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
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
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
害后果。
免予罚款。
轻微
B
初次违法,确属业务生
疏造成。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1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百元
罚款。
A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社
会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千元
罚款。
B
初次违法,造成一般影
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15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
罚款。
一般
C
初次违法,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4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
罚款。
A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
能主动消除影响和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2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
罚款。
B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6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万元
罚款。
2
经 营 者 不 执 行
法 定 的 价 格 干
预措施、紧急措
施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
条规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
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
严重
C
屡查屡犯,态度恶劣,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
害后果。 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还多
收价款,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
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免予罚款。
轻微
B 初次违法,确属业务生疏造成。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1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百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5 千元罚款。
A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社会影响
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千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5 万元罚款。
B
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15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8 万元罚款。
一般
C
初次违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4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20 万元罚款。
A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和危害后果。但能主动消除影
响和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2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10 万元罚款。
B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6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万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30 万元罚款。
3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
外,为了排挤竞争对 手或者
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倾销,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
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
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
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
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
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
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
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
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
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
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
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
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第四十条规定: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
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
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警告,可以并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
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第四条规
定:”经营者违反价格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1
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严重
C
屡查屡犯,态度恶劣,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
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0
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行业协会处 50 万元
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
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
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
害后果。
免予罚款。
轻微
B
初次违法,确属业务生
疏造成。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5 千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百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3 千元罚款。
A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社
会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5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千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3 万元罚款。
B
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8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5 万元罚款。
一般
C
初次违法,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处 2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
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罚款;
对行业协会处 20 万元罚款。
A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
能主动消除影响和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10 万元罚款。
4
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
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的;
⒈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
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
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第五条规
定:“经营者违反价格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
他手段哄抬价格,推
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的,或者利用虚假的
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
手段,诱骗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
行交易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5万元以上5
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行业协会有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的,可以处5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
销登记。”
严重
B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3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万元
罚款;对行业协会处 30 万元罚款。
C
屡查屡犯,态度恶劣,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
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 5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
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0 万元罚
款;责令停业整顿;对行业协会处 50 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没有违法所得或主动退
还多收价款,能主动消
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
害后果。
免予罚款。
轻微
B
初次违法,确属业务生
疏造成。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2 千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2 百元
罚款。
A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社
会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 倍;
没有违法所得处 2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2 千元
罚款。
B
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3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 万元
罚款。
一般
C
初次违法,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8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3 万元
罚款。
A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
能主动消除影响和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4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
罚款。
5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
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
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
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第六条规
定:“经营者违反价格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
低等级等手段销售、
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变相提高或者压
低价格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2万元以上2
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
业执照。”
严重
B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
良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处 12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5 万元
罚款。
C
屡查屡犯,态度恶劣,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危
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 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
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 10 万元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初次违法,能主动消除影响
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
轻微
B
初次违法,确属业务生疏造
成。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倍;
A 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良影
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罚款。
B
初次违法,造成一定不良影
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倍罚款;
一般
C
初次违法,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 倍罚款;
A 屡查屡犯,造成一定不良影
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 倍罚款;责令
停业整顿。
B
屡查屡犯,造成较重大不良
影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4 倍罚款;
6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
利;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第十条规
定:“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严重
C 屡查屡犯,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和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5 倍罚款;由工
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A
不主动报送,经通知能及时
报送的
口头警告,免予罚款
7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经
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
或服务的经营者,应按制定价
格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
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
告;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B 拖延报送,没有造成影响 责令改正, 处 200 元罚款
A 给予警告,仍不定期报送。 责令改正,处 600 元罚款。
一般
B 屡次不报,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1000 元罚款。
A 屡次不报,造成较严重影响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罚款。
的价格、成本资料。
严重
B 屡次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处 3000 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标价不全或不按照规定
标价 10 处以内的,能及
时纠正的
免予罚款
轻微
B
标价不全或不按照规定
标价 10 至 20 处,经纠正
能及时改正的
责令改正,处 100 元罚款
A
标价不全或不按照规定
标价 20 至 50 处,不主动
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 500 元罚款
B
标价不全或不按照规定
标价 50 至 100 处,不主
动纠正的
责令改正,处 1000 元罚款一般
C
标价不全或不按照规定
标价 100 至 200 处,
责令改正,处 2000 元罚款
8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质价不相符,不明码标价,在
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
未标明的费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
得,可以并处 5000 元
以下罚款。
严重 A
屡查屡犯,且标价不全或
不按照规定标价 200 处
以上
责令改正,处 3000 元罚款
B
屡查屡犯,且全部不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
标价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 4000 元罚款。
C
屡查屡犯,全部不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
标价的。且在标价之外
加价出售商品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 5000 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
影响的
责令纠正,免予处罚。
轻微
B 初次违法,影响轻微
责令纠正,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
销毁的财物价值 05 倍处罚。
A
初次违法,造成一定
影响,但能主动纠正
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
物价值 1 倍的罚款。
B
初次违法,造成一定
影响,但能主动纠正
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
物价值 1 倍的罚款。
一般
C
初次违法,造成较大
影响,但能主动纠正
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
物价值 倍的罚款。
9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
相关营业而不停止
的,或者转移、隐
匿、销毁依法登记
保存的财物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
匿、销毁的财物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A
屡查屡犯,造成较大
影响,但能主动纠正
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
物价值 2 倍的罚款。
B
屡查屡犯,造成较大
影响,不主动纠正的
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
物价值 3 倍的罚款。
A
初次提供虚假资料
的;拒绝提供材料,
经教育后能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材料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免予罚款。
10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
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拒绝按照规定
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
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以罚款。”
轻微
B
初次提供虚假资料
的;拒绝提供材料,
经教育后能配合提
供相关材料的,但仍
造成工作拖延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 1000 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初次提供虚假资料
的;拒绝或者变相不
提供资料的,造成工
作一定拖延。
处 5000 元罚款。
B
初次提供虚假资料
的;拒绝或者变相不
提供资料,造成工作
较严重拖延
处 5000 元罚款。一般
C
初次提供虚假资料
的;拒绝或者仍变相
不提供资料,造成严
重影响的
处 10000 元罚款。
10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
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价格
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
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纪律处分。”
严重 A
屡次提供虚假资料
的;拒绝或者不提供
材料的,造成一定影
响的
处 20000 元罚款
B
屡次提供虚假资料
的;拒绝或者不提供
材料的,造成较大影
响的。
通报批评,并处 30000 元罚款,
C
屡次提供虚假资料
的,拒绝或不提供材
料的,造成严重影响
的。
处 50000 元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
处分。
C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A
配合 不主动,没有造
成影响的
限期纠正。
一般 B
不主动配合,造成一
定影响的
通报批评,
11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的:“各收费单位
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
政、物价主管部门对
其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标准、范围、
票证、收支及征收管
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
查和年度审验。”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本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不
纠正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吊销其收
费许可证。”
严重 B 拒不纠正的 吊销收费许可证
A
初处违法,发现问题能
主动退款的。没有造成
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
轻微
B
初处违法,发现问题能
主动退款,造成一定影
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2000 元罚款。12
一、有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二)项规定的:
“未经财政、物价主管
部门审批、核定;擅
自扩大收费范围、制
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
期限进行收费;”
第十八条规定:“有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三)项行为的,由价格主管
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 A
初次发现,不主动改正,
造成一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B
初次发现,不主动改正,
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罚款。
C
初次发现,不主动改正,
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罚款。
A
屡查屡犯,拒不纠正,
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5000 元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三)项规定的:
“收费项目已被明令
禁止、变更或收费标
准调整,仍然依据原
项目、原标准进行收
费。未经法定程序审
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进行收费;”
严重
B
屡查屡犯,拒不纠正,
造成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在申办中,办理机关已
受理,发现问题能主动
清退的。
没收违法所得,免予罚款。
轻微
B
在申办中,办理机关已
受理,发现问题能主动
清退的,造成一定影响
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 元罚款。
A
在申办中,办理机关已
受理,但尚未领证的,造
成较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 元罚款。
12
一、有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二)项规定的:
“未经财政、物价主管
部门审批、核定;擅
自扩大收费范围、制
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
期限进行收费;”
二、有本条例第十七
条第(三)项规定的:
“收费项目已被明令
禁止、变更或收费标
准调整,仍然依据原
项目、原标准进行收
费。未经法定程序审
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进行收费;”
第十八条规定:“有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三)项行为的,由价格主管
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般
B
在申办中,办理机关已
受理,但尚未领证的,造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罚款。
成较严重影响的
A
申办时,办理机关明确
告知不能受理的,造成
一定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罚款。
B
申办时,办理机关明确
告知不能受理的,造成
较严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万元罚款。严重
C
明知不能办的,造成严
重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A
初处未公开收费项目或
未亮证收费,经发现能
主动纠正的,没有造成
不良影响的
免于罚款
轻微
B
初处未公开收费项目或
未亮证收费,经发现能
主动纠正的,造成一定
影响的
处 500 元罚款。
A
初处未公开收费项目或
未亮证收费,经发现不
主动纠正的,造成一定
影响的
处 1000 元罚款。
13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的:“收费单位在
行政、事业性收费时,
必须持福建省物价主
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未公开收费项目和标
准,未亮证收费。”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
条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
30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
一般
A
初处未公开收费项目或
未亮证收费,经发现不
主动纠正的,造成较严
处 1500 元罚款。
重影响的
B
初处未公开收费项目或
未亮证收费,经发现不
主动纠正的,造成严重
影响的
处 2000 元罚款。
A
屡查屡犯,未公开收费
项目或未亮证收费,经
发现不主动纠正的,造
成一定影响的
处 3000 元罚款。
B
屡查屡犯,未公开收费
项目或未亮证收费,经
发现不主动纠正的,造
成较严重影响的
处 4000 元罚款。严重
C
屡查屡犯,未公开收费
项目或未亮证收费,经
发现不主动纠正的,造
成严重影响的
处 5000 元罚款。
价格违法案件处理流程图(一般程序)
受 理
检查通知
立 案
调查取证
调查总结报告
一般性案件
价格机构初审
责令退还多收价格
复 核
价格机构二审
告 知
听取陈述申辩
价格机构三审
重大案件 需要听证案件
办审理委员会初审
责令退还多收价格
复 核
办审理委员会二审
告 知
听取陈述申辩
办审理委员会三审
听证告知
要求组织听证
价格机构组织听证
出听证报告
价检机构拟出处罚决定书
物价部门负责人签发处罚决定书
书
价检机构送达决定书
价检机构案卷档案保管书
价格处罚履行完毕
物价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
放
弃
听
证